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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特征

纳税筹划特征

纳税筹划特征范文第1篇

1.税收筹划以追求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税收筹划作为一种经济行为,其目标在于追求税后利益的最大化。换言之,即使当前税负水平提高,但若能带来税后利益的增加,这种纳税方案还是可取的。虽然税负的降低在很大程度上能带动税后利益的提高,但税负的提高有时候也可以产生同样的效果,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税负逆流转,实际上就是一种以提高税负来促进税后利益最大化为特征的税收筹划。这种利益既可以是近期利益,也可以是长远利益。此外,税收筹划过程是围绕着如何充分利用各种有利的税收政策和合理安排税务活动,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开展的。人们在筹划过程中使用的方法,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不违法或者是违法的。这样,筹划的结果便可能出现与立税精神相适应的合法筹划,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或违法筹划。例如,避税筹划就是一种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筹划;利用税务机关征管漏洞,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达到“节税”目的,则为违法筹划。可见,税收筹划所提供的纳税模式本身可能隐含有与立税精神相悖的不违法以及违法的行为。把税收筹划理解为合理节税是不妥当的。对税收筹划理解的偏差,将不利于人们全面把握税收筹划行为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它实施有效的管理。

2.避税和利用税收征管的灰色地带成为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在税收筹划中,采用与立税精神相一致的涉税行为,能够获取正常的筹划利益;而若能成功地采用与立税精神相悖的涉税行为,例如,避税甚至是逃税,则能够获取超正常的筹划利益。虽然这种筹划要冒较大的风险,而且筹划成本又比较高,但由于其超正常利益较大,在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中已被广泛地使用,特别是避税筹划。此外,利用税收征管漏洞实施避逃税的情况也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把应税收入转为灰色收入,利用税务机关对灰色收入的确认困难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由于目前国家对税务行政司法监督较严密,税务机关在执法程序上必须做到“先取证,后决定”,在未能获取确凿证据之前,往往不能贸然实施行政处理,这无形之中便给筹划者提供了避税的机会。在目前许多论及税收筹划的书刊中,也把避税和灰色地带作为实现税负最低的重要方法来介绍,甚至在许多税收筹划的讲座上也侧重传授这些方法。由于舆论的误导和现行税法和征管存在的漏洞,使避逃税成为当前我国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

3.税收筹划的专业化程度较高

税收筹划能否实现其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关键在于:一是能否找出现行税制存在筹划的空间;二是能否利用这些筹划空间以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三是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要做到以上三点,税收筹划者必须对现行税制和纳税人涉税经济行为有充分的了解,对各项税收政策运用所产生的税后收益有正确的评估,以及对筹划中提供的纳税模式的运行效率及其被税务管理当局认可的程度有准确的把握,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筹划者较高素质的基础上。由于纳税人普遍缺乏税收筹划应具备的信息和技能,因此,税收筹划活动大多要由专业人员和专门部门进行。纳税人或者根据自身情况组建专门机构,或者聘请税务顾问,或者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筹划。目前不少中介机构已瞄准了税收筹划市场,认为是拓展业务,获取高额利润的良好机遇。税收筹划的专业化,不仅有效地降低筹划成本,使筹划方案更具可操作性,而且还造就了一支税收筹划的专业队伍,推动了税收筹划行业的形成和发展。

4.税收筹划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税收筹划是为特定的人在特定条件下设计的纳税模式,该纳税模式实施的结果表现为一系列的涉税行为。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对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行为的合法性实施监督与管理,因此,税收筹划者对现行税制的理解和遵循,对税务活动的安排等,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筹划的目标才得以实现。一旦税收筹划含有的与立税精神相悖的避税逃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发现,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行为成立,则避税者将根据反避税法被追缴税款;逃税者将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除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要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移送司法部门予以刑事处理。为纳税人提供有违立税精神的税收筹划方案者,也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可见,只有合法的税收筹划才可获得法律的保护。税收筹划活动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而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对现行税制的理解程度,对避逃税的辨别能力,也将对税收筹划的良性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税收筹划作为一种涉税经济行为,其存在与发展必然对税收征管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既是社会发展的一种进步和纳税人成熟的表现,也是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要求和挑战的现实反映。本文将着重从后者进行研究。

