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其基本特征为:

(一)组织形式为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它们在产权关系、契约等力量的作用下联结成为一个企业集团。

(二)组织结构具有多层次、立体型的特点。企业集团多是通过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从这个角度上说,企业集团的多层次结构表现为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一系列的多层次结构,企业集团少的有二、三层,多的则达六、七层,从而形成立体型的企业网络。

(三)以资本联结纽带为主,多种联结纽带并存。资本纽带使各成员单位间建立起最为持久稳固的关系,同时也是其它联结关系的基础。在资本纽带的基础上,相互建立起人事纽带、技术纽带、信息纽带以及文化纽带等多种联结纽带,使各企业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采取多元化经营。企业集团形成的动因之一就是为了抵御日益增加的市场风险监管当局,提高竞争能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营销机会。因此,企业集团在其形成过程中成为了具有生产、流通、科研开发、多角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等多功能的综合体,目前世界各国企业集团大多采用相关多元化经营。

(五)产业与金融相结合。企业集团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许多企业集团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核心,还有许多企业集团资金融通的需要,经批准在企业集团内部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就是产业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产业与金融相结合是今后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

二、“两法一指引”的推出和实施

(一)“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

中国银监会分别于2009年7月18日和7月23日下发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随后又于7月30日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法一指引”)。2010年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至此,包括此前已经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在内,这标志着统称为贷款新规的“两法一指引”开始进入全权实施阶段。

(二)与原有制度的对比

“两法一指引”前正式实施的贷款类管理制度主要有三个,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民银行1996年的《贷款通则》[2],以及银监会2008年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2007年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贷款通则》出台后,各行都根据其规定,制订了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我们比较研读了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对两家银行的规定与本次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了对比,主要的不同点有:

1、账户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建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即可办理贷款开户手续,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在此账户中支用贷款。”工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没有特别要求,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建行各分支机构在操作中也未非常严格执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规定。

2、受托支付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受托支付管理”监管当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其实质就是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也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具备所列条件之一[3]的贷款资金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而类似规定在工行和建行的办法中未作具体要求,两家银行的办法中对贷款用途也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如建设银行规定“不得将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作为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工行规定“借款人应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两法一指引”对企业集团的影响

企业集团具有与单个企业显著不同的特点,“两法一指引”的和实施将对其带来不同于一般单个企业的影响:

(一)放慢企业集团扩张速度

企业集团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大部分符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的项目融资,即企业集团大部分新建、改扩建项目贷款需要遵循《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而这与大部分企业集团近年来以较少资本金撬动大量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改扩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现状不符,如严格执行新规定,就需要项目资本金按时到位,相应的可能放缓集团公司的扩张速度。

(二)增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费用

“两法一指引”正式实施后,从短期和单笔贷款来看,因按需提取,可能会部分起到节约财务费用的作用,但其严格的“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专款专用要求,将迫使各单位申请更多的贷款资金,降低资金流转效率,从长期来看,会增加各家单位的财务费用。

(三)造成一定的融资困难

“两法一指引”中要求贷款人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取得贷款,因此,各家单位“借新还旧”类的流动资金贷款今后将更加困难,对于一些未核准项目来说,取得项目搭桥贷款也将变得比较困难。特别是在融资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企业集团取得贷款将更加困难。

(四)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加大

“两法一指引”实施后,对于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集团来说监管当局,如各家单位不能及时将款项支付到收款方,可能造成资金链条的断裂,直接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五)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力度

国资委和银监会近年来要求中央企业强化资金集中管理的精神相违背。国资委要求强化中央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鼓励成立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担着“归集内部资金、服务集团发展”的功能定位,其运营资金均来自集团内成员单位。“两法一指引”实施后,一旦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广泛应用,企业包括融资资金在内的所有资金就将分散在各银行回笼、周转,大大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力度。

(六)预算管理需更精准

“两法一指引”中提出的按需提取的原则,以及必须向贷款行提供相应单据才能支付的要求,与原有的贷款资金一次性提取相比,对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也要求企业集团的预算管理要更上一个台阶。

