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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业务外包 劳务派遣 劳务承揽 人力资源管理

国家新颁布实施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三性(临时性、辅、替代性)有了更加明确定义,并对劳务承揽行为也要求执行同一规定,鉴于此,社会上存在的乱派遣、假承揽的现象势必受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有效制约。我们企业劳务用工主要采用劳务派遣或劳务承揽的用工模式,现用工模式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存在明显冲突。如何在企业正式员工总量不增的前提下,保证企业的用工需求,实现规范用工变得日益重要。下面具体介绍一下我们企业在加大业务外包、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相关应用。

一、企业用工结构概述及用工管理现状

我们企业现有用工三千多人,其中正式员工和劳务用工各占一半。劳务用工主要安排在临时性、辅、易替代性的操作服务类岗位,根据工作量情况,灵活调整劳务用工的用工人数,由劳务承包商进行管理。劳务承包商派遣或输出劳务用工到企业,企业对劳务用工进行现场管理和使用,劳务承包商较少介入企业现场管理。

二、用工管理遇到的主要问题

在用工管理方面,对于劳务承揽应为劳务外包行为,应遵照《合同法》,但因劳务承包商介入现场管理不深,未对劳务实施有效管理,故时常将劳务承揽用工归入劳务派遣用工一类,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时常作为被告,被追究连带责任。此即所谓的假承揽、真派遣的现象。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法律风险,就应避免此现象的发生。

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及人数比例有了明确规定,并对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的三性(临时性、辅、替代性)进行了规范定义。企业如继续大量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对不适于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势必加大企业用工的法律风险。

传统观点认为,人力资源管理强调的是对人的直接管理,企业也习惯了直接管理每位员工,但在目前用工法律法规的制约下,企业继续行使对劳务用工的直接管理,存在较大的用工法律风险。

三、探索创新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

企业能否通过转换用工管理模式,将直接管理转化为间接管理,发挥业务外包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创新应用呢?经过分析,我们企业的劳务用工主要集中在替代性较强的操作服务岗位,企业正式员工作为核心资源,主要集中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在不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前提下,将劳务用工所在岗位按业务进行归,实施业务外包,减少企业直接用工规模,降低企业用工法律风险,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途径。

四、对加大业务外包、创新人力资源管理方案进行深入分析

由于采用业务外包,是对企业经营管理的一次战略转变,我们决定对企业推动业务外包工作应用SWOT分析法(适合战略分析的方法)进行深入分析,具体如下:

通过加大业务外包,企业产生的机会(O): 一是能够减少劳务用工规模。二是能从根本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三是符合控制用工总量的管理要求。四是能够推动企业向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五是能够减少用工管理工作量。

加大业务外包,企业面临的威胁(T):第一,业务外包对企业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直接对人管理转变为对事管理,要求监管人员管理能力进行提升。第二,业务外包监管不力,服务质量不能保证,影响企业整体工作。第三,承包商管理水平较低,不能很好履行承包业务。第四,业务外包费用过高超出企业预算。第五,业务变动,劳务用工离职率增加。

企业存在的优势(S):一是劳务用工整体队伍比较稳定。二是企业管理力量集中于正式员工(合同工员工、市场化用工)。三是单位、部门按专业化分工设置。四是有较完善的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服务标准、考核体系。五是人事部门有劳务用工管理经验。

企业存在的劣势(W):第一,准入承包商管理力量较薄弱,部分承包商缺少现场管理经验。第二,企业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不一,部分人员不能很好履行对承包商的监管职责。第三,外包业务归口专业管理部门缺少劳务用工管理经验。第四,企业部分岗位存在正式员工与劳务用工混岗情况,存在同工不同酬风险。

将以上企业的优势和劣势的各因素结合企业推动业务外包存在的机会和威胁进行评估分析,将优势和劣势各因素的评估结果分别放在SWOT分析表的四个象限方格中,具体见表格。

第2象限(利用这些)

1、企业管理力量集中于正式员工。

2、单位、部门按专业化分工设置。

3、人事部门有劳务用工管理经验。 第3象限(改进这些)

外包业务归口专业管理部门缺少劳务用工管理经验。

第4象限(监视这些)

