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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固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本文拟针对固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今后的对策。
一、概况
固原市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属的五个地级市之一,位于宁夏南部。固原市辖西吉、隆德、泾源、彭阳四县和原州区,面积1.05万平方公里,人口152.5万,其中回族人口占45.8%,是全国主要的回族聚居区之一。
固原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流长。固原是中国远古文化发祥地之一,广泛分布着公元前2500―2200年的“马家窑文化”、“齐家文化”,也是草原游牧文化和中原农耕文化的结合带。距今2.7万年-3.2万年的旧石器时代就有人类活动。1935年10月,同志率领中央翻越了途中最后一座高山一六盘山,写下气势磅礴的壮丽词篇《清平乐・六盘山》。
二、固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情况
近年来,按照《宁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固原市大力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批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记录、抢救和保护。
(一)开展普查工作。广大市、县(区)群众文化工作者深入田间地头,通过现场询问,现场录音,现场登记等形式,对口头传唱作品,民间手工制作,民间文化遗存等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搜集登记。共填写各类传承人表格16250份,撰写传承人传略217份,拍摄照片资料14000多张,拍摄录像资料120小时,录音资料158小时,普查乡镇B2个,村组1100多个。完成调查报告194份。
(二)重视传承人队伍的建设。采取了发掘、培育、扶持等有力措施,为传承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鼓励民族民间艺人带徒授艺,加强中青年艺术骨干的培养,使民族民间艺术绝技后继有人、代代相传。如隆德县邀请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张鲳,彩塑专家赵建磊,天津泥人张等非遗专家和传承人来县内考察,并就如何保护文化遗产、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思路等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为全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
(三)抢救性保护文化遗产。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而面临濒危消亡的项目,采取了拍摄音像资料、收集实物、派人专学等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抢救性保护。如泾源县文化馆组织专人编撰了《泾源厘族踏脚教材》一书,通过普查、挖掘,把踏脚由过去留下来的lO种动作,发展到现在的24种动作,大大丰富了踏脚的内容和踏脚的高难度动作。
(四)重视继承发展。充分发挥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效益。如隆德县投资2000多万元建设了六盘山(隆德)文化城,吸引了县内及银川、兰州、平凉等周边市县擅长书法、绘画、剪纸、泥塑、刺绣、砖雕、篆刻等文化商家100多家入驻,成为辐射六盘山周边省市县的文化创业基地和创业平台。泾源县通过招商引资,成功开发了“泾源十大神话传说”精品剪纸礼品系列、“泾源十大神话传说”纸织画系列、泾源民间民俗精品剪纸壁挂系列等文化用品,受到市场青睐。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初见成效
经过广大群众文化工作者的辛勤努力,固原市先后完成了《民间绘画》《民间篆刻艺术》《杨氏家族泥塑》《剪纸》《回族口弦》《民间戏曲》《回族山花儿》《六盘山抟土瓦塑》《固原古城硬花活》《回族踏脚》《刺绣》《回族方棋》《纸织画》《草编》《民间谚语》等非物质文化遗产15个类别140多个项目的调查。完成国家级项目名录4个,自治区级项目名录35个,市级项目名录65个,县级项目名录117个。建立了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积累了经验,锻炼了队伍,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截止目前,已有隆德县杨氏泥塑,原州区张明星“山花儿”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西吉社火春官词》等20个项目被列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市人民政府公布了25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一批县(区)级名录相继公布。编辑出版了《固原历史文化丛书》《西吉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泾源县泾水系列丛书》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系列丛书。
四、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固原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及保护工作方面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由于历史、大众认知等方面的原因,固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民问文化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许多地方认识不到民间文化在当前条件下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加速消亡的现实,认识不到传统民间文化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缺乏民间文化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缺乏规范的传承体系。民间文化的继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许多民间艺术属独门绝技,口传心授,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民间文化资源大多分散存留或流传于民间,能体现地方特色、具有代表性和内涵丰富文化记忆的民间文化实物流失严重,传世不多。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目前仅限于精神奖励。很多传承人经济条件较差,无力继续从事传承工作,致使一些传承项目濒临灭绝。
(四)保护工作经费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只有入选各级政府公布的名录,才能得到有效保护。但申报一个项目,要深入民间考察、调研,搜集文献资料,整理撰写申报书,还要制作视频资料片,辅助图片、录音、录像,邀请专家论证等,需要大量经费。因缺乏经费,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申报更高级别的保护项目。
五、对策
笔者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现阶段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密切结合当前文化发展的实际,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宣传,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途径。加大民族民间文化的宣传力度,使更多的民族民间文化面向群众,走上舞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积极组织民间艺人和民间艺术团体广泛参与区内外的文化交流活动,让固原文化走出宁夏,走向全国。在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实现利用的目的。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加大专业人员的培训力度。继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及保护培训工作,使更多的人了解,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工作。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信息化建设 昆曲
