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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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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防治

环境防治范文第1篇

1研究区域与方法1·1研究区域本研究主要集中在滇池北岸草海流域范围内。对影响草海水质的船房河、西坝河、大观河、乌龙河、老运粮河、新运粮河和王家堆渠进行研究。这些河流流经区域是昆明市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的集中地区,河流受污染严重。1·2研究方法每条河流设置有固定的监测断面,由昆明城市排水监测站进行长期的水质监测工作。取样方法和水质分析方法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2结果与讨论2·1北岸主要入湖河流水环境污染现状表1北岸入湖河流水质情况(mg/L)王家堆渠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船房河西坝河BOD52005年13·746·833·071·67·7128·921·72006年13·151·612·883·816·545·9522·22007年11·621·912·811·219·424·1CODCr2005年47·612410416437·282·263·42006年48·814336·220455·312273·02007年42·916245·444·556·874·7总磷2005年0·8921·781·741·991·231·661·582006年1·232·181·312·971·492·391·772007年1·341·191·901·031·251·54总氮2005年8·0523·320·121·915·517·116·72006年9·5331·418·232·116·426·219·72007年10·917·121·115·316·118·8氨氮2005年3·7917·512·714·910·212·411·92006年5·8824·610·724·010·520·816·02007年6·9013·411·59·999·0413·3水质类别劣V类劣V类劣V类劣V类劣V类劣V类劣V类

从北岸河流水质情况分析,七条入湖河流水质都为劣V类水,总氮、总磷超标情况非常严重,有多条河流总氮浓度超过V类水质标准10倍以上,未整治河流水质存在逐年恶化趋势,因此,每条河流都亟需得到整治。北岸河流污染严重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①排水系统管网建设不完善,污水纳管率低造成未进入总管道的污水直接或间接进入河道;②雨水的冲刷作用下,地表污染物随雨水少部分进入雨水管道,大部分初期雨水携带大量的污染物进入河道;③多数河流自身的水动力条件差,加上支沟众多,河网水质情况复杂;④河道长期未进行底泥疏浚,河底淤积的底泥不断释放出污染物质,造成河水水质恶化。河道水质恶化是造成草海水环境污染、湖泊富营养化非常重要的原因之

一。根据水质情况分析,七条主要入湖河流污染程度由轻到重,分别是王家堆渠<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老运粮河<新运粮河<乌龙河。乌龙河全长3·68km,集水面积2·61km2,目前以暗渠形式流经人口居住密度较大的棕树营和白马小区,河道沿线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进入,使其成为城区纳污的通道。从2005年到2006年间,各污染物浓度都大幅度增加,河水呈黑臭状态,透明度极低,水质污染极其严重。王家堆渠地理位置与其它河流不同,从滇池西北岸入湖。王家堆渠主要水体功能是昆明发电厂冷却水排水渠,该冷却水是抽取草海水经过滤及除藻后使用,一次循环后温水顺王家堆渠排放,沿渠还存在部分小企业及农村居民向王家堆渠排放废水。与其它河流流域相比,王家堆渠流域人口密度相对较小,工农业污染少,因此王家堆渠是北岸七条入湖河流中污染程度最轻的。不过,由于周边的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河流,王家堆渠污染程度虽相对最轻,但也已经超过了地表水V类标准。2·2河流治理方法研究2·2·1截污工程截污工程主要对点源排放的污染物实行截流,能够有效减少污染物直接入河量,是防止水体受到污染的有效措施[2]。目前,截污工程在我国水污染治理领域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对水质的改善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4]。截污工程对于污染负荷的削减,一方面取决于截污管网布设的合理性与完整性;另一方面取决于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截污工程的管网布设,对不同的区域应区别对待。在总体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沿河截污与区域截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污染源分布的集中区域决定污水管道的走向,并沿部分污染严重的河道敷设截污管道[5]。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截入污水最终的处置场所,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以及出水水质情况表明该工程对河水水质改善效果。目前已经制定了乌龙河、新运粮河、老运粮河、船房河与西坝河的截污和综合整治工程,河道整治规划如表2所示。

