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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知识

最新税法知识

最新税法知识范文第1篇

以企业视角来看,首先,知识产权投入和其他投资的关键差别在于创新投入的产出是不确定的,往往没有明确的投入回报比,这也让知识产权投资成为高风险投资;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产生后往往会被同行业其他企业简单模仿,创新成果在行业内外迅速蔓延,瞬间即丧失了技术研发优势;最后,知识产权投入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企业收益和社会收益,当企业收益小于社会收益时,高新技术企业自然不会对自主创新活动产生足够的主动性。因此,通过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更多的优惠和扶持将极大帮助高新技术企业解决上述难题。

2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欠缺

在我国,虽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已有了一定的制度基础且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对知识产权发展所起到的激励作用却尚不明显。

2.1税收政策法律位阶较低

目前,我国涉及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成文法很少,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外主要是行政制度、部门规章或地方性规章,如《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等均是以试行办法或者通知的形式下发的,其法律位阶较低,法律的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落实效果十分有限。

2.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不强

税收政策如果不能有的放矢,就会浮于形式,并产生政策漏洞,使优惠效果大打折扣,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在许多方面均存在“空白地带”。

2.2.1缺少科技研发中间环节优惠。通过税收政策来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活动,一般是在产出研发结果后才给予税收优惠,但在研发的过程中则较少支持。在这样的政策影响下,企业必然会只注重先进技术的引进,而对研究开发新产品和建立知识产权创新体系投入不足,我国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热衷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结果造成“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恶性循环。

2.2.2缺少知识产权具体项目优惠。现行税收政策将企业本身作为受益人的做法,无法清晰地辨别在企业收入中有多少是知识产权相关收入,又有多少是其他收入,造成税收优惠政策被盲目执行却没有起到预期的效果,这种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往往是那些已经具备较强实力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处于孵化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缺少扶持。

2.2.3缺少固定资产专项抵扣优惠。2009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虽然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但企业购入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等)以及与知识产权产生密切相关的费用(如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等)均无法抵扣,2011年的“营改增”改革也未涉及到此方面的调整。这种政策导致高新技术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税负相对较重,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研发技术专利的热情。

2.2.4缺少知识产权转让交易优惠。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有形资产收入范畴,而转让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成果取得的收入属于无形资产收入范畴,现行税制将两者同样看待,按相同税率征收营业税,忽视了转让无形资产的风险远高于有形资产,极大打击了高新技术企业参与知识产权活动的积极性。

2.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窄

虽然政府希望通过税收优惠来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但事实上大多数优惠很难全面覆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是针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同时,由于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政策标准较严格且门槛过高,导致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很难达到标准,进而“没条件创造条件”地过度包装,以求可以“搭便车”获得优惠,却没有真正起到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作用。

2.4税收政策忽视科研人才

目前,我国免征个人所得税主要是针对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授予的科教文卫事业重大成就奖、科技进步奖或是国外组织颁发并得到国际认可的各类奖励,对省级以下的同类型奖励,不论贡献大小均需征税,这种级别上的限制不利于激发高素质人才的创新精神,阻碍了知识产权的产生。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股息、分红等收入没有税收优惠,对个人转让知识产权所得,不论是技术专利还是著作权或商标权,不论在税率上还是在纳税额扣除标准上,都与劳务、租赁所得一致,打击了科研人才的创新热情。

2.5税收政策存在盲区

随着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兴起,诸如互联网域名、虚构角色名称等新型知识产权已悄然出现并逐渐成为许多高新技术企业最具价值的财产之一。比如一个域名获得的市场认知度越高,其能带来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越多,其对企业的重要性也就越大,又比如利用电影、电视剧中大家耳熟能详的角色名称(如三毛、喜羊羊等)作为企业的宣传标语、产品商标等,可以通过网络传播获得巨大的市场关注度和商业利益。可见,随着信息时代到来,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毫无疑问会越来越大,但面对这些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权利时,税收政策却鲜见踪影。

3国外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特色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虽然政策内容、执行方式不尽相同,但都产生了较好的效果,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借鉴意义。

3.1税收政策的法律位阶高

西方国家由于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知识产权税收政策较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促进和规范均已形成有效的税收措施且大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税收体系较为完整,如美国的《经济复兴税收法案》《研究开发减税修正法案》等均是通过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对知识产权的税收优惠。

3.2税收政策的针对性较强

西方国家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心随着知识产权产业的发展不断调整,对知识产权活动的优惠具有明显的目的性,美国、英国、新加坡等国在研发环节的优惠、对具体项目的优惠等方面针对性较强,有税收减免、研究开发费用扣除,加速折旧、特定准备金制度等多种方式,将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活动开展前的资金扶持和开展后的风险分担有机结合,对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给予了双重保障。

3.3税收政策的覆盖面较广

在税收政策的覆盖面上,西方国家奉行全面、高效原则,在突破行业限制的基础上,保证所有高新技术企业都能享受到同等政策。同时,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税收政策申请的审批手续,缩短了审批周期,使企业能及时享受税收优惠,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4税收政策惠及科研人员

