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三改一拆

所谓“三改一拆”就是对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进行改造,同时也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一项行动,有效的对旧住宅区、旧厂区以及城中村进行改造,可以全面的推动现代化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而对违法建筑进行适当的拆除,可以有效的保障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随着“三改一拆”的有效实施,其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某种成效,使得违法建设的行为受到了有效的控制。下面就针对浙江省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下的“三改一拆”进行系统的分析。

1 三改一拆实施的有关要求

1.1 明确工作责任

“三改一拆”将分级负责以及合力推进等作为其工作开展的机制,在“三改一拆”中,行动的负责人员主要指代的是乡镇政府以及市、县等,市、县在开展“三改一拆”的过程中,要建设专门的领导小组,而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则主要由相关的领导进行兼任,组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将责任落实到个人,明确的对各个工作机构进行责任的划分,保障“三改一拆”可以顺利的实施。加强各个部门以及地方的合作,有效的整合地方资源,从而形成合力,最大限度的推动“三改一拆”工作的开展。

1.2 强化规划管理

各地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依据,科学合理推进“三改一拆”相关工作。要进一步整合和提升相关规划,加强规划间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的指导调控作用。

1.3 坚持依法行政

浙江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违法建筑认定和分类处理办法的指导意见与政策措施,有效规范“三改一拆”行动各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抓紧做好我省“三改一拆”相关立法工作,并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办法。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要规范处理违法建筑的行政裁量权,细化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的具体办法,明确违法建筑拆除的主体、程序、保障措施,制订旧住宅区、旧厂区、城中村改造的具体举措,并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4 创新工作方法

要坚持以改带拆、以拆促改、改拆结合、惠及群众。要坚持重点突破、有序推进,将违法违规占用农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大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违法建筑作为重点率先拆除。要坚持因地制宜、融合推进,从各地的实际出发,注意“三改一拆”与推进新型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生态浙江和美丽浙江建设、改善城乡群众住房条件与居住环境、优化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紧密结合。

1.5 严格督查考核

将“三改一拆”行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省政府每年将下达具体年度工作责任书,实行每月上报工作进度、季度督查通报、年度实施考核等制度,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相挂钩。对“三改一拆”工作不力的市、县(市、区),将采取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及组织处理等措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订相关监督考核办法。

2 法治方式下的“三改一拆”

浙江省自2013年开始实施“三改一拆”,在将近两年的实施过程中,其依然坚持以法治建设为基础,共同推动“三改一拆”工作的进行。在长期的努力后,构建出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公民形成了自觉守法的习惯,有效的推动了浙江省的发展和建设。而就法治方式下的三改一拆来说,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2.1 发挥立法的引领与推动作用,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在“三改一拆”中,重点工作内容就是要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俗称拆违,但是拆违在实际的实施中,也存在很大的困难,而法律针对拆违进行了有效的接线划定,规定什么需要拆除,什么不允许做等,浙江省在2013年开始实施“三改一拆”后,改革中的矛盾问题也逐渐凸显,相关的政府部门也针对这些矛盾问题进行了有效的解决,在法治的基础上,对钉子户进行了有效的开啃,为保障拆违的实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依据拆违立法有效的开展了“三改一拆”工作,在立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关的拆违决策,依据立法进行有效的引领,同时依据拆违立法进行改革的具体实施。

浙江省在2013年也拟定并且通过了相应的违法建筑的处置若干条例,该条例的实施,为“三改一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其正常的开展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同时,浙江省的人大常委还相继出台了各种决定,这些决定的出台为浙江省政府进一步的开展“三改一拆”工作奠定了合理的法律依据。

2.2 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律权威

浙江省实行“三改一拆”的主要目是对政府的执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宣扬,是政府实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平台。在该平台上,可以充分的反应出政府的行政以及执法能力和水平。在法治条件下,坚持依法行政,对相关的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约束,同时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行为的规范,使得政府的能够提升其法治的管理力度,但是行为的约束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少行事。而是政府要在合理的法律范围之内,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法律赋予其的责任,为人们提供满意的服务,这是政府行政的主要目的。就相关的处置规定可以了解到,针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是政府的职责之一,政府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相关的机构必须依据浙江省既定的法律规程,对违法建筑实行拆除,清楚了解自身的责任,毫不懈怠的履行自我的职能,以为人民谋得幸福。

