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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要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安全监理责任既没有法律基础,又没有概念内涵更不具现实意义。实际上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一、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
(一)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机理
所谓工程监理行为就是指监理工程师或者某些工作人员做出的可能影响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这种影响有多种形式,譬如产生、变更或者解除。通常情况下工程监理行为有很多种,其中最主要也最为常见的有两种:工程监理单位所发生的单位行为;监理工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具体的工程监理行为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会受到一些约束条件的限制,必须要在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内加以执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合同中约定内容就是构成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工程建设监理的实际行为背离了合同中有关安全方面的约束内容,导致工程建设另一方或者第三方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失,那么工程建设监理方就必须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这也就是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产生的原因。通过上述分析,工程建设监理安全责任的产生,实质上就是工程监理行为违背了其约束体系的限制。
(二)工程监理的行为约束体系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监理一定要充分认识到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全面有效的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充分理解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同时也要对工程监理行为约束体系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其是否能够全面清晰合理的界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所应该承担的安全责任。据此,从理论上来说,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中的内容就是行为约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具体实际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行为约束体系的内容会发生一定程度的扩充或者变化,不仅包括合同原有内容,同时还包括法律法规等相关内容的约束。工程管理学界通常情况下会将这两种约束分别定义为合同条款约束和合同条款约束。
二、安全监理应注意的问题
(一)安全监理不同于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是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最密切相关的法律,都明确的规定了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法》第五章主要是规定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法》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的法律,第19条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督促施工单位。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提到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是智力产品,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不是《安全生产法》中提到的安全责任主体。国务院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规定监理单位安全责任的第一部法规,其第14条提到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只要监理单位能够按照合同认真履行职责,并按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正常开展监理工作,业主方尽量不要过多参与监理工作,指挥监理人员做这做那,影响监理的正常工作,更不可以将监理架空起来直接与施工单位打交道,使施工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搞好工作的一种手段,可以利用施工“安全的重大的安全责任”中有19条之多。
(二)安全监理也不同于安全中介机构的工作.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厂商委托安全中介机构,这是最大的不同。虽然都是向委托方提供技术服务,但是,对建设工程来说,服务对象不同。安全中介机构一般承担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工作,使委托方的施工环境或者制造的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安全监理代表业主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管理,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去做,施工单位的行为遵纪守法,保证建设工程实现“质优价廉、安全按时”的目标。
(三)安全监理又不同于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各方可以有公权力,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如批准、核准、认可、注册、颁发证照等,其工作是监督检查,是行政执法,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同样具有监察作用。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依托安全监理来行使执法权力。监理单位是独立法人的企业实体,安全监理可以依法、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不遵守行为进行处理和经济罚款,但是监理单位没有公权力,不能降低施工单位的资质,只有对施工单位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搞好工作的一种手段,可以利用国家安全行政监管部门执法公权力的影响,解决安全监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三、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前景
(一)准确定位工程监理的位置
(1)定位工程监理
我国工程监理企业应属于以为业主服务为主的咨询服务单位,业主要想自己工程得到监理,就要以合同的方式(《委托工程监理合同》)与工程监理人员签订协议,监理工程师接受业主的委托来管理和监理相关项目,为其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我国的《建筑法》认为工程监理应是代表建设方而执业的单位,在工程的工期、资金以及施工质量等方面对承包方进行监督。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被统一定位为业主的委托单位,并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技术标准、合同和设计文件来试试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应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己任,帮助业主把工程管理好,以实现工程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工程监理单位要顺应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增强服务意识、转变服务理念,以得到业主的认可、提高行业地位。同时,工程监理行业作为独立的法人,还要坚持在实施监理时保持独立性,遵守国家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到公平、公正的执业。
(2)恰当界定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
我国的《建筑法》以及《安全生产法》对于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在《安全条例》中可以看到一些有关监理工程师在管理安全生产的现场操作中应承担的责任有相应的规定。如有关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规定。与此同时,有关工程监理的实施细则也亟待出台,准确定义了工程监理需要承担的安全责任,以免工程监理需承担的安全责任被过分扩大,而不利于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
(二)全过程的监理
我国市场经济体质存在不健全的环节、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以及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模式面临革命,使得工程监理迎来了发展的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工程监理企业要增强服务意识和竞争观念等,不断开拓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力争从单一的监理施工阶段向管理建设工程全过程转变,运通现代管理理论以及先进的工程监理技术手段和方法,为业主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
(三)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总体素质
提高工程监理从业人员总体素质对于我国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来说,是一项艰巨而关键的大工程,必须通过制定长期规划来实现。其具体解决途径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鼓励不同水平的工程监理人接受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通过与其他工程监理行业发展比较好的国家交换、交流,取长补短,以达到和国家接轨的目标。和高校合作设置监理专业,培育专业的优秀人才。尽量促成工程监理行业的收费标准的提高,以吸引更多的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加入工程监理行业。
(四)工程监理兼顾管理
政策法规引导在国家工程管理的实践中,大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和全过程的管理工作一般都是由同一家工程管理公司来承担,而在我国国内工程的管理和监理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公司来承担。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理功能做了相应指导。可见,将工程监理和管理相兼顾,是适应建筑市场不断发展的要求,也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结语
综上所述,在监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管理,并与相应的文件与法律规定进行科学验收,严格监理施工阶段的各个环节,实现工程管理中工程监理作用的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杨保城.当好总监理工程师的几点体会[J].建设监理,2014,06:16-19.
