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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协议

固定资产管理协议

固定资产管理协议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及不断增值,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增加资本积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主要生产资料,各单位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掌握各项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健全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清查盘点等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更改、检修和出售、无偿调拨、盘盈、盘亏、报废、租赁、投资等事项,均需按财务管理权限及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与归口相结合的原则,省公司下属各单位应按分工权责管理固定资产。

第六条         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职能部门,从价值管理角度确保帐卡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完整。

(一)、负责固定资产核算,正确计价,按规定提取折旧,及时反映其增减变动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定期核查,参与盘查清点;

(三)、会同和参与有关部门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四)、按照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资金情况,提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购建和更新改造规模的意见;

(五)、参与固定资产检修计划的制订,并监督检修费用计划的执行;

(六)、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增减、转移、租赁、资产保险和残值回收工作。

(七)、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和控股公司的资产保险由省公司负责办理,委托省公司经营管理的参股公司其他单位原则上也由省公司统一办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门是生产性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和技术管理的职能部门,确保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保证卡物相符,协助组织清查盘点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各项设备的运行、维护、检修等各种技术管理制度;

(三)、审核和统筹安排各项固定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核各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

(六)、负责各项固定资产的技术档案管理,制订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调度部门负责主管调度通讯系统的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技术管理。

(一)、负责调度、通讯各项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效益,对闲置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运行、维护等技术管理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或参与基建、更改及检修工程有关调度、通讯部分的竣工验收,检查其投资效益;

(五)、审查有关调度、通讯系统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废、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生技部门审核。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分工主管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掌握其实物动态和维护保养。

(一)、负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定期清查盘点,保证卡物相符,并检查其使用情况及效益,对闲置多余资产提出处理意见;

(二)、制订和贯彻上述资产的使用和维护保养制度;

(三)、提出上述资产的检修、改造、更新意见,交生技部门统筹安装,经批准后组实施;

(四)、审查有关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停用、拆除、租赁及内部转移等工作,转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条         物资供应部门是采购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参与和进行资产的购建、出售、报废、清理等工作,发挥资金的最好使用效果,负责维护、保管好在库的资产。

(一)、负责按批准计划,采购固定资产,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和领退手续;

(二)、妥善保管在库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维护检查,保证其完好无损;

(三)、办理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租赁和报废资产的清理、残值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各基建(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是负责按批准的工程计划和概算进行建设并负责工程的质量及如期完成。

(一)、在建设期间对原有固定资产因工程需要需拆除或报废时,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二)、工程竣工资产移交时,要开具移交清单随实物移交。并在规定期限内,编竣工决算送审,移交清单应与竣工决算一致;

(三)、在建设期间,部分已完成的固定资产,因工程需用,应即开具清单移交给生产单位,并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各领用单位)是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负责所管理的资产维护检修,保证资产的安全健康运行。

(一)、对固定资产卡片(副本)有专人专职或兼职管理,并需及时办理各项增减、变动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

(二)、按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将资产的保管使用落实到人;

(三)、经常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查一次,保证帐卡物相符。发现卡物不符,应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   由于各单位机构设置和分工不尽相同,各单位在制订管理办法时,可适当调整和补充,并将各自制定的管理制度(办法)报省公司。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分类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述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以上,单价在两千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价在两千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非生产、经营的设备、工具等。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一般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列入固定资产的附属设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界限按《华东电网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执行。凡列入目录的资产,均属固定资产,不受单位价值限制。

固定资产的帐卡登记以目录所列的登记单位为计量单位。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按其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七大类。

各大类下再以基本属性,按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的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和核算。其属性分类为:

发电及供热设备、输电线路、变电设备、配电线路及设备、用电计量设备、通讯线路及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仪表、水工机械、检修及维护设备、生产管理用工器具、运输设备、非生产用设备及器具、房屋、建筑物。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计价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按审批权限及批准的计划进行。不论何种资金渠道增置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必须由企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建设单位移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按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改、扩建工程如在原有资产基础上进行,按原有价值加上改、扩建费用,减去拆除部分的变价收入计价。如推倒重建,则按新工程决算计价,原固定资产作报废处理。

(二)、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价、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或按市价),加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成本计价,其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入累计折旧。

(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四)、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不包括安装费用),加上新发生的包装运杂费和安装调试费用计价。同时按已提取的折旧,计入累计折旧。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同时按其新旧程度计入累计折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和安装费调试费等计价。

(七)、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帐面值不得随意变动,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可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

(二)、根据国家规定,对用于投资的固定资产由双方协议作价;

(三)进行技术改造,增加或拆除附属设备、调整原资产价值;

(四)根据已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来固定资产的计价有错误,必须更正。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减少与清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的减少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转让;

(二)、各单位按财权划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对闲置、多余的等固定资产出售,其价格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合理作价,一般不应低于净值。

在出售时,由资产主管部门填具固定资产出售单,经批准后,作为开具发票的依据,并负责收回货款。财务部门据以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三)省公司所属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经省公司年批准可实行无偿调拨。