劳务用工整体队伍比较稳定。

2、有较完善的岗位规范、工作流程、服务标准、考核体系。

第1象限(消除这些)

1、准入承包商管理力量较薄弱,部分承包商缺少现场管理经验。

2、企业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不一,部分人员不能很好履行对承包商的监管职责。

3、企业部分岗位存在混岗情况,存在同工不同酬风险。

五、根据分析结果,制定针对性管理、控制措施

为了保证业务外包工作平稳实施,我们根据SWOT分析法的结果,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管理、控制措施,重点考虑需改进(第3象限)和消除(第1象限)的方面,同时兼顾需监视(第4象限)的方面,指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六、实施好从管“人”向管“业务”的转变

我们结合企业内部管理优势,在创新内部管理方面,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明确了劳务用工随外包业务流动的原则,保证了劳务用工队伍稳定。

第二,充分发挥企业基础管理优势,通过业务外包合同,明确企业与承包商的权利与义务,将企业岗位工作标准、考核标准、服务流程转换为承包商的工作标准、考核标准、服务流程,实现业务平稳过渡。

第三,转换现场用工管理模式。企业现场监督人员重点监督承包商服务承诺、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承包商对承揽业务进行全面管理,完成了从管“人”向管“事”的转变,减少了企业直接用工的规模。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依法劳务招投标管理

中图分类号:TE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正文:

一、劳务招投标管理及其发展历程

1.劳务招投标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制是建筑业改革的重要成果,我国从1984年开始强制推行了招标投标制, 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正式施行,使我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发生了质的变化,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取得了稳步、有序、深入的发展,可以说一个越来越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

劳务招投标是指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或分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招投标资质的企业完成的活动。作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的组成部分,劳务招投标管理因为其劳务招投标项目数量多、项目投标报价复杂、招投标操作周期短等特点显得操作难度较大。

劳务招投标管理是招标人对劳务承担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做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劳务招标办公室是专门从事劳务招投标管理的职能机构,其成员组成应涉及人力资源、工程、财务、经营、技术、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劳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劳务招投标工作的审定、定期对企业下属单位劳务招投标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劳务招投标信息以及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2.劳务招投标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筑业生产社会化分工进一步得到细化。自2001年实施新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和标准以来, 明确了劳务企业的法律地位,有力地推动了建筑业和劳务企业的两层分离改革,在全国逐步形成了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劳务分包的施工总分包管理体系,促进了一大批劳务企业的产生。同时,伴随着建筑市场逐步放开,固定资产和基础设施的投入逐年增加,市场对建筑用工的需求不断加大,推动了劳务企业迅速发展壮大。

回顾劳务招投标的发展历程,由最初简单地通过同乡、亲属等各种社会关系自发盲目地寻求项目合作到建筑劳务市场和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的成立,可以说劳务招投标交易活动经历了一个从无序到有序,从无形到有形,从盲目私招乱雇到招标投标择优选用的逐步规范的过程。十一届三中后建筑业率先实行了用工制度改革,建筑业的作业层不再招用固定工,实行了合同制。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大量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这便形成了一支庞大的外施队伍。随着《劳动法》的颁布,合同工的成本加大,施工作业层逐渐向成建制的农村建筑队转化。当时的劳务交易方式主要是通过同乡、战友、亲属等各种社会关系自发盲目地寻求项目合作。这种无序自发的交易行为缺乏必要的约束,给建筑市场造成了混乱,发生了很多质量、安全事故及社会治安问题。1993年,全国第一个建筑劳务市场成立。劳务市场每年举办劳务洽谈会,并根据不同施工季节举办劳务调剂会,开展以无线寻呼网络为载体的劳务工程项目和劳务队伍供求信息工作,使劳务分包在交易行为和合作伙伴的选择上实现了从无序到有序,从私下交易到公开选择。为了选择好的劳务队伍达到长期占领市场的目的,一些大的施工单位于1998年开始在企业内部试行劳务分包招投标工作,虽然招投标的方式还不够规范,但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随着各地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中心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劳务分包的交易行为,为劳务招投标的贵哦反开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二、劳务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劳务招投标管理工作是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保证。尽管近年来劳务招投标工作正在不断规范,但劳务招投标管理中依然存在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监督不顺畅、执法力度不强、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制约了劳务招投标工作的有效开展。

