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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园规划设计方案

森林公园规划设计方案

森林公园规划设计方案范文第1篇

第二条 部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部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部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部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部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 部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部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部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部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部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

第八条 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 已建部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部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部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 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部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批准的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部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部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部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部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部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部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部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因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部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 在部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 在部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部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部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部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部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部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部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部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部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部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部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国家鼓励在部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部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部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在部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部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部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部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部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部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部级森林公园撤销。

部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部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部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部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部级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规划设计方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围绕建设“生态、文明、宜居、特色”和幸福城市的总体要求,按照自然、生态、野趣的原则,多植树、建大绿,建设布局合理、植物多样、绿树成林、具有历史文化品味、特色鲜明的城市森林公园,努力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城市生态环境。

1、坚持“四个统一”。张公堤公园建设任务重、时间长、要求高、参建部门多,必须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目标、统一标准、统一控制,形成整体,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

2、坚持部门联动、专群结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各负其责。同时,创新工作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绿化的积极性。

3、坚持合理安排、同步配套。即植树造林和绿道建设优先,同步配套完善交通、给排水、公园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4、坚持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依据自然山水地貌,以植树为主,增加绿量,以乡土树种为主,种植高大浓荫、速生快长的乔木,形成绿量饱满、生态大气的绿色长廊。

二、组织机构

成立区张公堤城市森林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张勇强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操俊峰副主任、区园林局局长吴茂杰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区国土规划分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城改办、区考评办、区文明办、交通大队、区园林局、易家街办事处、长丰街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为小组成员。

同时,成立区张公堤城市森林公园建设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区园林局吴茂杰任指挥长,区发改委李勇、区国土规划分局朱明乔、区建设局谢少军、区水务局徐清华、区城管局张波、区园林局杨少斌任副指挥长,各相关单位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社会动员、项目建设、资金保障4个工作专班,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张公堤公园建设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日常办公设在区园林局。

三、总体目标

我区张公堤公园建设规划范围608公顷,包括竹叶海公园、长丰公园、张毕湖公园和张公堤南坡30米北坡50米绿化建设。按照市统一要求,计划分3年完成植树绿化工作。

2012年是克难攻坚之年,既要完成已具备条件的地段绿化,又要对难点地段积极开展前期工作。全年计划建设绿地面积45.4公顷,其中长丰公园10公顷,张毕湖公园3公顷,张公堤堤顶南坡32.5公顷;植树4万株,启动绿道及长丰、竹叶海园区建设。

2013年至2014年是奋力推进的两年,完成可绿化用地的绿化建设,植树10万株,建成绿道12公里,初步完成张公堤公园植树绿化工程。

经过3年奋斗,努力建成绿树成林、一带三园、绿道贯通的张公堤城市森林公园。

四、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建管和职能分工的要求,我区承担市总体规划区域内的张公堤城市森林公园建设任务。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区发改委针对张公堤公园建设涉及的竹叶海公园、长丰公园、张毕湖公园部分(带经营性)园区建设会同市发改委,及时了解资金平衡方案并报区政府。

区建设局负责与市城建委做好对接工作,负责张公堤公园范围内道路、供电管线入地等的建设协调。

区国土规划分局负责与市国土规划局做好对接工作,负责张公堤公园周边规划的完善;提出我区张公堤公园土地打包方案;协同市局做好交通管线等专项规划的审批和协调。

区园林局按市整体规划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区域张公堤公园建设;积级协调参建单位并负责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张公堤公园建设;在市园林局指导下,监督、检查、验收公园建设的进度和质量。

区水务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安排张公堤公园范围内的给排水系统建设协调,张公堤堤身改造和绿化建设,以及汉水滩地的绿化建设。

区城管局负责张公堤公园规划范围内的控违和拆违工作。组织拆除规划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腾地建绿。负责按审定的设计方案组织安排禁口垃圾场等管辖范围内的绿化建设。

