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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守信法律法规

诚实守信法律法规

诚实守信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心得体会 在辽宁视察期间提出了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九字箴言,是对我们领导干部在新的形势下的一个新的要求,作为领导干部更要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做好自己的工作。

一、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是领导干部必备的重要素养。要把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当作一种责任,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和位置,始终以模范行动取信于党和人民;把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当作一种追求,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上、把使命扛在肩上、把法纪悬在头上,形成正确的价值取向;把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当作一种本分,追求名节而不追名逐利,始终保持思想纯正、行为周正、处事公正、有板有眼;把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当作一种福分,做到走得直、行得正、坐得端,给自己和家人带来平安幸福。

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是领导干部从政的重要行为规范。要心存敬畏,做到敬畏党、敬畏人民、敬畏自己的职业,始终在敬畏中为党和人民执好政、掌好舵、用好权;领导干部必须做到守诚信。守诚信的全部意义在于是对群众守诚信,是对群众负责。领导干部守诚信在工作中通过言必信、行必果、说话办事钉是钉、铆是铆等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做到表里如一、言行一致、敢于担当,始终在讲诚信方面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要有规有矩,做到知规矩知所为、守规矩律言行、讲规矩重程序,始终在政治上用规矩明方向、在工作上用规矩促作为、在生活上用规矩树形象;要手握戒尺,做到严明政治纪律、严守组织纪律、严格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始终以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为戒尺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是要最起码做到五个一样、两懂、四个遵守和四个不搞。即对上对下、人前人后一样诚信,对党、对群众一样忠诚老实,台上台下一样表现,圈里圈外一样形象,当久领导与刚当领导、当大领导与当小领导一样规矩;懂党的规矩,懂政治规矩;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不搞例外,不搞特殊,不搞特权,不搞潜规则。

要和群众紧紧的连在一起,这样才能为群众服务好,为百姓办好事、办实事,等到群众的认可。

四、新形势下的领导干部在践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还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诚信缺失。诚信包括很多种,社会诚信主要有:个人诚信、企业诚信、政府诚信。个人诚信缺失的事例屡见不鲜了,诸如:办假证件、假奶粉、假牌照等,都已经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了,所以在这时提出要讲诚信,不仅是对领导干部的很促动,更是全国人民都要遵循的道德标准。企业的不讲诚信的现象更为突出,相互之间拖欠贷款;逃避银行贷款;利用合同欺诈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政府诚信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一些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行为影响了党在群众心中的形象。

二是规矩的缺失。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是从古至今的遵循的办事规则和行为准则。包括党纪国法、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当前,绝大多数人都能自觉遵守规矩,说到领导干部不懂规矩,我以为,在不懂规矩的人中,确有那么一部分人真的不懂规矩,但更多的则是自觉地将自己置身于规矩之外,习惯于搞特殊、耍霸道,随心所欲、无所禁忌,特权思想浓厚,官僚习气十足,陶醉于、沉迷于当官做老爷,不思党章要求,不讲党性修养,不想群众安危,不照镜子不洗澡,这种现象不制止,对一个不懂规矩的干部,群众大不了会对其臭而远之,但如果有一群不懂规矩的干部,党的威信在群众心中就会大打折扣。

三是纪律丧失。纪律是行事为人的基本准则,就是用来遵守的。领导干部不守纪律,既是理想信念不坚定、不正确的表现,也是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政绩观、权力观畸型扭曲的结果,归根结底,不守纪律就是为自己纵情享乐、极尽奢靡打开一扇法外之门,就是要凌驾于党纪政纪之上,你说你的、我做我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心无敬畏、胸无戒律,什么饭都敢吃、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什么钱都敢拿、什么地方都敢去。这种现象不除,最终必将害己、害党、害国家。总起来讲,如果领导干部不讲诚信、不懂规矩、不守纪律,就是对党不忠诚、对人民群众不忠诚、对人民事业不忠诚的表现,长此下去,必将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必将影响国兴民安,必须毫不留情、严加整治。

五、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一名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好干部。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主要领导干部不能只说给别人听、说给下级听,不能只要求他人做、要求下级做,关键是既要严加管理,更要站排头、做表率、带头做、以身示范。要真正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必须坚决不做。要时时、处处、事事检点自身,主动接受各方监督,善于听取反对意见,真正做到从善如流。

