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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运输方式

医疗废物运输方式

医疗废物运输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医疗废弃物;逆向物流系统;医疗废弃物处理时下各级医院产生的医疗废弃物逐渐增多,其合理处置需求日益突出。尽管各地政府和各级医院为应对此问题采取了相应措施,但其措施具有滞后性,且管理理念相对落后,以致医疗废弃物得不到及时处理,并在处理过程中有流失,给生态和生活带来严重危害。依据逆向物流系统的特性,在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中它将发挥重要作用。

1逆向物流系统

与传统供应链反向,为价值恢复或处置合理而对原材料、中间库存、最终产品及相关信息从消费地到起始点的有效实际流动所进行的计划、管理和控制过程。它以市场为导向,利用发达的信息技术,通过供应链成员将物资从供应链的下游向上游移动。在医疗废弃物处置费用不断增加的情况下,采用逆向物流系统可使相关单位获得可观的环境和经济效益。

2医疗废弃物及其处理现状

医疗废弃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的废物。较之发达国家在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安全转运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形成的完善体系和先进处理技术,我国则存在一定的问题。

2.1政府在医疗废弃物的处理方面投入不够,科研队伍培养未跟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方面投资力度远大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力度,以致每年仅有不多的医疗废弃物得到无害化处理,且有部分废弃物在流通中不知去向。

2.2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弃物的管理体系不健全。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者在追求医院的经济效益及医疗水平提高时,并未形成健全的、有效的医疗废弃物规范处理、管理体系,且疏于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及宣传教育,防范意识不强。规范的从业人员较少,难以有效控制,加大了医疗废弃物外流的可能性。加之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转运、储存不规范,分类收集度不高,提供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运输车辆等较少,运输中的污染现象很难规避。因此相关卫生机构建立和健全科学有效的医疗废弃物管理体系已迫在眉睫,将对医疗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有着积极意义。

2.3外部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弃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单位,统一回收,集中分类处理,任何一级机构不得私自处理。但较多地方的医疗卫生机构并未完全依照规定进行合理处置,少量机构伴有将部分医疗废弃物随意混合、燃烧、丢弃的现象,这种行为不仅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危害,还给当地群众的生活和健康埋下了安全隐患。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弃物管理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反应出外部监管部门监管的不到位。提议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3逆向物流系统在医疗废弃物处理中的作用

逆向物流系统是一种新型的物流应用系统,在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在回收成本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逆向物流系统的特性,其在医疗废弃物处置中通过收集、分类、运输、追踪等方式发挥其特有功能。

3.1逆向物流系统以下游产物为基础,结合其供应链特性,可有效的搜集医疗废弃物。现阶段,医疗废弃物错综复杂,种类繁多,收集、回收困难。依据逆向物流系统,医疗废弃物的处置必然要设立专职专岗人员定时收集、处理,而且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训,具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此系统为相应的管理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合适的方式方法,可帮助各单位按照相关的政策及法规对医疗废弃物的收集进行监督和管理。从收集、回收上控制外流及其他不规范处置,近而有效回收利用,遏制医疗废弃物的危害。

3.2逆向物流系统对医疗废弃物的合理分类可促使其高效运转,并可规范处置废弃物。收集起来的医疗废弃物应严格按照政府卫生部门颁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进行分类,经过严格分类的医疗废弃物可使逆向物流系统运转高效化。相对于整个逆向物流系统而言,医疗废弃物的分类显得犹为重要,只有分类好的收集物,才有助于整个系统进行良性运转。同时,畅通的逆向物流系统促进医疗废弃物的回收与处理,两者相辅相成。

医疗废物运输方式范文第2篇

1 材料与方法

对长宁区29家个体诊所、57家内部医疗机构(按市卫生局规定分类)进行全覆盖调查。根据医疗废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交接等工作环节制作调查问卷表,由调查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填写问卷,调查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建设与人员管理、分类收集与无害化处置、内部转运与暂时贮存、处置与交接登记等情况。调查结果采用Excel表收集汇总,采用Stata 7.0软件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29家个体诊所中,口腔诊所20家,美容诊所3家,中医针灸诊所2家,中医推拿诊所4家,除了中医推拿诊所不产生医疗废物外,其他诊所均有医疗废物产生。57家内部医疗机构中,医院1家,门诊部(卫生所)7家,保健站(医务室)44家,村卫生室5家,产生医疗废物的内部医疗机构有39家,其中医院1家,门诊部(卫生所)5家,保健站(医务室)28家,村卫生室5家。

