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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范围

民营企业的范围

民营企业的范围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第四条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许可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审批机关对许可经营项目有经营期限限制的,登记机关应当将该经营期限予以登记,企业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内从事经营。

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经营的类别,依法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批准文件、证件对许可经营项目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的章程、合伙协议或者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规定中的类别,登记一般经营项目。

第七条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含或者体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该企业的行业。

第八条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企业作出更变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依法向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存续的企业申请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变更登记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企业改变类型,改变类型前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企业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企业变更出资人,原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许可经营项目,变更出资人后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内投资者变为境外投资者,或者企业的出资人由境外投资者变为境内投资者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照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重新登记经营范围。

第十二条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所属企业的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经营所属企业经营范围中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报经审批机关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凭分支机构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下列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企业经营的;

(二)属于许可经营项目,不能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件的;

(三)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特定行业的企业只能从事经过批准的项目而企业申请其他项目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停止有关项目的经营并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

(四)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被审批机关取消的。

第十五条企业未经批准、登记,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

民营企业的范围范文第2篇

一、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原则之渊源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受企业法人的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目的和经营范围外的活动的原则是我国民法和商事特别法的一贯立场和重要原则[1].这一原则的确立和持久有效是同我国长期奉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深蒂固和传统的越权行为无效原则的世界性分不开的,其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根深蒂固是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学说产生的内在的、根本的原因即经济上的渊源,而越权行为无效原则的广泛的、世界性的影响则是该说产生的外在的、表面上的原因即法律上的渊源。

(一)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学说的法律渊源

企业法人不得从事其目的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的原则源于英美普通法,是由英国国会在19世纪中后期在Ashbury Carriage Co.V.Riche[2]一案中确定的。在该案中,一家依据英国1862年公司法成立的、从事“制造、销售铁路设施、机械工程、承包建筑业务和进行房地产买卖”的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订立了在比利时修建铁路的合同。该合同的显然超越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但它已被公司股东全体追认。然而,在涉及到公司此种合同的效力问题时,英国上议院认为,公司的合同超越了公司的权利能力范围,因而应是无效的合同,对公司和公司的相对人均无约束力。CairnL.C在该案中指出:“……这就是公司的章程,在这个章程中,既有肯定性的东西,也有否定性的东西,它肯定性地规定了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力范围,也否定性地规定,公司不得从事任何超出公司权利能力范围以外的活动,不得企图以公司这种方式从事任何比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更多的权利”。[3]Cranworth l.C.勋爵指出:“根据1862年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并不象特许公司那样享有充分的法律人格(fulllegal personality),其人格之独立以公司在其章程所载定的特定目的范围内活动为先决条件。”[4],其后,Ashbury一案的原则在Att-GenV.Great EasternRy[5]一案中再次被英国上议院所确定,但作了这样的限制:越权无效规则应当加以合理的理解和运用,凡是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有偶然联系的,除非受明确的禁止,否则,不应由司法把它解释为越权。此后的判例基本上是遵循Att-Gen一案确立的原则,认为在适当的情况下,公司所从事的某些活动虽然超出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经营范围,但只要这些活动是随着公司的经营范围内的明定活动的产生而产生,或与这些明定活动有偶然联系,则公司的这些活动是公司权利能力范围内的活动,并非越权,但是,每一判例应受该案例所存在的事实上的限制,究竟是越权还是非越权,无确定的标准。不过,英美判例法在这一问题上则是有共同的标准即超出公司权利能力范围的行为是越权行为,即便经过全体股东的追认,也不能成为有效行为,而如果公司的行为仅超出公司对董事的授权范围,则经过公司股东的追认,可以成为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行为[6].英美判例法确定的公司不得超出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中得到全面的贯彻,而且还对世界上其他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和前苏联民法的重要原则。《日本民法》第43条规定:“法人依照法令的规定,在章程或捐助行为所定目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于其目的以外不享有人格。”[7]前苏联民法典第26条规定:“法人按照规定的活动目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只能取得与法人设立的宗旨和章程所规定的任务相一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8]我国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企业法人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不仅其越权行为是无效的,而且企业法入、法定代表人还要根据具体情况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9]

