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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政策

最新税法政策

最新税法政策范文第1篇

在税收政策落实的过程中,岚山区国税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源专业化管理为平台,以优化纳税服务为落脚点,按照“集中梳理、定期解读、层层落实、督查讲评、监督考评”的税收政策落实工作思路,对新税收政策实行“半月谈”和“回头看”新举措,较好地发挥了税收政策落实在推进税务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推动了依法行政、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等各项工作的协调运转。

(一)创新理念,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政策水平。一是理念宣讲增强意识。从解决干部职工的观念和认识入手,采取邀请法律专家授课、举办预防职务犯罪讲座、提高落实执行力讲座等形式,引导广大国税干部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使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正确地理解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自觉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纠正税收政策执行落实观念上的偏差,自觉立足岗位实际严格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法规,实现了由税收政策落实从条文到理念的转变。二是强化培训提升能力。先后投资近10万元,建立了多媒体税务小课堂,采取岗位培训、理论培训和综合培训等多种形式,举办了新税收征管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出口退税等16期培训班,累计培训320人次,使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在今年全市组织的所得税考核中,参加考核的17名同志有5人进入前30名,其中2人进入前5名;参加全省国税系统组织的所得税业务比武的3名同志取得了全省前54名的好成绩,其中2人进入全省前25名。

(二)创新制度,建立规范的税收政策落实机制。一是实行新政“半月谈”。为增强税收政策的落实质量和效率,采取与区局双周工作例会同步的新税收政策“半月谈”活动,由区局业务部门及时归集整理半月内各级出台的税收法律政策文件,在双周例会上向区局党组成员及各分局、科室负责人集中解读,并刊印税收政策“半月谈”简报,对税源管理单位提出政策落实意见和要求。2012年以来共编发简报12期,各税源管理单位综合管理岗位人员根据“半月谈”讲解和简报的内容,组织本单位税收管理管理人员在集中学习掌握的基础上,制定新政策落实的具体措施、人员分工、时限要求进行具体落实。二是实行新政“季度宣”。区局业务部门也选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面大的新政策举办政策宣讲会,集中面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宣传。组织大型政策宣讲会6期,内容涉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口退(免)税新政、农产品试点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等。集中面向广大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宣传,突出了新政策宣传的时效性,受到广大纳税人的欢迎。三是实行新政“专题讲”。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出口退税改革、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等重要财税收政策推行关键时期,对相关税收政策法规打包印刷成明白纸、辅导简报等材料,召开行业评估自查辅导会,由区局专司评估工作的税源管理一科进行评估自查前的辅导,引导企业结合税收政策法规进行自查自纠。2012年开展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等查前辅导4期,引导企业自查入库税款3892万元,滞纳金45万元。

(三)创新办法,实行税收政策落实闭环运作。一是调研督导“摸实情”。根据实际情况,区局业务部门选择按月或季度组织人员对各税源管理单位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调研督导,推行政策落实回头看制度。区局业务部门设计规定格式登载税源管理单位落实新政策中存在的问题、落实政策的成效,并对管理单位落实新政策的情况给予评价。对于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限期要求整改。对于新政策不详细、不具操作性的情况由区局业务部门整理成书面建议,向上级局反馈。今年以来,通过推行政策落实回头看制度,向税源管理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18条,向上级局反馈完善新政策建议6条。二是讲评督查“问实效”。把税收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税收质量讲评的主要内容,总结税收政策落实的成效,查找日常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限期要求税源管理单位整改。2011年以来区局已举办税收质量讲评会7期,涉及政策落实的议题14个,提供税源管理建议16个。各税源管理单位报送质量讲评落实情况35篇,整改政策执行偏差20个。三是责任追究“考实绩”。制定了税收政策落实责任制考核及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健全对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约,借助税收工作任务管理系统对业务流转各岗位人员税收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有效监控。认真组织税收执法督察活动,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按照省市局的要求,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和上级局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今年通过省、市、区局三级督察共检查出五大类40个问题,并全部整改到位。