固定资产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无偿调出时,保管使用部门根据批文填具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双方签章交财务部门减少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四)、有偿调拨的计价原则是,新设备按帐面原值计价,旧设备按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技术性能尚好的设备按质论价。

(五)、固定资产无论有偿或无偿调拨,均由调出单位办理调拨手续。省公司所属单位,由省公司审批,基层单位内部固定资产转移由企业自行建立审批制度。

每一单位帐面原值在十万元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六)、用户投资兴建的专用输变电设备和地方投资兴建的农用输变电设备,建成后因供用电管理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报省公司批准,移交给电力系统统一管理,实行无偿调拨。电力系统建成的输变电设备,无偿调拨给系统外管理,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七)凡属大型施工机械、50000千瓦及以上的发电机组、220吨/小时及以上锅炉、110千伏及以上输电线路和30000千伏安及以上变压器的对外调拨,均需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八)、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在下列情况下,可申请报废:

(一)、运行日久,其主要结构、机件陈旧,损坏严重,经鉴定修复费用太大或修复后使用年限不长,经济上极不合算;

(二)、腐蚀、损坏严重,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毁损无法修复的;

(三)、严重污染环境,又无法整治的;

(四)、已淘汰的高能耗、低效率产品,无另配件供应,不能利用和修复的;

(五)、国家规定报废的;

(六)、进口设备不能国产化,无配件供应,又不能修复使用的。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审批权限:

(一)、已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二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其中凡属主机设备的报废,由省公司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备案。

(二)、未满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申请报废,必须查明情况,分析原因。每一登记单位帐面原值在一万元及以上者,报省公司审批;在十万元及以上者由省公司转报华东集团公司和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三)、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报废申请由使用和保管单位提出,经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技术鉴定后,填具意见,由各单位按财产划分权限规定申报。

已批准报废的资产,应由物资供应部门统一管理,作好处理记录。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盈亏,应由原使用保管部门查明情况,分析责任,严肃处理。同时,填具固定资产盘亏单,经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上级及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进行财务处理。

由于盲目采购,造成固定资产闲置出售和管理不善造成报废、盘亏的,应追究有着责任人员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生固定资产报废、盘亏、毁损等财务损失 ,需按财权划分规定申报,经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并同经税务机关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以下,需经地市国税局批准,每年度发生100万元及以上,需由省国税局批准后方能税前列支。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折旧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计算折旧的依据为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

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采用分类折旧办法提取折旧,提取的折旧计入成本,不得冲减资本。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按《华东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分类、年折旧率表》计算、提取的办法。折旧年限和折旧率上表分类折旧年限与折旧率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进行股份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第二十七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四)、生产车间安装或存放备用的设备;

(五)、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或以融资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新建水力发电厂先期竣工的堤坝、隧道和火力发电厂先期竣工投产的若干机组共同使用的厂房、建筑物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七)、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已提足折旧但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提前报废或淘汰的固定资产;

(五)、按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

(六)、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的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所属分公司、分支机构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应全额上交,用于固定资产购置和改良性支出。各项工程使用折旧必须报省公司批准。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修理的费用:按月将实际发生额计入修理费用。大修费用应按大修管理办法编制的计划经批准后,按项目进行控制。

部分大修项目,如水库大坝、灰场、输电线路等,如修理费用数额巨大,经省公司批准,可在大修间隔期内:分期计入有关费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租赁和投资

第三十一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同样管理,需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计提折旧。

以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根据合同、协议由承租主办部门按期通知财务部门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协议其所有权属我公司时,转作公司资产。

第三十二条  由于技术更新等原因多余、闲置及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可经资产主管部门审查,按财权划分规定批准后出租给其他单位。资产出租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出租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租赁期限、租赁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及修理费用等双方权责。出租主办单位负责资产交接;租赁期间经常了解资产使用保养情况,通知财务部门按期收取租金,合同(协议)期满进行资产验收收回等事宜。

第三十三条  以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根据财权规定审批。

投资时与对方订立合同(协议),明确资产的名称、型号、数量和价值;投资后的权、责和各有关事项,据以遵照执行。资产价值应由国家认定的评估机构重新评定。

凡使用房屋、土地及其他固定资产入股合作、合营的企业应按合资、合作签订的协议或经营章程加强对资产的管理,获取资产权益,以保证资产安全,防止资产流失。

第八章         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卡片是管理固定资产的重要工具,是实物动态、表态管理的纽带。在资产增加时由财务部门会同生技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按一物一卡填制。卡片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存财务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副本两分,一份由资产主管部门留存,一份交使用保管部门。副本可根据需要多设几份,供有关单位或部门使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卡片应纪录下列内容:

(一)、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制造单位,计量单位和数量;

(二)、资产原值和加上安装费用后的总值,及其变动情况;

(三)、主要附属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和原值,及其变动情况;

(四)、资产启用时间和保管使用单位;