1. 制度不健全

受市场秩序、管理水平和管理方式所限,劳务招投标过程中不规范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着假招标、走过场、先定后招、不招标编材料、肢解项目规避招标、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参与招投标的行为不规范、在劳务队伍的选择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对劳务分包企业队伍的管理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劳务招投标质量的提高,极易给工程建设带来不可预知的负面影响,而这些问题固然与落实规章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但同时也说明在劳务招投标管理制度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健全的地方,依然存在着一些制度盲区。

2. 落实不严格

客观的讲,在劳务招投标过程中,落实各类招投标管理制度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在规定中明明白白,真到执行时就是落实不下去,执行不到位。有些制度,例如劳务招标投标方面的备案制度、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等,在落实制度上存在敷衍了事、走过场的现象,使在参与招投标工作中的管理过程存在落实不严格的现象,不易于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开展。此外,有些劳务招投标相关管理制度还存在制定不严细、指导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导致法律法规不能很好的实施,客观上增加了劳务招投标管理制度落实的难度,也是造成落实招投标管理制度不严现象的原因之一。

3.监督不顺畅

劳务招投标要在建设主管部门的招标办监管下完成,监管责任的落实是依法依规进行劳务招投标的保障。在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中,可以说还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劳务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无法实现全过程监督。此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纪检监察监督相对滞后、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突出问题的存在也使得劳务招投标现状不容乐观。

4. 执法力度不强

劳务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选聘劳务队伍。由于劳务市场条块分割、地方保护,有关各方依法从业意识不强等原因,劳务招标相关政策法规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存在先进场再招标、进场不招标不签合同、进场后不及时签合同、签订阴阳合同等情况。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劳务招投标的公正性和公平性,给劳务招标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3篇

氛围对人的行为影响潜在而巨大,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大氛围,直接影响到员工的心理状态,对员工安全理念的树立、安全意识的强化和遵章意识的巩固至关重要,有利于反违章工作的深入推进。一是正面熏陶。公司通过随处可见的安全标识、警示牌、祝福语,让员工顿生亲切,踏实和被关心的幸福感。开展“安全家庭互保”活动,以亲人的叮咛、家庭的责任感共建反违章防线;二是反面警示告知,结合近年来现场违章频发程度、危害程度等,列举出重点整治的十类典型违章,编制十类典型违章整治手册,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对十类典型违章的责任人加重考核,对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考核,建立违章人员培训学习制度,积极营造“违章必究”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三是严格标准,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针对近期省公司刚出台的作业安全十条禁令,公司采取集中组织宣贯和班组集中学习及个人学习相结合,印制了宣传图板到班组驻地(包括劳务单位)张贴,印制了作业安全十条禁令宣传小册子发放到所有施工人员手中,便于日常学习,温故知新,强化了施工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增强了人员安全责任心。

二、注重细节、严格监督、加强现场安全管控

公司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注重细节控制,严格现场监督,把安全管理重心放在基层一线,重点落实风险管控措施。一是加强3G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管理,公司现有现场视频监控设备25套,其中5套为车载便携式,20套为单兵设备,5月份还计划新购20套单兵设备,从而做到公司所有施工现场均能视频监控全覆盖,做到三个确保:确保公司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应用100%全覆盖,确保公司施工现场视频100%全监控,确保公司施工现场视频发现违章100%全纠正。并编制印发了《现场施工视频监控管理办法》,明确相关使用和管理要求,派专人监控管理,进一步促进了现场施工安全工作;二是推行生产现场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制度,强化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把领导监督与生产现场管理紧密结合,统筹、合理安排到岗到位计划,提高生产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的保障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三个一”活动、推进驻地建设、规范劳务分包管理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2003年,我国实行建筑企业资质重组,一批具有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进入建筑市场。劳务分包工作已经成为总包工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务成本在整个建筑成本中高达25%~30%。劳务分包工作管理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总包工程质量、进度、信誉。要把劳务分包管理工作开展好,首先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用机制来约束人,用程序来规范管理,依靠管理出效益。

