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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实施方案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荒地排河;现状;问题;治理;实施方案

1河道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1.1河道概况

1.1.1河道现状。荒地排河开挖于1970年,位于独流减河以北,起自石化泵站(乙烯泵站),沿独流减河左堤北侧,经大港发电厂,穿津歧公路,在大港发电厂循环河北侧,东至挡潮闸入海,全长16.7 km,负责独流减河以北、北环路及上高路以南、八米河以东、海滨大道以西范围内的排水。排水范围内主要有天津石化公司、100万t乙烯、油建公司、大港发电厂、新泉海水淡化公司、古林街、石化园区、开发区、生活区、港东新城,正在建设的南港轻纺园,排水面积61.39 km2。

1.1.2水利设施情况。现有六米河、十米河、城排明渠、板桥河4条河道汇入荒地排河;沿河座落石化泵站(16 m3/s)、大乙烯排水泵站(13.8 m3/s)、十米河泵站(16 m3/s)、城排泵站(6 m3/s),4座泵站的排水能力为51.8 m3/s。南港轻纺园的雨水、污水的排水规划正在编制,如果不开辟新的入海河道,其雨水、污水只能入荒地排河。

1.1.3历年治理情况。荒地排河从开挖至今,对解决该区域的排水问题发挥了很大作用。近几年来,虽然先后建设了大港发电厂节制闸、海口挡潮闸,并对险堤段和入海口淤积进行了治理,但河道治理与大港经济社会的发展相比仍较为滞后。

1.2存在的问题

1.2.1设计断面小,排水标准低。原河道负责排除荒地、农田的积水,排水采取自流形式,设计标准低,排水时间长[1-2]。

1.2.2地权与河道管理分置,年久失修。该河上段占地属津南区,由三角地指挥部管理,长3.3 km;中段占地属大港管理,长6.47 km;下段占地属塘沽,由盐场管理,长5.43 km。由于种种原因,3个行政区没有对河道实施有效管理,造成堤防及沿河水利设施破烂不堪。

1.2.3淤积严重,排水不畅。由于水土流失和海潮挟带泥沙沉积的影响,河道的淤积深度在1.5~2.5 m之间;另外,汛期多发高潮位时,河道水位被潮水顶托持高不下,水位抬高,雨水不但不能入海,反而会造成漫溢,淹泡临河低洼的区域。

1.2.4排水面积加大,增加了排水压力。由于沿河企业、园区、城区的快速建设,使地面截留、渗漏减少,而企业的外排水标准高,导致排水量大幅增加[3-4]。

2治理的必要性、目标及规模

2.1治理的必要性

2.1.1城区排水的需要。天津石化100万t乙烯、南港轻纺园、陆港橡胶等一批大项目相继落户大港,东部城区建设正在加速,原先的农田、荒地、坑塘,正在快速转变为工业园区和现代化城市。由于用地性质改变,排水标准也应相应提高。初步测算,荒地排河的流量达到70 m3/s时,才能满足排水要求,而现状荒地排河的最大排水能力只有10 m3/s,远远满足不了城区发展对排水的要求。大港城区附近另一条入海河道是独流减河。独流减河全长68 km,是大清河主要入海河道,担负着保卫天津市区防洪安全、渲泄大清河洪水入海的重要任务,大港段河道还担负着引黄济津和南水北调的引水任务,排水压力比较大。

