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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范文第1篇

一、法的现代性、理性与法治

今天,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已经以不可阻挡之势参透到各个方面和领域,人们不仅用法律确认、维护、巩固原有的社会秩序,而且还试图用法律创造一个崭新的社会。这正是法的现代化的一个直接结果。"现代化是基于科学技术革命,整个社会从物质到精神、从制度到观念的总体变迁,是特定社会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葛洪义)法的现代性因素,也就是现代法律的特征,主要有:1、公开性。法律的内容、法律制定与实施的过程向社会公开;2、自治性。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适用的规则体系,法律活动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领域;3、普遍性。法律调整的是一般人的行为,其价值内涵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层次性或称道德性。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普遍的价值准则,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观念保持一致;5、确定性。法的内容,至少它的中心含义应该尽可能明确、无歧义;6、可诉性。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7、合理性。现代社会的法律机制必须成为由法律职业者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则的秩序机制,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从而能够增加个人行动的可计算性;8、权威性。现代社会的法律就外在强制的效力而言在社会生活规范体系中应该具有最高核心的地位,具有不可忽视、不可冒犯的最高权威。"上述八个法的现代性因素,概括起来说,就是理性化,或者说,法的现代性就是指法的理性化……一般认为法治化是现代的重要特征之一,那么,实际上也可以肯定,法的现代性就是法治的属性。"(葛洪义)

理性一词现在已为人们耳熟能详,它在世界范围的流行则源于启蒙时代。狭义的启蒙通常是指从17世纪洛克开始,在18世纪的法国进入高潮,到19世纪的康德黑格尔达到顶峰的"启蒙运动"。启蒙运动的核心是弘扬理性,提倡科学,反对宗教,倡导确立世俗的人的崇高地位。启蒙运动的思想基础就是理性主义,而理性也成为现代的核心概念。关于理性,必须提近代哲学的始祖笛卡尔。笛卡尔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思想家,但他从"笛卡尔式怀疑"出发,在寻找作为哲学研究推理前提的公理的过程中,确立了人的理性思维至高无上的地位。他提出:绝对确实可靠的公理、原则在传统的经院哲学中找不到,从前辈流传下来的见解中找不到,感觉到的东西也不能提供公理,甚至数学证明也可以怀疑,因为许多人在数学问题上陷入错误。所以对于我们来说,无可怀疑的、确实的东西就是我怀疑或者我思维,怀疑的存在意味着怀疑者的存在,思维意味着存在一个思维着的东西,由此,他得出一个著名的结论:"我思,故我在",确定了人的理性思维的至高性。我们知道,法治作为一种实践,是西方近代社会经济政治革命的产物;作为一种信仰,是西方知识论文化背景的产物;作为一种理论,则主要是理性主义的结晶,因此,法治正是法律意义上的理性统治,正如韦伯将人类历史理解为不断理性化和解除魔咒的过程一样,法的现代性其核心在于理性,而法治正是理性的特定产物。

然而,正是理性的崇高地位导致了现代社会深刻的人文矛盾。用理性解释一切、评价一切、规范一切的结果,是建立起来了一个以理性为中心、科学为基础的权力与知识体系,它在带来工业文明辉煌的同时,也导致了现代思想的严重封闭,加剧了社会的紧张、焦虑、分裂,导致了对现代的痛苦反思--学术界称其为"现代性危机"--并催生了以"粉碎理性"为特征的后现代思潮。在中国,复杂的民族性与自我封闭的偏狭趁此机会也大兴风浪,以对法治情绪的表里不一与为自身利益的投机取巧为实质而繁衍出一系列"畸形"的"法治"现象。