[分类号]G122
2010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召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我国申报的《京剧》和《中医针灸》成功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活字印刷术》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再次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信息化建设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实现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统一、系统、有序的安全管理,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长期保存和宣传利用,影响着民俗文化的传播和民族精神的传承,同时也是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的迫切需求。
进入新世纪,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逐渐起步。2002年5月,中国艺术研究院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决定正式启动“抢救和保护中国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其中,数字化保护手段受到广泛关注。工程的实施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的起步,从2002年开始至2006年底,我国已举办三届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讨会,加深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信息化研究的认识和重视。2010年6月12日,《感受遗产――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成果展》在首都博物馆举行,向世人展示了传统文化遗产在信息化时代与新技术的融合与应用,同时,也标志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1 昆曲信息化建设现状
2001年5月,中国昆曲(又称“昆剧”)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列为世界首批“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昆曲不仅是我国第一项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为杰出的代表作之一。昆曲信息化建设是了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其信息化建设概况如表1所示:
2 昆曲信息化建设现状分析
2.1 昆曲信息化建设的经验
昆曲信息化建设推行面向知识的昆曲资源管理,实现了昆曲资源的深度开发。从知识界定的角度看,非物质文化遗产既包含显性知识又包括隐性知识。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非物质、无形的文化遗产,我国2011年2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强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并存的观点,其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在昆曲信息化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管理昆曲资源、寻找知识关联、挖掘昆曲隐性知识,目前收藏有全国最多昆曲文物、实物和资料的中国昆曲博物馆,根据昆曲的艺术特质布置出“吴觎萃雅”、“魏梁遗韵”、“兰苑飘香”等昆曲专题陈列展,在对这些珍贵的昆曲资源进行收集、有序整理、建立信息关联、挖掘知识关联的基础上,专门筹建了《昆曲影像视听中心》,以最大限度的开发昆曲知识,促进昆曲传承和普及。
昆曲信息化建设注重建立面向知识管理的昆曲资源服务体系,使昆曲信息化成果推广和利用效率大幅提高:①面向知识管理的昆曲资源服务体系拥有的丰富的资源数据库支持和广阔的推广平台。资源数据库的建设为昆曲的传承保存了大量的教学音频、视频,不仅让被传承人拥有学习的素材,也让广大昆曲爱好者能够随时随地观赏昆曲。②昆曲网站建设为昆曲的创新和宣传提供了重要媒介,例如,“环球昆曲在线”为用户提供昆曲剧场的直播和转播,即使是远在海外的昆曲爱好者也能足不出户地享受艺术大餐。③昆曲信息化建设拥有大量凝结智力资本的数字成品出版和发行。《中国昆曲音像库》、《昆曲六百年》等影像资料都是昆曲信息化建设的阶段性成果。④面向知识管理的昆曲资源服务体系还包括昆曲反馈和交流平台,例如实现实时在线交流、信息汇合反馈的昆曲论坛“幽兰稚韵”等。
此外,昆曲信息化建设还得益于构建完善的政策和资金保障。1985年文化部颁发了《关于保护和振兴昆剧的通知》,1986年成立振兴昆剧指导委员会。1987年文化部再次发出《关于对昆剧艺术采取特殊保护政策的通知》。2000年,文化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了首届中国昆剧艺术节,此后,中国昆剧艺术节每三年一次,成为艺术界的盛会。2001年12月,文化部制定了《保护和振兴昆曲艺术十年规划》,2004年5月,文化部起草了《抢救保护和扶持昆曲艺术实施方案》,提出设立专项资金抢救被誉为“百戏之祖”的昆曲。从2005年开始,文化部、财政部实施了《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每年投入1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抢救、保护和扶持昆曲艺术的专项资金。此外,我国首部保护昆曲的地方性法规《苏州市昆曲保护条例》于2006年在昆曲的故乡苏州正式实施。这些政策与资金保障为昆曲信息化建设的开展提供了必要基础。
2.2 昆曲信息化建设的不足
2.2.1 昆曲信息化建设缺乏技术标准规范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信息化标准规范对信息化建设的遗产项目选择、技术选择、质量要求等做明确的规定和约束。已建设成的网站和信息系统各成体系、互不兼容,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信息化项目大多参考国际标准。例如,2003年,国家艺术研究院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合作开展“濒危音响档案数字化”项目,“该项目对保存的2万小时音响音像档案进行数字化抢救保护,采用的是国际音响音像档案联合会(IASA)制定的TC-03标准。信息化建设标准的滞后,必将为以后的资源共享和整合传播带来隐患。
2.2.2 昆曲信息化建设合作机制保障和人才保障尚需完善 昆曲的保护和传承既有政府机构又有民间组织,这为信息化建设合作机制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然而,这些团体机构的合作大多停留在艺术探讨的层面,对数字化传承、信息化创新关注不够。此外,传承人的老化和缺失,曾一度加速了昆曲的消亡。以苏州昆剧传习所为例,该所成立于1921年,培养出40余位为昆曲传承做出巨大贡献的“传”字辈昆剧艺人,但这40余位“传”字辈老艺术家现仅有二位尚在世,且都是将近百岁的老人,这些艺术家们所掌握的昆剧折目有近600个,仅有一半数量的折目得以保存下来。信息化建设人才的培养与昆曲传承人紧密相连,是当前昆曲保护和传承面临的严峻问题之一。
3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的对
策建议
昆曲信息化建设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就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而言,它是一项庞大而系统、复杂而繁琐的长期工程,其发展和推进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3.1 构建交流合作机制,发挥组织协调互补优势