1.纳税人的涉税行为更具理性,税收收入相对减少

纳税人涉税行为的理性,表明纳税人不仅要知晓现行税法对其规定的权利义务,还要懂得如何更好地行使和履行这些权利和义务;不仅要研究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各项政策,还要分析现行税收征管状况,以便选择有利的纳税方案;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将更加注重长远利益、税后利益,而并不单纯追求眼前的税负最低化。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税收筹划的结果可能引起纳税人综合税负的下降,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相对减少,而这些减少既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合理的税收筹划所造成的税负下降,由于与立税精神相一致,因此,税负的下降或税后利益的增长,不仅有利于私人经济的发展和税基的拓展,还能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而不合理的税收筹划,由于与立税精神相悖,其结果不仅造成国家税收的绝对损失,还会扰乱税收秩序,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这种理性化的涉税行为所具有的两重性,也给税收征管造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

2.纳税人避逃税行为更具隐蔽性,税收征管难度增大

为了达到税后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在实施税收筹划时,除了充分运用现行税制中对己有利的政策外,往往还利用当前税制和征管中存在的漏洞实施避税或逃税。由于税收筹划专业化程度较高,筹划者多通晓税法、征管状况及其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因此,在筹划中所使用的避税或逃税手法更具隐蔽性,税收筹划过程实际上是筹划者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政策水平、业务水平、涉税知识的较量。税收筹划的存在,无疑在相当程度上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也对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税收征管易陷入复议与行政诉讼之中

税收筹划并不单纯局限在实体法上,而且还利用程序法设置一系列自我保护的方案。筹划者往往利用当前我国较严厉的税收行政司法监督的有利条件,精心安排各项涉税活动,一旦税务机关违法行政,自我保护方案便被启动,使税务机关陷入复议或行政诉讼之中。例如利用灰色地带实施逃税就是针对税务机关在这一地带取证困难,不能贸然对其逃税行为予以定性和处罚。又如,当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时违反法定程序,纳税人可依法采取法律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虽然程序违法最终并不能改变处理的结果,但由于在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做出的行政决定是不合法的,税务机关以不合法的行政决定约束纳税人的行为也是不合法的,因而构成职务违法。若因职务违法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损,可能还会涉及行政赔偿的问题。可见,税收筹划在增强纳税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可能为税收征管设置了一系列的“陷阱”,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稍不规范,就很容易陷入其中。

4.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容易引发征纳矛盾

税收筹划提供的纳税方案,只有在获得税务机关认可时才可获得筹划利益。由于税收筹划方式的多样性,加上现行税制中对合理节税与避税、避税与逃税之间的界线以及确定原则尚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在对具体的涉税行为的合法性的认定中,征纳双方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对于纳税人而言,通过税收筹划形成的涉税行为都被认为是有理有据的,一旦被税务机关予以否定,则容易引起征纳之间的争议,而征纳之间的行政关系,又决定着纳税人必须先服从税务机关的认定结果,然后才能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解决。如果纳税人不能正确对待这种认定结果,或者税务机关不能依法公平、公正、合理地确认纳税方案的合理性,则征纳矛盾必然产生。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筹划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它在给纳税人提供税收利益的同时,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不少的困难。为了更好地防范税收筹划对税收征管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各级税务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目前应着重抓好下列几项工作:

1.要重视对税收筹划的研究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税务机关在对税收筹划将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难予以高度重视的同时,必须对税收筹划进行深入的研究。要全面掌握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当前税收筹划的特点与方法;要掌握现行税制中容易形成的避税点及其灰色地带;要针对税收筹划中可能给税收征管造成的负面影响,制定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和管理办法。要把税收筹划作为影响税收征管的重要因素加以认识和管理,并把其纳入税收征管的范畴来研究。加强对税收筹划这一涉税经济行为的管理,不仅有助于降低税收筹划对税收管理的冲击,也有利于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

2.要大力推进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只有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才能有效地克服税收筹划给税收征管造成的困难,把握征管的主动权。一方面要教育全体税务人员,帮助他们充分认识当前税收征管形势的严峻性和我国税务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的事实,要彻底消除自以为是,固步自封的思想,结合“三讲”教育,从思想上、业务上全面提高税务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税收管理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继续实行“择优录用与淘汰制相结合”的用人机制,通过择优录用把优秀人才吸收到税务队伍之中;通过淘汰制,把那些不称职者、不合格者淘汰出局。通过不断地吐故纳新,既能有效地保证税务队伍的纯洁性和高效率,也能营造出危机感和竞争环境,并强化自我控制、自我完善、自我优化机制的形成,以推动税务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

3.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务管理

利用避逃税以实现税收筹划超额利益的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消除。然而,避逃税在税收筹划中被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又往往与税制的完善程度,与税制和征管的协调程度,与征管水平的高低程度有紧密关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必须十分关注现行税制的运行状况,要充分利用在实际工作中掌握的一手材料,对税制存在的漏洞以及与征管失调的地方,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各级税收立法部门也应加强对现行税制的跟踪研究,对那些容易造成规避的条款,与征管不协调造成的征管盲点,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妥善解决,为有效地防范避逃税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各级税务管理人员还必须十分重视税法的学习,准确把握税法的精神及其执法要领,不断提高对避逃税行为的识别能力。要强化规范管理,严格依法定程序执法,防范“程序陷阱”造成的管理效率损失。

4.要加强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

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税收筹划只有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并使之步入良性循环之中。在税收筹划的法治建设中,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明确:

(1)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标准。明确界定合法筹划、避税筹划和逃税筹划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并规定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方案合法性的否定要负举证责任。

纳税筹划特征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起征点;免征额;纳税筹划

1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关于纳税筹划的含义目前理论界还没有统一的概念。我国税务专家唐腾翔、张中秀、盖地等都曾对纳税筹划做出相关解释说明。[1]笔者认为,不管是哪种观点,都从一定意义上揭示了税收筹划的内涵,而且,综合各专家学者对纳税筹划概念的表述,纳税筹划突出表现出合法性、事先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即纳税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于纳税之前对涉税事项进行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使得企业稳步、良性发展。因此,有效实施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最终目标,而且在增强人们的自觉纳税意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等方面也体现出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

2 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起征点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一特定课税对象征税的下限。如果涉税金额达到这一底限,就要按照涉税金额的全部金额征税。相反,只要涉税金额没有达到这一底限,就无需缴纳相关税金。而免征额实际上是规定了在涉税金额中可以有多少金额在计税时予从总涉税金额中扣除。起征点与免征额在概念表述上截然不同,因此在实际运用中起征点制度和免征额制度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存在差异。当涉税金额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是对全部金额纳税而免征额只就超额部分征税。反之,当涉税金额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用缴纳相关税金。可以说,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是针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而免征额的税收优惠涉及所有的纳税人。[3]

3 不同税种下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纳税筹划

3.1 增值税中涉及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税法中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纳税人销售额未到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月含税销售额为5,170元,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5,000元,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该个体工商户的不含税销售额=5170÷(1+3%)=5019.42元,按照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5,000元,因此,该个体工商户应纳增值税=509.42×3%=150.58元,税后收入=5170-150.8=5019.42元。如果,此时该个体工商户将月含税销售额降至5,140元,则不含税销售额=5014÷(1+3%)=4990.29元,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等于5,140元。

