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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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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意识现状

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培育

基金项目:本文为石家庄学院青年专项(项目编号:09QN011)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浅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

收录日期:2012年8月20日

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重。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法治建设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目前不可否认的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与我们期望中的目标值还是有很大距离,农民法律意识浅薄依旧是当前我国农民法律认知的现状。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

一、加强农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法律意识是农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进而也是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要素。

(一)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谐。当前新经济形势之下,国家推行农村体制改革,农民需要转变传统的、粗放型的耕种方式,进而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同时,他们不再仅仅是面临传统的家庭纠纷、乡邻纠纷,而新型利益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农民能否做到自觉遵法、守法,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法律意识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当农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充分去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义务及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他们就能做到自觉遵法、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仅依赖传统的力量解决冲突,而不能采取合法有效的解决手段,导致矛盾激化,进而会严重影响农村法治的进程,影响社会的和谐。

(二)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有利于造就新型农民,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新型农民,不仅要拥有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养、道德素养,还应具备与现代化农村、现代化农民相适应的综合素质。也就是说,农民不仅在所从事领域里拥有高、精端的技能,拥有善经营的头脑,而且要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的提升首先是法律意识的培育。新型农民法律意识水平提高了,才能更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义、责。遇事才能更加理性地寻求法律的帮助,遏制矛盾的激化,促进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因此,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快实现法治农村的目标。

总的说来,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状况并不令人乐观。因此,加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在当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现状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农民法律意识不强,避诉现象普遍存在。其次,权利意识薄弱,主要体现在人身权(配偶权、亲权)等方面。形成现状的因素如下:

(一)落后的小农经济弱化了法律意识。首先,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商品交换。农民仅仅依靠一些传统的农耕维持生活,这种简单的经济方式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其次,经济的滞后也带来了诸如卫生条件差、医疗机构少、社会保障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农村的物质文明尚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更不要说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贯彻与实施;再者,农民没有能力支付使用法律武器的成本。如,高昂的诉讼费、办案期限长等足以把农民拖垮,进而他们会逐渐漠视法律的保护。因此,农村的小农经济方式及落后的环境必然影响法治文明的进程,阻碍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

(二)传统道德、风俗习惯的影响。传统的“三纲五常”的等级伦理意识使个人的人格意识丧失,行事只是听取家长或长辈的命令或指示。“宗法伦理下”的家族意识同样弱化法律意识,当人们遇到法律与血缘的冲突时,首先在内心想到的是顾全血缘关系,顾全家族秩序,进而损害法律尊严。“和为贵,忍为尚”的思想,在农村形成认同感,当人们出现冲突时,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希望对方以道德的约束力和乡规约束自己取得统一,进而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利益诉求的失败弱化了法律意识。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能否得以实现,是农民能否信赖法治的前提条件。在基层案件处理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中存在法律素养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办案技巧欠妥的现象,其将导致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法律在农民面前失去公信力。在农村,村民的利益出现冲突时,一些执法人员不是首先寻求法律解决问题,而是沿用家长式的管理方法,利用手中的权力取代法律,滥用法律。因此,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不严、违法执法等不良行为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认同和不信任,他们认为法律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再也不敢寻求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即便诉诸法律解决,他们也尽最大努力去找亲戚、拉关系,寻求权力的帮助。这样,使农民对法律产生曲解,弱化了法律意识。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育的途径

(一)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经济基础。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会促使其对法律认知有更高需求。经济的发展,会同时带来各项文化教育设施的提高和发展,良好的环境为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供一定的经济基础;其次,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在市场中人与人之间形成契约规则不断提升农民的规则意识、法律意识。因此,农民的法律意识将会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 法律意识 成人教育

一、前言

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村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精神因素,它与农村社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息息相关,对于提高全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是农村法治建设的基本前提,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如何有效地提高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是摆在广大普法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二、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分析

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约58%的农民对法律表示陌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27%的农民认为只有在走投无路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通过求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有15%的农民明确表示在切身利益遭受侵害时会主动利用法律武器。总体来说,我国农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知识欠缺:农民法律意识欠缺是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农民们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客观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形成了较为严重的恶性循环。农民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的有限性,即使有所了解也仅仅只是停留在肤浅的层面上,甚至了解到的信息根本上就是错误的信息。