2.2 制度建设与人员管理

个体诊所和内部医疗机构中,都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以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的建立健全(包含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内部转运、暂时贮存、处置、交接登记等内容)、发生医疗废物处置意外事故时应急方案的建立等方面,个体诊所稍好于内部医疗机构(表1)。

个体诊所和内部医疗机构中均配备了专(兼)职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其中个体诊所专职比例为32%,兼职比例为68%;内部医疗机构专职比例为3%,兼职比例为97%。

区卫生局每年组织1次医疗废物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个体诊所中医疗废物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率为92%,内部医疗机构为64%。

2.3 分类收集与无害化处置

个体诊所的主要医疗废物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无病理性废物和药物性废物产生;内部医疗机构的主要医疗废物为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无病理性废物产生。个体诊所废物总体产生量大于内部医疗机构,但村卫生室的废物产生量大于个体诊所(表2,表3)。

25家个体诊所均设置了专门分类收集点,并做到相对独立且易于管理。39家内部医疗机构中35家设置了专门的分类收集点,33家的分类收集点做到相对独立易于管理。

25家个体诊所的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均符合要求,39家内部医疗机构的符合率为74%;个体诊所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医疗废物盛器符合率为56%,内部医疗机构为41%;72%的个体诊所和15%的内部医疗机构做到在医疗废物盛器上标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5家个体诊所、11家内部医疗机构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可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进行毁形处理并浸泡消毒,医务人员均采用人工毁形方式,在毁形操作时只有2家个体诊所、2家内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佩戴护目眼镜、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常用的浸泡消毒剂有戊二醛液、消毒灵粉、爱尔施消毒片、银燕消毒粉等。

2.4 内部转运与暂时贮存

16%的个体诊所单独设置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84%的个体诊所暂时贮存场所与分类收集点合并设置。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的个体诊所做到对内部运送时间和路线有具体规定,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3%的内部医疗机构单独设置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74%的内部医疗机构暂时贮存场所与分类收集点合并设置,23%的内部医疗机构未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

92%的个体诊所使用密闭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76%标有明显的警示标识,68%定期清洗消毒。41%的内部医疗机构使用密闭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13%标有明显的警示标识,23%定期清洗消毒。

医疗废物在个体诊所暂时贮存的平均时间为19 d,在内部医疗机构暂时贮存的平均时间为44 d。

2.5 处置与交接登记

个体诊所医疗废物主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由处置单位专用车辆统一上门回收,平均处置周期为21~28 d,夏季时7~14 d。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废物回收对象为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不回收处置化学性废物。内部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由医疗机构自行运送至附近的公立医疗机构,由后者一并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运送车辆多为自行车、小货车,周期长短不一,部分内部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直接混入生活垃圾丢弃(表4,表5)。

个体诊所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双方交接时,均做到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内部医疗机构与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双方交接时,46%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88%的个体诊所对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含有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数量、交接时间、经办人等信息。59%的内部医疗机构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完整率为86%。92%的个体诊所对医疗废物处置相关资料落实3年限期的保管工作,48%的内部医疗机构落实资料的保管工作。

3 讨论

3.1 个体诊所医疗废物总体产生量多而稳定,处置环节规范,内部医疗机构应重视对医疗废物的处置管理

个体诊所中除中医推拿诊所外,其他类别均有医疗废物产生,产生种类取决于诊所类别。内部医疗机构总体产生量比个体诊所少,不同类别产生量差异明显,其中村卫生室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最大甚至超过个体诊所,与其承担着乡镇地区初级卫生保健服务职责相关。个体诊所的经营方式为个体工商户,参与市场经济运作,对外开展诊疗服务,需要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并保障患者获得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因而对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更为重视;内部医疗机构多为企事业单位内设科室,属单位福利性质,且不对外开展诊疗活动,所以在废物处置管理方面就显得较为薄弱。内部医疗机构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在承担企事业单位职工健康保健职能的同时,应重视日常对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防止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扩散,保护环境,做到建立健全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要求与规范,落实相关人员参加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责任意识与处置能力。适当投入经费用于购置存放医疗废物的专用包装袋和盛器、医疗废物警示标识、暂存周转箱等硬件设施,使医疗废物在医疗机

构内得到规范管理。

3.2 内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污染隐患更大,个体诊所与内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回收应全部纳入集中处置

