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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为载体加强民主法治建设
(一)开展民主选举,形成整体合力。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村民自治的前提和保证。选出群众信任和拥护的村委会班子是能否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做好村级事务的关键。在2002年8月进行的新一届村委会“海选”(直选)中,为了选出村民真正满意的班子,杜绝99年“海选”时的漏洞和缺陷,首先,组织村民学习了《浙江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民自治工作手册》,在村支部领导下成立了三个班子:领导班子——选举委员会由上一届村民代表推选产生;工作班子——由党员、村民代表组成;监督班子——由街道联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组成。第二,出台了更加细致规范的选举办法:①设立若干个固定票箱(消除村民对村干部操控选举的嫌疑)另设一个流动票箱(针对老弱病残人员);②正式选举时,一人一票(办理过委托手续的除外)、不能带票(杜绝七亲八邻中一人代选现象)、不识字的村民只能由本人在场下委托他人;③当场填票当场投票,严禁选票带离现场;④委托投票必须带齐三证:委托人选举证、委托人身份证、委托证明书。第三,严格把关坚决执行选举办法,杜绝各种带票、票等不公正或违规现象。最终新一届村委会选举工作得到了村民积极参与,参选率达到94%。选出的新一届班子得到了村民的肯定和信任,70%的选民投了他们的票,这为民主法治工作的开展,村民依法治村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坚持民主决策,稳定凝聚人心。民主决策是提高支部党员凝聚力、村民群众的向心力、村班子的号召力的有效途径。只有发扬民主、广纳良策,让村民参与其中,才能制定出上下一致拥护的政策,才能保证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从2000年开始村委会逐步建立起村民提议,三委会议、村民代表表决的民主决策机制。三委会即村支委会、村委会、社委会。2004年春节前,部分老年村民通过老年协会提出一个建议:由于老年活动室在旧村拆迁中被拆除,村里原打算在村综合楼建成后,再划出几间归老年协会作为老年活动室,但规划又一直未能批下来,要求村里能否想想办法,尽快落实老年活动场所。经三委会认真商量后,提出一个方案:村委会向中心区买二间街面房给村卫生室,村卫生室空出的房子作为临时老年活动室,同时着手办理有关手续,把新村内二间物业管理用房扩建为二楼共六间作为老年人与村民活动室,在一个月内把老年人提出的建议解决了,得到了村民代表的支持。现在新的老年活动室已装修完成,并已投入使用。2000年有不少村民代表、党员对辅属工程按照国家定额价格结算认为对村集体不利,下半年提出了意见,为此,三委会会同村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拟出了一份调整后的详细价格明细表,在村民代表会上得到了表决通过,从这后所有辅属工程招标按这一价格执行,到现在村民对此都比较满意。
对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政策出台,不单单是村三委会议、代表表决,而是请全体村民一起来议,一起来定。我们村顺利完成的四大块工作(旧村拆迁、货币安置、养老保险、股份制改革)全部用这一方式来实现民主决策。首先把政策讨论稿分发到每户,再分组召开户主座谈会,全村265户至少每户有一人参加座谈会,可以提出不同看法和建议,村三委会根据反映意见及时修订政策。如养老保障政策,村民认为:村委会为了提高参保率,在补助问题上损害了一部分村民利益,认为参保不能用时间早迟来限制村民补助。再如股份制改革政策,讨论中村民提出来不能把原社员代表过渡为股民代表,剥夺他们参加股东代表的机会。由于村委会在出台各类政策及办理各类事务之前,有了一套民主决策程序,在政策制订中得到了村民支持,也为民主管理打下了基础。
(三)落实民主芾恚銮看逦裢该鞫取C裰鞴芾砉ぷ魇恰八南蠲裰鳌钡暮诵墓ぷ鳎挥忻裰鞴芾淼穆涫担磺忻裰餍瓮樯琛J紫仁墙ㄕ铝⒅莆鹊肌4逦嵩?9年底、2000年初,把《村规民约》修改为《村民自治章程》,减少了强制性、增强了自治性。村党支部为支持村委会工作有效开展,也相应出台了《村党支部转变领导工作作风、推进村级民主化管理》文件,同时三委会相继修订了各自的工作办法。其次是狠抓管理落实。俗话说:村看村、户看户、社员看干部。在工作中,党员干部以身作则是关键。在旧村拆迁中,我们村党员干部都能做到第一个丈量,第一个签订协议,第一户进行搬迁,从而推动了整个村拆迁工作顺利完成。公平、公正处理村政事务,做到不偏心、不私心,才能让村民口服心服,树立干部威信。有二件事为村委会顺利开展工作打下了基础。一是2000年底有村民反映支部书记的堂姐夫在搭建违章建筑,支部书记得知后,二话没说就带领村委会人员到现场叫其自行拆除,致使村内的违章建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二是2002年前漕自然村拆迁中,有村民向村里反映,村主任的小舅子把19平方米仓库算作了住宅房子,认为这样不合理(由于中心区拆迁人员在丈量中看到是厨房,再加上房产证中未注明是仓库就把它算为住宅了),村主任到中心区查看资料证实后,当即把情况向中心区拆迁办反映,及时纠正了错误。拆迁办方国勇主任一句话充分说明了我村民主管理的真正落实:“汪董村顺利拆迁有二个关键因素,一是干部带头积极工作、以身作则,二是违章建筑没有,而且临时建筑比较少。”第三是建立起干群信息沟通渠道。①建网络,以党员、村民小组长为骨干,以村民代表、各类自治组织成员为基础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平时个别反映和开会集体汇报相结合,村委会能及时了解村民的动态;②落实谈话制度。