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村民法治意识

村民法治意识

村民法治意识

村民法治意识范文第1篇

(湖南文理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摘 要:农民主体意识是农民作为社会和历史的主体所具有的对自身地位、价值和能力的一种自我认识,以及对外部世界认识和改造的自觉意识。村民自治不仅是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制度载体,也是其组织平台,更是其实践基石。促进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必须优化村民自治。即创新乡镇管理体制,保障村民主体自治权;创新村民自治制度,为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制度保障;加强村社互动,为村民主体自治构建社区平台。

关 键 词:村民自治;农民主体意识;农村社区

中图分类号:D9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1-0054-06

收稿日期:2014-09-25

作者简介:丁德昌(1971—),男,湖南常德人,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农村法治。

一、农民主体意识的基本内涵

主体意识在哲学上是指主体的自我意识,是人对于自身的主体地位、能力和价值的自我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外部世界的认识和改造的一种自觉意识。主体意识是人内在的属性,集中体现为主体的独立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主体意识也是自觉能动性,它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最根本的特征,也是全面发展的核心和精神实质。“民众主体意识的高度自觉和全面进步,可以为人的自由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正确的引领方向,因而构成了民族兴旺发达的重要前提之一。”[1]所谓自主意识,是指人不仅意识到自己是外在世界的主宰,同是也意识到是自己命运的主人,“成为他的命运的主人。”[2]在同客观世界的关系中,人居于主动和主导地位;同时,人也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立自主的人格。主体意识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的体现,主体不仅要把外部世界当作其认识和实践的对象,而且要把自己当“自由的人”。人的出现并不意味人的主体的确立和主体意识的萌生。人的主体意识的萌生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3]人的主体意识是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4]而“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5]

所谓农民主体意识,是指农民作为社会和历史的主体所具有的对自身地位、价值和能力的一种自我认识,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外部世界认识和改造的自觉意识。农民主体意识的基点是人格意识,是农民自觉将自己视为和其他社会阶层一样具有平等社会地位的社会主体。农民主体意识的核心是权利意识。农民只有自觉意识到自身权利所在并努力实现和维护权利才能得到良好发展。农民主体意识的关键在于参与意识。农民只有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在作为创造主体积极创造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同时,才能作为价值主体去享受社会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农民主体意识形成的基本标志是公民意识的养成。农民只有将自身视为现代国家具有平等权利和义务的公民,具有强烈的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农民的主体意识才能最终生成。总之,独立的人格意识、自由的权利意识、公共事务的参与意识等构成了农民主体意识的重要方面。

由于受两千多年专制传统的影响,我国农民的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自主意识、责任意识等主体意识缺失。可以说,分散而封闭的小农经济是导致农民主体意识缺失的经济基础。“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主体、受益主体和价值主体”,[6]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构农村法治社会,迫切需要培育具有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新一代农民。胡锦涛同志曾指出:“广大农民群众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7]

二、村民自治: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制度安排

(一)村民自治: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制度载体

村民自治是我国新型社会主义民主的生长点,是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农村的制度性安排。“在一定意义上讲,村民自治是国家对村民的一种民主承诺。”[8] 村民自治为农民民主和自治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和制度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所规定的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该法对村民自治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较为周密的制度设计。《村组法》所规定的以“四个民主”为核心的民主规范,将农村基层治理纳入到了现代法治和政治文明的轨道。村民自治法律规范为农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意识等主体意识的培育创设了制度环境。

广大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为决定村中“当家人”人选投上神圣一票,其权利意识得到了增强。在一村之内,无论支书和村长还是普通村民,所投的一票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有利于培育村民的平等意识。村民通过“民主决策”,对于村中事关其切身利益的事务进行决策,其作为村民自治的主体人格意识得到了增强。村民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于村内公共事务进行“民主管理”,其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了很好培育。通过“民主监督”,村民的监督意识和公共意识得到了很好发育。通过村民自治的制度安排,广大村民以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意识等为核心的主体意识有所增强。

(二)村民自治: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组织平台

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农村宪政的制度安排,不仅为我国农村通过村民自治实行民主管理提供了制度载体,而且为广大村民实行民主管理提供了组织平台。我国《宪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就是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村民自治组织的法律性质。“村民自治是指农村社区的居民自己组织起来,以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从而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种民主组织形式。”[9]民主是村民自治的核心价值。萨托利指出,“民主即人民的统治或权力。”[10]

广大村民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等村民自治的权力机构,对村内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民主决策中,亿万村民创造了户代表会议——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大会三层递进式的组织形式,根据村民自治事务重要程度而逐步拓展。这种层级性的会议组织安排,较好地兼顾了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在保证村民自治民主性的同时,较好地兼顾了自治的效率性。广大村民以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户代表会议等多种形式的自治组织为平台,积极参与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和管理,其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公共意识等主体意识不断得到增强。不少村还成立了村务监督特别是村财务监督小组,通过对村内自治事务特别是财务的专项监督,在提升村民自治绩效和民主成色的同时,作为村民主体意识关键要素的监督意识也得到潜滋暗长。

