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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人事制度

城投公司人事制度

城投公司人事制度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紧紧围绕民生搞建设,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整合土地资源与城市资源,盘活城市存量资产,按照“借、管、用、还”一体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民生建设资金,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滚动发展和良性循环,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联动、责权对等的投融资管理体制,为以民生为主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公司组建、职能及组织架构

市城乡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性质为国有独资公司,市国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根据市政府授权,市城投公司承担以下职能:

(一)投融资职能。负责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投融资工作,负责偿还项目贷款本息。

(二)土地整理职能。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整理。

(三)建设职能。负责城区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建设。

(四)经营职能。经营城市的无形资产和其他优良资产,参与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中低收入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其他特许经营项目。

(五)其他职能。

市城投公司组织架构:

(一)董事会。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名。

(三)经理层。经理层由3人组成。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人。

(四)财务总监1人。

三、资产注入

(一)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优良资产;

(二)规划区范围内的存量土地;

(三)财政性货币资金;

(四)其他资金。

四、公司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融资、偿债机制。

1.该公司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协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2.夯实公司融资平台。将土地收益除按有关政策规定上缴外,其余收益拨入公司滚动运作,增强公司融资、投资和偿债能力。

3.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用于融资贷款的还本付息,其主要来源为:年度土地纯收益、政府列入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公司纯收益等。偿债准备金额度和归集办法根据不同项目融资需要由公司制订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建立土地储备经营运作机制。公司通过建立融资、偿债一体化的运行机制,组织进行土地整理。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市城投公司土地整理后,由市国土局依法进行公开出让,公司土地整理成本从土地收益中支付。

城投公司人事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地方政府;隐性担保;城投债;偿付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302-02

引言——地方政府隐性担保的“副作用”

中国法律法规未赋予国家机关担保的权利,地方政府就城投债发行提供的担保皆为其隐性的担保,存在违法性。地方政府因其信用为城投债增信,投资者将地方政府作为城投债偿付的最后责任人,如海龙债虽然被降为等级为C级的垃圾债,但最终其在地方政府协助完成偿付。相对违约的可能性来说,由政府兜底作保的城投债的违约比例低于其他债券。就这一点来说市场投资者就会更加倾向于购买城投债,导致城投债市场的投资热情高涨。总之,地方政府隐性担保自身就是一枚“炸弹”,随时都能引爆城投债的信用风暴,并且法律未给地方政府担保提供保障,导致城投债到期偿付责任难以明确。

一、城投债发行中的风险因子——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

(一)政府信用担保——城投债的“华丽外衣”

地方政府的信用担保方式有三种:(1)地方政府会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承诺在某城司无法偿付债券时,由地方财政偿还贷款的本息。(2)地方政府与城司签订特许协议或地方政府签署相关行政文件,以此来承诺回购项目或财政补贴。(3)地方政府通过最后的兜底还款证明其为城投债的担保人,属于无形的隐性担保。在(1)中地方政府是以有形或无形的方式进行承诺担保。中国担保法也未有规定“承诺函”这种担保方式,在地方政府不愿承担偿付责任时,“承诺函”就会变为一纸空文。从(2)中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政府的兜底还款,可以说是提供给城司的财政补贴,但是都未纳入财政预算,这就说明地方政府进行担保提供的财政补贴不符合预算法的规定。(3)中是地方政府的信用担保的呈现。显而易见,地方政府是城司的“大家长”,其信用伴随着城司的“出生—成长—死亡”。然而这种信用担保,因为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在中国这样的法治社会的国家里,只能说城投债穿着一件华丽的外衣,没有实质上的保障。

(二)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本身的病灶

应收账款抵押的其效果如何,依靠其自身的质量问题,即考量应收债款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如果债务人的现金流量正常,资产负债比率低,资信状况好,那么该笔质押实现的几率就增大;反之则该笔质押就没有任何的保障。可见地方政府为城投债发行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时,其信用水平的高低决定了着应收账款质押权能否实现。考量政府信用水平的因素为:城市级别、财政实力等。然而截至2011年初中国省、市、县三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万亿多元[1]。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更加突出,缺少稳定的现金流,最终导致地方政府信用透支。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 城投债的“空头支票 ”

从中国的法律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抵押标的尚没有法律上明确规定。中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确要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是目前中国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的唯一情形。然而现实中将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土地等进行抵押的做法不在少数。城投债发行虽然表面上存在土地抵押担保,但是实质上这种担保缺少法律的保障、无法得到法院的认可,只是一张“空头支票”,无法兑现。