规定村支部书记必须一年内与支部党员谈话一次以上、村民代表一届内谈话2次以上,村主任必须与村民代表一年谈话一次以上。这样既了解了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思想动态和村民的情况,又能增进感情,减少矛盾。如原村支部书记李金法,对村里很有意见,多次与村委会发生矛盾,后通过多次交流沟通后,与村里的关系大为好转,特别是陈家自然村的拆迁工作中,区府要求二个月内拆除,时间紧,同时也是我村第一次旧村拆迁。他不但第一个主动拆迁,还做好了二个儿子工作。在原村支部书记配合和影响下,陈家自然村在不到二个月内顺利拆迁完成;③多奔田头,多坐桥头,多接“拳头”(这里指激烈的意见),贴近村民。有些村民在村办公室单独谈话或座谈中比较拘束,不怎么提意见和建议,但在桥头、街头这些地方会把不敢发的牢骚发出来,所以作为村干部要多到这些地方听取意见和牢骚。就拿“房屋困难户”一事来说吧,公示后村民意见很大,反映强烈,村干部及时到这些场合听取意见,了解到部分村民认为“房屋困难户”是村里决定的,认为不公平、也不合理,村干部有私心,肯定得了什么好处,还有一部分村民要去上访。为此,村干部耐心地进行了针对性的解释:首先,“房屋困难户”是严格按照区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界定的,不是哪一个干部能随便改变或决定的。其次,公示也正是为了防止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出现,并不是最终决定,村民有意见可以按正常方式向中心区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及时召开了支部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解释说明,随后村主任带三名村民代表向中心区有关部门反映了村民的看法和意见,并向村民作了详细的结实,得到了广大村民的理解和支持,致使一起群访事件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加强民主监督,增强工作实效。加强民主监督是还民于知情权、监督权的有效途径,也是保证村干部依法办事和清政廉洁的必要措施。村委会为了更好地还权于民、取信于民,加强了村级事务的村民监督。一是成立村级理财监督小组,并从广度和深度上对公开的内容进行细化;村里每月的费用支出先由监督小组审核,每季度财务予以公开,并对“其他栏”一项,明细到每一笔使用原因及经手人。二是在工程上按规定进行民主决策后再公开招标,并让村监委成员与村三委会一起全程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因此减少了村民对此项工作的不信任,从而使这项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变成了现在村委会工作的亮点。以前村民认为做工程是村干部为了捞好处,投资建厂房村民不相信、也不放心,人民来信也上告不断,现在村里每年投入三、四百万元,村民不但放心了,并积极支持村里投入,认为不投,哪里有福利的提高、股金的发放,只要村干部做得公开、公正、合理,投资越多越好。三是加强上墙张榜公布,特别是涉及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如各类经济的补助、货币安置、股份制改革等的人员界定及通过的各项政策及时张榜公布,并把政策分发到每一户村民家庭,接受村民的监督。四是每年的工作计划、支部总结分发到村民代表手里,向村民汇报支部的工作成绩。
随着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制度的不断完善,村民们越来越体会到“村委会没有权,村里事务都是村民说了算”,参与村级事务的热情也越来越高,对村里工作也越来越关心。
二、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民主与法治氛围
村民素质的提高是开展依法治村的基础,只有村民的素质提高了,民主意识加强了,村民才会自觉参与民主管理。2000年下半年村委会提出以多种途径、多种形式来推动村民素质提高。首先,加大投入,改善硬件设施,建立起宣传阵地,投资近五十万元,建立起了村法制学校、一条宣传街、一块黑板报、二个二十平方米宣传阅报栏、五十余块宣传牌。第二,配备一名专职村委会干部抓好法制宣传工作,定期出黑板报和宣传图片,不定期分发法制宣传资料。第三,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培训。对党员、村干部主要是让他们了解和掌握农村有关政策,学习《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读本;对村民代表主要是加强如何运用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教育,去年新一届村民代表选出后,马上邀请区司法局宣教科老师给村民代表上法制课;对村民主要是进行实用性和实效性的法制教育。如这几年我村拆房、分屋,划分产权比较多,就邀请区司法局法制老师给村民上怎样分家划产,怎样规范办理相关手续的课程;再如去年上半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前,由于村民对这部法律不理解、误解很多(认为生一个小孩要押金五仟,生二个小孩却不用押金,就是在鼓励生二胎等),就及时邀请了区计生局领导对村民进行上课解读政策。通过三年多的各类法制教育和培训,全村村民接受教育和培训达1000多人次,培训面达80%。
三、取得的效果
村民委通过“四个民主”的真正落实,全村社会面貌有了明显好转。
