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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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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

由于生产规模以及资金积累的限制,我国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而且缺乏良好的融资环境,面临融资的危机。因此需要通过国家财政政策扶持,带动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采取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统一规范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及服务

税收政策主要通过直接和间接优惠两种方式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三种,中型企业采用5%的优惠税率,小型企业采用10%税率,而微型企业采用20%税率。让不同程度的中小企业享有不同程度的税率优惠,更加公平。同时现阶段,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的现象常常出现,中小企业常常需要应付这些种类繁杂的税费项目,耗费了许多的精力。改善税收服务体系成了重要的任务。良好的税收服务可以降低中小企业涉税成本,鼓励中小企业主动进行纳税。

2.完善环保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如果在生产中购置相关的环境保护设备,在交纳增值税进项税额时给予一定的优惠。中小企业采用可再生资源作为原材料的产品,应给其免税等优惠政策,可以提现国家对环保的支持。对于高能耗的中小企业,应采取惩罚性税收,促进企业进行技术革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科技型的中小企业除了给予相关科技成果的收入免税优惠外,还需要在进行科技创新的研发过程中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发明在进行转让的时候,可以免除或减少税收,这样可以无形中鼓励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3.鼓励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的融资离不开信用担保机构。目前只有小部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有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应该扩大这种优惠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也要对其所得税实行税率优惠。不同地方财政机构可以先进行部分所得税的减免,、减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利于中小企业进行融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避免风险就需准备风险准备金。税前提取风险保证金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信用担保机构一部分风险,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成功率。

二、优化财政支出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1.增加中小企业财政补贴,扩大各类专项基金规模、

财政补贴直接对中小企业进行财政支持,针对性强,比较注重财政补贴对象和方式的选择。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将就业补贴、科技补贴、创业投资补贴、出口补贴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对于能够提供许多就业机会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财政补贴。中小企业通过科技创新研发的新产品和新工艺,对于这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财政补贴,鼓励高科技人才到中小企业工作。外向型的中小企业也给予出口产品的财政补贴,利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出口,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对于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有助于企业做大、做强。

目前各类支持中小企业的专项基金都对中小企业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总体而言,总量规模小,财政政策对中小企业的作用还未完全发挥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中小企业各项基金的投入应保持一定的增长速度,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力的财政支持。

2.通过政府采购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与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小型企业所带来的影响日益增大,同时面临着许多阻力,面对这种情况,许多国家都从不同方面对这些发展中小企业进行帮助,如财政补贴、融资方面进行帮助、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等等,这个政策的实施极大促进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在这个过程中也应该完善整个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建立一些相关的法律使其规范化,完善采购服务的基础平台,与此同时放低对这些中小企业要求,在融资方面也给予帮助,鼓励其走向专业化和不断创新、快速的发展。

3.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设立相关政策性银行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常会陷入融资难的困境。通过国家财政的支持,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担保,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初期资金周转问题。各级财政通过出资持股等形式为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开办了一部分具有政策性的信用担保机构。这批机构重点担保具有高科技、环保型或外向型,具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支持也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中,便于财政完善这些企业担保资金补偿机制。

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是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问题的最好方法。以国家作为后盾,通过各种融资手段,以优惠利率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等融资方式,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当中小企业走到成熟期,政策性银行可逐渐减少对它的支持力度,转变为其提供非融资类的服务。

三、结语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劣势,在市场竞争中会面临许多难题难以解决。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离不开财政政策的作用,发挥财政这只“有形之手”,才能使得中小企业得到快速成长。

参考文献:

[1]邓文勇:公共财政理论与实践,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

[2]萨缪尔森.经济学:第16版[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一)发展低碳经济可以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发展观

中国有着丰富的紫檀资源,但是在人口基数上的劣势使得人均资源排名在世界上处于较少的地位。为了应对这种现状,低碳经济概念的提出和发展就显得很有必要。目前,我国的基本能源结构仍然是以煤炭等化石能源作为主体,这些化石能源的碳排放量十分巨大,因此对当前的环境造成了比较大的影响。目前国家想要实行节能减排的政策,就必须先从改善能源结构出发,在能源使用的过程中较多地使用一些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和太阳能等,依靠这一行为从根本上对碳排放进行限制。

(二)发展低碳经济可以改善居民生活条件

人们的生活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当前环境的影响。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目前在北方城市频繁出现的雾霾天气,在雾霾天气的影响下人们的健康状况受到威胁,出现了很多呼吸道方面的健康问题,空气污染也因此成为目前环境问题中的重点问题。这也是我国目前将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作为发展基本目标的重要原因之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发展低碳经济的方式入手解决当前的经济发展问题和环境问题,从而起到改善经济发展和民生的效果,这是目前我国经济工作和环境工作的主轴。