2.3 坚持依法行政就要大胆实行规范管理

通过制定规范实行行政管理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基本权力。在一定意义上说,制定规范就是权力自限,就是限制自由裁量权。《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出台即是对“三改一拆”实行规范管理的典型例证,该《实施意见》细化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明确了违法建筑拆除的主体、程序、保障措施等,这些都有助于规范处理违法建筑的行政裁量权,实现权力自限。

2.4 坚持依法行政亦要求公正执法

公正执法是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在拆违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违法建筑一视同仁,不选择性执法,即查即拆,不受法律适用中的不相干因素的干扰。

2.5 有助于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

干部群众在“三改一拆”的法治实践中接受了法制教育,有助于形成全民守法的良好氛围。“三改一拆”是全省上下推进法治浙江建设的一次生动实践。自行动之初,浙江省即深入开展了“三改一拆”的法制宣传教育,各地普遍进行了以“三改一拆”为主题的依法行政法律法规宣讲活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与此同时,各地广泛开展了依法治理活动,提高政府“三改一拆”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而且,政府在“三改一拆”中所展现出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也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换言之,“三改一拆”的每一天都是普法日,“三改一拆”取得的每一项成果,都有助于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3 用法治思维来推动“三改一拆”工作的进行

浙江省在发展建设的过程中,不断的为了形成法制的省会而在不断的努力中,在这一氛围下,“三改一拆”也受到了影响,其在工作的进程中,也受到了法治思维的影响,其也不断的向着法治化的方向发展。

为了使得“三改一拆”工作可以实现法治化,就需要转变群众的思想观念,使其充分的认识到实施“三改一拆”的重要性,并严格要求人民群众可以依照省委以及省政府的要求行事,在工作中,要以法律为基础,在保障公平和公正的前提下,保障“三改一拆”工作的顺利实施。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摘掉有色眼镜,做到客观的评价和公平的对待,在“三改一拆”工作中贯穿法治思维,利用法治思维来谋取人民的幸福,为人民提供更加舒适的生存以及发展空间,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推动社会的发展。

浙江省在2013年就开始实施“三改一拆”,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规定,在这一规定中,对“三改一拆”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同一时期,浙江省为了能够高效的推动“三改一拆”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并引发了相应的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以此为基础,制定出了各种有效的处置方法和处置流程,从而使得“三改一拆”工作可以正常的开展。

为了保障“三改一拆”工作开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在每个处理违法建筑的干部的手中,都印发有一套相关的工作执行手册,在手册中对违法建筑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也对违法建筑的性质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且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一些合法权益,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之前,当事人可以先进行自我处理,在处理过后,再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接手。在查明该建筑具有违法的性质,就需要强硬执行,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扰,对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拆除,保障大多数公众的利益。

对违法建筑进行有效的处理,可以使得社会的法治氛围更加的浓郁。在这两年的“三改一拆”工作实施的过程中,一边进行改革和拆除,一边进行法治的宣传,做到了法律的普及。由于法律常识的普及,使得一些乱占用耕地以及公共道路的行为逐渐减少,在社会中形成了一股法治风潮,使得群众了解到平时所并不注重的违法问题,从而提高了人民的法治观念。

浙江省实施“三改一拆”的这两年期间,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拆违行动,在全省形成氛围后,群众再也容不下法外之地、漏网之鱼。在坚持“依法”这个底线思维下,浙江各地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由于拆除违法建筑涉及多个执法主体,以往存在推诿扯皮现象。在“三改一拆”中,国土、规划、建设、城管、水利、交通、检察机关、法院等各部门明确分工,相互合作,形成了综合执法的合力,保证了各工作环节不脱节、不重叠,各部门既管好自己的“责任田”,又不“越俎代庖”,确保执法主体合法。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三改一拆”更是成了学法用法的考场,学习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工作,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

结束语

综上所述,浙江省在2013年-2015年实施“三改一拆”工作,不仅使得城市的法治氛围逐渐浓厚,同时也使得农村地区的法治意识得到了有效的提高,在法治方法以及法治思维的影响下,“三改一拆”工作得到了顺利的开展,其在实施的过程中,有效的推动了浙江省的发展和进步,使得浙江省逐渐形成了良好的法治环境,全民自觉的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对城市和农村的共同发展创造了条件,为人民谋求了幸福,为社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参考文献

[1]厉佛灯.谱写“法治浙江”建设光辉篇章―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述评[J].今日浙江,2012(9).

