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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的典范

民营企业的典范

民营企业的典范范文第1篇

以学促用

提高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和作用。强调,要将民法典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有关政府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能、行使职权,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纪检监察干部学好用好民法典,对于规范履职有着重要意义。

学好用好民法典,规范公权力的使用。现代法治的核心在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保障私权利的任务就是由民法典来完成。随着民法典的作用得到发挥,其将成为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制度基础。纪委监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其主要任务就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让公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既要惩治腐败,也要保障民事权利。比如,15项调查措施的运用,基本都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在查询被调查单位和个人账户的时候,只能查询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情况,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查询过程必须严格依照规定,不得滥用查询手段,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在调取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不得随意扩大调取的范围,任何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电子数据都不能调取,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应当保密;在冻结账户的措施中,只能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账户,并且应当保留被调查人及家属维持基本生活的费用,等等。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时,一定要把民法典牢记于心,将监察法、刑法与民法典等贯通执行,不断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学好用好民法典,关注家风建设。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中新增了一条“优良家风”的内容,即“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既是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也是文明社会秩序的美好倡导。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关注民生、关注家风的一面。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中也十分关注家风建设,比如2018年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在违反生活纪律部分新增了一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纪委监委的监督执纪,通过查处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让广大党员干部能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刻保持清正廉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民营企业的典范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典当业 SWOT分析 融资 中小企业

一、中国典当业的历史沿革

典当作为一种行业在中国产生于南北朝时期,发端于宗教事业,最初是以慈善济世的面貌出现的。到了元末明初,寺院典当退出历史的舞台,代之而起的是民办典当行,商人资本民间经营。明清时期是典当业发展的鼎盛时期,不管是当业总数、规模、分布还是资本总额,以往历代均不能比。清末民初,政权更迭动荡,经济凋敝,典当业由于未能及时调整而急剧衰落。

新中国成立以后,典当业一度在中国大陆销声匿迹,然而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一古老的行业悄然兴起。1987年12月成都市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从此典当业进入了发展的新纪元。2001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布《典当行管理办法》,放宽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质押及房地产抵押业务,允许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我国典当业获得了新的发展空间。2005年4月1日《典当管理办法》在全国实施,进一步规范了典当业的经营活动。如今,典当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已经越来越多的为人们所接受,典当业的生存发展正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二、中国典当业的发展现状分析

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典当行2494家,累计注册资本246亿元。中国典当业一派迅猛蓬勃发展的景象呈现在世人眼前的同时,问题伴随繁荣暴露出来并日趋明显。本文借以SWOT分析方法,力求阐明我国典当业的发展现状及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优势分析

尽管近年来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和经营范围更加广泛,但在许多方面仍有“空白”和“死角”,造成一些中小企业和社会公众在日常融资方面还远不尽如人意。而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融资渠道,凭借其自身的优势与特点,填补了这些空白,成为现代资本市场不可或缺的因子。与其他融资机构相比,典当业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贷款的时间短速度快。一般来说,银行贷款要经过考察、论证、审核、再逐级上报等一系列程序,至少也要半个月的时间才能办理成功,对中小企业来说,周期过长,尤其是急需资金时。而典当贷款的时间短速度快,客户只要持典当物、个人身份证明及原始发票或者当地派出所、居委会的证明,证明典当物确系自己的合法财产,然后经过鉴定、评估、商定价格等程序,当户最短可在3~5分钟内取得当金。

(2)贷款对企业信用要求低。银行贷款是需要担保人提供担保的,银行还要对企业的信用进行考核,对贷款的用途也有限制。而典当行对商业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来源是否合法、权属是否明确。周而复始,可大大提高资金使用率。归结起来,比较适合资金需求不很大,但要得又很急的中小企业融资。

3.典当金额和当期无限制。典当贷款额比较灵活,根据所抵押的物品的价值多少不一,无具体上下限控制。典当贷款不受贷款额度限制;而银行贷款只受理高额贷款。此外,典当对当期的规定也不像银行贷款那样严格,最短的当期可以是半天,上午当下午赎,进出自由。当然,它不可能像银行那样为当户提供上百万甚至更多的资金,比较适合居民个人和中小企业的需求。