(四)创新服务,营造公平和谐的征纳关系。一是办税服务注重“共性”。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设政策公开栏目,及时将最新出台的税收政策进行归集,便于网上纳税人浏览查阅;在实体办税服务厅设导税咨询服务区,发放税务公告、办税明白纸等政策宣传资料3000余份,接受纳税人电话咨询和现场咨询1100户次,按月将纳税人咨询的问题进行归集,编制《税收咨询通讯》,供纳税人参阅。去年以来共印发22期,增强政策辅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管理服务注重“个性”。结合税源专业化管理,对全区税源实施分类服务。对重点税源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引导企业建立内部税务风险应对机制;对中小企业进行行业辅导、送政策上门等服务,并记录辅导情况,按月形成辅导台账,分析热点、难点问题;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社会化管理模式,通过委托、在各乡镇设立纳税服务站等方式进行管理、辅导;区分新办企业、行业企业、纯所得税企业进行全环节服务,完善咨询、辅导、提醒、援助等制度措施,使分类服务贴近纳税人实际。创新纯所得税企业分类服务“四帮”工作法,按预缴申报、汇缴申报、落实优惠、财务核算分类将政策法规、办税指引打包,通过电话、QQ群、电子邮箱等方式,充分满足该类企业服务需求。三是稽查服务注重“灵活性”。积极探索税务稽查服务模式,重点开展查前告知、查中辅导和查后回访。实行查前告知,将纳税人有关的税收政策告知纳税人,引导纳税人自查自纠;实行查中辅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辅导和反馈,指导、督促纳税人予以纠改,规范稽查执法;实行查后回访,对前期结案的稽查案件,不定期地进行回访,查看纳税人整改情况,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建议,保证税收政策执行到位。并将发现的管理问题和服务需求,及时反馈到办税服务厅和税源管理单位,实行提醒服务和稽查建议,加强征、管、查联动互动,不断提高和改进政策服务水平。2012年通过查后回访,督促被查纳税人调减企业所得税亏损额1356万元。向税源管理单位传递《以查促管建议书》23份,评估入库税款613万元,抵顶留抵税款1107万元,弥补亏损11035万元。

二、进一步加强税收政策落实的意见与建议

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和税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税收政策落实成为税务依法行政的核心所在,应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狠抓政策落实,把落实好税收政策作为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重要内容,严格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实现管理、服务与执法的有机结合。

(一)树立大局意识多点发力。一要通过加强税收管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努力把可能的税源转化为实际的税收,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二要围绕三农经济、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福利企业等行业,狠抓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进一步提高落实效率。努力做到“严密监控税源应收尽收,着力培植税源应免尽免”。同时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用到位,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三要积极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及时将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法规编印成册,在办税服务厅向企业纳税人发放;发挥“半月谈”、内外办公网站、12366热线和政风行风热线宣传平台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开最新税收政策最新动态;在各科室设立专人咨询窗口,明确专人负责,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及时、周到的政策咨询和办税辅导服务;积极组织纳税人财务知识培训班,定期对企业纳税人及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企业建立现代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让纳税人掌握税法常识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防范涉税违法风险。

(二)树立法制意识推进依法行政。一要以抓好税种管理、落实税收政策为切入点,明确岗位职责,从工作指导方向、工作任务目标、工作制度措施等各方面都遵循依法行政的理念,各项工作部署都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做到不人为设置障碍、不违规变通操作、不相互推委扯皮,开展增值税减免税企业和享受所得税优惠企业资格认定审核,密切监控减免税变化情况,同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公示制度。二要推行税收优惠政策公示制度,有效利用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和办税公开栏将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审批情况按月对外公示,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提升税收政策透明度和公正性。

最新税法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税制;税收政策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

整经济结构,是在“后金融危机”时期的特定历史背景下,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为进一步增强我国国际竞争力和经济持久发展能力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已经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三个转变”,即:促进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国际金融危机使我国转变经济

发展方式刻不容缓,因为我国不可能再依靠传统的投资、出口拉动经济增长模式:一是继续依靠国外能源资源供应来发展经济不可持续,二是国内外“减排”要求进一步约束了粗放型增长,三是以出口导向型为主的发展战略也难以为继。特别是在这一轮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欧等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寻求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奥巴马政府明确提出美国要以发展新能源和高端装备制造业为龙头,实行出口导向型战略,抓紧抢占未来国际竞争制高点。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是要在“加快”上下功夫。

只有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才能为未来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持久的动力。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体现“有保有压”,更多的是需要采取结构性的政策,因而税收政策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税制是相对固定化的税收政策,与实行短期的税收政策相结合,可以使税收调控更加灵活有效,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对企业和个人行为的调节也更加有效。因此,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的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取向,要按照中央这一重大决策来进行调整。

一、实行鼓励企业技术

创新的税制与税收政策技术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动力和源泉。我国已确立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是在企业,而不是在科研院所。多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将科研院所转制为企业或下放到企业中,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科技力量。与此同时,我国也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后一段时期,要根据中央所作出的新的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完善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制和税收政策。

(一)落实和完善企业研发

投入的所得税抵扣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企业研发投入的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投入,可加计50%予以税前扣除。这项税前抵扣政策力度是比较大的,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主要反映的问题是抵扣条件限定的比较紧,许多企业无法享受。下一步,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研发投入项目的范围和标准,使更多的企业能够享受这项政策的好处,促进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二)研究企业无形资产投