四、企业集团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整合企业集团现有的内部资源

企业集团应对企业集团内部的单位、账户、资金进行彻底稽查,整理现存的网络外账户和资金,将原有的分散的账户和资金尽可能的进行整合。此外应建立账户管理和资金集中的长效机制,对新账户的开立、贷款资金的发放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遇有新的贷款账户开立,优先考虑由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组织银团贷款。

(二)统一企业集团融资管理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企业集团应统一整个集团一定量贷款额以上的融资安排,在增加与银行谈判筹码的基础上,争取成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4]和行,即将集团公司融资管理权统一上收,成员单位所有的融资需求由特定的融资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每一份贷款合同的签订均需经过审批,在合同条款里争取对成员单位和集团公司整体有利的条件。

(三)加快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

企业集团应积极探讨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作为银团贷款行的可行性,并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公司作为第一行,自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辅助行,共同完成贷款支付、监管。通过信息化建设监管当局,财务公司实现部分承担银行原有的贷款贷后管理职能的目标,也减少监管当局对贷款资金由财务公司上收后可能流向不明的担忧。

(四)拓展多种融资渠道

企业集团一方面应从融资来源上下功夫,考虑除银行借款外的其他融资,如公司上市、发行信托计划等;另一方面深挖负债融资潜力,争取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

(五)做好筹融资预算

企业集团应着手进行筹融资规划,尤其是新建项目,必须提前做好与项目进度相应的筹融资计划,安排好提款进度,保证项目不因贷款资金未及时到位而影响进度。

(六)与各家银行总行沟通协调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均规定“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应积极与工、农、中、建、交等商业银行总行就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事宜进行沟通,及早获得银行方面的信息,以便对症下药的找出应对措施。

(七)争取监管当局的理解

企业集团应积极向监管当局和国资委呼吁考虑企业集团整体的生存发展,正确理解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和意义,不要将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简单等同于贷款资金挪用,积极争取监管当局同意由企业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协助贷款行进行贷款资金的监控,财务公司在其中担任“监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

2、龚庆.根据三办法一指引完善贷款管理,经营管理,2009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07

5、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用途管理;资金流向监控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2-0115-02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国内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国始终坚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大,尤其是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增长迅猛。人民银行2009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显示,6月末,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37.7万亿,上半年新增7.37万亿,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14.5万亿,上半年新增3.1亿元,新增占比高达42%。由于近期股市、房地产市场红火,有业内人士推测,可能有一部分信贷资金流入了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为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不被挪用,银监会2009年7月27日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支付环节规范了银行的贷款发放流程。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设备更新、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等方面的贷款。根据《办法》,今后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5%或者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也就是银行不再实贷实放给企业,而是在交易行为发生后,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办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法规制定,提出如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以及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况,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这将有助于制约企业挪用贷款的行为,对商业银行而言,则是更好地从制度上提供了风险防范保护措施。

一、贷款资金流向问题

固定资产贷款是当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重要的信贷品种之一,开办时间早、业务规模大,在支持国家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长期实践中,银行业金融机构积累总结了较多有效的风险管理经验。特别是近年来,在银监会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引导下,我国银行业在贷款业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审慎经营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由于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模式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还存在相对粗放的地方,信贷文化还不够健全,尤其是贷款支付管理较为薄弱,在实际贷款活动中存在贷款资金不按照贷款用途使用的情况,从而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到我国银行体系的稳定与发展。目前很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固定资产贷款经营过程中还存在“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重贷前、轻贷中贷后”、“贷款用途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之需,提升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财政部会计司在一份报告中明确指出了贷款资金流向的问题:2008年银行共向1597家非金融上市公司发放的3.9万亿元贷款中,到2008年底仍有1.3万亿元左右资金留在银行账户中。报告认为,上市公司拥有充裕的流动性,但这些流动性可能流入了股市和房市。与多数上市公司充足的流动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大约40%的中小型企业因缺乏资金而被迫停产或申请破产。与此同时,上半年央企累计实现利润同比下降26.2%,但企业银行存款却大幅增加,由此表明一些资金并没有进入到实体经济,而是在金融系统内部自我循环。当资金在金融体系里循环,自我膨胀,而不为实体经济服务,金融泡沫由此产生,贷款风险将逐步积累和叠加。