关键词:施工监理 工程项目 管理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在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工程监理也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使投资效益得以充分地发挥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将工程监理按照监理阶段来划分,可以将其分为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其中的设计监理,主要倾向于设计阶段当中,为了满足业主对于工程设计质量和时间等目标的要求,对工程的设计项目监理。而施工监理,则要倾向于施工阶段的一些施工项目,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施工的安全和质量符合业主的要求,而在工程的投资和工期上,也要有所保证。
目前,在建设工程监理项目中,主要还是以从事施工监理为主。
一、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的内在联系
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主要体现在两者之间的基本内容上相互关联。
(一)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的理论依据是完全一致的
在工程项目管理当中,项目质量管理中的基本方案往往都是依据两项质量体系标准来进行的,即IS09000质量保证体系和IS010006质量保证体系。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理师所依据的各项工程标准和质量控制规范,也是依据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来进行规范的。
可见,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的理论依据是完全一致的
(二)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的管理范围相互重叠。
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在项目管理过程起指导作用,其所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有工作内容和工程项目。而工程监理所涉及到的内容包括有工程的设计、进度以及质量,工程的投资也被划归到工程监理范畴。从中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当中,建设工程监理是其中工作的一部分,那么,从管理范围上来讲,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之间存在着相互重叠的现象。
(三)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管理在管理进度上要保持一致性
在工程项目管理当中,保证施工的进度是非常重要的。为了使工程的成本和资源配置得以优化,就需要在管理范围上加强工程监理,在工作有序地进行的过程中,保证工程进度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在时间的管理上,工程监理可以使工程满足项目时间的要求。工程监理,可以对工程项目的进展实施有效的控制,当然在管理进度上要保持一致性。
二、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的区别
在监理企业当中,工程监理项目起到了“窗口”作用。要实现经济效益,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建立企业的效益。而在当前的工程项目管理当中,施工监理在很多方面依然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正确地区分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不同之处是非常必要的。
(一)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的工作性质有所不同
从工作性质上来看,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具有内外之分。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承担的是单位组织内部的活动,项目管理者所受到的各种约束也是来自于组织的内部。施工监理的工作范围涉及到的是单位的外部内容,主要从事的是第三方活动。当承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利益关系上出现不一致的时候,请施工监理来调节双方的利益关系,可以站在客观的角度,保证公正评判。
(二)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在对项目的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
从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涉及到计划的制定、执行以及变更和监控。而施工监理主要承担的是对进度管理的审查工作。
在具体的工作中,工程项目管理要尽量做到节约成本,增加利润。所以,其所关心的是成本支出的合理性。
而监理对于工程项目的内部成本情况并不会关心,其责任是对完成后的任务数量以及质量进行核定,并提出城建单位所应该获得的报酬。
(三)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对于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有所不同
从能力要求上来讲,对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的要求要高于施工监理人员。原因在于,施工监理人员所负责的工作只是一部分,而工程项目管理人员所负责的是全方面的工作,要进行成功地实施,则难度会很大。
但是,从工作的严肃性上来讲,工程监理的工作要比工程项目管理更为严肃。所以,从严格的程度上来讲,对于工程监理人员的要求要高于工程管理人员。
(四)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会有所不同
工程项目管理与工程监理对于项目的作用是有所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是对成本进度和质量责任要有所承担,而工程监理单位则主要承担的是监督责任。因为责任各有分工,那么两者所承担的风险也会有所差别。
当建设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工程项目管理应运而生。随着其专业化程度的越来越高,也大大地提升了市场的规范。工程监理企业所承担的是以质量监督工作为主的相关工作。将工程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工作相互结合,不但起到了兼容并蓄的效果,还会形成一个更为切合实际的项目管理系统。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工程项目的管理方式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也在不断地演进,而业界也开始普遍关注监理企业的发展走向。在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其管理是非常复杂的,而这其中,就有工程监理项目贯穿于其中,有效地履行监理职责,处理好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双方都获得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唐松涛.施工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关系探讨[J].工程管理,2008(05).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整个建筑行业所关心的重点问题。作为建筑行业重要的一份子,监理工作已经越来越多的为人们所重视,作为把控质量关安全关的监理工程师来说这更意味着一种责任和义务。