(一)增强了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通过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动,促进了群众观念的转变,增强了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提高了村干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的自觉性。通过村级法制学校和其他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了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了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一组对比数字就能说明情况,1999年一年村民写人民来信到上级上访,涉及财务、工程等方方面面的事达六次。而现在特别是从2001年开始到完成四大工作期间,只有一封人民来信,无人员上访、更无群访现象。
(二)健全了村级管理的各项制度。通过制定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工程设施招投标规定》等一系列制度,把村民的权利义务、村务活动的程序、规划建设、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使村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了财务决策、村务管理的民主性、科学性。
(三)保障了村级集体经济的稳步发展。实施招投标制度,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集体资产承包经营时进行公开招投标,不仅减少了重大工程中的支出,提高了透明度,而且较大幅度地提高了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基数,增加了村集体经济的收人,最大限度地实现了集体资产的增值、保值。2003年租赁费达到180万元,比2002年增加了28%,村集体可用资金达到231万元,村经济合作社股东每人年分红1200元。
(四)更加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通过健全监督机制,加强了村干部的廉政意识和照章办事的自觉性。群众对村里的意见少了,与干部的矛盾少了,对村务的猜疑少了,关心村集体荣誉的人多了,参与村里事务的热情高了。今年的股东代表推选就体现这一特点。全村现有股东655名,由于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村委会召开全体股东大会,下发选举票推选股东代表,很多村民踊跃争当。由于村里的股东代表推选必须有二十一名股东的签名,一些村民还挨家挨户走访,发表竞选演说,通过激烈竞争,推选出了29名股东代表,并进行了选票公示。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继续深入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始终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逐渐改变村委会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努力适应城市化发展要求。
【关键词】现行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制度
1.宅基地使用权定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特征
权利主体是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客体是农村宅基地;权利取得要经过依法审批;权利无偿取得;权利无期限限制;权利受法律限制;数量和面积受限制;权利类型为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取得
3.1严格控制宅基地数量和用地面积 每户农民只能批准使用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受到严格限制;每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不能再申请批给新的宅基地。
3.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 农民必须按照相关规划申请宅基地建住房;必须在保护和节约耕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农民的宅基地;必须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民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3审批应公开、公平、公正 农民建住宅必须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无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分配由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宅基地的审核要听取当地村民意见,批准后的宅基地应予以公告。
4.宅基地使用权内容及限制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不限于居住用途;宅基地使用权包括有限的处分权,即权利人享有将房屋连同宅基地一同转让和出租的权利;农民转让和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农民将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不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成员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单位和个人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除了继承外,一户农民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5.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的问题
