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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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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行为,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主要工作

(一)开展一次培训。举办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人员培训班,组织学习《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提高医疗机构管理人员及药学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开展一次检查。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是否建立健全各项药品管理制度;

是否严格药品购进与验收、储存与养护、调配与使用的日常监管;

废弃药品包装处理情况;

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其他科室或医务人员是否自行采购药品;

是否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或未经批准向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本单位配制的制剂;

是否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三)建立一套档案。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机构类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法定代表人与药事部门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药库药房基本情况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等。

三、工作步骤

1、调查摸底阶段(3月1日至3月15日)。根据区划调整,加强与卫生部门联系,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底数,做好分级分类工作,为下一步监管工作奠定基础。

2、宣传发动阶段(3月15日至6月30日)。举办医疗机构药品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详解条款含义,传达文件精神,为贯彻实施夯实基础。同时,各医疗机构应对照《办法》进行自查自纠,完善管理体系,加强硬件改造,提高管理水平。

3、监督检查阶段(6月1日至10月30日)。组织监管人员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严肃查处。

4、总结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10日)。建立健全医疗机构日常监管档案;督促医疗机构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及时汇总情况,上报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科室所、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管工作,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河南支付制度改革的实践

2010年以来,河南省选择宜阳、息县、武陟等县级医院,开展支付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医疗质量基本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控制了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优化了医疗费用结构,药占比明显降低,医疗费用补偿比明显高于全省县级医疗机构平均水平[4]。

(一)建立新的医疗服务责任体系

因专业分工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委托关系问题在医疗卫生服务领域中广泛存在[5]。为此,河南省在支付制度改革进程中,借用委托理论的核心思想,依据各相关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职责和掌握、获取信息的优势,重新厘清了政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和患者四方责任主体之间的委托和职责关系(见图1)。1.政府部门。“坚持公益性改革主线,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改革目标,决定了政府部门在维护居民健康中的主导地位和责任,其根本宗旨是通过协调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关系,满足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促进全体居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6]。结合这一特点,河南省在支付制度改革过程中,将政府部门的具体职责界定为医疗服务供需双方利益协调人,医疗卫生政策、标准的制定者和居民健康的保障人。2.医保经办机构。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购买人的地位逐步确立,主要代表政府部门和患者为居民购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既是政府和居民的人,又是医疗服务机构的委托人,具有双重委托责任,除了管理医保基金、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外,还要承担与医疗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医疗服务质量标准、资金支付与管理办法、医疗服务考核与监管等职责。3.医疗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成本控制和内部监管等,为居民提供规定数量且符合质量要求的医疗卫生服务。4.患者。患者处于整个医疗服务责任体系的核心地位,既是健康的委托人,又是医疗卫生服务的最终享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患者在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新的责任体系中强调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获得有质量保障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建立核心购买机制