此致

敬礼

汇报人:

年月日

尊敬的党组织: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无规矩不成方圆。近日讲规矩成为政治生活的高频词。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重要的位置。

自古以来,规矩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准则,就是一种标准,一种尺度,更是一种责任,一种境界。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对广大党员干部来讲,规矩既包括党纪国法、规章制度,又包括道德规范、标准礼仪。党员干部是一个地区行为的表率,担负着发展一方,稳定一方的重任。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是整个社会的表率。现实中,有些党员、干部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对其自身、对党组织、对群众都造成了伤害。人不以规矩则废,家不以规矩则殆,国不以规矩则乱。规矩很重要,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就要出问题,就会栽跟头。十八大以来相继落马的一些省部级高官,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不懂规矩、不用规矩、不守规矩的反面教材。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先学会懂规矩,做到知晓规矩、认同规矩、遵守规矩、维护规矩。将规章制度入脑入心,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更要学会守纪律,做到知大知小、知进知退、知荣知辱、知是知非。强化纪律意识和服从意识,对纪律心存敬畏,把纪律作为悬在头顶的三尺利剑,做到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

作为党员,作为干部,要公道正派,不徇私枉法。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件事情,以敬业奉献的精神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要廉洁自律,树立良好的形象。党员干部的的形象严重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党员干部的守法意识和守法自觉是对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权威最强最有力的捍卫。

树立规矩意识,严格按规矩办事,按纪律办事。争做讲规矩守纪律的好公仆。

此致

敬礼

诚实守信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学习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体会

强调:领导干部必须把深入改进作风与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这为我们改进作风和加强党性修养确立了重要标准。干部讲诚信,就是要光明磊落、襟怀坦白,表里如一,对党忠诚老实,对群众忠诚老实,做到不阳奉阴违;干部懂规矩,就是要懂党的规矩,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按政策法规办事,按制度程序办事,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干部守纪律,就是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各项纪律规定,坚持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面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改革发展任务繁重复杂的新形势,领导干部必须把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做为改进作风和加强党性修养的重要抓手,积极争做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表率。

一、领导干部要做讲诚信的表率。中华民族历来推崇诚信,“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等古训,无不说明诚信的重要性。今天,领导干部讲诚信尤其显得重要。领导干部是事业发展的骨干,其讲不讲诚信,不仅关系到自身的威信,而且关系到集体的凝聚力、战斗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诚信是领导干部的一张政治名片、一种无形资产,诚信是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如果一名领导干部,当面说一套、背后做一套,说假话、干花活、报虚数,热衷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必然引起群众反感、厌恶,影响干部形象,损害党的声誉。因此领导干部要将诚信内化为美德,外化为具体行动,重诚信、讲诚信,把诚信转化为感召力和向心力,变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一是要对党忠诚守信。我们每个党员都要牢记入党誓言,要做一名党的忠诚战士,任何时候都要对党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坚定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要对人民忠诚守信。在与群众交往中,做到台上台下一个样、人前人后一个样。在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坚持科学决策、慎重决策,自觉践行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是要对党和人民的事业忠诚守信。把对党和人民的承诺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行动,自觉为党分忧、为国尽忠、为民尽责,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人民检验的工作业绩。

诚实守信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一、讲诚信。诚信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立德之基。对于我们教师,应该发扬诚实守信的优良作风,多一点实干精神;少一些脱离学生和家长,背弃誓言,多一点相信学生,认真务实地履行自己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党旗下的誓言和许下的种种诺言。当前,我们不仅要继续深入贯彻学习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同时,更不要忘了诚信——这个从我们的祖先就传下来的美德。对于我们教师,应该建立起对学生的诚信,让学生相信教师,建立起互相信任的关系,只有互相信任,才能做好教育学生的工作。因此,我以后要讲诚信,就从现在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

二、懂规矩。"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是句俗语,常强调做任何事都要有一定的规矩、规则、做法、否则无法成功。当今社会,是一个讲规矩的社会,任何一个群体、集团,大到国家,小到一个家庭都有自己的规矩,国家有有法律法规,村有村规民约,学校有校规,一个家族,也有自己的族规。如"不拿百姓一针一线,是我们党纪律严明军队的老规矩。