关键词:安全生产,职责,要求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正文:
安全生产工作在注重生活质量的今天来说,已经越来越多的为人们所重视。在建筑业发展的进程中,监理工作在安全生产的过程中逐渐扮演着主导者的身份。为了保证施工安全有序的进行,监理单位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着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对于情况比较严重的,应该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的报告给建设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在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上总监理工程师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明确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监理管理制度并且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字。在项目的进行中,专业工程师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与此同时定期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展情况和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原则进行施工。对于监理员来说要在专业工程师的指导下做好检查和监督的有关工作,在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时候能够及时的报告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对于专职的安全监理人员来说,就要认真地做好对于施工单位各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人员的上岗证书进行检查。核查现场机械设备的验收手续,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做好对于安全监理资料整理等方面的工作。
在上述的内容中,我们明确的说明了在监理工作的过程中各部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不难发现,安全生产贯穿整个工程的各个方面。对于我们每个监理工作人员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合格的工程是与每个岗位上监理人员的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同时这也让我们明白责任的重要性和监理工作的使命感。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在保证工程实施安全的同时更能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在加强承建单位自身对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上,由工程监理单位介入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管理,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阶段工程质量控制的工作重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前要进行检查和中间验收,对于工程中比较重要的部分要进行旁站监理和跟踪控制,以保证工程的质量;
对施工阶段的测量和放线进行检查和复检,对于复检不合格或复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的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对于进场设备和材料要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材料和构配件监理工程师有权禁止材料和设备应用到工程中去;
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保证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工程的总体质量;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与业主方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对于施工的主要部位和主要环节以及技术复杂的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检查力度;
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单位使用的仪器和设备不定期的抽检;
对于现场的施工人员,监理单位应该进行监督保证施工人员按要求施工,安全生产;
对于在监理工作中处理的一些施工事故应作好记录,并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以后的工作中提醒施工单位注意;
对于重大事故应及时的报告给建设单位。
上面描述了监理单位对于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控制的几个方面内容,我们不难发现,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作用不容忽视。做好监理工作不仅仅是对工程负责,对于施工方也是一种负责人的体现。其实建设和谐社会体现在社会工作的各个方面,在建设行业,这种和谐也维持着业主和施工方的信任与合作关系,而监理恰恰起着这样的作用。“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成为了我对于这个行业最深刻的体会,相信这也是每个监理人始终坚持的信念和我们不能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熟悉这些法律法规能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也能更好地为他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任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原则,每个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所了解的也仅仅只是一部分,监理行业未来的发展需要我们每个人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和谐规范的环境。给我一个希望,还您一份信任。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了本行业未来的发展贡献自己微不足道的力量!