二、后现代思潮对法治的消解

后现代思潮是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开始流行起来的广泛的文化思潮。后现代主要不是指一种时代意义上的历史时期,而代表了一种现代之后的精神状态,是对以知识至上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社会的精神回应。后现代思潮仍然是19世纪以来的思想家对工业化所开辟的现代文明的批判的继续。"现代性危机"的发生激发了解决危机的热情。贝克在此基础上把现代化区分为简单的现代化与反省的现代化。简单的现代化肢解了农业社会,开创了工业社会的结构图景;反省的现代化瞄准的则是传统的现代化所勾勒的工业社会图景,意图创造一个新的社会形态,它试图用理性自身的力量克服理性的难题,以解决"现代化性危机"。与此不同,后现代主义的解决方案侧重于解构理性,张扬非理性,以不确定性与内在性应对"现代性危机"。后现代思潮迫使我们在对自己以往的确信进行深刻检讨的同时,也在用一种漫不经心的学术语言和看似轻松的游戏方式解构、消除、反讽理性和一切规范--包括法律规范。显然,后现代作为一种文学、艺术、建筑工艺、哲学等领域的新思潮或者有很充分的理由,甚至可能带来相当富有成效的结果,但它在法学领域的运用,将起着颠覆启蒙时代以来形成的法治理念的作用。

关于后现代思潮与法治的对立,是通过后现代思潮倾向于与理性彻底决裂而决定的。哈贝马斯指出,后现代主义作为与现代性的告别,必然表现为与合理性的决裂,所以,后现代主义的主要特征就是非理性主义。利奥塔等后现代思想家认为,后现代主义的出现与理性观念的主要转变相适应。有人甚至认为,尽管后现代主义至今不是一个明确的概念,但是,理性的死亡却是一项历史工程--现代性的终结的标志。后现代这个时代的时代特征就是作为"统一"和"整体"之根源的理性和它的主体"被粉碎的时代"。具体而言,后现代思潮又是如何宣告与理性决裂并消解法治的呢?

后现代思潮与理性的决裂集中表现在后现代思想家所共享着的一种被称为"流浪者的思维"的思维方式。后现代学者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和多元性,这些特征正好是流浪者"四海为家而永远不在家,对他而言,无家存在,没有任何地方可以称其为家"存在状态的反映,流浪者流浪的过程就是不断突破、摧毁界限的过程,后现代思维正以持续不断的否定、摧毁为特征。现代思维就是我们称之为知识论的思想方式,这种思想方式强调一种主体性的观念,即人是自然的解释者或宇宙的 观察者,人们可以通过科学改造和控制世界。现代主义哲学试图成为"科学的",诉诸于精神的方法而非权威,而这种论说的成立,必然依赖主客体两分的思维范式。按席沃尔曼的概括,现代主义的特征是:对基础、权威、统一的迷恋;视主体性为基础和中心;坚持一种抽象的事物观。而对这一切的质疑便构成了后现代主义的特征。从思维特征看,"后现代思维涉及反思--发现差异的地位,考察非决定性的铭文,致力于意义、同一性、中心、统一性的消解"。

消解法治,可以说是后现代思潮的逻辑必然。众所周知,根据我们习惯的划分方式,历史上长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理论,概括地说,可以分为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和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论两大类。在所有形而上学的法律理论中,法律都已经被价值化,即从好与坏、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理性与非理性等二元对立结构中,选定前项为立足点和价值根据以设定并努力建构一个理想的法律图式;分析实证主义法律理论则竭力否定价值判断,猛烈批评形而上学的二元结构模式。但是,法律思维中无论是经验归纳的方式还是理性演绎的方法,都是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之上,也就是都必须为法律寻求一个合法性根据,因此,法律和法治都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支点,以使法律和司法具有合法性根据。也就是说,现代法治是建立在理性认知基础上的。而后现代思潮所要否定的正是这一点。对于后现代法律理论来说,法律并不存在一套可以被理性所认识的确定的内容和使其正当化的根据,所以,法律并不存在一个普遍的本质化的规定性。将法律建立在某种确定的根据基础上以使其正当化,不过是现论宏大叙事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连同作为其知识背景的宏大叙事都是一种神话。