二、现行税收政策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存在问题

(一)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不合理

当前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仅仅限于矿产品和盐等资源,对于森林资源、土地资源和海洋资源等一些稀缺资源还没有纳到征税范围内,这就很容易导致稀缺资源不注意资源保护而被被滥用。而且,目前资源税征收的主要形式是以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纳税产品的销售量或自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于企业已经开采但是还没有销售或者没有使用资源在监控方面不重视,这就在一定意义上变相的鼓励企业对资源滥采。另外,当前计税当中对资源实现从量计征的方式很难对资源税的级差调节功能有效体现,造成在实际的资源税中所对应的税价格不够灵活。当企业的税额比较低的情况下,不仅很难对资源的稀缺性有效反映,并且也容易造成对市场价格的扭曲和不合理,资源的应用效率非常低,不利于低碳经济的正常发展。

当前的消费税征收范围中,包含了成品油、橡胶制品、鞭炮焰火、香烟制品以及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和环境资源密切相关的应税消费品,但从蓬勃发展的制造业来看,消费税征收物品的范围还是小了一些,一些对环境污染有较大影响的商品也应该纳入这个征税范围,如一次性电池、化肥制品、煤炭以及白色垃圾等,要积极利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起到对环境污染行为的约束引导作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善

税收优惠政策指的是在税收过程中对某种行为进行鼓励和引导的政策,一般来说它往往能够对于资源的开发在应纳税额中进行优惠,但是这仅仅只是在税收价格上进行优惠,形式比较单一;从税收优惠的覆盖范围来看,主要就是对企业的节能减排行为加强了关注,并且对于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开发以及低碳经济发展中所需要的技术研发应用等项目中的优惠力度并不足以起到引导的作用。另外,税后优惠政策中涉及到的政策还比较少,这种现状使得税收政策体系化难以实现,从而降低了税收政策和发展之间的协调作用。

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和税收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收在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调节作用是无法忽视的。所以在制定税收政策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同时通过在具体税收政策方面的调整对企业进行低碳经济发展方向的引导。比如在某些领域对利用新能源的企业降低税率,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高税率的政策,从而鼓励和引导企业转变为低碳经济发展的形式。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罚款等形式对企业高污染高风险的行为进行限制,将资金用于改善地区整体低碳经济发展态势,从而促进全社会的低碳经济进一步发展。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1、在财政政策上向低碳经济发展有所倾斜

低碳经济是经济发展转型的发展方式之一,因此相比于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有着更大的前期投入和更多技术方面的支撑。低碳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技术研发周期往往较长,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对企业而言可能难以承受,这就需要政府利用“看得见的手”进行介入,政府通过投入财政预算等方式对企业研发及新技术进行补贴,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实现低碳经济的循环发展,加强对环保科技的研发。

2、实行绿色的政府采购模式

政府的各项采购也是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要多采购一些绿色低碳的产品,从而为绿色低碳产品的生产提供更多的动力和更大的空间,政府要在社会采购方面进行积极引导,从而使得全社会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能有更加自觉的意识和更加良好的发展前景。

3、在财政补贴上对低碳经济有所照顾

财政补贴是政府促进某项产业发展的重要措施,随着经济的发展,越累越多的财政补贴项目出现在政府预算当中,因此政府要对低碳发展的项目在财政补贴上进行倾斜,如新能源的研发和应用,节能产业的低耗能化处理以及对参与研发的科研人员进行适当补贴,从而增强低碳发展模式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从而实现低碳发展在企业和社会中的全面铺开。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我国是农业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发生的自然灾害给我国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据统计,20世纪50年代为480亿元, 70年代为590亿元, 90年代以后,年均已经超过1000亿元(王国敏,2005)。21世纪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急剧上升(如表1所示),2001至2010年十年平均高达2861亿元,2008年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1752亿元,是新世纪以来的最高值。

为了增强自然灾害抵抗能力,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对大江大河的治理,拦洪蓄水等, 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农业抗灾体系。 一是建设了一批大中型水利工程,到2010年底全国有大型水库422座,蓄水总量2091亿立方米,对水资源季节、区域分布不均起到了一定的缓解作用。二是加大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2010年新建、维护小型水源工程17.2万处,改善灌溉面积1360.1万亩,新增节水灌溉工程面积885.1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8396.4平方公里,有效地增强了农业抗灾能力。三是建立了农作物植保体系,对各种农作物病虫害起到了一定防治作用。四是逐渐完善了农业自然灾害的预报体系。但是,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中环境污染的加剧,以及对自然资源的过度掠夺,使得农业自然灾害呈现出新的特点,表现为:大灾次数增加,小灾次数减少;面积和强度加大;发生周期缩短。从表1可知,从2001到2010年十年间,农作物年均受灾面积为3564.3万公顷。与受灾面积扩张、强度加大相对应,自然灾害发生的周期也越来越短。农业自然灾害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的稳定发展。

