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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规酒驾处罚规定

最新交规酒驾处罚规定

最新交规酒驾处罚规定范文第1篇

20xx年违章扣分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扣12分的违法行为1、高速公路倒车、逆行、穿越中央隔离带调头

高速停车就已经很危险了,如果逆行,倒车,这是作死的节奏啊!

2、超速驾驶高于限速50%(新修订条款)

这个不难理解,限速120,你超过50%,就是180公里/小时的速度哦,十次事故九次快,看着那些血淋漓的事故现场,你可别觉得自己的车有多好,技术有多牛,车辆都是有极限的,生命也只有一次。

3、事故后逃逸但未构成犯罪

这里解释一下,事故逃逸后,未造成人员重伤也未造成3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反之,造成一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的财产损失达到30万以上就构成了犯罪。

4、未悬挂、伪造、变造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新修订条款)

5、酒驾醉驾

酒驾除了扣分外,还并处扣证6个月,罚款20xx元以下。醉驾则并处吊销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驾照。因酒引起的事故不胜枚举,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一起事故的背后,是多个家庭的破裂,修订后的这个处罚,我都觉得不够严厉。即使喝酒了,还可以找个代驾,千万别自己开车。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下,安装车牌号现在也有明确而且详细的标准,如果车牌安装不符合规范,也会处扣12分处罚。

6、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你是C1的本却开大货车在路上跑,将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大货车出事故殃及其他小轿车的教训还历历在目,所以为了你和他人的安全,这也是万万不行的。

7、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莫超载,车辆也是有极限的。

20xx年违章扣分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扣3分的违法行为1、经人行道未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斑马线,是生命线,所以当你驶经人行横道、斑马线时,一定要减速避让行人,必要时刻也要停下车等待行人通过。

2、高速公路匝道超车

匝道本身就比较狭窄,强行超车极容易产生刮蹭事故。而且大部分匝道都伴随着大幅度过弯,加速超车时容易因为离心力而失控翻车。所以请各位谨记匝道不要超车,加塞,扣分事小,车祸事大啊。

3、未按照禁止标线指示行驶

禁止标线包括有黄色单、双实线;禁止转弯、直行、调头等,如果违反规定驾驶将面临扣3分的处罚。

4、转弯车未让直行车或行人先行

国内的道路设计当中,绝大大部分右转车辆不受信号灯影响。这就就会看到行人与右转车互相抢道的混乱场面。机动车还是需要礼让行人,发生摩擦,或者事故,你就得不偿失了。

5、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车未让左转车先行

很多人以为,我是右转,必须先走,因为国内驾驶室是设置在左边,左转车辆的右边会形成视角盲区。如果有右转车辆不避让的话,就会发生碰撞事故。处于避免事故考虑,在这样的情况下,右转要让左转。

6、不按规定道路行驶

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道路行驶,给予扣3分处罚。例如在快速车道慢速行驶。我是最讨厌这样的人了,急死你,有一些人是觉得最内侧车道安全,也有人是为了躲避警察,等等。快速车道慢速行驶,影响交通,也造成安全隐患。

7、超速驾驶但未超过限速50%

不同程度的超速驾驶有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果未超过限速的50%,只会扣3分。

8、未给特殊车辆让行

在国外,当救护车、救火车的信号声响起时,道路上的车辆都会马上靠边停车让行。这是社会群众整体素质高的表现,因为他们都知道这些车是去救命、救灾的。所以无论是否扣分处罚,大家在遇见救护车、救火车这些特殊车辆时,请及时避让。

9、不按规定超车、逆向行驶

超车时需要把车速提到较快,所以相对于正常驾驶危险度会更高。如果不按照规则而乱超车就极容易发生碰撞事故,而且因为车速较快,这类事故都很严重。

20xx年违章扣分新变化1、驾驶证扣分清零相关规定

从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法规规定,一个记分周期内未被记满12分的,将违法行为(记分)的罚款交清后,下一记分周期开始,记分系统会自动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的分值清零。

违法记分是按累计分值的方法记录的。即一个记分周期里,所被记的所有(被记分的次数)分值都是累加起来的(同一记分周期内即使是将罚款交清了,分值还是继续累加),只有累计没达到12分,下一记分周期开始记分系统才将所有分值清零。

如果本记分周期有记分违法行为未交清罚款的,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则将未处理的记分累入下一记分周期。达到满12分需要考试科目一合格将12分清零后才可以正常使用驾驶证。

驾驶证上初次领证日期时间每年的月、日零时起至第二年月、日的零时止,就是一个记分周期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2、酒驾新规

① C1及以下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一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罚款20xx元!若醉驾注销驾驶证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并处拘留15日!且终身不能升级驾驶证!

② B2及以上驾驶证实习期酒后驾驶机动车扣120分驾驶分和行为分并处20xx元罚款,暂扣驾驶证一年!最高准驾车型无论级别考试合格后统一降为C1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若醉驾注销后罚款5000元且五年内不得申请驾驶证!并处15日拘留!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

③ 驾校学员酒后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20xx元并处15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教练扣除120分行为分!罚款20xx元!若有证据核实教练不知道学员饮酒将免除处罚!