西方国家从鼓励教育和保障利益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大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以税收政策鼓励教育,在美国,各州政府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性税收优惠来支持企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其中涵盖了教育支出的所得税税前列支,免征特别税以及在征税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返还;另一方面则切实保障从事知识产权活动的个人权益,通过降低交易税率鼓励知识产权投资。

4完善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建议

针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不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加以完善,是我国实现以税收优惠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产生、持有、转化、交易的必由之路。

4.1提高税收政策立法层级

与西方社会根深蒂固的“税收法定”思想相比,我国的税收立法理念仍处于起步阶段。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体系,保证税收政策的刚性落实和实施效率,就必须提高税收政策的立法层级,通过法律法规来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税收对知识产权发展的激励作用,并将支持自主创新的精神纳入税法,使之成为税收政策的关键性要素。

4.2加强税收政策的针对性

4.2.1加强研发阶段的针对性。由于知识产权活动具有高投入、高风险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的重点应放在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风险方面。在知识产权研发期——成果转化期——初步产业化——规模市场化的纵向链条中,风险集中于链条前端,因此,税收政策的重心越是前移,其驱动效应就越明显;重心越是后移,就越可能忽视前期研发,导致核心技术“空心化”。

4.2.2加强具体项目的针对性。针对知识产权具体项目,建议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刺激知识产权产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企业将税后利润再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给予退税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攻关项目,拟定相关的风险预估方案并予以税收补贴,引导社会以集聚资金的方式设立风投企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4.2.3加强转让交易的针对性。知识产权转让是提高其利用效率的关键,为提高税收政策激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转让的力度,建议针对转让环节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上均实行较现行税制更为优惠的税率或税前抵扣政策。

4.2.4加强专项抵扣的针对性。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原则上不允许对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行扣除,这在现实操作中形成了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双重征税,客观上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扩大创新性投资的步伐,对企业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抑制作用。建议进一步推行增值税改革,优先将税费压力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试行“消费性”增值税的试点。

4.3扩大税收政策的覆盖面

扩大税收政策覆盖面主要应做到两点:一是知识产权税收政策适当弱化对重点扶持行业的税收优惠,建立具有普惠性的税收政策,以“普惠制”取代“特惠制”;二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方面,通过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标准,简化审批程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高新技术企业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流程,主动参与到税收政策的落实中来。

4.4提高科研人才的积极性

科研人才是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的主力军,其创造性的发挥程度决定着知识产权产生和应用。建议对高新技术企业里的科研人员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再教育费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并积极应用的主动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对于知识产权交易而获得的投资收益,建议从“效率原则”出发给予税收优惠,在个人所得税中适当降低个人转让专利、技术所得的税率,对个人获得的知识产权提成收入以及进行知识产权研发的各类投资减征个税等。

4.5填补税收政策盲区

4.5.1填补新型知识产权税收政策缺漏。利用税收手段激励新型知识产权发展的首要问题是要明确新型知识产权的定价机制,举例来说,与互联网关联度密切的新型知识产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是否有稳定的访问流量和广告投放,因此可以对其固定时段访问量和广告投放所带来的利润进行样本统计,然后剔除对样本客观性影响较大的特殊事件,取样本算数平均值计算此新型知识产权的单位收益,据此对新型知识产权进行估价并明确税基。同时,出于促进新型知识产权发展这一目的,建议规定针对新型知识产权交易的征税,按其估价和交易价二者中较低的价格进行征收。同时,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税收政策还应具备保护功能,当出现盗用、滥用新型知识产权等侵权行为时,如无法估计实际损失,高新技术企业以征税时的估价或交易价为凭据,亦可向侵权责任人进行追偿。

4.5.2设置新型知识产权税收兜底条款。由于新型知识产权同传统知识产权相比,在征税方面还存在不少未知因素,因此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基础上再考虑固化税制。鉴于此,建议在税收政策中添加一项“兜底条款”:“无法穷尽的特殊情况下,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型知识产权征税出现不利于新型知识产权产生和交易之状况,不排除实时对征税政策进行调整的可能。”

最新税法知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法;判例教学法;归谬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8-0240-02

任何改革都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税法的教学改革也不例外。对于教师来说,课堂教学改革并不意味着一定就是探究从来没有用过的新方法,也可以通过对传统教学方法的继承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进而突破传统教育框架,去获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一、高校税法课程教学方法继承和创新的两个探讨

(一)“案例式教学法”的创新――“判例教学法”