区财政局安排区政府应承担的资金支出计划,该项工程初步概算区应承担万元,其中借地费用万元、青苗补偿万元、拆迁万元。

区文明办负责动员辖区文明单位积极参与区域张公堤森林公园绿化建设。

区考评办按照张公堤公园年度计划和责任划分制定考核办法,对各责任单位实施绩效考核。

区城中村改造专班负责与市相关职能部门对接,将我区张公堤公园建设的征(借、租)地费用,争取计入城中村改造成本之中,制定资金平衡方案报区政府决策。

易家街办事处和长丰街办事处,主要是协助区各职能部门办理公园建设的征(借、租)地手续,协助区城管局拆除规划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做好稳定工作。

交通大队主要保障施工期间的道路畅通和交通管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张公堤公园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制,区园林局要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各部门和单位,进一步明晰建设任务的责任主体,建立考核机制,形成以区政府为主、市政府支持,相关部门、社会单位积极参加的责任体系。

(二)巡查督办,协调推进

加大建设巡查督办力度,日常工作由指挥部组织巡查督办,并将建设进度、巡查结果以专报、简报的形式上报区政府和市张公堤公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指挥部定期召开建设调度会议,对各部门、各单位实施建设中的问题、困难及时协调解决。

(三)加大宣传,广泛发动

建设张公堤公园要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大力提倡校庆、参军、生日、结婚、离休、退休等植纪念林和纪念树,开展义务认养和捐资冠名(场名、园名等)多种形式的建绿活动,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区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我为公园作贡献”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管理,依法护绿

针对张公堤公园植树量大、品种多样、地势复杂的状况,区园林局要制定完善建设标准、实施规则及张公堤公园管理办法。加强树木栽后管理,强化树木栽植技术指导,提高植物成活率和保存率。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考核机制,做到包栽、包养、包管、包活,切实提高张公堤公园绿化的管理水平。

(五)广开渠道,确保资金

森林公园规划设计方案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基础,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自然景观集中,可供游览、科普教育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旅游观光、生产经营、开展科普教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计划、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科技、文化、公安、工商、旅游等部门,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森林公园的建设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规划,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生态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公园旅游、经营及附属设施项目资金由经营单位筹集。

第六条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覆盖率不低于80%;

(二)面积不少于么200公顷;

(三)土地山林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四)具有旅游开发价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森林公园按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环境质量及旅游开发条件等标准,分为部级、省级、市级和区、县级。

第八条设立森林公园,由兴建单位向拟建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部级和省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市级森林公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供森林风景资源、环境质量及旅游开发条件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调整范围,必须经区、县级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主,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自然景观,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森林风景资源及其特点;

(三)环境影响评价;

(四)总体布局及功能区划;

(五)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培育管理措施及景区规划与建设条件;

(六)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方案;

(七)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及其投资概算和效益评估;

(八)设计图纸及附件等。

第十三条部级和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市级和区、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分别由市和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必须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建设项目报批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建设损害森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保护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旅游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十六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科学的林分改造,逐步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多样性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十七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营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严格控制森林公园内的经营活动。进入森林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服从其管理。

进入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条森林公园内交通设施、游乐设施及危险地段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危险地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

(二)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废渣;

(三)损毁景区的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四)擅自填堵自然水系;

(五)伤害或擅自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

(七)在游览区内乱丢垃圾;

(八)在禁火区吸烟、用火、焚烧香烛;

(九)燃放烟花爆竹;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擅自进园从事经营活动,或不在指定地点、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工具不按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行驶或不在指定的地点停放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损毁景区的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游览区内乱丢垃圾的,处以50元罚款;

(五)在禁火区内吸烟的,处以50元罚款;