(二)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学说的根本渊源

特殊权利能力学说在通过英美普通法确立以后的几十年中经过世界大多数国家民商法的认同而在世界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但是,到了20世纪50年代之后,经过美国等大多数国家的努力,这一学说的影响力逐渐在缩小,在两大法系国家中的地位已受到极大的动摇,甚至已出现了被逐渐抛弃的倾向。[10].然而,我国公司法不仅没有适应现代公司法的这一发展趋势,反映出现代商事法的最新发展成果,反而仍然固守早已被他国法律扬弃的陈腐观念,将其作为公司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有着深刻的背景的。众所周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每一个法人的成立都是为了在生产领域或社会文化领域执行严格规定的职能,为了这个目的而进行这种或那种活动[11].因此,“每一个法人,就其活动的性质来说,并不是无所不为的,而只有在一定范围内完成其经济的或社会的任务。这一点特别表现在生产领域中,在那里,由于劳动的社会分工和已经形成的每个组织职能的专门化,法人只限于制造一定种类的产品,完成有关的工作,提供有关的劳务。”[12]特别是在我国,由于企业法人制度主要是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为基础。因而,国家通过民事立法赋予它们以法人资格,就可以使这些企业能够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法律关系,通过认真履行各种合同义务,保证各自生产计划的完成。各企业在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和指标的同时,也就保证了国家计划的完成。[13]而如果允许企业法人超出自己的核定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仅会使企业的生产经营任务和国家下达的指标落空,而且还会使国家计划得不到执行,从而使整个社会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秩序受到破坏。因此,企业法人只有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才能使社会产业结构合理,保持供需平衡,避免社会人力和物力的浪费,使商品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14]可见,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是计划经济体制对我国传统民事法律制度提出的必然要求,是传统企业法人制度地位低下的客观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理当使与计划经济体制相伴而生的特殊权利能力理论寿终正寝,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不长,人们对它的认识尚未成熟,也由于我国的以公司制度为基石和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建立起来,才使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仍在坚守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的理论,这也正好说明,计划经济体制虽已寿终正寝,但它的腐臭的灵魂仍在坟墓中左右着我们。

二、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原则与商事社会之理念

伴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废除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已经开始迈入商事社会。作为商事社会重要主体的现代企业已日益受到重视,已逐渐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现代企业制度是包括现代独资企业制度、现代商事合伙制度和现代公司制度的一种企业结构体系,其中,现代公司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石,是其他企业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支柱。因此,我国民法通则所谓的企业法人制度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实际上就是公司制度。因为,只有公司才享有独立的人格,才能成为法人,而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并不象公司那样享有独立的法律上的人格,因此,也不存在所谓的特殊权利能力的问题,一个合伙组织的合伙人,在行为的时候如果超越了其实际拥有的权限,则对其他合伙人无约束力,但是,这些行为总是可以通过全体合伙人的追认而对合伙组织生效;同样,未经所有合伙人之同意,合伙组织不得变更合伙组织所经营的事业,但是,如果所有合伙人同意的话,合伙组织完全可以从事其协议所规定的事业以外的其他活动而无须对其协议作出修改和变更。因为,合伙人之间的协议就是“合伙组织的法律……应当被看作是解决合伙人之间产生的所有纠纷的指导原则”。[15]而合伙法的规定和原则只有在合伙当事人之间无此种协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才予以适用。如果全体合伙人在未修改或变更合伙组织协议的情况下从事协议规定之外的事业,则该种事业因为全体合伙人的同意而有效。因此,就严格意义上讲,合伙组织是无所谓越权行为无效之适用和特殊权利能力的问题[16].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法律,乃是建立于商事交易社会生活种种的特性之上,它以求简便、尚公平、图敏捷、重确实、保安全为理念[17].而持企业法人特殊权利能力的观点不仅不符合公司法的这些理念,而且还严重地阻滞了公司事业之发展,影响了商事社会经济之繁荣。

民营企业的范围范文第3篇

民营企业管理自主性强,资产非国有,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形式多样等特点决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能用传统的机关模式去推动建档工作。位于滨海新区的塘沽区档案局在对区域内民营企业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逐步推动全区民营企业建档工作持续发展。

