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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土地规划

村庄土地规划

村庄土地规划范文第1篇

村庄规划是协调农村空间布局,合理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当前,开发区村庄规划工作比较滞后,制约了旧房改造、村庄整治等工作的正常开展。为切实有效地开展村庄规划等工作,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1、村庄规划的操作程序

①申请。村两委向规划建设分局、村镇办提出村庄规划书面申请并提出初步规划意向。

②确定设计单位(由社会发展局确定)。

③实地勘察。组织规划设计单位、村镇办、土管所、联村干部、村两委人员实地勘察。

④套图。规划建设分局根据相关规划、各部门意见出具红线图。土管所根据土地利用总规,出具用地红线图。经分管村镇规划领导、土管所所长、村镇办主任联系后,可到规划建设分局、土管所套取相关规划图。

⑤拟订规划方案。设计单位根据以上相关资料,提交规划总平面图方案。

⑥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向村民代表大会提交规划总平面图,并征求村民代表意见,反复酝酿,确定总平面图,并填写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意见表。

⑦编制村庄规划。规划设计单位根据总平面图,正式编制村庄规划文本。

⑧公示。规划建设分局出具公示单,在行政村显要位置公示村庄规划相关内容,公示期30天。

⑨送审。公示期满后,汇总村庄规划文本、村两委干部及村民代表意见表、公示期照片等资料,上报开发区规划建设分局审批。

2、村庄规划设计标准

村庄规划设计年限为2011­—2020年,设计标准为150M2/人(人口数以现有人口数为基数,土地未征的村的人口数按照自然增长率2.92‰计算,计算到2020年)。原则上房屋设计层数为四层半,底楼层高4.5米,二、三、四楼层高均为3米,半楼檐口层高2.1米。

3、村庄规划设计单位的委托及设计经费

由社会发展局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村庄规划。委托合同由社会发展局签订。本次村庄规划设计经费,经规划建设分局审核后,由开发区拨付。原则上开发区只承担一次的设计费用。

4、相关行政村国有土地出让工作

①村两委提出国有土地出让申请,同时说明拟出让地块位置、面积以及土地出让后所得资金的用途。

②国土所、规划等部门审核拟出让地块的性质、规划等情况。

③社会发展局审核村集体所得资金用途、以及国有土地出让的资格等情况。

④符合国有土地出让资格的,由社会发展局召集村镇办、规划分局、土管所相关人员到村勘察现场,经讨论研究后确定拟出让地块。

村庄土地规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自然环境;空间结构;交通组织 ;产业规划

引言:

城镇化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断发展,村庄规划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新农村建设中,各地要加快村庄规划和建设,近几年新农村建设受到广泛的关注,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搞好农村规划是关键。

1.建设新农村的必要性

1.1 我国村庄的发展历史

中国历史悠久,文化多样,地域广阔。村庄规划建设的结构和功能受地理环境和生活习俗的影响而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传统村庄建设中的建筑物风格能代表各自的地域风情,但长期以来村庄的规划整治不集中,没有统一规范的结构和布局。还存在一些偏远贫困地区建筑破旧,公共设施落后,卫生条件差,生态环境恶劣等问题。因此需进一步加大村庄规划和建设力度,来使村庄的结构和功能规范完整。

1.2 新农村村庄规划的任务

村庄规划和建设主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基于科学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村庄的地理区域条件和发展现状,合理开发、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调整村庄生产结构,合理规划村庄分布和道路等设施建设,使生态相融合、协调发展。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要在掌握该地区的历史演变,自然条件及目前和施工条件的基础上来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利用村庄土地,来促进当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及农村居住环境得以更好的发展。

1.3 新农村村庄规划的基本原则

村庄规划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将弘扬和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工作做好,使历史与现代科技相适应。改善村庄生态环境,加强村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新农村的建设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形成有地域特色的新农村。