数字博物馆作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形式,也曾有学者提出“建设数字博物馆要走大合作之路,动员文博、信息管理、媒体传播、信息技术、科普教育、艺术、民俗、中医药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数字博物馆内容与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管理和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同样具有走“大合作”之路的基本条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存在于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多个文化机构,将这些机构进行有序的组织,建立和谐的合作机构保障机制,走“大合作”之路,不仅能够保障建设质量和水平,且能够提供配套的智力支持,极大地促进信息化建设和各类项目的进展。“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利用自身优势,可设立诸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与保护的研究中心,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共同开展有关研究”。
“世界记忆”工程的成功实施充分证明了加强国内各级各类文化事业机构沟通与合作的突出意义。中国“世界记忆”工程国家委员会于1995年成立,广泛地吸纳了各级各类文化事业机构,参加单位具体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全国委员会、国家档案局、国家图书馆、国家信息情报研究所和文化部档案处。为了配合“世界记忆”工程项目在中国的开展,“2000年国家档案局正式启动了‘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工作机构由‘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工程’领导小组、国家咨询委员会和办公室组成。其中,国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均是来自国内图书、档案、古籍、史学界著名的学者、专家”。这些领域的机构均在名录的确定上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截止目前,已有纳西族东巴古籍、中国传统音乐录音档案、清朝内阁秘本档案、医药古籍《本草纲目》和《黄帝内经》等人选《世界记忆名录》。
3.2 完善政策资金保障,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昆曲信息化建设的成绩得益于政策和资金保障。完善政策保障应重视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以“共享工程”为例,“由于初期的实施中未能处理好知识产权关系,工作受挫,当前正在积极探讨亟需解决的知识产权保护期内的优秀作品传播问题,探讨作者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表演者、口述者、贡献者、作品采集者、制作者的权益(即邻接权)问题”。信息化建设政策制定应尊重传承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群体的智力成果,对不宜公开的信息如医药配方、技艺的秘诀等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维护传承人或当事人的权益。
信息化建设很多方面都需要巨额的经费支持。基础设施包括信息基础设备和网络通讯设施配置,例如,高速扫描仪、影像摄制机、三维动态拍摄器材等录入设备,磁带机、磁盘阵列、光盘、硬盘等资源存储设备,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性质和来源,指出各成员国可根据条件申请国际援助,国际援助包括“其他财政和技术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时提供低息贷款和捐助。”我国财政部和文化部于2006年开始设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同年出台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专项资金的分类及开支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资金申请渠道都可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基础设施投入的保障。
3.3 健全技术标准保障,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的标准主要包括两类:①业务性标准,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术语标准、资源的标识标准、描述数字资源文件格式标准、元数据格式标准等;②技术性标准,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数据存储、压缩格式规范、数据交换标准、数据加密、水印技术规范等。为了使分散在不同地址位置上的文化艺术组织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者能够共享信息,需要国内外文化领域和信息技术领域制定统一的数据采集和记录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的建设而言,应借鉴国内外文化遗产领域成熟的标准规范建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特色元数据标准,以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的管理。现阶段,我国信息化领域国家标准相关的有《GB20530―2006文献档案资料数字化工作导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也可参考文化遗产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标准。为开展统一的博物馆数字资源建设,我国文化遗产领域的标准也开始制定、颁布。“国家文物局制定颁布了《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体系规范(试行)》、《博物馆藏品二维影像技术规范(试行)》等一系列信息化标准技术规范”。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等单位现已开展了博物馆藏品信息指标著录规范、文物元数据、文物影像信息、藏品数据存储及交换数据、电子身份标识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研究。“共享工程”的数字资源标准也值得借鉴,《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内容》规定,确保经过整合后的数字资源在元数据与对象数据两方面都符合统一标准:资源的组织形式包括MARC数据、格式文本文件、数据库文件、HTML文件、文本全文和多媒体文件。
3.省略nt.省略/xxfb/zwxx/ whyq/2009 07/t20090728_722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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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村居民;文化消费;消费环境;消费意识
[中图分类号]F06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2095-3283(2013)11-0050-02
[作者简介]崔伟(1987-),男,汉族,安徽亳州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一、农村居民文化消费的现状
(一)农村文化市场逐步形成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不断增加,越来越丰富的文化产品进入农村地区,农村文化市场逐步形成。据统计,2004年我国农村文化经营单位只有56806家,固定资产77亿元,营业收入767亿元,从业人口21万多人,2011年5月我国农村地区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达到140807家,占全国文化市场经营单位总数的575%,从业人员617500人,文化经营收入近380亿元,占我国文化产品收入总额的355%。
(二)农村居民文化消费支出不断增加
由于农民收入的增加,其用于文化消费的支出也在不断增加。据统计,2010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文化消费支出为3667元,相对于2001年的1926元增加了1741元,增幅约为19倍。据2008年山东省农村文化消费调查结果显示,农村家庭每年文化消费支出低于100元的占4265%, 100~500元之间的占391%,500~1000元之间的占134%,高于1000元的占48%,而低于500元的占817%。而在2011年底所做的调查中显示,近40%的农村家庭每年用于文化消费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近30%的家庭开支在1000~2000元,平均每个农村家庭文化消费额为17652元。
(三)农村居民文化消费行为方式有所转变