“案例式教学法”已经倡导多年,并且在税法的教学实践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案例选面太宽、案例没有代表性、案例的实际意义不大等等问题。因此,经典案例的选取,就成为税法案例教学能否成功的关键。由于我国税法体系不完善,所以每每社会上出现新的比较复杂的涉税问题,各地的税务机关便对税收征纳中遇到的这些新情况、新案件加以总结,形成书面文件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报告。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税收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台相关的政策文件。因此,很多税收规定的出台都是和这些经典的案例密不可分的。这些经典的案例的作用和英美法系的判例非常类似。我们把这些经典案例进行总结,推出了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它既集中了案例教学法的所有优点,又能够使学生对税收规定出台的背景、条件深入了解,全面扎实地了解税收政策的精神实质,进而深刻把握课程内容。例如,在讲授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的知识点时,我们就可以把财税字[1994]95号《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环节的通知》的出台,结合相关的案例进行讲解。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做过测算,当年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的黄金首饰的交易量不到全国实际黄金首饰交易量的一半,换言之,市场上约有一半交易量的黄金饰品是没有交过消费税的。这是什么原因呢?20世纪90年代中期,正是我国沿海走私活动最猖獗的一段时期,大量的黄金饰品走私入境。几个走私黄金饰品的大案给了我们答案,走私者正是避开了海关环节,逃税进入了内地的黄金交易市场。因此《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环节的通知》的出台,目的在于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后移到零售环节,这样不管是国内生产的黄金,还是走私进口的黄金,都要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款,堵住了税款流失的漏洞。

判例教学法的优点比较突出,但是如果真正应用到教学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很多问题。首先,判例库的建立很重要。案例易选,判例难求。教师不是工作在第一线的税务人员,对判例的收集和整理也不够专业。这就要求我们和财税部门,尤其是税务总局的政策法规部门建立紧密的联系,不仅了解出台的新规定,还要收集引发该规定出台的经典判例。其次,教师对判例涉及的环境背景要深入了解,必要时要向当地税务机关及时求证。同时对案例涉及的知识领域也要系统掌握,对案例涉及的问题也要有严密的分析论证过程,这样才能在教学中有的放矢地引发学生思考,取得好的教学效果。最后,在判例的讲授中,应该把判例教学和课堂教学、网络教学和多媒体教学等几个平台结合起来。在讲授知识点时,可以先做个链接,链接到相关案件报道的网页,引发学生关注,再详细阐述判例案件的前因后果,背景过程,最终分析推理出知识点。

(二)传统逻辑教学法的创新――“归谬教学法”

传统逻辑演绎教学法主要是运用教科书,教师讲,学生听,从正面进行演绎推理。就财经类院校的税法课程来说,大多也是这种正面的逻辑推演,即从应用经济学的角度,只要求学生掌握具体的税务概念、税务理论、税务处理方法即可,而缺乏从法学的角度对其具体的原因和实质缺乏系统的讲授。税法课程是一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多学科交叉的一门课程。如果从法学的角度看税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就会得到不同的教学思路。法律的主要目的不是扬善,而是防恶,税法也不例外,它仅仅是为行为人的涉税行为规定了道德的底线。根据这一思路,我们总结出了归谬教学法。归谬教学法的核心就是“逆推”和“归谬”相结合。“逆推”就是在讲授课程时,首先思路就要和一般的逻辑推演相逆,从反面也就是行为人不按税法规定作为的前提下进行思考。即在税法教学中,如果发现学生对某一税收规定存在片面或错误的认识,教师可以巧设“误区”,引导学生按原有思路进行思考。“归谬”即让学生进入“误区”后,自己进行归纳推理,而推理得出的结论并不是社会想要的结果,进而暴露谬误,引发学生的思维冲突,从而辨别真伪,从反面角度得出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的真实原因。例如在讲授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这个知识点时,很多同学都无法把握视同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款的真实原因。但我们如果从税法防恶的本质出发进行逆推,即如果税法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不看做是销售,不缴纳增值税,市场上相关的涉税行为人将如何作为?市场上的企业和个人都不会再选择真实的经济交易,而交易双方都会声称自己是在捐赠,那就会出现很多偷漏税少缴税的境况。而这种局面显然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归谬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养成独立思考,善于求新求异的批判性思维习惯,尤其是在税法这种要求经济+法学交叉思维的课程中,更应该在教学实践中重点应用归谬教学法。

二、税法课程教学方法在继承和创新中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紧跟税收政策的变化,把握税法课程的时效性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参差不齐,税源状况也千差万别,这就导致了我国经常出现调整与补充有关税收法律的情况。这些变化进一步导致税法课程知识更新频繁,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就要求主讲教师必须不断地更新教学内容,保证教学内容新颖和正确。尤其是对于学术性和实务性兼备的税法课程来说,如何在课堂教学中同时体现税法学术理论的时效性和实务知识的时效性,就成为税法课堂教学质量保证的关键因素之一。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在最近刚刚出台,对于这个新规定的出台,主讲教师要及时地在课堂上反映给学生,这样学生学习的实务操作才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主讲教师不仅要履行简单的告知义务,而且还要系统的分析:这个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中外企业的城建税制统一了,连同中外企业的所得税法合并、房产税法合并、车船税法合并,真正完成了内外税制的统一,完成了全民的国民待遇。这样讲解的话,那就不仅是在讲实务,也是在讲理论,讲经济,使学生不仅掌握了税法现行的规定,也能掌握一种税收思维。形成这种税收思维以后,学生在步入工作岗位后,不管政策如何变,我们都可以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当然,税法课程的时效性确实重要,但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首先,要给与主讲教师一定的教学决策权。一般一个学期的教学计划都是学期前就已经确定的,但税法的教学计划应该有一定的调整余地。例如在税法教学过程中,可能会有新的重大税收政策出台,教师应有权微调教学计划,插入临时性专题或教学内容,及时对这些热门的财税热点进行说明和讲解。其次,税法课程的时效性还要求教师要随时注意自己知识的更新,随时关注网络、报刊和电视等媒体关于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并把信息及时传递给学生。最后,在教材的选用上,由于税法课程的应用性和实务性,教材应该选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教材,并在教案里中及时补充最新税法知识与政策动向,随时安插新的政策专题,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连贯性。