(三)村民自治:农民主体意识培育的实践基石

村民自治是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农民主体意识初步得到发育后在农村得以萌生的。村民自治作为国家的一种宪政安排,其在全国的推行有力地推动了农民主体意识的生长。主体意识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心理动因,是法治社会的心理基石。培育农民主体意识是构建农村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村民自治不仅为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了制度载体,村民自治的民主实践更为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了良好的实践平台。

亿万农民在30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中探索和总结了村民自治与法治实践的基本规律。在民主选举中,“海选” 让亿万村民在普遍的选举中感受到了直接民主的真实性。在“海选”中,亿万村民所创造的一人一票、秘密投票箱等民主原则和民主技巧,让人感受到了这种直接民主程序的真实性和平等性。“海选”所蕴含的宪政价值催生了广大村民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等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广大村民除了充分运用村民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平台外,还创造了户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务理事会等议事和决策组织。通过这些民主组织的运作,亿万村民懂得了法治程序的分化和制衡精神,使法治程序意识得到了较好发育。在民主管理中,广大村民学会了依法办事、依章办事和依约(村规民约)办事,其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在民主监督中,广大村民通过《村组法》规定的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质询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干部离任审计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进行民主监督,法治监督意识逐渐增强。总之,通过村民自治中“四个民主”的自治实践,我国亿万农民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公共意识等主体意识悄然生长。

三、优化村民自治,增强农民主体意识的路径

(一)创新乡镇管理体制,保障村民主体的自治权

村民自治要求自治主体增强主体意识,对村民自治中事关村中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治自理。 乡镇管理体制的创新,为村民自治中广大村民自治主体意识的增强营造了体制环境,有助于防范和杜绝乡镇政府非法干预村民自治行为的发生。

第一,强化指导关系,消除乡村关系异化现象。虽然《村组法》将乡村关系界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二者的关系往往异化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甚至乡镇政府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村委会变成自己的“腿”,使得村民自治难以按照村民意志进行。对此,应科学界定哪些事项由乡镇政府行使职权,哪些事项乡镇政府应给予指导,哪些事项完全属于村民自治自理,乡镇政府无权干涉。同时,应该明确界定乡镇政府指导村民自治的具体方式。在法律上明确乡村法治关系,不仅能够为乡村关系的良性运作提供法律依据,而且对于提高村民自治的主体地位,提升广大村民对于村民自治的自觉性,增强参与意识具有重要价值。

第二,实行乡镇直选,实现其与乡村自治体制的对接。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是农民为了实现对事关其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治自理,由全体有选举资格的村民选举“当家人”的直接民主形式。村民自治中的“民主选举”,在制度层面实现了村级权力由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的“对上负责”向市场经济时代的“向下负责”的转变。这种直接民主形式在制度层面真正实现了农民在村级层面的“当家作主”,激发了其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自治自理的积极性。然而,由于大多数农村乡镇并未实行“公推直选”,难以与村级权力责任体制吻合,在实践中,乡镇政府为便于管理,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对村民自治进行不合理甚至非法干涉。因此,实行乡镇直选,实现其与村民自治制度的对接,对于进一步深化村民自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进行过“公推直选”乡镇长试点,已经积累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国家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其精华在全国推广。诸如如何设立秘密投票箱、如何认定候选人资格、如何确定投票人范围以及如何进行竞选宣传和选举违规审查等,在形成较为成熟的经验后,制定《乡镇直接选举法》在全国普遍实行乡镇“公推直选”。“乡镇直选”不仅能够实现治理体制的对接,有助于防止乡镇两级治理机制出现分歧;更主要的是能够在农村基层更大范围地激发亿万村民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自觉参加农村基层自治的民主实践。

第三,强化责任机制,严格规范乡村法治关系。法律责任是法律规范的权威之所在,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是缺乏法律效力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乡镇政府违规指导的法律责任。乡镇政府违规指导责任应包括政府责任和个人责任。政府责任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警告、行政赔偿等。同时,应明确乡镇非法干预村民自治的个人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分管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形式和责任方式。强化非法干预村民自治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培育乡镇政府的责任意识和广大村民的主体意识具有重大意义。

(二)创新村民自治制度,为主体意识培育提供制度保障

第一,明确界定村民自治主体。村民自治权是农民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属于社会权利的范畴。村民自治主体究竟是村民个体还是村民集体还是村委会,目前我国的《村组法》并未明确界定。“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11]村民自治权利属性模糊,必然导致实践中出现误区,为村委会越权行使自治主体权力留下空间。因此,应在未来的《村民自治法》中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的自治权属于特定村范围内的全体村民。”村民自治基本法律的权利属性规范,为村民自治的村民主体性起到了明确的宣示作用。村民自治权法律属性的基本法律规定,一方面,对于村民自治的全体村民主体属性能够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激发村民的自治主体意识具有纲举目张的原则性规范意义。

