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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管理,着力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和谐稳定的水工程建设环境,根据《县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方案》(凤治工办发〔〕1号)和《临沧市水利局关于印发临沧市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水发〔〕64号)要求,结合我县水利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和“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资金和干部”三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提供保障。

阶段性目标是:全面治理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使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比较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工作任务

依照全县及市局的总体部署,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1月1日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立项、在建和竣工的规模以上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逐一进行排查治理,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一步建立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县水利局负责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乡镇负责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县水利局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总工办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勘测设计队牵头负责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病处管理局(总工办)牵头负责中小型(包括小(一)型病险水库)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水土保持股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工程管理站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干支渠防渗、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工程;防办(抗旱防洪股)牵头负责河道治理和水电等工程;水政股牵头负责取水和排污许可管理等。

三、任务分解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如下4个方面22项内容: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和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1.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开展规划后评估;对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严格水利项目审批。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完善配套制度和立项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2号)等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水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 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

责任领导:何国伟

牵头单位:勘测设计队;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1550号),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部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财务统计股、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5.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加强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控制审批新上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安排,申请财政部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的方式进行处罚,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总工办。

6.强化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管理。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职责体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并加强成果管理;配合省市县有关部门编制和修编中小河流水能开发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水能资源开发程序和开发方案;建立和完善农村水能资源公益开发与政府调控制度;配合各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四无”水电站,坚决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防办(抗旱防洪股)、水政监察大队。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7.规范招标活动。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8.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136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9.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加强围标串标管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防范和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三)加强工程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

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总工办、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1.研究解决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要环节的调查研究,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

责任领导:范玉龙

牵头单位:工程管理站;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测设计对、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2.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加单位必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3.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4.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真贯彻《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 164号),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5.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64号)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 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6.强化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7.加强质量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 339号),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8.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安全办;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9.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等;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做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公开透明,市场推入和退出机制健全,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程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20.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广泛梳理有关信息,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办公室;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信息入库,并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用记录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形成,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出台建设管理问责办法、咨询评审管理办法和勘测设计问责办法,对勘测设计、咨询评审和建设管理各环节逐步推行问责制。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工作步骤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共分如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深入排查问题(第三季度至20xx年第一季度)。各乡镇、各项目管理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自查自纠,严格做到全面普查,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并于今年底将自查报告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属各单位对所管业务领域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指导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2月,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

第二阶段:认真进行整改(20xx年第二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针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及时总结并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第三阶段:巩固治理成果(20xx年第三季度)。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牵头单位、各乡镇写出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20xx年8月底前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综合类总,并向市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水利局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的专项治理工作,请各乡镇和项目管理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整体推进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明确目标、进度和时间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到项目,落实到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三)搞好协作配合

要发挥整体效应,系统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牵头单位要及时向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和有关工作建议,及时传达省、市关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确保政令畅通。要加强沟通协调、团结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合理安排,迅速落实,全力推进。

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公司组织开展的“项目管理提升”活动第一阶段现已经结束,在此期间,柬埔寨贡布港项目经理部认真贯彻落实公司“项目管理提升”活动精神,围绕本次管理提升活动的目标“强基固本、标本兼治、降本增效、提质创誉”,制订了“管理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积极动员项目部领导班子和全体员工,并分为动员启动学习提高和自我诊断找准问题两个活动环节,开展、落实各项工作。在活动开展以来,对健全项目部的管理制度、提升管控能力等各个方面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现对柬埔寨贡布港项目经理部实施“项目管理提升”活动中取得的成效和工作难点汇报如下。

一、启动学习提高环节的开展及成效:

针对此次“项目管理提升”活动,柬埔寨贡布港项目经理部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该小组专门负责对“项目管理提升”活动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按活动计划在5月31日前,项目部在每周二、四、六组织召开项目管理活动经验交流会,让所有员工都参与到本次活动上来,通过交流学习,让全体员工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统一的认识。

通过对“项目管理提升”活动目标、活动内容的学习和管理经验的交流,项目部深刻的认识到本次活动的重要性、科学性和指导性,在项目施工期间,项目部应该及时健全项目的管理制度,以成文的规章制度来规范日常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促使各项工作能够按期、按时、高效、统一的完成,为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奠定基础。