(五)、累计折旧情况:包括建卡时已提累计折旧及调整折旧额,年折旧率及其变动情况,停提折旧情况等。

(六)、固定资产卡片编号,编号可用10位数,前六位为固定资产的代码号,后四位为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顺序号,资产增加时,顺序号增加,资产减少时,其缺号不再补充,在资产实物上可装订牌号,牌号与资产顺序号一致,以便卡物核对。

为今后适应电算化管理,编号方法可根据固定资产电算化管理要求规定确定。

财务部门保管的卡片正本,要及时补充各项应填资料,以加强静态管理和计算单项资产的累计折旧。

第九章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受委托管理的固定资产是指产权非本公司所有,而接受委托进行管理和使用的资产。

对受委托管理的发、供电资产,其生产运行应纳入电网统一调度的范围。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管理时,应订立合同(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一)、委托管理资产的名称、型号、制造单位、数量及其价值。

(二)、委托管理的责任范围和委托管理期间突发事项的处理办法。

(三)、大修、更改等工程项目的确定和预、决算审定办法及资金来源。

(四)、运行、维护、日常修理等费用支付办法。

(五)、委托管理费用的数额和支付办法等。

华东集团公司内部资产委托管理时,另订办法明确。

第三十八条  受委托管理的资产均应按委托合同(协议)所列资产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分别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使用部门据以管理资产的动静态,并作为与委托方核对依据。

第三十九条  目前已受委托的农电资产应按规定按月提取农电维护基金,在该项资产的维护基金达到原核定的价值时,按合同(协议)规定转作自有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协议范文第2篇

1998年我国预算会计改革时,根据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简化、适用的原则,制定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自《制度》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加强了财务管理,促进了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问题层出不穷,需要我们加以解决。

一、关于固定资金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要通过“固定资金”科目,在反映固定资产增减变化的同时,相应反映固定资金的增减变化。“固定资金”与“固定资产”是相对应的科目,用以核算监督国家在事业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基金。

但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面临的经济环境和业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拨款占全部事业单位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在此情况下,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主要不再是国家拨款,而是自己的创收收入及自筹资金。既然是自筹资金,就应赋予其完全的自,不宜限制太死。同时,国家提倡、鼓励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为适应管理体制的改革,其固定资产的核算也应与企业会计制度同步。

笔者建议取消“固定基金”科目。购置固定资产时,直接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固定资产减少时,直接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贷方。这样的核算更为简洁、合理。

二、关于固定资产的购建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到建设银行的资金,用“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科目核算。由于基本建设周期大都在一年以上,在基本建设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前,事业单位会计无法反映在建工程项目的资产价值,这样会导致事业单位账面资产不实。

建议参照企业会计的处理方法,把基建会计核算并入事业单位会计统一核算。取消“结转自筹基建”科目,增设“在建工程”科目,用以核算外购需要安装的工程、基建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以及自制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实际支出,并在“事业基金”科目下增设“拨款转入”、“投资转入”、“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等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由财政或上级拨入设备购置专款或工程专款、接受外单位投资形成的净资产,以及无偿调出固定资产而引起净资产的减少。

收到财政或上级拨入的设备购置专款或工程专款时,借记“银行贷款”科目,贷记“拨入专款”科目;发生修建工程或安装固定资产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有关资产科目;项目完工或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结转拨入专款。如果按规定专款收支结余留用的,则按拨入数全部转入事业基金,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拨款转入”科目;如果基建专款收支结余按规定上缴的,则按形成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结转,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拨款转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科目,贷记“银行贷款(收支结余上缴数)”科目。

三、关于固定资产的折旧

现行《制度》对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通过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核算方法来解决。事业单位不计算盈亏,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不少单位没有树立使用固定资产要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意识,普遍存在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这些单位只注重向上级打报告伸手要钱购置资产,却不重视资产的管理和合理使用,不重视挖掘资产潜力,提高设备利用率,以至于账实不符,家底不清,损坏丢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少事业单位一方面经费紧缺,另一方面又各自为政,贪大求新,重复购置,低效使用,不能统筹安排,调剂余缺,物尽其用。笔者建议建立固定资产的折旧制度,使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效益,节约投资,全面反映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服务过程中的损耗,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积累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促进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事业单位可参照企业的做法,定期对固定资产按照原值和使用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通过计提折旧来解决,取消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修购基金的做法,增设“累计折旧”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账户。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取提取折旧的方法后,购置时不再列入当期的“事业支出”;提取折旧时,需要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下面增设“折旧费”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借记“事业支出――折旧费”或“经营支出――折旧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关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这样处理存在的问题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实际上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但其账户的对应关系与其他购置固定资产所形成的账户对应关系(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资金”)不同,使人难以按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一次性计价入账。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是分期支付的,固定基金随着租金的支付而相应增加,不同于固定资产按协议价一次性入账,并且每期支付的租金中仅包括了固定资产买价的分期付款部分、出租企业垫付资金的利息、以及出租时收取的手续费等,而不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运杂费、安装费等。因此,“固定资产”与“固定基金”科目的金额不相等,虚减了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上占用的基金。