二、城投债到期时的风险聚焦——偿付责任的归属博弈

(一)城司——实质上的偿付责任主体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城司是城投债到期后实质上的偿付责任主体。城司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其享有发行城投债的权利。马克思曾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同样在城投债发行的法律行为中城司是利益的享有者,同时也应是义务的承担者。城投债到期后,城司是债务的直接责任人,投资者完全有权利直接向城司追寻偿付责任,即使投资者向法院提交诉状,城司也是适格被告。

(二)地方政府——非真正偿付责任主体

从担保法律关系来看,《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可见地方政府的担保行为是不受法律认可的,同时城投债的发行不属于该条但书的规定。那么地方政府是否具有法律责任?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法释[2000]44号文第七条的规定,担保人和债务人承担完全连带责任的情形是指,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不存在过错,并且主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债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只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因此在城投债的偿付责任中扮演的不是真正当事人的角色,而只是配角。

(三)城司与地方政府——偿付责任归属博弈

根据上文的分析,地方政府对城投债到期偿付承担次要的责任;城司是实质上真正的偿付责任主体。但是现实中事实并非如此。从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文来看,城司是由地方政府将自有资产投入建立的并拥有独立人格的组织。可见城司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注册资本缴纳方面,地方政府是城司的唯一的股东,是实际的出资人;在公司人事方面,城司的管理者往往是政府官员或者政府部门指派的其他分管领导[2];在城司的融资资金的去向来看,地方政府是实际使用者。可见城司“名义是公司而实际由政府掌控,名义是公益而实际盈利并兼具垄断性”[3]。

(四)偿债方式——发展多元化的偿付路径

在实际中,城投债发生信用违约后通常有两种偿债处理方式:其一,城司自身解决债务问题,如“10华靖债”出现信用违约,最终通过资产置换完成解决;其二,政府兜底解决债务问题,如上海申虹出现债务逾期,由上海银监局组织出面善后。然而,城司自身的自营能力差;公司内部的治理失范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显示出城司是无力应对城投债到期偿付。而地方政府作为最终还款人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掌握财政大权,地方掌握事务大权。这导致地方政府财政口袋减少。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用钱的需求逐渐增大。一减一增使地方政府财政缺口加大。所以,有必要拓展多途径的城投债到期偿付方式,建立从城司到地方政府,再到社会“一条龙式”的风险分散机制。

三、城投债发展中的风险防控——健康有序的发展路径

(一)路径之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修改担保法。第一步完善应收账款质押问题。首先明确将收费权质押纳入法律中,使地方政府担负起真正的职责。其次承认担保物的收益。收益有很多种,如现金收益、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向保险公司进行投标或其他相关的辅信用支持获得收益[4] ,第二步完善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问题。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情形,只有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中涉及,未有法律上的明确,相对而言效力层次较低。所以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该制度,并分情况对待。

2.修改公司法。从长远发展来看,城司应演变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司”,真正形成“融资—投入—收益”的不断循环的运行机制。首先明确规定城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其中注册资本应为重中之重,例如注册资本为多少适宜?资金和实物出资比例如何分配?以此来提高城司准入的门槛。其次在城司内部组织结构上,应该排除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城司的负责人。城司的管理者可以招聘专门的职业经理人担任;或者仿照日本,地方公营企业的管理者从具有地方公营企业经营管理知识的人员当中进行选拔,企业的管理者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3.最后修改和完善预算法。在总体上来说,允许政府通过发行地方债融资,实现地方政府列赤子合法化。在各项法律制度上,其一,完善财政收支划分法律制度。加强地方政府在财政上的独立,对其各项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制定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促使财政转移支付的透明化、公平化;其三,创新和制定财政投资法律制度[3]。“迄今欠缺财政投资的专门法律,事关财政投资权限、规模等重大法律问题未有法律依据,全凭地方政府一把手‘拍脑袋’决定”,所以在预算法中,明确其原则、范围、程序、监督等制度,更好地促使政府投资合理。

(二)路径之二:建立多元化的偿债机制

1.提高城司自营能力。虽然完善相关法律后,我们不能忽略城司自身在城投债偿付方面的作用。因此有必要提高城司的自营能力,降低城投债的信用风险。首先,要全面地清算城司的债务,根据不同类型的债务进行不同管理的要求,解决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问题,并将处理的结果进行信息公开,使其成为干净清洁的公司。其次,提高公司的内部管理水平,使其按照真正公司化的模式运作,实现公司资本金的流动,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2.建立债券保险制度。保险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分散危险和补偿意外经济损失的制度,可见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以在防范城投债信用风险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债券保险制度,即指在发行债券时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为债券的风险买单。城投债发行时,由城投债发行主体,根据城投债的信用级别和增信来考量是否选择购买债券保险。保险公司派遣专门人员来评价城投债所对应的项目中的风险,风险越大支付的保费越高,或根据城投债的综合信用评级,来确定城投债购买债券保险的金额范围。

结语

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可以增信城投债,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的负面效应。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彰显出城投债的“零风险”,刺激城投债爆发式增长。解决地方政府隐性担保的副作用问题,需要引导地方政府成为真正的城投债的偿付责任主体,并在发展多元化的偿债机制基础上,力求防控城投债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林敢,陈白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控[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2,(4).