5.1农民追求财产性收入的要求 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是私有财产,而房屋等私有财产的继承、买卖、交换、赠与等转让方式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一户多宅问题普遍存在,造成了土地产权难以明确界定和处置等问题。受价值规律和大量潜在宅基地供需的影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非法流转的局面将不断出现,要求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应随着相关改革的深入有所调整。
5.2经济体制变革与城市化进程加快的要求 城市化进程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农村人口城市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城镇人口下乡也成为一种趋势。随着城市化进城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户将会通过继承、房屋买卖等方式拥有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另外一些城镇居民因工作、休闲等原因需要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禁止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外流转,不仅加剧了供求双方的矛盾,更不利于农村的进一步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
5.3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要求 随着各种土地使用权主体通过流转来获得相关土地收益的主观愿望越来越强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自发交易越来越多。根据市场需求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由流转,以实现农民的土地收益,已经成为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创新的重大推动力量。
6.现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的建议
6.1修改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条文 现行有关法律条文应取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把宅基地使用权规定为农民的一种财产权,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流转,允许流转形式多样化,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合作建房等。同时,法律还应做出禁止性规定,防止利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牟利。
1、对农村法治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存在偏差。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群众越来越看重物质利益和经济效益,并以钱作为看问题、办事情、论实绩的标准,因此,农民对依法办事及农村法治工作的认识大大减少,而村民委员会借口抓经济工作是硬指标,对农村法治工作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认为组织农民学法是增加农民负担,而且农村中的老人因年纪大且没文化,对法律法治搞不懂、听不进、没法用。作为村民委员会,忽视了农村法治工作对以法治村及提高广大农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2、农村法治工作“三无”现象依然存在。所谓“三无”是指农村无专职依法治理工作队伍、无专门的工作手段、无专项活动经费,农村法治基本流于形式,大多数村普遍存在简单、陈旧的宣传手段和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法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3、农村法治存在的难点。在农村开展法治工作,一是集中村民学习难。主要是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多,在家大多是不识字的老人,在时间、地点上无法统一,若分小组分散学习、人员太少,所以很难集中组织学习;二是农村中法治骨干难找,农村的村社干部文化水平低,对他们的法律培训又少,他们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不多,让他们给村社讲解法治,也只能念念法律条款,所以学习法律的效果不明显;三是难抓到点子,村民整体文化素质较低,学法基本上处于被动,大多数村民只有遇到纠纷才去了解法律;四是认同度不高,一些村民认为,在农村抓法治是搞形式,导致权大法的认识存在,个别村民遇到涉法问题时,习惯于求助家族势力,找关系,托熟人解决,这些现象的存在影响了村民学法的积极性。
4、农村依法治理基本保障有待及时落实,依法治理力度不强。目前,我乡没有司法助理员,有阵地无人员的现象长期存在,给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造成不便。
二、我乡农村法治工作难开展的原因