截污工程受河流沿线长度、各段区域特征和工程费用的综合因素影响,难以对河道沿线进行全程截污,因此主要针对点源直接入河严重的河段进行治理。以新运粮河为例,全长14·58km,上游主要是农田,污染以农业面源为主;中段是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区内已经建设有分流制排水管网;下段1/3位于草海生态保护区,该段从人民西路至入湖口现仍有105个排污口。众多的排污口直接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对草海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影响。因此,新运粮河的截污工程主要布设于下段4·36km河道,将排污口的污水截入污水干管。当前这些河道截污和综合整治工程正在逐步进行中,船房河工程已经于2007年6月完成。从表1船房河2006年与2007年的水质指标对比可以看出,BOD5浓度降至原来的42%,CODCr浓度降至原来的46%,总磷降至原来的52%,总氮降至原来的61%,氨氮降至原来的43%。船房河截污工程完成后,河水的水质有了明显改善,从该河道输入草海的污染负荷减少了50%左右,工程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表2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名称全长(km)集水面积(km2)整治规划乌龙河3·682·61沿河道两侧敷设截污管3425m,河道清淤,新建污水泵站和节制闸新运粮河14·5883·4河道整治长度4·36km,沿河两岸各预留10m公共绿化带老运粮河11·318·7河道整治长度2·22km,沿河两岸各预留10m公共绿化带船房河11·47·42沿河两侧敷设截污管7654·1m,新建污水泵站和景观绿化西坝河9·054·87河道整治长度5·4km,沿河两岸各预留10m公共绿化带2·2·2河流城内段治理方法截污工程虽然有良好的治污效果,但工程的实施受限制因素较多,特别是针对流经城区段河流进行治理存在较多困难。城区内人口集中,建筑物密集,沿河两岸建有众多居民区、商业区及工业区等,城市规划建设完成后难以实施规模化的截污工程。然而,城内河流因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不仅需满足防洪的要求,还应具有旅游、娱乐、景观、生态等多方面的功能[6],对河流水质的洁净程度具有较高的要求。根据水质监测分析,北岸入湖河流都为劣V类水质,河水呈现黑臭状态,无法满足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的需求。为了解决水质净化需求与工程布设困难的矛盾,城区内河道净化适宜选用原位治理技术,充分利用河道自身空间净化水质。依据河道自身空间的容量及周边环境特点,对不同河段布设适合的治理工艺。新、老运粮河水量大、河道宽,主要满足城区防洪排涝功能。老运粮河河宽约10m,新运粮河河宽约20m,这样宽敞的河道适宜使用移动式充氧平台。移动式充氧平台可以机动灵活地根据河道曝气需求,调整曝气船的运行,通过人工向水体中充入空气(或纯氧气[7]),加速水体复氧过程,以提高水体的溶解氧水平,恢复和增强水体中好氧微生物的活力,使水体中的污染物质得以净化,从而改善河流的水质[8]。新、老运粮河的河道空间容量大,也适合采用生物膜技术。生物膜技术是人们长期以来根据自然界水体自净现象发展起来的。现已研制的人工水草仿生生物填料[9]就是与天然水草具有相似特性的人工填料,布设在河床内,为水生动植物群落和细菌真菌等提供适宜生长的环境,通过各种生物的生长过程消耗水体中的污染物质,而且人工水草不会对河流自然流动和行洪安全产生干扰作用。进入河流的污染源主要是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人工水草对于受污染河水中有机物的去除效果明显,平均可达40%以上。