入的增值税抵扣政策按照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和规定,增值税法草案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的法案,将于2010年10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务院提交的增值税法草案,这就明显加快了增值税立法进程。在推进增值税立法的同时,要同步考虑推进增值税的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要考虑1寻企业无形资产的投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而使企业无形资产投入与机器设备投入一样,可进行抵扣。在当今世界范围内的企业竞争中,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组合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跨国公司凭借强大的技术专利、品牌、商标等无形资产,能够获取巨大的利益。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其无形资产前期投入往往数额较大,经济效益只能在后期显现出来,如能将前期无形资产的投入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1寻进一步鼓励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从而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

(三)完善技术转让的税收

政策企业技术研发和技术成果应用之后,还涉及技术成果的转让。只有疏通技术成果的转让渠道,才能进一步扩大技术应用的范围。我国已经制定了促进技术成果转让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①营业税政策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②下一步,可进一步完善技术成果转让的税收政策。

二、实行促进新兴产业

发展的税制与税收政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关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关系增强国际竞争力,关系增强应对国际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关系增强我国经济持久发展能力的重大战略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正组织力量抓紧制定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文件和规划,国家要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给予强有力的政策扶持。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围,主要包括节能环保、新能源、信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必须具有高新技术和能够实现产业化,是高新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两者缺一不可。

战略性新兴产业往往是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在产业发展中具有创新性、融合性和交叉性。

实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税制与税收政策,要根据国家产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新兴产业中某一具体产业发展的特点来定。下面,以发展新能源汽车和太阳能光伏产业为例来说明。

(一)完善汽车税制,实行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税收政策

从我国国情出发,必须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一是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市场,发展新能源汽车潜力巨大。2009年汽车产、销量分别达到1 379万辆和1 364万辆,当年汽车及上百个关联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9.4%,汽车相关产业就业占全国就业人数的1/6。二是我国石油严重依赖进口。2009年,我国石油进口依存度超过50%,目前国际石油价格在80美元左右高位运行,不仅国民消耗成本高,而且受制于国际市场。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可直接减少对国际市场石油的依赖。三是我国城市最大的污染源之一是汽车尾气排放。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可直接减少空气污染,特别是纯电动汽车已实现零排放。简言之,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对于我国加强节能环保、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西方国家正抓紧制定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宏伟计划,美国、日本、德国纷纷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和大规模产业化的计划,各国政府针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都投入了大量资金并制定了优惠政策。我国对新能源汽车发展也正抓紧制定规划,并对新能源汽车应用制定了财政补贴政策,下一步,在财税支持政策中,可考虑在完善汽车税制的基础上,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在消费环节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二)完善新能源税收政策,实行鼓励太阳能发展的税收政策

发展新能源包括重点发展新一代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目前,我国已对发展核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惟独对太阳能尚无专门的税收优惠。而太阳能是可再生能源中最具发展潜力的能源,是新能源发展的方向。特别是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比较太阳能发电、水能发电和风能发电,太阳能综合使用效益最高。一是能源转换效率高。太阳能发电的能量转换是直接将太阳辐射能转换为电能,转化环节少,利用直接。

如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的转换效

率实用水平在15%~20%,实验室水平最高可达35%,是可使用能源中一次性转换效率最高的新兴能源。二是资源消耗少。以占用土地资源为例,若太阳能发电占用土地面积为1的话,风力发电是太阳能的8~10倍,生物质能则达到100倍,而水电用的大型水坝往往要占用数十至上百平方公里的土地。三是资源蕴含量丰富。从可开发的资源蕴含量来看,生物质能1亿千瓦,水电3.78亿千瓦,风电2.53亿千瓦,太阳能是21 039亿千瓦,生物质能、水电、风电和光电所占比例分别为0.46%、1.74%、1.16%和96.64%。此外,太阳能在发电过程中没有废渣、废料、废水、废气排出,没有噪音,不产生对人体有害物质,因而不会污染环境。可以说,太阳能是最经济最清洁最环保的可持续能源。所以,下一步要有针对性地对太阳能产业发展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三、实行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税制与税收政策

(一)推进资源税改革

我国1984年开征了资源税,其后又陆续进行了一些改革,目前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类矿征收,实行从量计征。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是当前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是要适当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广义的资源概念不限于矿产,还应包括水、森林、草原、滩涂等;二是要对部分资源品种改变计征方式,首先可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三是要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现行资源税税负是多年以前制定的,随着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目前税负明显偏低,难以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2010年6月1日,按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精神,率先在新疆进行资源税改革试点,先对新疆石油、天然气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新疆拥有丰富的能源资源,这项改革,每年将给新疆净增加几十亿元的税收。在新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可逐步扩大到西部地区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