④ 驾校学员醉酒驾驶教练车道路上练习将罚款5000元并处30日拘留!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且三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教练将吊销教练证!暂扣驾驶证半年!罚款5000元!

⑤ 科目三考试前将统一使用酒精测试仪!合格后才能考试!不合格取消今日考试资格!若达到醉驾标准已通关考试成绩全部作废!

⑥ 酒后驾驶机动车扣除120分驾驶分120分行为分!并处罚款20xx!暂扣驾驶证6个月!

⑦ 醉酒驾驶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

⑧ 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注销驾驶证十年内不得申领!罚款20xx0!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终身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终生禁驾!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⑨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注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申领驾驶证!且终身不得升级驾驶证!罚款5000拘留15日!若醉驾营运机动车将终身禁驾!驾驶小型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教练车未载人酒驾或醉驾按照机动车酒驾处罚!若载人按照营运机动车处罚!

3、最新交通法规处罚细则

① 醉酒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xx元罚款。

② 饮酒后驾驶

机动车: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300元罚款。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一律处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

③ 超载或超员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尚未达到20%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尚未达到30%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对公路客运超过额定乘员20%的或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一律处20xx元罚款。

④ 超速

对机动车行驶时超过最高限定50%的,一律处1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⑤ 无证驾驶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继续驾车的,一律处500元罚款,并处15日拘留。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15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

⑥ 驾驶拼装或报废机动车

对上道路行驶的拼装、改装或者应该报废的机动车一律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一律处15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⑦ 使用伪造驾驶证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一律处20xx元罚款。

⑧ 记满12分继续驾车

对机动车驾驶人记满12分继续驾车的一律处800元罚款。

⑨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⑩ 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不给急救车让道扣3分

20xx年1月1日起式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把不让行急救车纳入扣分细则中。其明确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逆向行驶的,一次记3分。

无牌照车违章停车双重处罚扣6分罚200

对于司机摘号牌逃避违法停车处罚的情况,交警将通过记录和拍下车架号来开罚单,还会进行双重处罚。

最新交规酒驾处罚规定范文第2篇

酒后驾车处罚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11月21日)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新交规酒驾处罚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政法律责任;主观罪过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142-02

一、问题的提出:福建省首例律师醉酒驾驶案

2012年2月3日零时许,福建律师黄某酒后驾驶轿车,与横穿马路的行人相刮碰,造成被害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黄某带到医院抽血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黄某认为检测结果有误,申请重新鉴定。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酒精含量为182.1963mg/100ml。事故发生后,黄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经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刑事终审判决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黄某作为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根据《律师法》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罪,犯罪嫌疑人构成此罪的前提是违反了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除了给予刑事处罚外,一般还要对其行政处罚,例如吊销驾驶证。对于公务员、律师等职业群体,一旦被定罪判刑将意味着受到行政处罚,导致职业身份或资格的丧失。但是,由于危险驾驶罪的罪行描述与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在制度衔接上不够紧密,导致追究危险驾驶者行政法律责任存在诸多问题和障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

二、危险驾驶犯罪需要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类型

作为一种行政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具有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双重违法性,违法者必然要承担刑事与行政双重法律责任。根据现行行政法律法规,危险驾驶犯罪的行政法律责任因行为人的身份有所不同,归纳起来有三种类型:

(一)剥夺驾驶资格

危险驾驶犯罪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行为人首先要承担交通违法的行政法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剥夺从业资格

危险驾驶犯罪是以故意为主观要件的犯罪。出于行政管理和维护行业形象的需要,对特定的职业人员,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对故意犯罪零容忍,规定故意犯罪的不得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已经取得的应当给予剥夺或撤销。例如《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公证法》第42条规定,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规定,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三)开除公职

公职人员是国家法律的执行者,法律对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规定了更高的要求,不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只要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一律开除公职。例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法官法》第10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法》第11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不得担任检察官。对于党群机关的工作人员,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第30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处分。

三、危险驾驶罪与行政法律衔接的若干问题

(一)飙车与醉驾同罪不同罚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明确将“飙车”与“醉驾”行为入罪,以危险驾驶罪来定性,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在危险驾驶入刑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了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对醉驾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正。通过对比修正前后规定的变化可以发现,为与《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的规定相衔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处以拘留和罚款的规定,而改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或10年内甚至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增加了醉驾的处罚方式,而没有增加飙车的处罚种类,对飙车就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适用于醉驾的处罚方式。飙车是与醉驾类似性质的行为,并且与醉驾被共同规定在危险驾驶罪之中,对其理应与醉驾配置相同的处罚,否则便有同罪不同罚之嫌。

(二)故意犯罪抑或过失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于该条文中并没有使用“故意”或“过失”一词,导致人们对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态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因危险驾驶罪的刑法条款没有描述犯罪的主观要件,刑事判决书也就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故意驾驶”进行认定,而径行做出判决。但是,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被判处刑罚的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给予禁止特定职业准入或吊销其职业资格,必须认定行为人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任何回避的余地。关于危险驾驶罪(特别是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醉酒驾驶是明知故犯的行为,对危险情形的发生及危害结果的产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因而构成间接故意犯罪。另有学者则认为,醉驾犯罪是一种过失犯罪,醉驾者对于醉驾将导致危险发生或危害结果产生是持一种反对态度,其对于结果是轻信能够避免发生的,因而其主观心态一般都是过失的。