笔者建议: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时,应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支付的运杂费、安装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关于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

《制度》规定,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这样处理存在的问题一是投出固定资产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没有得到反映;二是同是对外投资业务,但投出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与投出材料、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的账务处理不一致。

笔者建议:第一,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与已提折旧,借记“对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借贷差额借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第二,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事业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这样,既与事业单位其他情况下的投资处理一致,也与企业会计投资的处理类似,易于理解,同时也清楚地反映了因投资引起的基金之间的相互转移,充分反映了事业单位会计的特征。

六、关于固定资产的清理

《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因出售、报废或毁损等原因减少时,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取得的价款、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这样处理不能综合反映固定资产清理中的支出和收入以及清理后的净损溢。

笔者建议:增设“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账务处理为:

(一)事业单位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清理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

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二)发生清理费用时,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三)发生变价收入或应取得赔偿时,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四)固定资产清理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专用基金”科目;反之发生的净损失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七、关于运用国有固定资产进行发包、出租、联营等形式进行的创收

事业单位运用国有固定资产,采取发包、出租、联营或划拨独立核算的附属经济实体等形式进行营利活动的,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价值确认的批准手续。其中,属于机构改革(如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划出的资产,经评估和批准后,作为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来处理,借记“事业基金――无偿调出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事业单位对附属企业实体一般都采用承包、承租等经营方式,划转给附属单位从事营利活动的固定资产、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发包、出租的固定资产,应当一视同仁地在事业单位的账上统一核算,不能做无偿划拨处理;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联营转出的固定资产,应视为对外投资;事业单位接受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并非双方协议价)贷记“事业基金――投资转入”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减去评估价的差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八、固定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

固定资产管理协议范文第3篇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鉴于:甲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合,促使甲乙双方之间资产转让的顺利完成。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定义

1.交割评估基准日:指为确定转让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对转让资产进行最终评估、审计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交割日:指本协议所述的转让资产由甲方转移至乙方所有的日期,即满足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规定的所有条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3.评估基准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资产评估报告: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的资产评估报告(副本见附件一),由_________资产评估公司编写。

5.转让资产: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甲方应转让给乙方的所有资产,包括于资产评估报告列明的有关企业的(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以及未列入资产评估报告,而乙方拟向甲方收购的流动资产)和与资产相关的经营业务。

6.相关期间:自评估基准日(含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不包括交割日)之间的期间。

7.工作日:即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8.附属企业:就本协议各方而言,由该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控制是指任何人士籍着持有股权、出资额,行使投票权、董事任命权或依据合同或其他方式所拥有的决定另一方决策及事务的权力。

9.有关物业:资产评估报告内列明的有关企业拟转让予乙方的,有关企业已或将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或房屋所有权的土地和/或房屋,其详情见附件二。

第二条资产转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同意在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将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自甲方受让有关企业的转让资产。

3.自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所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甲方有义务尽量协助乙方完成有关的必要的法律手续。

4.自交割日起,乙方及其授权人士将完全接管转让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让资产

1.固定资产:甲乙双方同意,有关企业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2.流动资产:为了生产持续性发展的需要,本协议甲方同意向乙方转让,而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拥有的有关的库存材料、产成品、在制品及配件仓库存零配件。

第四条产品售后安装及其它售后服务的安排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所述的交割日前,对甲方签署的并已履行交货义务,但依据合同、协议的规定或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合同、协议并未有规定),甲方仍处于承诺履行产品的售后安装或其它售后服务义务期间的销售合同、协议,自交割日后,应由乙方代替甲方持续履行上述产品的售后安装及销售合同、协议所约定的其它售后服务。

2.为确保乙方持续履行前款所述的产品的售后安装及其它售后服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_________公司对交割日的预提安装费、售后服务费进行审计确认。乙方在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第3款所述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时,应自转让价格中扣除上述经确认的预提安装费、售后服务费。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交割日为起算日,在自交割日起的第_________个公历年度届满之日,由_________公司对实际发生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用进行审计,该审计数据为终局数据。如经审计,依据本条上款由乙方预提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的总额超出实际发生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用的总额,则乙方应在_________公司出具审计数据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上述超出部分的价款返还甲方;如经审计,乙方预提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的总额不足支付实际发生的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用的总额,则甲方应在公司出具审计数据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的价款支付予乙方。

第五条商标的使用许可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保证给予乙方有偿使用有关商标的使用许可,具体安排以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劳务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交割日后,对于有意成为乙方职员的有关企业的员工,有关企业将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而由乙方予以全部留用并与其签署

劳动合同,与乙方员工享受同等待遇。具体安排以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署的《劳务安排协议》的内容为准。

第七条转让价格、支付的时间及方式

1.根据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的基础。在交割评估基准日,甲、乙双方将根据本条下款所述原则对交割评估基准日的转让资产进行调整。经过上述调整后的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与流动资产的转让价格总额将作为乙方收购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依据下述原则确定转让资产的转让价格:

(1)固定资产:对列入资产评估报告内的固定资产,以_________元人民币为转让价格的基础,根据甲方_________年执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扣除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交割评估基准日的折旧额作为固定资产的转让价格。

(2)流动资产:流动资产转让价格的确定,应参考_________公司于交割评估基准日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及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分别进行审计、确认的数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最终确定一公平、合理的市价。

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以代替甲方偿还截止交割日,以甲方为债务人的有关债务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格,惟上述有关债务截至交割日的本金及利息(如适用)的总额累计应相等于转让价格总额扣除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第2款经_________公司审计确认的预提安装费及售后服务费。有关债务的债权人名单及相关资料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

第八条交割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

1.在交割评估基准日,下述条件必须全部获得满足:

(1)甲方就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行为获得有关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

(2)甲方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保证取得有关物业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所建房屋、建筑物的权属证明文件;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房屋转让合同

(3)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行为及_________资产评估公司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评估基准日,就转让的固定资产部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获得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正式批准;

(4)根据中国法律及法规,所有按本协议就有关资产转让及本协议提及的其他交易及安排而应取得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乙方的原审批机关的批准及其他一切审批、同意、豁免和授权均已取得及一切有关文件均获签署。

2.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当天,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一份令乙方满意的独立中国律师出具的中国法律意见书证明及确认,本条上款所列条件已全部获得满足。

3.如自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个月内,本条第1款所述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应获得满足的条件仍未能获得完全满足,则在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的下一年度的同一日期(不包括该日)后,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提出解除本协议。

4.满足下列条件时,转让资产即可在交割日合法交割:

(1)本条第1款所述的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应满足的所有条件完全得到满足;及

(2)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本协议双方经过评估师、会计师所进行的评估、审计,已就转让资产的价格及与转让资产相关的一切交易、安排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

5.甲、乙双方确认,本条上款所述所有条件,均应在交割评估基准日(包括该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满足。

6.如本条第4款所述的所有条件在本条上款所述的期间内仍未能得到全部满足时,则甲、乙双方之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提出不收购流动资产。

7.在交割日当天,乙方应向乙方同意替代甲方偿还的有关债务的债权人发出乙方代替甲方承担有关债务的通知书,甲方应确保上述债务的债权人自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包括该日)的十四个工作日内,对通知书加以书面确认。如在上述期间内,债权人仍未能对通知书加以书面确认,对未能获得确认的债务部分,乙方不承担偿还义务,直至甲方促使该部分债务的债权人对通知书加以确认,而甲方应自行承担自债权人收到通知书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至债权人对通知书加以确认之日(包括该日)的,该部分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及一切费用。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相关期间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_________负担。

第九条甲方的声明、保证及承诺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2.甲方对有关资产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及控制权,有权签署本协议并转让有关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而该等资产或与该等资产相关的任何权益,不受任何优先权或其他类似权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协议所达成的资产转让完成后将享有作为转让资产的所有者应依法享有的一切权利并可依法转让、处分该等资产,并不会因其成立文件或中国法律的规定而受到任何扣压、抵押和负担或其他第三者权利的限制。就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及其它交易、安排而言,仅需获得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以及有关贷款银行及有关担保人的同意。

3.甲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中国外商独资企业,其根据中国法律有权拥有并经营其目前正在拥有并经营的一切资产和业务。甲方已经分别取得其设立及经营业务所需的一切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这些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和具有约束力的。就甲方所知,在经营范围内,概无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事件发生。

4.甲方保证合法拥有其目前正在拥有并在本协议所述交割日之前继续拥有的全部转让资产。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并不存在任何对上述资产及权益的价值及运用、转让、处分这些资产及权益的能力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的抵押、担保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利或其他限制。

5.甲方保证,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以及直至本协议所规定的交割日,制造、销售或以其他方式经营的产品,

没有并将不会侵犯任何专利、设计、版权、商标或类似的知识产权,并无任何人士提出与上述产品有重大关系的权利要求。

6.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没有正在进行的、以甲方为一方的或以甲方的转让资产的任何部分为标的的,如作出对甲方不利的判决或裁定即可能单独或综合一起对转让资产状况或业务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程序。

7.与甲方在交割日以前正在经营的业务有重大关系的一切商标、专利、设计、版权或其他类似的工业产权均系合法取得,收益权由甲方合法享有而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但为维持该等权利所需依法缴纳的费用除外)。截止本协议签署日,该等权利并未受到侵犯,也未以任何形式许可或授予第三人。

8.甲方一切按照中国法律和行业惯例应该保险的财产,在本协议签署日均已投保,且该等保单在本协议签署日仍然有效。甲方保证在交割日前不采取任何行为,亦不忽略任何行为,使上述保单成为无效或可能成为无效并保证在交割日后,促使有关保单的保险人同意将保单之投保人、受益人变更为乙方。