根据有关规定和河道上下游的实际情况,大港城区及企业的雨水不能向独流减河排水。一是独流减河水质要求。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2008]9号《关于对海河流域天津市水功能区划的批复》的要求,万家码头至十里横河段日常期间2010年应达到ⅴ类水水质目标(饮用水输水期间2010年应达到ⅲ类水水质目标),十里横河至南北腰闸段2010年应达ⅴ类水水质目标。由于各单位排水不能保证达到ⅲ类或ⅴ类水质要求,因此向独流减河排水不符合天津市水功能区划的要求。同时,该段河道是引黄济津和南水北调的重要引水河道,一旦入独流减河的水质影响引水水质,不但影响市区居民的引水安全,而且将产生极其不好的政治影响。二是独流减河汛期行洪要求。独流减河负责大清河水系的泄洪,遇有上游洪水经独流减河泄洪时,设在独流减河左堤的口门必须封堵,避免发生险情,以确保天津市区安全。三是对沿河企业单位的影响:①对大港油田和北京地下储气库的影响。自大港电厂南北腰闸建成后,为保证大港电厂安全生产(水位要求、水中无杂物),除上游洪水下泄外,北腰闸不允许开启。因此,排入独流减河的水无法入海,只能囤积在河道内,抬高河道水位,造成漫滩现象,直接影响大港油田油井和北京地下储气库的正常生产。②对大港发电厂的影响。由于大港发电厂机组按海水冷却设计,冷却水中若有大量的污水对机组的腐蚀非常严重,不利于机组设备的正常运行。③对沿河生产单位的影响。沿河自然养殖户较多,苇地鱼池数千公顷,若排水造成污染,养殖户索赔损失,引起群众上访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因此,荒地排河成为大港城区雨水排外的唯一河道,具有保证城区排水安全的重要意义。

2.1.2水环境治理的需要。当前,滨海新区快速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而荒地排河做为城区唯一的入海河道,河道的水环境与城市发展不协调。因此,必须对荒地排河进行综合治理。

2.2治理目标

完善设施,提高功能,确保区域排水安全;推进水环境治理,创造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实现人水和谐[5]。

2.3治理规模

2.3.1工程任务。全面治理荒地排河石化泵站(大乙烯泵站)至入海口16.7 km河道。

2.3.2治理规模。根据企业排沥标准及各排水口入河流量,兼顾长远发展,进行分段设计:①十米河以上段工程治理规模:石化泵站排水流量16 m3/s,乙烯泵站排水流量13.8 m3/s,河道排水流量按30 m3/s考虑。②十米河至板桥河段工程治理规模:十米河以上排水流量30 m3/s,十米河泵站排水流量16 m3/s(正常运行12 m3/s),城排泵站排水流量6 m3/s,该段排水流量按50 m3/s考虑。③t型河口至挡潮闸段工程治理规模:t型河口以上河段排水流量50 m3/s,板桥河汇入排水流量20 m3/s,该段排水流量按70 m3/s考虑。

3工程实施方案

3.1设计依据

工程等级和排沥标准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荒地排河治理工程按ⅳ等工程进行治理。遵循的主要规范、标准及文件有:《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天津市大港区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基本资料来源是2008年12月实测带状地形图和纵横断面图地面附着物调查成果。

3.2河道纵向布置

(1)石化泵站(乙烯泵站)至电厂铁路涵洞(0+000~6+820)段:按现状河道的走向进行布置。

(2)铁路涵洞至板桥河(6+820~8+450)段:按新挖河道进行考虑。

(3)t型河口至挡潮闸(8+450~15+200)段:按现状河道的走向进行布置。

(4)挡潮闸以下2 km段:按现状河道走向进行布置。

3.3横断面设计

(1)石化泵站至城排泵站(0+000~3+800):长3 800 m,按规划部门的要求,河道南侧预留10 m宽用地,北侧预留60 m宽用地,采用矩形断面,河道上口宽45 m,占地宽55 m。

(2)城排泵站至电厂铁路涵洞(3+800~6+820):长3 020 m,该段地形较为宽阔,采用宽浅式断面,河道上口宽80 m,占地宽110 m。

(3)电厂铁路涵洞至板桥河(6+820~8+450):长1 630 m,南侧为电厂住宅楼,北侧是建国村住宅区,建议采用矩形断面,河道上口宽60 m,占地宽80 m。