二、我国财税政策在农业自然灾害防御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财政在农业投入方面严重不足,导致抵御农业自然灾害的基础设施建设缓慢 由于大江大河、农田水利改造等抗灾基础设施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它们的治理、改造需要巨额财政资金投入。但目前我国财政在这方面的投入却严重不足,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虽然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的总量处于增长的趋势,由1990年的307亿元上升到2008年5955亿元,增长了17倍,但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却没有多大的变化甚至呈现下降的趋势。从1990年的9.4%下降到2005年的7.9%,近几年稍有回升(2008年为9.5%)。显然,微薄的财政投入,对于庞大的农业设施抗灾体系的改善来说,犹如“杯水车薪”。 财政农业投入的短缺,产生以下方面的负效应:一是农田水利设施基本带病运行,二是排灌设施逐年弱化。从而导致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下降。

(二)中央财政支持下的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建立,巨灾风险转移制度不健全 农业保险的原理是大数法则,如果要有效地分散风险,则需要有足够多的风险单位投保,反之则会由于风险过分集中,导致保险公司无利可盈,农业保险无法经营下去。我国农业保险是从1982年正式恢复的,但由于缺乏财政的有利支持,基本上处于一种明存实亡的状态。2004年我国在部分地区如江苏、新疆、四川等试点,实施以省级财政补贴为主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后,农业保险得到一定发展;2007年中央财政第一次对农业保险给予补贴,承担的农险保费补贴比例为25%,选择6省(区)的玉米、水稻、大豆、棉花、小麦等5种主要农作物开展补贴试点;2010年已经覆盖了全国主要的粮油棉产区和畜禽主产省,试点险种新增加了育肥猪保险和森林保险,中央政策性险种扩大到了9个。但从总体来看,农业保险的供给与其需求相比,还远远不能满足,且灾后保险补偿占农业灾害经济损失的比重仍微乎其微。如在2008年雪灾中造成经济损失1516亿元,保险赔付仅为16亿元,占损失比例的1%,而世界上其他国家同类灾害中保险赔付超过30%。这说明我国保险赔付比率低、覆盖面窄及巨灾风险机制缺失等一系列问题非常突出。

由于农业保险的发展存在市场失灵,需政府来弥补,但我国政府在这方面却存在缺位现象,即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较少,这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重要原因之一。全球许多国家都建立了政府支持下农业保险体系,如实行强制性农业保险;对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和投保农民给予补贴;实施再保险;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等。日本财政给予农业保险15%的补贴,在特大灾害发生时财政负担80%~100%的保险补偿。但我国目前除了对经营农业保险公司减免营业税外,基本上没有其他专门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

(三)政府在农业灾害损失中直接补偿的作用非常有限 农业自然灾害管理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且农业灾害损失是一种突发的意外损失。因此当自然灾害发生后,在灾害损失的补偿中,政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政府在补偿金额方面却相当有限,只占灾害损失的很小一部分,且财政补偿还是以传统灾害救济方式为主。从表1可知:一是财政救灾支出占灾害损失的比重非常低。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年均损失2851亿元),但财政救灾支出占灾害损失的比却非常低,2001至2010年平均比例仅为3.09%,最高为2009年的5.5%;二是财政救灾支出占GDP比重不稳定。2001年为2.02%,之后又出现下降,2009年仅为0.75%,2008年是特殊的一年,达到3.92%。虽然救灾支出的多少与当年的受灾损失程度有直接关系,但也反映出我国救灾支出缺乏稳定性,同时救灾支出的增长速度在某些年份甚至出现负增长。这足以证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已难以继续成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的主体,其在农业自然灾害损失中的分担作用和地位已经非常有限了。

(四)当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税收政策的不足 虽然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在减轻农业自然灾害方面,税收优惠措施在各个税种中有一定体现。但是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不成体系,比较零散、不明确,而且在防灾、抗灾、减灾方面的总体支持力度还不够。具体如下:

(1)没有形成完整的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体系。现行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主要分散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单个税种中,如在《资源税暂行条例》中,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酌情予以资源税减免;又如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水灾、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等。这些税收优惠措施对自然灾害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轻的作用,但自然灾害是影响经济发展的一种特殊情况,应当制定一套较完整的针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体系,以便在自然灾害发生时能有效执行。