(六)在禁火区内焚烧香烛、用火,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森林公园内违反森林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国土、水利、治安、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除第二十二条规定外,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公园规划设计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为重点,大力开展城市植树造林,增加城市森林面积,构建城市生态系统,提升城市生态功能,为城镇居民创造一个四季清新、生态优美、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努力实现“让森林走进城市、让城市拥抱森林”,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原则。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和省级生态园林城市事关广大居民的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和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目标责任制和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协调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创建工作。

(二)坚持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状况,制定科学可行的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总体规划,并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分步组织实施。严格检查考核,确保工作落实。

(三)坚持适地适树,生态与景观相结合原则。以植树造林为主,多栽树、栽大树、栽全冠树,有条件的地方要多栽胸径15或20厘米以上的大树。树种选择以本地乡土树种为主,实行乔灌结合、常绿树与落叶树结合、生态效益与景观效果结合,注重生物多样性和景观丰富性。

(四)坚持突出重点,协调发展原则。以实施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为载体,重点加强城市出入口、主干公路造林和城区其他地段绿化。加大对县城周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林相改造,加快建设古城山森林公园、山口岩湿地公园。广泛开展营造“青年林”、“结婚林”、“成长林”、“三八林”等植树活动,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城市森林管护水平和创建成效。

三、总体要求

根据县委、县政府部署,进一步深化创建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工作,按照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和省级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价指标,落实各项创建工作任务,我县2012年申报创建省级森林城市和省级生态园林城市,力争2013年获得省、市验收。

四、主要任务

(一)城市绿化建设。重点建设城区内麦园社区、社区和古城山森林公园,以乔木为主,做到四季有景,形成城郊绿色屏障。加强城区街道、小区、单位和校园的绿化,使建成区绿地率在30%以上,绿化覆盖率在35%以上,乔木绿地率25%以上,人均公园绿化面积9平方米/人,人均乔木株数(胸径10厘米以上,全冠)在3株以上,主干道行道树行数(胸径15厘米以上,全冠)在4行以上,城区在2行以上;绿化植物种类在300以上(其中乔木在70以上),乡土树种占城市绿化树种比例在80%以上。

(二)乡村绿化建设。重点建设东阳、古城、温埠、高楼、洋田、丰泉、更田、新田等8个环城“森林村庄”,形成环城区绿色屏障。抓好生态公益林、珍贵用材林、工业原料林、木本粮油林等成片森林培育,建设林业产业体系,搞好森林乡镇和森林村庄建设,村庄房前屋后广种经济林和果木林,使规划区森林覆盖率在40%以上,规划区村庄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

(三)通道绿化建设。重点抓好沪昆高速、320国道、芦万武旅游公路、芦南公路、320国道环城线、高速挂线绿化,使可绿化地段绿化率达100%。搞好乡镇公路和袁河两岸的绿化,使可绿化地段绿化率达80%以上。

(四)生态文化建设。抓好封山育林,提高森林蓄积量。建立森林或湿地生态科普教育培训基地,强化生态科技普及。鼓励全民积极义务植树,使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率达85%以上。广泛开展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活动,开展幸福林、“三八”林、青年林、友谊林、结婚林等多种纪念林植树活动,使群众能亲自参与绿化城市。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不断提高广大群众“植绿、兴绿、爱绿、护绿”的生态文明意识。加大以生态文明为主导的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创建活动的知晓率、参与率、支持率。

五、实施步骤

(一)组织动员(2012年2月底前)。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召开创建动员大会,明确任务和责任,全面启动创建工作。

(二)规划设计和宣传发动(2012年3月1日-3月5日)。制定编制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规划设计,确保有特色、有亮点、有精品。同时,要充分利用黑板报、墙报、宣传栏以及广播电视报纸、新闻媒体大造声势,广泛宣传,全面提高群众的创建意识。

(三)创建实施(2012年3月6日—2013年2月底)。按照创建规范要求并对照《省森林城市评价指标》和《省生态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试行)》,划分创建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推进工作进度,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创建各项目标任务。