针对河道空间有限的河流适宜使用微生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分为两类:一类是投菌技术[10~11],最常用的投菌技术有集中式生物系统(CBS)、高效复合微生物菌群(EM)和固定化细菌技术;另一类是土著菌强化技术[12],通过向水体中投加生物促生剂来刺激土著微生物的迅速繁殖,增强水体的自净能力。微生物修复技术通过增强水体中微生物的净化能力达到水质净化的目的。该技术对于流量较小的河流如乌龙河、王家堆渠等可起到较好的净化作用。2·2·3河流城郊段治理方法城郊的地理特征与城市不同,人口密度相对较小,住宅、厂矿建筑物相对较少,有一定量的耕地、林地、草地和鱼塘等农业用地。因此,城郊河流的治理比城市河流的治理具有更多可利用的空间优势。城郊的土地和鱼塘都可以成为河水净化技术的实施空间。王家堆渠主要是昆明发电厂冷却水排水渠,由于电厂冷却水尚有—定余温,下游村落的村民在河渠两侧修建鱼场,进行温流水养殖非洲鲫鱼,现有鱼塘水面8·07hm2,鱼产量约460t。王家堆渠的水质净化方法,可以利用现有鱼塘改造成综合生物塘进行治理。综合生物塘[13]是交叉种植的凤眼莲、水浮莲、浮萍等水生植物与鱼类等水产共同养殖的塘系统。在植物生长期,不断地从塘系统中捞出大量的水生植物,用于饵料、饲料和肥料等多种用途。通过植物的打捞带出水体中大量的氮磷等营养物质,起到净化水质的作用,而且植物加工成鱼类等水产的饲料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因此,利用鱼塘改造的综合塘净化城郊河流,是一种效果佳,经济效益好,因地制宜的技术方法。城郊河流还可利用农业用地,选择土壤深度处理技术[14]和土壤渗滤处理技术[15]进行水质净化。北岸七条入湖河流的污染特征主要是水中氮磷的含量较高,污染随河流进入湖泊后易造成湖泊的富营养化,在土壤处理技术中氮磷作为植物生长所需的营养物质被吸收利用,一方面净化了水质,另一方面减少了农业肥料的使用。该方法不仅是末端治理,净化受污染的河水,还从源头减少了农用氮磷的施用量。因此,在条件适合的地区,土壤处理技术是一种可以广泛应用的技术方法。塘系统和土壤处理技术在适宜的条件下还可以组合运用,达到更好的水质处理效果。2·2·4河口区净化方法河流经过城中和城郊的沿途治理,污染负荷削减明显,水质情况得到较大的改善,为了进一步减少入湖污染物的量,可在河口区设置人工湿地或生物浮床处理系统,为污染物入湖设置最后一道屏障。

环境防治范文第2篇

由于环境监测站的监测对象多而复杂,在进行监测分析时会产生各种各样的污染物,这些污染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废气,环境监测站实验室产生的废气大致分为试剂以及样品挥发物和分析中产生有毒有害的气体。因此实验过程中必须要通风,并在通风橱内操作,这样可以有效保障室内气体质量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其次是废水,实验过程中的废水主要有样品残夜、实效试剂和大量的洗涤水等,大多数环境监测项目都有不同程度的废水污染。而废水主要成分有重金属离子,阴阳离子,以及有机物和微生物等,是非常复杂的一类污染物;最后是固体废弃物,固体废弃物大致分为分析产物,剩余样品以及破损的实验用品等。这些固体废弃物的成分大多数是各类污染物和实效的化学试剂,如果不能谨慎处理,就会造成非常严重的事故。

2环境监测实验室治理污染物所存在的问题

2.1污染物难以收集

由于环境监测实验室所要监测分析的对象多而复杂,使得所产生的污染物量少,同时也比较分散,这样就不利于对它们收集。加之,较长时间内,实验室内环境污染都不被重视,导致了污染物收集和治理工作都难以展开。即使实验室已经广泛开展了标准化建设,但这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很多实验室对环境污染管理方面都不能严格履行规范化要求,导致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物不仅仅是难以收集,而且在收集和处理的设备上也很落后。

2.2污染物的种类繁多,危害较大

调查研究表明,大多数实验室污染物是废气、废液和固体废弃物,大多数环境污染物种类包括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类和酸碱类污染物以及部分刺激性气体等,实验室环境污染物种类多,危害大,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都带来很大的危害。

2.3污染的治理方法较少

总的来说,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环境污染一直都未收到上级部门的重视,这样也就致使污染治工作无法得以有效的进行。虽然很多实验室也已经根据化学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分配不同放置污染物的残液缸,而事实操作过程中却没有按类别放置,而是一概丢向下水道。然这种状态是普遍存在的。上级管理部门一直都未能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不管是进一步进行规范化监测实验室的建设,还是增强对环境监测实验室问题的意识,都离不开监测能力以及质量管理。

3环境监测实验室污染物治理措施

3.1合理有效处置实验室污染物

尽管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的污染物在数量方面并不出奇,可是由于污染物的种类多而复杂,而且这些污染物的成分以及危害也相差很大,所以在处理实验室的污染物时,要严格按照它们的性质和状态,对它们进行分类收集,从而避免二次污染。除此之外,实验室的这些污染物必须要及时回收,不同的废液分类装入相应的回收瓶中,并安排相关的负责人员妥善保管,然后将它们送至专业的单位处置。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治理成本,有效的进行循环利用,以此来处理环境监测站实验室中的污染,对于那些不可回收利用的有毒实验室废弃物,统一收集后交由资质的污染物处理单位统一处理。