二、贷款用途管理现状

固定资产贷款具有分次放款、专款专用的特点。一般来说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固定资产贷款金额较大,因此在建设期内按照资金需求量分次发放贷款;同时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得挪用做其他固定资产建设、流动资金使用以及其他权益性投资等。目前,商业银行在具体业务叙做过程中,对固定资产贷款用途的管理情况差别不大,对贷款用途的监控存在诸多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虽然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贷款用途及提款条件,但约定内容过于笼统,没有约定具体的贷款资金支付方式、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情况等。

二是没有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而是根据借款人提款申请,对项目贷款实行一次放款,除非是建设周期较长的公路、电力建设项目才实行分次发放贷款,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监控不严,尤其是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集团客户,或者虽然由银行实行监督支付,但大多数流于形式,实际监控并不到位。

三是在贷款支付后按月或按季定期进行跟踪检查,看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这种做法是事后监督,等银行发现贷款被挪用时,风险已经发生了。因此,对固定资产贷款用途的管理要由目前的事后监督改为事前约束和事中监控,从而减少贷款被挪用的风险。

三、贷款资金流向监控建议

《办法》针对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规范了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部分,其中“合同签订”规定基于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契约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理念落实到与借款人的合同中去;“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办法》规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凡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而对于额度较小的资金需求,则可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根据《办法》规定,建议商业银行应在以下三个方面细化对固定资产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控。

一是合同签订环节。要在合同中与借款人具体约定贷款用途、提款条件、贷款资金支付方式以及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一、“双分录”业务会计处理专用科目

新《制度》为了适应扩大“双分录”会计处理业务,在净资产中取消了老《制度》中的“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又增加了“资产基金”和“待偿债净资产”两个科目。

(一)关于“资产基金”科目

“资产基金”科目核算的内容主要有7个方面,即主要是对行政单位的预付账款、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共7个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在实际进行会计处理过程中,应当在“资产基金”科目中下设“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 等7个明细科目,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贷方登记预付账款等以上7个内容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金额的增加额,借方登记预付账款等以上7个内容的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金额减少额。本科目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行政单位预付账款等非货币性资产在净资产中占用的金额。

(二)关于“待偿债净资产”科目

“待偿债净资产”科目核算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即主要是对行政单位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需要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该科目的借方反映行政单位因发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在净资产中增加的应当冲减的金额,是行政单位实际产生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时的金额。贷方反映行政单位偿付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在净资产中减少的应当冲减的金额,是行政单位实际偿付的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的金额。本科目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行政单位尚未偿付的应付账款和长期应付款而需在净资产中冲减的金额。由此可以明白待偿债净资产是行政单位净资产的抵减项目。

二、“双分录”业务会计处理

新《制度》规定的“双分录”会计业务共有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政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存货、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9个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行政单位在开展购货、服务等业务活动中,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及行政单位依据合同规定支付的定金。特别要注意的是行政单位支付可以收回的定金不属于预付账款的核算内容。为反映行政单位预付账款的增减变动情况,新《制度》新增了“预付账款”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行政单位预付账款的增加额,贷方登记行政单位预付账款的减少额,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行政单位实际预付但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主要账务处理为:

1.当行政单位按照合同发生预付款项时,按照行政单位预付给供应单位款项(含支付的定金)的实际金额:

借:预付账款——某单位、个人等

贷:资产基金——预付款项同时: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银行存款

2.当行政单位收到所购货物或服务时,按照之前实际预付账款的金额:

借:资产基金——预付款项

贷:预付账款——某单位、个人等

若收到物资还要按照收到所购物资的实际成本;

借:资产类有关科目

贷:资产基金——有关明细科目

3.对于发生的补付预付款项,按照实际补付的金额: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银行存款

(二)关于“存货”

存货是指行政单位在工作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主要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家具、用具、装具等实际成本。为反映行政单位存货的增减变动情况,新《制度》新增了“存货”科目,该科目借方登记行政单位存货的增加额,贷方登记行政单位存货的减少额,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行政单位实际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主要账务处理为:

1.当行政单位外购存货收到验收入库时,按验收入库存货的实际成本:

借:存货

贷:资产基金——存货同时,按照实际支付存货的金额: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银行存款

若有尚未支付存货款项的,应当按照应付未付存货的实际金额:

借:待偿债净资产

贷:应付账款——某单位、个人等

2.当行政单位开展业务活动等发出、耗用存货时,按照发出、耗用存货的实际成本:

借:资产基金——存货

贷:存货

关于发出存货实际成本的确定,行政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来计算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关于“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行政单位的新老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核算所设置的会计科目是一致的,强调一点是“固定资产”科目是核算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原价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是相对固定不变的。主要账务处理为:

1.对于外购不需安装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按其外购确定的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 余额账户用款、银行存款

2.若外购固定资产需要安装时,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以其实际成本:

借:固定资产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同时冲减在建工程:

借: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3.对于外购固定资产若尚有未付款的,应当按照应付未付款的金额:

借:待偿债净资产

贷:应付账款或长期应付款

4.对于经批准出售、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作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按账面已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5.对于经批准无偿调出、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则不用转作待处理财产损溢,直接冲减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按账面已提折旧额)

贷: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四)关于“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行政单位使用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基建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内容。新《制度》新增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主要用来核算行政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行政单位使用的基建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及信息系统建设等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借方登记行政单位发生的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行政单位建设完工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行政单位尚未完工的在建工程的实际成本。“在建工程”科目除按具体工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外,还应设置“待摊投资”和“基建工程”两个明细科目,用以分别核算需要分摊计入不同工程项目的间接工程成本和由基建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这里主要介绍除基建工程以外的改建、扩建、修缮等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和信息系统建设等非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处理。主要账务处理为:

1.若单位将固定资产转入改建、扩建、修缮时,应先将固定资产转入在建工程,会计处理:借:在建工程(按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贷: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同时还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资产基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累计拆旧(已计提折旧)

贷:固定资产(账面原价)

2.如果单位将改建、扩建、修缮的建筑部分拆除时,则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资产基金——在建工程(按拆除部分的账面价值)

贷:在建工程

如果对改建、扩建、修缮的建筑部分拆除产生的有残值收入,则对残值收入作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经费支出同时还应该按残值收入部分:

借: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3.单位支付并结算改建、扩建、修缮工程款项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

借:经费支出 (实际支付的款项)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银行存款同时按工程结算金额作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结算工程总价款)

贷: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若有应付未付的款项,则按照应付未付款项的实际金额作会计处理:

借:待偿债净资产

贷:应付账款

4.在建工程项目结束时,若有需要分摊间接工程成本的,则要按照应当分摊到该项目的间接成本作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在建工程——待摊投资

5.单位改建、扩建、修缮工程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成本:

借: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项目同时按相同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对于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暂扣的质量保证金,按照暂扣的质量保证金额会计处理为:

借:待偿债净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6.单位购入需要安装的设备,按照购入设备的实际成本:

借:在建工程(购入的实际成本)

贷: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银行存款

7.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的安装支出,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在建工程

贷:资产基金——在建工程同时按照相同金额:

借: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银行存款

8.在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后,按照交付使用设备的实际成本:

借: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同时按照相同金额:

借:固定资产

贷:资产基金——固定资产

(五)关于“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新《制度》增设了“无形资产”科目,用以专门核算行政单位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本科目借方登记增加的无形资原价,贷方登记减少无形资产的原价,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期末无形资产的原始价值。同时规定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原价和摊销年限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具体会计处理为:

1.对于单位外购、自行开发、接受捐增增加的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确定的实际成本:

借:无形资产

贷: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银行存款

若外购有未支付的款项,则按尚未支付的金额:

借:待偿债净资产

贷:应付账款

2.根据规定按期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按照应计提摊销金额:

借:资产基金——无形资产

贷:累计摊销

3.行政单位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时,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按其账面价值)

累计摊销(账面已计提摊销)

贷:无形资产(账面原价)

若行政单位将无形资产对外无偿调出或捐增,则直接冲销:

借:资产基金——无形资产(其账面价值)

累计摊销(账面已计提摊销)

贷:无形资产(账面原价)

(六)关于“政府储备物资”

政府储备物资是指行政单位直接储存管理的各项政府应急或救灾储备物资等。新《制度》增设了“政府储备物资”科目,专门用以核算行政单位管理的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借方登记增加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减少的政府储备物资,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期末政府储备物资的实际成本。主要帐务处理为:

1.行政单位外购、接受捐增、无偿调入而增加政府储备物资时,按其确定的实际成本:

借:政府储备物资

贷: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按其实际支付的款项金额: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银行存款

2.行政单位将政府储备物资发出、无偿调出时,按照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计算其发出实际成本,会计处理为:

借:资产基金——政府储备物资

贷:政府储备物资

若对外出售则应将其转入损溢,会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政产损溢

贷:政府储备物资

(七)关于“公共基础设施”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指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城市交通设施、公共照明设备、环保设施、防灾设施、健身设施、广场、公共构筑物等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新《制度》增设了“公共基础设施”科目,专门用以核算行政单位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成本,其借方登记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减少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一般在借方,表示期末公共基础设施的实际成本。主要会计处理为:

1.行政单位自行建设而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按其确定的实际成本:

借:公共基础设施

贷: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按同样的金额:

借: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贷:在建工程

若行政单位接受其他单位移交而增加的公共基础设施,则按其确认的原账面价值:

借:公共基础设施

贷: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

2.对于行政单位向其他单位移交公共基础设施时,按照移交时的账面价值:

借:资产基金——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账面已提折旧)

贷:公共基础设施(账面原价)对于报废、毁损等原因而减少的公共基础设施,应转入损溢,会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账面已提折旧)

贷:公共基础设施(账面原价)

(八)关于“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主要是指行政单位因购买物资或服务、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款项。新《制度》增设了“应付账款”科目,专门用以核算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增减变化。其主要会计处理为:

1.当购买物资或服务、工程建设等而产生增加应付款时,按照应付未付的款项:

借:待偿债净资产

贷:应付账款

2.当偿付应付未付款时,要作“双分录”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待偿债净资产

同时:

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银行存款

(九)关于“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行政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一年(不一年)的应付款项。新《制度》增设了“长期应付款”科目,专门用以核算行政单位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账款的增减变化。其主要会计处理为:

1.当产生增加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应付未付的款项:借:待偿债净资产

贷:长期应付账款

2.当偿付长期应付未付的款时, “双分录”处理:

借:长期应付账款

贷:待偿债净资产同时:

借:经费支出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科技专项经费 会计核算 借贷问题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分期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一)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拨款、自筹科研经费分别在专项支出等科目中进行核算,有的在专项应付款借方中核算,我个人认为专项应付款是往来科目不能作为成本费用类科目核算,所以,应在专项支出借方中进行核算,待项目结束后再与专项应付款对冲:

(二)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借:专项支出—××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支出—××项目—××市、县配套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专项支出—××项目—省科技厅拨款—××费

专项支出—××项目—××市、县配套—××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三)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自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消或项目未通过验收而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专项支出—××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支出—××项目—××市、县配套

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

(五)项目结束通过验收后,专项无结余时结转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专项支出—××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支出—××项目—××市、县配套