新的医疗服务责任体系要发挥作用,有赖于内在运行机制的科学设计。在厘清各方职责关系的基础上,河南省探索建立了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购买机制,包括质量保障机制、价格谈判机制、绩效支付机制、综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化管理机制(见图2)。1.质量保障机制(1)质量标准的制订。按循证医学的实施理念,河南省组织省级专家开发了《农村常见百病诊疗规范》,并指导项目县成立医疗技术专家,共同讨论、制订适合县域实际的本土化临床路径,提交县级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委员会修订完善,经县合管办和省级医疗技术专家审定后开展实施。定点医院充分参与临床路径制定过程,保证了临床路径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与传统意义的临床路径不同,河南省创造性提出了一个病种三套路径的改革思路,即根据患者实际患病情况,按病情严重程度及有无合并症、并发症等情况,分别制定出每个病种的A、B、C三级临床路径,A组为基本诊疗组,B组为复合诊疗组、C组为特殊诊疗组,确保了单病种患者的全覆盖[7]。为便于医护人员规范操作,同时让患者获得充分的参与权和知情权,除了制订医师版临床路径质量标准外,还分别制订了护理版和患者版临床路径质量标准。(2)质量标准的执行与控制。为确保医护人员严格遵循质量标准执行,按医疗服务质量全程管理的理念,在临床路径的纳入、退出或跳转以及出院审核等方面制订了严格的控制标准。经诊断符合A组的病人由当班医生直接纳入;符合B组的病人经科内会诊后,由科主任审核确定;符合C组的病人,经院内或院外会诊后,由业务院长决定,并报县合管办审核备案。对路径之间的跳转,须由上一级医师赋权后方可执行,完成所有标准化操作后才能出院,确保为患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适宜的诊疗服务。此外,依据疾病发病规律和大数法则,从总体上设定纳入A组、B组和C组的控制比例,纳入A组的病例比例平均控制在70%以上,纳入B组的病例比例平均控制在20%以下,纳入C组的病例比例平均控制在10%以下。2.价格谈判机制(1)价格形成。组织同级试点医疗机构按过去3年单病种的发病情况,在综合考虑临床路径质量标准、现行收费水平和物价变动的基础上,分别测算各病种A组、B组和C组的定额付费标准,并征求各方意见以及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同级医疗机构比较,确定最终的价格水平。(2)价格谈判。县农合办组织医疗专家根据确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和成本测算结果,与试点医疗机构就临床路径下具体服务项目和A、B、C各组付费标准、控制比例等内容进行多轮谈判,最后确定各病种的具体临床服务规范和服务价格,共同签署服务合同。3.绩效支付机制(1)资金支付管理。按病种分组管理的理念,结合医疗机构往年疾病病例诊治情况,以及A组、B组和C组控制比例,总体测算年度资金需求量,由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签定管理合同,按“预付+按季度考核后继付”的资金管理模式支付医保基金。一般按合同约定,年初先预付30%~50%,以减轻医疗机构垫付资金的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结余分配。遵循“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鼓励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同时,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4.综合监管机制(1)制订监管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考虑医疗服务质量、费用控制、医护人员行为规范和患者体验等重点监管内容后,利用关键绩效指标法,筛选确定监测指标,形成医疗服务质量监管标准体系。(2)开展多主体监管。河南省在支付制度改革实践过程中,创新性提出了以同业监管为主体,第三方监督、需方评价、行政问责四位一体的医疗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同业监管包括内部同业监管和外部同业监管,内部同业监管主要指在医疗机构内部建立“首席质控员”制度,形成医院对科室、科室对医生、上级医生对主管医生的三级医疗质量审核系统,将质量审核控制权交给医疗机构;外部同业监管主要指保险经办机构按合同约定,通过聘请或购买咨询服务,以合同形式成立相对稳定的独立专家组,对定点机构开展定期质量审核与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相挂钩。第三方监督是直接对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的改革实施监督组织,遵循“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对购买服务、绩效管理、支付审核等实行全程监督,其主要特点在于监督者独立于利益之外,在制度上保证了监督的公正性。需方评价主要是以定期抽查的形式,了解患者对医疗服务收费、质量的满意度,用以评价医疗机构改革成效。行政问责主要指建立问责制度,明确问责条件、程序、处罚措施,强化问责约束力,包括单位法人对分管领导问责、分管领导对责任科室负责人问责、科室负责人对主要责任人问责等。5.信息化管理机制河南省首次尝试利用计算机规范医务人员行为,将诊疗过程、支付系统与计算机程序相结合,通过信息系统实时了解各个科室、医生的诊疗行为,包括增减的诊疗项目、用药和诊断结果等,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同时设置了抽查、审核、通报、公示等功能,对医生行为的监管由传统的事后转为事前和事中,保证了医疗质量安全,提高了医疗服务效率。