一、抓龙头企业,树典型示范

1、贻成集团公司是塘沽区民营企业中的龙头企业,由一个核心企业、五个紧密层企业、多个下属企业组成,经营范围涉及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商品混凝土加工、船舶制造、土木建筑、室内外装修、仓储、货运、物业管理、商业及文化教育等业务,企业已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荣获“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房地产业领先企业”等荣誉。区档案局将该企业作为推动民企建档工作的切入点。贻成集团领导付玉成先生独具慧眼,对档案工作十分重视。敦促集团办公室主动与区档案局联系,在全区民营企业中第一个派出专职档案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区档案局积极提供指导服务,重点做好档案分类、档案软件开发使用的指导,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档案管理制度。贻成是塘沽区第一家达到档案管理国家二级的民营企业。今年贻成集团将档案工作纳入集团的信息化建设整体设计之中,企业档案部门正在着手拟制档案信息化建设方案。

2、在抓好贻成集团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区档案局和工商联共同走访了多家重点单位,调研宣传、引导培育典型示范单位。2003年召开民营企业建档工作会后,钜康公司第一个提出希望档案部门能够指导他们做好建档工作。区档案局由一个副局长挂帅,派出2名业务骨干指导建档工作,在钜康总经理的亲自重视参与下,仅用三个月的时间,就将原来分散杂乱的技术资料、工程图纸、文书档案等收集齐全,规范整理,实现了集团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增加了设施设备,初步实现了档案管理现代化。达到档案管理国家二级水平。他们虽然尝到了档案的“甜头”,但不满足取得的成绩,去年又重新“整改”,挖掘室藏档案信息资源,编制了新的编研材料,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钜康集团成为天津市档案学会首批民企会员单位。国家档案局经科司和市档案局有关领导到钜康集团指导、调研工作时,由衷地肯定钜康集团的档案工作。

3、2005年,塘沽档案局围绕市档案局开展“民营企业年”活动的部署,做出达到全区规模以上民营企业70%建档率的工作安排,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委重点工作目标,争取在“民营企业年”活动中创出民企建档示范单位、干出亮点。一是借势搭车,通过走访个体工商协会,联络工商联、揩手科委,对在塘沽区有影响,有规模的海发珍品发展有限公司、华大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福林房地产公司、港强物流公司等民营企业进行了重点指导,其中海发珍品公司已在建档基础上按照企业评估标准逐步完善。二是电话摸底,了解基本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加强指导和联系。三是把培训工作做灵活,针对不同情况,及时组织集中培训,对没有参加培训的企业,采取上门培训和来访培训。四是帮助民营企业建章建制,制定分类标准、归档范围等业务规范。

二、规范管理,提高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水平

面对全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全面开展,区档案局着重在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水平上下功夫。印发了了档案工作业务标准,引导企业把档案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之中,规范企业档案工作,促进了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抓好民营企业建档工作,只靠提供服务还不够,还要有必要的政策为依据,以国家规范为标准,为协助民营企业建立适用、可行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区档案局编写了《塘沽区民营经济建档指南》、《塘沽区民营经济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档案业务标准,内容涉及法律依据、管理原则、管理制度、人员职责、提供利用等,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起到规范指导作用。通过建立健全企业档案管理体制、规范档案基础业务建设、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加大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力度等全方位地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并将档案管理与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认证、项目建设、信用等级认定等相结合,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引起了许多民营企业的共鸣和积极响应。针对大多数民营企业档案法制意识淡薄、档案管理体制不健全、档案管理水平起点低的情况,区档案局推动民营企业建档工作中重点抓规范建档建制工作。宏达集团是一家有7个下属企业、涉足房地产开发、玻璃加工、木器加工等行业的民营企业。集团办公室主任找到档案局,请求协助建立起企业档案工作管理体系。在区档案局的指导下,他们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了档案分类方案,建立了各项档案工作制度,对集团及下属企业的档案人员进行了培训。宏达集团狠抓制度落实,将1986年成立以来散存在有关人员、部门、下属公司的零散材料基本收集齐全,保存在集团档案室,初步尝到了做好档案工作的甜头。