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态应该是故意,而非过失。

其一,根据危险驾驶罪的条文描述,危险驾驶罪的两种行为,追逐驾驶是行为犯,醉酒驾驶是危险犯,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而不需要实害后果发生,即可成立该罪。在有实害后果发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是“故意”还是“过失”,其考量标准应当是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及其引起的危险结果所持的态度,而不是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实害后果所持的态度。事实上,行为人对实害后果只能是过失的心态,否则,就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而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等。

其二,危险驾驶行为与其产生的危险状态是相伴而生的,既定的行为一经实施,危险状态、危险结果就同时产生。行为人知道自己的驾驶行为将产生危害交通秩序的后果,仍然执意实施驾驶行为,其主观罪过只能是故意,即使醉酒的人也不例外。在醉酒的状态下,行为人的控制和认识能力确实有所削弱,然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并不能因此而获得丝毫的减免。《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三,从反面来论证,假设醉驾是过失犯罪,根据过失犯罪必须要有实害结果(因为没有发生结果,就不会成立过失犯罪),而醉驾成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中并没有要求造成实害后果,它是一种危险犯,因而,其不可能是过失犯。综上,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但在个案情况下,行为人对危险驾驶行为并非故意(例如,病理性醉酒)的,就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所说“达到醉酒标准的,不一律入刑”。反过来说,当事人一旦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就是故意犯罪,没有例外。尽管刑事判决书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罪过进行阐述,行政管理部门仍然可以认定其故意犯罪。

(三)故意犯罪转化为过失犯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前,醉酒驾驶与竞逐驾驶行为未造成后果即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后果便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但行政处罚难以遏制这两类行为的频繁出现,处于预防重大、恶通事故的发生,使人们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才设定此罪,该罪的设置也是公共安全这一法益在未遭到实际侵害之前就可能对其造成危害的行为予以规制,用刑法的手段来避免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这属于法益保护的提前,是因为这类行为具有高度和极为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一旦该行为发生极易造成危害后果同时造成的后果往往极为惨烈,所以刑法将这类未遂或预备行为作为既遂行为对待,直接规定为独立的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罪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现行刑事法律框架下,危险驾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由于《刑法修正案(八)》采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定罪量刑规则,以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吸收了危险驾驶罪(故意犯罪),给司法和执法工作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当一个人醉酒驾驶车辆,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前提下,却由于其醉酒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或数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时,醉酒驾驶的故意犯罪由于其结果加重而变成过失的交通肇事罪。因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可能由于其造成的后果反而受到较轻的处罚,司法的公正性受到严重的挑战。

从刑法与行政法衔接的角度看,危险驾驶犯罪因造成严重后果,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不再定罪量刑,直接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重罪吸收了轻罪,过失犯罪吸收了故意犯罪。体现在刑事判决上,行为人是因犯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而不是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管理部门无法以“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参考文献:

[1]曹晓烨.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行为探究[J].山西省政法干部学院学报,2013,(1).

最新交规酒驾处罚规定范文第4篇

本文首先阐释了酒后驾驶的概念,酒后驾驶行为的危害性,接着分析了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所付的法律责任,通过案例分析和研究发现我国现有关于酒驾以及酒驾肇事的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最后提出完善我国惩处酒驾行为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酒后驾驶交通肇事公共安全危害性法律责任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the improve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modern transportation and traffic condition also become more and more advanced, more and more quick speed, road traffic safety problem gradually caused the people's extensive concern, drunk driving become cause accidents, brings to the society of the important cause serious harm. According to concerning sectional statistic, in our country every year because drunk driving-related fatalities m alignant traffic accident up to tens of thousands of up to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afety of great hidden trouble.

This paper first explains the concept of drunk driving and driving the harm of the action, and then analyse the drunken driving behavior pay a hit-and-run legal responsibility, through case analysis and research found that our country's existing about drunk driving and drunk driving the hit-and-run law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finally puts forward to perfect our above drunk driving behavior of the feasibility Suggestions.

Keywords: drunk driving a hit-and-run public safety harmfulness legal responsibility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肇事行为的界定

(一)、酒后驾驶行为

酒后驾驶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饮酒或饮用酒精饮料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论是否发生交通肇事、有无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损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国家标准规定: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

(二)酒后驾驶肇事行为

酒后驾驶肇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不仅实施了酒后驾驶行为,还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了经济损失和人身伤害的损害结果[孙国祥,黄星.醉酒驾车之刑法规制进路分析[J1.法学论坛,2009(l1).]。我国法律是按损害结果的严重性对该行为定性的,主要依据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道路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和其他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规定中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如果没有达到上述严重程度,实践中一般以普通的交通事故纠纷定性,由交警处理或当事人协商处理。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醉驾入刑”。根据规定,实施驾驶行为的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则属于醉酒驾车,一经查究即以“危险驾驶罪”处罚。