1、法治观念上重视不够,认识不清。一是村民法纪观念淡薄,工作难以开展,上面只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不重视,村里干部不会主动搞,个别村干部认为村民越懂法,工作越被动,因此对依法治理工作应付了事。
2、对法治工作责任不明确。区、乡的依法治理工作机构健全,但到了村一级就无人“接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就成了无人管事的工作,责任不明确的现象较为突出。
3、开展法治工作力度不大,措施不硬。首先,上级缺乏对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分析研究,形式过多,活动开展较少,未达到应有的效果。
三、我乡农村法治工作的对策
农村依法治理工作是为农民群众服务,因此,要联系当前农村实际,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着力建立农村法治工作机制,引导依法治理工作。一是配强农村依法治理工作骨干,做到有人管事,确立专职的法治宣传员,并与人民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真正把法治工作纳入村级事务管理中;二是落实工作责任,把农村法治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并与工作绩效挂钩,纳入乡对村的目标管理之中。
2、着力加强对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对农村专职法治宣传员要分级负责,层层抓好培训,充分发挥法律培训在依法治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乡要负责抓好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村负责抓好对户主的法律培训,通过培训,真正实现村、社、户都有法律明白人。
关键词:榕江;少数民族;法律;意识;分析
引言
随着新农村建设进程的速度加快,社会的各种矛盾日益复杂,维护村民的权益固然也非常重要。村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不仅会直接影响着村民的切身利益,也对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涉及村民利益的纠纷逐渐增多,如果没有妥善解决好这些问题就可能就会演变成基层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本文以贵州省榕江县三江水族乡分从村的调研为基础,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村民法律意识状况等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对策与建议,以期对提高村民法律意识有所助益。
1分从村基本概况
分从村位于榕江县西部,属三江水族乡所辖,全村共有四个自然寨,六个村民组,三百余户,人口1200有余。辖区内居住着苗、水、瑶族居民,其中,苗族人口约占90%。全村主要以发展农业、林业、畜禽养殖业为主。由于该村村民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高中毕业的村民占总人口的0.5%,初中毕业占10%,小学文化程度占40%,文盲占49.5%。45岁以上的村民受教育程度是偏低,文盲主要以女性居多。
2村民对法律的了解状况
对事物认识是了解事物的基础,村民对法律的概念缺乏认识就分不清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及民族习惯法的区别,容易产生混淆。尽管学界对法律的含义理解不尽相同,但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维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村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是推进农村法制进程和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方略。法律意识是构成一个国家法治的重要内容,在法治环境中处于重要地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了解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就是调查实证。笔者对该村的村民共300人进行随机访问,问:您知道什么是法律吗?村民对法律不了解的达到20%,其中主要是女性居多,60%的村民还是知道国家法律的制定,具有强制力,但是不能具体的说出法律的基本概念。这表明,大多数村民已经知道法律的概念。少部分的人是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年龄较大等因素不能说出法律的基本概念。由于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法律规范,从村民对这些法律了解情况就可以看出对哪些法律是比较熟知的,对哪些法律是比较陌生,可以体现出村民对法律的熟知情况。笔者对该村200位村民进行调查。20%的男性村民主要对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刑法有所了解,而对宪法、农业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几乎是不了解。该村苗族村民在古代主要是用民族的习惯法来约束民族内部的村民的行为规范。因为,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刑法在村民的生产生活中关系比较密切,而其他方面的法律则可能是在平时的生活中很少涉及,使得村民极少关注。一位王氏老人告诉笔者:“在古代,我们苗族村寨主要是由苗族寨老主持村内事务,村民发生纠纷或者其他盗窃事件等,都由寨老主持村内有威望的老人召开会议,来处理这些事务。”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习惯法已不能作为法律来维护村民的权利和义务了,但村民们可能还是受到传统意识等方面的影响,对法律的内容了解甚少。少数民族农村村民法律意识高低,除了受经济和文化素质因素影响外,还受到民族传统习俗等因素的影响。