在后现代法律理论中,批判法学对现实法律制度的抨击极具代表性。批判法学又称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兴起于美国70年代到80年代,其基本观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推理的非确定性。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都是不确定的,某一案件适用什么法律规则,确认哪些事实,完全是法官和陪审团的主观选择,没有客观性。法律推理并不具有不同于政治的特殊模式,而是穿着不同外衣的政治。法律推理的不确定性同时还具有深刻的原因,这就是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的基本矛盾;第二,法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并非传统的自由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中性的那样,法律使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关系和观念合法、正当化,把有政治倾向的,有利于统治阶级的东西打扮成中性的、有利于全社会的;第三,法不是适应社会需要的必然产物,而是阶级统治的偶然产物。法是政治的,是不同社会力量、阶级和个人之间相互斗争的产物,完全没有必然性可言。批判法学重要代表昂格尔认为,现代性面临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是其内在矛盾的体现。法律秩序、法治是现代性的观念反映,是现代社会内在矛盾的集中体现,而这个矛盾是传统政治哲学和经典社会理论无法克服的,显然,昂格尔借此将现代法治从思想根基上瓦解了。

总之,后现代思潮隐含着突破、破坏、解构法律的合法性根据的基本理论倾向,其结果无非就是彻底动摇启蒙时期以来形成的现代法治理念和结构。后现代的出现意味着现代法治神话的破灭,后现代思潮对法治的颠覆使本来就缺乏法治基础的我国法治建设雪上加霜。我们需要更多更深的理论阐释与文化积淀,以夯实法治基础,却在后现代思维中发现我们寄予厚望的法治理念乃是一个行将破灭的幻想,这岂不令人沮丧?正如蓦然发现正在审理一件复杂案件的法官其实对法律一窍不通一样,那种被审判权威迷惑的心绪将会出奇失落。

三、"现代"情结对法治的阻碍

"落后就要挨打",这是对中国近现代史最贴切的诠释,或许也是对中国人现代化意识和愿望的最贴切的诠释。从中国和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中可以发现,民族矛盾和民族自尊心常常是推动现代化的主要因素。但是,在葛洪义教授看来,民族性固有的难以避免的偏狭所导致的现代化的普遍诉求,自始就多少是不情愿的、痛苦的、悲剧性的,至少可以说,最初的现代化在民众的潜意识里是从对现代化的敌视开始的。这种夹杂着渴求、无奈和敌视的强烈的、复杂的现代化愿望和情绪,在法律思想领域中就体现为既期待法律能够帮助我们摆脱各种困难,重建社会秩序,又在内心里对其持怀疑的、不信任的、不情愿的、排斥的,甚至抵制的态度--这种现象即为中国法的"现代情结"。葛洪义教授认为,在这个现代情结的基础上,既可以提供持续的来自前现代的反现代思想资源,又可能成为衍生后现代的反现代精神土壤。所以,中国法的现代化过程和方式中携带着一种反现代的精神力量。这种现代情结集中体现为内外有别的界限意识以及行为处事的"熟人"意识。

在中国,内与外的差别是思想的前提。内外有别意味着内外界限分明,内是自己的地盘,在"内"的都是自己人;外是别人的地方,外人则是自己之外的人。外人有时候是客人,自然要对其以礼相待;有时候是豺狼,迎接它的当然是猎枪。在判断事物、事件、意见时,这个界限意识也是非常清晰的,判断首先区分的是其来自外部还是内部,在内,则凡事可容,在外,则本能地抱有警惕性,且美其名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这种思维模式显然不是理性的,而带有深刻的情绪化倾向,尽管在民族存亡、生死大义上不妨明确区别对待,厚此薄彼,但当这种内外有别的界限意识上升为习惯并得以泛滥,这却是从一种品德转化为恶习。内外有别的泛滥,必然形成优劣、先后、尊卑之差,形成"熟人好办事"的"熟人"意识。正是这些非理性因素在法律思想领域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阻碍了法治化的进程。文秘站:

在各个民族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界限意识不同程度地都存在着,因为这种区分自然也包含着合理性,但是西方国家中没有中国这样根深蒂固的界限意识。西方人不关心,至少现在不很关心地域、血缘的种族界限,更不会竭尽全力地刻意维护自己的家国边界,界限不是不可逾越的,只要使用一种合理的方式,界限就可以不再是界限,这显然不同于讲究家族本位的思维模式。西方人崇尚个人本位,西方人最牢固、最顽固的界限是理性,这也是罗马法能够成为欧洲制度的重要原因。西方的理性主义以及以理性主义为基础的西方法律制度一直是本质主义,普遍主义的,是对界限意识的反抗。虽然现在西方学者也讲要超越界限,但这里要超越的是知识论传统上的理性的界限。中国法的内外界限意识,是一种民族国家伊始迄今尚未真正法治化的反现代情绪。不过,内外有别的界限意识在鸦片战争前后才经历重大挑战并进一步得到强化。中国历史在清朝前期以前乃是相对进步的、文明的历史,但鸦片战争却使"东方大国"的尊严荡然无存,在"中国向何处去"的世纪大思考之中,"师夷长技以制夷"成为重要的突破口。清末修律正是拯救中华民族的伟大尝试之一。

清末修律的出发点在于外在压力给我们带来的巨大伤害。出于对尊严的维护与本能的反抗情绪,清末修律及其后的法律移植都颇具"怪相":一方面学习他国法律,从法律的表现形式到法律的实质内容表述都接受外来法律及法律思想资源;另一方面又对他国法律和法律理念保持着高度警惕性,念念不忘张扬自身,不能忘记自己的本土资源。这副"怪相"似乎正符合不盲从的理性思维,但其潜意识却是对西方的抵触乃至敌识,这是一个相当耐人寻味的现象,西方试图凭借其先进科技"融合"中国,中国人在心理上却加强了边界意识;现代化本身是普遍主义的,但中国人在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却强化了自己的精神界限。这种"内""外"的斗争或许将使中国现代化法治独具特色,但内外界限的矛盾却在微观上消解了法治。

在葛洪义教授看来,在前现代和后现代双重压力下,中国法一直处于寻找根据而在现代思想背景下难以找到牢靠根据的无家可归的思想状态。或许,"无家可归"下的"四海为家"将使中国法治更具包容性。而倘如此,消解法治的后现代思潮与民族情结将应验荷尔德林的名言--"危险孕育拯救的力量"。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范文第2篇

一、行政法治思维的内涵

(一)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以“法治”为前提,很多学者对法治作出了不同的诠释。《牛津大辞典》对法治的定义是:法治意味着对立法权的限制;制止行政权滥用的措施;获得法律咨询;帮助和保护平等的机会;个人和集体的权利和自由的适当保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社会调控方式和治国的方略,强调依法治国、法律至上。法治还是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即通过这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思维方式和过程,是根据法治的内涵衍生出来的,可以用来进行情况把握、价值判断和统筹安排。法治思维是指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运用法律精神、法律知识、法律规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是以公平正义作为其价值追求目标的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

(二)行政法治思维

行政法治思维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运用行政法治的基本原理、精神与逻辑认识、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是一种蕴含行政法治理念、价值和精神的思维方法和行动方式,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具有依良法行政理念、权力制约和权利本位思想、民主行政精神、正当程序意识、责任行政观念等思维品性,是行政主体分析问题、综合决策的逻辑思维活动,是官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需要恪守的理性要求和逻辑准则。

(三)行政法治思维和行政法律思维的区别

行政工作人员依照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认识、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思维就是行政法律思维。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是行政活动的应有之意。行政工作人员在处理各种社会问题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公正性,应将依法办事的结果与社会效应和社会效果相结合,不仅追求形式上的正义,更追求实质上的正义。行政法治思维是符合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和真正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行政工作人员的思维方式。