(二)研究开征环境税

在费改税的基础上,推动环境税立法,重点考虑对污水排放、碳排放、二氧化硫排放征收。

污水排放属于费改税,同时相应

考虑设立碳税、硫税税目,择机进行开征。

(三)完善消费税政策

消费税是中央税,具有宏观调控的功能。但我国消费税名不符实,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对企业征收,对消费者而言,属于隐性税收,调控功能被隐蔽和弱化了。要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

一是将消费税政策逐步显性化。

消费税是价外税,对消费者征

收,就能起到明显的奖惩作用。

我国消费税对企业征收,一提高

消费税,企业就会涨价,消费税对企业行为的调节就会弱化。同时,消费税对地方政府行为有可能起到逆向调节作用,如对某一产品(如烟、酒等)提高消费税,本想起到抑制作用,但该产品税高利大,反而会进一步刺激地方政府加大产业的投资,获取相应的利益。如将消费税改在消费环节征收,税源不在生产地,可抑制地方政府乱投资行为,并真正发挥对消费者的调节作用。二是将一些高污染、高资源消耗、限制性高档商品纳入消费税调节范围。三是将一些原来作为奢侈品但逐步转化为大众消费品的,可适当减征或免征消费税。

四、实行促进服务业、小企业和就业发展的税制与税收政策

(一)改革和完善服务业的税收制度我国服务业发展比较滞后,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关。目前在物流业等一些行业采取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试点,就是力求克服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但从根本上说,要调整税制,主要是稳步推进增值税“扩围”的改革,最终消除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完善扶持小企业发展

的税收政策目前小企业困难最主要的是三个问题,即“负担重”、“融资难”和“准入门槛高”。当前要澄清一种误解,就是认为小企业税负偏重。实际上,我国对小企业实行了一系列税收优惠,相对其他类型企业而言,小企业税负较轻。由于目前收入分配秩序不尽规范,广大小企业还面临收费负担较重等问题,社会上往往将收费混同于税收,导致对减税的期望值超出了实际需要。因此,大力清理和规范收费项目,严肃整治乱收费行为,有助于解决小企业困难问题。为着重解决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成本较高问题,可研究支持小企业融资和为小企业担保的税收政策。同时,要落实好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扶持政策,政策有效期截止后,可根据形势需要进行完善。

(三)完善支持就业的税收

政策现行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凡是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每户每年减免8 000元限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凡是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3年内按实际招收人数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各省份可上下浮动20%。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将延至2010年年底。根据目前的新形势和新情况,我国就业工作的重点是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就业困难人员等,现行政策无法涵盖这些新的就业困难群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和完善支持就业的税收政策。

五、实行促进区域经济

协调发展的税收政策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向东部地区倾斜、向外资企业倾斜,这是必要的。

因为当时东部地区发展比较落

后,中央没有钱,只能给政策,促使其快速发展。东部地区发展到一定时候,我国地区发展差距逐步拉大,若任其下去,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这时,要逐步调整区域税收政策,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个原则,今后将以产业政策为主,逐步淡化区域税收政策。这个“淡化”,是针对东部地区和外资企业而言的。在新形势下,重点发展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边疆地区,是必要的,需要给予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

最新税法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科技税收优惠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

    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新税法政策范文第4篇

一、新法框架下促进技术创新的主要政策

(一)鼓励企业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50%摊销。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二)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新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新法配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实施。

(三)鼓励科研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部分行业实行再投资退税政策。自20*年*月*日起至20*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自20*年*月*日起至20*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市场推广环节的优惠政策。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新法框架下促进技术创新的政策分析

(一)政策主要特点

*.提升了法律级次。除支持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税收政策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外,其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均由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条例予以明确。优惠制度的政策取向、优惠的主要对象、优惠的主要内容与方式以法的形式明确,提高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法律级次,增强了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权威性和法定性,提高了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从制度上遏制了越权减免和擅自减免的随意性,从而推进了依法治税。

2.突出了政策的公平与效率。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不再规定区域限制,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内的企业一视同仁地可申请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强调享受*5%税率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能力与享受税收优惠融为一体,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

3.初步架构了稳定的覆盖技术创新主要环节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体系。从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的过程分析,基本按照“研究开发成果转化风险投资产业化经营”这样一条路径。新法通过采取直接优惠或间接优惠税收政策,基本搭建了比较清晰的覆盖企业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政策扶持框架。