第二,革新组织架构,为村民自治奠定组织基础。目前,在村民自治组织架构中,作为权力机构的村民大会缺乏常务机构,在实践中往往由其执行机构的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这种权力配置在理论上严重违背了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本法理;而且在实践中往往会导致村委会的“一支独大”,村民自治组织机构严重失衡,严重影响了村民自治的运作实效和民主成色。村民自治运作实效的降低和民主成色的褪化,又严重影响了村民主体参与自治的政治热情,导致相当比例的农民对参与村民自治持冷漠态度。因此,遵循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合理配置村民自治的组织架构,对于激发广大村民的主体意识,积极参与村民自治实践,促进农民基层政治发展具有极为重要意义。根据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基本原理,村民自治组织机构中权力、执行和监督机构应该分化。可考虑设置权力机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执行机构——村民委员会;监督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于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是权力机构的临时机构,应增设村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强化权力机构的组织和职能。而且三类机构角色应该分化,人员应该分设。村民自治组织架构的完善,必将促进村民自治的运作实效,增强其民主成色。而村民自治运作实效的提高,民主成色的提升,又能最大限度地扩大村民参与自治的范围,培育广大村民参与村民自治的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

第三,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为村民自治提供程序保障。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而程序政治的关键在于程序公开。“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所能够看得见的情况下实现。”[12]公开,才能透明;公开,才能公正。村民自治的良性发展必须激发村民的主体意识,而主体意识的发挥必须在法治程序的轨道范围内才能得到良性发展。

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法治程序,是指把与村民利益相关的事项通过一定载体予以公开。村务公开是民主决策的前提,是村民享有知情权的基础。只有通过村务公开,才能让整个村务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才能激发广大村民参与基层民主政治的主体意识,才能激发其参与村民自治的政治热情。村务公开是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的统一,重大村务应由村民全程参与和监督。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应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民监督村务的重要平台。应运用一切可资借用的公开平台和形式,大范围、多层面地对村级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每户应指定一个代表,村里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户代表到村里或村务网络平台查看村务公开信息,收集和处理村民对村务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村民通过多平台、多层次、多层面的村务监督,必将提升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同时,通过村务公开,必然能够在民主监督层面实现广大村民和村干部的民主互动,村民的参与意识、平等意识、公民意识和公共意识等主体意识必将得到显著增强。

(三)加强村社互动,为村民主体自治构建社区平台

“村民自治是农村社区建设的社会基础,农村社区建设是村民自治的拓展与延伸。”[13]农村社区是在借鉴城市社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将分散居住的农民相对集中于一定区域内生活,不仅为村民相互交流与沟通提供了机会,也为现代民主、权利、法治意识等主体意识的培育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平台。村民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不仅是村民自治的精神动力,也是村民自治进一步发展的精神源泉。充分利用农村社区这一平台和载体,对于促进村民自治向纵深发展,提高村民自治成效,对于培育村民自治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合理规划,建构农村社区平台。在建设农村社区时必须坚持合理规划原则。农村社区建设要在村民充分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区域相对集中、管辖人口适度、资源配置有效、服务半径合理的原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大村可以“一村一社”,小村可以“几村一社。”在时机成熟时,可以将几个小村合并为一个大村。合理规划农村社区范围,不仅有利于推动村民自治的良性运作;而且对于农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等主体意识的培育能够起到优化配置自然、政治和文化资源的重要作用。“农村社区作为一个区域化了的社会组织,可以发挥公共参与作用,参与农村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14]

第二,培育民间社会组织。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15]农民主体意识的培育,必须借助于现代民主政治组织载体。村民自治作为体制内的自治组织,只有与体制之外的自治组织密切配合,才能充分整合农村一切自治力量,有力地推动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推动村民主体意识的发育。“法治的动力既来自国家,也来源于社会,而社会力量对法治进程的推动则更为根本和持久。……尤其是民间社会组织构成了当今民主法治的重要动力。”[16]在村民自治实践中,农村社区建设要培植社区“草根组织”,保障农民的结社自由权。“在一个拥有七亿多农民而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农民组织的农业人口大国,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已迫在眉睫。”[17]结社自由的基本属性是自治,而自治的本质是自由。在农村培育各种民间社团组织,将本来极为分散的农民通过一定社团有机组织起来并对这些民间社团组织加以合理引导,其必将成为村民自治的组织基础。在村民自治实践中,通过对民间社会组织的整合和利用,能够提高村民自治的成效和民主成色。村民的自主、独立、平等、协商、民主等主体意识必然得到增强。因此,培育农村民间社会组织,是培育农民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组织保障。