3.2充分提高认识

制定相应的技术规范环境监测实验室在治理环境问题的时候,首先必须要提高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认识,并且严格按照实验室站点的实际监测工作的特点以及重点,找出针对性的措施降低实验室的污染状况。除此之外,实验室的重要工作人员还应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调动专业人员对监测实验室的污染特点和防治途径进行更彻底的调查和研究,并根据实际的状况制定相应的具有很好的操作性的技术规范,而且还要及时的把这些技术规范落实到监测站的标准化建设中去,使得这些技术规范切实的成为能力建设的重要成分,为各项实验室环境污染的防治的贯彻落实提供可靠地依据。

3.3控制环境污染源头以及改进分析方法控制

环境污染的源头,不得不说这是降低实验室环境污染的产生量的根本措施,在满足实验分析的要求下,要对分析污染物的方法进行有效的改进,分析测定方法要尽量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试剂毒性小,取样量少,试剂消耗量少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例如在对COD进行分析测定的时候,所采用的方法是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而不是利用传统的重铬酸钾法进行测定,利用ICP以及ICP-MS对重金属进行分析,可以一次性对多种物质同时分析,同时这种方法所消耗的试剂量要远远低于光度法;在分析测定多种阴阳离子的时候,采用离子色谱法要比光度法以及滴定法效果好的多;在对有机污染物分析测定时,密闭的固相萃取法或者密闭液相萃取法更占据优势,不但降低了有机溶剂的挥发,还减少了有关操作人员与污染物的接触时间。

4结束语

环境防治范文第3篇

一、编制依据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编制本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计划的批复》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山东省两控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批复》明确的污染控制目标和政策、措施,提出山东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工作指导原则是,在实施综合防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抓好电力、热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充分考虑控制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提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控制措施;通过控制二氧化硫污染,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计划范围和计划期

(一)计划范围

计划范围为全省所有的火力发电厂和热电厂。

(二)计划时段和基准年

计划时段为*年-2010年,基准年为2003年。

第二章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二氧化硫污染防治主要进展

“九五”期间,*发电厂、*热电厂、*热电厂各1台75吨/小时燃煤锅炉,*亚星集团公司3台35吨/小时电站燃煤锅炉建成了烟气脱硫设施,还有部分热电厂、煤矸石电厂也建成了不同技术的脱硫装置。“*”期间,济南黄台电厂2台300MW发电机组湿法烟气脱硫和*电厂2台300MW发电机组海水烟气脱硫工程被列为全国示范工程,山东里能里彦发电有限公司2台135MW发电机组被列为山东省中型发电机组烟气脱硫示范工程。其中济南黄台电厂烟气脱硫工程已于*年6月底建成;*电厂和里能里彦发电有限公司烟气脱硫工程正在建设。此外,*电厂、烟台电厂、*电厂的烟气脱硫工程也已开工建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能源结构不够合理

我省的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2003年全省原煤消费量1.39亿吨,占一次能源的82%,而全国原煤消费占一次能源的67%。煤炭的大量使用是导致二氧化硫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其中电力、热力行业煤炭消耗量占工业煤炭消耗量的51.6%。

(二)工业结构性污染突出

据统计,2003年电力、热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87.23万吨,烟尘排放22.34万吨,分别占全省工业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的56.6%和44.4%,皆居全省各行业第一位。电力、热力行业是造成我省二氧化硫污染的主要行业,特别是部分电厂建在城市市区,加大了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难度。

(三)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基础脆弱

目前全省已建成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多是通过使用低硫煤措施实现的。据对全省271家火电企业的调查,共有35吨/小时及以上锅炉717台,大部分采用的是低硫煤控制措施。由于我省低硫煤储量较少,低硫煤与高硫煤之间存在价格差异,受煤炭市场和经济利益影响,不少发电(热电)企业不按规定使用低硫煤,无法保证稳定达标。部分已上循环硫化床的发电(热电)企业,也未按要求添加石灰石,仅靠炉内脱硫很难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四)新扩建火电项目多,新增排污总量大

