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1篇

关于“信访超市”和“百日会战”工作开展提出的意见建议

1、联席办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对已发生信访的及时落实五包一稳控,对未发生信访的矛盾加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将信息传导至稳控部门。

2、各村、镇、部门均聘有法律顾问,解决矛盾时树立法律思维,及时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介入,引导当事人进入法律程序。

3、加大解决问题协调力度,防止案件空转,尤其是一些老案应及时在信访超市解决,不能再推至一个乡镇或单个部门,否则极易引发信访人带着希望而来怀着怨恨而去,失去对“信访超市”的信任度。

4、多角度宣传。即宣传解决问题情况,宣传打击非法信访情况,我区电视台开办了法治时间栏目,请大家及时将典型案例情况报送司法局。

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2篇

在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1069 件,其中交由省政府系统承办的973件,占总数的91%。在省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代表的支持、配合和监督下,经过省政府直属单位和各市政府的共同努力,全部建议已按规定办理完毕。据统计,在今年省政府系统所办的973件建议中,问题得到解决或基本解决的363件,占37.3%;已列入解决计划的526件,占54.1%;问题因受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暂缓解决的83件,占8.5%;留作研究参考的1件,占0.1%。从今年办理工作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领导高度重视,推动工作落实

省政府领导一直十分重视建议办理,把建议办理做为政府重要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提出具体要求。李强省长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办理建议的工作机制,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吸收代表的智慧。熊建平副省长在省“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上,代表省政府对办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和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密切配合,对建议及时协调分办、交办、落实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把建议办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如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金融办等建议办理数量比较多的单位主动挑担子,受领办理任务后,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各主会办单位之间相互配合,有力地保证了办理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牢牢抓住重点,推进整体开展

省政府领导及各承办单位以重点件办理为抓手,以点带面,推动整体办理工作。从今年省政府领导领办的8件重点建议看,主要是信息经济、产业转型升级、环境治理、生态农业、公共体育、国有企业改革、便民服务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是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点、热点问题,反映了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和呼声。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重点建议的办理,对8件重点建议一一作了批示,其中对钟建波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推动浙江产业转型升级》(宁51号)重点建议、许岚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工业机器人产业,促进我省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杭88号)重点建议、蔡仲光等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加强钱塘江沿江流域水环境治理》(杭53号)重点建议、楼永良等代表提出的《关于重视浙江省空间规划工作》(金82号)重点建议、丁理法等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生态循环农业》(台79号)重点建议、马新华代表提出的《关于更好地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对外开放工作》(嘉1号)重点建议、钟建波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浙江国有企业改革》(宁88号)重点建议、俞仲达代表提出的《关于大力扶持社区便利连锁企业发展》(杭20号)重点建议实行了领办。李强省长和各位副省长带头不折不扣地执行领导领办制度,针对情况和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召开办理工作座谈会与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及相关委员会领导充分沟通,研究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工作,扎扎实实地出实招,做实事,在不少重大问题上取得突破。各承办单位对重点建议办理工作也十分重视,成立由主会办单位共同组成的办理工作小组,制订办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办理,得到了代表们的充分肯定。各承办单位除抓好省人大确定的重点建议外,都确定了本单位的重要建议,实行单位领导领办,有力地推动面上办理工作。

三、狠抓能力建设,深化办理效果

今年,代表建议质量进一步提高,综合性、复杂性、实质性的建议增多,这对政府办理建议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各承办单位不断增强调查研究的能力、综合协调沟通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提高办理针对性、代表满意度、问题解决率为目标,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办理任务。

一是围绕建议所提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办理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认真研判建议内容中真正的意愿表达,针对所提的问题深入实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客观情况和问题的实质及关键环节,研究有效的举措、办法。如多件建议涉及到公务用车管理,省机关事务局通过上门走访、调研等形式准确理解代表意图,同时围绕省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和保障管理模式,广泛调研省内外已车改地区的经验做法,为我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好的建议。省物价局仔细梳理有关涉及医药价格的建议中提出的调整医药服务价格标准、加快我省中医药健康产业发展、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等问题,有针对性地走访医患者,调研有关市县卫生部门及医疗机构,为办理建议和出台政策打好扎实的调研基础。省国土资源厅在确定厅领导和处室重点调研课题时,充分考虑建议涉及的内容,将代表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作为厅重点调研课题进行研究。