(四)自查迎检(2013年3月1日—2013年3月底)。对照省级森林城市和省级生态园林城市评选标准和办法,在自查的基础上,申请考核验收并获得通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成立县创建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城建、林业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文广新局、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公路分局、县消防大队、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乡镇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林业局,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创建日常工作。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开展森林生态文明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的宣讲活动。开展生态科普、义务植树以及以森林生态为内容的竞赛演讲和盆景花卉展等一系列的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的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气氛。

森林公园规划设计方案范文第5篇

全区超额完成了工作目标任务,取得了明显效果。完成森林工程植树造林25.87万亩,占任务的116.3%;颁发林权证10万本,登记发证面积165.4万亩,基本完成林改任务,125万亩天然林得到有效保护,蚕桑产业快速发展,获得了国家湿地公园品牌。主要体现在“三大”、“三高”和“十工程”上。

“三大”:大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下,全区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目标任务,上下一心、步调一致,全面投入到森林工程建设,全民参与植树造林,形成了全社会爱绿、植绿、护绿的浓厚氛围。大手笔。投入350万元租金、多万元建设资金,对城周森林屏障、国省通道以及进出城区三条迎宾大道绿化用地5500亩,实行政府租赁土地绿化;资1200多万元,绿化美化三条迎宾大道25公里,栽植米径15厘米以上的大苗7000余株;投资3000多万元发展蚕桑产业,高规格高质量栽桑5万亩。大投入。争取市级以上投资近4500万元,本级财政筹措近6000万元;投入近500万元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社会资本投入近3000万元。

“三高”:高规格。森林工程建设的整地打窝、种苗规格、栽植规范、造后管理等环节一律严格按技术规程和建设方案操作,造林质量显著提高,造林成活率85%以上;始终坚持林权资料公示核实到户、林地四至清楚到户、林权证统一规范打印到户、林改档案分类整理到户的原则,确保了林权制度改革的速度和质量双到位。高效率。森林工程实行倒逼制,促使管理部门、建设业主、施工单位抢时间、抓进度、管质量,从规划设计到招投标到施工建设全过程有机衔接,顺利完成森林工程造林任务;仅用1年时间就基本完成了林权证的颁(换)发工作,调解处理了826件林权纠纷,规范整理了林改的纸质和电子档案。高成效。在森林工程建设上成效明显,特别是城周森林屏障建设、三条迎宾大道绿化、书记和区长示范林建设,达到了“一夜成林”效果;在蚕桑产业发展上,,新栽桑近5万亩,在地桑园达10万亩,收茧3万担,跃居全市第二;蚕农售茧收入2705万元;养蚕全部实现“六化五配套”;生产白厂丝123吨,蚕丝被5000多床,产值达3000多万元。同时,启动实施“四个万亩示范片”建设,即:万亩城周森林屏障建设,在城东、城南、城西造林4000亩,栽植大苗32万株;万亩阿蓬江流域经济林基地建设,补栽经果林20万株,引导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武陵花乡苗圃基地亩;石区万亩蚕桑基地和金石片区万亩香椿速丰林基地基本建成,发展速丰林2.5万亩,黑溪、白石面积最大、质量最好,白石还成立了我区第一个林业专业合作社,合作社造林1000亩。

“十工程”:一是全面开展建城区绿化补植,栽植花草苗木30万株;二是打造峡谷公园,完成造林550亩,栽植大苗1.3万株;三是大力开展通道绿化,完成319线、黔咸线、黔小路重点国省道绿化143公里,栽植苗木33.2万株,白土乡还开展了较高标准的乡道绿化;四是高标准、高质量打造了三条迎宾大道,栽植各类苗木4万株;五是完成阿蓬江、段溪河、册山河水系绿化52公里、3500亩,栽植苗木46.7万株,其中大苗2.1万株;六是绿化美化小南海土家生态博物馆,栽植苗木花草11.5万株,其中大苗3600株;七是在舟白街道建设书记示范林2600亩,栽植苗木11.6万株。在冯家街道建设区长示范林亩,栽植各类苗木8.6万株。各街道镇乡建设书记、乡长示范林6500亩,区教育工委、区妇联、团区委还建立了纪念林;八是“五在五心”绿化美化工程助农增收,在渔滩等5个村(居)委栽植经果林苗木20万株;九是建设香椿速丰林基地2.5万亩。我区造林面积居全市前5位。十是启动实施“四个万亩示范片”,成效明显。

