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工会意见及建议

工会意见及建议

工会意见及建议

工会意见及建议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个人或者联名书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作为议案提出,但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省人大常委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件,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八条代表有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采取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第十条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受理,并在受理后的七天内通知代表。

代表就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大会秘书处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确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重点研究办理。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会办单位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应当及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五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分析,研究办理措施,拟定办理工作方案。

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领办制度;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直接负责办理。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办的重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加强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加强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沟通、联系,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听取意见。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配合。会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书面办理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分别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办理,并分别答复代表。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对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当予以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跟踪办理制度。对已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不能按已答复要求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量大或者复杂的,经交办机构同意,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答复。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给领衔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附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代表应当按规定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及时寄送承办单位。

第二十四条代表对承办单位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将具体意见及时告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工作委员会和承办单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第二十五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选举该代表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承办单位为政府所属部门的,还应当将答复件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全部办结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第六章代表建议、批评与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省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并将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力量,跟踪督办,提高督办实效。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联合督办制度。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述职评议、跟踪督办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每年选择适量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督办。

代表或者代表小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视察。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列入常委会任命干部的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每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分别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应当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以及代表最满意承办件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工会意见及建议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代表的监督作用,实事求是地查找被评议单位在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意见和建议,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大局。

二、评议内容

(一)被评议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制定并实施行风建设的计划和措施,以及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等情况;

(二)被评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秉公办事的情况;

(三)被评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工作效率以及廉洁奉公的情况;

(四)被评议单位服务全区经济建设、服务群众的情况;

(五)被评议单位解决人民群众所关注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的情况;

(六)去年被评议单位落实整改的情况。

三、评议任务和方法步骤

(一)在区文广新局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工作

1、准备阶段(2008年6月6日前)

(1)制订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方案,部署在区文广新局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组建区政风行风评议团,组织评议团成员进行学习培训。

(2)区文广新局成立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机构,制定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方案,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工作机构名单和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方案应于5月底前报区纠风办)。

2、自评阶段(2008年6月7日至8月31日)

(1)被评议单位对照政风行风评议的内容,广泛征求和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自查自纠。8月15日前,被评议单位向区纠风办和区政风行风评议团提交自评报告。

(2)区政风行风评议团召开各界人士代表座谈会、走访视察、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调查问卷,对被评议单位开展评议调查,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找准被评议单位存在问题,撰写政风行风评议意见。各评议团成员的书面评议意见应于8月20日前报区纠风办。

3、评议阶段(2008年9月1日至9月26日)

区行风评议团到区文广新局召开民主评议会,反馈征求意见的情况,并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评议。

4、整改阶段(2008年9月27日至12月31日)

被评议单位根据区政风行风评议团的意见和建议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然后于11月30日前将落实整改情况报区纠风办和区政风行风评议团;区纠风办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二)在*中学、南翔中学、*实验小学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

1、准备和自评阶段(2008年7月1日至10月10日)

(1)*中学、南翔中学和*实验小学分别成立行风评议工作机构,制定行风评议工作方案,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工作机构名单和行风评议工作方案应于7月15日前报区纠风办)。

(2)被评议单位对照行风评议的内容,广泛征求和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自查自纠。9月15日前,被评议单位向区纠风办和区政风行风评议团提交自评报告。

(3)区政风行风评议团召开各界人士代表座谈会、走访视察、发放征求意见表和调查问卷,对被评议单位开展评议调查,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找准被评议单位存在问题,撰写政风行风评议意见。各评议团成员的书面评议意见应于9月20日前报区纠风办。

2、评议阶段(2008年10月11日至10月27日)

区行风评议团分别到被评议的3个学校召开民主评议会,反馈征求意见的情况,并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评议。

3、整改阶段(2008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

被评议单位根据区政风行风评议团的意见和建议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结合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然后于11月30日前将落实整改情况报区纠风办及区政风行风评议团;区纠风办将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三)在区教育局、区卫生局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回头查”活动

1、准备阶段(2008年6月6日前)

开展“回头查”活动的单位分别制订政风行风评议“回头查”工作方案,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回头查”工作方案应于5月底前报区纠风办。

2、“回头查”阶段(2008年6月7日至10月27日)

各开展“回头查”活动的单位按照上级的要求,对本系统本单位去年以来开展政风行风评议的情况,特别是落实政风行风评议团所提意见和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回头查。重点查看制订的整改工作方案落实情况,本系统本部门落实区政风行风评议团所提的意见和建议的情况,今年以来新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以及涉及本系统本部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同时,要进一步查找薄弱环节,切实加强本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回头查”活动情况及去年行风评议团的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于10月25日前报区纠风办。