2.劣势分析

典当业虽然具有一些其他金融机构没有或不完善的功能,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地区分布不均衡。我国典当行业存在严重的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现象。如下表所示,大部分的典当行都分布在东部地区,东部15省约占全国典当总数60%,中西部地区数量相对较少,特别是,目前还没有一个典当行。典当地区分布不均带来部分地区典当市场出现过渡竞争,而有些地区典当市场却竞争不足,极大的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另外,全国70%的典当行均分布在省级大中城市,全国2000多个县级城镇大多处于空白,更不用说乡镇和农村。

资料来源:中国典当网

(2)企业发展水平低。从经营模式看,许多典当行仍采用传统的“夫妻店”、“家族店”的管理模式,管理理念落后,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不利于企业规模的扩大,难以适应激烈的行业竞争。从经营范围看,新《典当行管理办法》虽然把典当行的业务范围扩大到房地产抵押业务,但是零售业务和寄售业务仍不允许我国典当行从事。而对于发达国家典当行来说,商品零售业务是其主要的盈利点,我国典当行由于经营范围的限制,丧失了通过该项业务盈利的机会。从组织系统来看,目前国内的典当行仍普遍采用传统的单一店铺模式,即某一典当行只有一处营业机构,这主要是由于大多数典当行的业务量小、经济效益一般等因素限制所致。

(3)缺乏典当专业人才。典当行长期沿袭师傅带徒弟的方式,使得从业人员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业务水平参差不齐。而房产、债权、股权等业务的拓展,需要懂得企业管理学、心理学、人际交往艺术、鉴定评估技术等等复合型的人才,远非普通评估人员所能胜任。从业人员经营技能低,致使经营开拓性不强,不敢涉足新领域,不适应市场的变化,现有业务空间狭小,经营上难有突破。因此,典当行业要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急需解决人才缺乏问题。

3.机会分析

(1)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普遍需求。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产品滞销、库存积压,生产经营处于被动局面,对资金特别是流动资金的需求增加。但由于他们经济实力相对较弱,以及商誉、市场等原因使得他们往往难以得到银行信贷的支持。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只有寄希望于民间融资。如果典当业能抓住市场机遇,将服务对象定位于中小企业,这将为典当业发展带来巨大的发展空间。

(2)百姓的现代生活需求。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市居民家庭的资产结构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早由传统的自行车、手表、电视机旧“三大件”发展到现在的汽车、房屋、有价证券等“新三大件”,这些都为典当提供可靠的质押和抵押品。平民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难免有急用钱的时候,婚丧嫁娶、求医问药、购房置物、外出旅游等意外事件而陷入困境。而向他人举债有碍面子或不可能,到银行贷款不符合条件或来不及。于是典当就可以成为广大社会公众的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4.威胁分析

(1)思想上对典当行业的制约。典当发展的观念制约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认为“典当=贫穷”。由于封建当铺长期以来的事实上剥削性质以及文化传播中对这种性质的侧重,使得人们形成了“穷死不典当”的观念,更多将典当与社会地位相联系而忽视了其所体现的经济、金融关系。虽然近年来该情况有所改观,但人们的观念仍未发生根本性转变。二是认为“典当=高利贷”。 改革开放后,重新出现的典当业管理的混乱和大量的违规甚至涉黑现象,使得典当的费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这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原有公众“典当=高利贷”的信念。新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大幅降低了典当费率,长期来看这或许将有助于传统观念的改变。

(2)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典当业没有专门的立法,目前所依据的是合同法等法律中的一些条款外加行业管理办法。典当法的缺失使得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专门针对典当业的法律法规,只是在涉及典当的条款中作一些相应的规定,这很难从根本上规范典当业的经营行为。另外,行业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很低。无论是人民银行监管时期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还是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典当行管理办法》,还是现在商务部的《典当管理办法》,都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法律地位很低,而且与国家部分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促进我国典当业发展的对策

典当业这一非主流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着国计民生,但是它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针对以上SWOT分析,在这里提出一些解决上述几个主要问题的对策:

1.促进典当业均衡合理发展

横向说,不仅要协调大区域间的行业分布,还要使行业同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使其适当、有序的发展。纵向看,要改变相当多县市典当业空白的现状,使典当在从高到低的行政单位之间普遍发展起来,使典当业的发展有纵深有延展。所以,均衡典当业的发展是以点带面,以点带线,线面结合,横纵都要有发展的工作,只有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理布局、稳步发展。

另外考虑到合理布局避免在同一区域内有过多典当企业,倡导错位经营和良性竞争,避免恶性竞争。建议每个企业之间必须保持1公里以上的距离,选址前可先询问协会本地区典当企业的分布情况避免碰撞情况发生,或在专家评审认定时就可提早避免。