二、对医疗服务管理方行为的影响

(一)对医保行为的影响

通过支付制度改革,医保经办机构由原来的被动买单人转变为医疗服务的战略购买者,代表政府和患者实现对医疗服务的主动、有效购买,其目标由原来单纯以控费为主向控费和提高质量转变。通过调研访谈发现,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管行为发生了明显变化。1.监管方式的变化(1)由外部非专业监管向专业化监管转变。医保经办机构由于受专业条件限制,靠自身力量很难对医疗机构实施专业性监管。因此,在监管方式上,河南省探索将监管的责任下放到医疗机构,充分发挥医疗机构的自律性作用,实现监管端口前移,提高监管效率。(2)由全面普查式监管向重点抽样式监管转变。以往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往往采取全面普查的方式,工作量大且繁琐。改革后,医保经办机构只需抽点病例即可,将监管重点更多地放在纳入B组、C组患者病例,降低监管工作量。(3)由传统纸质监管向信息化监管转变。当前,河南宜阳、息县等医疗机构开发试行了电子病例管理信息系统,将开发的病种临床路径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从信息系统上能清晰地看到每名患者、每名医生的路径执行情况,实现了医疗质量的信息化监管。尤其是息县,在县域内所有医疗机构搭建了医疗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各层级管理人员可根据监管的需要,通过在线信息系统看到每个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执行情况,还可在线对每名医生诊疗规范性、用药合理性等进行适时监控,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规范了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诊疗行为。(4)由传统监管向购买监管转变。为提高监管质量和效果,宜阳等试点县试行了购买监管的理念,由医保经办机构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监管的目的、任务、内容、形式及结果委托专业机构和人员提供专业化监管服务。(5)由后付制资金管理模式向预付制转变。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年初签定的服务合同,通过预付+继付的形式支付医疗服务机构资金,有效提高了资金管理水平。2.监管内容的变化(1)监管标准更加规范。以往的监管更多依靠监管人员的执业经验,虽有服务质量标准,但大多难以落实,且难以量化和考核,导致监管的主观性较大。而目前,针对每个患者都有明确规范的诊疗路径,监管人员只需按既定的服务标准逐项核实即可,提高了监管的科学性和客观性。(2)监管方向发生改变。在按项目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受利益驱使,往往会催生过度医疗。而在定额付费方式下,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为自身利益考虑,会千方百计减少服务项目,以获取更多的医疗服务结余,从而容易导致服务不足即服务缩水现象。支付方式的转变,使监管的重点由过度医疗向服务缩水转变。(3)监管重点更加突出。由于每种疾病都有A、B、C三套临床路径,且A组和B组临床路径都是定额付费,只有C组临床路径是按实际费用结算,因此,对医保经办机构而言,对纳入A组、B组临床路径的监管应更多地关注诊疗项目增减、路径跳转等是否符合诊疗规范;而对纳入C组临床路径的监管,应更多地考虑纳入标准和服务项目是否符合诊疗规范。3.监管结果的变化(1)转变了医保经办机构的角色定位。通过对成本测算、价格谈判、服务购买等关键环节的参与,增强了医保经办机构作为购买方的话语权。以往医保经办机构只有事后监管权和资金审核支付权,对医疗服务过程的主动参与较少,通过支付方式改革,医保经办机构战略购买者的角色逐步确立,成为真正的居民健康人,通过与医疗机构进行谈判协商和服务监管,确保为居民提供有质量保证的医疗服务。(2)增强了基金管理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以往医保基金之所以结余较多,是因为对未来基金运行的不可预知。实施支付方式改革后,基本可以测算未来一段时间的基金需要量,从而对基金进行很好的调配,增强了基金管理的主动性和预见性。(3)提高了监管效率。与以往相比,监管工作量大大降低,特别是实施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以来,监管人员可以在线调取医疗机构每个科室、每名医生对任何一个患者的诊疗情况,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

(二)对医疗行为的影响

增加了责任主体之间的沟通(1)更加重视与医保经办机构的沟通协商。随着医保经办机构战略购买者地位的逐步形成以及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管方式的确立,直接影响着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行为。医疗服务机构越来越重视与医保经办机构的沟通和协商,协商重点主要涉及病种质量标准、价格谈判、监管指标、支付方式等方面。(2)更加重视患者沟通和患者满意。支付方式改革后,试点医疗机构开发了患者版临床路径,向患者详细说明诊疗服务项目、程序及费用情况等,让患者明明白白消费,同时对医生行为也起到监管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逆向选择风险,患者知情权得到体现,满意度有了较大提高。2.规范了医院内部运营管理(1)建立了分层分级管理体系。通过医疗责任的逐级下放,实现医院对科室、科室对医生的分层分级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内部医疗质量的监管和结余分配两个方面,有利于规范医生诊疗行为和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2)制订了本土化临床路径。当前,传统临床路径管理普遍存在着路径依从性差和符合度低的问题,绝大部分医疗机构即使制订临床路径,医护人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很少遵从,还是凭借经验操作。河南省在支付制度改革过程中,充分尊重医护人员的操作习惯,在遵循循证理念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各科室人员自己制订临床路径,经上级专家审核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路径实施的依从性。调研发现,河南宜阳县医院临床路径执行的总体符合度在85%以上。(3)实现了诊疗行为的信息化监管。试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反映,将临床路径纳入计算机管理以来,对临床路径的依从性大幅提高,诊疗的随意性也得到了控制,过度医疗和服务缩水现象得到了有效遏止。(4)实现了服务结余的自主化分配。参照医保经办机构对医院“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医疗机构内部也建立了相应的分配政策,鼓励科室医护人员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尽可能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并将结余部分在医院与科室之间、科室内部医护人员之间按比例分成。访谈发现,患者纳入临床路径较多的科室,医护人员收入明显提高,有效调动了医护人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三、讨论