(二)新法及其配套政策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的缺陷

新法实施后,相关配套的具体措施正在陆续制订中。根据新法政策取向和配套措施内容,本文认为存在以下问题,值得我们研究思考。

*.促进研发政策不完善

(*)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政策缺位。人才是实现企业技术创新的最重要的因素,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依赖对人力资本的不断开发投入。从目前政策来看,除财税〔20*〕*号文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与普通企业一样,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税前扣除。这一比例,对一般性企业可能已经够用,但对技术要求高、知识更新快的科技产业而言,已远远不能满足其用于科技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方面的需要。此外,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体现科技人才的价值,越来越多的公司对企业技术骨干实行股权激励。目前,期权费用在税前尚不能扣除,影响了股权激励方案的有效推行。

(2)缺乏对产学研联合开发的支持。各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科技开发实体是一种很好的科技开发与实施转化的组织形式,它可以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进行优势互补,这种以企业投入为主,更加强调社会分工的“战略联盟”、“共同体”的模式是未来的新型科技体制。税收政策对科研院所与一个或数个企业组成的开发与应用联合组织或企业予以综合性的支持政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促进实现科技开发与成果转化的有机衔接。但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这种组织形式缺乏相应的优惠措施。

(3)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不再实行在一定单价内(财税〔2006〕88号文规定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税前扣除政策,削弱了企业研发设备加快更新的积极性。

2.以企业为优惠主体不妥当

无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一般企业的发展,都必须高度重视技术创新。所以,在设计税收激励政策时,应以项目而不是企业作为倾斜对象。只要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利于科技的发展都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而现行税法激励是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这一方面可能使优惠政策被滥用,企业一旦被确认为高新技术型,其非技术创新收益也享受优惠待遇;另一方面造成优惠缺位,大量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难以享受到税收优惠。另外,按照旧法政策规定,亏损企业不能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因技术创新的特点是前期投入大,风险高,赢利能力弱,我国大部分高科技中小企业处于艰难的经营之中。如果新法依旧规定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盈利企业,则不仅背离了促进企业研发投入的立法初衷,显然也有失公平。

3.优惠结构不合理

技术创新是个系统的过程,存在极大的风险。但我国当前的税收激励在设计上却忽略了风险性,需要税收扶持的领域还存在着一定的政策真空,政策结构不合理。从技术创新的初期过程来看,对企业用于研发的投资以及开发过程中的失败,在税收上没有给予更多的考虑。即使在商品化阶段,处于成果转化初期或市场开拓期的高新技术产品,也没有得到政府强有力的税收扶持。从同一企业同一产品所处不同阶段考察,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达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之前,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享受不到低税率优惠。比如某企业的一项高新技术产品年销售收入为*000万元,收入因达不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只能按25%税率纳税,税负为*2.5%;第2年该产品销售为2000万元,因达到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此时可按*5%税率纳税,税负为7.5%,税负差距较大。

4.在优惠方式上仍然偏重直接优惠

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部门都偏好于税率式优惠或税额式优惠等直接优惠政策。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但对于引导企业事前进行技术改革和科研开发的作用较弱,容易诱发企业寻租行为。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的是事前的调整。普遍采用加速折旧、加计扣除、投资抵免等手段和举措。间接优惠相对具有税收的公平性和中立性,从企业的角度看,间接优惠还能迫使企业在递延纳税期内提高经济效益,比将税收利益直接让渡给纳税人更加体现税收效率原则。

但在新法政策设计中,部分行之有效的间接税收优惠措施没有被采纳或没有被吸收利用。如促进整个社会技术装备水平提高的国产设备技术改造投资抵免政策被取消,仅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上实行投资抵免;新法也未涉及计提技术开发准备金等间接优惠政策。

5.支持创业投资政策某种程度上抑制了“风险投资”

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影响了私人资本进入风险投资行业。新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剩余收益仍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对投资者进行投资收益分配时,私人投资者对同一笔投资收益还须交纳个人所得税,存在经济性重复征税。其中前一环节投资抵扣带来的收益也补交了个人所得税,投资者没有完全享受到应纳税所得额抵免带来的好处。某种程度上抑制了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行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的条件限制阻碍了资本向高风险项目的投资。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合计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一般来讲,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时,表明高新技术产品已处于扩大生产阶段,有着较为明朗的市场前景和乐观的盈利预期,此时风险较小;而更多投资于初创,或未成熟时期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创业资金,因高新技术产品暂时达不到总收入的60%,而得不到投资抵免的优惠,抑制了创业投资资金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前端即种子期和孵化期阶段投资的热情,阻碍了创业资本流向那些风险大、潜在效益高、急需资金投入的创新项目,对承担高失败风险的风险投资行为也是一种歧视。