(二) 税法教学方法改革必须弹性化

税法教学方法的改革切忌程式化,避免一刀切,要保持一定的弹性。税法教学改革的弹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要保持税法教学方法的继承和创新之间的弹性。继承和创新都是相对的,同一教学方法的继承和创新是相辅相承的,继承是基础,创新是关键。既不能一味照搬原有方法,也不能完全搬倒重来,而应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效果为标准有区别的进行改革。例如判例教学法本质上仍旧是案例教学法的一种,是在对案例教学法继承的基础上进行的创新。在税法的教学实践中,就要科学设置两者各自的教学适用空间。在讲授单个的税法重要规定时,可以优先考虑判例教学法,这样能使知识点的讲授更全面、具体和深刻。但如果进行专题式综合教学,判例法就不太适用了。如在进行计算生产性企业所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种综合练习的时候,需要选用的是经典的自编案例,进行案例式教学。

2.要保持不同教学方法的横向弹性。税法的教学改革一直在推进,新的教学方法不断涌现,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实践中正确处理各种教学方法之间的相互关系。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超出了这个范围,它就可能无效,甚至产生不少困难。面对多种多样的教学方法,除了强调选择的标准之外还有一个优选的程序问题,应该根据教学目标、学生特征、学科特点、教师特点、教学环境、教学时间、教学技术条件等因素选择教学方法和教学方法的适用程序。

3.要保持新旧教学方法之间的弹性。教法的新旧本身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关键是要看是否有良好的教学效果、是否培养了学生的能力。例如,在讲解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时候,对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就适用正面的逻辑推理,因为其结构清晰、逻辑严密。但在讲到视同销售等特殊应税行为时,则用归谬教学法逆向推理,效果更佳。

最新税法知识范文第3篇

随着人类向21世纪的迈进,世界经济正在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一一知识经济已经初露端倪。经济学家们预言,以知识为基础,直接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扩散(分配)及应用(消费)的知识经济将在21世纪占据主导地位。

知识经济社会代表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已渐成共识。为了掌握知识经济的主动权,各国纷纷行动起来,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正抓紧制定面向21世纪的发展战略。其中最重要的发展战略就是进一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在知识经济时代,国家的创新能力,包括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是决定一国国际竞争力最关键的因素。而国家创新能力的强弱又直接取决于国家创新体系的完善程度。90年代以来,美、日国际竞争力的逆转便是一个极好的例证。曾以技术立国取得辉煌经济成就的日本,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经济增长减缓,国际竞争力下降,在多数科技领域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而注重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并重的欧美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国家创新体系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特别是美国,据其国家竞争委员会称,美国在27个关键技术领域中取得了24个领先地位;世界经济论坛发表的国际竞争力报告也显示,美国国际竞争力已明显领先于日本。这正是美国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强劲经济增长势头的根本原因。面对知识经济的严峻挑战,日本已经认识到其国家技术创新系统的局限性,调整国策,提出了“科技创新立国”的口号。其他许多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应的科技发展战略,大幅度增加了科技投入。

知识经济浪潮汹涌而至,对于尚未实现工业化的中国来说,既是一个实现跳跃式发展,赶超发达国家的难得机遇,又是一个比任何时期都更加严峻的挑战。如果我们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不对知识化予以充分的重视,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将会越来越大。我国政府已着手研究和制定一系列战略措施,其中一项重要举措就是建立和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目前,中国的创新能力与国家发展的需要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而且近年来还有拉大的迹象。根据世界经济论坛和瑞士洛桑开发管理学院关于国际竞争力的报告,中国经济国际竞争力近年间有所提高,但中国的科技竞争力却明显落后。1996年,中国GDP排在世界第7位,而科技国际竞争力排在世界第28位,是中国国际竞争力8项指标中唯一连续滑坡的指标。中国的研究与开发投入总量不足,且结构不合理。1995年中国研究与开发总投入(R&D)占GDP的比重仅为0.5%,而这其中用于基础研究的比例又仅为6.1%。中国企业科技投入所占比例不高,技术创新能力较弱,整个国家的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效率不高。此外,与教育有关的各项因素,如教育结构、劳动力特征、劳动态度、合格工程师的可获得性等均排在倒数5位以内。可见,要发展中国的知识经济,在实现工业化的同时也努力实现知识化,必须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唯其如此,中国的“九五”计划、2010年远景目标、下世纪中叶赶超中等发达国家的宏伟蓝图才有可能变为现实。