3.2 消费税中涉及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中,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税法中规定高档手表税率为20%, 例如,假设某企业是一家中高档手表生产企业,2013年生产并销售某一款中高档手表,每只手表的出厂价为10,100元(不含增值税),与此相关的成本费用为5,000元。如果将每只手表的出厂价格定为10,100元,则税法认定为高档手表,那么,每只高档手表应纳消费税=10100×20%=202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20×(7%+3%)=202元,每只高档手表的利润=10100-5000-2020-202=2878元。此时,如果将每只高档手表的出厂价格降至9,900元,税法不认定其为高档手表,每只手表应纳消费税等于0,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于0,因此每只手表的利润为4,900元。

3.3 营业税涉及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新税法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营业额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4]

例如,某个体户,平均每月开门营业25天,每天平均收入20元,月营业额5000元,其所在地营业额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则该个体户每月应纳营业税=5000×5%=250元,此时,如果该个体户每月减少营业额10元,则每月营业额等于4990元,小于当地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因此,该个体户应纳营业税等于0。

3.4 个人所得税涉及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纳税筹划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5%,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

例如,某企业员工2013年度全年每月工资分别为

:6000、3500、4500、1500、2000、2500、3000、3500、3000、3500、4000、8000。则2013年该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3500)×10%-105】+0+【(4500-3500)×3%】+0+0+0+0+0+0+0+【(4000-3500)×3%】+【(8000-

3500)×10%-105】=535元

如果先按年估计总工资额,然后按月平均发放,最后一个月多退少补,则(6000+3500+4500+1500+

2000+2500+3000+3500+3000+500+4000+8000)÷12=

3500元,由于3500元未超过免征额,所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等于0。

以上不同税种下起征点与免征额的纳税筹划反映出起征点的纳税筹划普遍适用于纳税人涉税金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将其降低至起征点以下可以规避纳税义务,降低企业税负。但是,起征点与免征额在实际中易被人们混淆使用,产生纳税风险。因此,正确理解、合理使用起征点、免征额体现了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尽管起征点纳税筹划的应用空间较小,但是,理性的纳税人只有充分利用起征点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6]

参考文献:

[1] 梁文涛.纳税筹划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3-4.

[2] 经庭如,阮宜胜.税收筹划 [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6.

[3] 王浩然,王峥嵘.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含义与正确使用[J].陕西教育,2011(7):72-73

[4] 梁影.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享受优惠需对号入座. [N/OL].中国税务报,2011-11-14.

纳税筹划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税率设置

一、个人所得税概述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税制建设、税收征管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公平社会财富分配、组织财政收入、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从税法制度建设角度对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进行探讨,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纳税筹划特点

1.合法性。纳税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行为的基本特征,在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纳税人做出低税负的决策是无可非议的,征税人不应当加以反对。

2.专业性。纳税筹划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跨税收学、法学、财务管理学的综合性学科,从业人员面临社会化大生产、经济全球化、国际经贸业务的日益频繁及规模越来越大,世界各国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等迅速发展,说明税务筹划越来越呈现出专业化的特点。

3.目的性。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取得节税收益。这里可以理解为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较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的税收成本,低的税收成本意味着高的资本回报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非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纳税期的退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无论是那一种形式,其结果都是税款支付的节约。

4.计划性。税收在事先进行规划、设计、安排,这样测算出的税务筹划效果,具有一定的提前统筹成效。

三、纳税策划的意义

1.纳税筹划有利于普及税收知识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作为纳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们都会遇到多多少少与税收有关的事情,或工作要求中需要,或自己生活中需求。无论是那种形式纳税人要想进行纳税筹划,就必须熟悉相关税法知识。

2.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自身利益

纳税筹划可以更加有利于纳税人节减税收,从而使纳税人利益获得最大化。通过纳税筹划方案比较,一方面可以减少现金流出量,从而达到在现金流入量不变的前提下增加净流量的目的;另一方面,可以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帮助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这正是纳税筹划所要达到的目的!