[2]沈宗.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及主要任务[J].今日浙江,2011(9).

[3]陈志忠,陆剑锋,王祺国,许闹.建设“法治浙江”纵横谈[J].今日浙江,2013(9).

[4]本刊评论员.扎实推进“法治浙江”建设[J].今日浙江,2011(10).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改善开发区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XX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依法拆除违法建筑行动。为了确保顺利完成拆违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行政、注重民生为宗旨,以强化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为重点,依法将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二、实施步骤

拆除违法违章建筑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㈠、摸底排查(20XX年10月24日—11月15日)

1、由国土分局负责对所有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被拆除物范围。

2、由规划分局负责对所有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审核认定,确定被拆除物范围。

3、由国土分局、街道办成立劝导组在宣传教育的同时下达限期整改、拆除通知书。业主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地面附属物。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拆违领导小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罚并强制拆除。

责任单位:

㈡、自行拆除阶段(20XX年11月16日至11月31日)

由国土分局、街道办负责组织劝导组动员违法违章建筑业主自行拆除违建,并做好垃圾清运工作。

责任单位:

责任人:

㈢、强制拆除阶段(20XX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由拆违领导小组牵头,由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建局、公安分局、边防检查站、消防大队、信访局、医院配合,对拒不履行自拆的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

责任单位: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建局、公安分局、边防检查站、消防大队、医院;

责任人:

㈣、组织验收阶段(2016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

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结束后,由城市发展公司负责将拆除后清理不到位的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责任单位:XXXx公司;

责任人:

二、责任分工

㈠、拆迁领导小组:作为强拆阶段现场总指挥,由组长带队,在强拆阶段准备强拆车辆2辆,铲车1辆,拆除工人7名,实施拆除工作。

㈡、国土局:负责对所有非法占用土地的私搭乱建进行审核认定;下达违法建设拆除通知及各种法律文书,确定被拆除物范围。由局长带队,组织工作人员5名,配合拆除工作。

㈢、规划分局:负责对所有违法违章建筑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审核认定,下达违法违章建筑拆除通知及各种法律文书,确定被拆除物范围。

㈣、住建局:负责对所有违法违章建筑构造及结构进行评估,在强制拆除阶段到现场指导拆除作业。由局长带队,组织工作人员5名,配合拆除工作。

㈤、街道办:在强制拆除阶段负责清点、清理被拆除物内的物品。由1名主管副职带队,组织工作人员5名,配合拆除工作。

㈥、公安局、武警、消防大队:公安负责组织执法人员15名,武警负责组织干警5名,警车若干辆,做好拆违现场警戒保卫工作。确定警戒线阻止案外人员介入执法现场,防止突发事件发生,确保现场执法队员人身安全,排除拆除过程中存在的暴力抗法等安全隐患,如有聚众闹事抗拒执法者,强行带离现场;对拆违非正常上访人员要依法处理。

㈦、医院:负责派120急救车1辆,对现场意外事件开展救治工作。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3篇

一、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所有在建违法建设一律无条件停工。拒不停工继续抢建的,一律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拆除。

二、凡个人建房,须持有效证件到社区、街道登记,由社区、街道签署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意见。取得合法手续的,方可开工建设;未取得合法手续的,不得建设。

三、本通告后,所有居民不论什么情况,一律不得再拆旧房改建,擅自拆除的,视为违法拆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和证件,今后造成的后果,一律由居民个人承担。