(4)t型河口至油田桁架(8+450~9+770):长1 320 m,河道向西侧扩挖,采用宽浅式断面,河道上口宽75 m,占地宽100 m。

(5)油田桁架至挡潮闸(9+770~15+200):长5 530 m,河道向北侧扩挖,采用宽浅式断面,河道上口宽95 m,占地宽110 m。

(6)挡潮闸到入海口(15+200~17+200):长2 000 m,以清淤疏浚为主。

3.4建筑物改造

沿途建筑物改造17处,其中:铁路方涵5处,需扩建3处,改建为桥1处,拆除1处;扩建节制闸2处;扩建导虹1处;左右堤需新建闸涵7处;新建交通桥1处、桁架1处。

3.5管道切改

需要切改管道19处、89条。其中沿河管道20条,跨越河道管道64条,穿越河道管道 5条。

3.6工程占地

工程共计占地140.08 hm2,其中利用原河道37.96 hm2,新增占地102.12 hm2。石化泵站至城排泵站共占地2.75 hm2,新增乙烯项目部0.21 hm2,新增津南区1.29 hm2;城排泵站至电厂铁路涵洞共占地18.15 hm2,新增津南区11.55 hm2;电厂铁路涵洞至板桥河共占地33.22 hm2,新增大港24.16 hm2;t型河口至油田桁架共占地13.04 hm2,新增占地13.04 hm2,古林街上古林村、建国村12.19 hm2,大港电厂0.85 hm2;油田桁架至挡潮闸共占地13.19 hm2,新增建国村9.23 hm2;挡潮闸至入海口共占地59.73 hm2,新增塘沽42.64 hm2。

3.7工程投资估算

3.7.1主要工程量。河道治理:清淤土方92.47万m3,挖土方78.96万m3,浆砌石21.46万m3,砼1.08万m3,复堤土方65.04万m3。建筑物改造:沿途建筑物共17处,其中:铁路方涵5处,需扩建3处,改建为桥1处,拆除1处;扩建节制闸2处;扩建导虹1处;左右堤需新建闸涵7处;新建交通桥1处、桁架1处。管道切改19处、89条。

3.7.2投资估算。工程总投资约6.08亿元,其中,河道扩挖、堤防加固1.35亿元,建筑物改造0.47亿元,管道切改0.44亿元,地上物赔偿0.11亿元,工程占地2.95亿元(新增占地1 02.12 hm2),绿化、景观0.32亿元,临时工程0.15亿元,独立费用0.29亿元(设计费0.04亿,建设管理费0.05亿,预备费0.20亿)。

3.7.3工程治理计划。分2期实施:一期工程投资4.85亿元,主要实施河道清淤、扩挖、筑堤,管线切改,建筑物改造,土地占用赔偿。二期工程投资1.23亿元,主要实施堤防护砌、绿化及景观建设。

3.8实施计划及投资匹配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根据区域内各单位排水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进行资金分配筹集,按排水面积计算,各单位需投入的资金情况在工程实施前另行计算统计。

4效益与管理

4.1效益

荒地排河治理工程实施后,可以带来多方面的效益,主要有以下几点:为各大企业的排水提供可靠的保障;完善原排水系统的功能,有效提高排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洪涝灾害带来的损失;保持生活生产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宜居的城市水生态环境,达到绿化、美化、环保的目的,实现人水和谐。

4.2工程管理

治理工程完工后,由大港水务局按照《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管理,并做好日常维护,以保持河道的设计排水能力;依法行政,严格控制排水口门,确保排水安全。

参考文献

[1] 周兵.试论淮河流域污染治理的对策及其改进[j].北京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7(5):194-195.

