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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内部制度

城投公司内部制度

城投公司内部制度范文第1篇

一、提高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内部控制有效性影响整个公司的发展进程,因此我们要加以重视,了解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强化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从而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工作。

(一)保障公司的财务信息质量

加大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力度,能确保财务信息质量。经笔者研究,部分工作人员为了获取更大利益,通常会采取不良手段来获取钱财,这一现状的产生往往会为城市建设公司的运行带来诸多困难。鉴于此,加大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力度便能有效缓解不良现状,促进公司财务信息质量的有效提高,为城市建设公司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二)符合现代公司管理制度的要求

其次,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充分符合现代公司管理制度要求。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全面提高,我国各大企业均受到严峻的挑战,城市建设公司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就必须拿出一系列可行策略,通过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来促进城市建设公司的有效发展。

(三)加强公司经营,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各大企业为了自保,就必须对自身竞争力充分提升,城市建设公司也不例外,自我国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后,不仅为我国各大企业带来了崭新的发展契机,同时也带来了巨大挑战,因此加大内部控制,能促进公司自身竞争水平的提高,有益于公司更好的规划财务,在工作井井有条的情况下,加强公司经营的效率,增强公司的竞争力。

二、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问题分析

综上,笔者对提高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同时也提出目前在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对于那些尚未成熟的投资公司,我们必须对相关问题一一阐述,以期促进其更好地发展。

(一)内部控制意识薄弱

在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工作中,内控意识的薄弱是最为凸显的问题。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管理者对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缺乏了解,认为内部控制的开展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大量资源,且难以预期应用效果,这一现状导致内部控制工作一直得不到有效开展。

(二)监督机制的缺乏

虽然部分企业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在制度实行过程中,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度来监督制度的执行,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制度的落实,并且增加了企业内部风险。当然,还有部分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之中列出了详细的条文,但是因为监督制度的缺失,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性的监管体系,进而会影响监督的效果。

(三)风险防范的意识的缺乏

现阶段,多数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没有树立起风险意识,不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财务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情况。其次,多数企业没有具体落实风险预警机制,严重缺乏风险预警能力,因此很难确保企业能够获得最大的效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该树立起风险意识,并且将财务管理预警机制具体落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最大程度上降低由于财务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三、提高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对策

综上,笔者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现状进行了分析,从中发现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到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的有效发展。为了提高竞争力,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笔者将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提高管理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

管理人员是内部控制的核心,起着主导作用,因此提高管理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有利于提高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首先,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意识要大力地被推广,需要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领导在召集大会时,要强调内部控制工的重要性,并且要指正它的不足,对公司的影响,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等,因此在领导的带领下,管理人员就会意识到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其次,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对于内部控制的交流,在交流的过程中,管理人员会意识到内部控制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就会及时更正。

(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会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是巩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整体内部控制的有效环节。首先,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以专门监督工作人员的行为,防止以权谋私的行为,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其次,要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以及会计工作需要遵循的原则,这样就可以使工作人员进入一个好的工作状态;再者,就是要建立标准的会计工作规范,以避免在会计工作中出现不规范的操作,从而影响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三)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

建立风险预警和评估机制是有效加强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内部控制的方法。首先,公司应定期检测内部控制工作,并且上交内部控制存在风险的报告;其次,对内部控制风险报告进行分析,然后发现导致内部控制风险的影响因素,并评价这些因素;最后,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提前防范风险。

城投公司内部制度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积极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市资源、资产的有效整合和合理流动,建立政府主导、政企分开、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新型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为我县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投融资体系建设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要立足我县实际,规范投融资公司启动运营,融资规模既考虑满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又控制在县财政可承受限度之内,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要先把投融资公司做大,解决融资问题,再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主营业务,做强投融资公司。

(三)总体思路。按照“政府主导、政企分开、市场运作”的模式,以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通过注入资本金、增加有效资产、现金流量等措施,先做大公司,再逐步赋予公司土地开发经营、城市资产经营等职能,通过履行职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司自身的发展壮大,使公司逐步发展成为资产规模大、资产质量优、投融资能力强、偿债能力佳的综合性投融资机构,形成融资—投入—收益—再融资—再投入—再收益的良性循环机制,走出一条以城建城、以城养城、以城兴城的市场化路子,形成资金“借、用、管、还”一体化长效机制。

二、搭建投融资平台

(一)公司组建。以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城市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为基础,组建投融资公司,作为政府主导的城建投融资主体。

(二)公司性质。投融资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领导成员由县政府提名。

(三)公司职能

1、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针对县政府下达的城市项目建设计划,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联系和沟通,依法进行融资、建设、管理以及部分项目的运营。