[2] 顾功耘,胡改荣.如何规制地方融资平台[J].上海国资,2012,(4).

城投公司人事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内部控制 有效性

当前,我国很多大中城市都纷纷成立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公司成立这种政府性的投资公司,主要要达到以下这两方面的目的:第一,为能与当前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第二,并能有效应对和满足现阶段我国迅猛发展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各项需求。客观地说,建立了城市投资公司,确实在全国范围内业达到了这种投资融资的格局,即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从而对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筑资金不足这种状况起到了极为有效的缓解作用,并对我国城市投资环境起到了极大的改善作用。但是,当前我国各大中等城市所成立的城市投资公司,不管是其运行、还是其经营,都仅仅处于一个初期的探索阶段;还有很多来自各个方面的因素,也都会极大地制约着这些城市投资公司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在其企业内部控制这个方面,更是存在着许许多多、迫切需要马上予以解决的问题,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各级管理部门能制定出有效措施予以有效解决。正是基于此,以下在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做好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的基础上,就提高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主要措施这个课题,进行了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做好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分析

(一)能够进一步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并有效促使公司运行效率的大幅度提高

实践表明,企业内部控制越完善,对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不当行为就越能起到约束作用,对企业各项经营活动也越能达到监督和控制作用,从而有效保障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能在既定方向进行各种决策的贯彻。因此,拥有良好的内部控制,不仅可有效保障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顺利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而且还能大幅度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此外,对于企业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还能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故企业内部控制状况直接对企业经营状况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二)确保企业财务信息有效真实,并对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起到了有效保护作用

首先,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基于各项业务处理程序的制定和执行来对企业各部门职责进行科学分工,让它们能够相互制约,从而有效避免发生财务信息的错误,这样就对财政信息的真实可靠起到了有效保障作用。其次,内部控制制度采取各种控制手段来保管和使用企业财产物资这可有效避免财产物资遭到损坏,最大限度预防各种违法、犯法问题的发生,诸如盗窃、贪玩挪用企业财产等问题,这就对企业财务资产的安全性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城市建设投资公司通常具有以下这两大特点;一是具有较为庞大的资产规模,二是具有较长的生产周期,故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极为重要;因此,为有效避免财务流失,一定要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以促使其有效性的不断提高。

(三)可有效避免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并促使公司的快速发展

做好内部控制,其督促检查及审核手段就越有效,就越能督促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前提下贯彻落实好企业所制定的方针、政策、措施。目前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借助融资平台公司、采取直接借入、提供担保等信用支持来生成债务,以此来进行违法犯法等活动。而做好城市建设内部控制,促使其有效性的大力提高,可在很大程度上制止上述违规犯法行为的,从而有效促进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

二、关于提高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主要措施分析

为使我国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展能力得到不断增强、并促使其资产负载率不断下降,以有效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并达到持续快速发展的目标,在此就必须大力提高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以下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一)大力建设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内部控制实施环境

众所周知,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基础就是其内部控制环境,故内部控制环境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转状况,并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内部控制的经营方针及整体战略目标能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和落实。大力建设内部控制环境、以促使良好内部控制环境的形成,可对公司治理水平进行全面提升这方面入手,具体做好以下这些方面:一是大力提高管理层的职业道德及其内部控制意识,以此来提高企业各员工的各项胜任能力;二是对于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进行适当优化,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是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政策和人力资源措施,并在生产实际中加以落实和有效实施;四是大量事实表明,不管是董事会、还是审计委员会,在反舞弊和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实施环境方面均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而在实际当中一定要充分这两会(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重大作用,以为建立起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实施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内部会计控制就是要达到这些作用:一是有效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安全可靠;二是有效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因此,健全和进一步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可从以下这些方面进行入手:一是一定要基于《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相关会计政策的严格执行,并建立起统一的城市公司内部会计制度;制定出能与整个集团相适应的会计控制制度,以确保会计政策的一致性;二是在牵涉搭配具体的会计控制这一方面,要争取达到这些要求:就货币资金业务而言,有关授权批准及岗位不相容分离的控制制度,一定要予以严格执行;要验收好实物资产方可让其入库,并对其关键环节,如有关实物资产的领用、发出、保管、盘点及处置等,一定要做好控制;对于具体的工程项目,其决策程序要做好规范,并对各自的权限及制造做好进一步的划分,以做好工程项目在招标、预算等环节的会计控制。

