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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我国保险;保险会计制度;改革;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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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 Our country insurance; Insures the accounting system; Reform; Accounting standards
前言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在股份制上市企业施行。200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顺利地拉开了在海外股份上市的序幕,新《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本文通过不同时期的不同会计制度的比较与分析,以求对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研究有所启示,进而为建立保险会计准则提供参考。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
1978年以前,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上是中国人民银行一统天下的格局,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立出来,相继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因此,1989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对此制度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并于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会计制度,其实用性和规范性均增强了。从总的来看,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财务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原则。由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突出财务计划的作用,利用定额进行财务计划的编制,用以评价企业财务活动;公司收人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成本开支范围由国家规定,盈利全部上交国家,亏损由国家弥补;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将资金划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资金主要由国家有计划地划拨,仅以专用基金形式给予企业一点财务权力。
2 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了保证会计制度的统一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会计制度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各级保险公司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各级公司不得自行变更或修订制度,但可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给总公司,由总公司负责修订。
3 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如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其中国内财产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一般由各级公司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分级管理、自计盈亏或自负盈亏;涉外财产险与出口信用险一般由总、分公司以下单独建帐、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核算盈亏,分公司自计盈亏。
4 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保险企业的资金,从占用的角度看可分为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固定资金是指占用在企业固定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机具设备、交通工具等,流动资金是指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资金,它包括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如应收及暂付款、预付赔款等)、各项支出(如赔款支出、手续费支出、业务费等)。保险企业的资金来源,按不同渠道分为自有及内部形成的资金(比如国家拨给的资本金、固定基金、内部形成且有专门用途的准备金、专用基金)、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如应付及暂收款、应付手续费等)、业务经营收入(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迫偿款收入及投资收入等)。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资产负债共同类和损益类。另外,鉴于当时的核算体制是按四大险种分别核算,因此,设置国内、涉外、信用、寿险四套会计科目,分别核算不同险种的业务。由于四类业务的财务活动有很多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因此四套科目中大部分科目是四类业务通用的,少部分是专用的。
6 记帐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帐法、借贷记帐法中任选一种。
7 在货币计价上国内业务(包括财产险与寿险业务)以人民币为记帐符号;涉外财产险、信用险业务则采用外币分帐制,直接以原币入帐,年终时将外币业务损益按决算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
随着党的“十四大”召开,以上这种计划体制下会计制度已不能适应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要求。因此,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而彻底的改革,财务会计改革进行了模式性的转换。1993年2月24日,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其重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并对会计要素的记录和报告作出了基本规定,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帐、分别核算损益。非人身险业务可分为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
企业经营的再保险业务,可区别为分入业务与分出业务进行核算,也可将分出业务并入直接业务核算。信用险业务可实行三年结算损益的核算办法。
3 建立了资本金核算体系。制度抛弃了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金来源总额=资金占用总额”的平衡公式,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资本金核算体系。