3、总结阶段(2008年10月28日至12月31日)

(1)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回头查”单位要加强制度建设,巩固政风行风评议工作成果。“回头查”工作总结应于11月30日前报区纠风办。

(2)区纠风办对各单位开展“回头查”活动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政风行风评议活动。政风行风评议是纠风工作实行纠建并举,加强作风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被评议单位要把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同学习贯彻同志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全面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树立“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思想,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抓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深入基层倾听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经常研究采取措施加强本系统的政风行风建设,确保政风行风评议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二)改进评议方法,确保评议结果客观公正。被评议单位要根据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认真分析并总结行业作风建设情况,查找存在问题和原因,主动进行整改。要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召开社会各界代表座谈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实行“开门整风”,力求找深找透存在的问题,并认真进行整改。区政风行风评议团要深入群众,多形式开展调查研究,通过了解群众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找准被评议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促进其政风行风建设,保证评议结果客观公正。

工会意见及建议范文第3篇

(一)主要任务

1、研究处理区政府城建工作中需要统筹协调的事项,如拆迁补偿方案、安置房定价、房源调剂及工程建设中有关问题等;

2、研究处理需要区政府组织实施的事项,如进场动迁、回迁选房、实施拆违等;

3、研究建设领域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如拆迁及工程建设中的矛盾纠纷问题等;

4、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5、研究处理区政府日常城建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问题。

(二)议题确定

1、区政府城建工作例会议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城建工作需要确定相关议题;

2、由各城建口单位提出的书面报告确定议题,各单位书面报告应简明扼要,包括基本情况、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初步意见,以及需要参加协调的单位或人员名单等内容。

(三)参会人员

1、区政府办根据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报会议主持人确定后,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出席会议的单位或人员。

2、与会单位应派有关负责人或按会议通知要求派员出席会议。有关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会前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授权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出席,凡会议内容有明确通知的,须带明确意见到会。

3、汇报单位应按要求提前准备好汇报材料,并提早到会。

(四)几点要求

1、区政府城建工作例会要贯彻区政府工作总体思路和整体部署,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讨论,由会议主持人在职责范围内提出协调或处理问题的方案或意见。

2、区政府办负责会议记录,需要形成会议纪要的,由会议记录人根据会议主持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草拟会议纪要,经区政府办主任、副主任核稿后,送会议主持人签发,必要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

工会意见及建议范文第4篇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呼声和要求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贯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十分重要工作。代表的建议是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呼声的总结提炼,每件都与人民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坚持以民为本的思想理念,加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力度,做到了顺民意、得民心、谋民利,促进了办结质量和群众满意率大幅提高,是新时期人大工作的新课题。笔者以为,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必须坚持“四抓”。

一抓代表学习,提高代表素质。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代表能否更好地履行职责,而且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作用的发挥,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关系到一个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威和形象。为此,人大常委会要把提高代表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集中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代表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和履职学习,让代表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水平。

二抓代表调研。代表建议意见质量的到位,是办好代表建议意见的前提,直接影响建议意见的办理和落实效果,只有保证质量的建议意见才能产生更好、更大的社会效果。实践中,就要始终坚持四条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就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二是时效性原则,就是要紧跟形势,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服务于当地工作的大局,通过建议意见的落实,带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三是可行性原则,建议意见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要充分考虑建议意见的可操作性和承办能力;四是完整性原则,坚持建议意见的提出理由、实施方案、具体要求、实施目的的完整。这就要求代表要针对地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实际,直面现实,有的放矢,更多地开展深入的调查、视察活动,做到认真反映民情,充分反映民意,竭诚集中民智,及时形成有价值的调查、视察报告,提出有真知灼见的意见建议,督促“一府两院”整改落实,在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群众利益上有新突破。

三抓办理落实。目前,“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虽然大都建立了代表办理制度,但不够完善,对此要适应时展要求,建立和完善代表办理制度,使办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一府两院”要按照人大的办理要求及时召开专门会议,根据代表所提问题的不同层次、涉及领域,明确具体落实的相关单位和领办负责人,把办理工作落实到位。承办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立足于解决实际问题,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办理方法,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过问,亲自办理,以提高办理质量和实效。要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与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民办实事紧密结合起来,了解民情、收集民意,认真吸收建议中的真知灼见,努力查找自身工作的不足,进一步提高“一府两院”为民办实事的能力。要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提高与代表的见面率,更好地听取代表的意见,不断提高建议办成率和代表满意率,促进办理工作的开展。要通过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科学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切实为民,让人民群众满意,让社会各界满意。