1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小组的建立

成立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小组是工程劳务分包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项目管理民主集中制的体现。项目部应成立由项目经理、项目党委书记、总工、财务、物资、工程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分包管理小组,进行明确的职责和权限分工,负责对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对劳务分包队伍的选定、资质营业执照审查、分包单价确定、合同签订、分包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计量和财务支付等工作均要进行集体研究,不搞个人定调,不搞“一言堂”,并由一名专职合同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

2劳务分包队伍的引进

劳务分包队伍的引进是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第一关。项目部首先要严格审查其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法律委托书等,确认证件是否真实有效,法人委托的时间和营业范围有无超越。同时,根据拟分包的工程项目,以《劳务分包商评价表》的形式,多方考察分包单位的实际施工能力及管理水平。

其步骤有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部、物资机械部、计财部等分工负责对分包单位做深入细致的调查;

(2)对分包单位的技术力量、机械设备、资金保障、安全质量、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作出结论;

(3)对经评价合格的分包单位建立《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审批;

(4)在《合格劳务分包商名册》中择优选择分包单位。对于资信不可靠,无设备、无资金及公司内通报不准合作的单位,坚决拒绝使用。

表1劳务分包评价内容

劳务分包队伍的引进应由劳务分包管理小组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分包单位和利用职权扰乱正常的分包工作。劳务分包商评价表的内容见表1。

3劳务分包单价的确定

工程劳务分包单价的确定是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关键,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经济效益。在项目分包管理中,每项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价的确定和调整,必须经过现场调查研究、概预算分析计算和集体研究3个步骤,同时组织工程部、物资机械部、计财部、办公室、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会签,确保每项单价均公平合理,每个过程都有详细的记录,防止私自定单价、调整修改单价等现象发生。

4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

工程劳务分包管理工作的重点是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目的是杜绝分包工程中偷工减料、施工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等问题。项目部可将劳务分包施工管理全程纳入整个项目质量管理体系中,严格按照质量程序和监理程序进行管理。劳务分包单位按照项目部提供或批准的设计图纸说明、施工技术规范、标准、施工方案等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的监督检查。同时,在现场施工管理中,项目部要派驻现场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对工程质量达不到技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责令其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直到满足设计和质量要求。分包单位在完成合同的工程,必须通过项目部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才给予计量支付,这样能够有效控制工程质量。

5劳务分包工程的计量

对分包单位的计量支付要力求程序化、规范化和公开化。首先,对工程验收时,必须有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队、项目部三方人员参加,工程验收合格后须在验收原始技术资料凭证上签字。项目队据此填写《工程计量表》。《工程计量表》详细到里程、项目名称、细目、计算式,项目队技术主管复核,对于超出合同或设计的数量一律要注明,同时上报相关资料。《工程计量表》填写好后,试验工程师、质检工程师依据所掌握的情况认真签署意见,可以或不可以计量,或有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均要注明。计量工程师根据项目队上报的《工程计量表》,依据合同单价进行计量。对于新增或需要调整的项目,均有补充协议或相关纪要;对于工地上的一些合同及特殊情况的验工,均应有当事人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工作背景、内容、效果、价格等。计量工程师开发计量通知单后,工程部长、总工要逐一审核签认,最后报项目经理审核批准,使其环环相扣,堵塞劳务分包工程计量中的漏洞。项目工程部应建立劳务分包合同台账、劳务分包工程计量台账,详细记载每次分包工程计量的金额及数量;各项分包工程总量与自身计量情况对比表,应以台帐为依据,对分包工程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总量有控制、进度有数据、差额有对比”,防止超数量、超单价、超包价计量现象的发生。工程计量表的格式及内容见表2。

表2工程计量内容

6工程款的支付

劳务分包工程款的支付要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工程部计量工程师在开具计量单时,同时填写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单,并注明此次计量金额和累计计量金额。机械物资部负责扣除劳务分包单位的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及设备租赁费等,交财务部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报项目经理签认后支付工程款。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表见表3。

表3劳务分包工程款支付

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时,总包单位应审查分包单位是否发放工人工资,避免年底拖欠工资事件的发生。