9.截至交割日,甲方并无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业条件的生产、经营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对转让资产的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0.甲方在交割日之前对其所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补交任何税费,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交割日前对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担或履行的义务或责任。

11.银行及其他贷款或负债

(1)除已在经_________公司审计的有关企业_________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中明确披露者外,甲方并无其他涉及转让资产的未偿还贷款、或有负债及其他形式的负债;

(2)甲方并无在本协议签署日前收到任何债权人书面通知,将强制性地处置任何部分的转让资产;

(3)除已向乙方作明确的书面披露者外,甲方并无设置任何影响其全部或部分业务或转让资产的抵押、保证、质押或其他方式的第三者权益,或其他可能导致前述事件发生的任何协议、安排或承诺;

(4)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并无任何人士就转让资产或其任何部分行使或声称将行使任何对转让资产的状况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权利;亦无任何直接或间接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争议。

12.甲方没有一旦披露便会影响到签订本协议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原意被改变的事实未向乙方披露。

13.于交割日,甲方的厂房、机器、工具及其他设备均处于良好的运作及操作状态,并经定期及适当保养及维修。

14.甲方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的知情人士对有关交割日前的有关企业或其附属企业之商业或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或基于商业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5.在交割日后,甲方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经营、或透过合营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参与任何对乙方的业务实际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16.甲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乙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资产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17.甲方为有关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的实益拥有人及拥有有关物业妥善的及可在市场上出售的业权。有关物业并不受任何按揭、抵押、租赁、许可权或其他负担或任何第三方权利、条件、指令规则或其他限制所影响或需要得到任何第三方同意或向第三方支付金钱补偿,而将会或可能会对上述物业的价值或对有关企业使用、转让或出售上述资产的能力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18.即使在交割日后,上述声明、保证及承诺将继续有效。

第十条乙方承诺、声明及保证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外商独资企业。

2.乙方有充分的权利进行本协议所述的资产转让,除需获得其董事会对该资产转让的正式批准外,乙方已经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其他一切合法授权。

3.乙方将按照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精神与甲方共同妥善处理本协议所述产权转让过程中的任何未尽事宜。

4.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第十一条保密

除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公司章程的明文规定或要求外,未经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所述交易完成前或完成后,不得将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向本次交易参与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就本协议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企业的商标使用、劳务合作事宜,进行进一步的协商,并在交割日前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声明、保证和承诺,或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2.在交割日后,当发生针对甲方或乙方,但起因于交割日前有关企业或其附属企业的经营活动,而在交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使转让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同意作出赔偿。

第十四条生效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即生效。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

1.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由法庭裁决为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持续有效和执行。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管辖。

第十七条协议权利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依本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及应承担的义务。各方的继承者、经批准的受让人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十八条税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应缴纳的任何税款或费用,均应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

第十九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

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条附件

本协议所有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文本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_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其他

1.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电传或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如以专人送递,以送抵另一方法定地址时为送达;如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后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送达,以寄出日后两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并须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的修改应在双方签字之后报送相关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如需要者)。

3.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根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权力或特权不应视为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部分行使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

4.本协议赋予甲方及乙方的约定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并不拟排除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补救措施,而应是累加性的,并应补充现时或日后法律、法规、合同规定或其他规定赋予的其他各项权利、权力及补救措施。

5.甲、乙双方彼此承诺,如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在本协议下的责任,但其享有在任何时候于任何法律管辖区的任何诉讼、或任何法律管辖区对其进行查封或执行关于其在本协议规定下的责任之判决的豁免权;甲、乙双方彼此并在不可撤销地放弃这种豁免权(如有者)。

6.甲、乙双方同意,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7.如甲方在第九条所作出的声明和保证与事实不符或其保证未能得到履行,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8.甲、乙双方将支付彼此就有关本协议的各自的费用。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一、资产评估报告(略)

二、有关物业资料(略)

三、_________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_________资产评估公司就转让固定资产部分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确认批文及对资产转让行为出具的批文(略)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略)

固定资产管理协议范文第4篇

[论文摘 要]本文首先运用ABC管理法对MRO物料进行细分,然后对各类MRO物料建立不同的采购流程,有效解决了制造型企业MRO物料采购中遇到的难题,降低了企业MRO物料的采购风险,同时也提高了采购效率。

生产制造型企业的运作模式简单概括来说就是购入各种物料,并且使用人工、设备等对购入的原料进行加工,然后将产品进行销售以获得赢利。制造型企业所需采购的物料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构成产品所必需的物料,即生产性物料;另一种是支持生产运作、保养、维修、运营需要的非生产性物料,即MRO物料。这两种物料在供应链方面的主要区别在于MRO物料种类比生产性物料更繁杂,而且物料的需求数量和需要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进行物料采购和管理时,不可能像对待生产性物料一样为每一种MRO物料设立足够的安全库存。这就给物料采购和企业正常的生产运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将针对MRO物料的不确定性,同时结合生产制造型企业的特点建立有效合理的MRO物料采购流程以降低企业的采购风险,同时提高采购效率。