(2)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方式较少。目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损失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有冲减应税收入(所得)、直接减免税和捐赠扣除,除些之外,其他方式很少,但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税收优惠的方式却非常多,如退税、投资抵免、亏损弥补等。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方式还是比较单一。另外现行对于先进的防灾救灾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的使用,国家也没有颁布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且税收政策对防灾救灾先进技术和物资设备的支持力度也不大,这非常不利于灾前的预防。

三、建立与完善应对农业自然灾害财税政策的措施

(一)加大财政抗灾农业基础设施资金投入,增强农业抗灾能力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防灾工作的主要内容,只有做到有备才能无患。当前应加大财政在小流域水利防洪能力建设、骨干排灌水利工程老化失修、除险加固、修复水毁工程等方面的投入,以不断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基础设施,使抗灾基础设施建设有一个长足的发展。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在出现灾害时调动多方力量,力求使灾害的损失最小。在抗灾方案上,应坚持以预防为主,力争化大灾为小灾,化小灾为无灾,把自然灾害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二)建立与完善政府、市场共同作用的农业灾害救助体系 政府作为众多公共资源的拥有者,在农业灾害发生后,对救灾物资的调动较为迅速和集中,有利于优先扶持和保证社会的弱势群体,较好地满足灾害补偿的公平目标,因此政府理应成为救助的主力军。现行政府灾害救助主要有财政补贴、民政救助、贴息贷款三种方式。但目前的问题是,这些救助方式仅仅是“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殊救助,尚未形成长效机制。针对灾害发生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特性,为克服这种高度不确定性给经济和社会所造成的冲击与影响,因此应急需对这些救助方案进行细化,提出长久可行的可操作性救助方案,进而以文件的形势固定,上升为农业发展政策体系。以增强政府在灾害管理投入方面的计划性和预见性。

完善农业自然灾害救助体系,除了发挥政府的兜底作用,还应引入企业、市场化的救助方式。首先要进一步健全 “龙头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建立农业生产者与企业灾害损失共担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农业灾害救助过程中的作用,分担财政救助压力。其次可考虑农产品生产风险基金的建立,这样既可以起到遭遇自然灾害后的救助作用,也可在农产品价格不稳定时、农业生产者出现亏损时给予一定补偿。第三,进一步推广并完善农村金融支撑体系,引导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农业灾害救助专项贷款业务,从而发挥金融机构的杠杆作用。

(三)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农业保险政策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其保险水平和标准离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赔偿的要求还有很长一段距离,需要继续加以完善。现行中央财政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还有明显的不足:一是补贴范围窄,补贴品种少。虽然在2010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覆盖了全国主要的粮油棉产区和畜禽主产省,试点险种新增加了育肥猪保险和森林保险,中央政策性险种扩大到了9个。但区域性特色农业的保费补贴相对来说范围窄、覆盖面不全。如云南的烤烟、广西的甘蔗等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支柱作用的特色农业仍未纳入中央财政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中。二是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缺乏长效机制。2005年以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虽然对参保农户的保险费给予了一部分财政补贴(有的补贴50%,有的补贴35%),但是试点如果全面铺开以后,财政补贴的压力必然增加,而中央的财政扶持手段和力度仍不明确,没有任何有关的政策期许和支持承诺,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巨灾补偿基金和农业再保险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巨大灾害,需要巨额赔偿时,地方财政的力量也是非常有限。因此,虽然中央要求积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但由于缺乏中央的支持,许多地方政府坐等观望,这也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尽可能扩大范围,让更多的农业品种和更多的农民受益,这样对于政府在一个更大的范围里平抑风险,提高财政补贴资金效率起到一定作用。另外,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仅仅是保成本,以后在逐步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同时下一步要对农业承保机构的进行财政补贴,包括业务费补贴、巨灾风险补贴等。

(四)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提高抵御灾害的能力 与其他国家不同,具有分散巨灾风险体系的再保险机制目前在我国仍没建立。如果巨灾一旦发生,承担农险业务的经营机构将受到严重打击,有些公司可能会一夜间倒闭,而农业保险业务也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必须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以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农业巨灾风险分散体系建立的主要内容就是要设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它是全国巨灾风险基金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采取财政拨款和财政补贴方式建立专项基金;二是政策性保险机构发行巨灾风险基金债券,以提高巨灾风险基金储备能力;三是地方政府每年拿出部分支农资金和救灾款,专款专用,充实后备;四是从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结余中,拿出部分充实到巨灾风险基金。巨灾风险基金的使用:此基金是用以应付特大农业灾害发生而积累的专项基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首先支付农业保险公司超赔部分,这是主体。除此之外,此基金的一小部分还可用于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如通过兴修水利设施来预防洪涝和干旱的发生;支持研究机构分析我国农业灾害发生规律,为建立农业风险预警系统提供科学依据以及通过疫苗注射来预防禽畜传染病的发生和扩散等。