活动至5 月底,项目部已完成对前期各项管理办法及制度的更新、补充及修订的各项工作。针对柬埔寨贡布港项目,成立了适应本工程管理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部领导班子明确了各自的分工,各职能管理部门对前期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技术管理办法、安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等,按本次活动要求进行评审、修改、补充,并严格执行,切实做到有章可循,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的良好工作机制。

通过各部门组织员工对管理办法的学习,使得各个岗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自我诊断找准问题环节:

对项目部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经常检查指导,逐项落实整改,本项目具体难点及整改情况如下:

1、项目经营和合同履约:

项目部要求提高项目合同管理、结算管理和索赔管理水平,增强合同风险意识,及时办理工程款进度结算、认真做好工程变更的取证、索赔和结算工作;对已干未结项目逐项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分析原因,安排专人负责;应收款防欠、清欠和催收工作,做好应收款和债权的源头控制,分季度制定可执行、可操作的清收清欠计划。

2、工程分包管理:项目部要求对照检查和发现本单位分包管理的薄弱环节,重点是对签约分包商入库率、分包指导价编制、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重视农民工工资发放和分包合同履约管理、分包过程控制和评价考核、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

管理现状:项目部严格按业主给定的分包单价进行分包,分包商选用时优先考虑使用集团公司分包商库里面的队伍。项目部制定了分包队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和监督的管理办法,要求每月按期发放,并全程跟踪落实,对工资单进行留底备案,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手续和付款程序。

三、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管理提升活动基础:

根据海外分公司下发的《“项目管理提升”活动工作方案》,成立了以项目部领导班子为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执行小组下设了管理提升办公室,全员参与,贯彻落实活动目标和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紧紧围绕“项目管理提升”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活动目标,结合经营部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部门各项管理制度及办法,全面建立健全、补充完善了部门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并严格执行,切实做到有章可循,形成用制度管人、靠制度办事的良好工作机制。全面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落实职责、分清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工作分别由谁做、怎么做以及如何做好的标准,使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努力实现“规章制度标准化,业务流程科学化,管理服务精细化”,提高项目部管理水平。推动项目部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健全管理制度

自活动开展以来,项目部全体人员严格坚持“以合同条件为基础、以施工组织优化为重点、以实现合同良好履约和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为最终目标”的原则,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总体生产经营目标、施工组织方案、提高整体项目管控水平,为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奠定了基础。

在降低经营风险方面:一是提高项目合同管理、结算管理和索赔管理水平,增强合同风险意识,及时办理工程款进度结算、认真做好工程变更的取证、索赔和结算工作。二是对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加强工程量统计工作,安排专人负责,防止对上工程量漏报、对下超结的现象,有效降低经营管理风险。

在提高责任意识方面:一方面检查和发现项目部在分包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新引进的分包队伍,严格审查施工资质,以保证进场后能够按项目部施工进度要求完成所承担的施工任务,有效降低施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在提高降本增效能力方面:一是根据项目施工现状,提前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项目成本分析,对亏损项目认真分析,查找亏损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降本增效能力和盈利水平。二是制定合理的目标成本计划,控制成本。三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四是建立经营成果与员工收入挂钩,切实增强职工的成本意识。

五、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学习培训,在注重学习内容、学习效果和培养学习典型上下功夫,在部门内部积极向各科室员工宣传“管理提升活动”的相应内容及要求,让全体员工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统一的认识。

六、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有效掌握建设规模,规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程序管理,达到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目的,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投资兴建的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其投资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内容主要包括:

㈠工程名称

㈡建设地点

㈢投资规模

㈣资金来源

㈤当年投资额

㈥工程规模

㈦开工、竣工日期

㈧发包方式

㈨工程筹建情况

第六条 报建程序:

㈠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

㈡按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

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要求进行招标准备。

第七条 报建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㈠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规划区内建设许可证;

㈢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㈣发包单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花名册。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规模有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筹建负责人变更时,应重新登记。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列几方面对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实施管理;

㈠贯彻实施《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法规;

㈡管理监督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

㈢对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

㈣向上级主管提供综合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情况;

㈤查处隐瞒不报违章建设的行为。

第十条 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投标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统计建档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建设工程任务情况。县(市)应每半年向地(市)上报《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汇总表》(附件三);地(市)汇总县(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汇总表》后,再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本省境内兴建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厦门市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程序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有关文件的行为。