改革开放前,农村地区极为贫困,人们更多关注温饱问题,节俭意识很强,对于文化消费投入甚少,农村地区的主要娱乐方式为拉呱、打牌、戏曲和杂耍等,形式单一且文化品位较低。改革开放后,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多样化的文化消费品和服务进入农村,农村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如今人们除了看书读报、收看电视节目和收听广播外,还可以通过上网或电影院看电影和欣赏音乐会等形式追求更高层次的文化消费。
二、农村文化消费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文化基础设施不完备
近年来,虽然国家加大了对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的建设力度,修建了乡镇文化站、图书馆以及农家书屋等文化设施,但农村依然面临着文化活动场所缺乏、文化活动类型单一以及文化生活枯燥的局面。相关调查显示,在我国农村有80%的村子没有体育锻炼场所、图书馆或文化活动室,即使有的行政村或乡镇拥有文化站、农家书屋、体育锻炼场所,但由于农村基层政府财力不足,致使文化设施的更新、维护与管理不到位,损坏严重,形同摆设,利用率非常低,难以满足农村居民的文化需求。
(二)文化消费支出少、形式单一
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低、消费观念落后且社会保障不健全差,因此除去日常的物质生活消费外,大多数农村居民通常把剩余的钱储存起来,而除去子女教育费用外用于文化消费的开支十分有限。数据显示,2000—2007年我国农村人均文化消费与人均产值的比重在逐年下降,由2000年238%降至2007年的133%,占人均收入的比重由829%降至661%。据统计,在我国农村文化消费中67%的人把看电视作为最主要的娱乐方式,42%的农村青少年把上网当做主要的娱乐方式,而农村群众参与户外集体文化活动的积极性普遍不高。
(三)不良文化消费盛行
由于农村条件的有限性,农民缺乏正确的文化消费观念,赌博、黄色内容等不健康的文化消费形式在农村比较盛行,迷信活动如算命、看风水以及巫医等在农村具有很大市场,众多不良文化消费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文化消费的健康发展。
三、对策建议
(一) 提高农村居民文化消费能力
收入水平是决定农村居民文化消费水平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应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实施更多的惠农政策,为“三农”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同时,加大对农村教育事业的投入和支持力度,改善农村教育落后的状况,切实提高农村群众的受教育水平,从而促进农村地区文化消费的多元化发展,通过农村群众的经济水平、文化鉴别和欣赏能力的提升来带动其文化消费能力的提高。
(二) 改善农村居民文化消费环境
第一,加强农村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文化活动场所和相关的配套设施,如建设乡镇剧场、文化馆等;第二,采取积极措施,从资金和政策上扶持农民自发成立文化企业或文化服务团体,建立农村文化合作社,组织开展各具特色的农民文化活动;第三,政府要多为农村提供免费的公共文化服务,如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科技下乡活动等;第四,加大对农村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要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调控作用,综合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为农村文化消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积极开发健康有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对于各种非法的不良文化行为给予取缔和处罚,以此切实保护农村居民的文化权益,净化农村文化消费环境。
(三) 增强农村居民文化消费意识
1注重对农村群众文化消费的教育,并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为文化消费产品和服务注入新的内容,创造新的形式,增强表现力和吸引力,引导农村居民自觉养成良好的文化消费习惯,使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2充分发挥广大人民在文化消费需求中的主体作用,迎合农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为群众提供更多文化产品和服务。通过开展“三下乡”、“文艺汇演”等形式各异、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激发农村居民对文化消费的热情和积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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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引言
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位于甘肃酒泉地区,是甘肃省唯一一个以哈萨克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截止2014年,哈萨克族人3700人,占阿克塞哈萨克自治县34.8%。在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承担着一定的使命,有责任做好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的研究和保护,继续发扬和传承哈萨克族独特的民族特色文化。
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民族的血脉。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作为甘肃唯一一个哈萨克族自治县,由县文化馆为主研究保护机构,努力做好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保护。民族风情园、民俗博物馆,常态化赛马会、周周乐、文化下乡、第九届哈萨克式摔跤亚洲锦标赛、哈萨克美食文化节,全国三个哈萨克族自治县阿肯阿依特斯,阿克塞哈萨克族文学奖评选等文化活动的举行,让民众对哈萨克族民族文化有深刻地认识,也让哈萨克族的孩子能够耳濡目染,更好地传承民族文化。
(一)阿克塞县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遗情况
阿克塞县自2008年正式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以来,已有故事、长诗、谚语、谎歌、民歌、铁尔麦、呼麦、劳动舞、黑走马、狗熊舞、阿依特斯、图案等民族文化;折刀、刺绣、乐器、服饰、奶制品、风干羊肉、毡房、接骨、雕刻等民族技艺;狩猎、婚礼、葬礼、部落系谱、念经、祷告(巴塔)、那吾热孜节、赛马、叼羊、姑娘追、沃尔铁克等民族习俗,共32项被列入国家、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孕育着一个独具特色的民族,也是哈萨克族的非物质文化丰富多彩,其体现了哈萨克族独特的民族性,也体现了其历史文化发展的变化,有着十分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是哈萨克族人民宝贵的精神财富。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和认可,国家、新疆、甘肃等研究保护机构也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做好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发展。
(二)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制定完善的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和一个国家的精神财富,不断要做好其保护工作,还需要做好继承发展工作,并且创造社会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全国各地在努力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并且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国家和各地政府要适宜地制定完善的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努力做好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2.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