林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森林工程实施了2年,有了一定的成效,一些干部思想开始有所松懈,工作有所松劲。二是造林效果没有震撼力,综合森林考核还没进全市前十名。三是造林质量还不够高,有的林块成活率极差。四是林业改革还存在许多禁锢和制约因素,森林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率还太低。林改只完成了最初步的林权到户,纵深改革还没有起步。四是林业产业建设基础还很薄弱,蚕桑产业需要夯实。五是林下经济发展还处于自发式状态,没有规模效益。

二、明晰思路,切实抓好20__年林业工作

20__年,要紧紧围绕“提速发展、全面突破”这一目标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全市大力实施“森林重庆”、支持“两翼”发展的机遇,用活用够各项优惠政策,集中精力,以超常规思维,深入推进林权制度改革,用超强手段实施林业生态和产业建设,为建设域区性中心城市打下坚实基础。全年完成森林工程建设19.11万亩,其中:速丰林5万亩、城周森林屏障 0.65万亩、低改10万亩、绿色村镇3万亩、建成区绿化0.1万亩、通道绿化0.035万亩、水系绿化0.325万亩;保护好森林资源,森林覆盖率达到45.5%。

(一)强力推进森林工程建设

1.实施四大绿化美化工程。一是重点实施好高速路两侧荒山和耕地的绿化。对正阳至阿蓬江段两侧可视范围内的二耕地、灌丛地、难于造林地多,要下决心,精心规划,选好树种,采用米径5—8厘米大苗全冠造林,做出效果,塑造黔江形象。二是高质量全面完成319线、中塘至小南海沿线通道绿化,实施好耕地经果林、沿线荒山造林、阿蓬江河、段溪河两岸绿化造林和旅游环线绿化。三是铁路、二级路出口两侧要彻底绿起来,从山脚至山顶全面绿化。会后,区林业局要尽快落实人员做好规划设计及相关准备工作,相关街道镇乡要摸清家底,全面了解辖区内应绿化面积、地块,及时与区林业局衔接规划情况,及早组织发动。四是在城市组团区规划建成十大主题公园,每个主题公园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2.实施五个万亩示范片工程。一是城周万亩森林屏障示范片,对尚未规划的死角死面和疏林地要全面绿化,可视范围达到1万亩以上;对前2年栽植已毁损的苗木及时补植到位。二是阿蓬江沿线万亩生态林示范片,要结合武陵花乡示范带工程、经济林基地建设工程、庭院经济建设和旅游产业开发一并打造,综合立体开发。三是金石线万亩速丰林示范片,包括3万亩蚕桑新栽任务、3万亩补植任务和3.15万亩(2.5万亩、20__年6500亩)速丰林建设任务。四是石黄线万亩蚕桑示范片,要切实巩固已建桑园成果,继续扩大桑园建设规模,总面积达到5万亩以上,形成山地特色现代农业示范园,打造成石黄线支柱产业,同时提高单位面积蚕桑单产,提高张平产茧量。五是要扎实抓好沙坝石会万亩蓝莓、枇杷、猕猴桃、茶叶、脆红李等特色经济林示范片建设。

3.抓好示范林和纪念林建设。区林业局牵头,舟白街道、冯家街道和区委各部委办、区政府各部门参与,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好书记、区长示范林;各街道镇乡要建好书记、乡镇长示范林,要不少于100亩;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投身森林工程建设,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带头建,机关干部、妇女、青年、民兵、企业等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高规格、高质量完成示范林、纪念林等建设,真正体现示范水平。