(三)加强风险管理观念的渗透,以建立起风险预警及其评估机制

众所周知,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具有较高的负债率,且受到国家财力的制约,故应加强风险管理观念的渗透,以建立起风险预警及其评估机制,以便能对公司内部这些关键点实施风险预警及有效评估:一是资金预算、二是资金结构、三是设计和建设项目工程、四是资金用途。具体可从以下这些方面进行操作:第一,有关风险类型(固有风险及因环境改变而带来的风险),公司一定要予以分清,在整个公司运行中,要把因环境改变而产生的风险判断出来,并基于风险预警机制,把其中的潜在风险检查出来;第二,公司一定要进行评估风险状况,并对其大小和类型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其利弊;第三,依据具体的风险评估结果来把具体的防御措施制定出来,以有效促使风险发生概率降低下来或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最终确保整个公司的安全运行。

(四)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所应有的作用

基于国务院授权机构,有关部门委派的人员及本公司职工代表共同构成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监事会,此外,公司监事会成员还包括银行、债权公司法人等金融机构人员,这就使得监事会具有较为复杂的成因结构,致使与公司内部人员进行合谋较为困难,故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有关监事会的监督方法、监督权限以及监督手段,都要予以明确并加以规范,以确保监事会能偶顺利实现其权利。此外,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还必须把由内外部审计结合而成的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建立起来,严格根据相关规定来实施工程的审计和结算;对于特别重大的工程项目,还必须接受省、市审计机关、甚至国际级审计机构的专项设计。

三、结束语

总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而出现的,城市建设投资正是通过其内部控制对城市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以此有效解决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建设资金短缺这个问题;作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载体――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其内部控制一定很存在着很多不足,极大地制约着其运行效率的提高。因此,在生产实践中,就如何提高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这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这对于加快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促进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均具有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李研.试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展现状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2.05

城投公司人事制度范文第4篇

地方融资平台在解决地方政府城市建设资金不足、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扩内需、保增长的投资计划的刺激和带动下,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迅速建立,融资总量激增。随着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国务院清理规范地方融资有关政策措施的不断出台,现有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逐渐显现出来,融资平台风险防范问题也提上了日程。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前提下,如何缓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保持地方融资平台的健康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

1、济南市各融资平台运营状况与运作机制

本世纪初,随着济南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委、市政府确立了“东拓、西进、南控、北跨、中疏”的城市规划建设布局和“新区开发、老城提升、两翼开展、整体推进”的城市建设发展思路,拉开了大规模城市建设的序幕,迫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做保障。济南市通过建设各大融资平台和实施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运用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城市建设资金,破解了多年来制约城市建设发展的资金难题,极大地改善了城市发展环境。

1.1 济南市投融资平台设立概况

2005年,为加强政府投融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济南市委、市政府决定改革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了《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成立了济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同年8月,济南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成立,同时组建济南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与投融资管理中心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作为政府唯一的投融资平台,行使代表政府统一对外融资、统一管理政府项目投资、统一归还以及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等职能。之后又根据具体项目,相继成立了济南市城市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西区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西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济南市小清河投融资管理中心(济南市小清河改造投资有限公司)4个市直融资平台,搭建起运转灵活高效的融资平台体系。各县(市)区也相继成立了本级政府的平台公司。截至目前,全市共有5家市级政府平台公司、10家县区级平台公司。从组织形式看,这些融资平台都是“中心”与“公司”两个牌子一套机构,直接隶属政府管理,承担着政府授权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投资和融资职责,其中市级5家平台公司全部为正局级全额事业单位。从融资形式看,除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提供承诺担保书外,主要是政府信用贷款,并利用政府土地预期收益作为还款主要来源。这项改革为济南市政府全面完成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促进省城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制度和资金保障。