4 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在企业经营期内,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按照资本保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转让、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益以及计提折旧不再增减资本金,而是直接计人当期损益。这与以前企业收入中大部分上交国家财政、资金随意增减相比有利于企业的自我积累和发展壮大。另外,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企业资金统一管理和统筹运用,以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
5 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所有者权益和损益类,并分别对保险企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各类科目的设计,并从保险企业“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角度出发,细化了资产流动程度、风险程度和财务损益的科目。
6 扩大了保险企业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自主权。制度规定“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减、合并某些会计科目”。“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决定”。
7 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帐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制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定保险企业对外报表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利润分配表,并对这些报表的作用、报表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作了具体说明,使财务信息成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
8 规范了保险企业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标准和损益的计算。制度对资金的筹集与积累、非人身险业务、人身险业务、再保险业务、拆借、贷款和投资业务、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及结算款项、费用、营业外收支、利润及利润分配等业务的会计核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9 体现了一定程度的会计稳健原则。制度规定保险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坏帐准备、贷款呆账准备、投资风险准备,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
10 对有外汇业务的企业规定即可采用外汇分帐制,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采用外汇分帐制的企业,应设置“外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帐务间的联系均通过“外币兑换”科目。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
1993年制定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了6年,它对于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促进企业间有序竞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内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和壮大,保险行业发生了许多新变化,特别是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作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 改变了会计制度名称。制度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因此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样更加符合我国保险公司实际情况。
2 完善了保险业务损益结算办法。制度规定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外,其他各类保险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与原制度比较,本制度作了如下调整:(1)原制度只明确了信用险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本制度明确了长期工程险等长期性财产保险业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2)前者规定业务年度为三年,后者没有规定业务年度的具体年限,其具体年限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业务性质确定。
3 重新确定了保险业务的分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在具体业务分类上,修改了原制度在具体业务划分上存在的交叉情况,明确规定财产保险公司不得再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划入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另外,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进一步分类核算。
4 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关于保费收入的确认,我国原制度规定,非人身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和分保业务规定保费的收入入帐时点,确认原则不统一,也不尽合理。本制度对保险业务规定了统一的保费收入确认原则,明确规定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5 调整了贷款和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按照《保险法》及其他有关保险监管法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从事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业务,不得买卖股票和进行股权投资。根据上述规定,新会计制度相应取消了除保户质押贷款以外的其他各类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取消了股票投资及其他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
6 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按《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按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存出资本保证金的会计处理;另外,《保险法》规定,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当年自留保费的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根据该规定,本制度相应增加了提存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
