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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治安;行政;工作
治安行政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中,依照国家的政策和法令,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私财产,而对有关的人、事、物和组织等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是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社会治安概念的界定
所谓治安:关涉安全,简言之,治则安,不治则不安;治安的内涵与价值取向,关涉治安与稳定的关系。在国家-社会一元化时代,社会治安与国家安全同义,两者很难分开,社会治安依靠的是国家统治和政治稳定。在国家与社会逐渐分离的时期,社会治安既构成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基础,也具有独立的意义和范畴。在现代化语境中,社会治安最狭义的理解是行政法上的治安行政或者治安管理的概念,而进一步展开的话,社会治安直接对应的是社会安全,或者说,社会治安就是社会安全,是以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为核心诉求,社会稳定的内在驱动力来源于公众对社会安全需求的满意程度,转型中国社会稳定所针对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往往是经济变革和社会变迁之中的结构性问题,因此,靠“木桶式”维稳方式难以产生驱动和整合内生资源实现社会稳定。
社会治安,从统治的意义上,维系的目标是政治稳定的秩序;从管理的意义上,维系的目标是社会稳定的秩序;其共同特点是依靠外在权力维持公共秩序和提供安全需求,但无法激发社会安全需求主体的内在驱动和内生资源维系社会安全与社会稳定的力量。社会治安,从社会治理的意义上,则有建构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激发社会内在活力的意涵,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治理强调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从其治理预期和本义上内含社会治理的意涵,当然,在治安综治的制度实践中,有一个认识和探索的过程。
二、治安行政管理工作对策
1.树立“责任治安”理念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纠正,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治安行政部门来说,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长期以来,由于权责不统一,基层治安行政部门和民警仅仅把行政许可看作是行政权力,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产生了层层审批、揽权推责和利用权力谋利等现象。《行政许可法》用法律的形式将许可的责任属性固定下来,对行政机关违法、越权、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作出了严格规定。同时,为了解决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了行政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因此,治安部门必须牢固树立“责任治安”的理念,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正确行使治安行政权力,认真履行治安行政责任,彻底杜绝权责分离、权责不清的问题。
2.树立“透明治安”理念
公开、公平、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是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障,以及对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使职权的要求。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治安部门在行使行政职责时,随意性强,“暗箱操作”问题较为普遍,为滋生腐败创造了条件和土壤。《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包括设定行政许可的过程公开、行政许可的规定公示、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公开等。这些制度的出台,确保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开和透明,使广大群众参与和监督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可能。因此,治安部门必须树立“透明治安”的理念,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实现权力与利益脱钩,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问题。
3.做强做大保安服务业
保安服务业经过20余年的发展建设已初具规模,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是因为其经营内容的专业性、经营方式的灵活性及市场效果的高效性,使其在维护社会治安、满足不同社会阶层成员安全需求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因此,在对现有治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严格的科学界定的基础上,该由市场承担的,应推向市场,交由企业来经营,即按照现代企业管理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安全服务产业化,加速保安服务业的经营资本积累和市场开拓,全面发展保安派驻、有偿守护押运、大型活动保卫、区域报警网络建设及电子监控等有偿服务,更好地发挥保安服务公司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如当前随着宁波市对外经济开放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类大型文艺演出、商贸活动、展销活动的领域越来越广,频率越来越高,规模越来越大,公安机关因治安管理工作需要,往往动用大量警力参与安全保卫工作,使原本就不足的警力捉襟见肘,无形中造成面上治安控制力量严重不足甚至缺位。