监理对劳务分包的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清包、内涵、地位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长足发展,其产业结构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层和劳务层的“两层分离”,劳务层由原先的固定用工转换为零散用工或临时用工的方式,与此相应的是大量的农民工涌进了城市的建筑施工行业,充任零散用工往往是他们唯一的务工方式,在此基础上,其中一部分人分化成为清包人即劳务承包人。长期以来,由于经济体制和立法上的原因对劳务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地位存在忽视,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劳务承包人拖欠报酬纠纷、工伤纠纷时,由于对清包人的内涵、法律地位认识不一,以致于对同种性质的纠纷有时在同一法院也会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鉴此,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及法律地位进行梳理、界定与探讨。

对清包的内涵,一般认为属于劳务分包性质,是工程分包合同的一种,笔者认为该观点并非准确。首先,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内涵并不相同,之间既非相互重合关系、也非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工程分包的涵义通常是指工程总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一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按照总承包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总承包人向第三人支付报酬。分包合同的内容包括分包工程的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与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合作等条款[1]。

而劳务分包主要针对的是劳务的提供与管理。两者除主体资格认定上应严格依照《建筑法》《合同法》《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尚存在着以下区别,一是工程分包人对整个分包工程实行独立管理,而劳务分包人不具有独立管理工程的职能。“独立管理”是指分包人对整段工程行使行政、技术、材料、质量检测、安全、保险等各方面的全面管理,而不是将仅管理劳务扩大理解为“独立管理”。许多劳务合同名为“工程分包”,实际上是合同项目经理部在管理、技术、质量、材料等,分包人仅仅从事土石方,混凝土浇铸等工种的劳作,而工程操作、施工程序等技术问题完全在项目部派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监督下进行,怎能谈得上“独立管理”?这只能是提供劳务和管理劳务。二是工程分包人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而劳务分包人仅从事工程中某些工种的劳作。“成建制地承担一部分工程的施工”,是指一个合同段不超过30%的独立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内部既有技工、普工,更有各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是在工程质量上,合法的工程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一样依法对业主承担终生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对其劳务作业,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并以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为标志。劳务提供人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生责任,这是劳务合同不同于工程分包合同的一个本质区别。工程分包人有对主材的采购和自行使用权,而劳务分包人只能在项目部领用主材。工程分包人按照设计要求,自行采购和使用施工用的主材。目前,有关项目部同劳务人员符合签订的所谓“双包合同”(包工包料)是容易引起误解的。这种“双包”实际上是计算劳务费的一种变通操作方法(以计件工资为基础的计价方法),所有工程定额,基本上都是按“方”计价,这个“方”涵盖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要素。随着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的产生与发展,该类企业的劳务分包模式也逐渐被接受和纳入工程分包概念的内容范围之内,且演变成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类工程分包合同。但成建制的劳务企业所采用的模式仅仅是众多劳务承包模式中的一种,而其他劳务承包方式由以上不难分析得出在性质上很难具有工程分包的特征。其次,清包裨上尽管仍是劳务承包,但其具体形式民内涵与已归入到工程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相距甚远。从清包存在形势的现状分析,清包大致可分企业自带劳务承包、成建制的劳务分包、零散的劳务承包三种形式,所谓自带劳务承包是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所谓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是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所谓零散的劳务承包是指建筑企业临时雇佣(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雇佣)、不成建制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

从以上不难发现,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清包情形则互不相涉。此外,零散用工方式还有所不同,存在以下情形:(1)总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承建的工程的全部劳务或某部分如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某工匠,由该工匠召集、负责组织民工提供劳务;(2)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分包或转包的工程某部分瓦工或木工劳务承包给数个工匠,并服从分包人或转包人的管理完成指定工作量;(3)分包人或转包人将所承包的工程的某一项工作交某个工匠或数个工匠承包,工匠需要在指定时间完成,且服从管理、保质保量。故清包与劳务分包、工程分包是不能等同的,若一概认定清包为工程分包范畴,显然有所偏颇。