2.加快典当企业发展

(1)拓展企业经营规模,促进典当集团化发展。典当行可实行“批零兼营型”或“分支行制”,即在母公司下设分支机构,母公司专营“批发”业务,其分支机构专营“零售”业务,通过连锁经营降低服务成本。

(2)扩大业务范围,增加典当的业务功能。国外典当行被誉为“信用便民店”,都搞综合性的经营业务,出发点是为居民提供小额、快捷的融资服务。而我国典当行的经营范围相对较小。随着典当行的发展以及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可以借鉴国外典当经营经验,探索进一步扩大典当的经营范围,在现有经营业务的基础上,逐步开放商品零售和寄卖业务,以充分发挥典当行业的专业优势,增强其盈利能力。同时注重面向中小企业的机器设备典当以及房产抵押业务,并不断进行业务创新以适应中小企业投融资需求。

3.加强典当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典当行的发展、业务的兴衰、效益的好坏,除外部环境的影响外,内因是主导,人才是关键。因此,重视和加强典当从业人员的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既具有现代金融理论知识又具有典当专业技能的管理人才,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从业人员队伍,不仅是典当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典当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实行典当职业培训资格制度,规范、系统的培训典当从业人员;另一方面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在高等教育中设立典当专业,深入研究典当理论,为行业培养更加专业的后备人才。

4.重新认识典当业的地位和作用

令大众重新认识典当业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就是加强宣传工作,树立典当行的新形象。由于在很大程度上是媒体(特别是文学、影视作品)造就了当前的观念,因此典当业仍需要借助媒体(主要是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使大众认识到典当是现代社会中一种正常、公平的经济关系,不等同于贫穷,更不等同于高利贷和剥削。同时典当业应该准确认识到自身定位,适当降低典当的融资成本,扩大个人和中小企业客户的需求,使典当成为一种重要融资途径而不是典当人被迫无奈的选择。典当行现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成为个特殊的融资机构,必须对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广加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典当的真正内涵,摒除传统的错误观念的束缚,使之能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5.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立法体系上,建议在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专门的典当法。2002年12月1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未有营业质权的规定,而商务部和公安部又在2005年的2月份联合颁布了《典当管理办法》,这似乎意味着我国暂时还没有制定专门典当法的意向。一些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地区不仅保留了典当制度,而且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典当业法规,诸如我国台湾的押当业管理规则,这些都可以作为我们今后立法的参照。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有的业务管理法规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须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加强法制监管力度,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孔明明:典当行:掀起你的盖头来.新财经,2006(10)

[2]郭莉萍:走近现代典当业.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8)

[3]郑日:中国现代典当业现状与发展对策浅析.社会科学论坛,2005(2)

民营企业的典范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典当业 资金融通

中图分类号:F832.3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7-0050-02

一、我国典当业发展现状

1987年12月,四川省成都市开办了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成都市华茂典当服务商行,率先恢复了古老的典当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典当行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兴起。截至2010年底,全国经商务部、公安部核准设立的典当行总数4433家,注册资本金总额近600亿元,2010年度累计发放当金1801亿元。现代典当业有着其鲜明的时代特征,与传统典当业相比,它的服务对象、投资主体和典当的当物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一)服务对象的变化

国家经贸委颁发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典当管理办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允许典当业开办房地产抵押业务和从事财产权利典当业务,为典当业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开辟了新的融资平台。现代典当业便捷、安全的经营模式和合理的收费水平恰好迎合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为他们解决资金临时短缺、急需“掉头寸”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现代典当业的服务对象已经从解决日常生活急需的社会大众发展为广大的中小企业家和个体私营业主,他们的融资总量达到了典当总额的80%以上。

(二)投资主体的变化

我国典当业复苏时,设立的典当企业规模都不大,注册资本仅几百万元,基本上是国有性质的,经济体制改革后,才逐步改制成私人参股的民营企业。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典当业的经营范围有所拓展,典当业的经营规模有所扩大,受到了民间资本市场的青睐。一些集团企业纷纷涉足投资典当业,注册资本都在千万元以上,其中不乏有房地产业、物流业、制造业和金融业的知名企业,他们往往是资本实力强、投资意愿强、抵御风险能力强的“三强企业”,给典当业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仅以江苏省为例,2006年以来新设立典当企业的控股大股东90%以上都是当地行业中的佼佼者,如无锡华西集团、常州国发投资公司等。