四、对所有违法建设工地的建筑设施一律由街道办事处和相关执法部门用锁链查封,贴上封条,严禁动用,由业主和开发商负责监管保护。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造成锁链、封条毁损、丢失,甚至擅自毁锁、撕封条,拒绝、阻扰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捣毁违法建设设备;屡教不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目前在建的违法建设,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予以断水断电。对建成完工的违法建设,供水供电部门一律不予报装,不予增容;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任何手续。由此造成居民用水用电得不到保障、不能办理房产证等有效证件的,一律由违建业主和居民自行承担。望广大城乡居民不要购买此类违法建设的房屋。

六、已建成完工违法建设的业主、开发商必须迅速到区地税局、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区建设和城市管理局、工商分局联合调查专班接受调查处理(地址:泉口路31号原区地税局城区分局,电话:)。存在非法经营、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由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4篇

马龙喜、吴成

某房屋开发公司经拍卖程序取得镇江市针织厂的土地使用权,拟在该地块建造商品房。在镇江市规划局为其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针织厂原有的一处配电房被列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但开发公司直到1999年开发完成后,也未将配电房拆除,而是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酒店。原告谢有树的居所紧邻该配电房,他以酒店的噪音和油烟影响其生活为由起诉规划局,要求被告按《镇江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镇江规划规定》)的要求履行其法定职责,限令开发公司拆除该违章建筑。规划局则辩称该房为应当拆迁却未实际拆除之建筑,它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规划法》)所确定的违章建筑,而属《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的调整对象,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该地块上连同配电房在内的原针织厂所有房屋的产权证均已在1999年被房管局收回作废。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一种意见是赞同规划局的观点,认为原告起诉规划局行政不作为缺乏法律依据,其请求应予驳回。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原先虽有合法的产权证,但此证现已作废。既然其已被纳入拆迁红线范围内就理应拆除,否则就属违章建筑。《规划法》对此所作规定虽然不太明显,但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江苏规划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规划局应将其作为“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违章建筑来查处。鉴于规划局未履行该法定职责,故原告的起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探讨本案需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一、开发公司未拆除配电房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

根据《规划法》的规定,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是规划局的一项法定职责。从中可以看出,本案被告履行这一职责必须以开发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为前提条件。笔者认为,“违法建设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结合行政违法的四个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2、行为要件;3、后果要件;4、主观要件)来谈,能够认定开发公司未拆除配电房的行为确系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其中1、4要件不难分析,关键在于对2、3要件应如何正确理解。下面针对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阐述。

(一)、开发公司具有违反《规划法》的行为。

本案中配电房的性质比较特殊,《规划法》确实未将这样的建筑明确界定为违章建筑。故规划局认为其对该房已履行了规划拆除的职责,而责令拆除该房的义务应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拆迁办)来履行。但《拆迁条例》亦未明确规定拆迁办可对此进行查处。这样一来该配电房在法律上似乎处于真空地带,既然规划局和拆迁办都管不到它,那它便能得以“合法”存在,而这样的推断结果显然不合情理。笔者尝试从不同的法理角度比较《规划法》和《拆迁条例》之差异,可以揭示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的是《规划法》,而非《拆迁条例》。

1、 二者在立法目的、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方面的比较。

《规划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整,使之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而国务院制定《拆迁条例》是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立法目的不同决定了二者立法内容也不一样:前者主要是对城市规划的制订和实施作出规定(见《规划法》第二~五章,全文共六章);后者则对房屋拆迁的法定程序和补偿、安置办法进行了阐述(见《拆迁条例》第二~四章,全文共六章)。而立法内容的不同又导致二者在立法技术上必然存在偏差:前者侧重于对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涉及不多;后者则强调行政管理相对方(特别是拆迁人)应履行的义务,对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极少[1]。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拆迁人的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对被拆迁人进行了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并在此基础上督促被拆迁人将房屋交由拆迁人拆除。本案中拆迁办已经依法履行了上述管理职责,至此房屋拆迁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法律目的已然得到实现。此后实际拆除配电房的权利便由拆迁人获得,而其怠于行使该权利的行为无需由拆迁办来监督。因为该行为既未妨碍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也未侵害被拆迁人的利益,根本就不属于违反《拆迁条例》的违法行为。事实上在《拆迁条例》的罚则中,确实也找不到拆迁办可对该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条款,原因在于拆迁办根本就不具备此项管理职能。