参考文献:《建设工程监理百问及实例》
关键词:新时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思考和建议
引言
1985年,我国正式建立起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制度。在距今的30多年时间里,我国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制度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点是建立起了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使得公路工程的质量有了切实的保障,公路工程的质量得到显著地提高。但是在新时期,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地思考,并且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1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模式
当前我国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一般都采用混合型监理模式,指的是甲方(即业主或者是建设单位)与社会监理机构一起进行监理的工作模式。在这种监理工作模式中,甲方既有可能是政府工作人员,也有可能是公路工程的投资者。在这种监理工作模式中仍然很大程度上保留了甲方(即业主或者是建设单位)的监理权利。
2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弊端
2.1互相推诿、责任不明
在当前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模式中,甲方和社会监理机构共同承担公路工程的监理工作。由于甲方与社会监理机构所属的利益关系不同,双方在工作中不能形成亲密无间的合作关系,监理责任划分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责任事故或者问题,双方极易互相推卸责任,互相埋怨,很难分清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使得事故发生后的法律赔偿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
2.2工作效率降低
在这种甲方和社会监理机构共同承担监理责任的工作模式下,甲方和社会监理机构不能合理划分各自的工作和责任范围。双方在遇到问题时容易发生互相推卸责任的情况。而公路工程作为一个建设项目具有非常强的时效性,而当前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模式显然不能满足公路工程对时效性的要求,导致公路工程的工作效率低下。
2.3公正性丧失
当前我国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甲方和社会监理机构共同承担监理责任。在这种监理工作模式中,甲方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自身的监理权利,这样就破坏了监理工程师作为第三方的公正地位。
3造成这种弊端的原因
3.1监理机构不专业
在当前的监理市场中,各种监理机构层出不穷,有些监理机构完全不具备监理的资格,各种监理资格证书管理混乱,租借事故频出。监理机构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不过关导致监理市场不健康地发展,监理队伍良莠不齐,监理事故频频发生。
3.2监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虽然从1985年就开始建立起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制度,公路工程的监理制度也随之建立。但是我国的当前国情比较复杂,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公路工程的监理制度也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没有设立符合法律标准的行业制度和行业规范,对整个监理行业的外部监督仍然处于缺失的状态,使得监理行业恶性竞争的现象多次发生。公路工程监理制度的不完善是公路工程施工中目前面临的一个大的问题。
3.3法律纠纷太过复杂
公路工程的建设是一个由多个管理和施工部门参与的十分复杂的施工过程。在公路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由于施工时间长、施工范围大、施工部门多导致在出现一些问题要进行法律判定和申诉时,往往要结合各种情况、联系各个部门、参考各种法律条文才能作出判定,使得我国公路工程的监理工作不可避免地出现很多失误和纰漏,给公路工程的施工带来阻碍和麻烦。
4对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提出的建议
4.1明确监理任务、合理分配工作
公路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甲方(即业主或者建设单位)、监理机构以及施工单位是共同对这个项目负责的,这就要求监理机构必须对自身需要负责的部分有着清楚的认识和明确的任务分配。同时,监理部门也应该对甲方(即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各自所需要负责的部分进行明确的划分,以便在施工过程中以及出现问题之后及时地对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案。监理工程师应该明白真正优秀的工程并不是完全靠监理机构完成的,监理机构应该把严格监理和热情服务结合起来,真正发挥出甲方(即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的作用,共同完成好公路工程的建设任务。
4.2加强对监理队伍的建设
现阶段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监理。这就要求甲方(即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在委托监理工作时寻找具备专业的监理知识、丰富的施工经验、认真负责的监理态度的监理工程师团队。同时监理机构也应该注重自己的诚信,将自己的监理队伍进行认真负责地培训,不但应该将队伍中的每个人都培养成业务精良、认真负责、细心坚韧的业务骨干,更应该为每一个监理队伍配备一个具有团队协作精神、能凝聚全队精神和力量的监理组长。
4.3监理工作应重视前瞻性
在当前的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中,大多数监理机构只重视在问题出现后处理各种法律和财产纠纷,而缺乏前瞻性。监理工程师一定要树立起风险前瞻的意识,对于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应提前和甲方沟通,引起甲方的重视。同时,应该告知施工方,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工艺上的改进或者必要的防护措施,将可能发生的问题和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中,最大可能地保护各方面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烨.搞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质量控制的几点思考[J].石河子科技,2003(2).