二、 酒后驾驶行为的危害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和驾驶员人数猛增,而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危害。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8年发生7518起,造成3060人死亡;2009年1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酒后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时有发生。近期人民法院审理的四川成都发生的孙伟铭醉酒驾车案、广东佛山发生的黎景全醉酒驾车案等,都造成数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危害极大,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高度关注。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饮酒量达到一定数量后,酒精会对其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影响驾驶员的判断力,降低视觉敏锐度,使其不能正确有效地控制机动车辆。据心理学专家和驾驶专家的经验分析发现,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对瞬息万变的路况一般要在0.75秒以内做出迅速并且正确判断,同时要采取恰当的措施才能保证交通安全。Herbert和Dary曾对1981-1997年16年中的112篇关于酒精对驾驶能力影响的文章进行研究统计,13%的文章认为当人体血液酒精浓度达到0.01%-0.02%时,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造成视觉功能损害;27%的文章认为当血液酒精浓度达到0.03%时,驾驶员的驾驶综合能力开始下降,59%的文章表明当血液酒精浓度达到0.05%时驾驶能力明显损害,94%的文章认为当血液酒精浓度高于0.08%时驾驶员的驾驶能力出现严重损害。对于年龄偏低、疲劳驾驶及对酒精敏感的驾驶员,血液酒精浓度值会比正常值偏低并更易于引发交通事故[ Herbert M,Dary F.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on the effects of low dose of alcohol on driving-related skill[Z].Finalreport.2000.1-80.]。

酒后驾车至少会存在以下三种不安全现象:第一,酒精会使人兴奋、自负、情绪不稳定,不能正确把握驾车速度;第二,驾驶员出现视觉模糊,手、脚感官能力下降,肢体动作不协调,判断识别能力和机械操作控制力下降,驾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第三,驾驶员饮酒后身心易疲劳,思想倦怠,如果较长时间持续驾车,必然会造成交通事故。据统计,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的事故率比没有饮酒情况下发生的事故率高达16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浅谈酒后驾车的危害.湘警网..]。

三、 酒后驾车肇事行为的法律责任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根据醉酒的程度,生理性醉酒可分为轻度醉酒、中度醉酒和高度醉酒。其中,轻度醉酒者和中度醉酒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虽有一定程度的减弱但并未丧失,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高度醉酒者存在意识障碍,对自己的行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实践中争议问题在于高度醉酒者和病理性醉酒者犯罪应否负刑事责任。传统的责任主义认为,刑事归责不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而且还要求”行为与责任同在”,即只有行为人在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下实施了危害行为才能对其定罪科刑。之所以坚持”行为与责任同在”原则是因为只有二者同在时行为才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体现,这样才能避免片面地主观归罪或客观归罪。高度醉酒者和病理性醉酒者都因醉酒而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其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实施危害行为,出现行为与责任相分离的现象,在此情形下,如果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与”行为与责任同在”的原则不符。然而,现实生活中醉酒犯罪时有发生,危害极大,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追究醉酒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显得尤为必要,而且,如果醉酒可以免除刑事责任,则势必导致为逃避刑事责任而恶意醉酒犯罪者大大增加,结果是不可想象的。

为了寻求对此类犯罪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合理依据,弥补传统的责任主义刑法理论的不足,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提出,醉酒者以及明知自己系病理性醉酒者故意或过失醉酒后犯罪也应负刑事责任。所谓原因自由行为,是指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在一时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否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是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则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其中,使自己陷入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陷入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根据此说,行为人饮酒及醉酒是其自由意志决定的,其自己可以决定是否饮酒、饮酒数量是多少。也就是说,醉酒者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是由其自身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如果由此而引发危害结果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责任。因此,醉酒后驾车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也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追究醉酒驾车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仅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而且有法律依据。

四、国内外关于酒后驾驶行为处罚的典型案例

(一)国外案例分析

众所周知,酒后驾车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如何有效惩罚酒驾司机也极具争议,世界各国对这一问题都非常关注。

据美国媒体2010年8月16日报道,美国一名习惯性酒驾的男子斯托瓦尔,在第9次酒驾案发以后,上周被得克萨斯州法院重判终身监禁。酒后驾车被罚款的见过,被判几个月的见过,甚至判个3到5年的都见过,但是没撞死过人只是由于9次酒后驾车而被判终身监禁的确实是奇闻了,着实地创造了美国酒驾案最高处罚的先河。斯托瓦尔被陪审团裁定罪名成立,而法官发现斯托瓦尔此前曾8次在得州不同的县犯下酒驾罪后,认同了检察官的要求,随即严厉判处被告终身监禁。被告斯托瓦尔今年54岁,第9次被裁定酒驾罪名成立。得州威廉森县检察官约翰・布拉德里要求法庭对他进行重判,表示如果再让他开车,他最终会撞死人,并说:“这个人非常蓄意地拒绝改过,继续醉酒驾车,而在他未撞死人之前,我们决定把他送入监狱。”检察官称,斯托瓦尔未能从他过往的判罪中吸取教训。布拉德里称:“基本上过去20年他与刑罚擦身而过,从未关心安全或社会。在他每一宗案件中,他都有机会改过。我相信在他第9次因酒驾被捕及判罚,有必要寻求某些方法阻止他再驾车。”