二、行政法治思维培养的意义

(一)行政法治思维是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

政治文明的程度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发展状态,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的进步程度。廉洁政治建设表明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可持续发展状态,用法治手段推进廉洁政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深刻践行。在几千年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中,我们经历过道德治国、宗教治国、法治治国等治国方式,其中法治是最有效和实用的治国之术。法治是划分政治文明成熟与否的标准。

(二)行政法治思维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

腐败问题是难以攻克的政治毒瘤,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手段来解决腐败问题。中国曾经采用多种方式治理腐败,如“运动反腐”“权力反腐”“法治反腐”等。中国的反腐工作日益走向科学化和规范化,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法治中国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之一。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我们应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步伐。法治中国和政治文明的建设要求行政工作人员具备行政法治思维,这种思维是预防腐败的思想前提,是廉洁建设的关键。

(三)行政法治思维有利于推进国家民主进程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惩治腐败,单靠宣讲和理念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民主实践必须靠制度来保障,而制度要想真正得以执行,必须靠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及执法者的法治理念。民主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行政工作人员及相关执法者的法治思维就是一种民主的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方式是与专制思维、人治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思维方式。应通过法治思维的培养约束公权力,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系,预防腐败、打击腐败,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

三、行政法治思维的内容

(一)法律至上思维

法律至上思维是行政法治思维的根本要求。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一个国家所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所遵守的法律又是良好的法律,这样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全体国民信仰法治、尊崇法治,法律应该是治国理政的最高准则,具有绝对的权威,具体表现为法律的优先适用性和普遍实用性。优先适用性是指对行政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同时采用多种社会规范进行调整时,优先选用法治规范来解决问题。普遍适用性指任何人不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一旦有违法犯罪行为,就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法律义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二)权力制约思维

“政治”这一活动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实现和平衡才出现的。在这一活动中,权力与权利在博弈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失衡。如果不将权利加以制约,那么大多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实现,“政治”这一活动就失去了其产生的意义。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利过程中应该明白:权利来源于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授予行政工作人员行政权力,权力是有边界的,权力如何行使是由法律明确授予的。因此,行政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具备权利是本源、权利是目的、权力是手段、权力有边界的思维模式,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以权谋私和侵害公民权利现象的发生,才能预防和杜绝腐败。

(三)人权保障思维

行政工作人员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人权,直接反映出一个国家的人权保障状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人权和侮辱人格。行政思维与法律工具思维一度在我国比较盛行,一些行政主体在处理法律与权利的关系、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关系时可能会走向法律工具主义。我国的人权保障包括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人权保障是行政法治思维的应有之义。

(四)正当程序思维

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办事是扼制腐败的屏障。行政工作中的工作程序是由法律制度规定的,只有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其处理结果才能公正,才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正当程序表现为程序的公开性、中立性、合法性、参与性和时限性。合法性是指程序合乎法律的规定;中立性是指程序设计和运行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参与性是指案件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参与到办案程序中表达自己的想法和建议及意见;公开性是指程序运行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以接受各方监督,防止办案不公或暗箱操作,让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时限性是指程序的运行必须有合理的期限,符合时间成本和效率原则的要求,不得无故拖延。

四、行政法治思维培养的路径

(一)遵从思维养成的规律

思维是人所特有的认识能力,是人的意识掌握客观事物的高级形式。思维把人类的实践经验以知识的形态固定下来,用以指导实践,使实践活动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并能得到自觉的控制和调节。一种思维的形成不仅依靠各种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同样需要通过工作实践总结经验,通过实践检验思维模式的结果。法治思维的形成也是通过实践不断强化理念的过程。在对行政工作人员进行法治理念教育和法治思维培养的过程中,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进行评估和考核,如把法治思维水平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指标,这样可以推动行政工作人员行政法治思维的养成。

