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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会计处理办法

工会会计处理办法

工会会计处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

由委受人大、政府委托代拟的法规、规章和委内自行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的分管职能处室为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其运作程序为:

1、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和其他处室提出需要制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计划送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汇总,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

2、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根据办公会议意见制订委年度文件制订计划,其中法规、规章报省法制局,争取列入相关的立法计划。

3、有关行业办、中小企业局、处室按计划组织起草,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起草工作的指导以及负责文稿的论证工作。文稿形成后由法规与产业政策处会签,经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送委主任签发。

第三条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制订

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订工作的分管职能处室为法规与产业政策处。其运作程序为:

1、法规与产业政策处根据省政府和委领导及有关行业办和处室要求,提出拟制订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经综合处、投资与规划处等处室会签,报委领导审定。

2、由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牵头,会同有关行业办和处室制订工作方案,落实起草部门。有关行业办、处室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提纲,经法规与产业政策处组织会审后着手起草。

3、法规与产业政策处负责对起草工作的指导和对文稿的论证。文稿形成后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由分管委领导签发。

第四条投资项目的审核、上报、审批程序

投资项目(包括外资项目在内的技术改造和建设项目)的分管职能处室为相关的投资管理处室,如技改项目为投资与规划处。其运作程序为: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申报审批。

(1)相关材料具备报委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委办公室分送相关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以及投资管理处室;

(2)由行业办或专业处室从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建设布局、经济规模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转给投资管理处室,超过时限不提初审意见的,投资管理处室可直接审核;

(3)经行业办或专业处室初审并经投资管理处室平衡审核初步同意的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批复有关部门和地方;其中,上报国家和省政府的由委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审签;

(4)限上项目上报国家后的催批工作,以投资管理处室为主,有关行业办和专业处室做好对口司局的配合工作。国家对项目的批复,由办公室送投资管理处室,并复印送有关行业办或处室,转发文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后下达;

2、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和审批。

国家和省审批的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由行业办、专业处室会同投资管理处室组织审查,并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批下达。建设条件能自行平衡解决的部分限额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委委托市经委(计经委)组织审查和审批,报委备案。

3、国家项目的开工报告。

地方或部门上报后,由投资管理处室拟文报分管委领导审批转报。

工会会计处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工会会计处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意义;问题;措施

一、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的意义

首先,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有非常重要的政治意义,它关乎党群关系,关乎政府形象。街道办事处是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它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专门管理街道工作,是当地的经济社会管理机构等,街道办事处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是行政村,和当地居民关系较为紧密。因此,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会影响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它是居民判断党和政府是否廉政、勤政的重要参照,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关注度需要提升到战略高度,特别是街道办事处的财务工作。

其次,街道办事处加强财务管理有利于街道办事处自身的发展。目前,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还有很多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历史机遇中,街道办事处更是要抓好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将其作为街道办事处规范自身工作的切入点和提升点。这样有利于提升街道办存在的现实意义,使街道办可以做好自身服务角色的转变,提升其服务职能和公共职能,使其得到群众的认可。

再次,街道办事处加强财务管理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意义。街道办事处是政府的基层组织,它的财务管理能够让政府知晓基层经济发展,知晓基层的经济数据,有利于提升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另外,在金融危机影响到财政收支的现状下,在建设节约型、和谐社会的历史号召下,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能够让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更加科学,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资金支出等,最终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现存的主要问题

第一,财务人员素质不高。一般街道办事处的财务会计人员较少,很多街道办事处难以招聘到合适的财务会计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很多是随意搭配的,他们的专业水平较差,不能够按照专业的规范进行会计处理,因此造成账务处理很不标准。另外,街道办事处的财会人员调动较为频繁,财务类岗位也没有办法互相协调和监督,工作的交接较差。

第二,财务基础薄弱。目前,街道办事处的财务管理制度仍然比较落后,没有完善的相关制度设计和执行,这造成了财务管理的无序。很多街道办事处没有相应的预算、决算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这就导致了街道办事处的经费支出、办公开支等没有有效的监控,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也没有计划,审批混乱,资金安全性差,运营效率差。

第三,固定资产管理核算不完善。首先,在核算上由于技术素质不够,很多会计人员并没有分清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造成很多不符合固定资产的项目入账,而有些应入账项目却没有入账。其次,在管理上简单粗放,容易产生账实不符的现象。例如,有些固定资产并没有定期盘点,没有及时对调入、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记账;有时候街道办事处无偿使用所属社区购置并入账的办公设备等并没有开具调拨单等。