3村民了解法律的主要途径
李育全在研究中指出:“当前,村民了解法律的途径十分单一,主要是依靠听人说,其次是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的宣传。”确实,当前农村村民了解法律的途径是非常单一的,分从村由于信息相对闭塞,部分村民只要通过广播电视对法律知识有所了解,从报纸了解甚少。通讯信息的落后,直接制约了村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了解。笔者对该村200位村民进行调查。该村村民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了解法律知识,30%的村民通过新闻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等了解法律,50%的村民通过别人对法律或者法律事件进行评价而了解法律有人自己主动学习法律。村民因通讯条件和文化素质的落后,难以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广播电视和听别人说为主,而通过报纸、普法宣传、自己学习的途径了解法律知识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少的。从调查中发现,因少数民族农村信息的闭塞,村民通过传统的方式来了解法律知识居多,村民主动去学习法律的极少数。这也说明村民对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要是平时对法律的需求少,大部分村民不是为了满足自身的需要去学习法律知识,而是被动的接受。从而,也就影响了该村村民整体法律意识的提高。
4村民对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的处理
自古以来,农村社会常被认定为“人情社会”,这是因为农村社会主要是靠人情、伦理、民族习惯法等来调整的。要了解村民对法律的认识,就需调查村民对人情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态度,笔者对该村260位村民进行了调查。该村村民认为法律重要的人数所占调查人数的60%,认为人情重要的占31%,弄不清楚的占9%。说明在村民心中法律是大于人情的,这较传统社会中“人情至上”理念是一大进步。但不能忽略还有部分人认为人情大于国法的观念,出现此类的观念与少数民族人情观念等因素相关。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表现为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既包含了法律权利在内,又包含了法律义务在内的社会关系。在新农村建设中,村民对法律权利义务的认识程度,直接关系到村民能否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规范其行为,履行应尽的义务,依法正确解决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纠纷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意识。笔者对该村的100位村民的维权意识进行调查。50%的村民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会寻求去救济和维护;也有部分人可能因自己的权益受损的程度相对较小时,就会选择自行解决;10%可能只有当自己的权益受损的程度相对较大时,才会通过外接的力量即“打官司”解决。
5提高村民法律意识的对策与建议
5.1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村民的普法教育
在西部少数民族一部分农村地区,村民的文化素质都相对偏低,对法律知识都缺乏了解。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组织村民在闲暇的时间进行法律学习,并邀请基层政法工作者或律师来对村民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讲解。其次,丰富普法宣传形式。在调查中发现,村民主要通过广播电台报纸等媒体来了解法律,那么就发挥媒体在普法宣传中的重要作用,制作优质的法制节目、法制专栏,通过典型案例形象生动的宣传法律。建立普法宣传栏、法制黑板报,发放法律宣传册等,让村民能够就近获取法律知识。同时,发挥律师和高校在普法宣传中的重要作用。
5.2应建立农村法律咨询中心
因少数民族农村信息的闭塞,村民对法律知识在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在普法教育和宣传中,村民往往是被动接受法律知识,而这些法律知识不一定满足每个村民的法律需求。建设村民法律咨询中心,解答村民在实际生活中所遇到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能够及时为农民提供解决生活中产生的纠纷的建议与方案,充分发挥村民学习法律知识的主观能动性。同时,要处理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应适当培养懂得民族习惯法的少数民族法官群体,让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韦留柱.村民法律意识的调查与分析———以河南农村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8(17).