同时,农村民间社会组织能够将村民的自治活动有机联系在一起。因此,应培育诸如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文化社团组织(如书法协会、社区合唱团、象棋协会)等组织。随着村民文化知识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村民主体意识的提升,必将为村民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文化基础。

第三,培育具有主体精神的村民。农村社区是培育农民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平台。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农村社区中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优势,对农民进行经常的文化教育和技能培训,强化农民主体的能力。应充分盘活农村现有的文化资源,利用一切可资借鉴的途径和手段“送法下乡”、“送文化下乡”,利用社区人口集中的有利条件对农民进行法治教育和主体意识教育。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农村社区平台将村民自治引向深入。农村社区为村民自治的“四个民主”搭建了新平台,激活了乡村自治的正能量,有效地推动了村民自治的良性运作。“农村社区建设为村民自治运转起来提供了历史契机,农村社区无疑成为农民提升民主意识、锻炼民主能力、实现善治的最好试验场。”[18]而村民自治作为农村民主管理的制度性安排,对于培育具有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农民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农民是进一步推动村民自治向纵深发展的动力源泉。

为此,应重视农村社区平台的作用,深入挖掘社区的文化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功能和资源,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制度载体,将农村社区建设成为提升农民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公参与意识等主体意识的重要场所。如建设社区图书室、社区户外视屏法治公益广告、社区礼堂定期法治讲座、社区法治影片免费播映、社区法治演讲或辩论会等一系列培养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公益设施。通过农村社区平台,让广大村民置身于现代公民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主体意识和主体精神的氛围中。如此,有意识的主体性灌输教育与村民自治和社区生活实践相配合,必将大力推动村民主体意识的生长,对农民主体精神的培育也将收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吴倬,李成旺.当代中国民众主体意识的特点与超越[J].探索,2011,(05):100.

[2]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M].商务印书馆,1981.128.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C].人民出版社,1995.72,56.

[4](日)广松涉.文献学语境中的《德意志意识形态》[M].彭曦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5.31.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06-02-22.

[7]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主办的省部级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会”开班式上的讲话[R].2006-02-14(2).

[8]于建嵘.新时期中国乡村政治的基础和发展[J].中国农村观察,2002,(01):59.

[9]袁金辉.村民自治与农民政治素质提高[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01):34.

[10](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8.23.

[11]论语·子路[M].中华书局,2006.

[12](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97.

[13]高灵芝.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J].山东社会科学,2011,(06):51.

[14][17]李长健.农民权益保护视角下新农村社区法律问题之思考[J].政治与法律,2010,(01):68.

[15](美)塞缪尔·亨廷顿等.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汪晓寿,吴志华,项继权译.华夏出版社,1989.174.

[16]马长山.民间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与法治秩序[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01):3.

村民法治意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 法治意识 培育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重大决策。法治意识是作为独立的社会成员在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治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没有法治意识,就没有法治国家。我国早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仍然严重,部分公民法治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的农村,农民的法治意识更是亟待提高。对整个国家而言,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中国的法治化,而实现法治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就是法治意识,因此,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就是当前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就显得迫切而重要。

一、当前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的法治意识有所提高,从1986年全国开展普法活动开始,至今已经29年,长时间的普法活动有效地促进了农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农民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广泛,例如《刑法》《婚姻法》《土地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选举法》《民法》等法律,农民的认识已经深入,接受的程度已经相当广泛。从操作层面来看,近年农村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呈现逐年上涨趋势,农民越来越多地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生活、经济上的矛盾纠纷。对法律法制认识的深化,对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对维权方式的正确选择,这些都客观说明了当前农民法治意识的增强。

当前农民法治意识呈现以轻法律重人情、轻权利重权力、轻诉讼避诉讼为主要特点的消极现状。具体分析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首先,从经济发展来看,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滞后。我国已经完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但是农村市场经济发育滞后,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靠契约关系进行的经济活动并不频繁,法治和法律并不被人们的日常生活必需。在农村,最基本的生产单位组织就是家庭,在这种简单的经济、生活模式中,人们生活在狭小的熟人社会中,非常注重亲情乡情。在社会秩序的维护上,人们自然看重并遵循宗法、人情、礼俗等约束,并没有把法律放到至高无上的位置。其次,从文化上来探究,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根深蒂固。传统文化中宗法观念、臣民意识、清官意识是造成当前农民法治意识淡薄的重要影响因素。再者,从制度上分析,农村法制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涉农法律法规不完善,选举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劳动保护权等农民应该享有的权利被忽视。第四,从教育现状来看,农村文化教育落后。尽管农民对教育重要性的认识越来越强烈,农民受教育的比例在不断提高,但是受客观经济发展状况的制约,与城镇相比,目前我国农村人口的文化素质仍然较低,受教育程度依然不高。