第四,财务核算不真实。很多街道办事处按照其内设部门分别设账,向财政部门提供也不是合并报表,而是行政经费账的报表,这就会导致报表难以全面反映街道办的总体财务,影响了政府部门分配社会资源,也不利于廉政建设。街道办容易出现财务核算不实,决算不准的现象,如街道办将收取的道路改造配合劳务费计入暂存款科目,就导致收支不准确等现象。

第五,重大事项履行不规范。首先,很多街道办在工程管理上不严格,如有些街道办在办公楼装修中并未将该工程单独核算,完工也没有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表等,这就缺乏对工程质量、竣工及结算的管理。其次,有些街道办事处的大额支出没有相应的合同,有时有些街道办在做宣传、广告等支出并没有和设计公司及其他供货单位签订合同,结算也没有签字验收等;另外,有些街道办事处并没有通过政府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而是自行购买一些设备。

三、街道办事处现存财务问题的主要原因

第一,街道办事处定位不明确、职权不匹配。在我国目前“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体制下,街道办事处作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除了有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外,还有事业、经济、城管等职能,职能迅速膨胀,大量的行政、执法、街道经济发展等任务压力导致街道办的工作重心容易发生偏离,经济职能压力大,容易导致政企不分,这就会让街道办难以集中精力搞好自身的财务工作。

第二,领导不重视,法制意识不强。街道办领导对财务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很多领导并没有理解到财务管理的重要性,仅仅将财务管理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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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为财务人员不贪污、数据准确即可。为了各种目的街道办领导也会大力进行投资等,财经纪律性不足,在财经法律意识的认识上较为薄弱。而有些街道办的领导在接待费等的开支也没有限制,对公款的使用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甚至用公款搞个人娱乐,本位主义思想严重,没有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权力滥用现象严重。

第三,财务管理体制并不健全。目前很多当地政府仍然没有对街道办进行有效的管理,很多市区级政府并没有对街道办、乡镇等进行有效系统的财务监督,没有设立专职的机构,也没有配置专职的人员进行该项工作,主要还是靠财政部门的会计科人员兼任,这就容易导致当地政府无法直接了解到街道办的财务水平和资产分布情况,也没有正确地将这些单位的财务预算纳入正常统一的预算内,街道办财务人员碰上相应的问题也难以向上级专业人员进行咨询等,容易出现问题,无法及时准确地传递单位的经济信息等。

四、街道办事处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街道办事处职能,集中精力做好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

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过于膨胀导致其精力分散,无法做好本职工作。政府要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转变自身的职能,作为基层政府组织的街道办事处,它需要剥离职能中的“非政府”因素,将其职能范围收缩至社区管理和公共服务上,将原本属于社会和市场的职能交由市场和社会来承担,以利于其他组织作用的发挥,并充分发挥企业、市场对街道经济的带动效应。这样街道办事处才能够有精力和时间集中于提升自身社区和公共服务职能,这才能逐步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平。

这种职能的收缩可以参考上海市的社区建设改革方案,它的方案主要是对社区职能的重新划分。对于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能要区分工作内容,只有对社区街道内的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内容才是以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进行;对于监督专业管理的职能,如公安、工商、税务等,由专业部门承担,街道办事处则只是起到监督、督促和配合的作用;对于组织公共服务职能的改革,街道办事处也只是承担和当地群众关系密切的服务事项;对社区自治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主要是指导、帮助、服务当地社区内的自治组织和自治制度的建立等。这样的改革能够为街道办事处的职能进行剥离,利于街道办事处自身职能的体现。

(二)领导重视,加强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完善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当地政府要高度重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将其财务管理、街务公开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大事情抓好抓牢,将该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人员考核和责任管理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街道办事处领导的年终政绩考核内容。审计部门也要加强对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抓紧这项工作,可以进行任期事中的审计,加强对这些领导干部的经济监督和审计。

同时,当地市区政府还需要建立专职的部门,配置专职的人员加强对街道办和乡镇政府等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对街道办事处等宣传最新的财经法规和政策,并提供相应的咨询和辅导等,市区政府也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加强对街道办事处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服务。街道办事处需要定期向是区政府提供月度、季度、年度的报表,由区政府进行审核以查错防弊,并发现其主要的问题予以有针对性地教育和提升。

(三)建立财务核算中心,完善人员配置,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

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财务核算中心,以集中反映街道办和其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整个街道办的财务状况,可以在街道办及其所属部门内成为财务核算中心,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将所属单位的资金和财务活动纳入街道办的财务中心管理,进行统一的资金核算和会计核算。对人员的招聘要加强对人员专业素质的考核和评估,进行公开的招聘,在招聘中对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门槛限制,减少关系户的影响;在招聘后要加强岗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等制度,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动态考核和提升,通过形式多样的考核和培训等加强财务人员的自我提升和相互提升。