与个体诊所相比,内部医疗机构由于没有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没有专用运输条件自行运输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丢弃等现象较普遍,医疗废物传播疾病与污染环境的隐患更大,这与内部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相对较少、管理人员重视程度不够、减少经济成本支出等原因有关。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自行运送到其他医疗机构代为处置,在运输环节中没有专用运输设施与设备,可造成医疗废物在运输路途中的遗撒、泄露和丢失,存在疾病传播的风险与环境污染的隐患,而代为处置的医疗机构按法律要求是不得接受非本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还有部分内部医疗机构直接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丢弃,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在对自然环境造成污染的同时,更为回收重复利用一次性医疗器具器械提供了便利,埋下安全隐患。个体诊所与内部医疗机构应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纳入集中处置,不得自行将医疗废物运送至附近医疗机构代为处置,更不得随意丢弃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村卫生室作为内部医疗-机构中的一类,具有特殊性,产生的医疗废物量比个体诊所多,更应直接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处置协议上门回收处置。

3.3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缩短上门回收的周期并加强处置废物的能力

目前上海市具备处置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数量很少,集中处置单位具备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使用标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运输车辆到各医疗机构上门回收处置医疗废物,但回收处置的医疗废物种类较少。个体诊所产生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可回收处置,但化学性废物则被拒之门外,只能将废弃的化学消毒剂、放射诊疗使用的废显影液、废定影液等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既污染了自然水体,又使部分可回收重复利用的金属银离子被浪费。内部医疗机构产生的药物性废物常常混入感染性废物一并回收处置或直接丢弃。医疗废物在个体诊所和内部医疗机构中的暂存时间较长,分别达19 d和44 d,超出了法规规定的2 d期限,主要因集中处置单位上门回收处置的周期较长,一般为21~28 d,在夏季时周期稍短一些为7~14 d,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运输能力、人员数量、处置能力、处置成本等因素相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做到至少每2 d到医疗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建议集中处置单位增配人员和车辆,缩短上门回收的周期,尤其是夏季的处置周期更应缩短,避免医疗废物在高温季节的腐败变质及散发异味。集中处置单位还应加强处置废物的能力,除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的日常处置外,还应增加病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性废物的回收,确保处置能力。

医疗废物运输方式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或者设备;

(二)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二十七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应当确保安全,不得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二十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运输方式范文第4篇

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河南省骨科医院物业中心,河南洛阳 471002

[摘要] 目的 加强医院医疗废物科学有效管理。方法应用PDCA循环法发现问题、制定策略、科学实施、有效监督,并建立健全各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度。结果提高了医院医疗废物管理水平,使医疗废物分类合格率、收纳合格率、扎口率、丢失率等各项考核指标均达到了医疗废物管理的标准和要求。结论应用PDCA循环法进行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科学有效。

[

关键词 ] PDCA循环法; 医疗废物;后勤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5)01(b)-0091-02

医疗废物不同于普通生活垃圾,是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管理是医院后勤管理及控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对医疗废物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在保护环境,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意义重大。PDCA 循环法由美国质量管理专家戴明博士首先提出,是一套广泛用于质量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循环体系,即通过遵循P(plan 计划)、D(do 实施)、C(check 检查)、A(action 总结)的一套工作程序[1]。河南省洛阳正骨医院是一家大型骨伤科专科医院,自该院2010年首次通过JCI(国际医疗卫生机构认证联合委员会)认证以来,PDCA法被引进入该院质量管理中,并在很多方面广泛应用,自2013年9月份开始该院采用PDCA法进行医疗废物管理,实施一年,效果显著,现报道如下。

1 方法

1.1计划节段

1.1.1调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①医疗废物分类不清,如一次性口罩、帽子、鞋套等被当做生活垃圾处理,换药后带血的一次性金属镊子未放入利器盒内,该现象比较普遍,在30个病区、手术室、化验室、影像中心、病理室调查,分类合格率仅为72%,分析其原因为部分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了解不清,对医疗废物危害认识不清;②收纳不合格,主要表现为利器盒收纳过满,有11个病区利器盒满负荷,占36.7%,极易造成利器散落及职业暴露,分析其原因为科室过于考虑运行成本,加之医护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培训;③医疗垃圾扎扣率低,仅为67%,搬运过程产生医疗垃圾散落,污染病区及医院环境,分析原因为物业垃圾收集员多为临时聘请或外包公司员工,流动性大,缺乏必要的知识和培训;④医疗垃圾遗漏丢失被当成生活垃圾处理,发生率为1.2%,分析原因为垃圾封口后,无明确身份信息,在交接过程中核对不认真,无法追根溯源,外包保洁人员对医疗垃圾认识不足,对丢失的医疗垃圾按生活垃圾处理。