(二)加强法治理念教育

依法办事、依照法律程序办事是每个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原则。那么,为什么很多行政干部仍然违反法律、违反法定程序办事,甚至知法犯法、以权代法、贪污受贿、恣意用权呢?这不是因为行政干部不懂法律,其中涉及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思维和工作理念问题。行政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提高只是行政法治思维养成的前提,如果没有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即使有丰富的行政法律知识,也会在行政实践中形成人治思维和人治管理方式。在对行政工作人员进行再教育和培训时,在培养行政干部法治思维时,应该重视行政工作人员的法治理念教育。

(三)加快推进反腐败立法工作

中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积极开展了国际反腐败合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我国的国内法仍然缺乏与国际反腐败公约相互协调的平台性、对接性法律,不利于深入地展开反腐败合作。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反腐败法律是对行政工作人员的一种威慑和约束,对其形成行政法治思维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应加快推进专门的反腐败法及相关的立法工作。

(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范文第3篇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依法办事能力

在十报告中明确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法治中国建设步入了新的征程,推进了法治中国建设,关键是领导干部要具备法治思维能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保障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认可法治观念是基础,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是关键。中国的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加固领导干部相互尊重权利的思想,增强领导干部自觉遵法懂法的意识,提高领导干部用合法方式解决问题、谨记依法办事的能力。

一、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概念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简而言之,法治思维就是时刻要以法律准则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标准,其在根本上不同于权力思维与人治思维。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的关键,就是要求领导干部思考问题、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时候,都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切实保障人民利益,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最终推动形成遇事找法、做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社会。

现阶段,领导干部中存在着部分无视法律法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的人,他们私自动用职权进行违法行为,贪污受贿,这极大影响了社会的平稳发展趋势,上台之后,、、徐才厚等等领导干部均纷纷因违法乱纪的行为而落马,严重的甚至坐牢,剥夺终身政治权力,种种迹象表现出我国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与依法办事的能力还需要进一步培养,进一步提高。切忌不可与法律法规打球,这样社会稳定会受到破坏,领导干部的声望会一跌千丈。书记指出:“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谨记法律至上的神圣地位,一言一行务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严格遵守法纪法规,坚决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必须要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思想教育、倡导其依法办事,进而来提升领导干部的整体法治思维水平。如果领导干部触犯了法律法规,一视同仁,定将严肃处理。在我国,党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和法律的意志三者是相得益彰、相辅相成、相互统一的。法律禁止的事情,对全中国所有人民来说都是禁止的事情。

二、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培养路径

(一)培养领导干部从思想上认识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精神,运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一种思维模式,它更多的源于人自身的思想。依法办事是人在具备一定法治思维之后,遵循法治精神,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作的实施和展开。能成为领导干部的人,是一定具备较高学识和能力的人。能够具备“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想,才是真正能够依法办事能力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否能够依法办事是由其自身的法治思维所决定的,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与其依法办事的能力相互影响、相辅相成。

(二)培养领导干部从四个层面提高法治思维

众所周知,中国的法制建设道路自建国之后,就从未停止过,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依法治国,到总书记提出的法治社会,再到提出的法治凝聚改革共识。遵法守法懂法的法治思维在国人的思想中就从未磨灭过。因此,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高低是未来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应从以下四个层面逐步巩固、提高、深化自己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守法”是最基础层次。处于基础层次的领导干部处于一个被动的被法律所制约的阶段,他们能够在认知法律的基础上格遵守法律,但是在运用法律思维和依法处理问题的能力还相对薄弱。“用法”是第二级层次。处于该层次的领导干部具有较强运用法律的能力,能够较好地运用已掌握的法律知识来合理且妥善的进行问题的处理,与矛盾的缓解。“思法”是第三级层次。处于该层次的领导干部是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能力的人,他们能够合理运用自己的法治思维,不局限于遵法守法,更高一层次的对法律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修改建议。“尚法”是最高级层次。处于该层次的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是源自其内心的,他们对法治精神的领悟作为高尚的信仰。事实上,唯有法治被普遍信仰之时,法治国家才可能真正的实现。