(二)法制观念淡漠:在农村的广大地区,农民“惧法厌讼”现象严重。在农村地区,法律并没有发挥其作用。他们不了解法律也不愿了解法律。在学术界往往把这种情况称为法律情感低迷。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也会采用“和为贵,忍为上”的方式处理,宁可委曲求全,也不愿走向法庭,更不会主动自觉地寻求法律的保护。

(三)权利意识不强:许多农民不知道作为公民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他们对国家的法律认识到的只是其强制性的一面,而并没有认识到权利保护的一面。对义务意识愈加浓厚,权利意识愈加淡薄,对法律从内心更加难以接受。

(四)缺乏民主监督意识:调查中发现农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意识淡薄,民主选举的参与度低。很多农民对此非常淡漠,对村务公开内容的了解不够,村务公开是为了更好的让全体村民对村委会的各项工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可以对村委会的工作起到监督作用,也便于村民参与村务管理,达到真正的村民自治。然而,广大的农民群众根本就没有把这当回事。

三、农民法律意识培养模式

研究表明,人们法律素质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即文化程度越高,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高;反之,其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水平就越低。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新生代农民在法律行为方面就会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当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他们能够敢于和善于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因此,要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就需要从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入手。成人教育是指有别于普通全日制教学的教育形式,该形式以成人为教育主体,通过这个教育过程,成人学习者直接面对社会政治、经济及社会生活方式的革命性变化,直接参与社会工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等社会活动。

目前我国的成人教育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函授教学:是指运用通讯方式进行授课的一种远程教学方式,主要通过信函或其它媒介进行沟通学习的过程,学员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学函授教材为主,由函授学校给予辅导与考核,并在一定时间进行短期集中学习和就地委托辅导。

2、广电教学:是指相对于封闭教育而言的一种开放性教学形式,基本特征为:以学生和学习为中心,取消和突破对学习者的限制和障碍。在学习方式、学习进度、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可由学生根据需要决定,在教学上采用多媒体教材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3、网络教学: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一种学习活动,它主要采用自主学习和协商学习的方式进行。相对传统学习活动而言,网络学习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共享丰富的网络化学习资源。二是以个体的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为主要形式。三是突破了传统学习的时空限制。

4、移动教学:是指在终身学习的思想指导下,利用现代通讯终端,如手机、PDA等设备进行远程教学的一种学习形式。该形式所使用的移动教学设备必须能够有效地呈现学习内容,并且可以提供教师与学习者之g的双向交流。

四、提升农民法律意识培养的成效

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在其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工作的实效性,而不是流于形式。据调查,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均希望在其工作生活当中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教育,他们对于学习法律知识有着一定的热情,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农民在外出务工以及春节返乡期间,运用不同的成人教育途径,长久深入地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工作。

宣传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应当同农民的生活实际相结合,选择一些当代农民比较关注的问题进行宣讲。同时,应当随时掌握农民关注点的变化,以便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宣讲的形式要多样化,要选择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宣传,诸如知识竞赛、法制讲座、文艺演出、播放电影等等,让农民在轻松的环境下接受法制教育,从而提高他们知法、懂法、学法、用法的热情。

参考文献:

[1]张华兵.新形势下培养农民法律意识的探索[J].社会科学

(文摘版),2016,2(6):138-139.

[2]李奎刚,王展艳.新形势下新生代农民工思想政治教育探

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6(5).