1.4村庄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41缺乏规划,建设零乱。

1.42建设中对环境进行了破坏,乱搭乱建情况普遍严重。

1.43破旧房屋、危房多。

1.44公共设施不配套,难于适应时展的要求

在大多乡村中,通常情况下,房屋仅能满足居住和生产的功能,不能与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等公共设施相配套,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利于人们的生产发展。

2.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的方法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宗旨。进行新农村建设,规划改造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地理位置分布、和农村规模采用不同办法进行逐步改造。最终实现建设目标,提升村镇建设水平。

2.1 搞好新农村村镇建设规划

新农村村镇建设规划时要按照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严格控制耕地的使用,在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条件上实际安排好建筑和住房及其他设施的建设用地。制定一个有科学合理的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

2.2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在村庄整治规划中充分考虑居民的生产生活要求,完善基地内路网和基础设施。村庄道路要充分结合自然地形,满通和消防等功能要求。尽可能的建立比较完善的基础设施系统,做到雨污分流,切实改变有些地方目前污水横流现象。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标准,完善农村公共服务设施。

2.3 加大新农村村容镇貌改造力度

改变新农村村镇面貌,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现状。引导和组织人们做好街道绿化和清洁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利用土地。

3.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的保障措施

3.1科学规划村庄布局结构

新农村的村庄规划建设应尊重客观规律,合理开发,因地制宜。源于旧村改造的基础,以农民的需求为出发点,一切从实际出发,建设规划要立足与当前的工作重点,展望未来,不劳民伤财,不大拆大建,不搞政绩工程。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实用,经济安全,可持续发展。3.2完善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政策

加强集体土地使用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搞好村域土地利用规划,按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的要求,建立完善宅基地流转机制。土地调整和合理利用是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关键,应该统筹规划城乡的土地利用和控制,合理安排村庄建设用地的使用。充分考虑农民居住现状、生产经营合理布局的需求,提高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与新农村建设用地的衔接。调整农业用地,减少浪费土地和闲置土地,规范土地的流转。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合并,或向中心村、镇集中。加强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平衡。对失地农民生产生活妥善安置,解除后顾之忧。

3.3重视安全工程的监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中,要制定相关制度和策略,采用适当监督方式,不仅有利于制度的有效落实,还可以使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安全工程的管理中,提高群众参与度,也是有效实现安全工程管理的方式之一。以往管理方式中,群众参与度不高,导致一些意见和建议以及经验无法集中,随着群众参与度提高,导致安全监督工程管理的加强,监督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应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工程建设应推行项目法制,要坚持按项目管理,切实把好材料设备采购关,把好施工队伍选择关,质量监督关,检查验收关,发现不合格要立即采取措施整改,不能让不合格工程投入运行,加强资金管理,要统筹安排,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以防资金流失。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水库的水源水质安全。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加大对全市污染源的管理力度。对较大规模的水厂,还要建立水源保护应急服务机制,确保供水保证率达到有关规范要求。

4.结语:

近几年新农村建设受到广泛的关注,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搞好农村规划是关键。农村的发展能够进一步促进城市化发展。村域规划的各个环节必须把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始终。尊重科学,积极引导群众主导的村庄建设理念。提高农村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与时俱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到扩大公共服务,围绕实施各种项目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环境的改善,加强农村文化建设,为农民提供最根本的公共产品和必要的人工服务。

参考文献:

[1]贾军;杨磊;;浅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0卷)[C];2008年

[2]保海芬;薛红辽;;浅谈低碳型新农村及公共服务设施[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2011年

[3]姚亦峰;;新农村建设视角的江苏省镇域景观规划研究[A];中国风景园林学会2011年会论文集(上册)[C];2011

[4]彭娉娉;;新农村规划中塑造村庄特色途径的探讨[A];土木建筑学术文库(第15卷)[C];2011年

村庄土地规划范文第3篇

主题词:规划;实施;新农村建设

中图分类号: F320.2 文献标识码:A

东山村地处临海市白水洋镇区东面,是白水洋镇的东大门,原村庄建设用地为81亩,人均用地面积为 46平方米。通过科学编制规划,大力实施康居工程,共拆除老房160间,收回闲置土地面积9100平方米;村庄规划中,规划总用地112700平方米,人均用地面积95平方米,可安排农民建房201户,目前一期已经落实120户,极大推进了新农村建设。