二是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和主会办单位及各方面之间的综合协调,形成办理合力。各承办单位都增强了与代表联系沟通的主动性,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座谈、电话、邮件、网络、寄送信息资料等多种形式与代表加强沟通,听取代表意见,形成良性互动。如杭州市政府主办的《关于要求进一步提升富春江库区漂浮物打捞能力及建立漂浮物无害化处置体系的建议》(杭27号)涉及的问题是长年久拖未决的老大难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杭州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相关部门赴桐庐召开现场办理会,并邀请代表到场共同协商解决办法,代表表示非常满意。省民宗委按照主办件100%面商率的要求,凡答复函必须附《人大建议面商单》一并审核发文。省财政厅注重日常工作中与代表的联系沟通,厅领导结合工作安排分头上门拜访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并通过每季度给代表寄发《浙江财政信息资料》手册、每月赠阅杂志和每周发送“手机报”等方式让代表对财政工作情况持续保持了解。一些比较综合、难度较大的建议,如《关于进一步落实“11+1”工作体制机制的建议》(金89号),省法制办和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相互密切配合,不分主次共同推进办理,并上门征询代表意见,工作态度和答复都得到代表的充分肯定。

三是推动办理和部门工作的结合,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实际问题。各承办单位紧密结合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及本单位的任务,以办理建议推动部门工作,以部门工作推进建议办理,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如省交通运输厅充分吸取《关于消除交通痼疾加快大之江建设的建议》(杭137号)的意见,会同省物价局、杭州市政府对之江大桥收费与通行问题进行论证和协调,经省政府同意后之江大桥实行免费通行。省教育厅以办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建议》(杭3号)为契机,取消和限制不同年级各种形式的统测活动,严格要求“小升初”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文化性考试,统筹规范中小学招生秩序。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注重协同推进,取得综合实效。如为办好《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生态循环农业的建议》(台79号),主办单位省农业厅积极向农业部争取使浙江省被列为全国唯一的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试点省,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了加快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创新农药管理机制等一系列政策意见,省发改委把生态循环农业建设列为循环经济项目支撑,省科技厅设立了相关的农业项目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省财政厅安排了专项补助。此外,今年以来,通过建议办理,将代表提出的不少意见,采纳到《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义乌市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浙江省海洋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海洋勘探开发及相关服务业专项实施方案》、《关于开展食品农产品市场电子追溯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和文件中去。

四、注重制度创新,健全办理机制

省政府及各承办单位十分重视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办理水平,推动办理事项的真正落实。一是加强培训和督查。省政府办公厅联合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在办前和办后分别召开培训座谈会和总结讨论交流会,提高各市和各部门办理建议的水平。在办理过程中开展督促检查,对时间节点、答复规范化等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关。二是进一步提速增效。各承办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特点不断完善制度提高办理质量和时效。如省发改委作为建议办理数量第一大户,以速度换时间,在省“两会”结束后即核查接收进行预分办,在省“两会”交办会召开后第3天即召开委交办会正式分办,明确处室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通过制订督查表、处室目标管理、网络自动提醒等方式确保提前完成办理任务。三是探索创新办理模式。省公安厅结合公安民警“大走访”活动,推行“开门办理”模式,主动邀请代表直接参与办理工作,统筹安排警力资源予以克难攻坚,实现办理一件解决一片的效果。四是完善信息化支撑机制。各承办单位注重以信息化手段推动建议办理的高效运转和规范化。如省卫生计生委所有建议办理流程实现数字化、网络化和网上监控。各承办单位还在认真做好今年建议办理工作的同时,对去年已办建议认真进行了“回头看”,重点对去年办理答复意见中所提出的政策措施和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逐一对照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省工商局深化《关于加强对我省民营企业扶持力度》(2013年金96号)、《关于进一步营造民企发展良好人文环境》(2013年温121号)办理成果,结合落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同时加强企业与现代科技、金融“双对接”,优化民企发展环境。2013年,代表对加强食品安全这一热点问题提出了很多很好的建议,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完成建议办理工作后,继续深化办理,在深入推进基层责任网络建设、构建社会共治格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取得了新的突破和进展。

今年以来,省政府系统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各承办单位和广大代表高度重视、共同努力的结果,特别是省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及省人大常委会代工委给予了大力的指导和支持。在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3篇

一、把好提出关,落实“质量到位”

建议意见质量的到位,是办好代表建议意见的前提,直接影响建议意见的办理和落实效果,只有保证质量的建议意见才能产生更好、更大的社会效果。实践中,我们始终坚持四条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就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二是时效性原则。就是要紧跟形势,围绕区委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全区工作的大局,通过建议意见的落实,带动各项工作的开展。支持和促进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三是可行性原则。建议意见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充分考虑建议意见的可操作性和承办能力。四是完整性原则。坚持建议意见的提出理由、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实施目的的完整。为了保证代表建议意见的质量到位,我们的做法:

一是创造条件,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途径。如每年组织部分代表听取政府有关工作汇报,了解工作进度;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就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活动;组织代表深入选区,联系选民,广泛听取选民的愿望和要求;引导代表关注市、区重点建设项目并就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些宏观问题组织代表进行座谈等,努力为代表知情知政,体察民情,提出建议意见切合实际创造条件。