同一行为当由规划局来处理时,其行为性质便发生了根本转变。首先规划局虽然已将配电房纳入了拆迁红线范围内,但这并不意味着规划局已经履行了其全部的规划职责。因为该地块上原有建筑被拆除后,规划局还要对新建工程制定规划方案,此时若原有的部分建筑仍然存在显然不符合新规划方案的要求。本案中遗留的配电房破坏了新建住宅小区的整体规划,与《规划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弛,所以应认定其性质为违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其次从立法技术来看,《规划法》着重要求规划部门去主动履行其管理职责,而管理相对方则应被动地接受管理,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制定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一旦发现管理相对方履行该义务的行为不符合规划要求,规划局就必须对该行为加以纠正。这就是说,规划局不仅要负责规划的制定,而且更要监督规划的实施,否则再完美的规划方案也只能是一纸空文。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对规划方案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以规划局对该违法行为是负有查处义务的。

2、 二者所调整的权利关系的性质比较。

《拆迁条例》调整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私权关系(即与私人的直接利益有着联系的那些关系形式);而《规划法》调整的则是国家管理城市建设的公权关系(即关系到公共关系的那些关系形态)[2]。所以二者所针对的被管理对象其法律性质亦不相同:前者针对的行政相对人较为特定,仅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而后者针对的行政相对人具有不特定性,任何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的单位或个人,都会成为被管理的对象。虽然对于管理相对方来说,搞施工建设是其私权,该权利的行使不一定会直接侵害其他私人或集体的利益,但很可能会对“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妨碍,这时它侵犯的就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即公权利。本案中开发公司未按规定拆除配电房的行为,侵害的显然是一种潜在的社会公共利益,而非被拆迁人的直接私人利益,所以从这一点来分析,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的也是《规划法》,而不是《拆迁条例》。

(二)、开发公司违反《规划法》的行为造成了侵害后果。

行政法意义上的侵害后果是指对行政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损害或消极影响。《规划法》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关系,对被管理人而言,就意味着其行为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首先本案中配电房的继续存在不仅与居民小区的整体风格极不协调、有碍观瞻,而且位置正好在小区的出入口处,妨碍居民出入及过路人的正常通行,明显侵害了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其次以长远的眼光来看,该房亦与城市建筑的主流发展方向不符,不能适应今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届时其侵害的可能就是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了。再次该房的存在还间接地侵害了原告的私人利益,因为开发公司将其出租给他人经营饭店,该店产生的油烟和噪音不可能不对原告个人的生活造成影响。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开发公司违反《规划法》的行为侵害了公私两方面的利益,其造成的侵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

本案中规划局对配电房这一违章建筑放任不管的行为危及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利益,尽管它也间接地影响到了原告的个人利益,但该利益与公共利益相比是极其微小的。可见原告起诉的主要目的是希望保护因规划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而受损的公众的利益,所以该诉讼符合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其实质为诉讼主体动用私权的力量来制约行政权之行使,从而保护各种公、私利益[3]。有权利必有救济,有侵害也必需救济,这是法律的一般理论,所以规划局应对城市建设中的这类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当其不能依法作出回应时,寻求司法救济理应成为原告最终的维权机会[4]。

二、原告要求规划局履行法定职责有无法律依据?

以上论证从法理角度证明了开发公司的行为系违反《规划法》的“违法建设行为”,根据规定规划局对“违法建设行为”是负有查处义务的。不过此处的“义务”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法律概念,不能将其与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混为一谈。法定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实际行政活动中应当要履行的具体义务,其特征为该义务必须要在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所以原告起诉要求规划局履行行政职责,应有具体的法律条款为依据,否则其起诉理由依然无法成立。因为本案系行政案件,而非民商案件,前者定案的证据标准远比后者要严格,通过法理分析得出的这一结论不足以给本案定性。