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逐渐增加以及新农村建设对农民居住环境提出新的要求,农民建房热情日益高涨。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导致当前农民建房难这一问题比较突出,通过对东山村实施康居工程深入分析,我认为当前农民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建房用地指标紧缺和土地三统一问题。

由于国家对耕地加强了管理,土地指标本身就很有限,再加上有限指标中大部分又用于工业、商业等发展,真正可给农民建房的指标少的可怜,从而导致现在大量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的地基无法审批。现在有部分村由于村内关系复杂,村两委意见不统一,本应统一集约安排的集体土地无法征用,导致村民建房所用土地靠个人私下自行协调,难度很大,最终严重阻碍了村庄规划实施。同时,往往土地是村级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无法三统一,村民自行买卖土地,导致集体资产严重流失,大大影响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

2 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衔接问题导致建房难。

其一是有些村庄由于集体经济空白,村庄建设规划编制费用无法落实,导致了村庄无规划,村民建房无法审批;其二是有的村由于村庄建设规划过于理想化、脱离实际,从而导致规划变成“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根本无法实施。加上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等原因,国土和建设部门编制规划时各自为政,缺少衔接。往往建设部门审批的规划送到国土部门无法办理,或者国土部门允许的地方又没有建设规划,致使村民建房左右为难。

3 违章建筑和应拆未拆老屋遗留问题。

农民急需解决建房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又很难落实地基或审批,部分农民就擅自违章建房,而有些村民则认为现有审批的两间地基100平方米,面积太小,不能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于是部分农民就擅自加长进深,从而造成了违章建筑有越演越烈趋势。加上现行镇级监察特别是城建监察力量薄弱,处理违章建筑往往忙于应付。由于违章建筑发生,往往导致村庄规划严重破坏,造成土地大量浪费,甚至使邻里产生纠纷,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最终加剧了农民建房难的问题。

由于现行土地管理和历史原因,现在很多村庄农民已建新房,但应拆旧房未拆,致使村内房子越建越多,人均用地越来越大,大量的宅基地得到闲置,村庄规划无法实施,道路无法通行,空心村现象越来越严重。从而严重影响了村庄规划的实施,导致了村民关系的复杂化,造成了严重的后遗症。

4 建筑立面单调,道路给排水等配套设施严重滞后。

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审批时没有专门设计的施工图纸,农民建房往往是互相模仿,每个村庄的建筑都如火柴盒一般,造成了千村一面。由于大多数村庄村内道路没有硬化,又没有自来水和统一的排污设施,污水无法排放,造成地下水污染,影响身体健康。同时缺少竖向规划,往往造成每幢房子室内标高不一,容易导致邻里纠纷发生。

针对东山村农民建房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大力推进康居工程建设,可有效破解农民建房难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解决:

4.1突出整村推进、占补平衡、拆建并重,确保康居工程建设保质保量完成。

结合山区村搬迁工作,探索“农民公寓”建设。科学规划,凸显特色,注重规划和建筑式样和质量、注重村庄整治以及农民社区化建设等工作,做示范村和精品村。同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自愿退出农村宅基地的村民,按照标准给予补偿。对于自然村撤并和整村搬迁的村,引导农民向镇区或中心镇集聚,促进人口集聚。

4.2 努力拓宽筹资渠道,为工程建设中提供资金保障。

资金保障是康居工程建设能否顺利开展及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关键,鼓励和组织村民或其他经济实体投劳、投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收社会方方面面的投入,降低整理成本,扩大筹资渠道。在村级联建过程中,加大村集体、村民应享受政策的体现力度。