[2]顾介康.民主政治建设的理性探索[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3]李育全.农村社会法治论[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9.11.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普法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以对法律现象的认知为起点,形成的关于法律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农民法律知识、对法的本质和价值的认识、对法律现象的认知和评价、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态度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而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正是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对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关于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统计
为了解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笔者向湖南益阳某乡八个村的部分农民发放了调查问卷共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0份。其中男性占60%、女性占40%,小学学历占30%,初中学历占50%、高中/中专学历占19%、大专及以上学历占1%。问卷内容主要涉及到法律基本知识、土地征收、婚姻法等方面的内容。部分问题的调查情况统计如下:在对“法律的作用”(多选)的认识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管理国家的,6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的,20%的人认为法律就是刑法,是用来打击违法犯罪的,20%的人认为法律是用来限制老百姓的自由的。在农民法律知识的获取途径(多选)上,选择广播电视的占90%,选择书本的只占10%,选择宣传栏的占30%,选择网络的占10%,选择其它的占30%;在法律对农民的价值上,有80%的人认为法律有用,认为法律可以保护自己的权利,20%的人认为法律无用,认为法律反正还不是由当官的人说了算。在回答“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您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吗?”时,有50%的人认为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损的权利,也有50%的人认为会选择村干部或村里面的老年协会的比较有名望的长者来调解纠纷,这样更经济省钱更节约时间。在对“法律与政策关系”的认识上,选择法律大于政策的占60%,选择政策大于法律的占35%,选择效力一样大的占5%。在社会现象认识的调查中,70%的人认为结婚不仅要男女两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还需办理结婚登记证明,30%的认为只要男女二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是夫妻;对家长打伤孩子有60%的人认为不犯法,只是家长教育孩子的一种方式而已,40%的人认为如果打伤了的话,是应该要坐牢的。在对法制宣传的调查中,50%的人参加过法制宣传,主要是集中的法律咨询、打横幅、还有宣传栏的形式,90%的人认为政府应该多组织法制宣传,并且要用多种形式特别是农民容易接受的形式进行法制宣传。在回答“在征地中政府怎么做才算合法?”时,85%的村民认为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保障农民的知情权,要把征地的事情事先告知农民并与农民协商征地补偿事宜,这样做才公平才合法,15%的村民认为,政府讲了算数,我们没有办法。
二、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分析
由以上调查可知,农民普遍认为法制宣传对于增强法律意识、促进人们更好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很有必要,因而,对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也越来越重视,参与积极性较高。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提升,法律意识得到了加强。人民调解已经深入人心。但总的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是停留在一个相对较低层次的阶段,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还存在差距,法律对他们来说仍然是遥远的。农村法律知识贫乏。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它是农民法律意识形成的及时和理性基础。农民对法律知识掌握的多少,既影响对自己合法权利的维护,又影响自己对法律的遵守。通过调查发现,该乡部分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或知之不全,或完全不知,对法的本质认识不清,大部分的人认为法是用来管理国家的,就连与他们切身利益有关的婚姻登记行为、家庭暴力行为也不能进行一种正确的法律评价。他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大部分是凭直观感觉从电视和广播等途径获得,想主动从书本上获取法律知识的人少而又少,因而不能形成对法的一种系统性的认识。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接触是法律内化及法律意识形成的前提,农民法律知识的有限使得法律意识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以前相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但整体而言仍然很薄弱。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部分农民对法律没有认识,不习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当遇到自身权利被侵害时,要么浑然不知,以“法盲”“法愚”的形态展现于社会;要么屈从于权威,忍气吞声;要么置法律规定而不顾,“以暴制暴”。在调查中,有50%的农民在自身正当权利被侵犯时仍然没有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农民法律信仰偏低。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然而,通过调查发现,接受调查的人中只有一半认为遇到纠纷时会选择法律途径解决,而另一半则会选择采用调解等其它方式解决纠纷,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因为他们认为坚持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耗时耗力耗钱伤不起,成本支出往往高于收入很多。虽然大多数的人认为法律是有用的,但也有近20%的人认为法律最终还是由当官人的说了算,并坚持认为政策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法律的效力。由此可知,由于人们对法律的不信任,导致一部分人视法律为无物,因而无法从内心去崇尚法律、信仰法律,从而出现了农村法律信仰水平偏低的状况。
三、提升农民法律意识的对策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