2、投融资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公益性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并享受国家相关财政、税收的政策优惠。

3、建立城市规划与土地储备相结合的联动机制,在公司设立土地储备分中心,通过项目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推进城镇土地储备、整理和开发工作。

4、受县政府委托,参与旧城、旧村拆迁改造,形成的储备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注入投融资公司,实现土地增值,获得收益。

5、运营管理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

(四)公司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运用市场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科学管理与决策,建立健全公司的劳动人事、统计、财务、投资管理及公司议事规则等内部制度,形成规范的权限、决策、执行、监督体系。

三、公司的运作

根据公司职能,通过整合各类政府资源,把现有能够利用的分散在各部门的城建资产和其他政府性资产全部划转到投融资公司。

1、对已划转到投融资公司的企事业单位资产,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理顺产权关系;由国资局牵头,摸清拟划转的国有资产情况,完成清产核资,确定有效资产,尽早实现划转。

结合我县实际,企业资产划转,目前保持原管理体制不变,即人事管理、重大经营决策、资产处置等仍按体制由相关部门审核、审批,但通过投融资公司履行手续。财务方面,在管理权限不变的前提下,账务上实行合并报表,以形成银行认可的有效资产。

2、选择部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土地、房产以及所属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从原单位剥离划入投融资公司。

3、将城市规划区内已拆迁开发的部分土地和已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道路、管网、绿地、公园等城市资产注入投融资公司。今后,根据建设发展情况,逐步将其他城市资产和资源划入投融资公司。

4、把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周边和旧城、旧村改造形成的储备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注入投融资公司。

四、建立健全各项机制

(一)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建设、规划、国土、财政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县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政府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每年年初,根据全县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制定投资和融资计划,确定融资方案和投向,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下达给投融资公司执行。在不影响既定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的情况下,经县政府投融资管理领导小组研究,所融资金可以在不同项目之间进行统筹调剂使用。

城投公司内部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三会四权;股权结构;信息披露;股权激励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效应。

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

1、股权结构不合理。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不合理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权结构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达到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标的股东主体,因此,很容易形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

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

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激励机制不足、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不足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不足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

1、关于股权结构。

《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

也就是说,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从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此,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形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

应该说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结构开始逐渐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取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始凸现。

2、关于外资参股。

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说,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渐有所开放。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许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渐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

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详细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多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

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详细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此,很难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十分有限,很难受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此,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4、关于股权激励。

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实施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改革,虽然许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形成过程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激励的范畴,确切地说是员工持股。

在公司资本形成过程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取得股权,与通过股权激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形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未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

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结构、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

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虽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结构集中的特征依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介入将使公司股权结构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按照外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达到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按照中资金融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从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结构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

虽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此,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

城投公司内部制度范文第4篇

(一)明确思路

1、明确建司投融资的主体地位。建司是市政府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也是市政府利用组织优势,调控、整合城市资源,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城市功能的操作平台。其主要宗旨是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创新市场融资方式,将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运作。建司的设立,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司经营”的新机制、新理念有了明确的载体。

2、明确建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为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强化项目决策,必须首先从机制上进行完善和规范。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作为决策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指导。投资委下设投资办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机构,直接领导、督促建司及时把投资委的决策贯彻落实,具体实施。形成了宏观(投资委)、中观(投资办)、微观(建司)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确立了建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

3、明确建司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建司作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运作主体,从设立之初,就明确了职能和任务:一是融资,依托政府有效资产,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满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二是投资,投资重点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同时选择有全局带动性和有较高收益的项目进行投资,增加收益,壮大实力;三是还贷,建立债务偿还机制,高效运作城市资产,促进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土地资本的不断增值,确保债务按期偿还。

4、明确工作思路。在明确定位、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建司明确了年的工作思路:服从服务于阜阳经济发展的大局,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全方位打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抓好项目建设,规范资金管理,积极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增强公司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完善机制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行贷款资金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切实完成承贷建设和还贷职责,建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年8月18日召开了公司重新组建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标志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步入正常运行轨道。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者按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切实做到决策民主化、监督制度化、管理规范化,形成了决策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实施机构(经理层)相互制约、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完善了组织架构。

2、完善规章制度。进入实质性运转以后,为开好局、起好步,切实做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开行贷款的政策安全和资金安全,建司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制定了《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12个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建立,为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法律依据。

3、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运行机制是建司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经多次讨论、酝酿,先后制定了《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大纲》、《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廉政建设规定》等24个基本管理制度(已编纂成《文件汇编》),明确了内部分工和职责,建立了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团结协作、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此外,公司还把企业文化建设、廉政警示教育和加强法制学习等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管理,增强了责任意识,使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运作