“九五”期间各地新建、扩建了一批小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绝大部分没有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期间我省将新建成投产3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达432万千瓦,而且还将新开工建设650万千瓦装机容量火力发电机组。国家要求我省到*年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要较2000年削减15%,即26.94万吨,仅“*”期间新建火力发电机组将增加二氧化硫排放量13.40万吨,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形势非常严峻。

(五)资金投入不足,环保执法监督能力薄弱

“九五”以来,我省环保投资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一直低于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省市。其中用于大气污染源治理的投资仅为16亿元,远不能满足治理需要。在监督能力方面,全省17城市中,绝大多数企业未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源的监督、监测主要采用人工方式,不能实施及时监控,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致使一些企业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转,不按要求使用低硫煤。此外,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明显偏低,对已建成脱硫设施的发电企业缺乏优惠政策,不足以促使企业积极进行二氧化硫污染治理。

第三章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目标

我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目标是,2000年以后批准建设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煤火力发电厂(热电厂),按照国家“以新带老”和“三同时”的要求,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并与发电设备同时投运。2000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分期分批建设脱硫设施。大中城市市区和近郊不得新建、扩建燃煤纯凝火力电厂。严格控制新建、扩建以热定电的热电厂,热电厂也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国务院规定的关停淘汰5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要按期关停淘汰;到2007年1月1日,所有的燃煤电厂(热电厂)均应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四章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主要任务

一、加大现有发电(热电)机组的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

*年底以前,“两控区”内重点火力发电厂(热电厂),必须建成脱硫设施。2007年底以前,现状二氧化硫排放绩效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两控区”内各市建成区内的公用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所有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2010年以前,非“两控区”内发电厂、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必须建成脱硫设施。表1为*年底以前应建成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脱硫项目。表2为2007年底以前应建成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烟气脱硫项目。表3为2010年前非“两控区”应建成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烟气脱硫项目。

表1.*年以前应建成的火力发电厂(热电厂)脱硫重点项目

二、取缔淘汰小规模燃煤发电机组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到*年底淘汰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燃煤(燃油)发电机组,淘汰关停超期服役、达不到总量控制要求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纯凝燃煤发电机组。到2010年底淘汰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的除集中供热、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以外的发电机组。

三、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燃煤发电机组

要结合国家“西电东送”战略的实施,严格控制新建、扩建30万千瓦以下纯凝燃煤发电机组,特别是严格控制新、扩建13.5万千瓦及以下中小燃煤发电机组。凡新、扩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设施和主要大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采用低氮燃烧方式,严格执行“以新带老”的原则。热电厂建设要根据现状用热需求及预测用热需求合理布局,并应全部取缔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小锅炉。建设燃用煤矸石、煤泥等资源综合利用热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应与城市供热规划一致,并采取炉内脱硫和炉外脱硫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脱硫。

第五章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使我省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得到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实施方案,把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和重点脱硫治理项目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年度实施计划。建立火力发电厂(热电厂)二氧化硫污染控制目标责任制。凡未按时完成脱硫计划的发电厂(热电厂),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上网额度进行调整。

二、深入推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实行排污总量控制是污染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实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的关键。各市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解落实到各个火力发电厂(热电厂),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严格控制新、扩、改建火力发电项目,对没有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的,不再批准新建电厂;扩、改建的必须对其现役机组建设脱硫设施削减总量或淘汰本企业小机组,腾出总量指标用于新机组建设。“十一五”期间,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当地允许的环境容量,运用排放绩效方法核定分配电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

三、实行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制度

发放排污许可证是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手段。从*年起,要根据各级政府下达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对火力发电厂(热电厂)发放排污许可证。凡2000年的现状二氧化硫排放绩效高于“两控区”平均排放绩效的火电厂,必须限期建设脱硫设施或其他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方法达到全省平均排放绩效指标,限期内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低于“两控区”平均排放绩效的火电厂,可核发二氧化硫排放许可证。非“两控区”发电厂(热电厂)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开展二氧化硫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工作。

四、加大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力度

全面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依法对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按照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逐步提高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标准。对超过排放标准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由省、市政府或其委托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限期治理,并进行处罚。