4.3 做到村庄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紧密衔接。

为了避免国土和建设部门编制规划时各自为政,缺少衔接等问题的发生,在编制村庄规划时,要求国土和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保国土和建设部门编制规划时做到两个规划高度衔接。同时对农民要求申请建房的位置,国土和建设规划有关人员应该一起到现场踏勘,进行审批前联审,责任到人。

4.4 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先行。

按照村庄建设规划,对村内的主要道路进行了全面硬化,并全部埋设好排污设施,村内环境得到大大改善。然后引导村班子对地基向村民实行公开招投标,此举,不但可以成功解决村民的建房问题,而且使村集体经济得到了快速壮大,从而使村庄建设形成了良性循环。

5抓好样板房建设和建筑工匠管理。

为了解决建筑立面单调,千村一面问题,我们针对该东山村实际,设计了三个建筑方案,特别抓好第一栋样板房建设,专门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根据对农村建房的分析,建筑工匠对建房的式样和房屋质量提升相当关键,农民建房式样往往听从工匠引导,工匠队伍的素质对房屋设计的科学合理和建筑质量的提高起决定性作用。该镇将进一步加强农房质量和安全工作,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制度,把农村的“土工匠”变为农村建房改造的“建筑师”,引导农户自觉聘请建筑工匠参与农村建房改造,保障建房质量。

参考文献

村庄土地规划范文第4篇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邮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模,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的建筑材料和建设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作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地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村庄土地规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村庄整理;适度集聚;节约用地;集约配置;城乡统筹

1 前言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农村居民点整理建设是新农村建设中的着力点[1]。通过村庄整理整治建设,后续的土地整理,有利于高效配置城乡土地资源,缓解经济建设与耕地保护的矛盾,促进土地要素在城乡间的高效流动,构建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利用格局[2],确保村庄建设资金的投入。在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理念指导下,推进乡村经济建设、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的全面开展,走可持续发展的新农村村庄建设之路。我们在承担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镇域村庄布局规划规划设计中,做了一些探索性的工作,寻求新的解决方法。

2 项目概况

双柳街位于武汉市东、新州区南,距新洲城区驻地20多公里,南临长江与鄂州相望,北滨张渡湖区,东接黄冈市团风县,西临阳逻开发区,境内水系有一江(长江)二河(倒水、举水)三湖(张渡湖、七仙湖、桃花湖)环绕。双柳街地处湖区与长江之间的带形冲积平原,沃野平川,绿树葱茏,地质条件优良,地势平坦.双柳街的规划范围是双柳街的行政管理范围,总面积107.34平方公里,辖镇区和42个行政村,总人口5.42万人。

3 问题与对策

3.1 现状问题

行政村数量较多,各行政村人口规模基本在1500人以下,自然村规模多在300人以下,各村的居民点规模小,布局又分散,不利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村民对基础设施的享用,虽然建筑质量较好,但整体居住环境有待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薄弱,特别是农村用水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重滞后;蔬菜种植历史悠久,基础强,但还需要推进规模化。

3.2 现有的优势

以阳大公路为轴向的村镇布局基本形成。阳大路自西向东横贯全境,是全街对外交通联络的重要通道,全街大部分的村庄沿这条路分布,沿线的村庄基本上也都以蔬菜种植为主,蔬菜产业优势明显,水产养殖有一定规模。

3.3 思路和对策

根据乡镇的特点,发挥蔬菜和水产的产业优势,打造品牌农业;根据村庄的实际,综合考虑其社会宗族关系、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村民意愿以及村民生产出行要求,科学的进行村庄合并,控制村庄为合理规模[3]。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对现状土地资源进行整合和优化,提高土地利用率,集约使用土地。增强镇区的发展极核和辐射作用,综合考虑城镇与农村建设的协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切实改善乡村的生活条件[4]。