1.2 济南市投融资平台市场化改革情况

为积极应对融资环境变化,全面整合提升济南市平台的融资能力和自求平衡能力,不断提高投融资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四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文件精神,济南市委、市政府开始对五家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市场化改革。2011年9月5日,制定下发了《济南市投融资平台公司改革实施方案》,将原五大平台公司整合组建为四大集团公司,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至此,济南市新一轮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框架基本建立。一是对五大平台进行公司制改革。此次改革,主要是改变城投、西区、旧投、小清河四家平台现有一套机构两个牌子的现状,暂时保留其事业牌子,将平台由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改革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由市国资委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本的出资人职责。市政府明确公司主营业务,充实公司资本金,注入经营性优质资产,优化资本结构,深化产权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不断做大、做实、做强公司。保留市政府投融资管理中心的牌子,其人员、资产、业务和债务随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整建制划归城投公司,并对统借统还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移交和管理。二是加强人员管理。冻结改制公司现有事业编制人员及身份,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现有在编人员保留事业身份,由改制后公司承接现有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企业化的用工和分配制度,工资待遇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也可以根据公司效益情况实行年薪制,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事业单位退休待遇。为调动大家改革的积极性,事业身份人员财政可继续统发工资三年。新进员工一律对外公开招聘,实行聘任制,新聘人员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员工,按照企业化方式管理,工资待遇由公司根据经营状况确定。三是合理界定改制公司业务范围。在现有城市建设格局相对不变的情况下,改制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受政府委托具体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购和熟化等相关工作;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进行资产运营;从事房地产经营开发。四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后,改制公司实行国有独资公司管理体制。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规范公司章程,建立程序规范、决策高效、运营有力、监督到位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

1.3 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督管理状况

为加强对投融资平台的监管,近几年济南市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在融资决策方面,市县两级政府都建立了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政府投融资工作的领导。在制度建设方面,相继制定了《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计划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资产管理办法》、《济南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投融资监督办法》、《济南市政府投融资财务监察工作规程》等规章制度,保障了政府投融资平台科学规范运营。在规范资金使用和会计核算方面,通过建立政府投融资统一会计核算体系,规范了融资和资金使用流程,明确了全市政府投融资会计核算主体,统一了核算口径,满足了各平台日常核算的需要,达到市有关部门实施监控资金和控制风险的要求。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方面,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联合审计办公室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跟踪审计,市财政局派两名副局级干部担任市级平台公司的财务监察专员。各县(市)区及济南高新区也根据本地实际,通过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有效控制成本,减少资金浪费,防止违法违规行为,杜绝不合理开支。全市基本建立了“决策科学、操作规范、监管有力”的政府融资运营监管体系。

1.4 济南市政府融资平台运作机制

自2005年济南市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投融资工作,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的管理体制和“自求平衡、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城市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首先,建立存量资产注入制度。审计部门对改制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在整合现有平台存量资产的基础上,将目前分散的政府性存量经营资产,根据改制公司开发建设需要和各自的经营情况注入公司,并在今后形成定期的新增资产注入制度。改制公司各自负责这些资产的建设、运营、管理,并依托这些资产开展公司的主营业务,不断扩大公司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其次,健全土地出让金收益分配机制。将土地出让收入作为改制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之一,形成公司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不断完善土地出让成本返还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公司承担的公益性项目,在返还土地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根据项目的工程建设成本据实结算,确保土地出让收入能够合理、合法、合规注入改制公司。再次,完善政府资金注入制度。根据改制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情况,将政府城市建设资金划拨公司使用,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关规费、税收的政策优惠,将政府资金通过合理、合规、合法的渠道注入公司,夯实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

二是探索政府融资市场化机制。通过对市级各平台债务规模、结构与其储备土地存量匹配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梳理、评估,针对全市城建债务总体情况和风险现状,引导平台公司积极探索建立融资市场化机制。首先,鼓励改制公司运用市场化方式经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灵活运用企业债券、股权融资、信托计划等融资渠道,创新直接融资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公司通过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壮大自身实力。其次,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土地熟化和储备功能,通过土地捆绑、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征收熟化,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工作。再次,积极尝试采用BT(建设-转让)、BOT(建设-运营-转让)、TOT(转让-运营-转让)和PPP(政府项目与民间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快城建项目的融资创新。

三是完善公司贷款融资帮扶制度。不断完善对改制公司的融资帮扶制度,进一步调动公司贷款融资的积极性,为城建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土地成本和分成的收益划拨到公司贷款时指定的账户,使公司有稳定的现金流入;市金融办要及时与人民银行、银行监管机构及各银行沟通协商,取得银行对公司的贷款主体资格和抵押质押的认可;建委、规划、发改、国土等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城建贷款融资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让项目建设单位办理完相关手续,以满足贷款需要。

四是建立偿债保障机制。每年从财政预算(含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设立城建项目偿债准备金,在公司支付政府公益性项目贷款资金发生困难时,动用偿债准备金支付。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政策,加强组织实施,各级政府成立了“清理规范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协调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确定纳入清理规范平台公司名单,制定《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查工作提纲》,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各个阶段范围、内容、要求和目的。建立定期例会调度制度、工作联系人制度和巡视督察制度,及时掌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全市清理规范工作。为防范债务风险,市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了借、用、还一体的债务良性循环机制。按照“谁负债谁偿还”的原则,落实债务还款责任和还款来源,严把项目投入产出平衡关,将贷款与土地挂钩,还款来源都落实到具体地块,并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提高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调控能力。同时,不断调整贷款结构,中长期贷款比例超过80%,缓解短期还款压力;努力控制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济南市政府融资平台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2.1 融资平台公司运营体制不尽合理