[2] 李明生,肖仲凯,董小涛.石化行业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特点与对策[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0(2):7-8.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 河道 治理 工程 水土保持方案

中图分类号:TV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c)-0008-02

城市规模扩大是近年来城市建设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在城市规模扩大化过程中,河道作为城市中的一个主要组成个体,它的功能及定位也发生了变化。如:以农田排涝为主要功能的河道重新定位为城市行洪河道,观赏河道以一般城市排水河道定位为城市排水及风景随着功能的重新界定,城市河道修建,改扩建工程也日益增多。在这些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土石方开挖回填、河道淤泥清理、跨河桥、闸改建等项目的建设势必会破坏原有的地貌类型和植被状况,产生弃土弃渣,造成水土流失,影响城市环境,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的产生,实现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以湖北省某市近年来已实施的城市河道治理工程为例,论述城市河道治理工程水土流失的成因、危害,分析水土流失特点,进行合理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使城市河道治理工程成为人造环境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城市合理开发与自然环境保护兼顾的新型建设模式。

1 基本概况

湖北省某市近年来已完成了凉水河、清河及马草河等多条城市河道的治理工程,这些工程主要分布在湖北省某市区,线路长、跨越区县多,属开发建设项目中典型的线性工程。工程内容基本以两岸截污、河道疏挖扩宽、跨河建筑物的修建以及河道沿线绿化等项目为主,以及配合主体工程进行的占地拆迁、管线改移等。工程所在区域人口居住集中、基本建设和资源开发活动比较频繁,自然环境以河道外野生杂草为主,有零星种植的乔灌木,植被覆盖率低。河道两岸乱倒、乱扔垃圾、污水无序排放比较严重,影响河道水环境。根据湖北省某市水土流失三区划分,目前已完成的城市河道治理工程均位于水土流失重点监督区,土壤侵蚀类型以水力侵蚀为主,兼有风力侵蚀发生,容许土壤流失量为200 t/km2・a。

2 水土流失成因及特点

城市河道治理工程水土流失主要是由于人为扰动、自然环境因素影响造成,其中以人为扰动为主要原因。人为扰动主要是施工过程中土石方的开挖回填、土方临时堆放、河道淤泥清理以及管线改移等项目的实施,都会扰动原地貌、破坏植被,产生水土流失。而这些人为扰动又集中发生在工程施工期,因此施工期的水土流失防治尤为重要。

自然环境因素对城市河道工程水土流失发生最主要的影响环节是汛期降雨。以湖北省某市为例,水力侵蚀作为城市河道治理工程的主要侵蚀类型,与项目区的降水时期、降水强度密切相关。而该市的汛期也就是降雨集中发生时段,主要在6~9月份,特别是7、8月份,年降水量的70%左右均分布在这一时段,也是大雨、暴雨等高降雨强度发生密集时段。如果工程施工处于这一阶段,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防护措施不到位,将会产生较严重的水土流失。

3 水土保持方案

经过对城市河道治理工程水土流失的分析,针对其特点,在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以预防和治理项目建设过程中新增水土流失为目标,以生态环境与城市景观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设计理念,保护地表植被不被破坏,尽可能地减少项目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发生,制定切实可行、合理有效的水土保持方案,实现水土保持与景观、生态及资源可持续利用相结合,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图1)。

3.1 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如今的城市河道治理工程已不再停留在过去简单的行洪、排涝等工程内容上,河道生态修复、生态治理的理念已被水务工作人员认同和应用。因此在城市河道治理工程的设计过程中一些工程项目在实现河道功能的同时也具备了一定的水土保持功能。如:生态袋护岸在稳定土体、岩体的同时具有抗冲刷、抗浪蚀的功能;河坡种植乔灌木进行绿化,不仅起到到了防护岸坡的作用还具有景观美化的效果。可以看出,这些措施在满足主体工程设计需要的同时,还能有效地防止水土流失的发生。因此,通过分析评价主体工程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及工程量,不仅能合理补充和完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措施,同时也能避免水土保持措施的重复设计,保证水土保持投资的合理、有效。

3.2 土石方平衡及合理利用

城市河道处在人动比较密集区域,因此做好施工过程中土石方的调用、平衡,是保护当地的人民生活环境、城市市容市貌的重要环节,也是减少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的关键所在。从清河、凉水河等城市河道治理情况看,施工结束后的多余土方、拆迁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是河道治理工程弃土弃渣的主要来源。同时由于市区土地资源的宝贵,这些弃土弃渣大多都运往指定的城市弃土弃渣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属于国家法定的渣土消纳场,因此在水土保持方案中对弃土弃渣不再进行专门的防护设计。