二是积极引导、鼓励代表出“精品”。着力引导代表关心国家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大事,关注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使所提建议意见具有较高的思想性;引导代表在日常生活中做“有心人”,注意观察和思考问题,使所提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引导代表学习和掌握必备的法律知识,使所提建议于法有据,具有合法性;引导代表深入群众,联系实际,做全面细致的调查研究,使所提建议意见具有一定的准确性。并给代表充足的提建议意见时间,以利于代表就拟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充分的调研准备,防止和克服代表大会期间临时动议,匆忙拼凑。

三是精心组织,做好会前准备。每年人大会召开前,常委会发出通知,要求各人大工委、代表小组组织代表回原选举单位述职,走访辖区群众,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情民意,为更好地提出建议意见提供依据和做好准备。同时向每位代表印发有关提出建议意见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各街道人大工委、代表小组和拟作为建议意见领衔人的代表,对拟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后形成初步文字材料,使建议意见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加强培训,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如举办代表学习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培训班,组织代表学习如何开展代表视察、调查、评议活动,如何提好建议意见,开展知识竞赛,印发《丰泽人大》期刊和代表述职介绍履职经验等形式,不断增强代表意识和提高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水平,努力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

五是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为激发人大代表提建议意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建议意见的质量,区人大常委会引入激励机制,把代表的建议意见提出情况作为开展评选人大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人大代表和先进人大工作者的一个重要条件,同时还表彰建议意见办理工作先进单位,通过表彰有效地提高建议意见的质量和办理效率。

由于质量到位,讲求时效,广大人大代表胸怀全区大局,知情悉政,围绕大会议题和我区工作实际,紧贴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热点难点问题积极提出客观真实、可操作性强的建议意见。据统计,建区以来,区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就达600多件,涉及的问题不仅事关全局,切中要害,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数量和质量逐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二、把好交办关,落实“督办到位”

“督办到位”是办好代表建议意见的保障。区人大常委会始终把代表建议意见交办后的督办工作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始终做到“转手不松手”。收到代表建议意见后,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委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初步确定承办单位,并向主任会议汇报。大会闭会后10天内交给“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办理,并由区政府牵头召开由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交办工作会议,对办理工作进行全程督办,主要有:

一是规范办理,完善制度。要求“一府两院”的承办单位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办理好代表建议意见,不仅是尊重代表的民主权力,而且是尊重宪法和法律,维护人民代表大会的一件大事,是为民排忧解难、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几年来,承办单位在交办、承办、落实、反馈等关键环节上进一步健全了办理工作制度,从领导到经办人,层层落实了办理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了对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不断推进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是扩大思路,举一反三。如在区人大一届会议上,华大代表组的代表联合提出了《关于第三中心小学危房改造的建议》,区教育局举一反三,以点带面,对我区中小学校危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报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将具体情况及改造方案提交区委,区政府有关会议研究。目前,区委、区政府已决定将中、小学校危房改造的8个项目列入2004年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总投资1630万元,其中就有本建议的第三中心小学(现为区第八中心小学)新建2500平方米教学楼项目。

三是送审把关,提高质量。各承办单位的答复文稿在送达代表之前,由各承办单位负责人把关,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和代表联络委对各承办单位送来的答复文稿进行逐条审查,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办理的,提出批评并督促其加快办理进度;对敷衍搪塞、答复模棱两可的或答复文稿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限期重新办理。政府办督查科在办理中经常与人大代表联络委联系沟通,交换办理意见,对代表联络委认为行文不规范、办理不合格的,积极协助督促整改,确保办理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四是重点督办,落实责任。区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重点建议意见的督办,逐步建立了重点建议意见办理工作的责任制,对若干件影响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建议,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对于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有可能延误答复时限的,人大常委会要求各承办单位坚持“凡有条件解决的,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实事求是说明理由,做好解释”的原则,做好办理答复工作。如区政府卫生局在承办一届六次代表建议中,有2件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代表反馈表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区人大联络委即协同卫生局领导深入实地调研,倾听代表和社区干部的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卫生局当即采取果断措施,对无证行医,骗取群众钱财,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医疗市场实施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通过整治,重点打击了部分非法行医人员,取缔无证行医和游医7家,取得明显效果,代表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五是上下联动,互通信息。为进一步加大对建议意见件的督办力度,发挥各街道人大工委、代表小组的监督作用,我们从2002起,要求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件的回复,除主送领衔代表,抄送每一位附议代表和区人大代表联络委外,还要抄送建议件领衔代表所在的街道人大工委或代表小组,让他们了解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协助代表共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六是视察检查,总结交流。每年组织有关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视察检查活动,深入到重点承办单位进行调查,听取办理工作汇报,全面了解办理工作完成情况,从中了解新的办理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单位的办理经验,并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使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由于督办到位,我区人大常委会在建议意见交办会议上的要求都能得到落实,“一府两院”主要负责同志都能亲自批阅代表建议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高质量办理。在整个办理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督办、催办,积极参与办理工作的全过程,保证了代表建议意见中提出的许多热点难点问题得以成功解决。