河南省支付制度改革取得成效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两点:一是建立了新的医疗服务责任体系,二是设计了关系医保、医疗两大责任主体核心利益的购买机制,从而有效调动了各方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一)对改善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的启示

关于功能定位。在新的医疗服务责任体系中,医保经办机构要转变原有的功能定位,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作为参保者的人,核心职责是为患者购买有价值的医疗服务,特别是要化被动支付为主动购买,全程参与医疗服务质量标准制订、价格谈判、医疗质量监管和费用控制等关键医疗服务环节,从事后监管向事前和事中监管转变,真正实现医疗服务的主动、有效购买。2.关于监管方式。医保经办机构要充分发挥资金管理优势,扬长避短,把专业性强、工作量大的医疗服务通过自律性监管(同业监管)、购买监管及第三方监管等形式委托给专业机构和人员管理,清除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风险;集中力量做好政策协调、方案制订和资金支付管理工作,从而提升宏观管理水平。3.关于基金支付。医保基金是一个“蓄水池”,会随着筹资水平的不断攀升而逐年增加。如果采用后付制形式,在造成医保基金大量沉淀的同时,会增加医疗机构和患者的经济负担。因此,必须转变付费机制,采用预付制和提款报账相结合的形式,才能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医疗机构和患者经济压力。4.关于激励措施。当前,经济激励仍是有效的激励手段之一。作为医保基金的管理者,必须加强资金的支付与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支付的杠杆作用,通过资金支付来规范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服务行为,确保为患者提供安全、适宜、价廉和有质量保证的医疗服务。

(二)对加强医院内部运营管理的启示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民本卫生、和谐卫生”发展理念,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推进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强化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创造和谐执业环境。

坚持三大结合的原则,即坚持医疗安全防范与强化宣传相结合、坚持医院自查与行政督导相结合、坚持重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各医疗单位要按照本活动方案有关要求,强化医疗质量管理,突出内涵建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医务人员安全教育和质控管理人员培训。对本单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对存在问题进重点整治,并落实整改措施。县卫生局将重点整治违法违规执业行为,打击非法行医,查处虚假宣传。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活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完善适合我县实际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质量专业控制及临床合理用药等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活动范围及主题

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活动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在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开展,重点为乡镇(街道)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

活动主题为“持续质量改进,保障医疗安全”。

三、组织管理

县卫生局成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暨“医疗质量万里行”和“医院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制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医政科。

各医疗单位要成立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管理本单位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工作,制定活动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各项措施。

四、活动内容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各医疗单位要健全完善以院长为主任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医疗质量组织领导工作;设置完善的医疗业务管理科室,特别要加强医务科建设,配齐配强医务管理工作人员,充分行使医疗质量综合协调管理职能;相关医疗业务管理科室要各司其职,全力配合;强化科室在病区质量管理中的核心作用,进一步突出和强化科主任、护士长的质量管理职责;临床和医技科室要配备一名质控员,健全医院三级质控网络,重点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核心制度,共同推进医院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发挥各质控中心作用,落实质控中心的管理制度,完善中心运作机制。确定专家对医疗质量管理的主体地位,加强对医疗单位医疗质量的日常监控。

(二)进一步改进质量评价考核体系

积极探索建立我县医院医疗质量评价体系,完善医院管理评价制度,改进评价方法。要运用行业综合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和社会公众评价对医疗机构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的评价和考核。建立医疗质量观察员制度,形成人人参与质量管理的氛围;鼓励引进相关管理工具并结合医疗质量管理特点,创新质量管理方式;探索多种形式的检查、评估和考核方法;实行质量管理专家准入制度,建立健各类质量评估、评审专家库。