(五)完善应对农业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 首先,要扩大应对自然灾害税收优惠范围。从税种上看,自然灾害的发生对绝大部分税种的收入如所得税、财产税、流转税等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建议有关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优惠范围应尽量扩大到所有税种。另外还可适当下放有关农业保险业务税收减免权限,扩大农业保险免征范围,对农业保险机构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

其次,增加应对自然灾害税收优惠形式。可考虑根据自然灾害种类、级别等,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即将现行的捐赠、直接减免两种方式扩大到延期纳税、亏损弥补等;另外对捐赠、金融机构贷款等适当放宽税收政策。如应允许捐赠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金融机构给予自然灾害地区的贷款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样一方面灵活应对自然灾害影响,另一方面将资金和技术较快吸引到受灾严重的地区,可尽快消除灾害影响,恢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三,应实施对应用防灾救灾新产品、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我国现行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已颁布了相关的税收政策优惠,但是对防灾救灾产品、技术的应用还没有给予税收支持政策,应尽快实施对应用防灾救灾新产品、技术的税收优惠措施,以通过这方面的税收优惠的实施,使企业广泛采取防灾救灾的新技术、新产品,这样可在自然灾害发生时,大大降低其破坏程度。

第四,建立专门防灾、救灾税收制度。如果每次自然灾害发生后,都由财政预算负担,导致财政压力加大,从而影响财政收支的稳定性。遇到巨灾时,还会有国际借贷,这会对整个国家的财政支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由于我国自然灾害发生频繁,造成经济损失巨大,因此建议构建一套在自然灾害发生时便于实行的税收政策体系。另外从民本思想出发和民生财政考虑,国家应与时俱进,开征灾害税,为平衡税收、减轻纳税成本以及便于税收征管等,建议灾害税作为附加税种,从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附加征税,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强对灾害税的宣传和纳税征管,从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防灾、救灾财税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崔佳:《农业自然灾害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研究》,《农村经济》2006年第12期。

[2]杨京钟:《让税“走在自然灾害前面》,《中国财经报》2008年第7期。

[3]祁毓:《财政支出视角下我国自然灾害救助体系构建的建议》,《经济研究参考》2008年第24期。

[4]苗崇刚、侯建盛:《建立我国地震灾害资金补偿机制的思考》,《中国地震动态》2007年第2期。

[5]聂峰:《探索我国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救助的新模式》,《农业经济》2008年第5期。

[6]朱晓冲:《建立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经济纵横 2008年第7期。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业企业技术创新;财政补贴;税收优惠

引言

2019年底,湖北全社会R&D(从事科研与试验发展活动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投入经费至957.9亿元,将近1000亿元,相比上年增长16.5%,在所统计省(市区)中名列前10。湖北科技创新规划多项指标实现大幅提升。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与其它较发达省(市区)相比,湖北省科技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了解湖北省农业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现状,加强相关执行机制和制度建设,以技术创新引领全面创新就显得至关重要。

1文献综述

财政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应的比较分析在学界也引起了关注。在税收优惠与财政补贴的效果对比方面,江静[1]通过地区层面和行业层面的实证分析,表明对于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来讲,财政直接补贴与税收优惠的创新活动激励截然不同。李浩研[2]比较分析了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2种政策效应,指出应通过协调财政直接补贴和税收优惠2种,实施差异化的政策来驱动创新。利用上市公司的微观数据,柳光强[3]表明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对新能源、信息技术产业的影响存在差异。以新兴产业上市公司作为数据样本,柳光强[4]实证检验表明,对于不同的行业和不同激励目标的政策效应存在差异。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策2个维度,宁靓[5]基于山西33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据,表明财政政策与税收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效应大小有所不同。国内外研究对于财税政策如何改进以最大程度地实现促进创新并没有得出有力结论。且对实际情况的应用联系欠佳,尤其是针对我国某一省市的具体现状进行的分析较少,不能得出切实可行的改革建议。由此得出本研究主要内容,旨在以前人研究为基础,继续实证检验得出财税政策对农业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

2模型设定、变量选取与数据说明

2.1模型设定

将政府补贴、税收优惠作为解释变量,农业企业研发投入作为被解释变量,选取资产负债率、企业规模、股东权益收益率、企业年龄为控制变量建立基准模型:RDit=β0+β1subit+β2taxit+β3Xit+μi+λt+εit(1)式中,i为不同企业;t为时间;RDi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农业企业研发投入;Xit为控制变量,包含资产负债率、企业规模、股东权益收益率、企业年龄等;ui为个体固定效应;λt为年份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扰动项。对以上公式采用双向固定效应进行参数估计和回归。