三、把好办理关,落实“措施到位”

“措施到位”是办好代表建议意见的关键。代表的建议意见落实到承办单位后,为督促承办单位把代表建议、意见落到实处,我们采取了四条措施:

一是任务明确,责任分解。为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我们与区政府在认真总结以往办理工作的基础上建立了承办任务责任分解制度、办理进度通报制度和办理工作规范(即“两制一规”)。承办任务责任分解制度是把建议意见分解到承办单位,并明确独办、分办、主办和联办的相关责任,真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办理进度通报制度是由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向区长常务会通报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区政府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委随时向代表通报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和落实情况;由区政府办公室定期向有关承办单位通报办理进度,及时表扬进度快、质量好的单位,对进度慢的单位提出具体要求,使办理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建立健全工作规范是指区政府办公室以文件的形式对办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职责、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和答复文稿格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代表建议意见从交办、承办、督办到审核、签发、答复、走访、总结,一环紧扣一环,环环都有明确要求,增强了对办理工作的操作性和指导性,使办理工作进一步做到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工作效率和办理水平都有了明显提高。

二是重点建议,重点办理。我们将分量较重、人民群众意见反映强烈的代表建议意见确定为重点建议。在办理过程中通过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审议区政府有关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汇报,组织代表视察检查等形式加大催办力度。如区人大一届五次会上,洪诗韵等12位代表提出了《关于分期分批建设区、镇、街道老年活动中心和村居体育活动场所的议案》,大会通过决议后,区政府非常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专题研究议案的办理工作,将其列入2002年度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并经区政府57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将科技文体局大楼安排用作区老年活动中心场所,并由三位副区长共同协调解决有关修缮问题,现在区老年活动中心已投入使用。各办事处也制定了分年度建设老年活动中心和体育场所的计划,有的结合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三是切实落实“两见面三结合”制度。常委会始终把承办单位向代表反馈办理情况,征求代表意见工作作为提高代表建议意见办理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办理过程中,各承办单位自觉开展“两见面三结合”活动,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与提出建议意见的代表面对面协商、座谈,实地察看,说明情况,征求意见,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有的还主动提出了办理情况与代表见面率要达到100的要求,通过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密切了代表与政府的关系,拉近了办理单位与代表之间的距离,代表们对政府承办部门这些做法给予充分的肯定。实践证明,那些在办理前走访代表,了解代表建议意图;办理中与代表共商解决办法;办理后征求代表意见,改进办理工作的承办单位,代表对其办理工作都能表示满意。

四是把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之中。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完毕后,“一府两院”就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落实方案、办理期限、进展情况、最终效果,以及与代表见面率、办复率、代表满意率等方面进行目标量化管理,并将完成情况作为年终考核承办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之一。

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4篇

    

    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较好落实,直接影响着人大监督工作的效能,关系到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措施,更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必然要求。

    一、审议意见的性质和法律效力

(一)审议意见具有显著的自身特性。一是一致性。在常委会会议上 ,每个组成人员都有发表自己各种观点的权利 ,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可以作为审议意见 ,只有那些合法合理、科学客观、切实可行,并且能够代表大多数组成人员意志的才能被吸纳为常委会审议意见。二是针对性。审议意见是审议同级政府和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是对公民和法人,更不是针对各级政府和两院。三是准确性。审议意见在概括事实和指出问题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工作实际情况,各种表述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关法律以及行文规范。四是时效性。审议意见审议的工作多为需要一段时间核实才能显现成果,因此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要求“一府两院”在2个月内将落实方案进度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人大常委会,6个月内落实完毕并在常委会上作出书面汇报,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无法短期内落实完毕的审议意见,可以延迟处理,但要制定落实计划按期办理。五是可操作性。审议意见所提出具体的目标、指向、要求和量化指标等,“一府两院”在当前的条件下能够落实或通过努力能够落实的;尽量不出现无法完成或无法准确完成的建议、意见,如“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论述重大意义等具有“官八股”色彩的文字。

(二)审议意见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执法检查报告时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而成的书面综合意见,是“一府两院”抓整改落实工作的重要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一是审议意见不同于调研报告。调研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和提出建议,体例较为完整;而审议意见是对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改进而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内容相当于调研报告的建议部分,但其效力高于调研报告。二是审议意见不同于审议发言。审议意见是提炼综合了绝大多数组成人员从各自专业角度出发对所审议议题提出的个人建议,其效力高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低于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三是审议意见不同于一般议事。常委会审议工作通常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经过归纳汇总,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求同存异,并形成的代表人大常委会集体意见的书面文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由此可见,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对不作决议、决定而又要求“一府两院”在工作中加以改进并限期落实的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形式,是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议决事项的重要载体。