二、税收在建立国家创新体系申的作用

根据中国科学院《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报告,国家创新体系是由与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相关的机构和组织构成的网络系统,其骨干部分是企业(大型企业集团和高技术企业为主)、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广义的国家创新体系还包括政府部门、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和起支撑作用的基础设施等。国家创新体系的主要功能是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知识传播和知识应用。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国立科研机构(包括国家科研机构和部门科研机构)以知识创新为主,同时进行知识的传播和转移;企业以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为主,同时进行知识传播;高等院校以知识传播和高素质人才培养为主,同时进行知识创新和知识转移。政府的职能将从目前的直接组织创新活动为主转向以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促进各部门间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主。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和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是重要和不可替代的。税收作用于国家创新体系的着力点主要在创新资源(人力、财力和信息资源等)、配置和创新制度的建立上。

(一〉运用税收工具筹集财政资金,为国家直接支持国家创新体系提供财力基础

根据公共财政理论,税收是为了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而筹集的,并且应该用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支出。作为知识经济中最重要生产要素的知识,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的性质,且愈接近于基础科学和理论研究,其公共产品的特性就愈明显。这正是政府介入知识创新和知识传播体系,并在其中承担主导作用的最主要的理由。由于接近于纯公共产品的基础科学研究、知识创新及知识和信息基础设施、知识和信息传播网络等的提供属于市场失效的范畴,所以应该由政府来提供。运用税收手段筹措资金,通过预算拨款的方式对国立科研机构、科研型高校的基础性研究和战略性研究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给予直接的财政资助。我国目前科技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财政支持乏力,主要原因是国家财政基础薄弱,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金融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均寻求财政支持,给财政支出造成很大压力的情况下,要大幅度提高政府对科技和教育的投入,除了应该坚决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科教的支出比例外,另一个有效的途径,就是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加强税收征管,严格税收执法,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为国家支持科教提供尽可能充裕的财力基础。此外,还可以考虑改现行的教育费附加为科教发展特别税,专款专用,为国家科技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稳定的财政资金。国外在这方面已经有了不少先例,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如匈牙利的“科技基金税”、韩国的“教育税”、法国的“学徒和培训税”等。

(二)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逐渐成为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主力军

在国家创新系统中,企业创新系统是国家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企业担当着国家创新体系主力军的角色。美国全国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中,企业所占比例分别为71.10%和79.40%(1993年);法国分别为66.10%和66.80%(1995年);日本分别为66.10%和61.60%(1994年);韩国分别为72.80%和50.40%(1994年)。而中国1995年两项指标仅分别为3l.90%和39.09%。另据统计,1994年我国大中型企业的科技投入占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1.3%,而发达国家的科技技人一般占其销售额的3%,高技术企业则为5%以上,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则达到10%,有的甚至在20%以上。我国企业创新系统不健全,科技投入不足,科研机构和人员短缺,创新能力薄弱,严重影响了我国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实现过程。因此,重建我国国家创新体系的最主要任务,就是重塑国家的创新主体,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建设企业创新系统,使企业真正成为国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科技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

税收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措施主要有:

1.确定适当的总体税负,为企业投资技术创新、谋求长远发展留有余力。

若总体税负过高,会使研究与开发机构或企业失去科研的动力和能力,难以进行大规模的创新活动。应该说,美国90年代以来的经济持续增长与其80年代的两次以减税为基调的税制改革是密不可分的。当然,过低的企业税负也会使国家职能不能正常发挥,从而破坏社会再生产的外部条件:并且,过低的总体税负还会使企业轻易地获得大量利润,感受不到发展科技的压力,这同样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

2.制定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合理分担企业科技投人的成本和风险,增加科技投入收益率,形成良好的税收激励创新机制。

高投入和高风险是科技创新的两个主要特征,而且这种投入和风险还有不断提升的趋势。如何重建政府科技创新成本勾风险的分担机制,是知识经济在源头环节面临的严峻问题。笔者认为,虽然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比科学的、理论的知识具有更多的专有性质,创造者对之拥有某些专有权益,但技术进步的外部效益还是相当明显的。因此,政府对企业R&D投入的税收优惠,与其说是对企业的一种份外恩惠,不如说是对企业创新成本和风险的一种实际分摊。政府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知识应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1)对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或允许对当年新增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扣除,甚至还可以采用类似澳大利亚的做法,允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按实际支出的150%在税前列支,加大激励力度。(2)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对有发展科技愿望,但经济实力不足的企业,允许按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该项资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革新和技术培训等方面,逾期不用,应补税并加收利息。(3)推行快速折旧政策。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以及科研用房等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4)完善亏损结转办法。对科技投入亏损可以允许一定期限的前转,即退还一部分以前年度已纳所得税款。高风险的科技投入,由于其科技投入失败的可能性很大,而失败就谈不上今后产生收益,因此,仅允许“亏损后转”对其意义不大。因此有人认为所得税加剧了科技投入的风险。为了减缓这种风险,笔者认为,允许亏损前转,对非新办企业来讲,可能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5)对“中试”产品免税。一项技术创新通常要经过课题立项和实验室研究、开发研究(即中间试验阶段)、产业化或商品化3个阶段。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环节----“中试”阶段,由于投入多、风险大,常常是企业界和科技界都不愿涉足的“无人区域”,需要政府进行协调,如直接资助建立“中试”基地等。在税收政策上,对“中试”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也能起到一定的鼓励和支持作用。(6)对科技成果转让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此项优惠,对研究单位来说,可以增加科研收入;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单位来说,则可以降低科技成果的使用成本,因此,对技术市场的形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着重要的意义。(7)对科技成果使用实行税收优惠。企业不但是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同时也是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因此鼓励企业对新知识、新技术的应用也是使其成为创新体系主力军的重要一环。税收优惠政策可采用如对新产品免征增值税;对购买无形资产的特许权使用费支出允许当年税前列支,对科研单位和企业购进先进生产设备,允许其进项税额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等。需要说明的是,按增值税原理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国家的做法,这原本谈不上税收优惠,但在我国尚没有条件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采用税收优惠的形式,先对科技行业中用于科研的研究设备和技术先进的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总之,政府激励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措施,应该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形成多税种、多层面、多手段协调作用机制,当然对这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还应该进行成本一一效益的分析,并使之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运用税收政策,鼓励社会对人力资源(本)的培育和开发