(三)加快建立质量信息报告和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各医疗单位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要全面收集本单位医疗质量相关信息,针对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并定期将质量信息上报至县卫生局;各质控中心负责收集专业领域质量信息,在正确研判和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医疗机构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将质控管理信息上报县卫生局和上级质控中心;县卫生局将组织专家定时研判和分析本区域内医疗质量信息,及时制定质量改进计划,确定质量控制重点,通报重大质量事件。

各医疗单位要健全质量信息监测预警体系。继续实施抗菌药物应用情况监测、细菌耐药情况监测、药物和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医院感染监测等,加强对不良事件、医疗事故和高危环节医疗信息的收集、发现和处理,及时掌握医疗质量动态。

(四)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教育培训体系

依托各质控中心,建立质量管理培训制度,采取案例分析、经验交流、专题讲座研讨等多种方式,开展质量管理培训工作;培养和选拔一批质量管理骨干,建立一支管理培训的师资队伍,发挥其在全员培训中的主力军作用。

(五)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体系

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风险的识别和评价机制,及时发现潜在的医疗安全隐患,认真落实医疗纠纷防范和处理预案、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及时预防和处理医疗风险,防范医疗事故。县卫生局建立相应的医疗风险金或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实施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妥善及时化解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重点工作

(一)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各医疗单位要健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医疗技术管理档案,对开展的第一类医疗技术进行技术审核,严格管理;做好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前第三方技术审核的准备和申请工作。建立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对医师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审核并通过后,方可授予相应的手术权限,并实施动态管理。对已经开展的医疗技术进行全面梳理,重点对以下3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清理:一是尚不成熟或存在较多伦理问题的;二是须由卫生行政部门准入但未经过准入;三是未取得相关诊疗科目的。

(二)推进单病种质量管理和临床路径的实施

单病种质量控制是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目前,卫生部制定了急性心机梗死,心力衰竭,肺炎(住院),脑梗死,髋、膝关节置换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等6个单病种质量控制指标和急性单纯性阑尾炎、结节性甲状腺肿、乳腺癌、股骨干骨折、急性ST段抬高心肌梗死、子宫平滑肌瘤、计划性剖宫产和老年型白内障等8个病种的临床路径。县级医院要积极开展多学科协作,为患者制订具有规范性、先进性的诊疗方案,完善单病种诊疗质控标准,更直观地将质量评价落实到单病种的诊疗过程中,保证单病种诊疗规范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三)切实加强重点领域质量管理工作

1、全面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各项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新生儿病房、血液透析室、重症监护室、感染性疾病科、血液科、口腔科、内镜室、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等重点部门的检查,梳理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坚决控制重大医院感染事件发生。

2、加强围手术期管理,认真执行各级手术准入制度。建立麻醉操作主治医师负责制、规范麻醉工作流程、做好麻醉术前充分准备,加强对患者麻醉术中和术后的监护,实施全程的、规范的麻醉复苏监护,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各种麻醉意外和并发症。实施《手术安全核对表》制度。加强手术医生、麻醉科医生和手术护士间的有效配合与沟通,严格防止手术患者、部位及术式错误的发生,确保手术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3、贯彻实施《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Ⅰ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预警机制。落实临床药师制度。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的药占比要达到45%以下。建立健全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4、加强临床用血监管,建立储血点,完善血液冷链管理程序,分析重点科室用血情况,促进医疗机构科学用血、合理用血,开展自体血回输工作。

5、进一步完善急救体系建设,加强急诊管理,完善急诊服务流程,增强应对急诊、重危病人的处置能力,提高急诊医务人员诊疗技术水平。

(四)贯彻实施《医院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医院门诊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优化门诊服务流程,改善服务环境和服务体验,合理安排出诊医务人员,确保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行;明确门诊管理部门职责,落实门诊管理核心制度、质量管理监控和奖惩制度;县级医院逐步推行门诊实名挂号制度,特别是专家门诊和专家特需门诊必须实行实名挂号;积极探索网上预约、双向转诊预约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就医。

(五)加强护理安全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护士条例》、《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实施<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方案》,切实维护护士合法权益,保障病人安全。各医疗单位要增加护士数量,达到护士配备标准。今后凡医疗机构增加核定床位,必须符合床护比要求。