7 增加了抵债物资的会计处理,修改了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制度将原“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这是因为“递延资产”实际上是不能全部计人当期损益而在以后会计年度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它并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作为一项资产。
8 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本制度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报表的指标项目作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至今)
2001年,继新《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又了《企业会计制度》,保险公司又面临一次重大变革。因此,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6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其主要内容有:
1 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会计要素是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信息的基本框架,虽然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对会计要素作出了基本规定,但是,仍然只规定会计记录和报告,并没有完全解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问题,这种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规范簿记的内容。这次新制度对6个会计要素进行了严格界定,并对其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全过程作出规定,和原制度相比较,更加全面、严谨、规范,使其反映的会计信息更加符合事实。
2 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随着我国加入WTO,外资保险公司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它要求国内保险公司的会计标准要与国际惯例相协调,采用国际保险业的通行做法。这次新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确认、计量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基本相同。比如,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上,允许企业按照资产的使用情况计提折旧。
3 首次将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纳入新制度。实质重于形式是指经济实质重于具体表现形式,它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例如,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强调的是“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这一经济实质,并不以“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法律形式作为唯一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4 谨慎性原则体现更充分。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它本身属于一种负债经营,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的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这次新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新制度将虚拟资产排除在资产负债表之外,明确规定开办费不得列入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结帐前处理完毕;注重资产质量,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它包括坏帐准备、贷款损失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准备;此外,对利息收入明确规定了严格的确认条件,对于逾期贷款,缩短了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5 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新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此外。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6 明确了新业务和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法。随着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所得税会计的重要性日渐突出,过去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很少涉及,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也只局限于应付税款法。而这次新制度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分别确定可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并详细地列示了其计算方法。此外,新制度对于实务工作中新出现、以及在以往会计制度尚未规范的一些疑难业务比如或有事项、会计调整、关联方关系以及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7 明确了会计政策的审批权限。新制度规定,在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前提下,保险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财产损失处理的批准权限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不再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批准,改变了过去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批准权限混淆不清的现象,赋予了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会计制度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不断完善,但是同时也要看到,任何一种建立完备制度的企业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基础的不严密性,其体系就不可能完备,加之外部环境的变化,会计制度本身当然也是不可能完全没有漏洞。虽然,新制度的颁布和旧制度相比,更加注重了保险企业的风险问题,谨慎性原则得到了较多的运用。但是,新制度只就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做了原则性规定,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全并过于宽泛,而且,新制度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没有体现保险行业的特色。