一、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

二、按登记表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表。

三、将登记表报送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规范*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信息工程,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区信息化建设资金或其它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和维护工程,包括在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方案变更而增加的工程。

第三条*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含光纤铺设、网络布线、连接设备、计算机等相关设备)、电子政务应用、电子商务应用、数据交换、数据库、安全系统、各类平台建设及应用系统等。

第四条区信息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是: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信息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技术审核,计划部门负责立项,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安排,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廉政纪律的监督。

第二章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区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建设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定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安排;

(三)审定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四)协调区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区信息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区信息化建设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区信息化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订和实施区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每年制订和《*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电脑设备配置标准》;

(四)负责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的协调;

(五)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技术调研与评审;

(六)负责信息工程项目的验收。

第三章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七条编制区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与深圳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相一致,并符合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须报市批准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区信息办负责区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的制订。规划的制订在征求各单位的意见后,提交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制订信息化建设规划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实现系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区信息化建设规划制订后,各单位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必须围绕区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来进行,必须符合区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技术标准,并报区政府审批。

第四章信息工程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资金是指列入年度信息工程项目投资计划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区信息办在对全区信息化建设需求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的资金规模,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全区性信息工程项目前期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报计划部门立项后,由区财政部门拨付前期费用。其他项目的前期费用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垫付,待项目正式立项后,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擅自开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区计划部门不予立项,区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五章信息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及审批

第十五条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信息办每年第三季度发出编制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的通知。各单位根据业务需求填写《信息工程项目立项申报表》,并提供技术方案、实施计划、资金规模等,于每年的12月1日前报区信息办;

(二)区信息办负责对各单位申报项目的组织技术调研和评审,拟订区政府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

(三)区计划部门将根据区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区信息办拟定的区政府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拟订下一年度区政府信息工程项目投资计划;

(四)区财政部门对区信息办拟订的区政府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计划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拟订区下一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资金计划;

(五)区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将区下一年度信息工程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计划提交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区计划部门给项目申报单位发出《信息工程项目立项书》,区财政部门安排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资金,并送区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章信息工程项目招标

第十六条购买10万元以上的设备、软件必须进行政府采购,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信息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具体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信息工程项目合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应向区信息办提供合同正本一份,区信息办将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跟踪。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总体方案、技术参数、质量及安全要求;

(二)项目总金额及付款方式;

(三)工程项目实施细则、人员及进度安排;

(四)项目的维护费用;

(五)工程项目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六)人员培训及费用;

(七)版权及成果归属;

(八)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九条信息工程项目合同不允许转包。

在信息工程合同中应当体现前款内容,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信息工程项目监理、验收、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条区信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实行严格的信息工程项目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在项目实施前签订监理合同,并报区信息办备案,具体按照《<深圳市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工程验收由区信息办负责,区信息办可委托*信息咨询开发中心或有关权威机构完成,所需经费在区年度信息工程项目资金计划中予以安排。

第二十二条凡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具体标准按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每年的《深圳市信息系统工程造价指导书》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监察部门对区信息工程项目的项目评审、资金使用、工程招标、工程投标等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信息工程项目的项目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须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监察部门共同签订《反腐保廉敬业守法合约》。

第九章信息工程项目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信息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应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确保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二十六条信息工程项目应符合区信息化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认证标准。

第十章信息资源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区信息资源包括光纤管道资源、信息网络资源、数据库资源等。全区性的信息资源由区信息办负责管理。各单位需要使用相关资源时应向区信息办提出申请;各单位的信息资源应在一定的范围内允许其它部门共享。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开发、建立相应的应用系统时,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各单位在开发、建立相应的应用系统时,应建立在*区统一的网络基础平台和应用开发平台之上,并遵循已有的技术标准,充分利用区信息办已有的网络资源和数据库资源,采取服务器托管等管理模式;

(二)*区光纤管道资源由区信息办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三)全区性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区信息办统一规划,*信息咨询开发中心组织实施;

(四)各类应用系统的建设要充分利用*区电子政务平台,以实现各类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对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允许社会组织和公民无偿地查询。