1、规范年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根据投资委领导的意见,在市投资办的悉心指导下,建司本着把握政策,摸清情况,认真编制,规范操作,逐级上报的原则,精心组织编制了年投资计划,并在第一次投资委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完备的投资计划,增强了工作的目的性、主动性和可操作性。

2、规范项目工程招投标。招投标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建司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积极推进招投标工作:一是在首次运作开行贷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标选择招标机构和预算编制机构,同时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文件答疑,采取弱化标底、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使项目工程平均中标价比预算价降低20%;二是在对颍州路人行道改造标段和阜临路道路改造的6、7标段,采取了国家最新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开创了阜城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投标先河;三是在南城河拆迁过程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进行拆迁评估,制定拆迁方案,并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了颁发拆迁许可证所要求的全部要件,如期举行了拆迁听证会,此举首开我市城市公益事业行政许可听证会记录。

3、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为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推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司相应制定了《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细则》、《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运作流程》、《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等一系列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了严格的项目操作和资金拨付程序,保证了开行贷款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

4、规范人员招聘程序。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和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建司会同人事部门制定严格周密的人员招聘方案,在市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下,对参加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精心组织笔试和面试,最后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了公示。经过严格把关,层层筛选,最后经批准公司录用了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抓住重点

1、向开行申贷取得重大成果。年12月上旬,开行信用评审委员会通过了我市的信用评审,确定了10亿元的贷款授信额度。年初我市申贷进入了最关键的贷款评审阶段,而开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基本停止了新增城市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审批,致使申贷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根据刘庆强市长的有关指示精神,市财政局、建司有关人员不辞辛苦,七上合肥,八下北京,采取“死看硬守”的方式,经过艰苦不懈的努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于年4月1日正式通过开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落实我市城市基础设施贷款为8亿元人民币,至此,申贷工作取得重大成果。

2、精心组织开行贷款的签约仪式。根据投资委6月19日会议精神,为做好开行贷款签约仪式的筹备工作,建司在有关部门大力配合、支持下,对签约活动所涉及到的仪式议程、领导讲话、致辞、现场新闻采访、答记者问等一系列事项进行了精心策划。由于准备充分,运作有序,开行与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签约仪式于7月10日在我市开发区隆重举行,并取得圆满成功。

3、融资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根据借款协议,8亿元开行项目贷款资金将分四年逐步到位。考虑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资金需要,经过公司努力,开行在年用款安排一个亿的基础上,又给我市增加了2亿元用款额度;同时在开行的协调、支持下,采取联合贷款方式,又从工商银行争取到3亿元贷款额度。一系列融资成果,有力保证了我市今、明两年的建设资金需求,超额完成了投资委下达给建司年的融资任务。

4、推进项目建设。受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影响,今年我市开行贷款项目拟新建道路征用土地报批暂无法落实,为此,建司及时调整投资计划,提早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老城区道路和人行道改造工程。颍州路、文峰路、清河路、颍河路四条道路的人行道改造已全面展开;青年路道路及管网改造工程前期工作已经完成,春节后即可着手实施;南城河综合治理一期拆迁工作,经多方协调,正稳步推进,现已完成50余户的拆迁,占应拆迁户数的58.8%。

5、做好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试点工作。此次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试点是我市继8个亿城市基础设施贷款之后,与开行展开的新一轮金融合作,在整个贷款试点过程中,建司精心搭建平台,建立偿债机制,增强信用建设,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首批3000万元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到开发区园内7家中小企业手里,并于年12月8日在建司举行了贷款签约仪式。

(五)搞好协调

1、积极做好向各级领导的汇报工作,争取支持。为保证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争取各级领导支持,公司分别于今年4月20日、5月28日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了开行贷款项目有关情况汇报,会议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8月4日,市人大柴修连副主任、市政府王改林副市长到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在听取工作汇报后分别作出了重要指示;11月3日,根据领导安排,公司就开行贷款项目情况和已实施项目进展情况向市人大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汇报,市人大各位领导同志对公司前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开行贷款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偿债机制建立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2月11日,公司就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年工作思路向市政府有关会议作了汇报。通过汇报,取得了各级领导对建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公司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开行贷款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搞好协调配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司积极和建委、土地、房产、规划和辖区政府等部门加强协调,统一步调,形成合力,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主动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从而保证了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六)加强监督