人是社会的一个细胞,任何一个人都处在社会的群体中生存、发展,因此,都必须遵守所在群体的规矩。作为一个人民教师,在工作中更加要做好懂规矩,在工作上来讲一定要按校纪校规来办事。教师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立足于让学生耳濡目染,做事要守规矩。

诚实守信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律师行业种种问题的存在与没有建立良好的律师诚信制度,少数律师诚信失范有关。我国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信用关系和交易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法律服务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律师诚信制度显得尤为迫切。为此,司法部下达了《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律师诚信,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成为律师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

一、律师诚信:内涵及判断标准

诚信,是一个古老而又永恒的话题,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尚诚信,鄙巧伪;说实话,轻浮言,这是我国历代圣贤哲人极力倡导的处世哲学。早在2000多年前,孔子就曾说:“民无信不立”;管仲在《管子·枢言》中说“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以诚信为天下万事中的关键;唐代大诗人李白曾豪爽放歌:“三杯吐然诺,五岳倒为轻”;元好问所说:“言圣人之道无他,至诚信而已”,以“至诚”为坚贤大道的核心,更是把一个“诚”字摆到了至高重要的位置。时至今日,人们在做人、做事方面仍然十分崇尚诚实守信,许多人把“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作为座右铭。现代法律更是把自罗马法以来的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帝王条款”作为对人们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律师作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作为一个文化层次较高的社会群体,理应秉承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有义务把自己的执业行为与健全社会信用制度统一起来。正如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在上海“第二届中国律师论坛”上所说:“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

那么,什么是律师诚信呢,判断律师诚信的标准是什么呢,笔者认为,诚乃诚信无欺,信乃踏实守信。律师诚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诚实守信,即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忠实于自己的义务,其本质是对承诺的履行。对律师来说,当作出的承诺建立在道德层面时,诚信是一种道德义务;当作出的承诺建立在法律层面时,诚信是一种法律义务。律师的义务来自四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都规定了律师的法定义务,这些都是国家要求律师必须履行的承诺。第二,行政主管机关对律师行业进行管理的一整套行政法规。这些是律师对主管部门所做的承诺。第三,行业规定。主要是行业组织要求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应遵循的服务标准,如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律师在具体的委托协议中对客户所做的承诺。判断一个律师是否诚信、诚信度如何就是看他对上述几项承诺是否已经履行以及履行的程度。在判断律师诚信的时候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一般民众往往认为诚信就是诚实信用,那么法律上的诚实就是追求客观真实,以客观事实为法律裁判的依据。但律师诚信强调的是律师追求法律上的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法律上的真实就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尽管也可能是真实的,但仅是客观真实,不构成法律上的真实,不为法律所确认。一般社会公众强调更多的是客观真实。追求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一致,是律师的工作目标,但往往由于证据不足或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的非法而事与愿违。判断律师是否诚信,是否“恪尽职守”,应以是否达到“法律真实”为标准,不应以是否达到“客观真实”为标准。只要律师在忠实于法律的前提下,采取了一切合法的手段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就是诚信的。不能仅仅因为诉讼结果没有实现当事人的愿望,就否定律师的诚信。

二、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重要性。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主席曾多次强调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他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根基。当前,社会信用问题已经成为举国上下高度关注的焦点,在去年的“两会”上,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中介机构信用、个人信用这些构成信用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均受到代表们的批评,不可否认,信用危机正像毒瘤一样侵蚀着社会的肌体。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尖锐地指出,中国入世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有市场就有法律服务。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是维系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质纽带。法律是治理社会信用问题的主要手段,也是重塑社会信用秩序的基石。律师的本质属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诚信是律师服务业的内在灵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以“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因此律师既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又是诚信制度的实践者、受益者。诚信是社会信用的核心和本质。建立律师诚信制度是社会信用制度在律师业的具体表现。因此,律师及律师业在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律师制度自上个世纪70年代恢复以来,仅用二十几年的时间,就跨越了国外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发展路程。律师从业人员在数量、人员素质上,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放到专业的逐步提高的发展过程。律师在国家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律师业的快速发展和队伍的不断扩大(目前已达到12余万人)由于职业道德教育的放松和竞争的加剧等主、客观原因,律师行业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致使整个律师行业的公信力下降,社会形象逊于以往,社会评价降低,这给正处于迅速发展中的年轻的中国律师业亮起了红灯,给陶醉其中的人们敲响了警钟。加之在过去的一年中,“安然”和“世通”两起震惊全球的假帐丑闻都牵涉到世界著名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国内部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银广夏”“郑百文”等上市公司造假过程中也扮演了不光彩角色,使社会公众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业的信任度大打折扣,社会中介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这不能不引起同为社会中介服务业的律师行业的高度警觉。律师诚信,一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热点,成为律师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