因此,对商业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可由保安服务公司承担,公安机关仅派少量警力指导。保安公司的介入和替代,既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型活动商业化的发展趋势,又能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除法定应由治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公共安全服务之外,应按照“花钱买安全”的理念,将更多的社会安全事务交给保安公司来经营,使治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节省大量的警力专注于公共安全事务,从而提高治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
4.组建行业协会组织
治安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密切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在有条件的场所、行业和物品经营、使用等单位,全面组建区域性行业协会、协作小组或治保组织。对行业管理除规范和完善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应遵循各行业运营特点与规律,依托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由他们担负起经营业主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和利用其专业知识和管理上的优势,将治安管理工作渗透其中,共同做好治安管理工作,增添综合治理的新合力。如在行业协会构建行业文化过程中,可将治安管理的安全理念贯穿其中。
同时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联系,统一执法思想,在办案中要注意掌握好“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犯罪。
三、结论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在迈向现代国家治理过程中,重新认识并在逐步健全民主与法制,进而选择依法治国作为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制度保障。在法治兴起和发展的同时,对社会治安的治理,则提出了依法治理原则和法制轨道运行之下的综合治理。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 社区警务 警民关系 警力配合
社区警务是目前世界警务改革的主要方向,是目前社区安全治理的一个关键方面,同时也是一项以“预防为主,防控结合”为宗旨的警务化战略目标。我国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引进了社区警务制度,并逐步加以推广。当今我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社区警务战略作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其应用势在必行。但目前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探讨,并找出对策,以推进我国的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一、目前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现状
社区警务是以社区警察为专门力量,以社区公众为依靠力量,以密切警民关系、改善治安状况、预防和制止犯罪为基本目标的全新警务战略。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中国警察学界开始引入这一概念,后来,社区警务制度逐步在全国得到广泛推广,反响较为强烈。但我国目前的社区警务发展仍然尚处于初级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阻碍着社区警务制度的实施,如有些地方受传统思维定势的影响,缺乏改革创新的精神。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了社区警务战略的实施,而且已经影响到了社区警务作用的高效发挥。当前,我国社区警务所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社区警务制度的认识存在误区
社区即“区域性的社会”,是指“人们能感觉到的具体化了的社会”。一般来说,社区包括地域、人口、区位、结构和社会心理这五个要素。而社区警务作为社区与警务的合理融合,是警察等国家暴力机构依托社区等基层单位,实现警察与社区单位、社区民众的有机结合,共同维护社区治安,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的治安问题和其他各类潜藏的安全隐患问题的有效举措。但是在人们的普遍观念中认为,警察的主要职责是打击和控制犯罪,而设立社区警务的目的也仅仅是警察为控制犯罪的需要。这种认识有它的合理性,但其理解也过于狭隘。对于社区群众,甚至于社区民警来讲,为什么要搞社区警务,社区警务与传统警务有什么区别等问题认识都不够充分。设立社区警务的目的不只在于控制犯罪,它是为了保障整个社会的和平与安宁,对社区警务的理解不能过于微观与狭隘,不能简单地从功能上认为实施社区警务单单只是以预防犯罪为目的。此外,社区警务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工作,它需要全社会的协力配合。
(二)警民关系不够融洽,缺乏沟通