五、实行鼓励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优惠政策

制定鼓励电厂建设脱硫装置的优惠经济政策和价格政策,运用经济手段鼓励我省发电企业控制二氧化硫污染的积极性。有关部门对建设脱硫设施的电厂和综合利用电厂,应提高其上网额度,在竞价上网中优先上网;在电网运行中,保证其全负荷发电时间。在国家出台不同地区发电环保折价标准后,抓紧组织实施,为脱硫火电厂的运行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对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装置并能稳定达标的企业,经审查批准可适当燃用高硫煤。建成脱硫装置的发电厂(热电厂),在原上网电价的基础上给予适当优惠,具体政策由物价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

六、加大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资金筹措是落实“两控区”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和本实施方案的关键环节。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资金筹措机制,加强环保投资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国内、国外资本市场,引导企业、民间投资者和国际投资者对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投资,积极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等优惠性国外贷款资金,优先支持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

“两控区”现有污染源污染治理项目的投资,主要由企业自筹,省政府的污染治理资金,优先支持有积极性的重点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的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治理项目投资,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要求,在建设总投资中列支。城市燃气工程、集中供热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主要由城市政府负责筹措。淘汰落后锅炉、窑炉和锅炉、窑炉改用清洁能源及其它项目投资由项目单位自筹。

七、试行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

继续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安排,开展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研究和试点。在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基础上,开展排污企业间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转让试点,逐步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对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能稳定运行的电厂,鼓励优先交易其富余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期间新投产发电厂(热电厂)或其他重点二氧化硫排放源在脱硫前提下仍无总量指标的,必须通过削减当地现有污染源的排放量进行调整,无法调整的,可向排放量小于当地下达的总量指标的企业购买。

八、促进脱硫环保产业发展

加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筛选和推广,推进技术和装备国产化进程,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积极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国外资本采取BOT、承包运营等方式参与脱硫设施的建设、运营。有关污染治理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应列入省及地方年度科研计划和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制订二氧化硫治理技术政策和脱硫项目建设、运营招投标规定,逐步形成规范化的脱硫市场。

第六章环境管理基础能力建设

一、建立城市环境空气二氧化硫污染监测网

我省“两控区”内设区城市已按照国家空气质量优化布点监测规划的要求设立了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年底前,各县级城市也要具备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或连续24小时采样实验室分析的能力,实现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三项污染物的监测。2007年底前,“两控区”内各县级城市都要具备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的能力。2010年底前,所有县级城市和30个强县的县城都要具备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的能力。

二、加强对二氧化硫排放源的监测

到2007年1月1日,所有的燃煤电厂都要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装置,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建立发电企业履行环保义务的机制。

*年底前设区城市要逐步实现二氧化硫污染源监测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采集自动化和数据传递网络化。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城市要建立环境空气污染预警系统,实现实时监管和预报,对于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超标情况,迅速采取应急控制措施,防止污染状况的进一步加剧和扩大。

环境防治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污染严重的工艺、设备和产品,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机动船舶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由海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科学划分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合理规划交通干线走向和各类功能区域。

第八条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包括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及时批复。

第九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需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的十日内批复;因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危害、声源基本情况和防治措施。

公安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后十日内批复。批准排放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不批准排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定期环境噪声监测公告。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加强对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环境噪声的监测,并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设置环境噪声污染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被检查者应当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处理或者移交处理;污染程度严重的,应当立即处理或者立即移交处理。

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使用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施:

(一)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

(二)医院、疗养院、学校、图书馆、幼儿园、老年公寓、机关、科研单位所在的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区;

(四)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区域。

第十六条因使用工业固定设备、流动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造成污染的设备种类、数量、安装位置图、运行时间、噪声值、防治措施和相关技术资料。

前款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致使环境噪声污染加重的,应当在改变后三日内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从事工业生产以及在城市建成区内从事金属、非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的,应当符合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八条在居民住宅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区内,不得从事下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生产活动:

(一)机械切割钢材、铝合金等金属材料;

(二)机械加工石材、木材等非金属材料;

(三)其他严重干扰居民正常休息的工业生产活动。

第十九条工业产品产生噪声的,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排放噪声的强度。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生产、销售和进口。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十五日前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期限、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建成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

第二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产生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进行前款规定的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噪声污染影响范围内的居民。

第二十四条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间,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及高架和轻轨道路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置声屏障等措施,有效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第二十六条在已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铁路和城市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确定间隔距离,并采取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门窗等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辆超过噪声限值的,不得在城市市区内行驶,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