在《规划法》中,我们确实找不到规划局的这一法定义务,但在《江苏规划办法》中,这一义务却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在法律条文中体现得不太明确而已。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规划部门对于五项违法建设行为应予查处,其中一至四项违法行为所指对象均系新建筑,其行为性质为管理相对方用积极的方式故意违反规划规定以完成新工程项目的建设(如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该证失效等情况下违规进行建设的行为)。而本案的配电房属于旧建筑,开发公司未将其拆除的行为与上述任何一项违法情形都不相符,该行为性质为管理相对方以消极的方式阻碍规划方案的实施。笔者认为,“违法建设行为”既可由积极的行为方式构成,也可由消极的行为方式构成,尽管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行为其行为方式较为特殊,但究其本质仍应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因为城市建设有建就必有拆,新建项目怎么建固然应符合规划要求,但旧房若不拆除新房永远只能是空中楼阁。而且类似配电房这样应拆而未拆的旧房还可能由其它的一些客观原因而形成,如因开发公司资金不足或公司被依法注销等原因。此类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概率虽然较小,但在理论上我们无法完全将其排除,若规划部门对此放任不管,那么这些产权证已被注销的旧建筑将会长久存在,这样的建筑难道不属于违章建筑吗?

可见,《江苏规划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涵盖不了现实生活中的诸多“违法建设行为”,针对实践中“违法建设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及不可预见性,该条款增加了第五项规定:规划部门对于“其它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也应查处。笔者认为,本案中开发公司的行为应归类为“其它违法建设行为”,规划局对开发公司的这一违法行为理应进行查处,所以此项规定正是判定本案被告负有行政作为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这一兜底条款从其文字表述内容来看确实不很明确,甚至可以用“模糊”来形容,但在具体适用时,其法律效力却毋庸置疑,这是立法上有意采用“模糊技术”而产生的一种神奇效果。

此外探讨本案时不可避免地要提到《镇江规划规定》,该规定第七十三条列举了“违法建设行为”的九项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设到期未拆除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情形”,规划部门应予查处。依照此规定,配电房当属违章建筑无疑,这一规定也是原告起诉时援引的直接法律依据。不过由于镇江市不属于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并无制定地方性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江苏省内仅南京、苏州、无锡、徐州等四城市有此立法权),故其制订的《镇江规划规定》不能作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参照依据。但该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五项的内容不仅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与《规划法》及《江苏规划办法》的立法精神也相一致,所以它在帮助我们理解“违法建设行为”的丰富内涵时不无裨益。

以上论述证明,本案被告规划局对于配电房这一违章建筑负有责令开发公司限期拆除的行政职责,由于行政权属于法定权,具有不可自由处置性,亦不能自由转让[5],所以规划局怠于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行为。

[1]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58-59页。

[2]孟鸿志:《论部门行政法的规范和调整对象》,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第60页。

[3]强雨、周刚:《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思考》,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9期,第56页。

拆除违建的法律依据范文第5篇

 

违法建设(以下简称“违建”)是城市化进程中特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城市发展的“通病”,既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又阻碍城市建设的有序推进和健康发展。如何卓有成效地做好防治违建工作,是城市管理部门长期以来一直在不断探索的主要课题。这里,结合通州城区实际发表一孔之见,祈求与各界有识之士共谋遏制良策。

一、城区违建的现状与特点

近年来,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力度持续增强,城区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违建也在与日俱增。区委、区政府予以高度重视,在整治违建上,始终要求保持高压态势。各级、各职能部门也做了大量艰苦而又细致的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效果仍不尽人意。当前,城区违建的主要特点是:

(一)违建数量多。目前,城区违建可谓面广量大、类型众多。在城中村、城郊村,部分居民因子女婚嫁或为套取拆迁补偿而突击进行违建;学校周边等居民为增加出租房屋收入,在住宅区内进行违法搭建;城区部分老小区、平房宿舍区以及居住确有困难的居民,因原规划功能不齐全为基本生活所需,在宿舍区或住房院内违法搭建车库、厨房、卫生设施等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仅以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情况为例,今年1-10月,共受理这方面的举报300多起,除现场制止外,对250多起违建,依法实施了拆除,面积达1.4万平米²。