实施《专科护士培训方案(试行)》,通过专科护士培训,探索建立以岗位需求为导向的护理人才培养模式,形成较为完善的在职护士培养体系,提高护理人员专科业务素质,适应诊疗技术的发展,为病人提供专业化服务,提高对疑难症、急危重症患者的护理水平。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争取在3年内达到每科室至少有1名专科护士。

要重视整体护理理念,正确实施各种治疗、护理措施,强化护患沟通。完善医院内部护理质量管理评价机制,及时反馈整改,达到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的目的。提高医院基础护理合格率等各项护理质量管理指标的实现度,切实降低护理并发症及以护理为主要原因所致医疗事故的发生率。

(六)加强对各类质控中心的管理

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各质控中心要在职责范围内,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成绩列入各医疗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七)建立医院医疗质量观察员制度

医疗质量观察员是指经过相关培训、参与医院的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能对医疗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推进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的员工。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医疗质量观察员制度,制定医疗质量观察员的入选、考评和退出机制,对医疗质量观察员进行培训,并逐步发挥其医疗质量监督的作用。

(八)加强服务要素管理

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准入管理,对聘用人员进行严格的执业资格审核,技术考试或考核。认真落实医师定期考核办法,加强对执业医师的动态管理。严禁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加强对执业医师、护士变更执业地点的监管。加强医疗设备准入管理,认真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医疗设备技术评估准入制度。甲、乙类大型医疗设备上岗人员要接受岗位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才能上岗。防止不良设备器械、药品、试剂、耗材带来的医疗损害。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加强医疗机构执业验收;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校验职能,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把好机构、科目准入关。

六、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1月)

完成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活动的制订、准备、动员和组织发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12月-2011年12月)

1、贯彻落实。各医疗单位要结合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和“医院管理年”活动,全面实施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

2、年度重点。根据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年度医政工作重点,确定年度质量持续改进的重点内容,切实抓紧、抓实、抓深、抓透。

3、检查指导。县卫生局每年开展活动情况进行督查、评价、检查和指导,确保实施效果。

(三)总结交流

1、年度总结。各医疗单位每年及时将活动进展情况、检查结果和活动总结上报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每年对全县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有序推进,确保成效。

2、活动总结。三年周期满后,组织召开活动经验交流会,推广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同时研究部署下一周期重点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实施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是对卫生部“医疗质量万里行”和“医院管理年”活动的进一步深化,对于提高医疗质量,强化医疗机构内涵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医疗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质量意识。

(二)广泛动员,务求实效

各医疗单位要周密安排、科学统筹,创新方法,注重实效。各地要以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为抓手,规范医疗行为,以质促建,确保医疗安全。要将活动与日常医疗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 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是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和费用控制的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以及费用控制各环节中,存在的诸多困难,应努力探索加强管理的措施。

一、我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是指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医疗管理、医疗消费行为实行政策监督、协议监督和法律监督,以保证医疗保险费用合理支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目前,各省市一般由医疗保险办公室和医疗保险事务中心负责医疗保险业务,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主要涉及对所在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的调控、审核、上报结算和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医疗费用监督审核方面,采取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平时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实地检查和利用计算机网络数据检查相结合的方法,由专职人员与聘请的医疗专家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月抽查,常规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理医疗费用予以全额追回,对情节严重者予以行政罚款,甚至停止医疗保险结算。在医保费用支付方式上采用的是总量控制、按月预付、季度考核、风险分担的办法。

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如何完善和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是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分析思考、及时研究解决的问题。下面从医疗制度涉及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参保人员三者之间来进行分析:

(一)定点医疗机构方面

定点医疗机构因经济利益的驱使,采取鼓励或默认医疗费收入与科室、医务人员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主要形成原因和表现在于:

1、定点医疗机构传统机制未能根本扭转。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定点医疗结构普遍养成了“以药养医”,“以检查养医”的习惯,靠药品收入来补贴经费不足的运行机制依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财政对公立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还不完善,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增加收人,采取分解处方,分解住院;增加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办法,避开了医疗保险的管理,成为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难题。在医疗消费中,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处于相对垄断地位,在参保人员就诊时,核验人、证、卡时不严格、滥开药、大处方、过度检查、不合理收费等现象比较普遍。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及个人负担,而且容易加剧医、患、保之间的矛盾。