4 规划镇域层次体系

规划对村庄进行撤并,将现有散乱布局的村民居住点整合为紧凑分布,进一步归并土地,实现农村的集约化发展。共合为中心村为32个,人口规模一般在600以上。基层村15个,人口规模一般在300以上。

按中心集镇、中心村、基层村三级配置双柳街村镇层次体系。

中心集镇:刘镇街区,它是全街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带动全街区域经济发展的中心集镇,集中发展工商业和服务业。中心村32个:是以农业为主,适当发展为生产或生活服务的三产服务业,村委会等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分布在中心村。基层村15个:是一般的农村聚集点。

5 控制用地规模

镇域总用地面积为107.34平方公里,现状建设总用地972.63公顷,其中镇区26.6公顷,农村建设用地946.03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79.6平方米。根据《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双柳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第二级控制为80~100平方米,规划镇区按人均90~100平方米控制,村级居民点按人均80~100平方米控制,确定镇区建设用地规模为108公顷,农村建设用地403公顷,总建设用地511公顷。平均每个行政村建设用地11.2公顷,中心村建设用地规模平均约5-9公顷/村,一般村级建设用地规模平均约2-5公顷/村,通过村庄规模的整理,适度集聚,复垦节约土地达到461公顷。

6 实施措施

6.1 近期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

道路:扩建刘大公路和新大公路达到镇二级道路标准,同时建设镇区内的长途车站等道路交通设施。

给水:改造完善现有双柳水厂,使其达到设计规模达到0.6万m3/d,提高供水压力。配套道路建设布设输水干管,解决刘镇及附近村庄的生产和生活用水问题。

排水:近期对现有明渠进行疏通整治,同时配合近期道路建设修建该地区排水管道。

电力:以镇区变电站35kv电源为支撑,近期新建35kv大埠变电站,沿主要公路架设10KV主线电缆,清理高压走廊,支线沿至各村庄的道路南侧或东侧架设,解决双柳供电不足的矛盾,提高村湾主变电容量。

环卫设施:对每个村庄结合设施的服务半径要求,对垃圾收集箱等均按规划要求合理进行配置,对每个村湾的杂物间、牲畜圈、私厕进行拆除,对公厕、牲畜圈等进行新建;每个镇区设一个垃圾转运站。

水体整治与绿地景观建设:根据村湾整治规划的要求,每村至少有一口当家塘。通过招投标形式,对村湾现状水体砌坎、围护及步行道建设,河道两侧种树植草。清理荒地,拆除乱搭乱盖的棚户,对房前屋后及宅旁的空地进行绿化。

6.2 近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每个村庄设一个文化站(室),可兼作村民活动室,建议文化站(室)与村民委员会设在一起。每个村庄设卫生所、计生站一个。设多功能活动场一个,布设一定规模的健身器材。

6.3 建设引导

建议要严格控制非保留村庄新建住宅,凡申请在非保留村庄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因道路、交通、水利、招商引资建设拆迁的农民一律安排到镇区和规划的村庄居住;利用基础设施配置的调控手段,新建和改善规划和保留村庄的基础设施,非保留自然村庄的基础设施不再配套和完善。要限制村办企业的发展,凡村组新办工业一律到镇区工业小区建设。

6.4 空间清理

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清理多余的道路和废弃老住宅、电力架空电缆以及其他不再使用的基础设施。凡通往非保留村庄的道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在非保留村庄完成撤并后,均应及时清理拆除;在规划村庄内新建住宅后,原老住宅应及时清理拆除。

7 结论

从双柳现实状况的实际出发,遵循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有利生产、方便生活、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村庄适度集聚和土地等资源节约利用,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集约配置,促进农业生产和生态空间的整合[5],实现新农村村庄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推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张衍毓,刘彦随,王业侨等.统筹城乡视角下村庄整治建设的模式与途径.[J]地理科学进展.2009,(11):977-983

[2]栗滢超.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路径探讨.[J]河南农业科学.2011,(2):5-7

[3]余小平.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村庄建设.[J]农业经济.2008,(7).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