随着互联网信息的快速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也需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加速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进程。全国各地也在努力地做好哈萨克族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普查工作,并系统地整理。例如纪录片的摄影、广播电台的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等,都有效地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的进程。互联网技术可以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有效地提高保护工作的效率,扩大哈萨克族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传播和继承。
3.提高人才队伍的职业素养
哈萨克族人民在全国人口中相对较少,并且各地区也相对分散,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出现了队伍老化、专业人才匮乏等情况,不利于哈萨克族传统文化的传播建设。国家和各地方要抓好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动传统文化的鞑ソㄉ琛2011年6月,阿克塞文化馆按照文化部及省文化厅相关要求,组织申报第三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工作。确定阿肯阿依特斯传承人库莱木、沃尔斯汉2名,积极有效地推动了阿肯阿依特斯传承和发展。
4.建立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
哈萨克族是逐水草而居的游牧民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哈萨克族逐渐定居城市,各县市的哈萨克族传统文化也成了当地的特色旅游发展项目。这是保护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一个很好的契机。各县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和民俗风情建立独特的哈萨克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阿克塞县通过阿克塞哈萨克族民族博物馆、常态化赛马会和水上乐园项目的建立,成功申报了库姆塔克国家级沙漠公园,充分发挥哈萨克族独特的文化资源,精心打造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品牌。这极好地保护了哈萨克族传统文化,也促进了当地民众和外来旅游人员对哈萨克族传统文化和历史的了解认识。
5.开发生产性地保护工作
例如阿克塞县申遗成功的奶制品、风干羊肉、雕刻等传统文化可以通过开发利用进行保护,并运用到社会各个民族各个阶层民众中,是可以极大地推动哈萨克族文化传播利用的。既可以起到文化保护的作用,还可以创造经济效益。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保护 现状 对策
中图分类号:G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51-03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5000年的古老文明,漫长的农耕文化历史,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显现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十分丰富,许多种类或世界独有,或世界第一。据统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87万项,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非遗项目有7万项之多,其中1028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10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8186项“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377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文化部公布了3488名国家级项目传承人,各省、市、自治区公布了6332名地方项目传承人。此外,我国还建立了闽南、徽州、四川羌族等10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520多座专题博物馆,197座民俗博物馆。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范围和特点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我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明: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艺术表演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活动、手工艺活动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文化遗产的内核。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之总称,因此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遗产则是从文化的形成与传承的角度强调人类社会知识与实践之成果的历史久远性。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及相关濒危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即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即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5)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即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第一,具有特定的民族性。任何一个民族均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通过该民族成员的语言、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以特有的语言进行口头表述,以特有的民族风格表演自己的艺术成果,以特有的方式举行各种礼仪活动和节庆活动,以独有的方式表达本民族或本区域的民众对自然界和宇宙认识,以不同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具有历史传承的手工艺技能,这些均是文化具有民族性的具体表现。第二,具有活遗产性。它不仅向人们传递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历经一定时期的发展而形成的特有文化传统信息,而且更应当具有世代传承的可能与必要,因而也就具有了“活遗产性”。有学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为“活遗产”。第三,具有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口头形式通过人们的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在成员内部集体性地传播、演绎与发展。口头性和集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突出表现。前者是指人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和演进已有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认识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后者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团体的产物,而是在不断地被民族内的众多成员传播、演绎过程中,受到无数的传唱者、讲述者、表演者、礼仪司职者、手工艺者不断的琢磨与加工,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听众、观众的意见和情趣,从而使文化内涵不断丰满。第四,具有利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享有的权利,其内核是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也包括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通过从道德、伦理和哲学等角度对人的人格认识所产生的一种观念利益。