勿庸讳言,律师如果失去诚信,就会丧失委托人的信任,整个律师业的社会公信度和公信力也将随之丧失,律师事业的前途就可能被葬送。因此,律师诚信问题事关律师事业的兴衰成败。建立律师诚信制度,对于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塑造律师诚信形象,促进律师队伍建设和律师事业的发展均具有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律师诚信制度的一般建构

社会学理论认为社会转型期出现某种道德失范现象’诚信属于最基本的道德规范(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有效供给不足,克服这种失范现象的根本途径在于加强制度的有效供给,即通过建立健全合理、公正、健全的制度,确立一种基本的行为规范体制和引导作用机理,从而匡正人们的行为,塑造人们的习惯;通过赏罚分明的制度安排,使失信者付出相应的代价,守信者获得应有的利益与发展。为此,解决律师行业面临的诚信缺失,必须建立律师诚信制度,依靠健全的规章规范律师的行为,用制度铸造诚信,用制度维护诚信,用制度来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笔者认为,我国律师诚信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师诚信业务制度

从接受当事人委托到完成委托事项,律师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以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稿》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律师职责,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尽最大诚信与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忠诚守信、勤勉尽职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委托时应首先考虑自己是否胜任业务,对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不能受理;不接受违法或为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事务;如实告知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严格按照法定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的约定办理业务;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在过程中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收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更不得与上述人员进行权钱交易。

(二)律师诚信保障制度

从律师执业活动的环节看,当前要着力完善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委托制度。要修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的委托合同,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减少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律师事务所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为,防止因执业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影响律师诚信形象。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通过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监督卡等方式,把律师执业的诚信情况更好地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服务监督卡要在签定委托合同时发给当事人。要严格实行一案一卡制度,在案件办结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要强制推行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使由于律师违法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都能够得到赔偿,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

(三)律师诚信监管制度

建立律师诚信监管制度,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诚信奖惩制度,对信用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在年检注册、出国培训等方面给予便利和优惠;对于不讲信誉,破坏信誉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加大惩处力度。其次要建立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记录档案制度,并通过建立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把违法违规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网址和查询电话,把这种信用数据无偿向社会公开,从而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状况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使律师管理工作更加透明。再次要建立诚信披露制度,对于违规违纪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定期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各地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年检注册时,要认真审核律师诚信情况和质量监督卡,严把注册关;同时要加强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电脑数据库等手段,加强诚信监管。

诚实守信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业道德

在讨论诚信问题的时候,应当明确区分道德上的诚信与法律上的诚信。道德上的诚信,是指作为道德准则的诚信,可简称为“道德诚信”;法律上的诚信,是指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可简称为“法律诚信”。道德诚信要求人们言语真实、恪守诺言、无虚假、不欺诈。法律诚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是指当代各国在法律上尤其是在私法上普遍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具有密切的联系。

首先,从渊源上看,法律诚信源于道德诚信,是道德诚信的法律化。

其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相互维系的关系:

法律诚信必须有相应的道德诚信作为基础和依托,否则就会成为无根之木;而道德诚信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诚信作为保障,否则就会柔弱无力。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法律诚信源于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诚信。因而,我们在对其进行解释和适用时,必须考虑其在西方法律体系中的本来含义,而不能仅从中国传统的道德诚信出发对其进行望文生义式的理解。中国传统的道德诚信为引入西方的法律诚信奠定了一定的伦理基础,但要想使之成为法律诚信所依托的道德准则,决不可忽视改造其不适应的一面。中国传统的道德诚信与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诚信具有基本相同的内涵和要求,但也有实质性的区别。西方文化中的道德诚信具有普适性,因此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全面展开的道德基础;而中国传统的道德诚信是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的产物,是主要适用于封闭的、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朋友和熟人之间的伦理准则,因此中国传统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能够支撑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化的道德诚信。这是中国在由传统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一些诚信缺失问题的重要文化原因。