第二十八条公安部门应当根据噪声污染程度和城市声环境质量的要求,划定机动车辆禁鸣区域、路段以及大型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禁行路段、时间,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禁鸣区域、路段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区域、路段长鸣喇叭;

(三)在城市公共场所调试喇叭。

第三十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外,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一条铁路机车驶经城市市区以及机动船舶航经城市市区的港口和航道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在居民住宅区从事商业贸易、餐饮娱乐、体育以及组织旅游、培训等活动使周围居民受到环境噪声影响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治理;经治理仍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三)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

(四)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

(五)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第三十四条在经营活动中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声污染设备的,其边界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三十五条使用伴唱机、乐器、健身器材等进行家庭娱乐活动、身体锻炼或者其他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噪声污染。

安装家用空调器室外机的,应当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安装规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经限期治理仍不符合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者搬迁。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作业时限或者停工治理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封存产生噪声污染的器材或者设备。

前款规定的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日。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进行家庭娱乐、身体锻炼以及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装饰装修、货物装卸、生产加工等活动,或者在夜间和午间高声喊叫,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有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检举、控告后不按规定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二)对申报的事项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有关设施、设备实施监督管理的;

(四)泄露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五)为超过噪声限值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或者通过年度检验的;

(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四十一条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加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环境防治范文第5篇

规范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秩序,为加强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的管理。提高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发挥环保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全市环境污染。局制定了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实施方法》现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的管理。提高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质量,发挥环保投资效益,有效控制全市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第15号令《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方法》省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暂行方法》和《关于加强市污染防治市场监督管理通告》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环境污染防治是指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物质、噪声、医疗危险废物等进行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含施工监理)装置、工程承包以及环保产品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凡在市辖区内从事上述污染防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需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污染防治市场实施注册备案准入制度。凡进入市(含各县市区)污染防治市场进行污染防治工程投标、设计、施工(含施工监理)装置、工程承包和产品经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环保局自然生态与科技规范科对承治单位提交的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查。报局长批准后料理入宛许可手续。

共同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市环保局有关科、室、站、所应密切配合。对未料理入宛许可手续的承治单位,其承治的工程项目或签定的合同,按无效合同或工程论处,环保部门不予验收。

第六条:市辖区内衔接污染防治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需持有国家或省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或含有环境工程设计内容的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宛许可证复印件。

第七条:持证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工程合同及编报设计文件。由单位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编报的设计文件首页须附有设计证书缩印件和入宛许可证复印件。

第八条:凡从事污染防治工程施工、装置的单位。料理入宛许可手续。

并需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施工监理必需持有省环保局核发具有施工监理资质的人员承当。料理入宛许可手续。

第九条:承揽污染防治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应保证污染防治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十条:污染防治工程中必需使用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料理入宛许可的国家和省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环保产品。

任何单位不许在经销未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注册认可的环保产品。

第十一条:各持证单位。衔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不准以任何方式将证书转借或将承接的任务转给无证单位或个人承包,需要分包的必需分包给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持证单位,严禁出卖图章、证书等行为。

第十二条: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单位在选择承治单位和环保产品时。择优选择,推行治污工程招标、投标制。未在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料理注册手续的单位不得参与招投标。

第十三条:污染防治工程的委托方和承治方。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承治单位衔接环境污染防治工程后。采用的主体设备必需要有产品规范并符合环保指标要求。禁止销售和使用国家或省明令淘汰的环保产品。

第十五条:凡承揽污染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承包和环保产品经销的单位。否则,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其进入市污染防治市场的资格。

第十六条:承治单位实施污染防治工程时。保证工程质量,按期竣工交付使用,如出现不按图纸施工,偷工减料,采用低劣设备,故意延长工期,不认真履行合同或设计工艺、技术等方面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差,不能正常运行的除按合同法依法处置外,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仍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的市环保局取消其进入市污染防治市场的资格。

第十七条:市环境维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进入市污染防治市场的所有单位一律实行年审管理制度。凡获准进入市污染防治市场的工程设计、施工装置(含施工监理)工程承包及环保产品经销的单位。逾期未料理年审手续的单位,其准入资格将自行注销。市环保局每半年对注册单位公示一次,以增强透明度,便于管理。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环境污染防治市场管理的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环境污染防治市场有关法规及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管理辖区内环境污染防治市场运作情况。并督促承治单位到市环保局注册备案,料理入宛许可手续(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无权审批准入手续)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污染防治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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