(三)审议意见具有鲜明的强制性。《监督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组织跟踪检查;“审议意见”及研究处理情况,要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表明,审议意见已作为常委会意志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态写入监督法,明确了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一是具有明确的地位。它是指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审议其工作报告时,用于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志,评价并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一种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体现人大常委会监督方向,在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强化监督效能,督促“一府两院” 工作,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具有明确的执行力。“审议意见”不是可交办可不交办的问题,人大必须向“一府两院”交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为其改进工作的有力依据。三是具有明确的约束力。由于常委会审议的“一府两院”工作多是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民生等发展的重要事项,审议意见能否得到“一府两院”的重视和落实,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不仅是需要“研究处理”,而且必须将“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赋予了审议意见较强的约束力。

    二、审议意见落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规范、机制不健全等原因,造成审议意见的形成、交办、督办和落实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足,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效果不够好,导致人大刚性监督明显缺乏。

    (一)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一是人大常委会自身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存在怕对方反感、怕影响关系、怕人家说越权,是“找茬子”“添乱子”的思想,在审议工作时,不敢大胆提意见建议;有的在督办审议意见时,信心不足,畏难情绪重,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跟踪督办力度不够、刚性不足,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部门,缺乏刚性监督措施,造成有些审议意见有始无终,降低了人大常委会在社会上的影响和威信。二是承办单位对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效力认识不足。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对“一府两院”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审议意见一般只在程序上对“一府两院”有强制力,对实际工作不具强制力和约束力,导致落实时常存在空口承诺或敷衍了事等现象;有的到落实期限后,反馈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也仅是书面报告,没有实实在在地落实成果,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法律刚性。

    (二)审议质量还不够高。一是会前调研不够深入,审议发言针对性不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前调查不够深入细致,审议发言准备不充分,且仅限于依照“一府两院”报告发表意见,针对性不够强、重点不够突出、可操作性不强,导致审议的深度不够,形成的部分审议意见缺乏真正能够促使“一府两院”加强和改进工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的“药方”。二是态度不够端正,审议发言深度不够。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怕因发言而得罪人,专说好话、空话和套话,提出问题避重就轻,提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如蜻蜓点水,又大都是弹性措施;有的发言内容表述不够严谨、规范、具体,尤其缺少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有的发言只赞不议、自审自议,造成审议意见言之无物,质量较差。例如,在审议意见中提出“解决人员编制或经费”的建议,这种建议是存在问题的共性而非个性,往往难以引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重视,也难以具体操作。三是组成人员结构失衡,审议能力不够高。由于受常委会组成人员所从事行业和掌握知识面的限制,审议中往往存在业务不够熟悉,抓不住重点要害等问题,导致审议专业性和务实性不够,甚至说外行话。

    (三)审议意见的形成还不够规范。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决定审议意见的地位和作用。《监督法》对常委会的决定、决议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其形成程序却没有明确规定。这就使某些具体工作环节存在随意性,影响了审议意见的法定性和权威性。有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没有对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进行充分的梳理、归纳,只重视会议主持人的意见要求,或以常委会领导的意见为最终审议意见,忽视或轻视其他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有的为图省事方便,直接将人大的视察调研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全文照搬,作为审议意见转送反馈;有的审议意见求大求全, “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之类大而空言词见诸其中,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议意见应有的效用;有的审议意见初稿全由人大办秘书或工作人员撰写,由于对有关情况不了解、不熟悉,抓不住要点,找不准问题,草拟的审议意见与实际工作相去甚远;有的形成审议意见后,既没有再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也没有经主任会议讨论研究,缺乏法律约束力,有悖于人大常委会议事应遵循的民主集中制这一首要原则。

    (四)审议意见反馈转送不及时。大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常委会会议后到形成书面审议意见发送“一府两院”的时间都存在过长、拖沓的问题;有的甚至数周内才草拟出初稿,等到提交主任会研究审定,以常委会正式文件转送反馈“一府两院”时,已错过落实的最佳时段,审议意见的效能必然大打折扣,所审议的工作只能是“虎头蛇尾”,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五)审议意见的落实效果不够好。《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限内要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常委会上作专题汇报。但从实践看,审议意见的落实工作却存在诸多问题。有的存在“以文应答”“文不对题”现象;有的到最后落实期限了,才查找审议意见对着写报告,“闭门造车”,应付交差;有的对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置若罔闻,甚至对一些明显能够办到的意见也没有落实;有的只是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打算,并没有按意见整改工作等等,审议意见的监督效力未能完全显现。

(六)审议意见的督办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法》只是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做出了程序性规定,而没有对处理办法和结果、奖惩办法作出具体的约束性规定,各地对审议意见的处理办法不一,缺乏规范性、系统性监督机制。在工作中,有的地方人大在交办审议意见后,缺乏对执行机关的办理落实方案、实际举措、落实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只是电话过问,审查书面报告,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措施和创新性举措,结果造成审议意见的出台与落实脱节;有的只要将审议意见转送给“一府两院”就算完成任务,至于落实过程和效果如何,缺少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与票决测评机制,甚至于督办工作“听之任之”“无人问津”;有的承办机关不督促不回复,即使回复也是对照审议意见草草撰写办理落实报告答复了事,难见实实在在的落实成果。另外,人大机关至今还没有专门的督查督办的工作机构,也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在一些工作的衔接和联系上还不够严谨细致,督查督办工作不够系统深入,审议意见的监督实效难以充分发挥。