6.在政策制订上仍旧存在随意授权立法现象

按《立法法》规定,基本税收制度必须经立法机关制订,对相关税制要素进行修订、补充,也应通过法律途径作出调整。税收优惠制度属税收基本制度之一,立法权当属权力机关,应通过税收法律予以明确界定,国务院必须在有法律明确授权下才能制定有关税收优惠制度的税收行政法规,并在成熟时应及时由权力机关制定税收法律。国务院不得转授税收优惠制度的立法权。对此,新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订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新法执行不到半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文件中了鼓励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开启了新法实施后用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先例,有损税收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政策变动过快,稳定性不强,透明度不高的感觉。

三、国外促进技术创新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借鉴

(一)国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

*.美国

美国为了全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采取了减免税、费用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四项措施,这些税收优惠方式是普遍的,并不限定只有软件或生物技术等特定行业的企业才能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传统行业中的R&D(研究与开发)同样可以依法享受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美国政府研究开发投资的主要税收激励措施包括:

(*)研发费用扣除。对高新技术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可直接扣除,而不必作为计提折旧的资本支出;凡是当年研究与开发支出超过前3年的研究与发展支出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给予25%的税收抵免,若企业当年没有盈利,或没有应纳所得税额,则允许的减免税额和R&D费用扣除可往前追溯3年,往后结转7年,其中费用扣除最长可顺延*5年。企业向高等院校和以研究工作为目的的非盈利机构捐赠的科研新仪器、设备等,可作为慈善捐赠支出,在计税时予以扣除。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从所得税中抵免,同时对新产品的中间试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

(2)加速折旧。对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用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折旧年限为3年,是所有设备中年限最短的。美国还通过加速折旧作为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巨额补贴的一种方法,以此来促进私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目前,美国每年的投资中,折旧提成所占比重高达66%-90%。

(3)风险投资税收优惠。主要是降低风险投资税率,扩充风险投资资本。从20世纪80年代,政府开始降低资本收益税税率,先从49%降至28%(*978年),后又降到20%(*98*年),其具体做法是对风险投资额的60%免除征税,其余的40%课以50%的所得税。风险投资资本在20世纪80年代初大约以每年46%的速度激增,*980年达6.8亿元,*993年就超过了334亿元。在克林顿当选期间,税率进一步下降,从而使风险资本激增到2406亿美元,形成了6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在组织形式上,多采用私人合伙制,避免了重复征税。而正是风险投资资本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美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法国

法国促进技术进步的税收政策主要有: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983年,法国《高新技术开发投资税收优惠》规定,凡是R&D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经批准可抵免相当于R&D支出增加额的25%的企业所得税。后来改为,凡是R&D投资比前两年平均值增加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免缴相当于R&D投资增加额50%的企业所得税(最高限额为500万法郎)。

(2)促进风险投资发展政策。法国*985年规定风险投资公司从持有的非上市股票获得的收益或资本净收益可免缴所得税,免税额最高可达收益的*/3。

(3)技术转让税收政策。公司出让技术获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作为长期资本利得,按*9%的税率征税,否则实行33.33%的标准税率;个人的技术转让所得,也视同长期资本所得,按*6%(若包括社会保障税,税率*8.4%)的低税率征税。

(4)税收贷款优惠。新企业或者第一次申报科技开支的企业,可以享受税收贷款,贷款额相当于在重要的一年里(创办年或使用首批开支的那一年)已申报的科研开支的50%,对于每个企业来说,包括合伙公司,用于科研开支的税收贷款的极限是4000万法郎。根据企业在这一年里增加的科研开支,税收贷款从公司当年应付的公司税或所得税中抵扣。税收贷款与公司税扣抵后,如果贷款额为负数,可结转到下一年度。

3.韩国

当今,韩国的科技进步已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在推动韩国科技不断进步的众多因素中,税收优惠政策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韩国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技术开发促进法》和《鼓励外资法》中。

(*)鼓励科技开发。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有关行业的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5%(技术密集型产业4%,生产资料产业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革新及引进研究设施等;新技术事业金融公司可提留投融资亏损准备金;研究试验用设备投资享受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技术及人才开发费全额扣除。

(2)利用税收优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新技术企业化的资产投资实行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对技术转让收入减免税收;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项目和信息行业,自开工后有收入年度起,6年内对该项目所获收入减半征收法人税。

(3)加大风险企业的税收优惠。为扶持技术集约性等风险企业的发展,对处于创业期的风险企业、技术集约型的中小企业给以特别的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项目,对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给予75%的减免;在创业期的5年内,每年减免50%所得税;在创业期的2年内得到的事业不动产按照75%的比例减免所得税。

