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工程建设法规内容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经济法;工程建设法;法律规范体系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的发展时间很长,历史也十分悠久。在《周礼》当中就已经记载了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规范的表述,而且自秦汉到清朝,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文献也很多。在近现代期间,受国外法学影响,在工程建设方面也陆续出台了诸多工程建设的法律文件。而基于工程建设法制建设的不断强化,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工程建设法律研究及教学工作的进步,且研究成果显著。然而,此学科发展速度相对缓慢,且存在诸多不足,尤其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理论研究,在广度与深度方面都不健全,为此,对基本理论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很有必要。
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所解决的问题
法律是一种制度,同时也是应对社会问题的一种产物。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基础上,为法律明确了目标,也可以说是赋予其任务。所以,法律部门之所以不同,就是因为其解决的问题是不同的。同样,部门法的不同就是其在解决问题方面的类型不同,因此,其目的与任务也因此而不同。其中,社会经济问题主要是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因而,经济法解决的问题也同样存在于其产生与发展过程中。在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分工得以细化,所以,人与人之间的依赖性与联系性更加明显,而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也更为紧密。而社会同样由个体向着整体转换,因而,经济法形成并发展,两者是同步进行的。而在社会整体中,人与人、个人与社会间的关系和主体观念也同样对个人生存及发展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同样也包括了个人成就与利益等。因而,国家经济也逐渐形成整体,对其经济体系的持续稳定发展给予了全面保护,这不仅对个人生存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同样也关乎着个人的利益。而经济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与观念之下形成的,所以,经济法所解决的都是关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问题,而并非是个人在经济活动当中获得利益的问题。由此可见,经济法属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
(二)经济法保护利益分析
在经济法发展的过程中,同样也决定了公共利益在利益结构中的重要作用。而在这一社会背景之下,个人所获取并分享的利益不仅关乎私人利益,同样也是在社会经济秩序公共物品当中所分享到的公共利益。经济法主要是为了保护经济公益而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所以,经济法是保护经济公益的一种法律,而并非是对经济私益进行保护的法律。
二、基于多个法部门视角研究工程建设法
众所周知,工程建设活动属于社会经济行为,关乎着国家政治、经济以及军事等安全及发展,所以,始终受到领导者的重视,而且从多个法律部门入手对其进行有效地调整。而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会涉及诸多法律部门,因而,深入研究其适用法律规范体系就可以选择多个部门法视角。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始终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及法规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而将工程建设法规作为研究对象的一种称谓。另外,还有部分学者将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刑事法律规范等统统纳入到工程建设法规当中。因此,这种方式所认为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总和就是工程建设法所秉承的观点。但是,从学理角度上分析,并不属于科学认识。而这同样说明了我国学界在工程建设发基本理论方面的研究并不深入。为此,应当站在多个部门法角度对其展开深入地研究。
三、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研究
根据我国经济法学界的理解,经济法属于独立法部门,所以,也同样具有本身特定调整的对象。其中,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就是在对国家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与管理等方面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而要想对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那么经济法部门则是最佳的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工程建设活动就是经济行为,而这种行为也必然需要接受国家协调与控制,甚至是管理。从经济法视角出发,针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对象的属性,可以细化成多个工程建设法部门。而这种划分在满足立法与司法实践需求方面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而基于这一视角,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也包含了不同门类与层次的工程建设法部门,进而形成经济法范畴内的一个部门。其中,具体的组成部分就是各种门类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而其调整的对象也存在差异,但是,相互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联,最终构建出工程建设法这一整体部门。而目前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需要涵盖多种关系,其中具体包括了主体管理管理与市场监督关系,还有宏观调控关系与涉外管理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而主体管理关系则涉及到了工程建设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以及职业资格管理关系。在组织管理关系当中还细化成了工程建设企业设立至终止整个过程中所发生的组织管理及企业内部各组织管理之间的关系。对于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关系来讲,具体指的就是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其主要的内容有工程建设市场反垄断的关系以及不正当的竞争管理等等。所谓的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关系则指的就是国家针对工程建设活动所展开的调节与控制,在此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其中,主要的内容涉及到工程建设计划和规划的关系,另外还有政府采购的关系以及税收关系等。另外,工程建设的涉外管理关系具体指的就是国家在涉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展开协调与管理方面所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而主要的内容就是投资管理关系与涉外工程的承包管理关系。站在经济法的视角分析与思考,正是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中的多种关系,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工程建设法调整对象。然而,在进一步研究的背景下,调整对象范围也同样具有十分宽广的发展空间。
四、有关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结构的阐述