此外,2002年,为了履行我国入市承诺,加强保险监管,新《保险法》又重新颁布,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组织形式、保险条款费率监管等方面又发生新的变化,比如,在财寿险分业经营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可以同时经营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因而保险会计制度又面临新的调整。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单独有一个统一的、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保险会计准则是符合保险会计规范的发展趋势,它不是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个性、保险会计规范发展与变革趋势以及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因此,当务之急,财政部应在现有的新制度基础上尽快出台保险行业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保险企业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
[2]财政部。保险公司会计制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一)政策背景。2012年8月24日,发改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明确了大病保险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是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二是大病保险的承办形式。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三是核心经营原则。“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四是风险调节机制。“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2013年3月12日,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明确了大病保险财务管理的几个基本问题。一是核心原则。单独核算和单独报告,封闭运行。二是账户设置。设置独立保费账户及独立赔款账户。三是费用核算。据实列支,合理分摊。四是会计报告。公开透明,接受政府部门监督。
(二)研究目的。大病保险是一项政保合作创新性重大民生工程,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国家政策推动大病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但相关会计处理方法却出现明显滞后,主要体现在:一是不同承保公司对同一会计事项处理方法有差异;二是承保公司会计处理方法得不到政府相关部门认可。笔者认为主要原因:一是没有强有力的大病保险会计理论支撑。实践是理论的源泉,理论是实践的方向。在大病保险实施初期会计实践相对缺失的情况下,会计理论研究显得更为重要。但据笔者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大病保险会计理论与实践方面研究在国内尚属空白。二是委托方与受托方的认识不同。作为委托方的政府相关部门认为大病保险资金是由基本医保基金划出,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应遵循基本医保基金会计处理原则核算。作为受托方的承保公司认为大病保险资金从基本医保基金划出后,其资金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并且承保公司“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应遵循商业保险会计的原则进行核算。通过本研究,笔者尝试回答以下三个问题:什么是大病保险会计、大病保险会计与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有哪些主要差异、推动大病保险会计理论实践发展的几点思考。
二、大病保险会计的概念界定
(一)大病保险会计的基本特征。
1.大病保险会计属于保险会计范畴。与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相比:(1)会计主体不同。大病保险会计的会计主体是承保商业保险公司,是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是一个实体,与保险会计的会计主体一致,而基本医疗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会计的主体,是一笔拥有自身名称和目的的资产。(2)主体职能不同。承保保险公司作为大病保险会计的会计主体同时也是记账主体,即由承保保险公司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并提供相应的专项会计报告。而基本医疗基金作为社会保障会计主体与记账主体(相应的基本医疗基金管理部门)相分离,会计主体不是其会计责任的承担者。(3)政策依据不同。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具有明显的企业会计核算特征,而基本医疗基金会计仅反映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不存在经营风险。
2.大病保险会计兼具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特征。(1)会计目标有部分重合。大病保险会计从属于保险企业会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条明确: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我国企业会计目标是“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的有机融合。而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目标则是“受托责任”,即基本医疗基金所有人委托政府管理基本医疗基金的收支。由此可见两者的会计目标有部分重合。(2)财务运行机制类似。《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13]19号)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单独核算和报告大病保险业务,实现大病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彻底分开,封闭运行……”。而基本医疗基金会计则是仅反映基本医疗基金在会计年度内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同样是一个封闭独立的资金运作和会计核算系统。