法律诚信脱胎于道德诚信,但是法律诚信在继承道德诚信的遗传基因的同时,也发生了一些变异,具有了法律上的特殊的宗旨和功能。事实上,准确界定法律诚信的含义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因为该原则除了具有“诚实守信”的字面含义外,还含有附加的、引申的其他含义。汉语中的“诚信”一词与西方相应术语的字面意思相近,但不具备其特定的法律含义。按照我国学者的一般理解,法律诚信体现的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目标在于实现三方的利益平衡,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有两个:一是要求当事人以善意、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善意”要求人们在进行有关民事活动时尊重他人的利益,主观上不能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防止损害他人利益:“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为欺诈行为。二是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公平正义的要求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以弥补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努力实现个案处理中的具体公正。

法律诚信没有清晰的内涵和确定的外延,其适用范围极为广泛,当立法者在具体立法中未能穷尽难以预料的情形或设定出恶法条款时,法官可本着公平正义及良知行使自由裁量权,能动地裁判案件。因此,它能够协调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社会关系的无限性的矛盾、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性的矛盾、法律的正义性与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某些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的矛盾。在这里,我们看到了法律诚信所具有的独特宗旨和强大功能:“保持各方利益平衡。”法律诚信的这一独特宗旨和强大功能使它呈现出与道德诚信几乎完全不同的“相貌”,以至于我们可能会怀疑它和道德诚信究竟有没有关系。实际上,道德诚信就躲在法律诚信的背后,它无时无刻不在通过法律诚信发挥着作用;而法律诚信在骨子里也恰恰体现着道德诚信的要求,它也无时无刻不在实现着道德诚信的使命。何以见得?还得回到最简单的问题:我们为什么需要道德诚信?答案很简单: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人们需要互相合作以增进彼此的福利;人们合作的基础是道德诚信,道德诚信是当事人从合作中公平地获利的保证;如果没有道德诚信,当事人在合作中的利益关系就会失去平衡,从而影响、危及到一方当事人的生存或其生存的物质基础。所以,道德诚信并不是人们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它只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的准则,它要求人们做到两点:一是言语要真实,即向他人发出的信息要真实,以保证相对人能够根据真实的信息作出正确的、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二是要恪守诺言、履行义务,以实现相对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在当事人都能做到这两点的情况下,双方的合作(包括交易)就是公平的,双方的利益关系就是平衡的。可见,道德诚信的基本作用就在于要求当事人尊重相对人的利益,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保证当事人都能通过合作实现自己应得的利益。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都做到了道德诚信,却并不能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比如出现了情势变更,这时候就需要重新调整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而不能机械地强调恪守诺言。因此,只强调道德诚信是不够的,道德诚信并不能必然地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道德诚信只是手段,实现利益平衡才是目的,真正应该强调的是“保持各方利益平衡”。这是法律诚信比道德诚信更“高明”的地方,它抓住了更根本、更关键的东西,因此它已经超越了道德诚信,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境界。如果道德诚信仅仅由“诚实守信”上升到“保持各方利益平衡”,那么它仍然属于道德范畴内的自我升华而没有上升为法律诚信。道德诚信上升为法律诚信这一事实本身已经说明道德的力量已经不足以维护诚信,它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然而,法律诚信的目标已经定位于“保持各方利益平衡”而不再是“诚实守信”。立法者规定什么是诚实守信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的事情,而要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怎样才是平衡的就很不容易了,因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千差万别的,立法者根本不可能把各种社会关系的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都无一遗漏、明明白白地规定清楚。因此,立法者只有一条路可走: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这样,法律诚信就诞生了。

区分法律诚信与道德诚信的主要意义在于: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并非同一范畴,研究分析诚信问题的时候不可简单地将二者混为一谈;法律诚信和道德诚信具有不同的功能,不能互相替代,但是可以互补;诚信缺失问题的解决,既要依靠法律诚信也要依靠道德诚信,既要依靠法治也要依靠德治;法律对于道德诚信的维护,也并非仅仅依靠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上民法上的许多制度以及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许多法律的相关规定都在维护着道德诚信。譬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再比如,我国《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以及金融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其实,我国《宪法》的一些规定也直接体现了道德诚信的精神,例如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