(六)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专项结余,分两种情况处理: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按规定上交部分:

借:专项应付款—××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专项应付款—××项目—××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科技拨款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应报省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借:资本公积—拨款转入—××项目

贷:银行存款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后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企业收到事后补助类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补贴收入

企业收到科技项目贷款贴息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已资本化部分)

财务费用(未资本化部分)

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分期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一)企业收到科研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二)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按财政科技拨款、自筹

科研经费分别进行核算:

1、财政科技拨款部分

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或无形资产摊销时:

借:研发支出—××项目

贷:累计折旧无形资产

年末或项目完成时按照折旧或摊销额转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贷:营业外收入

最终形成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研发费用:

借:在建工程—××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项目

贷:在建工程—××项目

借:研发支出—××项目

贷:累计折旧年末或项目完成时按照折旧额转销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

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并结转相应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后摊销的会计处理比照固定资产折旧。

对应上述研发支出按照会计期间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2、企业自筹科研经费部分

企业发生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时,应分科研项目在“研发支出”、“管理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明细账进行核算。具体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

购置科研设备等固定资产或科研所需无形资产:

借:固定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项目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发生其他研发费用,应按合同预算开支科目设置明细账,并按实际发生额:

借:研发支出—××项目—××费

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针对研发项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分别结转:

未形成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形成无形资产的:

借:无形资产—××资产

贷:研发支出—××项目—××费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撤消或项目未通过验收,收回部分或全部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营业外收入

年初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四)项目完成验收后,如有结余资金,分两种情况处理:

经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留单位继续使用: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营业外收入—××项目

按规定上交部分: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出售、转让用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设备、无形资产,应报省科技和财政管理部门批准,处理所得资金按规定上交:

(1)处理所得资金大于资产净值的: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处理所得资金小于资产净值的:

借:递延收益—××项目—省科技厅拨款

递延收益—××项目—××市、县配套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

其他业务支出

四、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事后补助类项目会计核算:

(一)企业收到事后补助类项目各级财政科技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二)企业收到科技项目贷款贴息拨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已资本化部分)

参考文献:

[1]朱荣:高校科研经费的核算与管理研究[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3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1998年颁布实施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即长期以来,受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体制和国家财政预算编制的需要,作为高校经济活动一部分的基建财务与高校事业财务分开核算,高校事业财务执行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定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基建财务执行财政部下发的(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高校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各个高校为了抢抓机遇,扩大招生规模,纷纷加大基建资金的投入力度,而目前大多数高校基建投入的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筹资渠道的多元化与过去主要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基建体制和会计环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种变化促使高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因此,笔者认为:高校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的分离已不适应目前的财务管理需要,二者必须合并,统一核算。

一、高校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合并核算的必要性

(一)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财政体制进行了重大变革,将逐步推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一系列政策。按“大收入大支出”的管理要求,高校目前编制的部门预算已经包含有基本建设的内容,并且在部门预算编制目录中用“教育基本建设支出”项目进行反映。但由于两个会计体系的分离,仍无法完整地反映基建支出的具体情况,简单地以“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和报表汇总数进行概括,且《基建投资完成情况表》的数据与其它报表之间也不存在直接联系。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将会延伸到基建财务中。

(二)会计信息准确可靠性的需要

高校会计作为反映和监督高校整个经济活动的工具,最重要的是向报表使用者及时提供真实、可靠、有效的财务信息。过去高校主要向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报表,以反映和评价财政拨款使用绩效。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办学形式呈现多样化趋势,筹资渠道也由过去的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转变为国家拨款、学校自筹、银行贷款、外来投资等多种渠道。国家拨款将越来越少,有的高校甚至完全依靠银行贷款,这就对会计信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满足众多报表使用者的需求。首先,银行作为债权人在贷款前和贷款后,都将时刻关注高校的财务状况,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同时,高校决策者要想了解高校当前的经济运行情况,必须将高校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两套账合并分析,才能作出更进一步的决策。但是,目前高校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的分离造成高校会计有两个会计主体、两套账、两套会计报表。两个会计主体都通过各自的渠道上报,哪一套报表都只是学校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不能单独地反映高校整个经济活动的全貌,不便于高校内部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决策,也不符合《会计法》对会计资料完整性的总体要求,势必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具体失真主要表现在:

1.《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结转自筹基建”是支出类科目,核算的是高等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的支出,年终结账时应将其借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结转后无余额。即“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是高校事业财务中唯一反应基建支出的科目。但是结合基建财务不难发现,此科目直接作为支出项目有点牵强。如果当年自筹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在当年完工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情况下,“结转自筹基建”科目作为资本性支出科目还说得过去;但基建项目建设工期一般情况下都是跨年甚至几年,即建设项目在当年末并没有完工,更不用说形成资产了,自筹资金拨款的一部分并没有使用而是在基建财务的银行存款中,那么“结转自筹基建”作为支出科目就不准确了,实际上它只是资金存放占用形态的改变,并没有改变它的资产属性。因此,“结转自筹基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支出,年终冲转后就会影响“事业结余”和财务报表中“事业基金”余额的准确性。

2.目前高校贷款居高不下。中国社会科学院的2006社会蓝皮书中显示:当前中国公办高校向银行贷款大约为1500亿元至2000亿元,有的高校贷款高达10亿元至20亿元,贷款数字惊人。这里暂不谈贷款本身的风险,只从贷款的账务处理上探讨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分离的弊端。当前,大多数高校将银行贷款反映在基建财务的“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下,事业财务并没有借款信息,这就很容易造成银行贷款几个亿,而事业基金却有结余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学校财务报表不能如实地反映学校整体的负债及风险情况,年终财务分析的资产负债率等绩效评价指标已毫无意义,不利于对高校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必然会高估偿债能力,低估偿债风险;也不利于学校领导进行科学决策,以便随时根据学校财力安排还款和借款,提高投资效益,严重的会走上盲目投资的怪圈。

银行贷款是以学校为主体,以事业财务报表为根据而进行的资金筹措方式,还款也是从事业结余中还款,所以也有部分学校将银行贷款反映在事业财务上。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有它的合理性,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有不可取之处。如:向基建财务拨款,是做“结转自筹基建”科目还是做“借出款”科目,目前尚未明确。如果选择前者,势必造成当年收支逆差较大,出现巨额赤字;如果选择后者,银行贷款将重复在基建财务“基建投资借款”反映,并且贷款利息是在事业财务中支付,而按规定贷款利息应该是分摊在基建项目成本中的,这样有可能造成建设项目成本归集的混乱。因此,将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合并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3.在现行的两个体系中,基建项目以及用基建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在未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之前,学校事业财务是不作固定资产增加处理的。在实际工作中,项目建成使用与资产登记之间往往是不一致的。在有些资产管理不严的学校,项目建成并使用多年,而事业财务的“固定资产”账却未能反映;另外,如果该项目是靠银行贷款筹集的资金,而事业基金又无法在短时期内弥补冲销借款,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转为“交付使用财产”后,必须要用拨款(财政拨款或自筹资金拨款)才能冲销,转为固定资产。这样就会造成项目已建成并使用,但因没有拨款而长挂基建财务账面上。最直接的影响是:学校事业财务的固定资产账面资产与实际资产不符,资产信息严重失真,不利于银行对高校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等级的评估。

4.基建财务长期游离于学校财务之外,给个别高校提供了钻这个制度漏洞的机会,把基建财务作为一种调节手段。当事业财务赤字较大时,将本应记入事业支出的维修、绿化费用等通过附属工程的名义,或者是事业会计无法正常列支的费用如招待费等人为地挤入基建工程成本中,虚增了建设项目的成本;当事业财务中银行存款较大时,将银行存款转入基建财务中,当然,这种做法一般是基建规模较小的学校。但不管怎么处理,都会造成高校财务报表的会计信息失真。加之目前高校财务审计主要针对事业财务审计,对基建财务审计重视不够,即使审计一般也是将基建财务和事业财务分开审计,这样会计信息的质量就更无法保证。