(二)大病保险会计的概念界定。(1)会计的一般性概念。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主要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与经营管理、旨在提高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2)保险会计的概念界定。保险会计指将会计理论运用于保险公司的一门专业会计,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的方法,对保险公司经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反映和监督并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一种管理活动。(3)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概念界定。以社会保险基金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资金运用等进行全面、系统、完整、连续的核算、反映、监督的一项专门会计。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是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分支,这里采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的概念。(4)大病保险会计的概念界定。综合以上大病保险会计的特点及相关概念的解释,笔者对大病保险会计做出以下界定:大病保险会计属于保险企业会计范畴,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会计方法,对大病保险的经营过程及其结果进行全面、系统、完整、连续的独立核算、独立反映和监督,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及有关方面提供大病保险会计信息的一种管理活动。
三、大病保险会计与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比较分析
(一)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不同。
1.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即大病保险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四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即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应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2.对大病保险的主要影响。(1)可能造成大病保险赔付现金流不足。大病保险保费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保险合同正式生效时即按合同金额全额计入,不论实际收到与否。在实践中,政府一般采用分期拨付大病保险资金的方式。从利润表账面上反映还存在较大结余时,可能已经存在赔付现金流不足的情况。(2)可能造成合同双方对结余金额确认的分歧。大病保险保单年度与会计年度不一致,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按照经验数据计提相应的准备金,而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根据收付实现制,实际的收支按照会计年度计算结余,实际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重合。核算基础不同从客观上造成双方核算结余金额的差异。
(二)会计要素有差异。会计要素是指会计对象是由哪些部分所构成的,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特征所作的基本分类,也是指对会计对象按经济性质所作的基本分类,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具体对象和内容,是构成会计对象具体内容的主要因素,也是构成会计报表的基本要素。
1.主要依据。大病保险会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要求,将会计要素界定为六个,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要求,基本医疗基金会计要素因主体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是社会统筹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要求。社会统筹基本医疗基金来自于用人单位的缴纳及政府的专项财政资金拨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属于政府会计体系。其会计主体是社会统筹基本医疗基金的征缴、发放的结余。社会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构成要素有:收入、支出、基金(结余)、资产、负债。二是个人账户基金会计的要素。个人账户基金来源于劳动者的个人缴费,属于所有者的纵向积累。除基本医疗基金的征缴和发放外,还具有追求投资回报的经济趋向。个人账户基金会计的构成要素有:收入、支出、基金(结余)、资产、负债。
2.对大病保险的主要影响。(1)费用与支出概念范围不同。大病保险会计费用要素概念主要包括赔款支出、专属和共同费用成本。基本医疗基金会计的支出要素概念范围主要为赔款支出及上下级之间的基金解付支出,不包括相关的经办费用。(2)经办费用难以比较。大病保险会计要求对相关承办成本进行专项核算,包括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办公费、网络建设费等。基本医疗基金会计不对相关服务成本进行确认,相关承办费用在基金被委托单位的事业经费中核算,在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报表中得不到体现,无法就经办费用与大病保险会计进行比较。(3)结余返还计算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保险企业利润要素为各种收入减去赔款及费用支出后的余额填列,结余返还按照合同利润的百分比计算。但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具体承办费用通常不予以认可,导致在利润确认上存在分歧,不得已采用固定的费用率进行粗略计算,得出利润不科学,不同程度存在侵蚀企业资金或基本医疗基金的现象。
(三)会计信息披露有差异。
1.会计信息披露载体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2.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同。(1)会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要求,大病保险会计报表按照会计要素大类全面、完整、真实反映大病保险经营活动产生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最终财务成果及现金流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设计的会计报表主要侧重于反映基金的变动情况,对基金管理主体具体管理活动没有体现。(2)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对保险公司报表附注做了详尽的阐述,为大病保险的会计信息披露提供了权威的指南。《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未对基本医疗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披露的内容予以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3)会计信息使用者范围不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大病保险会计信息使用人群大大超出基本医疗基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
3.对大病保险的主要影响。(1)会计信息编制成本高。按照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的要求,承保企业需要对大病保险会计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再单独编制全套会计披露信息,编制成本较高。(2)会计信息转换成本高。大病保险资金的特殊性决定政府部门是其会计信息重要使用者。但政府使用者往往惯于用阅读基本医疗基金会计信息的方法来审视大病保险会计信息,这就需要承保企业用政府部门使用者看得懂的方法将大病保险会计信息进行加工和转换,由于两者的会计核算基础、方法等不同,转换成本较高。
四、对完善大病保险会计实践和研究的几点思考
一、改革财务体制,强化财务管理