(三)当物的变化

传统典当业的当物大都是黄金饰品和居民消费品为主。典当业恢复经营后,影视小说中常见的衣着类当物不见了,手机、电脑类当物热闹了一阵也淡出了典当行,代之而起的是名表(大都在北京、上海)、汽车、股票等“新三样”。2006年后,房地产抵押和财产权利抵押等“当物”进入了典当业务,并且很快就占据了典当总额的大部分份额。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小企业成了典当业的主要客户,当物从单一的居民消费品逐步扩展到厂房、股权等生产资料。房地产典当发展最快,大约占到各典当行业务量的50%以上,股权等财产权利质押约占典当总额的22%左右。

二、我国典当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法层次较低、内容较粗,不利于规范发展典当行业

典当行业是特许经营企业,由于其设立、经营、监管的特殊性,法律规制必然严格、细致、具体。目前,2005年出台的《典当管理办法》是由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只是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律地位相当低,且与国家现行部分法律、法规相抵触,如《担保法》、《公司法》、《贷款通则》等,而现行法律、法规对典当的特殊性质、典当的融资方式、典当的服务对象以及传统典当与现代典当的法理区别等,均尚未作出界定,因此既不能有效保护典当行业的合法利益,又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具体情况。同时,法律责任规定得过轻,与发放高利贷等违规经营所获利益相比,威慑力不足。此外,由于尚未制定完整严格的担保法规,加之民间传统上也是质典不分,从而导致概念模糊不清,扭曲了典当的固有价值,将用益物权与价值物权混同。

(二)相关监管缺位,不法经营和不法竞争影响典当业发展

一是寄卖行等的不法经营行为。由于寄卖行等行业的准入门槛较低,审批的程序较为灵活,相关部门对其监管不到位,未经批准的,挂有“典”、“当”、“押”招牌的所谓典当行在各地城区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寄卖行非法经营典当业务,经营范围与合法典当行完全一致,但息费率却是合法典当行的2~4倍,严重扰乱了典当市场,破坏了典当业的社会形象。二是典当业之间存在不法竞争。为了追逐利润,有些典当行在费率的收取上只执行一个费率,没有按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与典当行的综合服务费分开计算。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典当行不执行《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综合费率的规定,将综合费率下降到上限以下,严重干扰了典当业的正常发展。

(三)典当专业人才十分匮乏

典当管理涉及经济学、金融学以及社会学等多种学科,典当经营涉及企业管理学、心理学、人际交往艺术、鉴定评估技术等,典当品种涉及千万种商品和财物。典当业作为从事货币经营的特殊行业对人才要求相当高,但现行典当从业人员主要靠师傅的传、帮、带及自学成才,普遍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导致现有典当人才结构单一和整体综合素质不高以及储备人才严重不足。随着典当业的快速发展,其人才瓶颈问题也日益凸显,有的典当行因物色不到合适人才迟迟不能开业,有的典当行因为人才不专业导致相关的业务难以开展,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互挖人才的现象。

(四)典当业融资渠道不通畅

目前,我国典当业主要是通过自有资金进行业务运作,只有极少数典当行能从银行获得贷款,迄今为止尚还没有一家上市的典当行。融资渠道的不畅导致个别地区的个别典当行存在违规吸存甚至高息揽储的情况。缺乏其他有效的融资渠道,制约了典当业增强资金实力,发展自身规模的进程。

(五)典当经营范围过窄

我国典当业发展不起来的原因之一就是其经营范围过窄,获利机会减少。在美国和加拿大,其典当行的经营范围非常广、综合性很强,典当行不仅经营典当业务,还做一些商品零售业务,包括旧货出售和卖新商品,一家典当行可拥有多个许可证,因为多种经营可以降低经营风险,增加其盈利点,同时也更加便民。

三、促进我国典当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担保法律法规,强化对典当业的监管

在适当的时候,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典当行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以避免管理矛盾。要完善对典当业的监管,现在还亟需制定以下三类政策文件:一是有关行业发展的基础类文件,如典当行财务会计制度、典当行业统计制度等。二是有关行业管理类文件,如季报制度、典当行经营情况考核评价制度、典当行审批工作规程、典当行停业及清算办法等。三是有关企业管理类文件,如加强典当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的规定、搞好典当行管理信息化工作的规定等。