二、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路径

农民法治意识是农民现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核,农民法治意识的形成有客观规律性,更是有意识进行选择和培养的结果。农民总体受教育程度较低,法治意识不强烈,当前农民法治意识如何培育的问题尤其值得关注和深思。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

客观事实表明,在中国农村经济发达地区,农民的法治意识相对比较成熟;在中国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法治意识就更加薄弱,更容易受到落后思想的束缚和影响。市场经济使得独立的个人或集团依靠市场,靠契约关系进行活动,这必然促使个人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市场经济一方面打破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制,破除了旧有的宗法习俗的束缚,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从客观上将社会独立的个体置入复杂的社会关系,逼迫个体重视维护个体权益,促使个体自觉努力提高法治意识。较强的法治意识是发达的农村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必然结果。同时,农村的发展,离不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必须依靠法治的保障,必须依赖农民法治意识的提高。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体制的完善,农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农民维护自身权利、解决矛盾的法治意识必然得到提高。因此,完善并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这是提高农民法治意识最根本的途径。

2、加强农村法制建设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主要要做好以下几点: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要从普及和完善农业法律知识入手,逐步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因为农业是农民生产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除了进一步完善《农业法》,还要建立起齐全合理、符合农村实际操作可行的法律体系。其次,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依法落实人大监督职能、强化行政检查作用、充分体现法律监督的约束、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发挥媒体资源作用、加强群众监督,总之,要用多层次的监督手段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再者,规范干部行政执法。当前农村,少数基层干部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因此,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纠正部分干部错误的权力意识,特别是基层司法干部,更要定期进行培训学习,不断强化法治意识。第四,为贫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很多农民因为落后的经济状况而不能、不敢提起法律诉讼。面对这种客观状况,采取法律援助手段,帮助弱势农民获得司法公正,这是农村法制工作的重点。

3、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从1978年开始,我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就已经开始实践,但是,直到当前,我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仍然不健全,缺乏必要的督促机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这也直接导致农民对参政议政积极性的丧失,农民并没有充分认识并认真践行宪法所赋予的参政议政的神圣权利和职责。因此,要提高农民法治意识,必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推进农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村民只有认可和信服法律,才能真正提升法律意识。在具体做法上,首先要健全村民自治章程。在国家统一法律的规定下,各地农村可以根据不同的经济、文化和地域特点,健全和补充适宜的自治章程;其次,要完善村民自治组织体制,特别是民主监督体制的建立和设置;再者,要唤醒农民参与政治的意识,并逐渐培养农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

4、重视普法教育宣传

从总体来看,要建立普法长效机制和普法制度,制定出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计划和制度,使农村普法工作常态化、长效化;要将普法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以制度的形式明确责任,制订长期和短期计划,并且定期进行督察检查;还要结合当前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继续推进农村民主选举,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可行,以此不断提高农村法制化管理的水平。在宣传手段上,首先,要能够积极整合各种社会化的普法资源,在继续抓好宣传橱窗、板报、墙报等法制宣传园地的同时,积极打造“电视、广播、网络、手机、报纸”等全方位的宣传平台,让普法宣传能够被“听、看、读”,也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中心。其次,继续深入开展好各种法律宣传活动,例如各种法制讲座、法制培训、法制文艺等。再者,要根据宣传教育对象的文化层次、年龄、经济条件等特点进行差异化宣传,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总之,要使普法资源利用最大化,精心打造好利民、便民的普法阵地。在实践过程中,要重视将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

5、塑造培养新型农民

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从法律的角度看,新型农民最基本的特点就是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都有熟悉的了解,既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不会以身试法,又能利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这样知法、守法、用法的农民才是高素质的新型农民。目前,新型农民在农业从业人员中所占比例并不高,但这少数人却代表着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要实现农业和农村的现代化,就需要培养更多的现代新型农民。与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传统农民相比,“商业化”“市场化”的新型农民在客观上更迫切地需要提升法治意识,因此,在对新型农民进行技术技能培训的同时,更要引导和培养新型农民遵纪守法、善于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和矛盾的意识。新型农民的法治意识提升了,他们对身边的农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和带动作用。

6、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村民法治意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村民自治;公民文化;民主进程

    村民自治,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它发端于20世纪的80年代初期,发展于80年代,普遍推行于90年代,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其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农村居民,而不是局限于某一阶层或某一行业的成员:自治的区域是村,即与农村居民生活联系十分紧密的社区: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处理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因此,村民自治至少包含三层含义:一是村民个人的事情由村民个人自主处理;二是村民集体的事情由村民集体商议处理:三是有关村民个人和集体的事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依法不得进行干预。

    我国的村民自治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广西宜山、罗城两县的农村,是管理农村社会公共事务一种新的群众基层组织。1982年把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写入了宪法。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将村民自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1988年民政部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农村选举,村民自治开始进入制度化运作阶段。经过十年左右的试行、示范和经验总结,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1月正式颁布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的过程是一个逐步完善、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进程中迈开了坚实的一步。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获得解放,当家作主了,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缓慢对整个国家的政治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村民自治对农村民主产生的积极形响