(二)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所得税政策的国际经验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部分国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所得税政策进行比较分析,获得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

*.在创新环节上重视对研发的税收支持

研发是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大量投入。但由于高科技的研发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多企业都不愿进行相关的尝试。因此,各国都想尽办法,刺激企业研发的积极性。在税收方面,通过研发费用全额或加计扣除、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提取风险准备金、产学研R&D联合体或企业R&D联合体研发费用抵免税款等措施,激发企业从事技术创新活动的热情、降低企业研发成本和风险。

2.在优惠对象上以技术创新项目和行为为主

创新行为是经济活动的一个普遍现象,在每一个行业和每一个企业都可能发生。因而鼓励创新的政策应始终针对特定的行为。在税收优惠措施上,不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技术创新投入也同样给予优惠,是各国普遍的作法。如美国传统行业中的R&D同样可以依法享受美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3.在优惠手段上以间接优惠为主

从这些国家的科技进步史及相关税收政策的演变来看,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选择间接方式。间接优惠强调事前扶持,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政府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而直接优惠是一种事后的奖励,企业必须在赢利的基础上才能享受这种优惠。然而大多数高科技项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大量投入而没有赢利,在开始赢利的前几年利润额也较小,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效果并不明显。由于直接优惠的局限性,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已普遍转向能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和技术革新的间接优惠上来。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各国实行了多种多样的、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科技税收优惠措施,其多样性不仅体现在对不同的政策目标实行不同的优惠方式,而且体现在根据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各异的优惠方式。

4.在政策级次上以立法规范为主

为了提高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效果,确保其发挥出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应,防止税收优惠过度和优惠政策滥用,各国都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和标准作出严格说明,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如:美国税收法典,对基础研究和产品的开发都有严格的区分。韩国在《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布《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界定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条款。这种以法律形式来体现的税收优惠政策更具有权威性、稳定性和透明性。

5.在项目融资上鼓励风险资本进入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前期投入大、风险高的特点。为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资金来源问题,从技术发达国家经验看,风险投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各国利用税收优惠鼓励风险投资进入高新技术产业,普遍采取了对长期资本利得和红利免税、降低税率、立法赋予风险投资人以有限合伙地位避免双重征税等措施,确保风险投资的发展和税制的公平。

四、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建议

为构建新法框架下科学合理有效的支持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体系,根据税收法定、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鼓励技术研发政策

*.支持创新人才的培训与激励。将只允许软件企业培训费用税前全额扣除扩大到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企业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知识更新频率。出台股权激励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向技术人员支付期权作为奖励措施,对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行权时准予税前扣除。使企业技术骨干分享企业技术创新带来的发展成果,体现自身价值,激发创新热情。

2.出台支持研发联合体的政策。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研发项目经过立项后视同企业自身研发项目,对企业支付的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企业对科研院所的研发仪器设备捐赠不受*2%捐赠限额的限制准予税前全额扣除;对联合体研发的技术项目,核心技术归属企业与科研院所共有、或企业不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但享有使用权的,可对该技术项目产生的收益按*5%优惠税率征税。

3.实行灵活多样的加速折旧方法。明确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允许其采取缩短折旧年限、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方法由企业选择,但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

4.适时建立技术创新准备金制度。准许企业按照销售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创新准备金,提取比例在销售(营业)收入的5%以内,幅度由企业根据科研投入的情况自主决定,报税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规定技术创新准备金在提取后的3年内必须继续投入企业的研发项目,否则予以征税,从而不断激发企业持续创新动力。

(二)实行以技术创新项目为优惠主体

建议适时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修改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所得,减按*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将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修改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同时取消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三款“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为60%比例)”的限制。这样不仅解决了传统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难以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不公平现象,而且解决了高新技术产品因达不到60%比例而得不到优惠的效率漏损现象,真正建立起覆盖所有高新技术产品所有发展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范围,明确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亏损企业,不论企业是否有盈利,对符合技术创新条件的研究和开发费用都实行加计扣除,保证该项政策的“普惠制”和公平性。在税收征管上,要求企业将高新技术产品与传统产品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低税率优惠,按法定税率征税。

(三)松绑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的条件限制

在制订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政策时,应突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束缚,不再规定享受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须符合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须达到当年总收入60%以上的限制性条件。规定凡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只要创业公司有投资收益,而不论投资收益是否来源于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均允许企业实行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从而有利于创司提前收回投资、降低风险、加快资本的流动性,减少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主体市场行为的干扰,防止因税制因素导致的风险资本资源配置偏离最优状态。