4.抓好森林工程管护。一是强化城周森林屏障管护,使之真正成为城周公园。从20__年开始,除留足群团组织及各种纪念林地块外,城周屏障绿化地块的管护要明确责、权、利,分片分面积包干到区委区政府各部门,作为部门责任林,由部门代政府履行承租人的权利和管护职责。区党群系统负责舟白书记示范林管护,区政直系统负责冯家区长示范林管护,武警、消防负责峡谷公园管护。老城区屏障绿化管护,由区森工办牵头,按照单位财政发工资的人数,将管护面积分配到部门,并指定到城东、城南、城西三个街道,具体地块由三个街道负责落实。这项工作在3月底前完成。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管护,共同维护城周建成的这片绿地。区政府督查室和区森工办要不定期对城周森林屏障工程管护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林地管理部门要限期整改到位。二是通道森林工程管护。凡养路段负责的路段绿化的管护,由区交委牵头负责管护,街道镇乡协助;其它路段由所在街道镇乡负责管护。三是水系森林工程管护。水系绿化由区水务局和街道镇乡共同负责;管护由所在街道镇乡负责,区水务局协助。四是荒山造林由区林业局和街道镇乡共同负责,管护由所在街道镇乡负责,区林业局协助。五是城市绿化由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各单位实行“门前三包”协助负责;各单位内的庭院绿化由单位自行负责建管。对于管护的成效,从今年起,每年11月份,由区森工办与区政府督查室联合检查,并进行通报,纳入考核。

(二)着力抓好蚕桑产业和速丰林建设

1.强力推进蚕桑产业。坚持建桑园20万亩、产茧30万担、实现产值30亿的目标不动摇。全面完成20__年5万亩栽桑任务,特别是3万亩新栽桑工作,涉及街道镇乡务必规划落实地块、迅速组织人力、苗到立即栽植。2万亩补植工作要针对薄弱环节实施补植,确保低效低质桑园一步改造成优质桑园。同时,切实做好桑园管理及配套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稳定发展养蚕户,确保20__年收购蚕茧6万担目标的实现。以双河丝厂为依托,进一步助推茧丝绸加工业的发展壮大,促进蚕业产业链步入良性循环,稳定和反哺蚕桑基地建设。

2.扎实抓好速丰林产业。继续加大红椿速丰林建设力度,每建1亩速丰林,政府补助200元;切实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大户、业主开发,要引进有实力的加工企业对速丰林进行深度加工开发利用,以刺激林农及社会各界投资速丰林建设的热情。

(三)深入推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

全区林权制度改革纵深推进,主要应在放活经营权上下功夫,探索一条有效利用森林资源,激活林业发展内外动力的路子。

1.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一是商品林实行有序流转、定额采伐。凡划定的商品林,可依法流转给大户、能人、经营实体。在商品林经营业主的申请下,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核实申请采伐量是否大于该林地林木净增长量,只要符合条件,可允许( )其按技术要求采伐利用。凡是经营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商品林经营者,按可持续发展目标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方案依法开展营造林、抚育间伐、采伐更新、木材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实现自主经营。二是加大其他林木类采伐管理改革。除生态地位特别重要的国道319沿线、高速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武陵山周边、小南海至阿蓬江沿线可视范围外的地区,农村房前屋后及耕地中的林木,不需要采伐 计划指标,林农可依法自主采伐,林(副)产品通过林业专业合作社集中进入综合交易市场销售,也可以实行采伐计划整体打包流转给合法的经营实体依法采伐进入市场。三是统筹利用采伐指标,简化审批环节。统筹使用采伐限额中消耗结构指标和采伐类型指标,合理使用采伐限额;逐步实现林农凭林权证在林业站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降低林农办事成本,大幅度提高林农收入。四是继续开展森林采伐“采育平衡”管理改革,凡是自主建设速丰(工业原料林)基地的,在自建基地未投产前,可安排采伐收购计划,提高业主、大户投资造林的积极性,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