社区警务是扎根于社区,依赖社区群众搞好社会治安问题和其他问题。但在实践中,社区警民关系不够融洽,群众工作的开展有待提升。第一,有些社区民警思想认识上存在错误,总有一种官本位的思想,以官自居,高高在上,不认真对待群众遇到的问题,官僚作风严重,为群众办事还要要求请客送礼,给群众留下了不好的印象,严重影响人民警察的形象。第二,从目前我国的社区警务工作开展的形式来看,被派驻社区的民警有一部分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有待提高。由于缺乏经验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缺乏和群众互动和协作的能力。社区民警首先应当具备警察的专业技能,并且还必须具备社区工作者的能力,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方面的素质。除此之外,受学历水平等的限制,有些民警的法制观念仍然淡薄,依法行政的水平较低,不能很好地、及时地解决群众问题,导致矛盾越积越大。
(三)警力配置不尽合理
社区警务是深入到基层的社区治安治理措施,基层社区的工作量大,工作任务繁重,需要较多的社区民警,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一些地区的警力配置不尽合理,有些地方出现“一区一警”的状况,一个社区只有一名社区警察,这直接导致社区民警的工作压力过大。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过度繁重的任务只会导致工作效率的降低,而且加之有些基层工作环境较差,社区民警工资待遇较低,保障体制不完善,从而也严重影响社区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我们应该适度增加社区民警的数量,合理配置警力。
二、西方社区警务制度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社会环境不同、法律制度不同,社会治安反应的特点不同,因而,各国在社会治安治理上的管理理念与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异同,西方社区警务的运作方式则异彩纷呈。西方国家经历了四次警务革命,警务改革从“预防为主”到“打击犯罪”再到“回归重视群众的作用”,西方国家在社区警务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地方,我们要充分利用好这些资源,以促进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一)注重依靠发挥群众力量
澳洲的邻里联防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典型如澳大利亚,警方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开展邻里联防制度。首先,先由警察或警务人员负责划分邻里联防的范围,召开小区及村庄居民会议,分配每名警察人员的责任区域,同时选举出相应的居民代表,向他们发放预防犯罪单页等;其次,加强安全和防范工作布置,将贵重物品悉数登记,并做好物主标记;最后,广泛发动群众,鼓励其积极举报犯罪分子,增加犯罪发现率,从而通过邻里联防制度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来有效预防犯罪。除此之外,与此相类似的还有美国警务改革中的邻里守望制度,日本警务改革中的交番与驻在所制度,以及新加坡的社区安全与治安计划等,这些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警民结合,增强了警民之间的信任与交流,发挥了居民群众对维护社区治安的积极作用。因此,在今后的社区警务改革进程中,必须注重依靠大众的力量。
(二)提高社区民警为民服务的意识
英国的警务改革非常注重公民的建议和意见,因为社区警务最直接的影响主体便是普通的社区群众,因此在做出一项决定时,要充分考虑群众的意见,始终把群众的意见放在首位,要充分注重保护群众的利益。这就需要社区民警树立为民服务的理念,提高社区民警为民服务的意识。具体来讲,社区警务管理模式要实现从命令、处罚模式转变为引导、保护和帮助模式,提升服务质量,把群众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一样认真对待,始终坚持公众至上和服务至上的原则。服务理念在西方的警务改革过程中始终贯穿始终,这是值得我国社区警务制度改革过程中认真学习的宝贵经验。
(三)注重警务管理模式的创新
澳大利亚的协商会制度则是对警务改革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协商会制度是指只要违法者愿意共同商讨应对违法活动的办法并自愿参与协商会,他就可以免于被;警察主持协商会,依照法律赋予的自决权,向违法者提出警告,并决定如何依法惩处违法者,其对象一般是初次违法犯罪者。协商会的成员主要包括:违法者、受害者、受害者家属及其他有关的人员。澳大利亚的协商会制度与我国刑法领域中的刑事和解制度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对于轻微违法犯罪者在其认罪、悔罪的前提下,给以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并同时得到受害人的同意和谅解,而不对违法者提起公诉,达成和解的一种制度。这种处置方式使违法者和受害人之间相互谅解,化解矛盾,有助于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对预防再次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制度我国应当进行借鉴与学习,应用在我国的社区警务管理中,把一些因邻里琐事而引发的违法犯罪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调解,而不必全有法院、监狱等机关介入,这样有利于更好的化解矛盾,实现社区稳定。
(四)注重区域治安的治理
英国的“分散化”治安将一个大的整个社区划分为不同区域,分别治理好区域治安,自然能够确保社区治安的稳定。“分散化”治安将管辖单位由大化小,重组警力,区域小的治安管辖单位比区域大的治安管辖单位更能有效的实行社区治安,通过设置各个警备区,便于使社区民警及时察知警情。 我认为,这一制度是我国目前应当认真学习的内容。我国目前部分地区社区警力不足,难以高效率的处置已经发生的问题,采用英国“分散化”治安的方式,将一个社区再具体划分为不同的更小的社区,以便于社区警察能充分了解所管辖社区的基本情况,也确保能够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及时高效地进行处置。这样一来,减轻了社区民警的工作压力,也更能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也提高了工作的效率,高效率的工作也能给群众留下良好的印象,融洽警民关系。