第一,济南市五大平台公司开始运营时都是“中心(全额拨款的正局级事业单位)”+“公司”模式,有8个融资平台公司挂靠财政部门,对政府财政的依存度高,到目前公司运营体制刚刚起步,离“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公司运营体制还有一定距离,还不能有效发挥融资功能,更不利于平台做大做强走向市场。第二,现行体制和分配机制未能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激励与约束并存的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融资平台公司干部职工积极性的发挥,也束缚了融资平台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2.2 融资平台公司信用结构失衡

首先,平台还款来源单一,缺乏可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融资平台公司主营业务单一,现金流不稳定。目前,济南市各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承担城建项目融资和土地熟化的功能,在适时扩大土地二级市场开发、建设、运营等延伸自主经营项目等方面涉足少,单靠土地成本收益返还收入,难以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入。由于对土地熟化的依存度高,资产负债率高,弱化了融资功能。其次,平台贷款项目“借、用、还”脱节。其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项目抵( 质) 押专户及偿债资金账户管理执行不到位;二是部分平台现金流来源不通畅。未能形成制度化的政府回购资金以及土地出让资金注入机制,平台公司无法形成较稳定的现金流,待还本付息前期临时筹集资金,各方衔接不畅。三是融资、使用与偿债职能分离,资金的责任主体模糊。由于大多数平台公司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不实施管理,贷款使用人往往是建设单位,影响了投资资金使用效率和还款能力。“重视投资、轻视经营、忽视偿债”的情况在融资平台比较普遍。

2.3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济南市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主要依靠政府信用向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较为单一。由于没有掌握充分的优良资产,缺少多元化的融资手段,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政府融资功能的发挥。特别是贷款新规出台后,政府信用方式受到限制,而土地收入只是作为未来的现金流入,各融资平台公司缺少有效实物作为抵押,不能得到银行贷款支持,已经呈现出政府融资困难,重点工程及民生项目资金难以保障的现实问题。

2.4 融资规模扩张导致风险加大

由于地方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大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无法用项目本身产生的效益来归还银行贷款,要用当地本级政府未来的财政收入来归还。巨大的还款压力对一些财力较弱的地方政府而言,是个很大的负担。由于目前对地方政府性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期限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政府不仅扩大融资量,而且尽可能延长融资偿还的期限,把还贷负担转给了后几届政府。加之,在融资平台投资上存在政绩趋利因素,“前人借债,后人还钱”、“新官不理旧账”,不少地方政府难以抑制投资冲动和建设冲动,不顾当地实际情况,盲目上项目,这些都可能催生基础建设的泡沫,导致重复建设。按照一般融资平台的运作流程:项目建设―环境改善―收储土地―熟化土地―土地升值――溢价分成,“土地财政”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许多地方政府主要依靠土地收入等来偿还融资平台的负债,因此在客观上有强烈的动机来推高土地价格,从而对房地产泡沫形成推动作用。特别是2009年初,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都加大了投资力度,使房地产业成为投融资链条上的关键一环。而一旦房地产业出现大的波动,整个链条便有断裂的危险。

2.5 平台公司偿债对土地依赖过大

平台融资过程中,虽然地方政府会想方设法提供变相担保或承诺,但由于多数地方政府自身的隐性债务水平已经很高,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的平台公司数目过多,地方政府的这些担保或承诺往往是“一女多嫁”,重复运用,许多担保、承诺实际上有名无实,一旦平台还债发生困难,地方政府实际上无能力还债。一方面,一些投融资平台中存在着资本金不足或资本金不实以及抽逃资本金的现象,甚至采取各种变通手法向平台注入不实资产“滥竽充数”。另一方面,投融资平台的总体负债水平都相当高,负债率普遍超过80%。由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般所需资金规模较大,投融资平台往往需要从多家银行分别借款,然后将借来的资金放入一个“资金池”里,根据工程进度需要随时提取。这样做虽然方便了平台的资金使用,但却给贷款银行带来很大风险,使其无法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进行有效监控,更无法防范信贷资金被违规挪用的风险。地方政府大量通过银行融资,加剧了低成本资金市场的竞争,并可能增加未来货币政策调整的难度。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为载体的政府信用扩张,实际上形成了地方政府的隐性举债。地方政府在举债时考虑更多的是政绩,较少考虑债务成本问题,风险意识淡薄,举债投资存在一定的冲动性。调查发现,在偿还银行信贷资金来源方面,项目经营收入、政府财政拨款、政府设立的偿债基金、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来源分别占偿债来源的25%、35%、10%、15%和15%,还款来源中,财政补贴和土地出让收入占比高达50%,表明还款来源受制于宏观经济政策和财政收入的波动。