第三十条各单位信息工程项目必须建立和完善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并接受区保密部门、公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专项规划与总体规划有抵触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三)不按规定组织招标的;

(四)不执行有关标准的;

(五)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原则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批准立项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原则的;

(四)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除分别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工程项目部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工程”规划内中央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建设项目上的管理。由其他渠道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学校,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各项目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用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由省、市、县(市、区,下同)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共同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我省设立山西省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初中工程办”),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宏观管理,指导并组织检查各地项目实施情况。

各市、县成立的“初中工程办”,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初中工程办”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我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规划,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级“初中工程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市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辖各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县级“初中工程办”在县“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并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实施本县“工程”建设规划。督促、协调本县“初中工程办”成员单位履行职能,及时完成建设项目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年度建设方案编制、年度建设项目报批、专项资金管理、项目中期检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编制本县“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指导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征地、勘察、设计、招标、监理、竣工验收、基建财务决算等工作。

——督促、检查本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监督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的项目建设内容组织施工。

——协调本县有关部门,落实各级政府对教育类建设项目收费的减免规定。

——严格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建立和管理本县“工程”项目技术档案。

——以月报形式及时向上级“初中工程办”报告建设项目进展情况。

三、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和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前期工作,不得简化程序。

各地“初中工程办”依据两部委备案的“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审批。

第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和教育厅在已列入“工程”建设规划的项目中,根据国家两部委确定的年度“工程”投资额,选择开工条件成熟的项目,编报我省的“工程”中央专项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经两部委审核后,逐级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各地“初中工程办”按下达的计划和预算启动实施项目。

四、选址、勘探和设计

第九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波地、沟口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且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物理、化学污染源地段以及高压架空输电线路附近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因选址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提倡各市“初中工程办”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计划单位,或组织调动本市有关设计机构的力量,为本市“工程”建筑项目设计符合农村学校使用要求的一整套校舍建筑方案设计图(含推荐的标准图纸),免费提供给各项目县作为具体建筑项目设计的示范和参照。

第十一条建筑设计应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观大方”的原则,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其他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校舍安全。

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综合考虑。

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应用沼气、太阳能等成熟技术,推进资源的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建筑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核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未经审查不能开工。

五、施工质量和监理

第十三条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

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加强安全防范,将建设项目安全切实纳入工作范围。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方制订施工安全规定和措施,报监理方审定,经项目法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坚决杜绝“工程”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实行监理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项目县可选派从事过建筑施工管理、责任心强的人员或聘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经县级“初中工程办”确认并培训后,协同监理单位实施现场全过程监督。

自建设项目开工之日起,工程监理人员应保证每天在工地,按照国家有关施工现场监理的规定,严格检查入场建筑材料质量和施工工序、工艺、方法、进度、质量等各个环节,详细记录监理日志,并向县“初中工程办”如实反映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杜绝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进入工地。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工程项目竣工后,按照建设管理规定由施工单位出具项目保修单,县“初中工程办”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保修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施工中每道工序,均应由施工单位在做好自检及隐蔽工程记录的同时提出验收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筑物基础及结构主体验收应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检部门及项目学校法人代表联合进行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凡使用中央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均应在单体建筑完工时,在单体建筑物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标示“国家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项目,二××年×月”。

六、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并向县级“初中工程办”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竣工验收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城建、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及项目学校联合进行。参加验收的部门和单位要在竣工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县“初中工程办”按相关规定进行竣工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后,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竣工结算审计,按审计结果办理工程结算、基建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省“初中工程办”将对资金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组织抽查审计。

七、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理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把责任落实到有关机构和人员。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工作由县级“初中工程办”组织实施的,市级“初中工程办”应派员参与监督。县级“初中工程办”要结合本地情况,指导项目学校和参与建设的有关单位,全面落实各项制度。

第二十一条承担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任务的单位,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其中,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选择丙级(含丙级)和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严禁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各方要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建设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要将竣工图、建筑技术资料、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交县级“初中工程办”分类立卷归档。“工程”完成后,县级“初中工程办”依照有关规定将档案移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同时交县教育局或项目学校一份存档。

八、附则

第二十三条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如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各级“初中工程办”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本级“初中工程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须逐级上报,可报请省“初中工程办”提出指导意见或协商有关部门解决。

第二十四条各市教育、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管理办法。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对本“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