1.1.2制定管理目标①针对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细则及措施,并落实到科室,形成系统管理模式,纳入整个医院的后勤及控感质量控制管理之中;②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以制度管理,增加管理的长效性及可持续性;③使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要性的知晓率达到100%,医疗废物分类合格率>98%,收纳合格率>98%,扎口率达到100%,丢失率降为0,有效的预防医疗废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的危害。

1.2实施阶段

1.2.1实施有效质控管理在后勤质量控制委员会中专门成立医疗废物处理质控小组,由后勤院长直接负责,物业公司、控感办、护理部、医务部具体负责,各病区、手术室、检查化验室等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形成系统的阶梯式管理模式,具体到人,分工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把医疗废物管理质量控制与医疗质量控制同等对待。

1.2.2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标准及方案依据2003年卫生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以及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2-4],制定《医疗废物交接制度》、《医疗废物分类细则》、《医疗废物包装运输标准》、《医疗废物收集人员职责》、《医院污水管理方案》、《医院环境卫生管理方案》、《医疗废物流失、泄露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医院保洁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等一套严谨、科学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每项制度、标准及方案均下发至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并进行考核。

1.2.3落实首先是人员培训,采用学习班培训、院内网络培训、医疗废物合理处置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定期培训,新进人员专场培训,使人人知晓“医疗废物有效处置重要性”,要求医护人员以及与医疗废物接触的保洁人员牢固掌握医疗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制定的各项制度、标准、方案等。医护人员有责任对就诊患者及陪护进行医疗废物合理处置知识的宣教及指导。对外聘医疗废物收集人员进行自我保护知识及环境保护知识培训,尤其要熟练掌握《医疗废物包装运输标准》、《医疗废物流失、泄露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医院保洁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制度》,为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并定期体检。然后是具体细则的实施,医护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细则进行分类》,该院在各病区固定区域设有分类垃圾桶,分别标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理性废物、化学性废物等。科室医疗废物监管负责人负责监督,并及时按收纳标准对垃圾桶进行封口,同时在每个垃圾袋或利器盒上贴条形编码进行身份识别。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在科室运输医疗废物前,认真检查包装封口、标示、标签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包装,然后扫描条形码进行核对,并与科室负责人员进行书面交接后将医疗废物运输至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人员在将医疗废物运出医院时,同样扫描条形码核对种类、数量等信息,并与医院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交接登记,登记信息存档保管。

1.3检查及总结节段

由医疗废物处理质控小组抽调人员,每天对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输进行检查,逐条落实,责任明确到人,并将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个科室,如发现长期存在或普遍存在的问题则上报医疗废物处理质控组长,组织小组会议,进行讨论,查找根本原因、制定实施策略、落实实施细则、再检查总结进入下一个PDCA循环,使医院医疗废物管理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医疗废物管理的标准和质量。

2结果

应用PDCA循环法进行医疗废物管理,建立健全了该院医疗废物处置相关的各项制度并落实,做到了医疗废物的严格分类、标准包装、交接登记记录完整,达到了最初制定的医护人员对医疗废物处置的重要性的知晓率达到100%,医疗废物分类合格率>98%,收纳合格率>98%,扎口率达到100%,丢失率降为0的目标(图1),达到了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各项标准,顺利通过了2014年的JCI复认证,国外专家对我院的医疗废物管理给予高度评价。

3 结论

医疗废物管理牵扯医疗、护理、后勤、控感、保洁等多个学科,牵涉人员众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是医院管理的难点,而医疗废物因其具备感染能力的特殊性,又是医院管理的重点,采用PDCA方法反复循环最终建立、健全、完善具体的标准、制度及工作流程,有效的解决了学科交叉、人员素质不齐等难点,使医疗废物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

参考文献]

[1]曹国秀.采用PDCA 循环法规范门诊医疗废物的管理[J].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11,21(4):752-75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3:6-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S].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03:10-11.

医疗废物运输方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固体废物污染;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2016年-2020年)是吉林市环境保护负重前行困难期和大有作为关键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福祉。尽管“十二五”期间,吉林市固体废物环境质量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人口增长的情况下仍维持在较好的水平。但目前吉林市固体废物环境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环保工作任务仍很繁重,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医疗废物还存在处理不规范的问题。2)新生的环境问题逐步显现,潜在的环境危害日趋严重。3)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方面亟待加强。4)农村生活污染(废水、粪便、垃圾)缺乏有效控制等问题。文中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吉林市“十三五”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提供借鉴。[1]

1 固体废物现状分析

2014年,吉林市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430.84万t,其中一半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206.7万t,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70.74万t,医疗废物产生量0.1万t,生活垃圾140.02万t,污水,污泥产生量13.28万t。与2010年相比,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减少248.6万t,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减少2.23万吨,医疗废物产生量减少0.05万t,但工业危险废物综合率下降28.44个百分点。详细见表1。