(二)违建对象广。在众多的违建中,既有普通居民,也有党员干部;既有下岗无业、家境贫困人员,也有收入稳定、生活富裕阶层;既有个私小型企业,也有集体规模企业。特别是城郊村,一有拆迁风声,家家突击违建,群体性违建现象比较普遍。

(三)违建速度快。许多违建当事人为掩人耳目,减少被人发现举报的概率,造成既成事实,逃避执法机关的及时制止查处,而突击备料、快速施工。“节假日工程”、“夜间工程”是违建的主要形式。由于违建结构相对简单、建筑材料简易、搭建方式简便,因而多数违建在一个星期天或一个晚上就建造形成,致使查处工作很难做到将违建及时制止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

(四)查处难度大。违建当事人对城管执法部门的查处,往往抱着你查你的、我建我的,有的屡拆屡建,查后再建。更有的阻挠执法,甚至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谩骂殴打,造成人身伤害。另一方面,查处中,一旦进入了法律程序,难度就更大。

二、城区违建的主要成因

(一)从违建动机分析:趋利性违建占了大半壁江山。

尽管城区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不可否认,仍有一小部分群众的生活处于贫困之中,这部分人有的三代同堂或是四代同堂,为生活所迫,不得已违建,但从总体上看,这部分违建所占比例十分有限,不超过5%。另外,一些住宅小区功能不完善,缺乏一些必要的设施,为了贪图个人一时方便,导致一部分人占用小区零星空地或绿地等进行违建,有的则擅自改变原房屋用途,而私改乱搭。这部分违建者约占25%。目前,城区违建的70%左右则是因为经济利益驱动使然,是趋利性违建房。一是逃避规费。部分违建户为逃避行政规费而少报多建或不报就建,客观上造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违建,以致改建、扩建、加层、占道、毁绿,损害公共利益。二是套取补偿。由于拆迁补偿与建筑面积挂钩,以致不少人为获得额外拆迁补偿突击违建。这种违建往往成本低廉,拆前用于出租,拆时享受补偿,一建一拆给违建当事人带来可观回报。三是市场需求。道路两侧和市场、学校周边往往是违建的多发区域。许多居住在道路两侧和市场周边的居民利用院内空地、道路两侧违建营业用房,自营或出租;许多农村学生进城就读,众多家长跟着陪读,形成了较大的租房需求市场,学校周边违建屡见不鲜。

(二)从管理体制分析:规划与管理脱节,使违建屡禁不止。

1、城区规划的先天不足,设施建设的部分缺失,增加了违建空间。一部分居民有的祖孙几代居住在矮小狭窄的旧房内,居住环境亟待改善。但因用地、规划等限制,无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部分近郊村虽已列入城区规划区范围,但建房审批衔接工作相对滞后,不少家庭改善性建房得不到及时批准;由于安置工作不到位,一些年迈体弱的拆迁户虽已领取过渡性住房补贴,但因租赁不到合适的住房而违法搭建。如此等等,造成了城区改造与人居环境改善不能完全同步。此外,因一些小区、地段商业网点、饮食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配套,少数单位和个人,见缝插针乱搭乱建。

2、区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城区规划的制定与审批管理,而随后的监管、执法主要依赖于城管行政执法大队。两者之间没有紧密的配合,必然造成管理的空当,导致违建者有孔可钻,乘虚而入。

3、宣传教育不够,法制意识淡薄。尽管这几年通过各种媒体,以不同方式对现行法律法规作了大量宣传,人们法制意识有所增强,但不少市民对《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这类行政性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认识不足,总以为乱搭乱建无碍大局,不算犯法,因而不少居民和法人缺乏建房需审批的意识,违建的随意性、盲目性加大,违建现象也就禁而不止。

4、整治合力尚未形成。目前,在违建的整治上,城管执法部门固然责无旁贷。但整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发现、报告、教育、制止、查处、执行、强拆等每个环节,仅靠城管执法,难免势单力薄。相关职能部门的执行共识、执行责任和执行力度亟待进一步形成、增强和加大,态度坚决,协同作战,否则难以取得整治成效,也无法巩固整治成果。