作为建筑市场运行中的新生现象,“清包人”尚不是一法律概念[2],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来作专门调整,其内涵也是处于不断发展充实的状态,是难以准确界定的。而“清包人”的出现,有其产生的特殊背景,是灵活的用工机制与建筑企业提高效率、效益及竞争力的必然要求。若不及时予以承认和进行准确的定义,就意味着法律没有合理调整的可能,也就不能起到引导和鼓励功能,从长远看来,会影响建筑企业的工程管理模式的选择,进而不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因此,尽管内容难以稳定,仍有必要对“清包人”的内涵作出界定。对清包人的内涵,依笔者理解,就目前而言,清包人一般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以一定形式为上一级工程施工主体选任、组织人员提供劳务并履行一定管理权能,接受上一级施工主体的管理与监督,在按要求完成一定工程量后,由上一级施工主体给付相应报酬的自然人或单位。

从清包人的内涵不难发现,清包人不能等同于工程分包人,两者之间仅仅是部分重合关系。在不同形式中的劳务承包中,清包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而司法实践中恰恰常忽视这一点。由于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清包人的概念,在界定清包人的法律地位时,可运用法律的解释方法,根据清包人存在的不同形式,将清包人划入现有的法律概念——工程分包人(劳务分包人)或劳动者的范畴。具体如何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应分以下情形进行:

在自带劳务承包形式中,建筑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行招用民工,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与民工之间已形成了雇佣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建筑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应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民工行为应视为其代表建筑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雇佣关系。

在成建制的劳务承包形式,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清包人地位等同于工程分包人地位。

在零散的劳务承包形式,根据清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地位、行使管理权能的独立性及获利能力等因素,可将清包人划归入工程分包人或雇员的概念范畴。具体而言,在前述零散劳务承包的3种情形中,第(1)种情形中的清包人可归入工程分包人范畴,而第(2)、(3)种情形中的清包人地位则根据接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即劳动者地位。

第(1)种情形中,清包人负责召集、组织民工提供劳务,在劳务作业的安排与管理上较少受到上一级施工主体的干涉,而是直接决定民的选任监督、日常工作、劳动安全、报酬支付等事宜、行使管理权能的独立性较强,与上一级施工主体之间不是纯粹依附关系,而是相对独立的,并且在此种承包形式,由于总的劳务报酬额基数较大,正常情况下清包人可获得的利益也是可观的,远远超出一般民工所得的报酬。清包人在工程施工中的作用之大,相类似于劳务分包企业在工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非典型的工程分包人。在后两种情形中,从清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作用分析,清包人一般从事的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而是服从上一级施工主体的管理,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所安排的劳务,仅对上一级施工主体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而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生责任,可以说在工程施工中作用是非常有限的,显然不具有工程分包人应有的地位与作用;从清包人与民工的关系分析,清包人与民工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判断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历来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其通说认为,只要一人对另一人享有管理、监督和支配的权利,就可以认为其存在雇佣关系。也就是说雇佣关系之成立,自应以选任监督这有无为决定标准,换言之,即某人受他人之选任监督以从事一定劳务者,即为该人之受雇人,至劳务之性质、时间之久暂、报酬之有无、是否授予权,皆所不问[3]。

首先清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两者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清包人虽是以自己名义选任民工,先例了一定的选任与监督职责,但不要忘记,其是根据上一级施工主体的要求安排和管理民工提供劳务,不是真正独立地对民工进行选任、管理与监督,严格意义上已丧失独立的地位,清包人既然不能独立选任与监督,与民工之间就不会形式雇佣关系,未与民工形成雇佣关系,更遑论与上级施工主体形成分包关系;从清包的性质分析,清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上一级施工主体将劳务包给清包人,是为了调动清包人及所属民工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交通,类似于以前企业内部班组经济责任制承包,清包人也是基于追求能够获得较自己提供劳务所更高的利益,而其可期待的利益就是民工实发工资额与清包工资额的差价,清包人获得的利益是很有限的,此时若以工程分包人对其作评价,清包人应承担的义务较其权利而言定会宽泛得多,这无疑加重了清包人的义务负担,导致其权利义务完全失衡,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此包从保护劳动者利益角度出发,对此类经济收入不理想、没有一定积累的清包人,如仍视之为分包人,势必因诉讼主体增加、清包人履行能力弱等因素,而使劳动者不能及时救济,是不符合弱势群体利益的立法精神的。故在后两种情形中,清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应属临时性质的劳动者,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参考文献

[1]参见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