2.2数据及变量说明

本文参考刘丽莎[6]等研究方法,剔除了与本文相关指标缺失的企业数据;剔除了ST类上市公司数据;实际税率>1或者<0的农业公司,作为异常值剔除。经过以上处理,最终得到湖北省65家上市公司2014—2019年面板数据。所有财务数据及相关数据均来源于RESSET金融数据库和国泰安数据库,其它变量指标和数据分析结果均通过软件Stata15.0运行完成。

2.2.1被解释变量

研发投入(RD),参考程曦和蔡秀云[7]研究方法,以企业研发投入的对数值作为衡量指标。

2.2.2解释变量

政府补贴(sub),以研发补贴数值的对数来衡量。如果政府研发补贴的系数显著为正,则研发补贴可以促进企业创新;税收优惠(tax),借鉴以往文献的做法,计算所得税实际税率=所得税税费用/息税前利润,税收优惠幅度以所得税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的差来衡量,以显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2.2.3控制变量

选择以下变量进行模型建立。股东权益收益率(roe),选取加权的股东权益收益率作为公司盈利能力的测量变量。公司规模(size),本文依据陆国庆[8]的研究成果,以公司总资产的对数值衡量公司大小。公司年龄(age),用观测年份减去公司成立年份算得,取该值的对数作为控制变量。资产负债率(lev),衡量企业的资本结构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

3结果与讨论

3.1基准回归结果

表2中列(1)、(2)为不控制其它特征的结果,列(3)为最小二乘法(OLS)的回归结果,列(4)为双向固定模型下的基准列回归结果。关注列(4)所报告的基准模型回归结果,核心解释变量sub的估计系数显著为正。sub的系数表明政府补贴每提高1%,将导致研发投入增加14.6%,表明政府补贴对研发投入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财政补贴作为农业企业总利润的一部分,尤其是政府的科技专项补贴可以增加企业现金流量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而税收优惠的系数不显著为负,说明税收优惠对农业企业研发投入可能存在抑制作用。再观察列(1)和列(2),在不加入一系列控制变量时,政府补贴对农业企业研发投入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税收优惠系数不显著为负。列(3)采用的OLS回归结果也显示了这一结论的稳健性。从控制变量来看,size系数显著为正,说明其对农业企业研发投入有明显的促进作用。lev系数显著为正,同样说明lev对农业企业研发投入有正向的促进作用。这说明农业企业关于研究开发投入的决策,很大程度上与年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企业规模大小紧密相关。roe系数不显著为正,说明roe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不显著。age系数不显著为负,说明其对企业研发投入可能存在抑制作用。

3.2进一步分析

之前考察了税收优惠与农业企业研发投入二者之间的关系。实证结果显示,变量tax的系数为负。根据吴松彬[9]的解释,这可能是税收优惠与农业企业研发投入存在一种非线性关系。为了验证该假设,引入税收优惠(tax)的平方项,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显示税收优惠其平方项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税收优惠与研发投入之间存在着显著U形关系。可能是企业的创新产出具有一定滞后性,即当期R&D税收激励并不会当前发生效果,即税收优惠长期内对创新产出具有一定挤入作用。这意味着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进一步优化。

3.3稳健性检验

列(1)~(3)中的稳健性检验使用了0.1、0.5、0.9的分位数回归,通过分位数回归表明,研发补贴显著促进了全样本农业企业的研发投入,验证了双向固定效应回归模型的稳健性。列(4)更换被解释变量衡量研发投入的指标,将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代替模型(1)中的研发投入,并同样采用双向固定模型,对模型重新进行参数估计。从表4可看出,各项主要解释变量回归系数显著性均没有出现明显的变异,且系数的符号方向也未发生大的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结果的稳健性。

4结论与政策启示

选取2014—2019年湖北省65家农业上市公司数据,建立双向固定效应模型,研究发现,政府补贴显著促进了研发投入;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显著为U型。可能是企业的创新产出具有一定滞后性,即当期R&D税收激励并不会当前发生效果,即税收优惠长期内对创新产出具有一定挤入作用。这意味着现有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进一步优化。相对应的政策启示如下。加大财政投入,实现财政科技投入结构优化升级,科技事业的提档升级,离不开财政“真金白银”的投入支持。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湖北省近年来企业科技支出中从农业企业R&D经费来源的结构来看,呈现出结构不均衡的格局,来自政府的投入资金过少。可以通过对政府采购、优惠、补贴等多方面财政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化管理,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审计,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科技创新投入的农业企业和政府信息,实现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共同监督和数字化管理。完善科技人才开发机制,均衡人力资本投入。如,以湖北省高校和科研组织为平台,知行合一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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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低碳经济;财税政策