对公司财务体制进行全面、深入改革,建立起机构精简、权责明确、核算规范、管理突出的科学财务体系。
(一)机构调整
成立财务总监领导下的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会计核算中心,将管理职能与核算职能分开,使财务管理中心侧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中心侧重实际核算。为了能从源头加强财务管理,在财务管理中心特设“价格室”,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和完善价格标准,进行日常价格审核,参与合同评审。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会计核算中心的领导下,下属子公司等机构的财务部门由集团公司统一派驻。
(二)人员管理及考评体系
1.建立竞聘上岗机制。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的竞聘形式,对陕鼓集团全体财务人员实行统一上岗,“不拘一格降人才”。既为好企业选择优秀人才、优秀人才选择好企业提供了开放式通道,也为企业储备了一批后备队伍。
2.实行全员委派制。实行“会计委派制、定期轮岗制、末尾淘汰制、梯队储备制”的财务人员管理机制。财务管理中心和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财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委派,受集团公司和所在单位的双层领导。
3.强化人员考评体系。建立了财会人员绩效考评体系、工作质量考核体系和个人业绩档案,对财会人员的德、能、勤、绩诸方面实行量化管理。①实施财务人员绩效考评机制。第一,建立工作责任逐级负责制;第二,制定了财会人员绩效考评实施办法。②建立工作质量考核体系。通过制定和实施财会人员工作质量考核办法,建立从下属各子公司到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和会计核算中心,再到财务总监的财务线工作质量考核体系,对财务人员量化考核,做到月有记录,年有考评,并建立业绩档案。
(三)制度建设
1.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推行全面预算管理机制。建立预算管理制度,健全预算编制、控制、分析及考核体系,并建立财务预算定期逐级报告制度,运用“内部责任报告”方法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差,为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目标提供良好的保证。同时,将预算责任目标纳入公司内部经济责任制考核体系,即纳入预算执行单位日常工作质量考核及年度承包指标,并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从横向到纵向落实到内部各部门以及个人,建立奖优罚劣、成本质量否决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全体员工的责任意识和创造潜能,形成全方位的预算执行体系。
2.实施资金授权管理。①计划内资金支出授权管理。对计划内各项资金支出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按程序规范操作”。月份资金收支计划内各项资金支出方案由各单位(部门)提出并报财务管理中心综合平衡,财务管理中心制定月份资金收支计划方案,经财务总监批准后下发执行。各单位(部门)安排的资金支出必须控制在月份资金收支计划内;确因特殊情况超出资金支出计划的,一律按照计划外资金支出的审批程序予以办理。②计划外资金支出授权管理。严格控制未列入资金收支计划的各项支出,根据计划外各项资金支出项目的金额、用途等实行“分级审核、一级审批”管理,即资金支出单位提出申请,经财务管理中心、财务总监核准后,由总经理审批。③对外投资、抵押及担保授权管理。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的对外投资、抵押及担保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对外投资、抵押及担保金额的大小,分别由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④建立资金审批和执行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资金管理责任制度,实行资金授权管理办法,建立资金审批责任制,对于计划内及计划外资金支出,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制度。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实行资金统一结算。通过建立资金结算系统,将企业集团资金集中,减少资金周转环节,降低资金结算成本和使用成本,从源头管理“资金流向与流量”。对集团范围内的资金采用“集中管理、分别开户、分户核算”原则在集团公司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进行资金结算,形成资金池,调节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资金余缺。通过资金管理,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4.强化报账审核制度。为加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集团公司会计核算中心对派驻各子公司财务机构的会计资料实施报账审核制度。会计核算中心报账审核员根据业务职责,对子公司的现金凭证、银行凭证、转账凭证等相关会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所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范性等。
5.实行记账。对集团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生产车间、辅助车间、职能处室以及运输处、子校、物业公司等分离单位的收支进行记账。
二、开辟银企合作新模式,实现双赢和共同发展
为强化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周转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公司开辟银行专柜结算业务,开创银企合作新模式,使陕鼓首次实现了零距离结算。银企合作新模式在公司起到了示范作用:①公司对保险业务也公开进行了招标,以保险范围扩大、费用降低、政策优惠、服务优质为标准,选择大而强的保险公司,通过保企合作,实现有效防范风险与降低风险成本的目标。②对公司车辆用油也公开进行了招标,争取最优质服务,降低用油成本。③对物资采取比价采购,公开招标,通过各类物资供应链管理的新型运作模式,达到优化存货管理,使存货效益与存货成本实现最佳结合,使存货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同时达到最低,有些物资已实现零库存。
三、加大资本运营力度,谋求新的经济增长点
在资本运营方面,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济效益评价及拟投资单位投资前景分析,对资产进行有效整合。①通过投资效益分析,将2200万元股权投资溢价转让,获得投资收益143万元。②为拓宽公司在冶金行业的市场份额,同时获取投资收益,积极参与重庆钢铁设计院股份制改造,联合发起设立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③积极寻求参与金融业资本运营,实现企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有效结合,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④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积极探索以吸引外资扩充技术实力,吸收民间资本扩充市场资源,建立现代企业运营机制等,运用多种途径实现产权多元化和资产重组,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战略调整和业务整合,把陕鼓建成国内一流、外向高效的动力装备产业集团。