3.3 施工期水土保持

城市河道工程施工期是产生水土流失的主要时段,另外工程所在区域大多又位于市区环境敏感地带,因此做好施工期的水土流失防护尤为重要。针对施工期的特点,施工期的水土保持措施以临时防护措施为主。对临时堆放的回填土方应设计合理的堆放形式、角度及高度,避免堆放过高、堆放角度过大造成遇大雨产生水土流失,同时要采用防尘网对堆土表面进行遮盖。在实际河道治理过程中发现,对堆放时间较长的临时堆土采用堆土表面撒播适应性强的草籽进行绿化或是采用草垫进行铺盖,防护效果较好。另外,对施工工序、工期从水土保持的角度进行优化安排,尽量避开雨天、汛期施工。

3.4 雨水集蓄利用

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制约性因素,因此将雨水集蓄利用的理念融人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中,对保持水土、合理利用水资源十分关键。根据以往城市河道治理经验,雨季河岸两侧的汇水通常是随地势变化随意排放,不仅对雨水不能有效收集利用,而且容易引起局部岸坡冲刷,形成侵蚀沟,产生水土流失,破坏河道景观。因此在水土保持方案设计过程中,考虑与周边景观的协调,在两岸河坡布设水簸箕,并用仿木桩挡护,使雨水有序汇入河道,或是在河坡坡脚处布设小型蓄水池,将雨水收集起来用于河道两侧绿化。这样既能满足排水功能又能有效收集雨水、体现生态效果,使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融为一体。

另外,在主体工程分析评价后,对主体工程中设计的人行布道、河道管理所广场、桥梁与河道两侧连接处等区域,未考虑雨水集蓄利用,可在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中补充设计铺设透水方砖、嵌草青石板、汀步石等透水铺装做法,不仅减轻了城市排水和防洪压力,而且有利于雨洪利用。

3.5 河道建筑物水土保持

跨河桥梁、闸的改建、新建也是城市河道治理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程内容。新建桥梁、闸上下游一般设置浆砌石挡墙进行防护,在挡墙的顶部可预留种植槽,填筑种植土,种植五叶地锦等攀援植物,不仅防止水土流失,而且还突出了景观效果。

3.6 施工临时占地恢复

施工生产生活区、施工道路等临时占地区域在施工过程中扰动原有地貌,施工结束后伴随着房屋、临建设施的拆除应及时做好恢复工作,并根据当地的立地条件进行植树、植草绿化。在绿化过程中,尽可能地采用当地适生的乡土树草种,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绿化模式,并与周围的景观环境协调一致。

3.7 施工组织管理规范

水土保持工程也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及项目监理制。水土保持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招标投标,标书中水土保持工程作为分部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水土保持要求,并按合同要求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主要采用主体工程的施工用水、用电,同时应严格按照施工工序进行施工。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

3.8 工程监理监测到位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应落实到位。另外,水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也十分重要,这些都是水土保持工程顺利实施,有效控制新增水土流失发生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主体工程安全施工、顺利按时完成的重要保障。

4 结语

通过对湖北省某市多条城市河道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提出几点建议。

(1)城市河道治理工程作为线性工程,在治理长度较长时采用分段施工,考虑资源节约以及材料的可重复利用,对施工过程中采用的防尘网、铁质围挡等临时防护材料可根据工程的分段实施多次利用。(2)树草种选择时应首先考虑当地适生种类,以及经过实践证明的优良外来树草种,尽量减少对一些当地稀缺或未使用过的树草种的选择。(3)城市河道治理工程目前的水土流失监测数据较少,应加强水土流失监测工作的开展,及时有效的监测不仅能为水土保持措施的优化设计提供理论基础,同时对城市区域水土流失监测数据的收集也十分宝贵。城市河道治理工程中水土保持方案的合理设计,将会及时有效地防止施工过程中水土流失的发生,保护区域植被不被破坏。同时水土保持与景观、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相结合,将会使城市河道在满足河道工程功能的同时,更能成为城市生态景观体系中一大亮点,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统一。

参考文献

[1] 温存,郭明凡.石油管道类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方案设计――以南宁―百色成品油管道工程为例[J].科技资讯,2009(20).