工会会计处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离开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且居住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学习、旅游、就医或者因公从事其他活动者除外。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七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入的育龄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入育龄人口的婚育证明,建立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通报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情况;

(四)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出的育龄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为流出的育龄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出已婚育龄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与流出的已婚育龄人口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系,检查责任落实情况;

(四)落实对流出人口中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有关奖励和保障措施。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育龄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生育状况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由国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简称婚育证明)。

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

第十一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节育措施。

第十二条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三十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十五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现居住地地址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三条异地开展工商业务活动的单位,应当与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自到达现驻在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现驻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副本。

末与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的,应当自到达现驻在地之日起十五日内与现驻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将副本寄回单位常驻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就业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并将办理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待其补办后方可办理有关证件。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在招聘、雇佣育龄流动人口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对应当办理婚育证明而未办理的,督促其补办。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发现租(借)住房屋的流动人口有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执行其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

已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依法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在对流动人口中的孕妇进行孕期检查时,应当查看其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对未持有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的,应当及时向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经查证确属违反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每季度到现居住地指定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也可以由本人将现居住地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及考核评估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拒不落实奖励措施的,由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违反户籍所在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生育调节规定生育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现居住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为育龄流动人员办理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办理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会计处理办法范文第5篇

进入第三季度,在市办事处和联社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市办事处会计主管委派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和金融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和行使管理与监督职能,以贯彻落实市办事处及联社的各项工作为目标,强化管理,抓落实,规范财务核算,完善费用管理,努力实现全社财务状况的根本好转,同时并积极做好了当前农信社改革有关测算资料的上报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就第三季度主要工作述职如下:

调研报告工作汇报规章制度事迹材料心得体会领导讲话会议发言稿庆典致辞竞聘演讲稿晚会主持词

一、强化管理,狠抓落实

1、强内控,抓管理。根据年初工作意见,于8月份与保卫科到碑廓信用社进行内部管理规范试点,首先制定了内部管理规范试点实施方案及相关内部管理考核办法,成立规范试点领导小组,安排具体工作,试点方案中规范了内勤15个岗位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规范以及安全保卫11个制度规定,对内部管理制定了详细的制度规定,为管理水平的提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提高营业厅环境建设及安全保卫设施方面的管理规范情况,先后到日照、黄岛等外地参观学习。其次、搞好内部检查,一是对碑廓信用社在前期股金规范中出现的错账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内查外核,二是与保卫科配合搞好对代办站检查,采取抽查、夜间查的方法,重点对各社代办站的库款、凭证及安全方面进行一次检查。

2、开展达标规范活动。为了继续提高柜台帐款核算质量,提高营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开展优质文明服务,加强日常管理和安全保卫力度,制定出台了“岚山联社会计出纳、安全保卫达标规范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达标规范活动。本次活动计划从6月21日起至9月30日止,活动范围共分会计基本规定、现金管理、文明优质服务、安全保卫四个部分,保障各项业务在一个稳健安全的环境中快速健康发展。

3、加强会计检查辅导工作。一是强化了会计检查辅导工作,搞好了对全社内勤人员的管理与考核。三季度对全辖营业网点进行了库款等专项会计检查辅导,通过检查情况看,各社基本能按照会出基本制度的要求办理各项业务,库款核对相符,无重大责任事故,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对存在问题按照内部管理考核办法进行了严格处罚,切实做到了检查辅导、查纠并重的效果。二是搞好了会出检查辅导及现金考核。于8月上中旬搞好对各社、部营业机构网点今年以来的会出工作质量和各营业网点的库存限额进行了考核工作。本次辅导检查根据“山东省会出辅导检查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通过检查情况看各营业网点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违规违纪和超库存限额问题,针对辅导检查存在的问题对各社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对超库存限额的营业网点对超额部分按照同业往来利率进行处罚,此项工作于本月16号完成。

4、强化对会计主管的管理和监督。为加强对会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之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根据联社会计主管委派制管理办法要求,对各项会计法规及管理制度、办法进行了检查。如:财务管理实施、委派主管会计工资考核、会计工作质量、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结算管理办法、会计挡案管理办法等,联社成立了会计工作检查监督小组。每月对委派会计的各项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者通报批评,确保了各项基本制度、岗位责任制和各项会计财务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由于狠抓了委派会计工作的管理,受派会计的责任心明显增强,会计职能作用发挥明显,联社对在上半年开展内部管理综合检查时发现,全处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质量较以前得以明显提高。

5、组织开展对人民币的宣传工作。一是按市人行安排,7月份进行人民币的宣传,各营业网点全部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达到预期目的。