法律专家指出,在美国通常酒后驾车的原本最高刑罚是入狱五年,虽然有酒醉驾驶人因为致人死亡而被判过终身监禁,但仅仅因为酒后驾驶而遭到同样程度的重罚,却是全球首例,因此引发极大争议。

然而,也有人同情斯托瓦尔的处境。专打酒驾官司的律师兼《酒驾防御》的作者泰勒说:“这个人有病,是个酒鬼,但他不是要蓄意伤害别人。他有严重问题,‘酗酒是你自己选择’的想法已经不合时宜。”他表示不同意法官的重判。他说:“你实质上就是扼杀他的一生,而且是用纳税人的钱这样做。”泰勒说法官应给一段时间让他改过,而不是“结束他的一生”。但布拉德里反驳道,与其给予斯托瓦尔这种人又一次机会,倒不如在他再度伤害别人之前把他关起来,重点在于“预防罪行”。他举例说:“如果斯托瓦尔拿着猎枪乱枪扫射,这项裁决大概不会受到批评。在这一个案件中,他的货车便是他的武器。”[12]

在美国,酒后驾驶属于刑事犯罪。在所有州,只要警察怀疑驾驶员是酒后驾驶,他就可以将其当场逮捕,甚至是在驾驶员双手能够触及到的位置,发现放置盛有含酒精度溶液的器具均视为酒驾。酒驾行为的违法责任可以追究到提供饮酒的酒(饭)店老板,加拿大也是如此。如果酒后驾驶肇事,刑罚更重。按照大多数州的法律,成年人体内酒精浓度超过0.08%即为醉酒(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有的州甚至严格到10毫克。如果饮酒者不满21周岁,则不论其体内酒精含量,一律逮捕。酒后驾驶者被逮捕后,会暂时关押在警局等其清醒。然后警方会根据其是否初犯、是否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是否有驾车逃逸行为等,决定对他。如果是初犯,会以轻罪,他收到罚单后需按期到法庭接受审讯。通常初犯、无人员伤亡、无逃逸行为面临的惩罚是,吊销驾照六个月,法庭给予3年―5年的惩戒期,罚款1500美元―1800美元。某些州要求酒后驾驶者坐牢,时间最短一周。有的州会把酒后驾车者的汽车没收。在五年之内再次违反,吊销执照二年,罚款和牢狱期加倍。第二次违反,基本上将不得不坐牢,时间最长五年。在俄亥俄州,有过酒后驾驶纪录的车主,其汽车将挂特别车牌,表明其驾车只能用在上下班等特别用途。

美国各个州的酒后驾驶法律不同,加州不同地区、不同法官的判罚也会有差异。但不管在什么地区,如果酒后驾驶造成死亡或有逃逸行为,后果将非常严重。检察官可以“驾驶误杀”的罪名对其,加州尔湾有一个学生醉酒驾驶,撞死一名老人被判入狱10年8个月;如果他有多次酒后驾驶重罪的纪录,检察官可以“二级谋杀”罪名,最高判罚终生监禁。据统计,2006年美国共有17941人死于酒后驾驶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0%。所以每一位汽车驾驶员都应当非常严肃地看待酒后驾车行为。

(二)国内案例分析

2008年5月孙伟铭购买一辆别克牌轿车后,长期无证驾驶该车,并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2008年12月17日下午,孙伟铭在中午曾大量饮酒的情况下,驾车送其父母到成都市火车北站,之后折返向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7时许,行至成龙路“蓝谷地”路口时,孙伟铭驾车从后面冲撞与其同向行驶的比亚迪牌轿车尾部。其后,孙伟铭继续驾车向前超速行驶,并在成龙路“卓锦城”路段违章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与对面车道正常行驶的长安奔奔牌轿车猛烈碰撞后,又分别与3辆车发生碰撞或擦剐,致长安奔奔牌轿车内4人死亡、1人重伤,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交警接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将孙伟铭抓获。经鉴定,孙伟铭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至138公里/小时;案发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8毫克/100毫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不计后果,以超过限速二倍以上的速度驾车在车辆、人流密集的道路上穿行逃逸,造成四死一伤、公私财产损失数万元的严重后果,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近几年来国内有多起酒后驾驶肇事案件的当事人均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这些案件的审判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在法律界也引起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方面的争议,司法实践充分说明酒后驾驶或酒后驾驶肇事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的交通肇事犯罪的范畴,而足以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五、我国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危险驾驶罪”的执法状况分析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机动车罪,首次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危险驾驶犯罪罪名。这个法律规定将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法律规定的实施,将意味着醉酒驾驶不再是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而是一种犯罪行为。4

2011年4月2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修改了10项罪名。其中,备受关注的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入刑后,正式确定了一项新罪名:“危险驾驶罪”。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正式施行,醉驾将受刑罚。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加大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tdy_!t -z 施行当天,全国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大的对酒驾的查处力度,发案率仍然高的惊人,社会舆论哗然,民众反映强烈。然而,公、检、法最高部门的态度也不尽一致。据公安部统计,新法实施前半月,全国查处的醉酒驾驶数量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数量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下降37.8%和11.1%。5