(二)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为典当行业发展提供智力保障

现代典当行的经营规模和范围与过去相比有了质的飞跃,这对其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鉴别当品真伪、评估市场价值、预测未来走势等方面都要略有所长,因此典当行需要的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人才匮乏将会严重制约典当行业发展。所以,要加快典当专业人才培养,通过学校教育、岗位培训、经验积累等不断壮大典当人才队伍。

(三)健全典当物品流通渠道,完善处置变现机制

健全的典当物品处置变现机制对于典当行的安全有序运营具有重要意义。要构建大型从事典当物品交易的专门市场,完善典当物品信息流通网络,加速典当物品流转,提高典当物品的变现能力,尽量减少因缺乏流动性而产生的损失,为典当行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商业流通环境。

(四)进一步拓展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除了房地产外,也可将有价证券以及一些高科技产品作为典当物品,比如增加“股票典当”等。“股票典当”是典当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是指借款人以本人上市流通的股票证券、基金或资金账户中的存款作为典当物,接受典当行特约证券营业部的监管,向典当行申请贷款,用于股市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资甚至消费支出的业务。“股票典当”在国外是极为普通的融资行为,而在我国该项业务并未被完全认可。对典当行而言,“股票典当”操作容易,特别是质押物变现容易,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拓宽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增加赢利渠道。

民营企业的典范范文第4篇

典当业作为一个古老而又新兴的行业,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典当以融资快捷、方便灵活的特点,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当前典当行业在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亟待建立典当行业统一的会计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典当业务的会计处理,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相关性,防范典当行业的风险。

2006年1月,财政部、商务部公开征求对《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商务部《意见稿》)的意见,标志着监管部门正着力加强对典当行业的规范和监管,努力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拟在分析典当业会计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经验,就我国典当业会计制度的框架作些探讨,以期对即将制定的典当业务会计制度有所帮助。

一、我国典当业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史料记载,我国的典当业产生于南北朝,兴于唐宋,盛于明清,衰于清末。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被逐步取缔。直到1987年,成都市开办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四川成都市华茂典当行。1993年,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2000年,典当行被作为一种特殊的工商企业划归国家经贸委监管。2003年被划归国家商务部监管。近二十年来,典当业会计制度因监管部门的频繁变化而不统一,有的执行1997年人行提出的《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人行典当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有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综合分析,目前典当会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0年之前,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1997年人行拟定的《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把典当行作为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是根据当时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设计制定。由于监管职能的变化和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赋予典当行新的功能,《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典当业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部分核算科目与当前《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相矛盾

新的《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措资金。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和当时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城典当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并设置了有关资金拆借的核算科目。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还规定典当行不得对外投资,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设置了与投资有关的科目。这些科目的设置显然有悖新的《典当管理办法》。

2.部分典当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不当

《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对绝当物品的处理是不管绝当物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而仍视同贷款。绝当产生时,在会计核算上从原贷款科目直接转入绝当贷款科目,过于简单笼统,不能反映绝当贷款的实际情况。而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对绝当的处理是以绝当物品估价金额的大小为标准,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这些新的规定要求必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

3.有些会计报表的设置不尽合理

《人行典当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主要依据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主要设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三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除报表项目外,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还算统一,而损益表把费用明细表的内容也融入其中,与现行制度不统一。

(二)其他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典当行除了执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外,有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无论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对典当企业来说并不完全适用,主要表现在:

1.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体现典当业务的特殊性。这是由典当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决定的。典当金融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找到规范,比如抵(质)押贷款的发放与收回,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等,但商业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却无法从中找到规范,况且典当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能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了一般商业性质的业务核算,却没有规范金融性质的业务。故现行单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不管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无法满足典当企业的特殊业务的核算要求。

2.会计制度不统一,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典当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典当业务核算的需要,加上典当监管部门在典当业务会计核算上没有统一的要求,各家典当行只能自设会计制度。有的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主,有的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主,自行设置核算科目,自行设计会计报表,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利于行业监管。

二、统一我国典当会计制度的构想

我国典当业的重塑和发展当然包括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在内,这是典当业健康发展和对其有效监管的基础。作为对经济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核算制度必然要与业务种类及其发展变化相适应。