四、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规避信用交易风险
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思路,经过调查研究和理论分析,以解决企业信用面临的现实问题为出发点,建立以“企业信用标识制度为核心、信用评价技术为支撑、信用信息系统为载体、有效运行模式为保证”的企业信用体系。
对公司本身及所有用户,根据以往信用状况,分类确定合理的信用政策,核定信用标准、确定信用条件和收账政策,并结合客户资信与货款回收状况,制定《客户资信管理制度》、《货款回收责任分析诊断办法》、《催收货款管理考核办法》等制度。通过完善的信用管理,达到以标准化代码识别不同客户信用等级,确定企业的购销政策,对应收账款实施有效管理,使企业的坏账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从源头防范企业财务风险。
五、建立预警反应系统,从源头上防范经营风险
“财务预警快速反应系统”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1.1不少担保机构缺少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
众所周知,担保行业与一般的行业不同,担保公司最大的特征就是高风险性,由于这一特征,提升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直接关系到担保公司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担保公司缺少完善的内控控制系统,有的担保公司甚至没有内部控制系统,有些担保公司虽然建立了内控系统,但是却没有覆盖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没有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作用。伴随银监会的相关政策的出台,担保公司构建全面的内控系统成为首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2担保公司在业务核算中没有遵循会计准则与相关原则
担保公司的业务属于远期交易,通俗来说就是收入的实现在近期,而风险成本则在远期显现,企业的风险是在后期逐步得到释放的,根据担保业务的特征,在核算中应该遵循配比原则,就是说担保费的收入要与远期风险进行配比。与此同时,在核算中要遵循谨慎性原则。但是担保公司没有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提取准备金,因此不能发挥其在收入与支出方面的平衡作用。不少公司存在着利润虚增以及过头分配等问题。比如,有的担保公司实行差额提转方法,不弥补风险损失。这种方法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划做约束,很多实务操作中存在着经验主义,使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
1.3担保公司在赔偿准备金提取方面缺少科学的计提依据
对于担保机构来说,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计提赔偿准备金,一般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在保余额的1%比例进行提取,如果累积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则采取差额提取的方式,从而对担保风险的预期损失进行对冲。然而这种对冲机制对多数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水平来说要求过高,使得担保公司的目标实现存在重大压力,这等于在担保放大十倍的情况下,风险准备金水平要与资本金水平保持持平。在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累积超过注册资本的30%时,超出的部分可以转增资本金,但这项规定要以长期享受抵税政策为前提。对于担保公司来说,赔偿准备的提取对象没有与风险相互挂钩,没有依据业务品种、信用等级、担保时间以及还款方式等细节对担保责任进行划分,使得担保责任风险不能明确界定。
1.4担保公司缺少明确的风险准备金制度
担保机构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来对冲不确定性的非预期风险损失。但是,不少担保公司缺少明确的计提比例,也没有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规定。如代偿损失依次用来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未到期的责任准备,不足的部分在税前扣除,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少明确的条款规定。此外,对于担保机构来说,存在着高风险、低收入的不对等关系,不能使风险成本实行有效配比,对风险成本难以进行确定,但出于对担保机构非营利性的习惯定位,目前全国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入都按照低于银行利率的50%收取,这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条件下是非常低的。
1.5财政部门对担保企业的风险补偿政策缺少稳定性
纵观各级政府的财政风险补偿政策,普遍存在着政策不稳定的特点,很多担保机构很难对各级财政政策的支持力度进行客观评估,因而,只能将财政风险补助作为意外收获,不能成为担保公司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没有起到对担保机构的担保政策支持效果。除此,担保公司对于获得的不确定的补助资金不知道如何处置,如果作为收益,则可能被税务机关重复征收所得税,还有可能会在未来几年后未出现风险损失再返还给财政,这对于担保政策的贯彻执行比较不利。
二、应对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问题的有效对策
2.1对担保行业未到期的责任准本金制度进行完善
对担保公司计提责任准备金要依据风险成本和工作成本进行,可以采用年平均法、季平均法、月平均法、日平均法。根据行业的发展状态选择不同的计提方法,通常对于行业和信息化发展程度较低的阶段采用年平均法,而行业和信息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发展阶段则采用日平均法。在担保实际业务中,由于数量庞大,逐单进行核算工作量很大,通常就采用按年或者按月计算的方式。一般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进行计算,或者用本期应提数和上期计提数进行对比,采用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
2.2对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担保公司的风险金用来对冲担保风险非预期损失,这里说的非预期损失通常是指系统性风险或者异常风险,对于非预期损失则应用资本以及其收益或者外部补偿进行对冲。计提对象应该是当年税后的超额净利润,当与市场平均利率水平相等时不计提,反之则计提。按年计提直至达到注册资本的50%,或者储备五年后,则可以认为超额风险已过期,对之进行回转,转至可分配利润。在实操过程中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当应收代偿款不能与损失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金持平时,监管部门则有权要求担保机构增提特殊的一般风险准备金。
2.3通过对担保业务机制进行创新来提升担保公司的收益
担保公司的保费收入一般都是在担保行为发生时一次性收取,但是风险的释放确实在日后进行的,在担保业务中应该按照配比原则,即担保费收入应与远期风险进行配比,同时,对于担保收费标准的确定要按照风险水平实行差别费率,例如,风险较低的业务按照1%的比例收取,中等风险的业务按照3%标准收取,高风险的则可以按照5%的比例收取。对于有提前还款的业务,在进行保费退款方面,要进行担保机构的工作成本核算,按照应退保费的一定比例收取。
2.4担保公司应构建全面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