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第3篇

一、我国农民工法律意识的现状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内容,但在我国农民工大多都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他们很少接受系统的文化教育,对高层次法律知识的接触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深受农村地区传统小农思想与宗族观念的影响,对现代法律知识规范存在着一定的疑惑和抵触,因此农民工尚不具备清晰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比较欠缺接受法律等新生事物的能力和意识。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完善,特别是普法教育方面还有很多亟需提高之处,这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的状况。第一,农民工普遍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通常来说,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寡是衡量公民法律意识的前提条件。一个公民如果没有充分的法律知识储备,其法律意识很难达到较高水平。我国的农民工,不管是老一代的农民工,还是新世纪以来走上工作岗位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的文化教育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处于最低水平,同时对接受教育又普遍持有“乐于现状,不思进取”的心态,这样以来他们对法律知识这类“高大上”的文化知识经常“置若罔闻”,尽管很多法律法规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据不完全调查,我国85﹪以上的农民工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规不甚了解,而剩下的少数农民工群体虽然对这些法规有一定了解,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贯彻使用。正是法律基础知识的缺乏,让多数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经常遭受权益受损的情况,比如很多农民工务工时都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也有很多农民工连续工作几周都没有一天休息日,还有不少农民工因公受伤或丧命时只是通过“私了”方式得到极少的赔偿等。第二,农民工法律观念淡薄。法律观念是人们在特定环境下对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活动的一种主观认识和体验,虽然是一种理性认识,但通常是内在思想尚未系统化的表征形式,是公民法律意识的一种主要体现。当前形势下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我国农民工的法律观念普遍比较淡薄,首先,大多农民工在处理事情时采取“找关系”、“拖熟人”等手段,不会走正规的法律程序,因为在农民工看来“权力高于一切”,即有权者完全可以越过法律而恣意妄为,也就是农民工对法律存在比较严重的怀疑态度。其次,很多农民工无法分清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农民工一般把二者混为一谈,这种认识也影响了他们的日常行为。另外,不少农民工不重视或者忽视法律的作用,特别是忽视法律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而经常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柔和在一起,从而无法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涵义与界限。第三,农民工缺失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公民主体思想变化和对象间转换的双向作用过程,一方面只有当法律活动让公民主体产生强烈的信服感时,人们才会形成相应的法律信仰;另一方面则是只有当公民主体亲身体验到法律的作用和价值时,他们才会逐渐或瞬间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构建公民的法律信仰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核心目标,对农民工来说,由于长期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经常受到不公正待遇,尤其是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又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他们在为自己“地位低下”无奈感叹的同时,对执法部门徇私枉法的行为可谓痛恨到了极致,他们很自然就对法律没有较高的信仰。在处理纠纷时,农民工要么通过亲朋好友的帮助来私下解决,或者自己采用极端的手段,结果往往带来更加严重的后果,这也是当前农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关键因素。第四,农民工缺乏必要的法律能力。法律能力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为了解决矛盾冲突、维护权益而理解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这是公民法律意识的高层次直接体现,也是农民工群体最为欠缺的一个素质。首先,农民工守法能力较差。除了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之外,农民工长期过着“城市边缘人”的生活,对工作和生活不免产生失望、挫败等悲观情绪,进而形成一种潜在的违法动机,当这种动机膨胀到极限时,农民工便会采取极端手段危害社会。其次,农民工用法能力不足。农民工不仅在自身重大利益出现损害时不善于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是能力欠缺,比如在购买东西时很少索要发票或者随手就把相关票据丢掉了,结果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解决。另外,农民工护法能力更是薄弱。由于长期受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观念的影响,农民工在看到别人违法犯罪时总觉得自己有限单薄的力量不可能阻止强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于是很难出现见义勇为的行为。