知识经济的发展取决于知识的创新和科技的进步,而一切知识的创新、传播和应用又最终取决于人,取决于以智能为代表的人力资本。如果说,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那么,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本)包括具有熟练技能的人员、拥有丰富专业知识的人员、创造型科研和教学人员、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等则是创新的灵魂,是构筑国家创新体系、提高国家创新能力的根本。建立以教育和培训系统为核心的国家知识传播系统的宗旨,就是要为国家培养具有较高技能、最新知识和创新能力的人力资源。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教育在内涵、外延和时间上都将被拓新。除了强调正规的学校教育包括中小学教育和作为知识传播系统核心的高等教育外,还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逐步健全继续教育(终生教育)制度,促进各类专业人员的知识更新与技能提高,以适应不断创新的需要。政府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但同时也要利用市场机制,充分调动企业、个人及社会各界对培养和开发人力资源(本)的积极性。

税收方面的激励措施主要有:

1.鼓励民间办学的税收政策。

鼓励民间办学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一条重要途经,在我国现阶段财政困难、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投资兴办的各种学校和培训机构,可对其营业收入和所得予以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

2.鼓励社会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

对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向教育培训机构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准予其按实际捐赠额在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前列支,而不必设置允许税前列支的最高捐赠限额。

3.鼓励企业对在职职工培训的税收政策。

为适应新技术、新工艺的要求,企业培训职工的任务日重。适当提高允许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费用的计提标准,已显得十分必要

4.鼓励个人对人力资本自我投资的税收政策。

最新税法知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理论 实践 灵活 学以致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企业会计准则也由原来的与国际接轨转为与国际趋同,这一重大变革使税收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新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税务干部财务会计培训水平,使之更好的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更好的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为建设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服务,成为当前税务部门一个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税务干部财务会计培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来源、管理体制、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原因,当前税务干部普遍存在知识老化、对新的会计准则不够了解等问题,在对税务人员的财务会计知识培训方面存在着重视不够、针对性不强、缺乏实效性等问题。

(一)理论与实践脱节。学习培训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开展理论培训不仅要使参加培训人员掌握从事税收工作必要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最重要的是要将所学的知识更好的运用到税收实践工作中去,最大限度地将理论知识转换为实践技能。目前税务干部培训大都是由系统外专业老师授课,由于授课老师缺乏税收工作实践,往往就理论讲理论,与实际工作联系少,很难让税务干部产生学习兴趣,让税务干部感到收获不大。

(二)培训方式较单一。目前,在税务机关培训主要还是灌输式的培训方法,虽然增加了一些多媒体课件,但还是让学员处于被动受训的状态,难以激发其学习兴趣,不能满足其学习的需要。这种整体推进,整齐划一的培训方式,使参训人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制约了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也降低了培训效果。

(三)培训缺乏系统性。税务机关组织的会计知识培训往往都是在一个低层次循环,每年都是从分录开始,年年培训相同内容,缺少计划性和个性化培训,导致一些干部学习收获不多,积极性不高。

二、对做好税务干部财务会计知识培训工作的建议

税务人员拥有较好的财务会计知识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们要在培训内容、方式、方法都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做到有所创新,有所作为。