2 吉林市固体废物环境存在问题分析

2.1 医疗废物还存在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到2015年底,五个县市(永吉、蛟河、桦甸、舒兰、磐石)还只能自行处理医疗废物,没有实现统一收集、集中处置,一般由单位的锅炉焚烧,这种焚烧方式不符合焚烧医疗危险废物的条件,也不具备除二f英系统装置。

2.2 新生的环境问题逐步显现,潜在的环境危害日趋严重

新生大量的产品类废弃物如报废汽车、废弃电器、废弃轮胎、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非传统废弃物急剧增加,以及随着生活垃圾的日益增加,扩大无害化处置规模占用土地资源,威胁生态环境;潜在的环境危害如垃圾卫生填埋场产生的二次污染物渗滤液和气体(甲烷)的处理、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生的二次污染物。现有的技术和手段对上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

2.3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方面亟待加强

“十二五”期间,我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4年我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近年来的最低水平,仅为39.67%(见表1),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市在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方面的亟待加强之处。

2.4 农村生活污染(废水、粪便、垃圾)缺乏有效控制

2014年吉林市农村人口220.2万人,排放废水2890万m3、粪便167万t、垃圾64.3万t,除粪便作为肥料还田外,多数废水直接泼洒在地表或自然排水沟中,乡镇垃圾比较分散不利于运输,普遍存在垃圾无组织丢弃河岸边、荒地中现象。

3 吉林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对策及措施

3.1 降低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

3.1.1 加大对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力度,规范固体废物环境管理。

3.1.2 发展循环经济,延长各工业园区产业链,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选择清洁原材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推行企业内部清洁生产审核,循环利用固体废物,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3.1.3 改变能源供应方式,工业企业尽可能选用清洁能源,减少灰渣量;采用城市集中供热,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炉渣排放量;电厂由湿式除尘改为电除尘,提高粉煤灰的综合利用率。通过资源化途径,提高综合利用率,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3.1.4 加快实施吉林高新北区“城市矿产”示范基地项目。加大报废汽车、废钢铁铸造汽车零部件及废钢残次材、废弃电器电子、废橡胶、塑料、废纸等资源利用量,以节省原生矿产资源。通过建立循环经济产业,实现园区化管理,突出多元化回收、集中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规模化发展,快速提升吉林再生资源产业的影响和带动作用。

3.2 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废物回收、处置体系,推进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

3.2.1 加大淘汰落后危险废物利用、处理处置设施力度,加强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对现有设施进行监督性监测,公布监测结果;促进专业化运营,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水平;推进历史堆存和遗留的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工作。

3.2.2 建立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处置全过程跟踪管理体系。实行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登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核制度,对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限期整改,对不按规定管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或转移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2.3 建立区域性的危险废物网络信息平台,促进企业间危险废物信息的交流,加强企业间的共生关系,促进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能力,做到危险废物处理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

3.3 开展县(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和医疗废物应急体系

3.3.1 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投入运行后,市区及所辖市(县)产生的医疗废物将送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置。

3.3.2 各医疗单位设置封闭式专用医疗垃圾箱。

3.3.3 实行医疗废物封闭式运输,配备有制冷功能的封闭箱式运输车,高感染性医疗废物单独冷冻保存运输。

3.4 推进城镇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及乡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系统建设

3.4.1 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管理,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和有毒有害三类,实行分类收集、统一运输、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鼓励居民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存放,在社区、街道以及公共场所设置垃圾分类回收箱等公共设施,便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运输。完善垃圾收运系统和处置设施,用封闭式运输车运输生活垃圾,对有毒有害以及可回收利用的垃圾进行定期收集,统一送至无害化处置中心和回收利用单位进行处置,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3.4.2 加强污水处理污泥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工业和生活污水处理厂各类污水处理污泥特性,加强分类,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3.4.3 由各级政府负责建设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乡村生活垃圾采用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方式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3.4.4 建设垃圾焚烧飞灰、厨余垃圾处理示范工程。

3.5 建立电子废物处理处置体系,提高电子废物回收处置能力

积极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回收处理网络。建设标准化居民固定或流动式废旧商品回收网点,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社区与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定点定期回收机制。支持利用多种方式开展预约回收和交易,鼓励尝试押金回收、以旧换新等灵活多样的回收方式,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秩序,严厉打击非法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正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继续推进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分拣、拆解、高值利用及无害化处理,推动整机拆解和电路板资源化技术的产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