尽量消除重复性征税。在组织形式上,应允许有限合伙、基金等组织形式参与风险投资事业;在税收措施上,加大创业投资扶持力度,对投资抵免后收益实行*5%优惠税率。

(四)实施以间接优惠为主的政策体系

重视对如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技术开发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税基式优惠手段的设计和运用,以体现对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鼓励、扶持和引导,使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具体建议在前文已作表述,在此不再赘述。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和辅导,改变因重视直接优惠政策忽视间接优惠政策而导致的重产品,轻投入,重成果,轻研发的现象。

(五)完善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的配套支持体系

建立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相互协调促进的支持体系。尽快全面推行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继续对技术成果转化环节发生的营业税予以免征;技术引进、设备购买和设备改造项目进口关税实行减免政策;科技人员技术创新所得实行一定幅度个人所得税减免或税前扣除等。

(六)建立支持创新的税收法律体系和评价机制

最新税法政策范文第5篇

政策性税收筹划起点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可理解为税收博弈的参与人对现行税制不满意状态,从供求关系看,是指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不一致的一种状态。政策性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对税收制度非均衡的一种反应。

从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主要表现为税收制度的需求缺口,即对新的税收制度需求的产生先于该制度实际供给的形成,从而造成税收制度有效供给的不足。税收制度的非均衡产生的原因主要是源于税收政策实施中的统一性与行业执行特殊性的矛盾。因为现有的国家层面上的税法与各种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是基于全国“一盘棋”的考虑,强调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但从现实的情况看,由于国民经济中各行各业存在巨大差异,使形式上公平的税收法律和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结果上的不平等,压抑了行业生产的积极性,势必会影响到该经济主体的利益,导致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失去同其他同类企业竞争的公平性,从而导致效率损失。税收制度的非均衡必然意味着现行税制安排的净收益小于可供选择税制安排的净收益,而基于行业特殊性的对原有税法与税收政策的修正和部分的改进,正体现了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由于这种改进符合公平与合理的税收原则,国家的利益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因为行业生产积极性的提高将大幅度增加,形成税收制度创新的潜在收益,导致新的潜在制度需求,从而构成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起点。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政策性税收筹划的过程是税收制度由非均衡走向均衡的过程。税收制度的非均衡表明了潜在收益的存在,而这种潜在收益在现存制度中是无法获取的。只有通过改变原有的税收制度安排,选择和建立一种新的均衡基础上的制度安排才能获得潜在收益。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轨迹就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

这一逻辑路径的主要思想是,现行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是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出发点,政府和税务部门应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纳税人对税制的接受程度,不断地调整税收制度供给以满足税收制度需求,从而实现税收制度由非均衡到均衡的运动。

需要指出的是,在税收制度创新过程中,参与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地位不同。政府作为税收制度的供给者,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税制设计和政策选择。同时,特大型企业集团作为税收制度的需求者,有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自己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动机。反映双方利益最大化税收制度的均衡既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供给,也不单方面取决于税收制度的需求,而是由该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的。然而,由于国家追求税收政策全局性、统一性、整体性的目标导向和信息的不完备性,国家追求潜在收益的积极性相对微弱,相比之下,处于市场竞争的企业在生存本能的驱使下对这种潜在收益的追求要强烈和持久。因此,税收制度主体是企业,而国家只不过是名义的税收制度的供给者而已。政策性税收筹划反映了特大型企业集团对更合理的税收制度的需求,承认了上述特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形成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即这些大型企业集团不是被动地接受国家既有的税收制度,作为市场竞争和国民经济建设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它还是我国税收制度创新的主体。从近年来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实践看,我国的石油、钢铁、电力等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税收制度创新中发挥了主体性作用。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

由于政策性税收筹划是对国家税法制度的筹划,它要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与一般性税收筹划相比,政策性税收筹划要艰难得多。根据上述政策性税收筹划的逻辑路径,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技术路线如下:

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企业首先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国家税收政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取向,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政策性税收筹划营建成功平台。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税收制度的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角度出发,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

提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政策性税收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政策性税收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石油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石油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形成税制改革的基本意见。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改革方向。

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政策性税收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政策性税收筹划的完成。

与一般性的技术层面上的税收筹划不同,政策性税收筹划是高层次的筹划,它是在对自身生产特点和产业特征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改变不合理的、与行业特征不适应的税收政策,其实质是国家税制的改革与创新。显然,这一特征决定了政策性税收筹划的使用范围。一般而言,政策性税收筹划只适应于我国特大型企业集团,这类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基础地位,具有税收制度博弈的实力。企业进行政策性税收筹划不但可以提高自身竞争力,而且可以丰富我国税收筹划的理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