三、强化审议意见办理落实,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实效

    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是推进人大监督工作、落实监督成果的重要途径。审议意见办理落实质量的好坏,是监督工作成败的关键。如何督促“一府两院”扎实抓好审理意见办理落实工作,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审议意见的地位。审议意见具有监督性质,其法律地位低于人大决议、决定,但高于代表意见建议,对“一府两院” 工作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其办理落实质量关系到人大履职行权的效果,更关系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质量和水平。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意见的法律效力、重要性要有正确认识。要充分认识审议意见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审议意见的形成反馈与督办落实,不断增强人大监督的实际效果。二是“一府两院”要提高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机制,适时召开人大与“一府两院”工作对接会,举办“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使他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人大监督工作的目的、方式、规则和程序,克服人大的审议意见就是走形式、敷衍了事即可,人大监督是“找麻烦”“找茬子”的错误思想认识,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树立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积极谋求落实效果。三是人大代表、社会公众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监督法》明确规定,审议意见及办理结果要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代表和社会监督。这表明人大代表、社会公众同样有权利、有义务,也有职责去监督审议意见是否真正得以贯彻落实,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也要加强对审议意见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参与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自觉履行好监督职责和义务。

    (二)抓好关键环节,提升审议意见质量。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能否得到有效落实,审议意见质量的高低最为关键。一是抓好培训提高能力。通过开展专题培训、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外出考察等多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增加业务知识,全面提高学习、调研、审议、督办等方面能力。二是做好会前调研。俗话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常委会前,相关部门要围绕审议议题,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组织相关委员和代表灵活运用视察、调查、征求意见、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调研,做到点面结合、优劣结合、上下联动,广泛深入的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全面、翔实地掌握第一手资料,并认真归纳汇总、分析研究,形成客观真实、可靠准确的调查报告和审议发言,为常委会审议做好准备。三是规范审议方式。要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送相关政策法规文件、工作报告、视察检查报告等,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前研究法律和实情,拟定审议发言提纲,做到审议发言熟悉情况不说外行话、紧扣主题不说题外话、实事求是不说过头话;要实行审议重点发言和侧重发言制度,不求“大而全”,笃求“细且真”,以增加审议深度。

(三)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法律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切工作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审议意见的形成不但程序上要合法,而且所提的意见和建议也应该具有法律依据。一是对口整理为宜。要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专业性较强,对所监督联系的工作情况熟悉的优势,围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来整理,归纳提炼组成人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可取见解,特别是会议审议比较集中、形成共识的意见建议必须纳入到审议意见,对不同意见建议要认真分析,求同存异,使审议意见在文理上更加严谨、合规、合法,又能用专业性的语言真实准确地表达和反映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智慧与意志。二是内容规范、重点突出。应综合人大视察调查、执法检查报告中指出的意见建议,尤其要把“一府两院”看到但没想到、能办不办、能禁不禁、需要在工作中引起重视亟待解决的问题,认真研究分析、高度凝炼概括,归纳整理到位,对于要求办理落实的事项、时限应明确,办结的标准要量化,形成具有科学性、建设性、针对性、实践性的审议意见,便于“一府两院”办理落实。三是文件格式要规范。审议意见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行文要标准规范。要做到使用专用的文件用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区别会议纪要,行文的结构、形式和内容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采用公文用语,做到文字平实简洁,语言精炼;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可断章取义;正确使用标点符号,不可产生歧义。四是审议意见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为宜。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一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经人大专门委员会综合归纳后,尽管能够代表常委会的意志,但并不是硬性决定某一事项,法律效力要低于决议、决定,如果再将其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就混淆了“议”与“决”的性质,使得决议、决定失去了必要性。人大常委会遵循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非行政首长负责制,作为常委会议的审议意见,应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根据主任会议的职权来看,宪法、地方组织法规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因此,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审议意见后转送“一府两院”是合法合规,也是合乎工作实际的。