[2]玉素普江•司马义.如何搞好公路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J].科技信息,2009(19).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责任
0引言
当前,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成为了监理行业所热议的话题。目前,包括政府监督部门的建设单位大多都对监理的服务性质以及监理的权利与义务都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还有部分政府部门认为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推行了相关的处罚条例。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或是应当承担哪部分责任?很多时候这些问题连相关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探讨。
1监理责任概述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法规、章制度,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及相关的建设规范、标准与相应的政府规章制度。如若其存在违规行为,则必须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建设工期、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可能发生以下违约行为。①失职。如该审批的文件不认真审核就随意批准或直接不审批;该检查验收的项目,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检查验收的;该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的指令并没有按时完成或发送错误的指令;该旁站的未旁站;该巡视的未巡视等等一系列不恰当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②越权。不在监理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的监理行为,均有可能属于越权行为。例如,工程发生变更时,由业主单方面授权监理进行工程变更,而监理在未得到图纸设计方的认可时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变更,这无疑超越了监理的权利范围,实际上属于一种越权行为。③未尽职。监理工程师的尽职与否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优劣,监理工程师的不尽职虽未必会给业主带来损失,但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工程安全事故”指的是与工程建设或工程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或临时设施的损毁、人员伤亡,工程实体没有达到相关安全标准,或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自身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倒塌。正确了解“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利于监理安全责任的明确。而通常情况下,“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与“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是工程安全事故中最常见的两种形式。笔者将从这两方面着手,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分析与探讨。
2.1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指的是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工作建设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其监理内容主要有:协助被监理单位对工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协助其选出最优设计方案;控制工程建设工期;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审查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工程合同实施情况等。《建筑法》中规定“监理应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与承包合同等,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与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工程工期、进度、质量以及资金使用进行把控,然而,其职责并未包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所以监理本不需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法》是以建设工程中的管理与协作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判定应遵循《建筑法》中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界定监理应不应该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对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以及相应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能部分也并未提及有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内容。依据我国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可知:“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尽可能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事故的发生率”、“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须对其工程安全生产负责”。由此可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该是施工单位承担。虽然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与监理并无直接法律上的责任,但却不代表监理可以将施工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抛于脑后,出现失职与不尽职等违约行为。除此之外,监理单位还有诸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需要完成。如:重视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间的矛盾,督促施工单位在遵循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把握好工程进度;落实安全员的工作职责;严格监督施工质量、工艺与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近几年来,我国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呼吁建设工程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的声音越来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安全管理不严、施工管理混乱脱不了关系,所以,如果说监理不需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任何责任,是多数人无法接受的。监理公司有责任对施工方案、施工设计以及施工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确保其得以落实到位。然而,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指出监理应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一味追究监理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针对当前的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内容与措施都纳入监理的工作范畴内,明确了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极大程度提升了监理对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但笔者认为,在强调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相应增加一些监理的权益与利益,会更显公平。
2.2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明确监理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是分析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的重要前提。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①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隐患与问题,尤其是违背工程建设原则以及法律标准等内容,应责令改正。②审批开工条件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单位符合开工条件后才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③审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抽检工程设备、工程材料以及构配件等,可采取见证取样的检验方式或平行检验的方式来进行抽检,确保其达到质量要求与使用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④审查施工测量成果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检查施工测量成果,确保数据无误,达到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⑤验收分部以及分项工程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检查、验收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确保其达到验收标准时予以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⑥督促、检查、责令整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采用平行检验、见证旁站以及巡视的方式来检查被监理单位的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⑦对工程安全问题与质量隐患进行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隐患或其他需要进行停工整改的问题,应严重遵循相关程序对应签发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⑧参加竣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进行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此外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⑨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虽无法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安全、质量隐患,或改变其中的重大违规行为,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属于质量控制的范畴,监理单位有义务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检验。在监理过程中,如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实体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并没有对其进行签字确认与接受,则被监理方应当立即补救或整改,直至工程实体符合验收标准。在监理工程师已切实履行其自身的义务前提下,如若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垮塌或人员伤亡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若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未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或检验错误,并对工程实体进行签字接收时,就构成了一种不尽职或失职的行为。如果工程实体在建设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垮塌或导致人员伤亡,则监理也理应与被监理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负责工程安全的关键内容。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不但能有效提升工程监理的效率与质量,而且能有效维护工程监理的合法权利。虽然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工程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监理工程师仍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章程,尽力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应加大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提高工程安全生产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在强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也应积极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利与利益,以有效调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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