(一) 在培训内容上要突出实用性。

1.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作为税务部门开展培训,主要是为了让干部能够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因此不能泛泛的讲会计分录如何做,各税账目怎么登,会计报表怎么报,这样不仅会让人感觉人感到枯燥无味,还且对工作无益。讲课所涉及的内容一定要从实际工作出发,要突出税务工作特点,以实用、简单易学为目的。授课内容重点选择工作中常用的一些会计分录讲解,讲解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和检查的技巧,并且要与实际工作相联系,提示大家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问题。比如对于存货的讲解,仅从理论上讲解概念是不够的,给人印象也是模糊的,必须联系工作实际去解析,才能给学员留下深刻印象。在教学中可以结合实际案例:比如可以从审核企业资产负债表开始,通过审查存货期初数与期末数变化情况来发现问题,如果数值变化较大要求纳税人做出明确解释,如果解释不合理就能从中发现问题。比如,我们在实习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情况,在对一家化工企业检查时,发现这个企业库存时常大,有5000吨之多,而税务机关在实际调查时得知这家企业的存货为液体,必须用储存罐储存,而企业的储存罐只能装3000吨,另外2000吨如何储存企业无法解释,从而发现企业销售未做销售处理的事实。通过这样的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讲课,能够让学员感到听课对工作大有益处,就能充分调动税务人员认真学习的兴趣。

2.突出学习重点。在会计学习的重点往往是一些学习难点。在讲授会计知识的同时,不仅要讲解会计上如何处理,还要讲解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和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问题,这样才能让学员明白其中的道理,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目的。例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三个部分组成。税法在这方面和会计准则一致,但是税法和会计对于存货的计量是有差异的,需要税务人员在工作中注意:根据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真实发生,在判断纳税人申报和扣除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根据税前扣除的配比性原则,企业采购时未及时取得合法凭证,但在汇算清缴期满前已取得合法凭据的,不纳税调整。企业采购时未取得发票已作调整,在以后年度又取得发票的,应该调整原所属年度的所得额,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或抵顶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不得直接调减取得发票年度的所得。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在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因此在次年汇缴期满前取得发票的就无需作纳税调整了,这样的规定既是税前扣除配比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要求,也是反避税的需要,否则应税期间取得免税期间成本费用的凭据会导致税款流失。这样通过讲解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的差异和产生差异的原因,以及在工作中容易出现的税收问题,让学员了解工作中应当关注哪些问题,让他们感觉到讲课内容对工作确实有很大价值,这样才能激发干部自觉学习的积极性。

(二) 在培训形式上要突出灵活性。

培训方法决直接决定培训效果,税务机关应根据税务人员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

1.发挥好内部培训的主渠道作用。这是由税务机关的工作性质和实际情况决定的,对大部分税务人员来说主要是靠系统内部培训来提高他们的会计知识水平,培训内容主要是以初级会计知识为重点。要改变过去“一刀切”的作法,树立“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的理念,根据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税务干部的岗位、学历、年龄等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税务干部进行分层次、分类别型的培训。在培训项目、培训内容上的安排上,做到因人而异,突出个性化。要选好教员,可由近几年从财务、税务专业毕业的年经干部担任,也可由专业老师任教。

2.发挥好外部培训的补充提高作用。这主要是对一些尖子和业务骨干的培训,让他们掌握更新会计知识,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可以把兼职教师和业务骨干派到高等院校学习当今最新的和最前沿的会计知识。同时也可以有计划的派一些税务干部到现代企业学习了解现行企业会计业务,缩小和企业会计的差距。积极鼓励干部报考在职会计学习,报考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多种渠道提高税务干部的会计水平。

3.提高培训的科技含量。由于当前税务干部年龄普遍偏大,会计和税务业务功底不深,为了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在配合案例教学的同时,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软件以弥补学习工作中的不足。如可以用计算机软件开发设计检查工作底稿软件、土地增值税清表和个人所得税计算表等。通过应用软件提示干部在检查工作中需要注意哪些会计科目,可以减少检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干部在日常工作学习和应用会计知识能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比如利用CXCEL工作表设计制作检查工作底稿,把底稿分为商业企业检查底稿和工业企业检查底稿,对于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常用的会计科目和注意事项在表中注明,并把每项用公式列出具体要求,每一名税务干部只要按照检查底稿中的会计科目录入数据,就能正确得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让税务人员学会用这种方式不仅简化了工作,也提高了质效,减少的工作差错,做到学与用得到很好结合。

(三) 在培训规划上要体现长远性。

由于会计政策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决定了我们对会计知识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必须坚持及时更新知识,了解和掌握最新要求。

1.坚持会计知识学习制度化。可以借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每年必须拿出一定时间学习新政策、新变化的办法,要用有效的制度来保障会计知识的学习,把会计学习列入到全年学习计划,结合学习型机关建设,要把会计知识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学习内容,做到在时间、经费、师资等方面给予保障。

2.形成良好的学习导向。要让大家知道,学好会计知识的重要性,在一个税务部门,在想成为业务能手,一定是一个会计通。对在会计知识学习取得优异成绩和取得中级以上及会计从业资格的同志要给予奖励,对不认真学习考试不合格的同志给予批评处罚,并明确如果二年内仍不合格的要从一线税收岗位调整出来,让所在同志有一种危机感,提高大学学习好会计知识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参考文献