2.6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存在偿付风险

一是还款来源难以保证。由于融资平台的主要作用是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往往缺少突出的主营业务。即便是公用收益项目,其项目的收费一般都在地方财政部门设有归集专户,项目收益直接归地方财政收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是项目还款资金难以掌控。如果依靠土地和税收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出现大幅下滑,则会直接威胁地方财政偿付能力,导致融资平台难以履行其偿债的义务,政府承诺用于还款的财政资金,银行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的约束和监管,还款担保往往落不到实处。三是质押权存在法律障碍。在城建项目贷款中,目前常用的质押方式是收费权质押,虽然这些收费权都按贷款银行的要求,在有关上级主管部门作了抵押登记,但目前这些项目收费权大部分都由政府垄断,在现实市场中是难以转让的,项目收费权质押不具备变现性,质押实际上也是悬空的。

3、加强地方融资平台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评价考核机制

要按照政企分开、经营管理与监督约束相制衡的原则,建立平台公司“借、用、管、还”一体化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约束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决策高效、运用有力、监督到位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并建立对应的薪酬激励制度、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和议事规则。按照企业集团构架,以资本为纽带,逐步构建公司内部母子公司体系,加强集团内部专业化分工、业绩考核和薪酬激励,提高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推动财政、规划、国土和银行等机构与投融资平台联动,指导平台公司建立起“自我管理、自我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运转机制,促进平台公司的高效规范运行和可持续性发展。在规范法人治理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贷款评价、监测、考核机制,成立专门委员会,动态监测,定期评价和考核融资平台贷款运行情况,定期向金融机构通报。

3.2 建立科学的债务管理模式,依法规范整顿存量债务

要将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采取分类管理,区别对待,建立政府偿债基金和债务风险预警、监控、评估机制。一是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顿保全”的原则,督促融资平台公司落实债务抵押物,进一步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严格按照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协议约定偿还,严格防止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切实防范政府债务风险。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平台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及时完善建设项目计划、规划、用地、环保、施工许可证等手续。财政部门采用资产划拨、预算资金拨付、非税收入返还等方式,充实融资平台公司资本和项目资本金,提高市场竞争力和融资能力。三是充分利用土地熟化职能,放大土地效应。明确和规范国有储备用地登记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落实存量债务抵押物,申请增量融资资金创造条件。四是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定期统计和公司会计报表定期报告制度。通过对会计报表的审查、分析,及时掌握各平台的资产和债务总量结构变化、资金使用等情况,为加强债务管理奠定基础。五是健全城建公益性融资项目机制,加强公益性项目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严格区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主体,督促各融资平台公司对政府安排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投资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建设成本,经审计后由政府财政部门足额拨付建设资金,推进融资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3.3 拓展平台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城建主渠道作用

第一,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建分开的原则,可尝试将分散在政府部门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职能以及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权益统一由融资平台公司运营管理。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城市建设投融资主体经授权依法享有出资人权利,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对政府下达的城市建设项目计划,依法进行融资、建设、管理以及部分市场化项目的运营。第二,在确保融资平台公司完成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任务的情况下,着力推动各融资平台公司拓展业务领域,加快向房地产开发、城市资源市场化运营等领域延伸步伐,通过拓展新业务以及整合现有资产资源,形成多种主营业务,以公司充足的现金流和稳定收益,建立有效的企业信用关系,为依法、合规融资奠定基础。同时,将融资平台公司受益纳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作为城建基础设施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2010年,济南市西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与山东高速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等展开战略合作,共同开发组建公司,承担拆迁、建设、开发等业务。小清河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也积极与鲁能集团等展开合作,共同打造滨河新区。西区及小清河两个融资平台的有益尝试应成为济南市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调整的开端,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示范效应。

3.4 健全城建项目决策机制,推进项目建设规范化

强化政府城建项目的统一规划审批管理,所有城市建设项目必须由“济南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健全政府城市建设项目立项、城建和资金安排、筹措使用的统一决策机制,对全市城市建设项目和投融资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严格区分公益性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主体,并将年度城市建设计划下达到各融资平台公司负责承建。各融资平台公司对政府安排的公益性项目按照投资计划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建设成本,经审计后由政府财政部门足额拨付建设资金。对经营性城市建设项目,有融资平台公司按市场化方式建设运营,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3.5 建立政府支持保障机制,有效化解债务风险