二、我国农民工法律意识提升的途径

法律意识不高是当前我国农民工的一个普遍现状,当然他们法律意识的缺失不仅仅体现在上述列举的几条,这毕竟是一个深受传统观念、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影响的系统化问题,因此提升农民工法律意识是一个不可一蹴而就的长久工程。首先,提高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文化素质低是影响农民工法律意识的一个关键因素,国家必须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的力度,让更多的农村孩子接受更深入的文化教育,为其后来的生活与工作奠定知识基础。同时,要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提升新一代农民工的专业技术知识。当然,对于现有的农民工来说开展基础教育是不现实的,因此国家应当强化对其进行岗前、岗中培训。这种培训要从两个层面做起,其一,政府机构要加大对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力度,既要制定详尽的民工培训计划,也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构建一些专门规范的农民工素质培训机构,或者与当地各类高校的成人培训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加强合作,使其成为固定的、长期的农民工培训中心;其二,督促用人单位采取具体的量化手段对农民工进行定期的培训,对那些不具备培训资格和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动就业部门可以主动联系,既要了解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求,又要让培训机构认真对待,保证实现“教好教会”的培训目标。其次,强化普法知识宣传,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知识面。普法知识在我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是其效果总是不甚理想,因为有关部门总是采用“印册子、贴标语、发传单”等简单低级的形式。在文化多元化发展的新形势下,我们不能总是采用惯性思维,而要从农民工的兴趣点出发,采用切实可行的方式提升其对法律知识的关注程度,比如可以采取案例教学法对农民工进行普法知识教育,这比单纯的法律概念讲解灌输效果要好。除了直接的普法知识宣传之外,可以举办一些切近农民工生活实际的文艺活动,比如农民工法制教育文艺演出等类似活动。这样不仅仅丰富了农民工的娱乐活动,而且使其在轻松愉悦中消化吸收了法制知识。另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强执法力度,树立法律的权威,提升农民工的法律信仰。我国正处在依法治国的初级阶段,法治环境还不算完善,一方面虽然我们制定的法律条文在不断增加,但是其中很多内容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得到充分贯彻,特别是关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切身利益的规定没有完全履行,从而影响了农民工的法律态度,使其质疑法律的权威。因此,国家应当在保障现有法制切实推行的基础上,加快制定一些覆盖面更广的法律法规,比如《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反就业歧视法》等法规。除此之外,执法部门一定要强化执法力度,通过严惩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从而让农民工在实践中感受法律的权威与价值,进而逐步提高法律信仰程度。最后,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降低农民工法律维权的成本,增强其依赖法律的信心。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初级阶段,建立完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是提升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可或缺的途径。通过富有公益性质的法律援助活动的开展,可以让农民工以较低的成本维护合法权益,这既是对其利益的保障,也是一个让其接触了解法律知识的体验学习过程。只有通过这种公益性质法律援助活动的频频开展,才能让经济基础与文化教育基础都薄弱的农民工群体认可接受法律规范。

三、结言

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农村 法制建设 普法宣传

中图分类号:D4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1-0258-01

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是推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广大农村地区都在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深入开展依法自治,形成自觉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使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近年来荆州市强力推进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农村法治化建设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广大农民遵法、学法、守法的意识在逐步提高。

一、荆州市法制建设的现状

1、荆州市法制宣传整体部署和规划

2012年是荆州市法治建设暨第6个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强力推进年。市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荆州建设的实施意见》、《荆州市2011-2015年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围绕全面开展法治建设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搭建平台,丰富形式,整体推进法治荆州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壮腰工程”建设、全市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

荆州市继续加强与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全面推进村组学法中心户、农村“134”、社区“133”、乡镇“3个1”等阵地建设,农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法律素质不断提高,农村的法制环境不断改善,农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民利得到了落实,而且,农民渴望参政议政的意识也在明显提高。农村的广大基层干部也逐渐开始树立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观念,管理村务的能力也逐步提高,农村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解决。

二、荆州市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荆州市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村级组织对新农村法制建设的认识存在偏差

村级组织对农村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目前,在新农村建设中还普遍存在着注重农村经济建设,忽视农村法制建设的现象,过于注重经济建设发展的速度和成效,从而轻视法制建设的进程和成效。许多村级干部不学法、不懂法现象还比较严重,从而导致不依法治村和不依法行政的问题突出。由于一些村干部民主法治观念淡薄,产生的比如在村干部选举中违背法定程序实施选举的问题,导致的村务公开、财务公开透明度不高,在村民中的反响很大。

2、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培养农民法治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关系到法治农村建设的成败。中国五千年的文化底蕴,国民尤其是农民受“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观念的影响很大,他们的法治观念相比较而言相对淡薄。加上现如今社会上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农村的某些村干部也存在着以权压法,以言等不良现象,特别是在处理一些农村土地纠纷的过程中对农民合法权益的损害,使法律的权威性在农民的心中也大打折扣,由此产生了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危机。

3、急需改良农村普法宣传手段,普法宣传需要创新

现在农村普法教育“三缺”现象仍然较为突出,即缺少专职的普法团队、缺少专业的普法工作方式、缺少专项的普法活动资金,普法工作人员力量弱,装备差,普法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突出。现如今,特别是推行城乡一体化建设以来,农村外出务工的人员越来越多,就业的多元化,导致农村普法教育出现了人员集中和时间安排难的问题。推行普法教育的过程中,普法方式过于单一化,仅限于传单的发送,标语和口号的张贴,发放普法教育的书籍等。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绝大部分的农民对于抽象和枯燥的法律条文是难以理解的,严重影响了他们学法的积极性,导致农村普法宣传收效甚微。