西方在社区警务改革中的一些制度与经验具有优越性,我们要适度地加以借鉴和吸收。
三、我国社区警务制度的创新与改革
在信息化、网络化高度发展的当代社会,结合西方社区警务制度的发展经验,为了我国的社区警务制度能够早日走上及时高效的正轨,应当:
(一)建立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
在当前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时代背景下,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应当走群众路线,坚持法治与权责结合的原则。首先,要建立全责结合、权责明确的责任制度和体系,提高社区民警的责任意识;其次,警察机关和社区民警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不能越权办事,懂法、守法、用法、执法;再次,社区警务的改革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进来,为社区警务政策建言献策;最后,社区警务制度要以群众为中心,树立为民服务的意识,始终把群众利益置于首位,着力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最为关心的问题,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和谐的警民关系。 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的核心是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强调的是服务而不是管理。建立社区警务服务化制度,是我国社区警务制度改革与创新中应当着重抓好的突出点。
(二)充分调动群众的力量
我国传统的社区警务主要是由公安警官治理,而要建立新型社区警务必须充分发挥和调动群众的力量,使群众参与进来,促进社会治安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参与式警务模式,不但有利于充分的调动群众的积极性,而且也更加有利于维持良好的社区秩序乃至社会秩序。这样一来,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警察机关的工作压力,让他们有足够的精力更好的进行社会治安治理。
(三)加强虚拟社区的建立与管理
一、本研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概念界定
按照对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对公共安全的四个方面的分类,围绕社会治安与犯罪预防等相关事务,应对社会公共安全作相对狭义的理解。本研究认为,社会公共安全是与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信息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等相并列的公共安全的一种。社会公共安全是指在一定社会共同体内,基于对犯罪活动的有效预防控制及实现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使社会公众免于遭受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或财产方面的侵害,并能获得较高程度的安全感和可靠的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涉及在一定社会共同体内,是与公众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财产等与社会治安秩序相关的安全,其实质是对法定的以生命和公私财产为核心的安全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二、西方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路径
国外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总体分布于多个学科领域,且多自成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视角的研究。
(一)基于宏观社会冲突与社会秩序的安全研究社会秩序理论一直是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西方社会秩序理论中的基本线索之一是:构成社会秩序的各个结构之间的关系如何,是冲突为主还是一致为主?冲突范式是西方社会秩序理论的研究范式之一,主要注重社会结构内部的冲突性,强调社会异质性对于社会秩序的自我调节、整合或者社会秩序的变迁所起的作用。如刘易斯•科塞(LewisCoser)将社会冲突分为现实性冲突和非现实性冲突、亲密关系的冲突、内群体冲突与外群体冲突、意识形态的冲突等,他指出,“许多通常被看作是对社会有破坏作用的过程,如暴力、抗争、越轨和冲突等在特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看作是在加强着社会体系的整合基础,同时也在加强着社会体系对环境的适应能力。”①弗朗西斯•福山(FrancisFukuyama)在其著作《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中认为,西方社会在工业化社会向后工业化社会的第三次浪潮中经历了大分裂,这期间西方世界的犯罪率在升高,作为社会合作最基本单位的家庭出现了破裂,而人们对他人、对公共机构、对政府的信任在下降,这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秩序和社会规范。②社会冲突与社会秩序的研究不直接涉及安全问题,却为安全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宏观背景和思维基础,是对安全研究的思想基础。