第一,建立城市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将现有的城市建设资金统一整合划归融资平台公司使用,逐年加大财政资金注入力度。对新完工的可经营性城市资产要及时划入投融资主体。按照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情况给予相关规费、税收的政策优惠。通过财政资金补充、城建资产注入、土地增值受益返还等形式,建立持续的城建资产与资源注入机制,通过外部注入、内部积累,不断扩大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规模,提高资产质量和运营能力。第二,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偿债保障机制。每年从财政预算中以及土地出让收益和其他经营开发性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城建项目偿债准备金,委托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和使用,逐步形成以盈利性项目为载体,以城建项目偿债准备金及经营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与城市建设相适应的城建项目筹资、建设、偿债的良性运营保障机制。第三,发改、财政、国资、建委、规划、国土等部门加大对融资平台公司的支持保障力度,为城市建设提供相对宽松的政府内部环境,全力以赴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发展壮大,为济南市城市建设服务。

城投公司人事制度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明确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城司)的职能、理顺城司的管理体制、完善城司的运营机制,把城司打造成实力雄厚、管理规范、运转高效、健康发展的政府融资、投资和偿债主体,使政府融资平台实现良性循环与持续发展,现就深化市城司体制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城司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依托政府信用、整合城市土地资源和其他优良资产、打造实力雄厚的投融资平台为目的,以理顺市城司管理职能、增强市城司可持续投融资能力为重点,优化重组城市土地资源、市属国有优良资产和其它优势资源,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部门联动、责权对等的投融资管理体制,为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建设和城市经营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城司的职能

1、投融资职能。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城市经营和城区建设项目融资工作;负责市政府指定项目投资,行使出资人权利;负责偿还政府指定投资项目的贷款本息。

2、土地储备、一级开发职能。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城市规划范围内土地的储备和一级开发。

3、建设职能。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建设。

4、经营职能。根据市政府授权,经营城市的无形资产和其他优良资产,参与政府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其他特许经营项目。

三、理顺城司的管理体制

(一)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整合城市优良、优势资源,特别是城市土地资产,对现有的市城司进行改制重组,经改制重组的市城司隶属市政府直接领导,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组建。

(二)增强公司资产实力。通过多种渠道,将市城司资产规模扩增到80亿元以上。1、市财政注入资金2亿元;2、将城市范围内的道路、公园、桥梁(红旗街、河东街、国粮街、条山街、禹都大道、*大道、铺安街;人民路、解放路、圣惠路、学苑路、禹西路、南风广场、圣惠公园)约18亿元的国有存量资产划入市城司;3、将部分市属国有企业(市经纬燃气公司、市城东污水处理中心、市鑫佰融交通建设公司)约13亿元的国有产权划转到市城司;4、将城区15341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东部新区1053.76亩土地、国粮街道路两侧1281.41亩土地、南山景区12758.59亩土地、北郊公园南侧247.94亩土地)评估价值45.85亿元的国有土地资产注入到市城司。

(三)加强市城司的土地经营与运作。市城司、市城市建设投融资管理中心与市土地统征出让中心、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实行四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市土地统征出让中心、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实行“四不变”,即人员编制不变、待遇不变、职能不变、行政隶属不变。

为了统一加强城市土地经营和运作,市政府成立市城市建设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城建、土地的副市长兼任,成员由*区政府、市发改委、财政、国土、建设、规划、城司、市公安局*分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土地收购、储备、供应的政策和制度;审批土地收购、储备、一级开发及供应方案;负责土地储备金及土地出让收益的归集使用和管理;研究解决土地储备供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个机构在市城市建设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计划,报市城市建设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统征出让中心、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土地储备,储备后的土地由市城司进行一级开发,开发完成后,由市城市建设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供地方案,报市城市建设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市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成交地块的土地价款在扣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与各种费用后,纯收益上交市财政。

四、完善市城司的运行机制

(一)完善融资、偿债机制。1、市城司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协同相关部门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方案,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2、夯实市城司融资平台。将城区经营性土地收益除按有关政策规定上交外,全部归集到市城司,由市城司滚动运作,增强公司融资、投资和偿债能力。3、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用于融资贷款的还本付息。偿债准备金制度。偿债准备金额度和归集办法根据不同项目融资需要确定,其主要来源为:年度土地纯收益、政府承诺的列入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公司承担经营性项目纯收益等。

(二)完善土地储备经营运作机制。市城市建设土地经营管理委员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具体领导和协调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工作;通过经营土地核心资源,把生地变成熟地,实现土地经营最大化,形成市城司融资、偿债一体化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