三、结语

无论任何时期,任何阶段,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在当今社会管理中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对法治思维内涵的深刻把握,是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水平的关键。法律意识淡薄、权利本位思想、无视法律法规的领导干部在当今社会中依旧存在,希望通过加强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弘扬权利本位意识、大力宣传法治文化精神、程序与实体教育并重、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等手段来提升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水平,能够从根本上加强中国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培养全民法律意识,让我们在实现全面小康,实现伟大中国梦,实现共产主义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大步。

参考文献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范文第4篇

1.1思维的概念

思维分广义和狭义的定义,广义的思维是人脑对客观现实概括的和间接的反映,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事物间规律性的联系,包括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而狭义的思维,则是指心理学意义上的思维专指逻辑思维。因此,法治思维归根结底应该是一种思维模式。

1.2法治思维的界定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指人们以法治理念为指导,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维过程;它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具体讲,是指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既然进行一种思维活动是自觉的、有目的性的,那么,法治思维的方向就应该按照合法、合理的目的进行。

2.实然的法治思维

2.1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

法治思维意味着理性的统治,运用法治思维,就是运用法理(而不是用政治、道德、经济等)思考问题、进行价值判断,依据法律逻辑解决社会问题。笔者的理解是,法治思维要遵守实然的规范、规则而治,即对实在法的遵守,这要求主体在运用时须要同时具有以下思维:首先,概念思维;其次,规则思维。这两种思维在实践中较好把握。

2.2实然规则的思考

实然法治思维除了包含有以上两种思维,还有推理思维。推理思维是从一些已知的东西推导出未知的结论,是由顶定目的性的思维活动。推理思维包括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和设证推理。法律上最规范、最经典的推理是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由已知的前提推导出不知道或之前不确定的东西。但其只限于形式上的正确和严谨。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形式逻辑是有效的,但在某此情况下我们要强调实质逻辑,偶尔要放弃形式而追求实质公平。所以,在推理过程中是价值判断在起关键性作用。

3.法治应然之思

3.1公平正义之思

需注意的是,除了要遵照实然法而思以外,法治思维也要遵循公平正义(亦可称为应然法,即公平、平等、正直、正义等法的抽象价值)。而应然和实然的连接点是个人的价值判断、主观取向。具体来讲,平等是与歧视与特权相对立的价值。正义在现实中往往混合多种价值,比如自由、秩序、公平、平等等法律所追求的其它价值。价值思维的意义在于,因为演绎推理这一形式推理或称为逻辑推理并不是完美的,虽然大前提是确定的,但小前提并不能百分之百地再现历史事实,故小前提是概率性的。因此,需要借助伦理、道德和价值来弥补推理思维的缺陷。

法律思维与法治思维范文第5篇

关键词:领导干部;法律思维;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5-0007-02

国务院2010年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党的十报告又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在法治时代,领导干部的决策和行为总会直接或间接地与法律发生关系,领导干部只有具备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推进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而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基础上的,“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1]平时不具备法治理念的领导干部,遇到问题时不可能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去解决遇到的问题,由此可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的方法来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各级领导干部迫切研究的课题,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思维的培养也越来越重要。

一、法治思维的内涵

“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法治思维首先表现为心中有法,也就是说要养成处理问题时遵循法律至上,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原则的法律意识。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的选择,也就是当我们面临有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时,是否能够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具体来说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合法性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前提,即任何行政措施的采取、任何重大决策的做出都要合乎法律,包括:目的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权限合法,即职权法定、越权无效规则。它是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为之确定的权限。内容合法,即指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具体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手段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运用的方式、采取的措施应符合法律规范以及法律的原则、精神。第二,“程序思维”,它是法治思维的逻辑路径,即要求权力必须在既定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即程序合法。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也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因此,程序合法即公权力行使者做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所谓“程序合法”,是指公权力行使者作出某一决策,实施某一行为,其过程、步骤、方式、时限等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第三“权利义务思维”,即以权利义务作为设定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第四“公平正义思维”,即公权力要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