    (一)化解了农村的社会矛盾通过民主选举,村民大多数能够选出带领大家致富,热心为村民干事,为村民所信任的人当村干部:通过民主决策,村民能够通过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与自己利益牧关的重大事项:通过民主管理,村民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建章立制,对村务规范化管理;通过民主监督,即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民主评议干部,村民可以对干部进行监督,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密切了干群关系,减少了矛盾,村民则心情舒畅,真正有了当家作主的感觉。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加快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村民自治的实施,实际上也是村民公民文化的培育和形成。中国在历史上是一个缺乏民主意识的国家,即使新中国建立后,形成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使民主的推行受到干扰。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提出了要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国家。邓小平特别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而要建设民主国家,就要培育公民文化,使人们从传统臣民文化中解放出来。

    现代公民文化范畴包含公民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自由意识、监督意识。村民在自治的实践中,逐步认识到自己是主权的参与者和拥护者,是以主人的资格加入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而村委会成员只是由村民以一定方式选举出来的,并对全体村民负责,这就使得他们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也逐渐加强。权力源于权利,村委会管理村中事务的权力来源于全体村民的授权,如果村委会不为村民谋公利,而为自己谋私利,村民有权罢免村委会成员。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过程中,村民逐渐学会了运用民主的方法解决问题,遇到不同意见时进行协商、妥协。民主的过程实际就是各种利益博弈的过程。村民逐步认识到行使自己的权利就能维护自身的利益,就会积极参与到自治的过程中来,发挥主体作用。通过这个民主大训练班,村民逐渐熟悉民主的操作规程,提高了民主的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了村民的民主意识,形成了基层民主所训练出来的宽容与协商精神,培育了村民独立的政治品格。彭真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时所指出:“至于说到群众的议政能力,这也通过实践来锻炼提高嘛。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有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实行村民自治,实际上就是一个面向8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

村民法治意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国农村;村民民主意识;民主政治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3)14-03-02

在客观现实中,村民民主意识指的是村民对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的民主目标、民主过程及民主预期的总体认识和看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对政治生活与社会事务的心里反应、评价体系、关注程度和生活理念。在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大力推动村民民主意识发展。

1 村民民主意识发展的意义

村民民主意识发展为村民自治提供思想基础。如果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村民民主意识发展提供了经济基础与空间,那么高强度国家权力控制过程则为民主意识发展提供了历史与现实的借鉴和教训,在此基础上产生与发展的民主意识又为保证经济基础的存在发展及必要的独立自主,激发出村民自治的政治诉求。而现代国家的构建也要求将农民通过最适当的方式纳入国家的治理体系,以结束农村长期以来的“一盘散沙”局面。村民自治制度正是这样一种兼顾村民政治诉求与现代国家构建的载体。正是因为如此,在短短的几年之间,村民自治制度得以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开来,并取得了很好效果。

村民民主意识发展促进了村民自治主体的发展。村民民主意识最先作用于村民这一主体,它提升了村民的民主共识,驱使其积极参与农村政治生活,以保护或巩固其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所获得的民利。凡是民主意识强烈的国家,公民参与国家民主政治生活的愿望就越强烈,就算是曾经一度专制的国家,在民众民主意识普遍发展的时代,它也会具备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条件。罗伯特D.帕特南指出:在现代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福利和公民民主意识所体现出来的参与模式非常一致。[1]近年来,中国沿海地区有村民开始“试探民主水温(参政议政)”等民主行动表达也体现了“要维护的权利越多,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愿望就越强烈”的事实。

村民民主意识发展推动农村各项建设事业发展。随着村民民主意识发展,人们从以血缘关系为主要特征的熟人社会中解脱出来,开始思考与面对建立在自由、平等、协作、法制、竞争、诚信、公平、公正等基础上的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这种交往关系,正是市场经济所要求具备的,这就促进了他们的市场意识觉醒,从而使其自觉地融入市场经济体系之中,不断地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村民民主意识发展,日益强烈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欲望促使村民对新农村建设的立足点、建设成本、建设收益和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建设程序的要求越来越高。谁当村干部,村干部的表现怎样,财务公开状况如何,新农村发展的决策,步骤,成果或利益分配如何,都会吸引村民的强烈关注和积极参与,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 村民民主意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村民民主意识与地方政府权力控制产生矛盾。村委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时又是国家行政建制地域单位,这决定了村委会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身份。可是,出于传统治理理念,地方政府不会轻易转变自己的行政管理角色。它常常通过行政垄断与地方保护,掌控农村资源以利于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任务,或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以至于很多地方很多时候,村委会更多体现的是地方政府意志,村民的自治性缺失,处于被治状态。这样,村民的民主意愿或民主预期就与国家权力发生了矛盾,使得村民放弃或者怀疑村民自治的真实性,产生民主消极,转而阻碍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