从以上新法的立法和执法的实际情况看,“醉驾入刑”的实施对醉驾行为起到了有效地震慑作用。但是,我们就目前情况看,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严厉的法制下仍然有大量案件发生,说明酒文化的根深蒂固严重的影响到驾驶行为当中,危险程度之高,非治不可;2,最高执法机关执法态度的不一致说明这个新的法规仍然存在不合理性,饮酒的情节(即饮酒和醉酒)是个焦点,这就好比早些年关于“汽车追尾事故责任”一样,从《36条》到《51条》到后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讨论了几十年,最终还是确定为“谁追尾谁负责”这样既便于广大民众接受,约定俗成,又便于执法,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总结和吸取过去的经验教训,直接将饮酒后驾车(包括驾驶非机动车)一律定为犯罪,只有这样才有望在最大程度上遏制犯罪,从源头上消除或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隐患,同时又便于法律的实施和执行;3,社会舆论和民众的的强烈反响说明对于酒后驾驶行为严惩的必要性,就目前的新法“醉驾入刑”实施后虽然有很大的震慑作用,发案率有所下降,但是,仍然还有很多

4,浙江在线杭州4月26日讯(记者 蔡方);5,2011年5月24日版新京。

人以身试法,甚至抗法,因此,从宏观上讲,仅仅“醉驾入刑”还是不够;4,酒后驾驶与醉驾驾驶标准是否公正合理?由于每个人的身体状态和生理机能不同,对于酒精的敏感度也不同,因此,国家标准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而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缺少科学性,从客观上讲,将“酒后驾驶入刑”的酒精含量标准定的越低就越公正,但是,由于人体新陈代谢过程中也会使某些正常的事物转化为酒精,这样也会在血液中增加酒精的含量,另外,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知识层次参差不齐不是所有人都能懂得饮食结构和营养科学,所以,笔者认为,国家标准部门应当组织各方面的专家对于能够有效确定有意识饮酒的含量开展全面纵深的研究,以期制定出相当客观公正和科学合理的饮酒标准。

六、 我国现有关于酒驾肇事的法律规定的局限性

(一)立法规定与现实状况不相适应

首先,对于一般酒后驾车行为只规定为行政违法行为是不妥的,不能有效防止酒后驾车给公共安全带来的潜在和现实的双重危害。我国在2011年5月1日前对于醉酒驾车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规定醉酒驾车者,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于这样具有严重危害的行为仅仅以上述行政处罚来应对,肯定是难以撼动醉驾者,现实情况确实屡禁不止。可是在2011年5月1日虽然实施了“醉驾入刑”,但是,对于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的饮酒驾驶行为,仍然以行政违法行为处置。

其次,现行关于酒后驾车行为的法律规定不符合现实社会对交通安全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生命价值体现得更为突出,人们对交通安全的需求自然提高。现在的法律规定仍然无法适应公众对于交通安全的要求,人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醉酒驾车出现伤亡结果后仅仅给予属于善后性质的经济补偿和一般性的刑事处罚,而要求避免和防止这种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酒后驾车行为,这是在无法回避的汽车时代尊重生命的价值回归和保障人们的交通安全客观需要。

再次,酒后驾车行为由刑法规制是其犯罪本质决定的。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酒后驾车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在于现实的和可能的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汽车时代到来后,尤其是中国深远而浓厚的酒文化社会背景之下,酒后驾车的几率和总量都急剧增加,此时的酒后驾车行为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酒后驾车行为应当由更合适的刑法进行规制[孙国祥,黄星.醉酒驾车之刑法规制进路分析[J].法学论坛,2009(l1).]。

(二)法律规定与法理的冲突

首先,此前司法实践中,对于醉酒驾车行为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主要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高法”关于醉酒驾车犯罪统一认识后,还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样的规定看起来似乎已经很好地解决了醉酒驾车犯罪问题,但是这样就规避了酒后驾驶行为的性质。从司法实践看,发生了实际危害后果的,就构成犯罪,反之就不构成犯罪。以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对于判断过失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就交通肇事罪而言是适合的,但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则不合适。因为后者是故意犯罪,而且在法理上属于典型的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应当构成犯罪。危险犯是不需要行为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的,存在着对法益侵害的实际危险就应当构成犯罪。而“高法”关于醉酒驾车犯罪的统一规定中,须有严重的危害结果的醉酒驾车行为才能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酒后驾驶或醉酒驾车行为却并未以犯罪论处,这显然与危险犯的法理相矛盾。

其次,对于酒后驾车造成伤亡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饮酒的人驾车会由于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导致肇事,这没什么争议。而饮酒的人驾车则不同,因为其明知酒后驾车行为能力减弱,影响正常驾驶技术的发挥,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此时其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在没有任何防止事故发生措施的前提下继续驾车行驶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酒后驾车的行为应是一种间接故意的行为。