1: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12

最新税法知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收宣传 美国 纳税人 实践

2012年4月,是我国的第21个税收宣传月,继续以 “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纵观我国连续19年的“税收宣传月”活动,各地税务机关进行了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和税收政策解读,对良好税收局面的基本形成,对广大纳税人税收观念的深刻变化功不可没。但近几年来,税收宣传的形式逐渐流于上街摆摊设点、散发宣传资料、进行现场咨询,有的地方甚至搞成了“造秀工程”,一点效果都没有。美国则没有特定的“税收宣传月”,但每年从1月1日到4月15日个人所得税申报截止日这段时间,税务部门、新闻媒体、网络平台、报税机构和税收服务志愿者都会从各个角度、各个侧面发出不同的声音,形成税收宣传的旺季。为什么美国人纳税反映热烈,而中国人却反应平平呢?主要的症结还是在我们的税收宣传,如何借鉴国外做法,避虚就实,帮助纳税人成为富有主动参与精神的自觉纳税人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的税收宣传实践

美国具体的税收宣传措施可概括为两部分:一为完善的税收宣传教育体系;二为多形式税收宣传。构筑多层次、交叉税收宣传教育体系。

(一)学生税收宣传教育

教育计划分为二个税收宣传教育课程:第一个为中学生税收教育课程,这是中学八年级的税收教学计划,安排在学生历史课程中称为“美国的税收史”;第二个课程是高中阶段税收教学计划,称为“理解税收”,让学生了解简单的纳税中报程序,讲述美国税制与政治、经济制度变迁的关系和历史等等,这一计划安排在多种课程的教学中,如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课程中;第二个是即将毕业的学生,称为“你和税收”,让学生了解税收的作用,引导学生树立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并学习税法知识掌握纳税中报的具体过程和填写方式,为步入社会成为具有纳税意识的公民打好基础。

(二)社区税收宣传教育

美国在社区开展税收学习班,把相似纳税行业和问题的人群组合字起来,由税务人员或税务志愿者开设有针对性的学习内容,通过授课、讲解、讨论等形式宣传税法,并利用多媒体宣传工具宣传税收知识,社区税收宣传教育主要提高成人的诚信纳税意识。

(三)小企业主税收宣传教育

美国国内收入局面向新成立企业和众多小企业,通过与企业发展中心和商会等合作,在小企业主和新企业家中宣传税收知识,给小企业主、新企业家举办税收研讨会,讲解企业相关的税种知识和税法知识,把各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告知纳税人,通过税收宣传教育使其了解自己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面临的税收问题,更好地安排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有利十提高小企业纳税效率,还有利十诚信纳税意识的提高。

(四)税收从业者税收宣传教育

美国绝大多数纳税中报行为都由税收从业者代办的,因此,税收从业人员的诚信服务税收意识的提高会带动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的增强。美国设有税收从业者教育计划,设税收从业者进修学院,税收从业者可以在进修学院接受培训,获得最新的税法信息和最新纳税方式,这种培训提高了从业者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5)低收入纳税人诊所。对十小户和零散户,美国税务机关也提供了纳税帮助计划,为低收入者和不会讲英语的纳税人,美国税务机关开设了“低收入纳税人诊所”,诊所向特定的纳税人宣传税法,提供法律援助。“低收入纳税人诊所”的开设可以增强“穷人”的诚信纳税意识。

(五)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税收宣传

美国税务机关每年拿出整个税务经费的15%至20%用十为纳税人服务(含税收宣传)利用利用的一切现代工具和手段向纳税人。1.美国税务机关向全国各地几千个文印中心、商店等提供有关税收知识方面的宣传光招;2.税务机关积极拓展网络宣传资源,纷纷建立了税务网站,将宣传资料、政策文件、报表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方便纳税查询和下载;3.电话、传真宣传。美国税务机关设有专项税收服务电话,拨打国内收入局的免费电话,就可以在传真机上获得纳税中报表和填写指南;4.与报社合作,美国国税局与全国2655家报社都有密切关系,将最新的纳税中报表在报纸里发放给纳税人,有些电子报刊还将税收宣传内容放在自己的网站上,向纳税人宣传税收知识;5.电台、电视台媒介宣传。税务局与各主要新闻单位都实行计算机联网,定期传递税收信息,新闻单位都会主动及时地发出去,电视台、广播电台都有税收节目。

二、美国税收宣传实践对我国的借鉴

(一)税收宣传应立足于维护纳税人的权利

我国长期以来在税收宣传上过度强调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忽略了其权利人的身份。《中国青年报》关于“近几年来,您作为纳税人的感觉”的民调结果显示高达83.4%的纳税人“感觉‘亏’,只履行义务没行使权利”。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那具体怎么用之于民呢纳税人无从知晓。深圳的3位公民从2006年起向十几个中央部委和十几个地方政府提出了查看预算的申请,到2008年终于看到了深圳市政府2008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和卫生部一份本级部门预算。而美国税务机关在每年免费发放的100多种税收宣传手册中,都会附有美国前一财政年度的联邦收入和支出的详细说明。因此,北京市地税局首创在2008年寄出的纳税人完税证明上,显示该局各项税费收入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详细说明及税收用途概况,是我国在纳税人权利保护上迈出的一大步。税收宣传要将纳税人权利义务落实到具体数据上,让纳税人充分意识到自己纳税并没亏,而是从政府那里享受到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认识到自己作为纳税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进而增强自觉纳税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