村民政治参与心理常陷入冷漠困境。从村民自治过程看,村民政治参与心理不完全是热情高涨或积极乐观的,某时或某地,他们常陷入一种政治冷漠的困境当中。一是在政治参与中,漠视自己的参与权利。出现这种心理的村民对选举村委会干部、参与村务管理、决策、监督等活动反映麻木,采取的是一种无所谓的心理态度。如在选举时,他们或是弃权或是乱选一通,似乎选谁与谁当选都与自己毫无关系,或者以此发出某种原始的抗议,以引起关注。二是对政治参与感到厌恶。一些地方村民民主参与过程中形式主义严重,使得村民的民主参与热情受挫,期望值消失。如在一些村民心中,村委会选举不是一项民利,而是被人额(下转7页)(上接3页)外消遣或戏弄,3a一次的换届选举,让他们感到厌烦。

村民民主意识受自身物质生活水平限制。政治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作为政治意识的民主意识固然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存在。农村大多数地区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村民生活水平低下,为了养家糊口或是供子女上学,他们四处奔波,来不及也无心无力无兴趣过问政治。同时,由于农村交通等不便,村民的信息闭塞,知识、观念落后,难以受到城市及外界先进民主政治氛围的影响,反而会因为民主政治参与需要耽误他们一定的生产时间,导致其对民主政治参与感到无奈与烦恶,参与民主政治生活的动力全无。

村民法治意识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农村 政治冷漠 原因 对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力推进,我国农村经济取得了日新月异的发展,较大程度地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有效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改善了农民的精神面貌。村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也随之有了更大的进步,他们以多种方式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大大地推进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农村的经济组织和经济成分日益多元化,农民的就业形势、观念和生活方式都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农民的政治参与也变得更为复杂,与此同时,背离积极政治参与的政治冷漠也在逐渐滋生。政治冷漠是一种心理状态,是消极的政治参与方式,是消极的政治态度在政治行为上的表现,公民不参与政治生活或对政治活动和政治问题表现冷漠、不关注。这种政治冷漠情绪不仅表现为对国家、民族命运的不关心,甚至对自身的各种切身利益都持无所谓态度。亚里士多德说过“人天生是政治的动物”,在人们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政治占据重要地位。从群众自身各种权益的主张与保护到国家与民族的前途、命运,民众的政治热情和政治参与意识的产生通常有两方面:一是来自外部的被动灌输,二是内心自发产生。本文将从政治意识、经济因素、文化因素及组织因素等方面来具体地分析政治冷漠现象出现的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

一、农村政治冷漠现象产生的原因

(一)政治意识

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文化熏陶下,不问政治以求苟全性命的思想根深蒂固,农村社会及村民们更是对政治知之甚少,绝大多数村民只是一味地遵从政府,有着逆来顺受的心理,在政治领域鲜有发言权,缺乏政治参与的内在动力。以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如“官本位思想”、“臣民意识”等根植于农民的内心深处,至今仍影响着当代村民的心理行为。村民政治心理存在问题,这必然会妨碍村民主体意识的产生和提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会扼杀村民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从而削弱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最终形成村民的政治冷漠心理。许多村民在遇到自己的合法政治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会因为“民不与官斗”“胳膊拧不过大腿”等固有思想的作祟而选择忍气吞声,不敢言政、不敢涉政。村民为保自己的利益而选择自己不出头坐等别人出头的“搭便车”行为,根据公共选择理论中“理性而无知”的观念,即人人想要“搭便车”,但最终定会造成人人无便车可搭的后果,因此村民的个人冷漠容易进一步发展成为农村整体的政治冷漠。

(二)经济因素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不高,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很多地方经济仍很落后,人均收入低,经济利益成为多数人关注的焦点和奋斗的目标。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只有在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后,才会产生高层次需求,才会去追求进一步的满足,而政治显然不属于低层次需求。因而对于广大农民而言,民主政治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还只是一种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奢侈品,而并不是他们生活所必不可少的东西。正如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所说:“对大多数人来说,政治参与只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如果个人能够通过移居城市,获得地位较高的职业或者改善他们的经济福利等方式实现这些目标,那么这些方式将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他们参与政治的替代物”。村民在低层次需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自然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关注政治,政治参与的热情低迷,最终形成政治冷漠的氛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功利主义和金钱至上观念侵蚀了许多人的灵魂,毒化了部分人的思想,削弱了这部分人的政治积极性。他们唯金钱是瞻,忽视政治或为了谋利而自动放弃自己应有的政治参与权,对政治抱持观望及冷漠以对的态度。

(三)文化因素

一个人能够理性处理一般问题的前提在于他拥有相当程度的知识文化,这就表明,民主需要以一定的知识与文化为基础,而文化水平通常决定了公民的民主能力。列宁认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飞语、传闻偏见,而没有政治。”