综上所述,酒后驾车行为应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罪处罚;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定罪处罚。当然为了保证法律的效果和可操作性,对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具体量刑规定可予以修改,把法定最低刑降低,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七、完善我国惩处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肇事行为的建议

针对我国恶通事故频发、威胁公共安全、现有交通肇事罪不能应对的现状,近几年就有人提出应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但有人认为,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增设应当慎重考虑,打击“危险驾驶”行为应以事先预防为主,不一定非要增加“危险驾驶罪”。也有人认为,可以考虑通过增加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档次,细化交通肇事罪的内涵,将该罪纳入到重罪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还是以教育性处罚为主,这与国外其他法治国家严惩醉酒驾车行为背道而驰。据2009年07月19日成都商报报道: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笔者认为两位律师将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中规制的建议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可行性。从法理上讲,酒后驾车,就必然涉及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是一种危险犯。所谓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只要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既遂的情形[4/6]。危险犯的立法理由是:在一些场合,行为危及特别重要的法益,立法者不再耐心地等待社会结果的出现,而是着重在行为的非价判断上,以制裁手段恫吓、震慑带有社会风险的行为。对于危险犯而言,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险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这不仅不存在对犯罪标准的扩大,而且完全符合我国现行刑法的犯罪标准,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只有规定酒后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才有利于从源头上制止酒后驾车,才有利于防范酒后驾驶甚至醉酒驾车引发严重的交通事故,让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惨烈车祸发生的机率就会更小。鉴于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已对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在法律中明确区分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法律责任就切实可行,便于相关机关实践中操作执行。只要行为人达到饮酒或醉酒状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不管是否发生交通事故,都构成犯罪,就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但是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没有发生交通肇事的饮酒或醉酒驾车行为人按此标准量刑,明显处罚过重。考虑到法律的可行性和稳定性以及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刑罚理论要求,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解释的方式,将饮酒或醉酒驾车行为一并规定为犯罪,纳入我国刑法处罚范围。考虑到罪刑一致原则,可以规定“饮酒驾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处半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规定“醉酒驾车”没有发生交通肇事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饮酒或醉酒驾车后又发生交通肇事的,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既要保护法益免受实际的侵害,也要保护一些极其重要的法益免受侵害的威胁。公共安全就是这样一种重要的法益,它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一种超个人的法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它是如此重要以致于社会不能容忍对它的任何威胁。而酒后驾驶行为的屡禁不止使得公共安全的法益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威胁。刑法只将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的情况纳入规制范畴,虽然”醉驾”也已经“入刑”,但忽视了饮酒后驾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这是远远不够的。所以,笔者认为:为了从源头上打击酒驾行为,建议立法机构将“危险驾驶罪”列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并在“危险驾驶罪”中增设饮酒后驾驶的情节,特别强调的是将“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也要一并列入,只要发现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行为,就以“危险驾驶罪”处罚,考虑到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至少也应该在新的法规基础上予以重视。对于如何规制酒后及醉酒驾车的标准,我国还应借鉴国外经验,与国际接轨。如果是饮酒后驾驶车辆肇事的行为更应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处当法律的教育作用失效后,它的惩戒作用就应该充分发挥。只有重罚,甚至上升到法律层面,酒后驾车的行为才能从跟不上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予以最严厉的处罚,才能有效地预防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不应该被片面地解读为仅仅是保护犯罪的人不受不应得的处罚,而应当主要是保护无辜的人,保护没有犯罪的人免受国家滥用刑罚权的侵害。因此,刑法无疑也应当注重保护无辜的人和守法的人免受酒后驾车的威胁。应当学习其他国家不是等到酒后驾车造成他人死亡才处以重刑,而是平时就严格管理、多层管理,将事故隐患降到最低。各国的管理实践表明,对酒后驾车行为,如果不能坚持长期监控和严格管理,并将处罚落到实处,就难以阻止酒后驾驶或减少其重新违法的比例。正如菲利所言:基本目标是从犯罪本身及其生活于其中的自然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治措施。

参考文献:

[1]黄伟明:《交通肇事罪构成中结果标准的数量因素分析》,载《法学杂志》2005年

[2]夏周:《醉酒驾车,其罪当诛》,《新京报》2009年7月26日(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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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孙国祥,黄星.醉酒驾车之刑法规制进路分析[J].法学论坛,2009年l1期.

[10]吴建平.“酒精标准”的研究与制定[J].交通与运输,1999年第4期.