1、成立监督机构,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确保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建司成立了审计监督室,并从市监察、审计部门抽派专人办公。审计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审计监督室工作意见》,对工程建设程序、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监督到位。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是实行阳光操作的关键环节。审计监督室积极参与开行贷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整个招投标过程公开透明。

2、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为了加强对公司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健全公司监督机制,监事会制定了《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试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存在问题

年建司上下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取得了一系列融资成果,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和市投资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偿债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根据市人大有关决议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偿债机制的许多政策已经制定,但尚未得到很好落实,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势必影响开行贷款的本息偿还。

(二)部门关系尚待理顺。城市基础设施开行贷款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才能保证项目顺利推进。从前期工作情况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三)项目资本金没有完全到位。按照我市年工程建设用款计划和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明年将到位贷款资金3.9亿元。根据有关合同约定,我市需按比例配套项目资本金约1.95亿元,而现在项目资本金尚有很大资金缺口,如不能得到解决,势必影响开行贷款及时提取使用,加大财务成本。

城投公司内部制度范文第5篇

预计到2020年底,公司力争将银幕数量提高至1000块以上,成为国内第一梯队的院线。

致力于打造“精品剧”的幸福蓝海(300528.SZ),主要从事影视剧制作与发行业务以及院线发行及影城放映业务。 其中,影视剧制作业务方面公司年产能影视剧十余部、300-500集;院线发行及影城放映业务方面,公司系江苏地区拥有影城数量最多、发展速度最快的院线及影城运营商之一。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投资影城和加盟影城的银幕总数已达到797块。 随着中国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幸福蓝海的业绩也大幅增长。2013-2015年,幸福蓝海的营业收入连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8.23%,而电影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更是高达71.79%。 影视剧制作业务方面,经过多年开拓,幸福蓝海秉持“精品剧”战略,形成了领先的竞争优势。 在电视剧领域,公司具有出色的电视剧项目研发制作能力及优秀的电视剧发行能力。 公司以打造精品为目标,善于把握时代感强的现实题材作品和涉及重大题材的优质影视剧,近年来打造了《我们的法兰西岁月》、《于无声处》、《雪域雄鹰》、《草帽警察》、《毕业歌》等电视剧作品,题材、立意和内容既契合观众收视的品位和需求,又能紧随政策导向。 在电视剧发行方面,与已上市同行业公司不同,公司诞生于广电系统内,主要管理和销售人员熟悉行业运作规律。在多年的经营和打造下,公司与中央电视台及各省市级电视台均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具有较强的销售能力。 同时,在长期的业务发展中,幸福蓝海与包括编剧、制片、导演、演员在内的各类主创人员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具备根据业务需要整合影视行业相关资源的能力。 近年来,公司出品的电视剧大部分实现了上星播出,并取得了良好的收视率,建立了公司电视剧业务的品牌优势。公司电视剧作品获得多种奖项,并创出优异的收视成绩。 在院线发行及影城放映业务领域,幸福蓝海系江苏地区拥有影城数量最多,发展速度最快的院线及影城运营商之一。公司将利用行业及资本优势,率先开展江苏地区院线整合工作,拟成为江苏地区规模和影响力最大的院线及影城运营商。 首先,幸福蓝海拥有独特的电影全产业链经营模式,能够激发上下游的协同效应。报告期内,公司参与电影联合摄制,同时大力发展影城经营,建立电影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公司在电影全产业链中贯彻“渠道优先、带动内容”的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上下游协同效应,有利于公司从全产业链获得收益,从而减少业绩波动,实现稳健经营。 其次,公司具有出众的连锁影城拓展及运营管理能力。高速的扩张应以高效的管理为基础,对于影城经营来说,合理的选址、专业化的工程建设、标准统一的管理以及拥有高效的管理团队尤为重要。公司有专门的影城选址团队,由具有地产开发和影城选址长期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士组成,专门负责各地影城拓展选址工作的初步评估。 为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尽早实现战略目标及更快的发展,幸福蓝海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计44630.79万元,其中,公司拟用募集资金8926.16万元投资于“补充影视剧业务营运资金项目”,投拍4部146集电视剧及3部电影。 另用35704.63万元投资于“影城投资项目”,计划在全国29个城市新建影城34家,迅速提升公司在电影放映市场的市场份额。 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银幕数269块,影城面积16.06万平方米,座位数47914个。 募集资金项目投产后,公司影视剧制作和影城经营业务规模将显著提高。预计到2016年年底,影视剧制作业务达到年投资、制作电视剧300-500集的规模,年主投及跟投电影3-5部左右;预计到2020年年底,公司力争将投资影城数量提高至100家以上,银幕数量提高至1000块以上,成为国内第一梯队的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