2.促进森林资源有序流转。一是要加快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改变当前林业千家万户的经营模式,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提高林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促进林农增收致富。区政府出台政策给予大力扶持,林业部门要赋予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木采伐权、木材经营权、木材加工权、林产品销售权”等多种自,并可享受育林基金减免、林业贷款贴息等政策。今年力争每个街道镇乡都组建1以上的林业专业合作社。二是鼓励森林、林木、林地依法流转。快速建立起林业要素市场,搭建交易平台,使林(副)产品进入市场自由交易,最大限度保障林农利益。林业要素市场建设中涉及到的林业、黔永创业园、冯家街道等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动协调、大力支持林业要素市场建设,确保在今年8月底前建成投产。

3.切实减轻林农负担。20__年及以后,继续执行育林基金减免政策,减轻林农负担,实现林农增效。对企业、业主、大户自建速丰林(工业原料林),达到采伐条件时实施采伐后,免征育林基金,鼓励企业、业主、大户自主投资造林。

(四)突出抓好三个关键

1.强化科技兴林。在蚕桑产业上推广普及“六化五配套”栽桑养蚕技术,提高蚕农桑园管理和养蚕技能、效率,使桑园和蚕茧质量持续提高,蚕农收益明显增加。在森林工程建设中,广泛应用农膜保温、切口涂抹药物强化复活、稻草绳捆绑树杆增湿、回填肥沃细土、木棒三角支撑加固等技术措施。在速丰林建设中,大力推广乡土树种。对核桃实行高位嫁接换种。

2.注重质量管理。一是坚持科学规划设计,严格按规划设计方案实施工程。二是严格种苗采购栽植管理。严格执行种苗“一签两证”制和检疫、种苗招标采购等制度。严把种苗质量、定点放线、整地打窝栽植关,落实技术人员全程指导。确保良种使用率在90%以上,林业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率达到90%以上,造林成活率在90%以上,造林苗木合格率100%。三是强化工程监理。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招投标合同,每个标段和每个造林项目均落实人员对施工方进行造林时间、造林质量、种苗质量监理,严把造林每个环节。四是严格检查验收。由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共同参与检查验收,对森林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

3.严格考核制度。对森林工程建设的督促检查要进一步强化,要依据区森工办平时掌握的情况、区委督查室集中检查的结果和年终逐项逐块核实检查的情况综合评定,森林工程建设质量差、进度迟缓、没有完成任务,示范片面积不落实、造林质量差、发挥不了示范作用的单位,该通报批评的通报批评,该红牌或黄牌警告的黄红牌警告。

三、立足全年,扎实抓好当前各项工作

(一)着力完成春季森林工程建设任务

1.春季造林绿化工作。一是全面完成香椿速丰林基地建设任务。在2月10日前,水田、石家、白土、水市、黑溪5个镇乡要完成对速丰林进行补植;水田、石家、太极、金洞、鹅池、黄溪6个镇乡要完成计划任务;沙坝、黑溪、白土、白石4个镇乡要提前实施20__年任务。二是完成阿蓬江流域、中塘至小南海一线生态绿化示范片造林(包括耕地、荒山8117.9亩)建设,在3月30日前完成荒山大苗栽植和耕地造林。目前荒山规划已结束,耕地部分由各相关街道镇乡报方案到区森工办汇总审核后报政府审定。三是全面完成荒山造林任务。共3万亩。涉及石会镇、沙坝乡、阿蓬江镇、冯家街道,由区林业局牵头、相关街道镇乡组织,在3月30日前完成。四是在3月底前全面完成绿色村镇建设任务。认真制订方案,高标准完成濯水、石会两个生态镇绿化工作;全面完成绿色村庄及康居农房的绿化工作,高质量完成四旁、庭院绿化任务。五是在3月30日前全面完成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工作。全区计划补植3.26万亩,涉及到29个街道镇乡。六是3月30日前完成通道补植工作。区交委要迅速组织人员,调运苗木,完成托早路马喇段10公里、南家坪——坳田路,龙枫路金溪段10公里补植任务;新栽黔黎路五里峡至小南海69公里;新栽马嘶口至黄溪34公里。七是水系绿化,春水系周边绿化(阿蓬江流域、太极、金溪等),区水务局要在20__年3月底前完成。八是20__年义务植树活动要提早安排,区级部门、城东、城南、城西街道活动方案由区林业局尽快提出。群团纪念林由牵头部门提方案。其余街道镇乡义务植树活动自行安排,在3月12日,区政府督查室、区绿委办要巡回检查通报活动开展情况。