最新交规酒驾处罚规定范文第5篇

作者:黎小军 单位: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醉驾入刑的法律操作性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实施

以前,我们把醉驾作为一种普通行政违法行为而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罚,根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的条规定。同时,对醉驾后肇事的行为认定为犯罪并科以刑罚,但是具体如何处罚实践中有分歧:一是通常情况对醉驾后肇事行为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是特别严重的醉驾后肇事行为也有可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成都孙伟铭、南京张明宝醉驾肇事案;三是目前学术界也有人提出增设危险驾驶罪,而且将危险驾驶罪区分为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对醉驾后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以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认定处罚。笔者认为,首先,对于像孙伟铭、张明宝这样的醉驾肇事恶性事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是不合适的。因为孙伟铭、张明宝醉酒后仍驾车到处行使的真正原因是他们被酒精麻痹而不能控制自己的身体,发生这样的后果是完全出乎他们预料的,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心态和那种因为仇恨社会、为泄私愤而开车到处乱撞的故意心态是完全不同的,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不能认定为该罪。其次,从实践来看,增设危险驾驶罪基本犯是客观需要,但增设危险驾驶罪结果加重犯就有些多余了。按照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当醉驾没有造成没有严重后果时,刑法发挥的是规制机能,调整的对象是故意违反交规的醉驾行为;而当醉驾发生了严重后果时,此时刑法发挥的是报应机能,调整的是因过失导致严重后果的交通肇事行为。目前我国刑法罪名不能涵盖前者,所以有必要对抗加危险驾驶罪予以调整。而对于后者,醉驾即使造成严重后果,肇事者主观上对肇事后果的发生也是持过失心态的,无论如何都应用交通肇事罪予以调整,故没有必要增加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非常及时、必要,即增加一条危险驾驶罪,对醉驾行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主要指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罪所判刑罚一般都重于拘役,所以一般情况下对于醉驾肇事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处理。让我们对各种交通肇事行为做进一步分析。A.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等),给予行政处罚(道交法90条);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等)后肇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标准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B.违反交通法规(酒驾等),给予行政处罚(道交法91条);违反交通法规(酒驾等)后肇事,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标准2: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不难看出,对违反交通法规中的酒驾导致发生的肇事行为,通常的做法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降低了入刑标准,体现了对酒驾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立法精神。但是这种情况下定罪处罚有两个漏洞:一是没有区分饮酒后驾驶肇事和醉酒后驾驶肇事;二是当醉酒后驾驶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时,像孙伟铭、张明宝案,以交通肇事罪规定定罪处罚就会产生罪刑不均衡的问题,体现不出对醉驾的从重打击。这也正是法院往往对该类醉驾肇事恶性事件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真正动机和原因,但这明显不合法理。由于酒驾中的醉驾具有事故高发性、惨烈性的特征,必须从酒驾中分离出来,并将其上升到刑事层面予以规制,防止醉驾的严重肇事后果再次发生。由此我们出现了刑法修正案(八)的新模式:C.违反交通法规(醉驾等),给予刑事处罚(修正案八);违反交通法规(醉驾等)后肇事,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时候往往以交通肇事罪(标准2: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很好地解决了B情况的第一个漏洞,但是依然没有解决第二个漏洞。按照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笔者认为C情况下即醉驾后肇事的处罚标准不仅要高于标准1,而且更应该高于标准2,以解决罪刑不均衡的问题。体现出对醉驾行为比普通交通违法行为乃至比饮酒后驾车行为更严厉打击的立法精神,从而防止法官在碰到孙伟铭、张明宝类似恶性案件时不自觉地就想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按照这种设想,笔者认为,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制度的同时,应对交通肇事罪相关规定予以修改,即对刑法第133条同时进行修改:第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醉驾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因醉驾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醉驾入刑制度的配套制度完善

日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治理酒后驾车专项行动结果表明,酒驾的普遍存在达到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地步。造成酒驾行为放任和无所谓的原因除了违法成本低廉外,还有执法不严、公民意识不强,社会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各种原因。在中国这样一个酒文化盛行的国度,酒驾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应从长远效应入手,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根本消除酒驾问题。(一)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醉驾入刑以来,酒驾数量明显有了大幅度的下降,但还是有相当一部分人冒着被判刑的危险酒后驾车,他们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能逃过对酒驾的处罚,这说明我们的执法工作还不是很全面彻底。只要我们发现酒驾行为就一定严格执法,绝不徇私枉法,绝不允许有特权的存在,“禁行为用重法”,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消灭酒后驾车者的侥幸心理,从而减少酒驾行为的产生。(二)增强宣传力度,使酒后不驾车的观念深入人心“重法”治标,可以解决一段时期内的酒驾问题,但是想要真正消除酒驾行为,则必须治本,必须使群众内心自发且深刻地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巨大危险性,从而建立酒后不驾车的高度自觉性。这就需要我们动用电视、电台、网络、报刊、杂志等各种媒体的力量,采用各种各样生动活泼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酒后驾车的危害深入人心。(三)建立代驾制度,完善配套服务醉驾入刑后,“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已经成为人们的一句口头禅。喝酒和开车其实并不矛盾,它们都是和谐生活必不可少的部分,剥夺其中任何一样都不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我们需要做的是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建立和完善代驾制度。餐饮、酒吧等营业场所必须配备合理的代驾服务,或者由相关部门牵头建立具有统一标准的代驾服务平台等,使广大群众既可以放心喝酒又没有后顾之忧。(四)建立酒驾记录与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挂钩的制度对酒驾的治理除了有法必究、执法必严,完善配套服务外,还要建立起全社会对酒驾进行监督的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建立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将酒驾记录与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挂钩。个人在办理贷款、求职等民事活动中若因酒驾的不良信用记录而亮起红灯,这会大大减少酒驾现象的发生。综合利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惩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预防酒后驾驶事故发生的重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