二、当前领导干部在法治思维方面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缺乏法治思维的意识,存在人治思维

这里具体表现为:有的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错误地理解为依法治“民”而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有的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还有的领导干部认为GDP是衡量政绩的主要标准,因此一味地追求GDP的增长,并且只对GDP有动力,还有一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不惜侵犯群众权益而大搞形象工程,有的甚至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因为这些人治思维的存在,所以直接影响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做决策时不能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2.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

虽然有的领导干部已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运用法律武器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的能力还很不足,对一些本来可以遵循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做出决策的事情,却只是机械地按法律条文办事;还有的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有选择地适用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尤其是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由于法治思维的欠缺,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灵活处置,导致恶性的发生,如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处置中就暴露了当地领导干部驾驭法律解决突发事件能力的欠缺。

3.决策程序不合法

做决策,不仅要做到决策结果合法,而且还要做到决策程序合法。没有程序的正当,就不会有实体的公正。现实工作中还存在着由领导干部几个人或主要领导一个人“说了算”,或者搞所谓的“三拍式”(拍脑袋、拍胸脯、拍屁股)决策的现象。例如有的地方违法拆建,任意侵犯公众财产权和人身权,引发自焚、自杀等惨剧或者暴力对抗致人死亡的恶性事件;还有一些地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大量兴建对自然环境破坏严重的高污染、高耗能企业,以致造成严重生态灾难事件。导致发生这些问题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有的领导干部在决策时没有依照法律程序做出决策,导致决策缺乏法律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培养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对策

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决策,是建立在良好法治思维理念基础之上的。法治思维理念的养成,是一种“习惯成自然、润物细无声”的陶冶过程,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来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理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行使者法律素质低下。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腐败,而腐败则必然是违法行为。为了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而监督和问责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因此,我们要注重行政监督和问责,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舆论评价机制,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使社会评价和社会监督真正成为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推进器”;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要按照有权就有责、滥权应担责、侵权要赔偿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对那些不依法办事的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领导干部,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2.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

我们在对领导干部考核时要考核领导干部依法履职水平。依法履职水平,是衡量一个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考量一个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重要因素。要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纳入到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在领导干部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推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制度、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把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法律素质作为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标准和条件,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获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者不予提名。要提拔和使用法治思维意识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优秀干部担任重要岗位的领导,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增强了,自然促进其法律手段的运用;法律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的形成。

3.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是法律思维的重要精神支柱。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强化领导干部主动按照法律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并使这种法律思维演化成一种自觉和习惯,促进领导干部深入学法用法,进一步激发法治建设的活力,从而解决领导干部学法“入耳、入脑、入心”难的问题。加强行政机关法治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如给领导干部配发学法教材、学法笔记本、法制宣传台历和开通手机法治新闻报、办公楼宇法治动漫、电子杂志新型法治文化传播平台,让广大领导干部经常性地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使法治思维实实在在内化到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和日常工作中去,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

4.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法治教育的培训

虽然我们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办法,组织不同层次领导干部的法制培训,但效果往往不太理想,领导干部学法的热情和兴趣不高。主要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和形式相对比较单一,我们往往偏重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视对领导干部进行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因此,我们要不断研究和创新对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的方式与方法。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形式上,我们可以采取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举办法制讲座、举办领导干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参加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采取案例教学等形式来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法律;在法治教育培训的内容上,我们既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又要重视对领导干部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方面的学习培养,使领导干部最终形成一种思维定式:“解决社会问题,法律思维当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