三、通过提高民营企业档案意识,推动建档工作开展

区档案局抓住市区各级部门加快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政策机遇,抓住快速发展的民营企业强化内部管理需求的机遇,努力营造民营企业建档工作气氛,大力宣传民营企业建档工作,使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领导认识到做好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是档案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式的必然要求,认识到做好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是民营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需要,认识到档案是企业行为的原始凭据和规范管理的基础和依据。

开展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区档案局有这样的体会,靠档案部门自己的力量,势单力孤,只有加强部门合作,营造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发展的外部环境,才能大张旗鼓地放手去抓、去做好这项工作。

1、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和完善服务体系

民营企业单位涉及各行各业,区档案局建立了与工商联、科委、农委、个体私营者协会等单位的合作体系,共同调研、走访民营企业、制定方案,营造良好的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氛围,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外部环境。去年与区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塘沽区工商联、塘沽区档案局关于召开民营企业建档工作会议暨培训的通知》,编写印发了《塘沽区私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塘沽区私营企业档案工作办法》、《塘沽区民营经济建档指南》。多次召开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座谈会、建档推动会、现场观摩会、建档动员暨培训会议,在区工商联组织召开的工商会员联谊会上发放了《致民营企业家的一封信》。区个私协参与民企调研,上门走访,区科委还派出干部参与承担科技项目的民营企业的业务指导。

2、创新服务机制,提高为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服务的实效

推动民营企业档案工作,区档案局尤其重视增强服务意识,加大服务力度。在指导民营企业规范建档时,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收取任何费用。塘沽档案局推出“七大服务举措”:规范档案工作标准,制定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抓好民营企业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人员业务素质;加强法制宣传,为民营企业提供档案法律服务;提高管理水平,为民营企业提供档案标准化服务;强化业务指导,列入全区档案工作总体布局;提高档案人员业务技能,建立协作组织,加强民营企业之间的沟通和业务交流;市场运作,创新档案工作服务机制,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现代化的信息服务。同时,承诺帮助民企建档不收费、不搞一个标准、不泄密。由于“服务举措”和“承诺”体现了为民企所想,因此深受民营企业的欢迎,提高了塘沽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水平,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3、积极引导,增强民营企业档案的开发利用

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重点仍是要继续加大力度,塘沽档案局在逐渐实现规模民营企业100%建档的基础上,注重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档案工作,把档案信息资源的积累、保管和利用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倡导贻成集团公司那样的企业实行档案、图书、情报、资料等信息资源一体化管理,并逐步建立与企业信息化建设水平相适应的企业档案信息化管理。档案行政部门应以拓展服务功能、为企业发展创造效益为己任,指导民营企业档案部门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积极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主动提供利用,为企业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

民营企业的范围范文第4篇

关键词:民营快递;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思考

目前,我国关于邮政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尤其是在新《邮政法》颁布以来,邮政企业在准入模式、经营范围等方面有了更加信清晰的划分和规定。但对于民营快递行业来说在准入条件这一部分的条件还是过于严苛了。如何在保护市场原则、价值的基础上建构合理的市场准入标准,从而促进民营快递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保障市场竞争的健康化、公平化。

一、合理调控邮政专营范围

众所周知,邮政专营是作为一项制度存在的,利用法律加以保护是理所应当的,但也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内。可通过市场准入法则和市场价值原则进行划分。以市场准入法则为基准我们还需要考虑到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和效率性,而在邮政专营的保障方面我们需要考虑到国家、公民和民营企业经济发展两方面,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最大消毒的刺激民营快递行业的发展,避免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阻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模糊了市场本该具有的公平性、效率性等重点。在资费方面邮政专营采用的是以“资费+重量”的经营方式,比如:邮寄信件的重量在100克以内,本城内的邮寄费用为普通本城普通邮件的10倍,也就是8元。异地快递资费是异地普通信件的10倍,也就是12元。大部分民营快递企业的资费标准与邮政专营类似。另外,保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消费者可自主选择,这样也可保障目前邮政专营、消费者、民营快递企业之间的发展和权益。在邮政专营中引入价格标准,拓展邮政寄件的增值服务,吸引消费者,同时快递提供的限时递送、送达签收、上门收件、快递追踪等都是不同方面的增值服务,在许多国家的邮政专营中都设置了重量和资费两方面。