(一)设计典当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原则

我国除了部分企业仍实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要求逐步过渡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外,现行会计制度已基本统一,包括《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虽然典当企业经营的是贷款业务,过去也曾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但没有被纳入金融企业的范畴,所以不能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对《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规范的典当业的特殊业务,必须制定相应的《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加以规范。即典当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为: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主,《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为补充。这样既不违背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解决了典当业务的特殊需要。当然,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典当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还可通过制定特殊行业的特定准则来规范,这也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框架结构

作为一种行业的会计制度规范,应当使用比较统一的格式。财政部已颁布多项行业会计制度,如《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商务部《意见稿》使用的名称是《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其中分两个部分叙述,即: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格式,但体例上显得不够规范和完整。笔者认为,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也应当使用规范化的名称和格式,参照财政部已经颁布的几个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总体框架,《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总体说明

主要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典当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商务部《意见稿》中缺少这部分内容,建议增加这部分内容,使制度更加完整。

2.增设典当业特有的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尽量使用现有统一会计制度的科目为原则。根据典当业的特点,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贷款呆账准备”、“绝当物品”、“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综合费收入”、“利息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在商务部《意见稿》增设的11个科目中,除了核算典当特殊业务的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物品、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等7个科目外(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2个科目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科目一致,其实只有5个科目),其他4个科目建议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上的名称。如:预收、应收综合费可用“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核算,不必另设“预收综合费”和“应收综合费”科目;应付绝当溢价可用“应付账款”核算,不必另设科目核算;其他收入可采用“其他营业收入”核算等。

3.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1)典当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典当公司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项目基础上增加典当公司增设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下增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绝当物品”、“贷款呆账准备”、“绝当贷款减值准备”项目。

(3)典当业利润表参照金融企业按营业收入减营业支出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于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减营业外支出等于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减所得税等于净利润的分步式利润计算设置。同时在“营业收入”中设置“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其他收入”等明细项目。在“营业支出”中设置“绝当物品销售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

(4)典当业现金流量表在《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设为“收回贷款所收到的现金”、“收取贷款利息所收到的现金”、“收取综合费用所收到的现金”、“销售绝当物品所收到的现金”四项。

(5)商务部《意见稿》对部分会计报表的格式和项目设置不妥。建议采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统一的报表格式和项目,以便于理解使用。

【参考文献】

1.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3月。

2.徐玉德,《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操作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

3.徐玉德,《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实务操作》,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7月。

4.北京华融典当研究所,《典当基础知识》

5.商务部,《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2006年1月。

6.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

7.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1997年11月。

8.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12月。

9.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1月。

民营企业的典范范文第5篇

2006年1月,财政部、商务部公开征求对《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商务部《意见稿》)的意见,标志着监管部门正着力加强对典当行业的规范和监管,努力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本文拟在分析典当业会计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的经验,就我国典当业会计制度的框架作些探讨,以期对即将制定的典当业务会计制度有所帮助。

一、我国典当业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史料记载,我国的典当业产生于南北朝,兴于唐宋,盛于明清,衰于清末。新中国成立后,典当业被逐步取缔。直到1987年,成都市开办新中国第一家典当行—四川成都市华茂典当行。1993年,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2000年,典当行被作为一种特殊的工商企业划归国家经贸委监管。2003年被划归国家商务部监管。近二十年来,典当业会计制度因监管部门的频繁变化而不统一,有的执行1997年人行提出的《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人行典当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有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综合分析,目前典当会计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0年之前,典当行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1997年人行拟定的《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把典当行作为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是根据当时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设计制定。由于监管职能的变化和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赋予典当行新的功能,《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已经很难适应现代典当业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

1.部分核算科目与当前《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相矛盾

新的《典当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典当行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措资金。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和当时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同城典当行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并设置了有关资金拆借的核算科目。新的《典当管理办法》还规定典当行不得对外投资,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设置了与投资有关的科目。这些科目的设置显然有悖新的《典当管理办法》。

2.部分典当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不当

《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对绝当物品的处理是不管绝当物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而仍视同贷款。绝当产生时,在会计核算上从原贷款科目直接转入绝当贷款科目,过于简单笼统,不能反映绝当贷款的实际情况。而新的《典当管理办法》对绝当的处理是以绝当物品估价金额的大小为标准,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绝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这些新的规定要求必须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反映。

3.有些会计报表的设置不尽合理

《人行典当会计制度》的会计报表主要依据原《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主要设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三种。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除报表项目外,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还算统一,而损益表把费用明细表的内容也融入其中,与现行制度不统一。