3.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

纳税筹划可以帮助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筹划人就会从追求纳税人的最大财务利益出发,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

四、纳税主要途径与应用

1.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筹划及应用

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由于我国对于工资薪金所采取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从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四十五不等。这种形式使得个人收入较高时,适用的税率也较高,税收负担也越重。在每一级税收的边缘地带,收入之间可能只相差一元,但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也会相差很大。不过,通过采取一定的合法的手段进行筹划,可以避免此类不公平的发生。

(1)企业员工福利筹划

在各级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减少自己收入的方式使得自己上缴较低的税率。可行的做法是与单位达成协议,改变自己的工资薪金的支付形式。

(2)均衡调整收入筹划

个人所得税通常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在纳税人一定时期内收入总额既定的情况下,其分摊到各个纳税期内的收入应尽量均衡,不能大起大落,以避免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3)费用标准差异扣除筹划

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税收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4)国家保险优惠政策筹划

根据有关的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新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在计征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并据以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这种方法计算年终奖个人税后所得额可以降低税率,可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2.劳务报酬中所得税的应用与途径

我国关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但是对于一次性收入偏高的的情况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也就等于是三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有自己的特点,下面针对其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的分析。

(1)劳务报酬支付次数筹划法。这样做对纳税人的好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次数越多,纳税人可以减除费用的次数就越多;二是将一次的所得分散成多次,可以降低每次的收入额,防止适用较高的税率。

(2)费用抵减法。即通过减少名义劳务报酬所得的形式来筹划,将本应由纳税人负担的费用改由业主承担,以达到减少名义劳务报酬的目的。

(3)劳务报酬分项计算筹划法。在计算劳务报酬应纳个人所得税时,28个项目是分别计算的。纳税人如果同时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会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3.稿酬所得中的途径与应用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记征个人所得税。若作品是数人合作完成的,那么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根据每个人得到的稿酬分别扣除费用计征,经过筹划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其主要的纳税筹划方法有:系列丛书筹划法;著作组筹划法;再版筹划法;费用转移筹划法。

(1)系列丛书法。如果某些著作可以分解成几个部分,以系列著作的形式出版,则该著作被认定为几个单独的作品,分别计算纳税,这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节省纳税人不少税款。

(2)著作组法。纳税人应尽量避免一次性取得大额收入,在合法的前提下将所得均衡分摊或分解,增加扣除次数,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还可以避免档次爬升现象的出现。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筹划

对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纳税筹划可以从捐赠支出、分散所得、费用成本、固定资产、经营形式等几方面入手进行纳税筹划。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捐赠支出的纳税筹划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认清捐赠对象。(2)提高可列支限额。(3)取得合法凭证。(4)预先调整超限金额。

此外,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收入减去发生的成本、费用。因此,合理扩大成本费用开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方法。(下转第162页)(上接第160页)

5.其他所得的纳税筹划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可以利用税收上的优惠进行筹划,将个人的存款以教育基金或者其他免税基金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并且能够很好的安排子女的教育和家庭的生活费用。至于偶然所得的纳税筹划,因为税率是一定的,所以可以利用捐赠扣除一部分金额,减少纳税基数,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通过税收筹划保障纳税人利益最大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和普及,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

五、结论

通过上述对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形式与用途的说明,从中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发展潜力还是很大的,个人所得税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个税的纳税筹划可以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节减纳税人税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筹划人为了帮助纳税人节减更多的税收,总是随时随地、密切地注意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

我们必须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完善是一个系统性、配套性的改革,必须全盘考虑。改革一旦进入实质操作阶段,相关的配套改革将成为改革成败的关键。在改革中,既要综合考虑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又要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在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等社会问题的同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税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一步实现社会的公平高效。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北京奥运会的召开,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各个阶层个人收入的提高产生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的力度变得更为必要。

参考文献

[1]范小平.谈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注重事项[J].商业会计,2005(2).