4、农村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缺乏足够的支持,农村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人员的地位和职业活动在法律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如基层法律服务所政事不分,缺乏自我发展的活力和有效机制。在职能作用和业务范围上,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的界限不明晰,容易形成交叉和矛盾。在农村涉及的基层法律服务数量少、质量不高,缺少稳定性。一些的农村经济纠纷案件告状难、打官司难、执行难的现象比较突出,农村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具有不稳定性和自身的专业性弱,法律服务不规范现象同样比较普遍,这些都与新农村发展的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完善荆州市法制建设的主要措施

1、规范在推进普法教育中的村干部队伍建设,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首先,村干部是普法宣传中的先锋队伍,因此加强对村支两委干部的法制培训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应该充分利用党校这一平台,举办基层农村干部法制培训班,主要是集中在农闲的时间对农村的干部分期和分批进行培训,或者结合当地的实际工作情况举办相关的法制讲座。

其次,规范干部的行为。针对少数村干部重“人治”轻“法治”,只是擅长下命令,不愿意抓服务,重视政策、轻视法律,说话办事随性大意等问题,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规范干部的行为,通过各种学习培训,加强观念的引导,是村干部的工作理念由“人治”向“法治”和“德治”的转变,工作方法由命令型向服务型转变,自身素质由“经验型”向“市场型”转变。只有这样,村级的各项工作才能真正做到“民主、公开、规范”。

2、加强对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要加强普法教育宣传。在进行普法宣传的时候,尽量在内容上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相结合,同时加强法律至上的观念教育,逐步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农民的法律素质。实行村民自治,逐步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村民自治,有利于拉近个人与国家法律之间的距离,从而会在不知不觉中就增强了村民对法律的意识,激起了他们的主体意识,进而很好的达到了认识到法律作用、了解法律的效果。

3、创新普法宣传的方式,使得普法宣传的目标得到有效的实现

基于湖北省委组织的全省“万名干部进万村入万户”活动,市司法局和市依法治市办可以依托所有驻村工作组,开展全市“三农”法律知识竞赛,增加农民对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搭建阵地创新法制宣传教育。荆州市司法局除在市新农村建设办公室专门建立律师顾问组,直接服务全市新农村建设尤其是全省仙洪新农村建设试验区建设外,还应狠抓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阵地建设,在乡镇广泛开展“3个1个阵地建设,即建立一个法制图书室、1个中心法制宣传栏、1份法制宣传小报;而在村一级则全面推进“134”阵地建设:即建设一个中心法律服务站和人民调解员、兼职法制副主任、法律志愿者3支队伍,建好法制宣传栏、村民法制学校、农家法制书屋、农村法制广播4个阵地,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开展法律援助活动和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提高法律服务质量

积极为新农村的经济发展服务,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服务要力求服务到位,凡农村和农民中发生的例如农副产品的销售合同、婚嫁政策、子女抚养、父母赡养、财产继承、各种债权和债务等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较高的法律问题,都要主动提供援助和咨询服务,尽量减少农民因不懂法所造成的的财产和精神损失。对于那些经济困难的弱势群体更加要积极进行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以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优越性和法律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农民法律意识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林区农民;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

一、调查背景及情况

林农作为我国农民中的重要群体,作为林区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线实施者,其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和谐林区的实现,从而影响到法治社会、生态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实现。本次调查,就是关注林农这一特殊主体的法律意识现状问题,弥补林农法律意识现状的数据上的空白,从而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调查地点的选择依据主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程度,数据一方面能够比较清楚的展现基层林区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应了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农法律意识的变化情况,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调查问卷的设计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逻辑过程展开,分为对法律的基本认识、涉林法律问题、法律实施及普法几个板块,从而了解林农对法的认识、理解以及对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二、林农法律意识现状及特点

分析发现通过“四五”、“五五”普法,林农的法律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同时,“林改”在江西的深入推进,一方面让林农得到了经济上的实惠,另一方也在无形中为林农法律意识的增强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林农对现行法律知识及对法律的理性认识有了较大的提高,但认知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