[中图分类号] F124.5;F810.4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1)10-0076-03

低碳经济的概念首先是由英国提出的。低碳经济的实质是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结构问题,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也就是依靠科技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来减缓气候

变化[1]。

一、国外低碳经济发展及其财税政策

(一)德国低碳经济发展及其财税政策

德国国内能源匮乏,降低能源消耗和优化能源结构是德国历届政府能源政策的核心。2010年上海世博会展示了德国对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和创新,不管是零排放汽车等大物件还是剪草刀等小物件,都能够体现出德国对低碳经济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

低碳经济是在循环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德国在循环经济发展方面制定实施了很多有益的财税政策。首先,德国对国内兴建环保设施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其次,德国建立了专项基金,提供优惠贷款。通过建立专项基金,对能够减轻环境污染的环保设施给予贷款,一般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偿还条件优于市场条件。再次,德国进行了生态税改革。据资料显示,德国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征收了260%的燃油税,远远高于美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2]。德国在1990年就导入了碳税,比最早导入碳税的荷兰只差9年;另外,为了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碳排放量,还调高了能源税收;对矿物质、天然气、电等都加征了生态税;最后,实行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照顾工业和农业生产以及鼓励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德国对农林、采矿、建筑、供水、电力等行业的企业用电和取暖,生态税率优惠高达40%,对于地方公共交通,使用天然气和生态燃料的交通工具,生态税率优惠高达45%,对于农业生产使用的燃油,免征生态税[3]。此外,对清除或者减少环境危害产品的企业,可以免缴消费税,只需交纳所得税;还可以享受折旧优惠[4]。

(二)美国低碳经济发展及其财税政策

美国是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在降低碳排放量、开发新能源方面,最早在1978年,美国就出台了《能源税收法》,规定对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所付金额进行抵免,对于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和潮汐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也予以抵免。目前,美国CO2的排放量比20世纪70年代减少了99%,空气中的CO减少了97%[5]。

为了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美国把实行“绿色”财政刺激措施作为向低碳化转型的重要战略。美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采取的财政政策主要是财政补贴政策和购买性支出政策,尤其是金融危机之后,美国大力支持新能源的研发。2009年8月,奥巴马政府宣布拨款24亿美元,用于补贴新型电动车及其电池、零部件的开发。美国政府提倡政府优先购买,规定几乎所有的州政府都要优先购买可再生资源材料,对没有按照规定购买的行为则会处以罚金,以此开发可再生资源的市场,并鼓励新能源的开发和资源的再循环利用。

为保护环境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美国制定了相关税制。首先是税式支出。奥巴马政府在2009年2月17日正式通过了“美国再生、再投资法”,大约有580亿美元投入到环境和能源领域,其中直接税式支出171亿美元,占29.48%[6]。其次是实行燃油税。美国为了鼓励广大消费者使用节能型汽车,减少汽车废弃物的排放实施了燃油税。最后是税收优惠。美国采取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从碳减排、可再生能源、节能、鼓励出口等方面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①鼓励碳减排的优惠;②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生产和利用给予税收优惠抵免;③鼓励替代能源开发利用的优惠,如生物柴油和可再生柴油抵免,延长和调整替代能源抵免,机动车能源转换装置抵免;④鼓励提高能源效率的优惠,如商用节能建筑抵免,新节能住宅抵免等,提高住宅能效利用的设备抵免;⑤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如对购买符合条件(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允许在计征州税和联邦消费税时提高扣除额,延长最低选择税的减免等,扩大对家庭节能投资的减税额度(每户上限1,500美元);⑥鼓励出口的税收优惠[6]。

二、中国低碳经济发展及其财税政策

(一)中国低碳经济发展现状

中国是世界上少有的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碳排放量以相当快的速度逐年增加。根据世界资源研究所的研究结果,1950年到2002年间中国石化燃料燃烧CO2累计排放量占世界同期的9.33%,人均累计CO2排放量61.7吨,居世界92位[7]。

中国低碳经济发展受到了许多方面的阻力。首先是中国的产业结构。目前,中国的第二产业所占比重较大,重化工企业较多;第三产业发展缓慢。中国对于钢铁的需求超过了美国和日本需求的总和,对于一些矿物质和水泥的需求也超过了美国。中国的产业结构对于环境保护极其不利,对于CO2排放量的控制也相当困难。其次是新能源匮乏。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用电器和轿车的需求直线上升,直接影响到中国成为了汽车生产中心和家电生产中心。相应的新能源匮乏,不能解能源危机,以致CO2的排放量更加不易控制。