二、适度放宽主体资格标准

在1986年实行的《邮政法》中的第8条中明确规定信件或其他寄送物品为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去国务院另外规定。但在1995年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中提到中国国际货代企业是在中国范围内唯一合法经营的国际快递。同时在国际快递范畴中,邮政专营的经营范围为信件和其他物品的寄送业务,在其他国际快递业务没有限制,但在国内快递领域却从来未开启开放式的国际信件寄送行业,在那时快递行业仍属于中国邮政的专营范围。在新《邮政法》颁布以来,我国允许了其他快递公司进行信件、物品的国际快递业务和国内业务,从而开放了我国的邮政企业,在准入模式、经营范围等方面有了更加清晰的划分和规定。从而促进我国民营快递行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保障市场竞争的健康化、公平化。

三、逐步过度到准则主义模式

放眼于长远的未来,民营快递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在经营和体系方面也渐渐完善化,许可制度便会成为企业之间发展的屏障之一。快递企业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较为复杂,同时一些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偏低,另外,在《邮政法》中提到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描述面过于广,在实际操做中难以划分,导到部分监管部门在裁量方面较为自由,容易给市场经济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的核心是在企业进入市场中,不但要保障和服务社会、国家的整体利益,在国家行政介入一些必要的行政管理方面,仍要保障市场的主体性,为民营企业的发展的壮大创设自由、公平、宽广的发展空间。

在我国《行政许可法》中第十三条提出,涉及以下三方面可能够予以规范,可不办理行政许可,分别为:第一,公民、法人、组织等能够自主决定的,第二,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能够独立自律管理,第三,行政机关采用监管、监督等方式能够在时候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因此,在民营快递行业发展至成熟、完善后,许可制度便可卸下它的使命,从市场经济的舞台中退出。由此可见,在快递行业中的准入标准可以借鉴《公司法》的确立内涵意义,在一个恰当的时机拖行公司登记准则,采用国际通性的动态管理模式,逐步脱离垄断经营或过多行政干预等状况,也就是通过市场经济来实现企业的自然发展,进行市场的自我调节。准则主义也就是公司登记的准则,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通过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便可获得许可,不需要通过政府行政机关或其他过程批准。这便最大化的减少了公司设立的手续和过程,压缩了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对经济的发展采用一些必要的管理手段和监管,给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我们可借鉴《公司法》这一实施过程在今后某个恰当是时间点修改民营快递行业的准则和许可制度等,简化民营快递行业的核查、程序等,为民营快递行业提供公平、自由、广阔的发展空间,促进我国民营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金花.我国快递行业发展现状及策略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12):10-11.

民营企业的范围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展进程;存在的问题;分析对策与措施

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之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民企党建工作在这样的关键时期,应如何结合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开展工作。

一、民营企业以及其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概况

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了国营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民营企业的发展主要经过了发展阶段、改造的阶段和消灭的阶段;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的策略之后,民营企业随之重生与发展;紧接而来的是国家根据我国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与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的坚持与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民营企业的重生于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环境。在发展过程中,我国致力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发展,不能将两者的发展对立起来,应当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奠定经济基础。

民营企业能够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民营企业比较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发展阶段的生产力状况,能够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相吻合,满足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这是最主要也是最本质的原因。民营企业迅速发展的客观原因是因为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分割。这两个原因决定了民营企业在新时期能够迅猛发展。

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是借鉴我国已有的公有制企业中基层党组织设立的标准来进行的。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要符合党的章程、符合党的建设标准,不能够违背党的建设要求,危及人们的利益。民营企业党组织的建立也是以企业主的支持为建立依据的。民营企业中党员的参与加强了民营企业与党之间的联系,促进民营企业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之间的协调发展。基层组织是党的建设的物质载体,是党不断建设与发展的基本形式,同时也是党加强其执政能力建设的物质保证。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重视基层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的落实和完善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从而促进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贡献。

党的基层组织是我们中国共产党实现其政治领导的重要形式,也是其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纽带,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重要途径,并且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保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加强和完善自己的重要一环,推动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不断的完善我国党的建设工作历程,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优良品性。