(三)从法制角度分析:受现行法律制约,行政执法效能低下。

1、对未成型的违建,组织现场拆除无法律依据,导致现场拆除的执法人员经常被围攻、殴打致伤。对此,公安机关因无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而难以作妨碍执行公务处置,还极有可能发生行政诉讼。

2、对已形成的违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如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才可予以拆除。而目前我区城市规划的详规仍在完善中,认定违建影响城市规划的程度也就难以界定。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期较长且难以执行到位,如果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则时间更长。且法院执行案件较多但力量较少,不可能每起违建案件都强制执行。因此,拆除一起违法建设实属不易。从2007年开始法院对违法建设非诉行政案件不予受理,一定程度上影响拆违效果,这样积重难返,法难责众。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虽然赋予政府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但行政执法部门不同于司法机关,无权对拒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的当事人进行人身控制和处罚,那么行政执法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就得不到切实的执法保障。

三、城区违建的遏制对策

城区违建的形成非一日之寒。这些大量的违建既有多年沉积的,也有新近发生的,原因众多、情况复杂。因此,我们要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好区政府〔2008〕40号文件精神,统一认识、强化职责,通力合作、综合整治,全力遏制违建蔓延的势头。

(一)坚持高位协调,实行集中整治

明确将禁违、拆违定位为“一把手工程”。防控违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区、镇(区)、村(居)等多个层面,以及城管、规划、住建、国土等多个部门。在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相关防控违建机制尚未落实到位、城区违建现象还很普遍的特定时期,建议成立由区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为常务副总指挥的区整治违建指挥部,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分设宣传教育、政策法规、计划实施、执法保障、法制监督等若干个工作小组,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划定区域、分段推进,以形成禁违、控违、拆违的高压态势,用2-3年的时间,坚决刹住违建风。

(二)坚持责任落实,实行齐抓共管

按照“属地管理、突出重点、依法行政、强化保障”的原则,在区集中整治违建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齐抓共管。

一是规划部门必须对违法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程度作出认定,这是是否拆除违建的必要依据。也是法院按照规划法裁决是否拆除的唯一依据。同时,及时将城市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结果告知城管执法部门,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规划监察和对违建项目实施行政处罚提供依据。

二是工商部门必须禁止租用违建设施从事生产经营行为,不得给无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有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的,经营期和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有效期必须一致;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暂扣其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是文化、卫生部门必须禁止租用违建设施从事文化、娱乐、餐饮等经营行为。违者,收回其文化、卫生等有关的许可证,责令其立即停业,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是供电、供水、供气企业不得给无合法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或无临时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的违法建筑供电、供水、供气。

五是公安机关必须做好整治违建中的治安工作。根据整治计划,集中警力维护整治秩序,坚决依法打击阻碍拆违的违法行为,保证拆违工作顺利进行。      

六是法制办必须为整治违建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法院也必须适时对典型违法建设组织强拆,营造社会誉论氛围。

七是必须严格落实违建整治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规划监察工作列入基层重要议事日程和效能建设考核内容,社区(居委会)、村一把手负总责,把好源头关,健全管理网络,做到守土有责,对违建早发现、早制止,做到露头就打,尽可能降低执法成本,确保不再出现新的违建,切实把违建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三)坚持长效管理  实行机制创新

一是组建镇(区)、村(居)及村(居)民小组三级防、禁违建管理网络。镇区可从辖区面积人口规模及违建实际出发,在村(居)增配协管员,定人定岗。实行全天候巡查,在第一时间内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内报告,第一时间内查处,并加大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考核力度。

二是增加投入,将城区违法建设纳入数字城管监控范畴,凭借先进科技手段,对违建现象整治进行实时监控。

三是完善相关政策,拆违是防违、禁违工作的最后手段。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出台拆除违法建设的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在实施拆违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维稳方案,强化对拆除现场的控制和管理,并认真落实好各项帮扶求助政策,实现“三个确保”:确保不因拆违而出现困难群众的无房可住、确保不因拆违而导致困难群众的生活无保障、确保不因拆违保障措施不力而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和谐拆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