(二)中国低碳经济发展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1. 财政政策

从财政方面来看,政府除了使用预算内的与环保项目相关的资金或者对某些企业有一定金额的支持以外,缺少一些灵活性的政策来激励市场经济在循环经济以及低碳经济方面的发展。

财政补贴政策设计存在着体制性缺陷。财政补贴对环境资源的影响很大,不适当的财政政策性补贴,会使被补贴商品的价格偏低,结果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甚至造成浪费,加重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坏,背离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目前,对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与治污的企业财政补贴仅限于少数几项间接补贴,如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缺乏有效的激励性财政补贴措施。

财政信贷政策的支持严重不足。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财政信贷优惠政策,但很多并未落到实处,效果也不太明显。此外,贷款手续过于繁杂;国家级的贷款数量十分有限,企业很难真正得到所需的足额款项。

2. 税收政策

税式支出形式单一,力度不够。税式支出形式仅限于减税与免税,国际上通行的税收抵免、纳税扣除、税收豁免、税收饶让、税收信贷、延迟支付、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等形式并未采用,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零星的分散在各个税种的税式支出力度不大,加之执行上的不利,税式支出对循环经济的作用还很有限。一些税种的税式支出,还可能对环境保护起负面影响。此外,对于如何更有效的控制污染、减少消耗的技术研发缺乏相应的支持,而且缺乏系统性与前瞻性。

税收政策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专门的环境税种,更没有开征碳税,只靠个别零星税种进行调节。而现行的排污收费政策又存在立法层次低,征管不到位;征收范围小,标准低;收费依据不合理等问题。

税收优惠范围窄。我国在新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方面没有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比如太阳能、风能、天然气、乙醇、氢电池或者节能、环保汽车等等,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

三、国外低碳经济发展财税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但CO2的排放量仅次于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位居第二。环境问题和全球变暖问题岌岌可危,中国应当跟上时代步伐,根据我国当前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发展的形势,结合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抓住低碳经济发展的机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制定相应的财税政策,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增加财政投入,优化财政支出

首先,增加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入,倡导政府购买性支出。根据各省(市)财政和低碳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通过各种途径吸引社会资金,建立专项基金,对能够减轻环境污染的环保企业给予低息的优惠贷款。积极倡导政府优先购买节能、环保的产品,否则给予一定的惩罚,实现绿色采购,发展低碳经济。

其次,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重点增加新能源、替代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技术的研发投入,通过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降低CO2的排放量,并实施跟踪研讨计划,以便于及时更改政策。重点支持产业结构转型。实践证明,对于处在同一水平、规模、总量和技术水平上的经济,产业结构不同,CO2排放量也不一样。为此,应该将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效的结合,快速正确的调整产业结构,严格的控制能耗高、污染重的第二产业的增幅,大力发展能耗低、污染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促使耗能高、污染重的企业向第三产业转型。

(二)适时开征碳税或能源税

税收具有固定性、无偿性和强制性,是费用所不可比拟的。中国应该改革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适时开征环境税收,并具体开征碳税或能源税。

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欧盟的许多国家早在

19世纪90年代就开征了碳税或者能源税,把向低碳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长结合了起来。具体见表1。

当然,碳税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一个过程,短时间内可能效果不明显。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学习美国,美国目前也没有实际意义上的碳税,但美国的科罗拉多州的博尔德是对电力生产征收的“碳税”,旧金山海湾地区八个县市的企业需要根据其温室气体的排放缴纳碳费。所以,中国可以在一些特殊的项目或者燃料使用上进行征税,利用这些小税种制造时间空隙,并制定一套完整的关于CO2税收的计划,比如碳税、碳关税、环境保护税、能源税等。

(三)拓宽税收优惠范围,加大税收调节力度

目前,我国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还很少,应该增加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税收豁免、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盈亏相抵等措施的使用。应该拓宽税收优惠的范围,增加对新型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使用的税收优惠,并加大税收优惠的调节力度。积极引导企业向低碳行业投资,重点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新能源和新技术的顺利发展。对于引进先进技术和节能减排设备的企业,国家可以根据具体的生产情况和CO2的排放量跟踪调查,进而给予免税措施,对相关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可再生资源的开发、普及以及技术研究予以投资减免、在投资退税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6]。

总之,低碳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能源和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层关系决定了我国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协调性。所以,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情况,采取有效、正确的财税政策,并配合辅助的法律法规措施,大力发展有助于整个社会发展的低碳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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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iscal Policy of Overseas Low-carbon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Its Enlightenment

Yu Yanfang,Ma Tao

(College of Management Hebei University,Baoding071002,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