[2] 呼运平.万家寨引黄一期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分析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07(6).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九次党代会、市十一次党代会和县三次党代会精神,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严守生态红线。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把加强河道河湖管理保护融入到京津冀协同发展、科学打造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支撑区之中,助力成功举办2022年冬奥会。强化规划约束,依法治河管河,科学开发,实现人水和谐。

坚持党政领导,推进社会共治。把全面实行河长制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创新水治理机制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建立工作制度,形成河长主抓、部门联动、上下协调、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把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推进河长制落实的重要抓手,建立监督、考核和问责机制,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压实河长责任,促进工作落实。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统筹管理。把解决河道行洪不畅和河湖生态脆弱、河道污染等突出问题,作为河道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道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一河一策,精准发力。

三、实施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实行分级负责。我镇河长制实行镇、街村两级管理,镇河长负责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流河道湖水岸线的环境保护,重点村级河长负责本村辖区的主要河流河道及湖水岸线的环境保护。村河长负责村区域内河流河道湖水岸线,一级管一级,层层有责任。实现境内河湖库区全覆盖。

四、工作目标

按照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精神,镇河长制工作方案,在县工作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下,结合本镇实际研究制定,6月25日前上报,9月底前镇成立本级河长制办事机构,配置相应人员、设备、经费等,明确机构组成。12月底前,出台各项配套制度、制订考核办法,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

五、组织体系

依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的原则。境内河流河道要纳入河长制范围,进而全面建立覆盖境内河流河道、水库的镇村两级河长制。

镇总河长。由镇党委书记和镇长担任。

镇河长。由镇副科以上干部担任河长。辖区内,凡涉及区域内河流河道及湖水岸线的都要设立镇河长。

村级河长。由村书记和村主任担任河长。区域内河流河道、湖水岸线、行洪河道中存在环境、防洪突出隐患的河段均应设立村级河长。同时,村级要设立河流河道、湖水岸线的巡查员或保洁员,负责本辖区河道管理。

镇设立河长制办公室,配置相应的机构及工作人员。辖区派出所所长(指导员)担任河警长。同时制订出台村级《河长制工作方案》。

六、责任分工

(一)河长职责

1、总河长职责。

镇总河长重点对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河道的水资源保护、水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管护、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道河湖管理中热点难点问题。并向县级河长负责。

2、河长职责。

镇河长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所分管河流河道、水库入河排污,私搭乱建、侵占河道、破坏河界、围垦河湖、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等问题及时巡查,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对于涉河涉水重大事件,要及时反馈给上级河长,并协助解决。村级河长主要负责本村行政区域内河道、河段、岸线的管理保护,重点对侵占河道、围垦造田、倾倒垃圾、乱扔动物尸体,污染水体等行为进行监督整治。对重要事件或问题及时向上级河长反馈,并协助解决。

3、镇河长制办公室职责。

河长制办公室是河长制的综合办事机构,其职能主要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河湖管理防护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本级总河长交办工作的协办、督办、查办。具体负责技术支持、信息反馈、情况综合、协调推进、上下联动、督导落实、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等。

七、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水资源管理。坚持节水优先,加大实施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全面提升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2、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实施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配合上级河长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调查,开展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

(二)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3、严格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加强农村河道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加强河湖日常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监管,对侵占河道和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5、建立水污染防治应急机制。大力推进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实现水污染防治常态化管理,认真排查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防止河流河道、水库、水体污染。建立健全水污染应急处置机制。

6、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建设高效清洁农田,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化学农药替代、化肥机械化深施、精准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7、建立创新工作机制。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安全达标建设,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以市场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快培育维修养护、河道保洁等市场主体,逐步建立河流河道管理保护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