二、高校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合并核算的可行性

(一)高校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同属一个会计主体,分别反映高校经济活动的两个不同方面。即目前高校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有两套核算体系,一套核算教育主管部门财政拨款和教育事业收入,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称之为教育事业费核算体系;另一套是核算发展改革部门拨款和自筹基建资金,并向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报告,称之为教育基建投资体系。但是,随着财政体制改革的发展,高校作为一个独立的预算单位直接向财政部门编报预算,拨款也直接由财政下拨,因此,从会计主体和核算拨款的角度来看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合并是可行的。

(二)当前,高校基建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学校自筹拨款(贷款),学校事业财务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反映当年自筹基建拨款情况,基建财务通过“基建拨款――自筹资金拨款”来核算。基建财务在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时,由基建财务核算建设项目成本结转到事业财务的固定资产账面上。由此说明,高校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并不是毫无联系的,可以通过“基建拨款”和“固定资产”等科目进行衔接合并。

三、实现高校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合并核算的可操作性

为了达到基建财务与事业财务合并,必须要增加设置会计科目和修改报表内容,下面就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方面探讨一下笔者的设想。

(一)资产类科目

1.增设一级科目“基建投资”,用以核算高校基本建设发生的一切支出。并设“在建工程”、“待摊费用”和“工程物资”三个二级明细科目。

“在建工程”用以核算高校进行基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按单项工程进行明细核算,并按工程成本项目设置成本专栏。工程完工后,由本科目将已完工的项目转入“基建支出”。“在建工程”年末数表示尚未完工的工程投入。工程项目支付工程价款(有发票时)、领用自购工程材料、分摊相关待摊工程费用等业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工程物资”、“待摊费用”等科目;基建工程项目完工办理工程决算后,借记“基建支出”,贷记本科目,并按照构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该科目年末数表示尚未完工的工程成本。

“工程物资”核算高校自己为基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实际成本,本科目按物资种类明细核算。购买工程物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领用工程物资时,借记“在建工程”、“待摊费用”,贷记本科目。

“待摊费用”核算基建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和其他不能直接计入在建工程的成本,需要以后在不同工程项目间进行分摊的工程管理费用,本科目可按费用性质明细核算。年度末,按照一定标准分摊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如支付贷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年末分摊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本科目。

2.增设一级科目“预付基建工程款”,本科目核算按基建合同规定预付给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按建设项目和施工单位明细核算。预付工程进度款(无发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工程完工决算时,借记“在建工程”,贷记本科目。工程完工结算后,本科目无余额。

3.“银行存款”应增设基建专户存款,以反映基建资金使用情况。本文所述银行存款是指基建专户银行存款。

(二)负债科目

1.在“借入款项”下增设“基建借款”二级科目,本科目反映高校所举借的基本建设借款本金和利息,按贷款银行和贷款项目进行三、四级明细核算,也可再增设“长期借款”和“短期周转借款”三级明细。贷款利息支出资本化,按“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进行分摊,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未还清的基建借款。取得基建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偿还基建借款利息时,借记“待摊费用”,贷记“银行存款”;偿还基建借款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未偿还的基建借款本金。

2.增设“应付基建款”,本科目核算已完工且交付使用的工程按合同规定尚欠工程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按施工单位明细核算。工程完工决算时,按决算总造价中应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减去已付的工程款,借记“在建工程”,贷记本科目;支付欠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支付完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在收入类科目中增设“基建收入”科目,核算基建资金来源情况,用以反映上级财政的基建拨款和学校自筹基建资金,按资金来源进行明细核算。高校取得基建财政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高校本年度事业结余用于基建项目或用于基建借款本息偿还时,借记“事业结余”,贷记本科目,同时“银行存款”之间要进行调账;年末转入“基建结余”贷方,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