(二)国际关系领域的安全研究国际关系领域对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安全观的研究上,安全观研究分为以下几种视角:一是以伍德罗•威尔逊(WoodrowWilson)为代表的理想主义安全观,主张以集体安全模式取代以往的均势模式来寻求国际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强调规范主义和律法主义。二是以汉斯•摩根索(HansMorgenthau)为代表的现实主义安全观,认为保持权力均衡是国际安全与稳定的基本因素。三是新自由主义安全观,特别是近年来以基欧汉(Keohane,R.O.)和奈(Nye,J.S.)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安全观提出“复合相互依赖”的安全理论,主张影响国际安全的因素不仅是政治因素,还有经济、社会、生态等多方面因素,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国际安全只有通过制度下的安全合作才能够得以实现。四是建构主义安全观,把认同作为安全的一个重要变量进行考察,如哥本哈根学派的“语言——行为”(speechact)安全分析认为,如果人们知道谁能够、在涉及什么问题和条件下“制造”安全,就可能调整行为主体间的互动,并抑制“安全困境”;同样,一个行为主体适应其他行为主体对一种“真正”威胁内容构成的认知,也塑造着国际体系内的安全互动。新自由主义安全观和建构主义安全观都强调了安全领域的互动与合作的重要性,是安全协同研究的思想源泉之一。
(三)基于犯罪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国外学者基于犯罪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其代表性的研究路径有零容忍警务政策、安全节点治理模式、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等。第一种路径:纽约警察通过处理轻违法行为来应对和控制犯罪的零容忍警务政策。这一政策以破窗理论(BrokenWindowTheory)为基础。由美国政治学家威尔逊(JamesQ.Wilson)和犯罪学家凯林(GeorgeL.Kelling)于1982年提出,它主要表达这样一个思想:即一栋建筑物的一扇窗户玻璃破烂后,没有及时维修,就会暗示,这栋建筑物没人关心,与这栋建筑物一起的街道也无人管理,从而纵容更多的人去砸烂这栋建筑物更多的窗户玻璃。破窗理论生动地揭示了社会失序与犯罪行为之间的一种潜在相联关系。这一理论引用到犯罪学上,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某一社会失序的蔓延必然会导致犯罪的滋生和猖獗。根据这一推理,人们又得出这样一个理论:维护社会秩序与解决犯罪问题同样重要,严肃处理小偷小摸等轻微犯罪行为能够预防更多的严重犯罪。从这一理论出发,针对纽约市严重的社会失序与犯罪活动猖獗的现象,美国纽约警察局提出了零容忍警务政策。它的基本含义是:通过对各种轻微犯罪(特别是公共秩序犯罪)和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容忍,坚决打击,即通过在警务工作中加强对日常侵犯行为的控制和管理,有效防范更为严重的犯罪类型的产生。在策略层面上,对轻微犯罪和社会失序行为方面,要有更加灵活的执法手段。英国学者诺曼•丹尼斯(NormanDennis)认为,实践零容忍政策的指导性原则是“防患于未然”,确保这种控制不要有任何程度的侵犯性;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减少轻微犯罪,将有助于预防更严重的犯罪。①第二种路径:英国学者约翰斯通(Johnston,L.)和希林(Shearing,C.)提出了安全节点治理理论。他们认为“社会”的一般性概念,从理性治理(即作为政府干预的对象和机制)的角度看,将逐渐被更为中心消解的概念“社区”所取代。作为这种发展模型的一部分,他们认为政府提供安全的权力减少了,在很多情况下,政府现在只是诸多提供安全角色中的一个。节点治理的核心思想认为,国家在安全治理上所扮演的角色正在发生根本的改变,公共警察机构的功能正逐渐变成收集和分析从其他机构得来的信息并把这种信息到警务网络系统的其他节点上。②这一路径重新审视了国家与社会在安全供给领域的角色和关系,提出了新的安全治理模式。第三种路径: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研究。较有代表性的包括基于都市警察服务的多中心治理研究。奥斯特罗姆(Ostrom)等将警察服务当作公共经济的产业,从多中心治理的框架对警察绩效进行评估,认为制度安排会对警察服务绩效产生影响,与较大规模的生产者相比,小规模、直接服务的警察服务生产者效率往往更高。③洛林•梅热罗尔(LorraineMazerolle)、珍妮特•兰斯莉(JanetRansley)提出通过改变第三方日常行为的活动方式实现犯罪控制的第三方警务,并认为,“在第三方警务中,许多合作伙伴是人为锻造出来的且主要是用于犯罪控制的目的,这种合作伙伴关系在本质特征上是松散的、偶然性的,紧紧围绕遵守规则和解决当前面临的犯罪问题这个中心展开活动。”④上述主张为社会公共安全协同供给提供了基础性理论设想。以上三种路径都主张,伴随风险社会的出现,基于犯罪控制与预防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责任不仅归国家一方,而要由社会多方共同承担,而在社会公共安全供给中的发起者、多方协作的方式、进程、焦点等方面有所差异。
三、中国学者对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的不同视角
国外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路径对我国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但由于政治制度、行政体制和警察职能的差异,我国的安全研究还要结合自身的体制和环境特点加以分析,相关理论的运用要注意本土化的适应性问题。我国学者对公共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五种视角:
(一)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研究维护社会稳定是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重要方面,我国学者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是从政治学视角对社会稳定的类型及地方政府维稳困境的研究。学者们普遍认为,当前中国压力维稳的模式存在成本扩大化、价值预设与行为结果的背离等困境,需要改革当前的维稳方式,“国家的政策取向应当从压力维稳型向改革维稳型解决模式转变,维稳成本向改革成本转移,变被动改革为主动改革。”⑤二是从管理学视角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当前中国需要加强对于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制度建设。虽然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起相关制度,但主要是围绕项目或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等内容实施评估,这种做法不够科学严谨。应以风险为核心设置评估指标,将风险与政府风险控制能力分别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实际风险值。①当前从量化视角考虑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是相关研究的发展趋势。