我国农村村民受教育程度低,整体文化素质不高,对政治不了解,政治参与及民主意识淡薄,这无疑成为制约村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因素。此外,现在农村中众多男性村民长期外出打工,留守女性成为农村政治生活的实际主体,女性潜意识的妥协意识、主体意识薄弱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村民的政治参与程度,这些无疑成为村民集体政治冷漠的诱因。

(四)组织因素

我国民主政治制度不完善,体制还不健全,农村地区情况尤甚。就目前而言,农村地区政治参与形式较为单一,缺乏灵活性和适用性;且信息渠道及设备落后,多依靠宣传栏及村广播来传达。农村缺乏健全的基层信息机制,这直接影响了农村基层政府的政务公开。政务不公开、政府透明度低,基层政府与村民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村民成为弱势群体。

民意表达渠道不通畅,村民想要表达自己的意愿,就必须主动去找干部,而很少有干部会主动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的。基层政府人员与村民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对村民声音只听不管或不闻不问,导致村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另外,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现象也很普遍,虽然涉及金额一般不大,活动范围和涉及面也较小,但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会使得广大农民丧失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感,而且会使得干部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成尖锐对立化,从而挫伤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导致村民的集体政治冷漠。

二、对农村政治冷漠现象的思考及应对措施

(一)推进政治文化建设,培养村民的法治观念

要改变农民政治冷漠现象,必须从政治文化建设方面着手,加强农民的法治教育,树立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观念,增强其主人翁意识,调动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提高村民的政治自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

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行使得当代农民的整体文化水平都有所提升,部分人能够摒弃消极政治参与的传统,逐渐形成民主意识、法治观念。但就整个村民阶层而言,政治意识薄弱,民主活动参与理性不足,政治价值观不正确的情况仍很严重,村民的政治参与能力较低。需要政府对民主思想、公民享有的权利进行大力的宣扬,来激发村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引导村民正确认识自己的政治地位,了解自己应有的权利,摒弃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此外,加强农村留守女性的教育对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政府应确保村委会干部中的女性比例,争取多设置一些实职、正职让妇女担任,少设副职、虚职。同时,应发挥各级妇联的作用,完善妇女权益保护机制,鼓励妇女走出纯粹的家务,多关注政治,投入更多的精力到政治活动中去。只有在广大农村地区不断推进民主文化宣传,普及民主文化教育,培养大众政治参与技能,构建起农村民主政治体系,才能真正调动农民的政治参与积极性,使农民自觉参与政治生活。

(二)大力发展经济,为政治参与奠定物质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与经济密不可分,政治青春的保持离不开经济。目前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各地社会经济发展还存在失衡现象,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村贫困人口还占有相当的比例,他们一直为生计疲于奔命,在贫困线上艰难挣扎,这严重制约了他们的政治参与能力。

由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可知,当人的低层次需求得到满足时,才会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因而,只有生产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以提高,人们才会有更多的精力和物力去关注政治、参与政治,而不是一直处于边缘地带。为此,政府必须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村生产力,切实改善村民的生活水平,让村民不必依靠单一的外出打工来满足物质追求,使村民能够安心从事一些体力以外的事情,改变其政治冷漠的心理。

(三)完善村民政治参与制度,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我国目前的村民自治制度在其运行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些不足都会对村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起到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政府应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村民政治参与制度和配套的保障制度,以保证村民政治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村民政治参与制度,加强政府的指导作用。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各项规定,明确划分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权力,减少双方工作中的职责交叉现象,真正做到党支部管组织、思想和政治,而村委会负责具体的经济发展及公共事务,完善村民自治法规,落实村民自治制度。

其次,完善相应的民意表达渠道,更新信息设备,多方面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有效。提升政务透明度,保证民情能上通下达。建立多种沟通途径,让村民的想法与要求有处可诉;让村委会领导端正态度,主动深入群众体察民意,倾听群众的心声。

最后,完善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为民谋利,取信于民。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村委会及村党支部都应该时刻牢记为民谋利,把村民的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经常主动了解民众的困难,进行合理的协调与处理,为村民的合法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

(四)培养高素质的基层干部队伍,杜绝不良的人为现象

基层干部的言行时刻代表着政府的形象,推进村民政治参与、消除村民政治冷漠的关键在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这就需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正确处理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乡镇政府不能过度干预村委会的工作,要对村民意愿给予充分的尊重。在农村基层选举过程中,有时村干部都是内定好的,村民觉得选举只是一种形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而不想参加选举。正因为这样,政府在选举过程中必须要想方设法避免“暗箱操作”的情况,要确保选举的公正性。只有正确处理好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关系,村民才能感到自己选举出来的村干部确实是有职有权、能代表民意的,从而激发他们政治参与的热情,转变政治冷漠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