工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范文第5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支持,运用科学的观点、方法分析问题,用发展的思路、眼界谋划工作,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进一步促进“一府两院”依法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为构建民主和谐、安定团结、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作出积极努力。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1、正确处理人大与党委、“一府两院”的关系。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区委工作中心,始终坚持将人大常委会工作自觉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自觉维护和服务于党委的重要决策与工作部署。经常保持沟通,重要工作安排及时向区委汇报,审议工作报告或作出决议、决定切实体现区委工作意图,做到各项工作与区委中心工作合拍并鼎立支持。二是正确把握人大监督的力度,按照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的原则,从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与“一府两院”的工作形成合力,寓监督于支持之中。三是着眼于“一府两院”实际工作需要,帮助政府化解矛盾。特别是清理路边烧烤、违章占道经营等问题,政府直接清理,社会矛盾比较集中,由代表通过视察、检查后,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既转移了矛盾视线,又减轻了政府工作的压力。2、认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人大工作的主要职能就是依法监督,主要方式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围绕工作目标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七个原则:一是围绕中心,精选议题。年初在确定常委会全年工作安排中,按照监督法的有关要求,选择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区委和政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与民生紧密相连的、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主要议题。工作计划确定前,常委会各委室都要与本部门所联系的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征求意见;办公室负责汇总,形成初稿;然后召开“一府两院”办公室工作联席会、人大街工委工作会议,走访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群众,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主任会议研究后,形成工作报告草案,报区委审定;最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此举既保证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题的合法性,又突出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同时也体现了人大工作与区委、政府重点工作同心合力。二是深入实际,调查/:请记住我站域名/研究。每次召开常委会会议前,由相关委室制定调研计划,下发调研通知,结合调研议题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专业性较强或与行业密切相关的代表参与调研,如审议政府国民经济、财政等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工作报告,我们就邀请金融业、服务业等经济界代表参加调研;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我们就邀请法律界代表参加调研,以保证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我们的主要做法是:机关各相关部门提前一个半月组织代表深入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听取工作报告,深入基层、社区和群众实地调查,听取意见,写出调研报告。适时召开相关工委会议,座谈讨论调研报告,通过修改完善后,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报告单位,以便报告单位在专项报告中作出回应。三是严格“一府两院”提交的工作报告质量。如在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和《关于 “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时,财经工委就从报告的文字、格式、内容、质量入手,先后多次提出规范报告格式、写明存在问题和结合发展形势重新调整相关指标等修改意见,要求修改后再提交常委会会议,报告的质量得到了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也得到了保证。四是召开常委会会议。提前一周,将会议材料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充裕的时间进行会前审议和调研。会议还应特别邀请参与调研的或对审议议题内容有专业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邀请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列席会议回答代表询问,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五是审议意见的形成。常委会会议后,由相关委室结合前期调研报告、“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和会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 综合归纳整理后,形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以常委会会议纪要附件的形式由办公室负责送区“一府两院”办理。六是及时公布审议意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在常委会会议结束5日内,通过政府办公楼一楼大屏幕、市民服务中心电子大屏幕、人大网等平台,及时向人大代表、社会进行公开公示,保障人大代表、选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常委会审议意见,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七是跟踪督办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印发“一府两院”后,相关委室负责对口督办,深入相关行业或部门,了解“一府两院”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并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同时,常委会分管主任也适时带队视察调查、与政府联合督办检查等方式进行跟踪问效,确保审议意见得以实施并落到实处。通过以上七个工作步骤,有效规范了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程序,大大提高了人大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3、认真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常委会坚持把好“四关”,切实抓好人大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一是把好提出关。我们以抓好组织和协调工作为切入点,促使代表紧紧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和政府工作盲点,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力求使提出的意见建议既具有时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又符合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意愿,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二是把好交办关。人代会闭幕后,常委会坚持在整理、研究的基础上,及早召开人大代表建议交办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提出要求,督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抓好落实。三是把好督办关。常委会从建议中筛选出若干个办理难度较大、有一定影响的热点问题作为重点建议,由人大分管主任包案负责,重点督办,并以此带动其他建议的办理。四是办理答复反馈关。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在全面督办的基础上,还积极创造机会和条件,让提出书面意见的代表与区政府承办部门有关领导直接面对面沟通,听取代表意见,答复代表提出的问题,有效夯实了代表建议和意见办理的主渠道。4、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监督工作方式。一是把基础性工作监督和经常性监督结合起来,加大日常监督工作力度。常委会坚持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为了保证会议质量,常委会从全区工作大局出发,每个月都安排两项以上重点工作,特别是结合重大节庆日,如春节、劳动节、儿童节等节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执法检查,既充实和提升了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又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二是把代表旁听法院庭审工作与评议检察院公诉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从开始,我区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在代表中开展了旁听法院庭审工作,实践证明,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监督方式。