(二)风险社会下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应对研究风险社会下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应对研究近年来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近年来,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总体呈现高涨趋势,且对公共安全的关注维持在较高水平。对于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近年来国内学术界主要从内涵、特点、原因、对策等几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对策措施的研究中包括许多对农村、城市或某一类型的具体对策研究,宏观对策分析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有学者认为首先要以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和基层民主为主要手段,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性和回应性;其次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换,调整政府与市场、社会及政府与企业、公民的关系;再次要建立利益表达和协商机制。②此外,还有学者从当代的后果出发,对后果性质评估的“肯定论”与“否定论”分别进行综述,认为我国目前后果研究相对稀薄,国内研究迫切需要注重界定抗议行动的后果、拓展抗议行动结果的研究方法、探寻抗议后果的因果机制等问题。③近几年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研究呈现以下特征:一是对网络的研究呈现上升趋势,学者们分别从公共管理、公安工作、传媒、信息技术、传播学等不同视角进行研究。二是研究的视角呈现多学科趋势,学者们从风险社会下政策冲突、社会资本、群体行为模式、协商民主等众多领域研究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问题。三是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或的性质评价研究出现了争论,出现了“肯定”与“否定”两种不同立场,特别是将与社会抗争、民主转型、政府政策、社会变迁等问题联系起来,这无疑扩展了对分析的视野。四是出现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量化模型研究。以往或社会公共安全事件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近两年有学者尝试进行了实证研究或模型研究。如有学者提出在对社会公共安全事件进行概念界定和突变分析的基础上,构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尖点突变模型,指出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发生过程是连续性和突发性的统一,突跳值大小决定了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政府应针对控制变量进行政策研究。④
(三)城市公共安全与危机管理研究近年来,对于公共危机管理综合性研究呈上升趋势,学者们纷纷对危机及与危机管理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对公共危机类型划分、公共危机的诱因、研究领域和范围以及公共危机管理体系(机制)的构建等进行了分析,并形成了“制度论”、“公共关系论”、“经验论”和“全面整合论”等不同分析视角。但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的危机管理研究主要集中于城市范畴,主要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视角,对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城市安全管理现状加以评价,并提出城市公共安全资源的整合及公共安全管理机制的完善路径,并尝试构建城市公共安全相关模型。如有学者运用可靠度理论,探讨系统可持续发展指标的量化及其模型建立;以Logistic修正模型为例,提出了系统评价预测研究的方法论,共同构建城市公共安全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本框。⑤
(四)社区安全问题研究社区安全问题的研究主要涉及社区安全的治理机制、评估体系和安全建设等领域。中国80年代开始社区警务改革,并于2004年在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实施社区警务。我国学者借鉴西方社区警务的理论与实践,就社区警务的合作、预防、服务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并就社区治理与社区警务、社区警务的模式与工作机制、社区警务与犯罪控制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有学者认为,我国社区安全建设中存在政府唱独角戏的弊端,需要调整府民关系,具体来说,要促使政府从社区安全建设主导者逐步变成引导者,最后成为监督者和评估者;同时整合各类社区安全建设方案,从而减少基层管理者承担的“运动式”的工作任务。①有学者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探索城市社区安全评估模型的建立。