[2]朱青.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要略[J].涉外税务,2004(9).

[3]努尔热合买提.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思考[J].金融经济,20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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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营业税;税收筹划;物流业

1 税收筹划概述

税收筹划亦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印度税务专家N.J.雅萨斯威在《个人投资和税收筹划》一书中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务法规提供的包括减免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荷兰国际财政文献编写的《国际税收词汇》,是这样对税收筹划下定义的:税收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

税收筹划主要是从四个方面进行筹划:一是利用合法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节税筹划;二是利用“非违法”的方法进行避税筹划;三是利用经济的,尤其是利用价格手段进行税负转嫁筹划;四是规划和整理纳税人的账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实施税收筹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指: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同时也有助于实现纳税人财务利益的最大化,提高纳税人参与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的热情;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不断健全和完善税制。

2 营业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2.1 对劳务发生地点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因此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谓“应税行为”这里指应税劳务的“使用环节”和“使用地”在境内,而不论该应税劳务的提供环节发生地是否在境内。即如果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的,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如果纳税人通过各种灵活变通的方法,避免成为营业税纳税人,可以从源头上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例如:我国国内的一个施工单位到澳大利亚进行一公司大楼的建设工程所取得的工程收入,按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2 对计税依据进行税收筹划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相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而我国营业税涉及范围非常广阔,无法按照单一的行业或税率进行税率的征收。因此我国税法按照其征收范围内各项目的特点及共性把营业税的征税税目按行业共分为九类,税率主要分为3%、5%、20%三类。

根据不同营业税的税目,纳税义务人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具有较大的变化,然而在企业实际日常经营活动当中,是营业税规定的应税项目的一方会根据客户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应税劳务,而劳务价格则由经营双方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特点相互协商确定,许多服务的区分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界限。因此,可以利用营业税各税目的关联有针对性地进行营业税税目的转移,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在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对营业额的确定有一些特殊的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这些特殊规定,善加利用,以其来减少确定的营业额。应纳税额与营业额成正比例关系,在税率一定的条件下,营业额越低,应纳税额越低,而营业税税率一般比较固定,营业额相对较灵活,从税收筹划角度而言,分解计税依据,使其营业额最小就可以达到较好的节税目的,使应纳营业税额最小,增加企业收益。

2.3 对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筹划

2.3.1 混合销售行为及划分

现行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确定了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货物,只缴纳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如何进行缴纳税的选择,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呢?纳税人可以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根据税负平衡公式进行筹划,具体地选择划分标准见表1。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的平衡公式为: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

2.3.2 兼营行为的划分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的营业税的兼营业务是指以下三种情况:同时经营应纳增值税和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同时经营适用低税率和高税率应税劳务项目;同时经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和适用减免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

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要求兼营的不同项目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所以当纳税人有多种应税行为时,一定要分别设立明细账,分别核算营业额,分别计算税额,以期达到减轻税负负担,尽量少缴税的目的。

2.4 对免税项目进行筹划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原条例和细则比,新的条例和细则的免税范围在某些方面有所收紧。根据免税规定,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进行纳税筹划。如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尽量购买国家的政府性基金或国库券。

3 我国目前物流企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3.1 物流业涉及的营业税税目及其税率

我国物流是一个新兴的、跨行业的综合性产业,主要包括交通运输业,其税率3%,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等一切凡与运营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邮电通信业,税率3%;服务业,税率5%。包括:业、旅店业、饮食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税率5%;销售不动产,税率5%。

3.2 列举部分物流业涉及的营业税的具体相关政策

政策一:从事联运业务、业务和仓储业务按差额纳税。

物流行业的业,主要有航空包机业务、无船承运业务和报关以及其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9号)规定,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政策二:远洋运输企业业务不同适用不同税率。

针对远洋运输企业不同的业务,营业税政策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25号)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文件规定,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租赁业”项目征收相应的营业税。