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在最近十年,尤其是最近五六年,从一个陌生的名词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个过程中,从政府到学者到普通群众,都对中国的非物质文化物产抱有相当大的热情。2000年,我国开始为非遗项目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的昆曲名列第一位。当时进入这个名录的,还有日本的能乐。但是当时我们所有的新闻媒体,只是用一个很小的篇幅报道了这件事情。而日本却是用通栏的大标题,把能乐进合国的非遗名录当成他们国家一个非常大的荣誉来报道。说明我们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一个足够的认识。这个观念上的差距比2001年中国和日本经济上的差距还要大。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社会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平台上,正是由于这一新的平台所具有的综合实力,社会对于文化传统的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像“非遗”这样的议题才可能成为社会的焦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实是我们文化认同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于中华民族宝贵文化创造力的珍重和关切,这种认识上的提高正是和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综合实力的提升相联系,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是一种更有力度的支撑。中国现在是进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最多的国家。现在我国昆曲、古琴艺术等有26个项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外还有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三项被列合国亟待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且就在最近,文化部和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颁证仪式,向参与申报工作的95个单位颁发证书,再一次表明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常重视。
尽管如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不够。由于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政府部门长期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我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新疆哈萨克族的“姑娘追”、壮族的“三月三”、苗族的姊妹节、云南傣族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资金技术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不足。观念滞后表现在:一是轻视或忽视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认识和实践及法制建设中,“文化遗产”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护被等同于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三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是一种客观必然,主张任其自生自灭,无须保护;四是认为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无暇顾及,等经济高度发达后,再进行保护。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对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3.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只是将有形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权威的说明,也未能列入该法的保护之下。虽然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仍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
4.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及人才的培养,传承渠道不畅。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教育与非物质化遗产保护、传承脱节。我国大学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科极度缺乏,不能培养提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社会人才。年轻一代的公民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生活在充斥着网络、选秀、圣诞节的环境中,而丧失了对民族文化的关注与热爱,中华民族5000年绵延不断的民族民间文化将面临断裂的危险。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其独特性是其他依附现代工业社会所产生的文化所不能取代的。从某种意义上,它的消亡意味着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口耳相传,诉诸视听而疏于记录和固态化,因而常常是转瞬即逝的、不可再生的。一旦消亡或流失,在落后的记录手段和技术条件下,基本无法恢复或再生。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丰富,但也很脆弱。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一些独特的语言、文字和习俗迅速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断层;如民间戏曲、戏剧在衰落,年画、剪纸、皮影正在逐渐消失,许多传统的民俗文化艺术如萨满调、子弟书等已经绝灭,岔曲、古琴也濒临绝灭,剩下的摔跤、拉洋片、庙会等生存环境不容乐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西方一些国家极力在全世界推销其思想文化,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和文化安全。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已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1.加强立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单靠“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保护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保护。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尚不健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虽然将杂技艺术作品列为保护的客体,但仍没有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法》也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的客体。由于立法的滞后,致使许多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文化遗产不能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制度性因素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很大。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加大立法的力度。