8、加强美丽乡村建设。按照《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到2018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消灭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乱象。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污水进行相对集中收集,采用适宜方式进行处理。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9、综合整治生态环境。重点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水源功能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维护河道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

10、贯彻落实河湖管理的政策法规。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环境保护条例》、《湿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条例》和《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协助上级河长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河湖违法行为。建立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河湖动态监管,发现问题向上级河长汇报。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乡镇要切实把实行河长制摆上议事日程,对河流河道水库岸线管理保护重要事项进行专题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建立总河长、河长目标任务责任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上级河长工作要求,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全力推进,实现每一条河流河道、每一段湖水岸线都要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推进河长制全面落实。

(二)创新制度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六项制度、两大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制度保证。①建立河长名单公告制度,乡镇向社会公告区域内河流河道河长名单;②建立河长会议制度。河长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研究协调解决河流河道、湖水岸线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会商协调相关工作;③建立河湖信息通报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河湖管理保护基础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④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⑤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自上而下对年度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履职缺位、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甚至造成责任事故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问责;⑥全面建立河湖管理奖惩制度。逐步形成河长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和公平公正的奖惩机制。

(三)落实资金保障。按照县河长制方案要求,要切实保障河湖河道管理保护、监管经费。在落实河流河道管理保护经费的同时,对重点村级河长要安排适当的经费补助。拓宽河道河流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利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利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利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利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利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通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

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利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十三条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利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河道治理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根据《关于建立环境保护问题查处整改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结合本部门承担的环保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环境保护和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环境保护工作系列会议精神,对照《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中的重点目标任务、突出环境问题、薄弱环节和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事项中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涉水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制度性建设,通过持续不断努力,消除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八乱”现象,基本建成河道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使全市河道水更清、岸更绿、景更美的目标,为实现现代化建设新跨越提供更加可靠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清淤采砂管理。建立健全采砂管理机构,推动解决执法力量不足、执法经费短缺等问题。责成合同到期砂场迅速清理砂场内的作业设备、存砂、弃料,保证河道行洪安全。河道清理完毕后,坚决禁止挖掘机、铲车等作业设备进入河道,消除偷采隐患,恢复河道自然生态环境。同时,通过在河道周边增设宣传牌、发放宣传手册等措施,广泛开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依法治水管水护水意识。(责任单位:水政监察支队、水资源科、防汛办公室)

(二)加强城乡河道综合治理。抓住国家开展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和水利薄弱环节建设的契机,持续开展河道生态化治理,进一步改善水生态环境,大力实施中小河道综合整治,投资3.2亿元,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22项、水系连通工程2项,治理河长73.1公里。年底前在全市所有河流重要位置,分类设置各级河长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责任单位:规划建设科、河长制办公室)

(三)加强河道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开展河道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编制,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落实分区管理责任;出台《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意见》,抓好河道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我市境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和国营管理单位管理的大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设立界桩。(责任单位:河长制办公室)

(四)加强水生态修复保护。以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为抓手,推进重点流域和区域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通过筑坝束水等工程措施、植树种草等植物措施和遮挡覆盖等临时措施,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减少入河入库泥沙量,维护饮用水安全。建立完善水土保持自动监测网络,提升水土流失防治监管能力,实现信息实时传输、资源共享。年底前完成2个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水土流失面积6.23平方公里。(责任单位:水资源科)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网格化水环境监管体系。贯彻落实好《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组织实施好网格化水环境监管工作,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以市水利局8个职能科室、9个下属单位为主建立一级网格,以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建立二级网格,以乡镇水利服务体系为主建立三级网格,以乡村水管员为主建立四级网格,各网格配备监督员、联络员,按照职责分工抓好任务落实,在全市上下建立起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的水环境监管体系。局主管业务科室负责对网格化水环境监管体系运行情况定期调度评估,年终进行考核。(责任单位:水政监察支队、水资源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