通常来说,MRO物料大致可分为A、B、C、D四类,A类零件通常是指价值高且非常重要的设备备件,而且安全库存量较少。这类零件库存数的多少往往决定是否可以保障设备正常运行,是MRO物料中的瓶颈物料。A类零件占库存资金总额的70%,但库存数量只占总数的10%左右,用增加订货次数来保证备件的使用。B类零件占库存资金总额的20%左右,库存数量占总数的30%左右,这类零件可以设立最大和最小库存值,定期检查按照最大库存量补库存的方式进行采购。C类备件通常是指价值较低的易耗品,这类零件虽然占库存总数的60%左右,但金额只占库存资金总额的10%左右。由于这类备件交货周期短且占用资金小,但零件品种和规格繁多、需求量大,对于这类零件可采取按需批量订货的方式,这样既可以节省采购时间成本,批量采购的方式还可以取得优惠价格。D类物料通常是指价格高昂的固定资产,如生产设备、模具等。这类物料不需要设立安全库存,有需求后再安排采购。

对于不同种类的MRO物料,需要建立合理的并且有针对性的采购流程来保证物料的正常供应。我们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对于那些已经设立安全库存并且已经具有采购信息的MRO物料应由专门的计划人员在MRP系统里做好需求计划,采购人员按照需求计划向指定供应商下订单,其中物料的价格是与供应商协商后在某一个时段的协议价格,在每次采购时无须临时询价和谈价。

(2)对于无采购信息的新物料,使用部门在系统中向采购部提出MRO物料采购需求,需求必须包括品名、型号、技术要求和需求时间等信息,采购部根据上述采购信息向供应商进行询价、比价、议价。新物料的询价应首先考虑现有合格供应商,如现有的供应商无法提供所需要的MRO物料,则需要开发新的供应商,新供应商的来源可以通过网络、专业杂志期刊,或源自公司内部技术部门的推荐,也可以是参加各种专业的展览会获得的供应商信息。

相应的MRO物料供应商开发流程如下:

第一,首先由采购部、MRO物料使用部门和技术质量等相关部门成立评估小组并制作新供应商开发计划,计划包括开发零件的名称,每个部门的职责,开发新供应商每一个环节的完成时间节点等信息。

第二,制订了供应商开发计划以后,采购部向供应商索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等相关文件,并了解主要供应商员工和技术参数,厂房面积,生产特点,主要生产和检测设备,生产能力,主要客户,主要产品和产品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并对上述供应商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然后,将真实信息汇总入“供应商基本调查表”归档。C类MRO物料因价值较低,其供应商可直接列入潜在合格供应商名单;A、B类产品则需组织技术开发部、质量部等有资质的人员成立评估小组,确定日期来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内容包括质量体系管理能力,实物质量,财务状况,新产品开发能力,工艺状况,交付及售后服务能力等审核项目,审核由评估小组共同完成。

第三,审核完成后,评估小组形成审核报告交采购部。对于审核中的不合格项发放整改通知书,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列入潜在供应商名单,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供应商则取消其资格。

第四,评审小组根据审核的结果选定试样供应商,并向供应商索取样品。对于那些价值较高的物料与供应商签订产品试制协议或者保密协议,并安排打样,进行产品试样和工艺符合性的确定,其后是小批量的生产试用。通过产品认可的供应商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五,采购部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调查表、供应商产品明细和价格、质量协议、保密协议、供货协议、价格协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证书等信息。

在新供应商开发完成以后,采购部门就可以根据一般的采购流程进行物料的订购了。通常来说,在现有合格供应商不能满足需求时应选择开发新供应商。但是如果现有的合格供应商发生质量问题并且限期整改未通过,或者是现有合格供应商无法满足降价或者服务要求时同样也需要开发新供应商。

(3)除了以上介绍的两种物料采购流程,在企业中还需要建立一个固定资产采购流程,即招标采购流程。在招标采购中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需向高级管理层或者股东提交购买申请和预算,待高级管理层或者股东方批准采购之后,采购部与资产管理部门准备竞标文件并向目标供应商发放,竞标文件分为两大部分——技术部分和商业部分。技术部分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供,包括所购资产的技术要求、参数、验收标准等信息,商业部分由采购部提供,包括投标规则、供货条件、服务条款等。采购部门主要负责竞标文件的跟踪,协调供应商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之间沟通,安排供应商提问和解答。在收到供应商的报价后,采购部门分析商业条款,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则分析技术条款,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选定供应商。由于固定资产往往涉及较大的资金和风险,因此应首选现有合格供应商,若需要开发新供应商则要严格按照新供应商开发流程,并且在必要时对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而且必须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所有的技术资料编写和技术条款分析。采购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对交货进度进行监控,保证所采购的高价值固定资产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交货。在付款方式上,对于固定资产的付款条件应尽量争取验收后付款或者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以减少付款风险。