二、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对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两者紧密相联,互相影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民营企业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虽然有所发展,但是仍然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距离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不能够满足中国共产党巩固其阶级基础、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的要求,同时也离中国共产党的党建工作进程有较大差距。导致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包括:

(1)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覆盖的范围较小,并且许多党员是“隐性”的。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数量众多,发展较快,但是民营企业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仍然不够标准。民营企业中党员的人数逐渐增多,每年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党员在民营企业员工中的比例也随之提高。但是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覆盖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党员的队伍,没有将其他的非党员员工纳入其中,这就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速度,不利于民营企业内部建立和谐、美好的工作氛围,容易分成帮派和小集体,不利于民营企业对员工的管理。不仅仅是这方面,在党的基层组织中许多党员并没有发挥其党员的模范先锋作用,仅仅只是冠着一个党员的名分,毫无建设性。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民营企业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发展缓慢。

(2)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缺乏制度建设,并且没有完善与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督。民营企业中的的基层组织建设这一过程缺乏制度的指导与约束,并且也没有成文的规范的文件和规章制度为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决策的根据。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专门的部门和组织进行监督,容易形成组织涣散、无组织纪律的现象,有损共产党员的形象和名誉。缺乏监督机制的监控,还会导致基层组织建设人员,没有责任意识和制度意识,不利于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进程。

(3)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党员缺乏基层组织建设的意识,没有始终贯彻党的理念于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民营企业基层组织建设中党员没有认识到自身身份的严肃性,没有起到良好的模范先锋作用,反而还,随意性大。并且在建设的过程中,没有时刻谨记党的相关理念,没有将党的相关知识积极运用与借鉴于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来,缺乏理论指导实践的意识。

(4)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活动没有紧密联系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将民营企业的需要和要求放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第一位。民营企业基层组织建设脱离了企业的实际,两者之间的联系密切程度不高,不利于党的组织建设活动的实施与开展。

三、解决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1)积极扩大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覆盖范围,提高党员的思想觉悟,发挥其模范先锋作用。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仅仅是民营企业中党员的责任与义务,也是民营企业中其他非党员员工的责任与义务,是民营企业全体员工的任务。加强党员工作者与非党员工作者之间的联系,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构建一个和谐、友好的工作氛围,加快基层组织建设的进程。同时还要让党员工作者认识到其身份的独特性,要积极发挥其模范先锋作用,带领其他员工共同为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而奋斗。

(2)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制度建设,制定和不断完善科学合理的监督机制进行监督。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相关部门要制定合理科学的制度和规范化的文件对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进行有效的指导。与此同时,还要不断的完善监督机制,让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更加符合标准,提高民营企业基层组织建设的效率。

(3)不断培养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党员的基层组织建设意识,让其始终贯彻党的理念于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过程中。民营企业要定期组织对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者的培训,加强其对党的建设相关理论知识的了解程度,提高企业员工的党性修养,提高建设工作者的整体综合素质。员工也应当积极运用相关的知识来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实践,不断的用党的理论知识指导实践。民营企业中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建立应当结合企业的组织机构,发展并建设党组织,政企结合,才能既强化了党组织,又有利于企业经营生产,同时党员也在相应的岗位上发挥党员作用。

(4)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活动要紧密联系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将民营企业的需要和要求放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中的第一位。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要时刻关注民营企业的实际动态,要紧密的与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些方面结合,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目的是为生产、经营、管理提供良好的组织环境,是为了促进这三方面更好的发展。在进行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规划过程中,要以民营企业现实的需要和要求为基准,制定符合民营企业发展要求与发展目标的基层组织建设方案。

(5)民营企业主应首先成为企业党组织的重要组成成员之一。这样才能确保党建工作与企业日常运营的良好结合。此外要加强对企业内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关注,及时了解建设动态,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状况与企业的结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促进建设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结论

随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空前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对中国共产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民营企业经济的发展,管理方式的改善,与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重大关系,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民营企业更好的进行管理,也有利于民营企业更好的组织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民营企业的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关乎到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与领导方式,是民营企业落实中国共产党相关方面的政策与路线的集中体现。

在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指导下,我国民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阻碍了其建设的发展,因此要不断的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为民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扫清障碍,促进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从而取得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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