二是按央行反洗钱局的安排,对2003年至今的现金及转帐的大额资金对行了及时的统计上报。

6、做好协调关系。于7月份陪同岚山国税局对碑廓、虎山、岚山、营业部的2003年度所得税汇算情况进行检查,由于工作到位,本次检查没有出现其他任何问题。

二、加强学习,提高质量

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平时加强了对会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思想道德水准、专业水平和业务技能素质,以最佳业务水平为分支机构提供会计服务。同时,分支机构对联社委派主管会计的素质要求也不断提高,这就要求对具备会计专业资格、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经过专门培训、责任心强的一大批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进而有效地推进高素质的会计队伍建设,提高农村信用社会计管理水平。

1、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于每月、季组织召开会计主管员专题会议,主要一是对上级行社转发的有关文件及制度规定进行了全面学习,特别是对今年联社制定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了专题学习和讨论,二是对委派会计工作进行专题汇报,三是会议布置近期工作,进一步明确思想,统一认识,为做好各项制度的贯彻和落实,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和考核。

一是加强了对新招大学生专业理论、技术考核。根据年初制定<岚山联社会出人员学业务、练技术达标考核办法>要求,于8月12日组织有关科室人员,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对04年第二季度新招大学生业务理论、技术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发现成绩太不理想,业务技术普遍较差,达标率较低,联社对考核情况下发了通报,对不达标人员按规定进行了处罚,以保证了技术练兵活动的顺利开展和业务素质的提高。

二是搞好知识宣讲工作。根据联社巡回知识讲座安排,搞好了对各社、部财务部分的知识宣讲,三季度重点学习了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储蓄、计算机管理与操作等专业理论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三、加强经营核算,提高经营效益

1、搞好财务指标的测算工作。根据市办事处2004年财务指标计划,三季度重点对全辖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详细测算,并拟定了《2004年度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及2004年度各项经营目标计划。为实现我社今年全部盈余打下了良好基础。

2、搞好专项央行票据发行的申请上报工作。一是于7月初准备好了票据发行上报的有关文件及测算数据等报告资料;二是于7月19日至23日利用1个星期的时间到市人民人行搞好增资扩股情况报告、专项央行票据申请的上报及有关报表资料的审核;三是陪同市人行来岚山对增资扩股真实性情况的审核;四是于8月初陪同市人行人员到济南大区行搞好专项央行票据申请上报资料的审核。此项工作接近二个星期的时间,经过不懈的努力,申请上报票据发行的有关材料都较好地顺利通过了各级人民银行、银监局的审核,达到了一次申请成功。并于9月3号拿到专项票据的发行承诺书协议书,现已正式入账,拿到的票据全部置换了呆账贷款,置换后使不良贷款较2002年占比下降幅度81.83%;不良占比达到6.91%。资本充足率达到5.44%,这样我社二项指标都达到规定要求,连续保持4个季度,到明年第三季度就能提前兑付票据,较好地完成了本次工作任务,切实做到了一次申请成功发行。

3、认真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工作。根据省、市的通知要求,我们积极搞好了省联社关于认真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核实信用社财务、资产状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本次调查共计10个表格,时间紧、工作量大,我们加班加点,于8月底前圆满完成并及时上报。

4、积极做好有关上报资料及统计报表。一是于8月中旬积极搞好市办事处交办的上报资料及相关统计报表,①增资扩股及降低不良贷款情况表,②省联社改革会议要求上报的股金分红情况表,组织形式改革情况表等资料和报表。二是根据市办事处通知要求,搞好了经营情况预测分析重点是:①止2004年8月底各项经营指标完成情况,②止8月财务收支情况分析,③预计今年财务收支实现情况,④预计今年经营指标完成情况,⑤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

5、加强财务核算,规范财务收支。根据财务管理办法的配比核算原则,在第三季度制定了计算正常贷款应收利息实施方案及计算工具表,实行由原年末结息改按季结息的办法。并于9月23日组织召开了各社会计主管员会议,进行学习领会,布置计算今年1-9月份各项正常贷款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核算。

四、加强财纪纪律,规范财务管理

会计委派制实施以后,会计的监督管理职能充分发挥出来,从源头上控制了违规开支行为。同时根据联社制定的营业费用管理办法,加强了费用管理,严格把关,从严控制费用支出,从而有效杜绝了费用超支和花钱大手大脚的现象。通过加强对费用管理和严格把关,至9月未全社列支费用总额503万元,无不合规定列支费用单据,费用开支符合规定要求,保证了业务正常费用的开支,公用费用支出也得到了有效控制,营业费用的管理运行良好。1-9月份全处信用社均能够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比例管理费用,无一超列费用现象,同时共制止违规及不规范费用开支189笔,金额23万元,为全社扭亏为盈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到9月底,全社营业费用同比多支223万元,综合费用率同比降低17.98个百分点,费用总量控制在计划以内。

五、各项业务经营稳健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