江西省林农对我国大部分现行法律的听闻率都超过半数,尤其是林业专门法如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达到了80%以上,这充分说明林农更关心也更了解林业法律知识。更让我们欣喜的是林农能够对于某一部门法的认识更加清晰和具体,不再是简单地停留在“XX法”一个名词的认识上了。比如:约79.9%的林农表示了解或基本明白“宪法”一词的含义,还有村民表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的认识。林农的法律知识开始逐渐丰富和具体,为相关部门法在基层的有效运用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但同时,笔者也发现此次课题组对6村的调查中,男性受访者为74.6%,女性为25.4%;入户调查时,男性一般会主动接受调查和访谈,女性更多是回避的态度;同时,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集中在26-40这个年龄段,而且,林农受教育程度偏低,主要集中在初中(44.6%)及高中(22.3%),这也说明,在法律知识掌握的分布上性别、年龄及文化程度上都有一定的不平衡性。

(二)林农的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但其法律意识中存在矛盾性。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极大的丰富,但更重要的是人们对个人权利开始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一权利意识的觉醒同样发生在林农身上。对于“别人偷坎您的树木,您会怎么办?”的问题,仅有19人选择“忍了,邻里关系重要”,林农不再是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是更多地选择“找村干部”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自己购买的林木种子出了质量问题57.2%的林农能够清楚的判断可以“向供种单位所要赔偿”,而不是单纯的等待有关部门的帮助,林农的维权意识开始具有的主动性。

但同时,笔者发现无论是从数据的分析过程还是从与林农的座谈中,很多地方都可以看到他们言语中和内心中的一种矛盾,能够明显体会到林农在对法律的态度上、信任程度上、价值判断上内心理性与现实实践的碰撞,往往是用对现实情况的迎合取代了其内心真正的判断。

(三)林农对新法的学习有较强的积极性,但实际操作环节中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对于林农看重的林地来说,针对集体林权改革中的林权证,有74.3%的人知道林权证是林地权利的凭证,高达91.1%的林农认为林权证重要。其实这不仅说明林农开始注意维护自己的权利了,也能说明对于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事物及其法律规定,林农也能逐渐学习、转变以适应社会的新发展,新需要。

但在林木采伐的问题上,笔者发现67.2%的林农知道林木采伐要到林业站办理采伐许可证,自己不能直接采伐;但对于林木采伐的管理部门林农仍然不能很清楚的区分,对于村干部、林业站和上级林业局有一定的混淆。

(四)普法方法的单一及基层文化建设落后对林农法律意识提高的制约。

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林农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主要是电视、报刊和广播这种较为传统的方式;仅有50人通过互联网了解法律知识;同样在基层的普法工作中,由80%以上是由村委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入户宣讲和印发资料。尽管被访的六个村都开展了普法活动,但94.7%村民仍表示希望了解法律知识:也希望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如组织集体学习、文艺演出等。这一方面体现了林农希望通过各种形式了解法律知识的愿望另一方面也体现基层普法工作与农村社会法治实践的“供需关系”并未建立起密切的联系,普法方法也较容易流于形式的现实情况。另外,基层文化设施较为落后,基层普法工作者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形式创新捉襟见肘;基层普法工作重复、繁重也是一个主要原因,有时不同部门负责相同内容的普法工作,各部门难以展现术业有专攻的优势。

三、

提高林农法律意识的建议与启示

林农法律意识在“林改”这个大的环境下,在国家普法的推动下在很多方面尤其是关于林权、林地法律方面有很多的闪光点,但也有一些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从而进一步强化普法效果,发挥现代法律意识对于相关林业政策的促进作用。

(一)针对林农法律意识的空白和盲点,应健全法律内容,规范执法方式。法律要获得林农的认可、接受和遵守,必须代表林农的利益和符合社会发展方向,因此,必须提高立法质量,切实保障林农的地位和合法权益,所有的农村法律制度都应直接或间接地确认和保护农民的权益。从执法角度来看,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完善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执法程序,杜绝徇私枉法、违法执法、滥用执法权等现象,通过正确的司法执法行为,引导林农树立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