担保机构要遵循重要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成本效益等原则进行,对于原有的制度进行完善,找出核心点对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系统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制定一系列核算制度、程序以及方法等,对风险评估、活动控制、信息沟通等方面进行有效约束,从而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为全体成员营建严格、规范化、审慎的良好工作环境,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形成对风险的动态控制机制,实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5出台政策规范担保行业执行保险业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
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以及实施细则,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执行保险公司会计核算标准方面提供支持。对于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以及计提准备金税前列支等项目进行规定,使担保核算在操作中有章可循。同时,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要保持政策稳定性,为担保机构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给予一定的政策性支持。
三、结语
关键词: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他应收款;核算质量;核算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5-0092-02
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存出保证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主要反映企业发生的非购销活动的债权,通常是指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备用金以及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等,作为速动资产的组成项目,在财务报表分析日趋重要的今天,其核算范围及质量直接影响着报表分析质量,而由于该科目核算内容的宽泛性、灵活性,也成为企业粉饰财务报告、编制虚假信息、隐藏关联交易的入手点,因此,如何利用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相关资料,仔细分析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余额构成情况,结合企业根据改进后的杜邦分析体系计算得出的各项财务比率,将有助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及企业管理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更加准确的分析的认识。
一、目前该科目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利用其他应收款向其他企业提供担保。此类担保存在潜在风险,若对方有涉诉事项或其作为担保人所担保的企业存在涉讼事项、经营状况恶化、面临破产清算等导致企业无法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时,会连带本企业面临巨额债务,甚至破产清算的风险。
2.利用其他应收款向关联方提供借款,提供生产经营资金,使得关联企业现金流量非正常增加,加大报告期净现金流量,使会计报告使用者误认为该企业现金流充足,达到粉饰其现金流量的目的。
3.利用其他应收款核算对外投资,隐藏关联交易实体,对该类企业实施控制;或替其他出资人垫资创建企业,形成无法收回的坏账。
4.利用其他应收款核算工程进度,将生产经营资金大量囤积于此,已完工程或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工程迟迟不予转资,不按规定标准计提折旧,借此调节利润。
5.通过其他应收款――备用金核算应付职工薪酬,规避五险一金的提取,利用周转金形式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需要外的借款,恶意侵占公司财产,造成不良影响。
二、发现其他应收款核算不规范、违规操作的途径
1.仔细了解每笔其他应收款的经济内容,从挂账名称进行分析,查看发生时的原始单据,根据其业务实质进行鉴别,对不属于该科目核算范围的经济业务予以调整,但这对于报表使用者并不一定能做到,比较便捷的方法是利用审计报告对此科目的披露。
2.了解企业对其他应收款的基础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室对这一科目的管理是否细致到位,是否切实可行,是否紧扣财务准则及财务通则,是否分项目、分性质进行健全管理。
3.在定期会计报告披露时,其他应收款是否有巨额异常波动,了解波动原因,是否存在转移现金,或为了多提坏账准备进行利亏调整。
4.对三年以上的长期挂账重点关注,明确其形成原因,企业将如何处理此类业务,将对企业经营状况产生多大影响。
三、对其他应收款核算管理的几点建议
1.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企业财务准则及企业财务通则,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核算要求和经济业务内容,及时制定本企业财务制度,规范该科目的核算范围,对该科目的核算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该科目核算范围的经济业务及时更正调整,尤其关注半年报、年报该科目的异常变动,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如实披露,以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掌握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对企业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根据业务发生时的协议,保险公司的赔偿合同,事故的处理意见及企业内部管理办法等资料进行核算,并由专人负责追缴,按规定处理,争取一个会计期间处理完结,不再跨年挂账;对职工收取的暂收款项,按规定比例及计算基数进行计算,尽量避免多算或少算,并应及时交给收缴部门。
3.对关联交易要及时、真实的进行批露。
4.对特殊经济业务确需归入该科目进行核算的,如对外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需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室出具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对方资信证明,抵押担保证明等资料,并应由法律顾问签属意见,对手续不全要求财务部门提供借款或担保的,应要求其补充,或予以拒绝,以免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5.制定切实可行的备用金内部管理制度,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和工作经费的支出情况,核定周转定额,当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及时清理,并将备用金使用情况纳入个人诚信档案,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一部分。对不符合备用金借款条件的员工,一律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