2、医患利益不同,致使医药价格虚高。医院的收益多少是与病人和医保经办机构费用支出的多少成正比,用得越多医院的收益越大。主要表现在:一是医生为了多得奖金和药品回扣,则积极滥开药、滥检查甚至滥住院;二是医院管理人员为了医院自身的利益则对上述行为放任甚至纵容。这是导致住院以及药品虚高定价的主要原因。

3、区域资源配置不合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是加强基金支出管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的重要手段。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宏观区域卫生管理,我国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很不合理,许多地方尤其是在大城市的本地医疗机构供大于求,医疗资源浪费和医疗机构效率低下等现象严重;而在另外一些偏远地区则医疗资源极其匮乏。

(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方面

医疗保障体系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较多,特别是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选择、审定、监管都是当前制度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人员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部分工作人员的素质与监督管理存在不相适应的现象。具体表现在:

1、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不统一。由于在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上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各地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实际中对定点资格审定的标准掌握不一,在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上,不能真正引入竞争机制,使定点管理措施难以落实。

2、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不合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本目的是为了引入竞争机制。目前部分地区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上不尽合理,从而易造成医疗机构的区域性行业垄断,不利于医疗机构的长期良性发展。

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不完善。管理人员也还存在经办业务不熟的状况,因此较容易造成执行政策的偏差和管理上的漏洞。

(三)参保人员方面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保人员能够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调整服务性质及方式,满足参保人员的需求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部分参保人员不合理医疗需求,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取向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1、医患利益趋同,导致了医患共同侵蚀医保基金。在许多情况下,病人和医院利益是一致的:如当病人在住院时,病人和医方都希望多开药、开好药。这样医院可多创收,医生可多拿奖金,最终导致了医保基金流失。

2、小病大治,造成资源浪费。由于各地适用的报销办法中,门诊费用由个人医疗账户负担,住院费用按比例由统筹账负担,使部分参保人员不应住院治疗的千方百计住院治疗,增加了费用支出。

三、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是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根据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地采取多种监督管理形式并用,形成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立体监督网络。要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促使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医疗保险工作的自我管理,增强定点医疗机构做到合理收治病人、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自觉性。

(一)规范医疗行为,严格协议内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保服务协议是规范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落实“321”管理措施(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3个目录,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2个定点和医疗费用结算1个办法),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依据,必须严把协议关。

首先要细化管理项目。协议应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患者就医的每一个环节要求,如门诊就医时,要有人证核对和资料管理的要求;对慢性病特殊门诊的治疗和用药的管理应与普通门诊相区别;住院医疗管理除明确不合理费用拒付外,对分解住院、延长住院时间及挂床等违规行为都应有明确的界线规定和处罚措施。其次要量化管理指标。对可以量化的管理项目,应在协议中明确具体指标,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用药率、个人自付药品负担率、人均住院费、床日费和人均住院天数、转院率及费用的具体指标都应列入协议,这有利于医保办的考核。最后要增加监督内容,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是促使医保政策落到实处的必要手段之一,在协议中应增加定点医疗机构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督查的条款。

(二)健全监管机制,严格考核制度

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既要靠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的监督管理,也要靠定点医疗机构建立自身的约束机制,使之自觉地进行自我管理。医保监管包括日常检查、特殊项目审批、医疗费审核和就医实时监控。实施医保监管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如门诊方面可以确定处方抽查率、人证核对抽查率和费用审核抽查率;慢性病特殊门诊可以将检点放在病种与治疗、用药的相符率以及检查、治疗的合理性和用药剂量的大小;住院医疗管理应做到“两核对、一跟踪”,两核对是指病人入院时的人证核对和出院时的费用核对,一跟踪是指病人治疗过程的跟踪监督,对医生治疗和用药合理性进行全过程分析。社会监督机制可采取行政监督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相结合的措施。要将医保政策、管理规程、处罚措施、医保病人的医疗开支和监督渠道等管理事务公开,发挥群众监管的作用,也可聘请参保人作义务监督员。

同时,健全考核奖励制度,建立进出机制。在细化协议的基础上,医保经办机构要将考核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挂钩;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工作信誉等级。

(三)完善结算办法,严格费用支出

医疗费结算办法是医疗保险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合理的结算办法可以调动医疗机构的积极性,使医保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合理有效的结算办法,应由医保管理的实践来检验,应满足以下基本的评价标准:有利于定点医疗机构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医院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健全成本核算体系,防止小病大治、滥用药、滥检查,提高诊治疗效,缩短住院周期,降低医院成本支出和个人费用负担;有利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水平,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施治,维护参保患者的医疗权益;有利于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处理好控制社会统筹费用与医疗资源发展的关系。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1上海市某区民营医疗机构的开办现况