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结合实情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与检法两院磋商,常委会作出决定,把组织代表旁听和评议法院庭审工作与检察院公诉工作结合起来,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支持和推动两院工作更加体现出执法效率与公正的统一。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大代表知情知政,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行职责的激励与制约机制,充分发挥代表作用1、拓宽渠道,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一是邀请代表参加列席常委会会议,组织代表参与各专委会的视察、检查,为代表们依法履职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二是召开专题研讨会,让代表直接与“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对话,听取全区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交流信息、交换意见,积极建言献策;三是注重发挥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我们通过采取专门培训和工作的专业性质的要求,逐步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打造成素质很高、专业性很强的监督队伍,并使其发挥作用。四是定期向代表寄送人大工作简报、人大信息,为代表订阅中国人大等杂志,为代表了解政情政务、学习政策法规、宣传依法履职典型搭建平台。五是建立了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会议制度,由区人大办公室与相关部门提前沟通,相关委室组织代表列席会议,促使代表有机会了解政情政务,提高“一府两院”相关部门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逐步形成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与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的良性互动。2、搭建平台,密切常委会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一是设立“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窗口”,构建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长效机制。常委会在认真总结和传承以往“代表约谈日”、“代表进社区”活动的基础上,在全区八个人大街工委尝试设立了“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窗口”,制定了工作方案,并向辖区选民公布了代表接待选民的时间、代表姓名和联系方式,选民们可以按照时间表直接到窗口向代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截止底,各窗口接待选民11800余人次,梳理选民意见1419条,协调相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的意见300余件,社区群众对区人大常委会开通“人大代表接待选民窗口”反响很好。,区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规范各接待窗口工作制度,并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机制坚持抓下去。二是坚持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定期走访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工作制度。传达人大常委会的近期重点工作,征求代表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意见和要求,主动帮助代表排解工作、生活上遇到的实际困难,使代表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三是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或代表单位设立代表建议信箱,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四是设立代表电子邮箱,通过互联网快速、及时地传递信息,方便代表随时随地了解政情民意。五是利用建立代表公示栏、印发代表与选民联系卡等,畅通代表与选民沟通的渠道。3、建章立制,激发代表依法履职的自觉性和工作热情。一是建立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工作制度。常委会每年有计划地组织部分代表回到选区向选民进行述职,五年任期内每一名代表至少要向本选区选民进行一次述职,直接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二是印发《代表履职记实手册》。作为代表参会和闭会期间履行职务的一项管理措施,记时手册要求代表详细记载每次参加代表团活动、个人持证视察、参加人代会、提出建议等情况,每年由街工委负责鉴定,年终交由常委会人事代表室检查并备案。三是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凝聚代表力量,激发代表履职热情。本届人大常委会产生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依法履行职责和创新工作的新方式、新途径,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和精心筹措,成功举办了迎奥运圣火市区人大代表第一届“五项” 体育运动会,代表的参与热情非常高,151名市区人大代表(参与率达到了72%)参加了比赛;首次尝试组织省市区人大代表与驻区单位开展联谊活动,增进了代表间联系和友谊。四是举办专题工作研讨会,为代表发挥作用搭建平台。常委会注重每年结合新形势和全区重点工作,组织部分代表召开专题研讨会,邀请区委、政协和政府主要领导参加会议,面对面与代表一起共商发展大计。,我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了经济界代表座谈会,共同为全区的定位、环境整治、交通发展等项工作出谋划策。,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我们将组织召开港航服务业、中小企业、社会事业等三个代表座谈会,互通信息,共同分析应对困难的策略,帮助企业坚定信心度过难关,推进中山区“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目标的实现。五是开展“争先创优”和“优秀代表建议”评选活动。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人大代表和先进人大街工委,每年评选一次优秀代表建议,召开表彰大会,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质量的进一步提高。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关于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一是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年龄偏大,使得人大工作活力不够,工作创新意识不强。有些中层干部,组织部门安排进来时就是过渡性的,干不满一届就要退休,很不利人大工作的连续性。二是缺乏干部交流换岗工作机制。多数同志到人大以后几乎不流动或很少流动。这种干部单向流动的状况,极大影响和限制了人大干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议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建立人大机关与党委、政府、司法部门干部的双向交流制度,确保人大的干部进得来、出得去。二是编制偏少,人员不足。随着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深化,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有的人员编制已远不能满足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人手少,成为制约人大发挥监督作用的障碍。建议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和增加编制。三是专业人才偏少。监督法实施后,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但在编制、专业人员配备方面很有限,导致许多问题常常难以进行深层次的剖析,难以提出具有实质性的意见和建议,直接影响了人大工作的水平和权威。四是人大街工委机构编制没有明确。目前,我市各区市县普遍设立了人大街工委,作为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但在机构编制配置上全市不尽相同。多数是街道书记、街道副主任兼任人大街工委主任和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则由街道负责联系人大工作的一名党办同志兼任。由于自身都在街道担任一定职责,因此对人大工作投入精力明显不足,直接影响了街工委成立的初衷及其作用的发挥。建议市编办下发文件,统一规范全市各区市县人大街工委人员编制。二、关于重大事项的界定。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第8条和第44条在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时,都有一项规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何谓“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比宪法规定得具体了些,列出了九个方面的工作,但依然比较笼统,难以把握。建议市人大出台《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科学界定和规范“重大事项”范畴,为我市各区市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依据。三、关于审议意见的文种。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文种进行统一规定,提高常委会审议意见严肃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相关办理部门的重视程度,共同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