政策三:物流单位收取的承包费需要纳税。

目前,不少小单位和个人挂靠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物流单位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承租承包物流单位的运输工具或其他资产从事物流业务活动,物流单位在加强管理的同时需要收取部分管理费用。对管理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作了明确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4 对物流业的营业税进行纳税筹划

4.1 把机器租赁转变为异地作业

物流企业一般投入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如机器设备等,这些设施一般资金投入大,在企业的业务淡季时,这些花大量资金投资的设施就处于闲置状态,为了减少资源浪费和增加收入,一般会把这些设备进行出租,按照税法的规定,租赁业务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税目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通过修改租赁合同,在租赁机器设备的同时配备相关的操作人员,将机器租赁业务变为物流公司在异地进行装卸搬运作业,而装卸搬运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范围,则该项业务可以按照“交通运输业”税目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4.2 分别对从事的不同业务进行核算

物流企业经营的范围往往是多样性的,不同的经营方式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不同,如在从事运输、仓储业务时,涉及到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两个税目,两个税目的适用税率分别为3%、5%,如果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则一律按从高计算即按服务业5%征收营业税,而如果公司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则可以节约很大一笔税款。

4.3 对不同的税目进行差异化收费

该技术是指利用不同的物流服务项目适用不同税率来节减税款进行筹划。物流企业在提供的诸如仓储和运输等一系列的服务中,一项物流运作中都含有多个项目,但一般采用的是根据双方的协议收取一次性费用的方式。不同的服务项目界限不明,存在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情况,难以明确划分不同的税目和税率。但是根据现行的营业税的有关暂行规定,物流企业在提供运输、配送劳务业务时是按照“交通运输业”的税目和3%的税率来计算营业税的;物流企业在提供仓储、物流加工等其他劳务是采用“服务业”的税目和5%的税率。表面上看两者只有2%的差异,但这对利润率低的物流企业来说是很可观的。

4.4 与境外企业合作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样,物流企业在从事把货物运输至境外地区时,如果直接运送至目的地,其营业额为收入全额,但如果物流公司先将货物运到境外,然后委托境外企业将货物从该地运至目的地,在这种情况,以全部运费减去付给境外承运企业运费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因此这让企业有税收筹划的机会,首先和外国的合伙人进行协商,来扩大国外承运部分的费用,然后再通过其他的一些形式回报高额费用带来的损失,以此来达到减少应纳营业税额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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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避税;界定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3-0017-02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寻求合法渠道节税以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现在人们对于纳税筹划所包含的内容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而对纳税筹划的内容的界定是我们研究纳税筹划的前提。当前理论界对目前对纳税筹划的的内容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纳税筹划是无任何限定条件的。不管采用何种手段,只要能减轻税负的行为就是纳税筹划,即纳税筹划包括节税、避税、偷税、逃税。这是前期人们对于纳税筹划不甚了解而形成的一种错误认识。而今这种观点已经不为理论界和实践界所认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纳税筹划的前提是必须不违反法律规定,即纳税筹划包括节税、避税、税负转嫁及涉税零风险等一切既不违反现行税法规定,又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纳税筹划不仅要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并且也应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即人们常说的节税筹划。这种观点广为税务机关所接受。

从上述对于纳税筹划内容的界定来看,第一种说法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对违法处罚力度的加大,已经基本上被人们所不接受。第二种与第三种观点,目前还存在争议,两种观点的分歧之处是纳税筹划仅仅是符合税法的规定,还是在合法同时,还要与国家税法的实质内容和立法意图相一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避税属不属于纳税筹划的范畴。笔者赞成第二种说法,原因如下:

1.首先从理论上分析。国内外各学者对于纳税筹划的特征归纳上基本相同:合法性、目的性、专业性、预期性、风险性、整体性等。由此可以看出,避税和纳税筹划有共同的特征,都是纳税人为减轻税负而进行事前筹划的行为,都没有违背现行的税收法规,它们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避税指向的行为是纳税筹划行为,只不过纳税筹划是从纳税人的角度进行界定,则重于减轻税收负担,而避税则是从政府的角度定义,则重点在于回避纳税义务。由于征纳双方立场不同,纳税人从个体利益出发,在降低税收成本而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尽量利用现行税法,当然不排斥钻税法的漏洞;而税务当局为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贯彻立法精神,必然反对纳税人避税筹划行为。但这种反对仅限于道义上的谴责。只要没有通过法定程序完善税法,就不能禁止纳税人在利益驱动下开展此类活动。因此可以说,对纳税筹划和避税的严格区分,仅仅是体现了政府的意图。如果考虑到纳税人,把避税筹划排斥在纳税筹划之外,不仅变得毫无意义,则反而会限制纳税筹划的开展。

2.从实践上分析。首先,如果纳税筹划仅仅包括节税,那么企业要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要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信息,而且还要了解政府的意图和动向。微观主体的企业要做到这一点无疑是很困难的。再者,即使企业领会到了政府的“立法意图”,他们领会到的这种思想也可能是错误的。由于人们获取的信息及生活经验的不同,每个人可能对政府立法意图的理解不同,造成“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现象。因此要求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图,在理论上可以讨论,但实践上是行不同的。最后,虽然中国的税务法律、法规、制度虽然经过不断完善,但目前仍然存在许多漏洞和模糊之处,当企业在发现这些漏洞和模糊之处时,如何能要求企业不对此进行利用,进行纳税筹划,减少企业的税金支出?资本的本质就是追逐利润,这种要求是不符合资本本质的。可以说,避税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国家税法不健全、不完善的结果,也是资本趋利性的必然。而政府可以从反避税中不断地发现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等的缺陷或不足之处,并通过重新立法或修改、补充旧法等方式,大大加快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设,使税收法律法规得(下转258页)(上接17页)以完善使之更具适用性、完整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刚性,从而促进高质量税法的出台,推动整个社的法制化,并且更有利于实现经济公平。

3.从法律上分析。本文认为,首先,在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不对等的情况下,对于公法来说,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得行”的原则,即依法行政。这一原则的侧重点在于限制征税一方过渡滥用征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至于税务部门如何改进并完善税收征管,则属于税收经济学和税务管理学的范围。对纳税人来说,可遵循“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原则。其次,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精神,税收纳税人应根据税法的明确要求负担其法定的义务,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纳税人有权拒绝承担纳税义务。它要求对于课税要素的规定要尽量的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是规定含糊不清或者没有规定的,都应该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进行理解,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违法税法中的明文规定多个的内容,纳税人无论是利用税收优惠也好,还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含糊之处也好,都是纳税人的权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所谓的“凡非法律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反映在税法领域即使税收法定主义。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不禁止的一切行为均是合法行为,避税当然属于此列。最后,避税行为的出现,不论是刻意避税还是善意避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制定政策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这是是政府的过失,并不是纳税人的责任。当存在此种问题时,只能采取立法的形式加以弥补,不得采用补充解释的方法使纳税人发生新的纳税义务,当法律未经修改之前,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国家负责,而不是转嫁到纳税人身上。所以,纳税人利用法律的漏洞、缺陷之处,进行策划以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是任何人无可指责的,是合情合理的。

从上面分析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避税是利用政府税收法规的漏洞、不完善而采取的一种纳税筹划形式,随着国家税制的完善及征管漏洞的减少,避税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相反,由于节税是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采取的一种纳税筹划形式,它有利于增强政府利用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进行宏观调控的能力,是国家鼓励和提倡的行为,因此节税的空间将日益扩大。总之,避税、节税筹划在动机基本上是一致的,都是立足于减少纳税人的税负,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即纳税筹划包括节税、避税、税负转嫁及涉税零风险等一切既不违反现行税法规定,又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行为都可以归为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牟虹.论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J].经济师,2000,(2):139-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