1950年,日本就颁布《文化财产保护法》;1960年,韩国颁布《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1966年,突尼斯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用法律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1976年,美国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现在世界上以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有50个左右。当然,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已逐步展开。1997年,国务院出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和贵州先后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2002年8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出台,后该法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成立了专门小组,协调各方加快该部法律的立法进程。2005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立法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而,我们必须加大对一些基本问题的深入研究,在实践经验中总结提炼出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通过立法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2.提高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从古到今,从中国到国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及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人在这里面起一个主导作用,人的素质的高低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保护程度的高低。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民素质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说是举步维艰。提高全民素质这句话已经出现很多年了,但现在看来似乎作用不大。这当然是有原因的,笔者认为中国教育体制上的问题是一个根本原因,很多学校不大注重学生传统道德品质,民族意识的培养。相反外来文化在中国社会流传开来,现在的学生流行的是过洋节日,对国外的东西十分推崇。当然,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现实。我们能做的就是希望他们在接受外来文化时,不要忘记中国人自己的文化
3.切实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的、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首先,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地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产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有条不紊地做到全面普查,建立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4.尽快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普查、建立名录的目的,是使其大量的、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序地传承和发展,以建立和光大传统文化氛围。为此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构建,要做到:(1)建立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和县(市)区级的四级保护体系。各级政府应按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运作形式,对纳入各级名录的代表作,通过财政拨付、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方式,资助有关历史资料的抢救、整理,以保证其得到切实的保护、传承和发展。(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管理工作运行机制。要真正落实[2005]18号文件提出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责任、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类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导作用,也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保护工作之中。各级政府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书记任主任。文化行政部门应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立起完备的领导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为当前普查、申报及长远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持、专业咨询、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服务,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起一支懂专业、善管理的人才队伍。(4)构建文化(艺术)馆系统的业务运作体系。现阶段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与我国现行的以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培训、艺术创作和辅导,特别是民间文化的收集、整理为其主要职能定位的文化(艺术)馆系统的工作内容非常接近,理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业务纳入其业务运作范围,担负起所辖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整理、申报工作,并很好地完成所辖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库、数据库等信息系统的建立,所辖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展演等任务。(5)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各新闻媒体可开辟专题栏目,教育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当地各种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乡土教材,供学生了解和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和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5.各地方政府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应该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盲目地去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用一个妥善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而不是为了获得本地经济的发展不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设立专项基金。同时,加强宣传,将本地的文化遗产推向全国、全世界,例如,通过举办文化节的方式,加强地区之间的交流,因为历史文化遗产并不是个人的,或者某个国家的,而是全人类的。应该加强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合作,互相学习。
6.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与国际接轨。要将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世界遗产。同时在立法上,既要结合本国经验,又要能得到国际上的普遍认可。可以通过在国外进行文化节的形式,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全世界,让世界来关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