1.1医疗机构数量

上海市某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营医疗机构(指由社会资金筹建的民营门诊部和医院,不包括个体诊所[1])1984年为1家,1994年为3家,1999年为4家,2001年为10家,2002年为14家,2003年为20家,2004年为35家,2005年为52家。民营医疗机构的数量逐年增多,且近年来增长速度迅速。

1.2医疗机构类别

52家民营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来分,其中综合医院10家、专科医院3家、康复医院1家;综合门诊部11家、专科门诊部22家、中医门诊部5家。

1.3医师情况

截至2005年底,52家民营医疗机构中注册医师共有472人,其中以55岁以上、中级职称、大专学历者为多(表1)。

2目前医疗机构许可中依据的法律法规

除《行政许可法》外,医疗机构许可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有:

2.1医疗机构

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9月2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起实施)、《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1997年3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

3存在问题

3.1法律陈旧,缺乏依据

目前尚无一部针对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的法律法规,只能参照《条例》、《细则》、《办法》、《基本标准》来许可民营医疗机构,而这些法律法规出台实施距今最长有10年之久,当时民办医疗机构凤毛麟角,随着民办医疗机构迅速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符合目前市场发展需要。如随着百姓健康意识提高,体检服务越来越受关注,许多社会办医力量准备开办“体检中心”,但目前尚无此类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只能套用《基本标准》中综合门诊部的标准,导致这类体检性质的门诊部和其他门诊部在称呼上毫无区别,且需设置药房等不必要的医技科室。

3.2标准笼统,实施困难

由于土地的稀缺性,民营医疗机构征用卫生地块后开办的甚少,而绝大部分的民营医疗机构是租用其他性质的房屋来开办的,但《条例》和《办法》中对租用何种性质房屋可开办医疗机构均未提及。故目前民营医疗机构租用房屋基本是工厂、办公、商铺性质,而并非是医疗用房。

医疗机构的选址要求也很笼统,如《细则》第十五条“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半径”,第十六条“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均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半径、距离等关系;《办法》第十条要求“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有合适的场所”,但对何为“合适”未做详细解释。所以目前卫生许可中,只能要求拟设医疗机构与周边的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居民保持一定的距离,但无具体规定。

虽然各类医疗机构的总面积在《基本标准》中有要求,但具体科室设置除性病、美容、康复有参考标准外,其他科室面积、设施设备甚至医院的门诊和住院面积比例,病房设置基本要求均无参考标准。造成目前民营医疗机构门诊特别是侯诊区域宽敞舒适,处处体现人性化服务意识,但住院用房却相当拥挤,出现6~8个床位且没有卫生设施的大病房,与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相矛盾。

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总数在《基本标准》中有规定,但对各类不同层次的医务人员的比例不做要求,造成目前民营医疗机构中出现年龄大、职称高、学历低的人员配备不合理、人才梯队不整齐的现象。

3.3限制过多,不利竞争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必将日益加剧,目前大多数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设备、医保等方面与公立医院相比已处于弱势[2],且政府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的限制较多。如民营医疗机构未被获准开展招生体检、招工体检等体检类服务;市卫生局文件规定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设置在政府办医疗机构内;目前被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为数甚少。种种限制在客观上使民营医疗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4尚未纳入卫生规划,办医规模小型居多

虽然鼓励社会资金开办有特色的民营医疗机构,但尚未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没有限制性,造成目前已开设的民营医疗机构以投资成本少、赢利快的口腔门诊部、小型综合医院居多的局面。

4建议

4.1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与民营医疗机构相关的政策法规,使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其健康发展[3]。如制定体检中心等符合市场需求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补充《条例》和《办法》中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租用房屋性质、选址与周边医疗机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地的距离、具体科室设置标准、人员结构标准等要求。

4.2细化区域卫生规划

区域卫生规划应详细设置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叠和遗漏。在鼓励社会资金开办确有专长的民营医疗机构同时,可引入每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等指标进行宏观调控,以促使民营医疗机构向农村化、专科化发展。

4.3积极引入竞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