通过采用在指标权重赋值基础上的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遵循科学性、标准化、实践性、发展性、可行性原则构建城市社区安全评估模型,对制约社区安全状态负面指标决定的静态安全状况与促进社区安全正面指标决定的动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模型指标(因子)权重采用专家调查法确定,指标(因子)水平采用标准化方法确定,并可在定量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定性等级评估。②有学者以治理机制为分析视角,对台北市内湖社区安全促(协)进组织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描述,着重对其在社区安全治理机制建设上的表现及作为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以内湖社区为代表的台湾社区安全治理机制重视横向维度的建设,这值得大陆地区在开展安全社区建设活动中参考借鉴。③
(五)公共安全管理综合模式研究这类研究从总体上较少。有学者提出了进一步改进中国各级政府综合公共安全管理的对策应重点关注完善安全信息共享体系;公共安全管理的纵向、横向与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发展规划的风险评价制度;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建立社区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区域综合风险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等思路。④在社会治安供给领域近期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是聚集于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保持社会稳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重研究其组织网络,认为在充分吸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兴社会和市场组织资源的基础上,建构起比较有效的组织化调控体系,是中国社会实现平衡转型的关键所在。此外,有学者借鉴西方的相关评价体系,从“脆弱性——能力”的视角构建公共安全评价框架,提出区域公共安全综合评价核心指标体系应包括:脆弱性指标(包含暴露性和敏感性指标、易损性指标)和应对能力指标(包含基础设施、管制能力、社会防御和经济能力四个方面的二级指标)。⑤这些研究对于我国公共安全服务供给模式、社会治安的供给现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发展等进行了较好的梳理,关注社会公共安全供给的协同机制,则是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领域。
四、当前公共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的主要进展与不足
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涉及面广,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取得了以下进展:一是公共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领域在近年来受到多学科的普遍关注。近年来,以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公安学为代表等,许多学科为与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如风险社会理论、协商民主理论、危机管理理论、社会冲突理论、治理理论等提供了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和理论体系,这些为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前提和基础。二是基于犯罪控制与预防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出现多元化视角。基于犯罪控制与预防,社会公共安全理论研究出现了零容忍警务、安全节点治理模式、情报主导警务、多中心治理与第三方警务、问题导向警务、社区警务等多元化研究视角或实践战略,为社会公共安全领域研究向纵深扩展奠定了基础。三是出现了对社会公共安全问题的量化研究。在社会公共安全评价体系的研究中,一些学者开始运用数学分析模型,尝试设计社会公共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或进行定量评估基础上的城市社会公共安全系统研究。这些量化研究成果为寻找中国社会公共安全供给之路提供了有益借鉴。
――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中国城市民生成就推介会上,重庆同时荣获“中国民生成就典范城市”和“中国城市民生成就最佳范例奖”两项大奖!
原来我晚上不敢外出散步,现在我是社区坝坝舞的忠实粉丝!
――江北区华新街街道嘉陵三村社区居民胡维碧说,她所在的社区原来脏乱差现象突出,经过综合整治后,社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嘉陵三村的变化只是一个缩影,在中央综治委对全国各省区市2010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中,重庆市综合考核得分为93.48分,在全国排名第一。
重庆是全球新兴的15个商务环境最佳的城市之一。
――全球权威财经杂志《财富》公布最新榜单。
我觉得“共同富裕”这个概念很好,只有在共同富裕的环境下,中国人民的生活才会大大提升。重庆的实践,真正体现了“民本”的思路,彰显了信仰的力量。未来的重庆发展之路,是通往共同富裕的道路,是通向幸福、公平的道路!
――香港浸会大学三年级学生李乐恒。
我去过内地很多城市,但我要说,重庆是我在这个夏天里“最美丽的相遇”!这里,有大的美,也有小的美;有城市的美,也有乡村的美。重庆,真的很美!
――台湾成功大学医学院物理治疗系老师钟伟洲。
改住房、修公路、建水厂,生活条件大变样;种蔬菜、喂土鸡、牧牛羊,三年增收一万元。
――云阳县农民邹道树写的一副对联。
成了城里人,又有了自己的家,这下我有底气谈恋爱了!