建立合理和有针对性的MRO物料采购流程对于生产制造型企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不仅降低了采购成本,在规范流程和提高物料质量、按时交付等方面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MRO物料采购作为企业正常运作的重要供应链环节,需要相关人员对供应商质量、价格和采购流程进行定期维护以保证低成本和高质量物料供应。

参考文献:

固定资产管理协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固定资产;购建;控制

一、引言

固定资产作为社会生产最基本的条件和手段,在社会大生产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具有投资大、回收期长、对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有着深远的影响等固有的特点。固定资产的购建直接影响企业投资当期的资金周转和未来经营业绩、获利能力。因此必须在固定资产购建业务发生前对其进行周密的论证、计划和控制,以保证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益。

固定资产购建包含两种具体的情况:一是为满足单位发展的具有战略意义的固定资产,这要求在单位发展战略指导下,决定固定资产投资预算;二是为了满足单位生产经营需要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或添置,这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投资和进行投资预算。

二、固定资产购建方式

(一)直接采购固定资产

这种方式下又可分为两种具体的情况:一是购置后直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是购置后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首先这种方式下采购部门应根据经审批后的请购单进行采购,采购的重要环节(如询价、议价等环节)应当公开透明,必要时还应采用招标方式进行,招标时应综合考虑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因素,不能将价格作为唯一的因素。其次要签订购货合同,并确保合同条款公平合理、内容完整。如有技术方面的特殊要求还应签署技术协议作为合同附件。技术协议应有单位主管技术工程师或类似人员的签名,确保设备各项参数准确无误。合同样本最好经法律顾问过目,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规范,最大限度维护单位经济利益。第三合同应连续编号,签订后除给供应商、采购部门外,财务部门应留存一份,以便于货款结算,控制付款进度。另外,预算外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应事先告知财务部门参与合同的起草,以便于安排资金。设备到货后技术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核对设备型号和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规定相符,核对设备到货清单所列随机备件及专用工具是否与实际数量相符。

(二)建造固定资产

建造方式增加固定资产一般要通过以下步骤进行:

1、工程项目前期论证。包括项目的初选、可行性研究、以及评估和决策。通过一系列前期的论证分析,明确投资的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实用性、安全性。为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工程勘察与设计。工程技术部门应依据单位未来业务发展的要求拟定基本的设计原则、设计规模及技术参数等,经相关决策部门进行确认,然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设计,其中工程设计内容应包含施工规范、检验标准与操作保养方法等事项。以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单位使用的要求。保证固定资产的投资效益。

3、工程预算。工程技术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根据工程设计内容详细计算工程材料数量、设备及人工费用,并编制工程预算。为工程招标和发包提供依据。

4、招标和发包。工程技术部门应依据核准的《请购单》内容或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搜集各类设备及工程建造厂商的相关资料作为工程发包时询价对象选择的参考。发包时应通知至少两家以上合适的建造厂商报价,并汇总整理工程报价资料,通过比价、议价等公开招标的方法进行发包作业,确定合适的建造厂商。

5、签约。工程定标后应及时与建造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合同书中应详细列明工程名称、工程内容、施工工期、合同价款、付款办法、验收规定、逾期责任、终止及解约、保证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的合同文本除相关工程技术部门之外财务部门应留存一份以控制付款进度。

6、工程材料采购。工程材料采购环节和直接采购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基本相同这里不再赘述。只是购货订单的清单应交施工部门,以便确认订货符合施工要求。

7、建造管理和监督。建造管理和监督过程是保证工程质量最核心的内容。在该环节技术部门应协同有关单位协调工程施工的配合事项,以便工程顺利进行。同时要协同工程监理部门对工程进度、用料控制、工程品质(包括隐蔽工程)进行核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工程施工期间技术部门要协同安全部门做好工地管理,要求按规定设立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施工安全。对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落后的情况,工程技术部门应跟踪调查建造商或施工部门出工人数、技术能力、设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及时催促其赶工以避免影响整体工程进度。如遇施工品质不良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反应。如遇追加或减少项目,应及时和建造商协商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做好相应记录作为结算依据。

8、验收。在验收环节首先要明确验收标准;其次要加强工程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再次要明确验收工作程序。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补救措施,并明确责任,分类处理。

9、后续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应及时开展各项资产的清查工作。主要包括各类会计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以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一般适用增加大型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单位请购部门应依据实际情况确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并报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经办人员应及时与出租固定资产厂商(或租赁公司)签定租赁合同,发出订单。租赁合同内容须经法律顾问审查,以便最大限度维护单位权益。并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按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财务部门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进行确认和初始计量。租赁合同期满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守租约,妥善处理后期事项。如合同规定了单位有低价购进的选择权,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共同商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选择最有利的方式处理租赁资产,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结束语

以上论述只是一般的控制要点,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本单位和固定资产购建项目本身的特点将一些控制要点进行合并或增加一些控制点,灵活加以运用,以降低在固定资产构建方面的风险和成本,保证本单位资金使用效率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辛茂荀.内部控制实务[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