2.尽快兑现相关政策。一是城周森林屏障租金、正阳、舟白50米林带绿化租金、峡谷化园绿化租金、国道319线10米林带绿化租金、武陵花乡示范带苗木建设补助费及蚕桑政策等,春节前兑现到户。二是3月底前完成冬季城周森林屏障、峡谷公园绿化占用耕地造林面积的丈量。

(二)全面落实蚕桑产业发展工作

1.全面足额完成新栽桑任务。截止1月27日,共调苗2105.86万株,占全区3万亩冬栽桑计划的93.59%,只有三个镇乡调苗未结束。一是苗子调到位的镇乡要抓紧栽,未调到位的要在近三天内调到位,务必确保在春节前栽植结束。二是要集中成片栽、大户栽,要栽好,不能栽应付桑。三是区林业局牵头、街道镇乡负责,要继续高度重视栽苗质量,务必严把桑苗质量关口,严禁病苗、弱苗、不合格苗进入基地。区蚕桑产业办组织的督查组要对各地栽桑情况进行到边到位的检查督促,并进行通报。

2.强化在地桑园冬春管理。一是要突破桑园松土施肥。栽桑不施肥是当前桑树管理的主要矛盾,特别是桑园的冬季施肥更容易被忽视,各镇乡务必要最大限度地动员农户对桑园进行全面翻耕,多施农家肥、土杂肥等,每亩不少于公斤。二是动员蚕农对桑树主干进行刷白(新栽桑除外),刷白面达到90%以上。三是要搞好桑树修枝定干,坚决杜绝刀砍桑和不按时修剪现象。桑园冬管工作在2月10前全面完成。

3.完善设施配套建设。利用好冬闲时间,一是搞好大棚消毒和冬季维护。对大棚和各种蚕具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妥善收藏养蚕用具,以备来年投用。二是启动新建共育室和室外养蚕大棚的修建工作,充分动员农户提早规划建设,确保春季投入使用。

(三)扎实抓好森林防火工作。冬、春季节是森林火灾的高发期,特别春节即将到来,回乡人员增多,人员流动性增加,春节期间放火炮、上坟等活动增加,极易导致森林火灾。各级各相关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森林防火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防火队伍建设,配备较为充分的铁扫帚、砍刀等扑火工具,分片划定责任人和管护人,坚持巡山护林,落实专人死看硬守,做到宣传、责任、巡逻人员、扑火队伍、值班人员等“五到位”,杜绝森林火灾发生。

四、全面动员,大力发展林下经济

第一,抓好宣传发动。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林下经济作为农民增收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由区委宣传部牵头,报社、电视台、农委、林业局、畜牧兽医局等配合,充分运用电视媒体、专题片、专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林下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模式等,各街道镇乡要层层传达区委区政府发展林下经济的精神,积极营造发展林下经济的氛围。

第二,迅速成立发展林下经济的组织机构。区委区政府成立林下 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农委,抽调专人组成工作队伍,专抓林下经济发展。农委、林业、畜牧、扶贫等牵头部门要落实专人抓。各街道镇乡要明确分管领导,明确专门的科、所、站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