(二)其他会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典当行除了执行《人行典当会计制度》外,有的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无论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对典当企业来说并不完全适用,主要表现在:

1.现行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体现典当业务的特殊性。这是由典当作为一种既有金融性质又有商业性质的、独特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决定的。典当金融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可以找到规范,比如抵(质)押贷款的发放与收回,贷款利息收入的确认与计量等,但商业性业务的会计核算却无法从中找到规范,况且典当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能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企业会计制度》规范了一般商业性质的业务核算,却没有规范金融性质的业务。故现行单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不管是《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还是《企业会计制度》都无法满足典当企业的特殊业务的核算要求。

2.会计制度不统一,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典当业的特殊性,决定了现行会计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典当业务核算的需要,加上典当监管部门在典当业务会计核算上没有统一的要求,各家典当行只能自设会计制度。有的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为主,有的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主,自行设置核算科目,自行设计会计报表,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利于行业监管。

二、统一我国典当会计制度的构想

我国典当业的重塑和发展当然包括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在内,这是典当业健康发展和对其有效监管的基础。作为对经济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核算制度必然要与业务种类及其发展变化相适应。

(一)设计典当企业会计制度的总体原则

我国除了部分企业仍实行分行业的会计制度(要求逐步过渡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外,现行会计制度已基本统一,包括《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三种。虽然典当企业经营的是贷款业务,过去也曾被认定为金融机构,但没有被纳入金融企业的范畴,所以不能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而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包括《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对《企业会计制度》没有规范的典当业的特殊业务,必须制定相应的《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加以规范。即典当企业会计制度的结构为:以《企业会计制度》为主,《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为补充。这样既不违背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又解决了典当业务的特殊需要。当然,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典当业务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还可通过制定特殊行业的特定准则来规范,这也是我国会计核算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框架结构

作为一种行业的会计制度规范,应当使用比较统一的格式。财政部已颁布多项行业会计制度,如《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商务部《意见稿》使用的名称是《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其中分两个部分叙述,即: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和会计报表格式,但体例上显得不够规范和完整。笔者认为,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制度也应当使用规范化的名称和格式,参照财政部已经颁布的几个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总体框架,《典当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至少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总体说明

主要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明确典当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同时执行本办法。商务部《意见稿》中缺少这部分内容,建议增加这部分内容,使制度更加完整。

2.增设典当业特有的会计科目

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尽量使用现有统一会计制度的科目为原则。根据典当业的特点,可在《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增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贷款呆账准备”、“绝当物品”、“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综合费收入”、“利息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科目。将“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在商务部《意见稿》增设的11个科目中,除了核算典当特殊业务的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物品、绝当物品减值准备、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成本等7个科目外(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2个科目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科目一致,其实只有5个科目),其他4个科目建议采用《企业会计制度》上的名称。如:预收、应收综合费可用“预收账款”和“应收账款”核算,不必另设“预收综合费”和“应收综合费”科目;应付绝当溢价可用“应付账款”核算,不必另设科目核算;其他收入可采用“其他营业收入”核算等。

3.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1)典当公司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至少应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典当公司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报表项目基础上增加典当公司增设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应收款”下增加“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绝当贷款”、“绝当物品”、“贷款呆账准备”、“绝当贷款减值准备”项目。

(3)典当业利润表参照金融企业按营业收入减营业支出和营业税金及附加等于营业利润;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减营业外支出等于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减所得税等于净利润的分步式利润计算设置。同时在“营业收入”中设置“利息收入”、“综合费收入”、“绝当物品销售收入”、“其他收入”等明细项目。在“营业支出”中设置“绝当物品销售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项目。

(4)典当业现金流量表在《企业会计制度》规范的基础上,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设为“收回贷款所收到的现金”、“收取贷款利息所收到的现金”、“收取综合费用所收到的现金”、“销售绝当物品所收到的现金”四项。

(5)商务部《意见稿》对部分会计报表的格式和项目设置不妥。建议采用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统一的报表格式和项目,以便于理解使用。

【参考文献】

1.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编写组,《新企业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企业管理出版社,2006年3月。

2.徐玉德,《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操作指南》,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5月。

3.徐玉德,《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实务操作》,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7月。

4.北京华融典当研究所,《典当基础知识》

5.商务部,《典当业务: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征求意见稿)》,2006年1月。

6.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

7.中国人民银行,《典当行会计基本制度(征求意见稿)》,1997年11月。

8.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2000年12月。

9.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