――合川农民工杨新军“农转城”后,最近申请到了公租房。像杨新军这样完成“农转城”的重庆农民已有220多万人。
我不但把起床闹钟的时间往后调了40分钟,而且出门时间完全由我掌握,再也不怕堵车了。
――家住大坪彭家花园、在沙坪坝区小龙坎上班的市民李明勇说。7月28日,重庆市民盼望多年的地铁一号线一期工程终于开通试运行。
家是一间温馨的屋,灯下有亲人的温度;家是一支燃烧的蜡烛,寂寞的影子不会孤独;家是一枚青青的橄榄果,又酸又涩回味幸福……
――获悉自己成为公租房租赁者之后,从四川攀枝花来渝的自由职业者蔡佳倩激动地写下名为《家》的诗。
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少数人富,大多数人穷也不是社会主义,所以,要发展经济,走共同富裕之路;共同富先要集体富,共同富必须家家富,共同富更需精神富,共同富必须先富带后富:个人富了不算富,集体富了才算富;一村富了不算富,全国富了才算富。
――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党委原书记吴仁宝的富裕观。
因年龄较大,希望在换届中留嘉陵工作进常委首选,或现位不动。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副区长、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原局长李强误将“跑官要官”手机短信群发给了分局部分干警,群众举报后已被免职。
一、对当前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不断发生,涉法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主要表现: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企业征占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安全生产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组织机构不够健全。从目前的情况看,在现有的调解委员会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象样的调解室,村级基本没有调解室。特别是调解的规范化程度不高。村级调解委员会基本没有解档案,最好的也就是有调解登记簿。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所有调解委员会没有一个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的,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且其组成人员大多都是村干部。
(二)调解队伍素质偏低。主要表现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创新精神,工作力不从心,效果事与愿违。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客观上要求调解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文化素质、法律素质与调解工作业务素质,否则,调解工作效果难以得到保证,调解工作潜能难以充分发挥。显然,目前状况与新形势的要求相距甚远。
(三)调解经费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经费短缺,没有列入专项财政预算,工作举步维艰,村级调解员既没有工资报酬也没有误工补贴,更没有培训经费,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可见,如果经费不落实,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构筑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纵横交织的立体化大调解网络格局,就只能是一厢情愿,纸上谈兵。
(四)业务工作有继承但乏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有着悠久的历史,丰富的积累与经验,但形势的变化、时代的变迁,人民调解的性质、地位、作用、方式等等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据了解,现在的调解委员会成员对人民调解性质、作用、任务与人民调解制度和要求知之甚少,绝大部分调解员仍然沿袭旧的模式,遵循儒家“和为贵、礼为贤”的理念,纠纷发生后,劝说双方当事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和为贵,折中处理,没有做到开拓创新,更谈不上与时俱进。且不说村(社区)调委会,就是乡镇(街道)负责指导与管理人民调解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新的人民调解制度也感到茫然,认识上不清,概念上混杂,导致指导上不到位,出现了跟不上形势、适应不了新要求的情况。
三、创新发展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建议
(一)深化认识,摆正人民调解工作的位置。人民调解组织多处在最基层,分布面广,队伍庞大,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了解、重视与支持,切实克服“重访轻防”的思想,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各项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大力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要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考评权重,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综合治理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健全机构,落实调解组织网络。要创新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在不同行业和系统建立各类专门调解组织,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当前重点是建立企业与乡镇(街道)、社区人民调解工作联系制度;要规范人民调委会建设,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都要按照“五有”(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帐)和“四落实”(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的要求,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使矛盾纠纷发生时先有人民调解组织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同时,要认真抓好调解协议质量调研评查工作。
(三)公开选任,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人民调解队伍。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矛盾纠纷增多、难度增大,对从事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的法律与业务素质的要求更高了。特别是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后,调解对象范围的扩大、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相衔接的趋势,都对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尤其是法律与调解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因此,建立一支能调善调、坚强有力的调解队伍迫在眉睫。要引入竞争机制,拓宽聘任调解员的渠道,创新举措,在乡镇、社区推行首席(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乡镇的首席人民调解员由驻乡(镇)的司法员担任。社区首席人民调解员实行公开选聘、招考,即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进行公开选聘,将本辖区内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热爱调解工作的干部等人员选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原来担任社区调解主任或调解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首席人民调解员的工资报酬、组织人事关系等方面实行县司法局为主、社区协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