四抓督办力度。人大常委会要始终把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作为尊重代表权利、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推动“一府两院”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狠抓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落实,进一步规范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并且做好前期督办、中期督办和后期督办三个环节的工作。前期,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听取办理落实情况,中期要召开办理情况通报会,了解办理进展情况,后期要对办理结果进行检查,把督办工作落到实处。同时,根据代表所提意见建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可以确定几件重点的意见建议办理情况进行重点督办,务求必成。要完善办理制度,提高办理质量,常委会采取跟踪督查、听取汇报、反馈意见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完成任务,对代表不满意的办理结果,责成有关部门重新办理,直到代表满意为此。

工会意见及建议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议案和建议)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事原案;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一个或多个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建议。

第三条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研究处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和建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章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听取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和报告的事项;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县的重大事项;

(三)对县“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本县内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

(五)应当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县人民政府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项;

(三)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权限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项;

(五)其他不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代表应当围绕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的。

第十一条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第十二条代表建议应当一事一提,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纸,并亲笔签名。对于一提多议的只按第一事项处理。

第四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

第十三条代表应当广泛联系选民,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和建议。各代表团和代表小组应把好大局关、质量关、文字关。

第十四条代表议案和建议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过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署。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应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

第十六条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超过议案截止时间的,作为建议处理;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和建议,由各代表小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送县人大人事代联工委,按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对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大会秘书处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由人大各办事机构进行整理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提出。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和建议一并处理。

第十八条代表建议可以由一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的内容符合自己的意愿。第五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处理

第十九条议案和建议由县人大各办事机构或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大会秘书处应当召开县人大办事机构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或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办事机构审议。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或会议秘书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要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二十条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同时交有关办事机构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代表要求撤回提出的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办事机构对大会主席团讨论审议的代表议案,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代表大会交办的议案,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并办理。

第二十四条办事机构在初审代表议案时,应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调研、执法检查、座谈等多种方式,加强沟通和联系,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办事机构应当认真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的合理意见,对于条件成熟、能够列入大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县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不能直接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对于不需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交由县级各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办事机构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应当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经办事机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议结果的报告应当包括议案的主要内容,听取、采纳有关机关、组织和提议案代表意见的情况,审议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以附件作详细说明。

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办事机构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印发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交办和承办

第二十七条县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凡在代表大会期间经议案审查委员会转交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并转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并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人民政府督查室;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或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明确转县级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人事代联工委应当在本次县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至迟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内交办。有关机关或部门应在三个月内办结答复提议案的代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人民政府督查室。

对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明确转作建议处理的议案,则按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机关和组织、相关代表的联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代表议案办理工作的落实。

第二十九条代表议案和建议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对会同办理的代表议案,建议,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三十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和建议应进行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并事前与代表联系、沟通;对代表议案和建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或同类问题,应统一研究办理措施。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办理。

第三十二条代表建议涉及或要求保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十三条承办和答复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条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并明确答复代表;(二)应该解决但因受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并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在妥善解决后再进行答复;(三)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四)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意见不一致,需要上级进行综合协调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进行协调。

第三十四条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应当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当面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对代表要求当面反映情况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安排接待。对代表要求为本人和当事人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答复,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分别答复每位代表。

第三十六条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书面答复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办理代表建议反馈意见表》一式三份,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承办单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交由有关机关、组织再作研究,重新办理,并在一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三十七条承办单位应当拓展和完善现场办理、面商办理、并案办理、公开办理、网上办理、跟踪办理、联合办理等方式,不断提高办理质量和效果。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附送办理意见征询表。代表可以在办理意见征询表上对办理结果和答复提出意见,及时反馈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具体承办单位。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并书面提出意见和理由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交有关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对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拖拉、敷衍、推诿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县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组织批评教育;有关主管机关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承办单位限期整改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对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代表议案和建议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的;(二)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答复与事实不符的;(三)对代表进行刁难、指责或者打击报复的。同时也要畅通代表、群众对议案和建议办理情况的投诉渠道,对办理不满意的议案和建议进行再监督,直至满意为止。

第三十九条将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有下列情况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通报;有突出贡献的,责成有关机关对承办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一)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按规定时间办理的;(二)对代表议案和建议认真负责答复并办成的;(三)办理态度端正、热诚,代表对办理结果十分满意的;(四)本部门连续三年被评为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

第七章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检查督促

第四十条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四十一条对确定重点办理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联工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机构应跟踪督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切实抓出成效。

第四十二条每年县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县人大常委会将在每年下半年将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情况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