因为工程建设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且相对独立,所以,也同样决定了其具有特定部门法的地位和结构。而目前阶段,我国经济法学界所持有的观点就是需要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结构进行归纳与总结,概括为几种法律制度,即工程建设的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以及涉外管理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具体阐述:第一,有关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的阐述。该制度主要是对工程建设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在获取或者是变更与终止主体资格的过程当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可以划分成两部分,即工程建设企业单位主体与从业人员主体。现阶段,国内所实行的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在调整以上两种行为主体规制方面,具体可以表现在工程建设资质管理与资格制度两方面。而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制度中,所涉及的内容就是工程项目在勘察、设计以及施工与开发等多方面的资质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资格制度的内容就是多种资格管理机制,像是注册建筑师与结构工程师等资格。第二,有关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阐述。该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多形成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该法律制度所涵盖的内容有工程建设的发包承包管理以及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此外,对于工程建设当中的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律制度等也是其中十分重要的内容。第三,有关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阐述。该制度具体指的就是在工程建设活动当中,对其整体进行调节及控制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该法律制度必须要始终遵循实践具体需求,进而对其进行细化,具体可以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计划和规划法,另外,还包括了工程项目建设政府采购法等等。第四,有关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律制度的阐述。这一法律制度主要指的就是在涉外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当中,对其进行有效调整的一种法律规范。其中,主要涉及到的就是涉外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法或者是承包法等多种内容。
五、对工程建设法和法学之间关系的探讨
在对工程建设法以及工程建设法学关系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可以站在两个角度予以探讨。第一,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与其实际发展的规律都被当作工程建设法学领域的重点研究对象。若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不能够实现进一步发展,亦或是没有对发展规律进行全面总结,是很难形成工程建设法学研究对象的,一旦缺少研究对象,那么这一学科都是不成立的。由此可见,工程建设法是工程建设法学的重要前提条件与基础。第二,工程建设法学本身的形成与发展,一定程度上为工程项目建设法律法规的发展提供了有价值的理论性指导依据。在工程建设法学发展的过程中,能够确保立法机关始终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制定并完善工程项目建设法律规范,以保证我国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结构更为科学合理。而对于工程建设法和工程建设法学间存在的差异,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工程项目建设法律规范是一种国家意志的真实反映,所以,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程序来制定并认可,同样也需要有国家强制力来予以保障,进一步贯彻与落实。但是,工程建设法学不同,主要是人类在学术研究方面的产物,所以,仅仅具有学术指导意义,但是并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能力。第二,工程建设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但是工程建设法学却不同,其调整对象都隶属于工程建设法学领域。第三,工程项目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可以被当作法律体系当中独立部门,但是,工程建设法学则不同,它是属于法学体系当中有待发展的一种法学学科。综上所述,文章首先对经济法进行了阐述,将其作为出发点,阐述了在经济法视角之下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深入研究与探讨,而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为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作者:谭海红 单位: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孟庆鹏、康世伟.经济法视角下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探究.沈阳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4).
[2]李晗雨.公共工程建设的政府监管研究.中南大学.2012.
[3]周旦平.试论海洋工程建设法律体系的构建.海洋信息.2015(2).
[4]张轶、朱小东.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法律属性研究.建筑经济.2016(2).
[5]苟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法律制度研究.招标与投标.2013(1).
首先,应该明确建筑法规的概念,建筑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旨在调整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在建筑领域中所发生的诸种社会关系中所运用的法律和规范的总称。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们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们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们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梦想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三)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规范为什么是这样的,背后的出发点和理论、方法等方面的支撑。规范是很重要,但是规范是死的,是很容易获得的知识,我认为大学的培养不能以规范为重头戏,即便是规范要进入教学,也不应是简单的应用层面。
关键词: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监督执法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10-0089-02
一、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传统水利建设观念的延续
长久以来,我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都是由当地水利局所直接管辖的,水利局负责树立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督以及管理,这样一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监管与执法,工程的质量全部靠施工人员的自觉。再加上在当初立法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并没有法制化,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能够保护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管执法。尽管这一切随着我国法执法的完善在一点一点地得到改善,但目前为止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足。
(二)监督执法主体还不明确
正是由于水利工程法制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到目前为止,水利工程的监督执法还没能确定一个执法主体。尽管相关的管理条例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但是其只负责程序上的管理监督,并不具有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因而对于相关的违规、违法的单位的处罚尚没有一个明确的执法主体,使得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执法力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
目前,国家已经加大了对于相关法律的完善与修订,近年来相继出现了一些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当一部分法规由于制定的周期过长,根本不适用,无法跟上形势,甚至在一些法律规定中还存在着冲突,这对于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存在着很大的影响。此外,由于许多水利方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基于全国的水利建设状况的,因而在一些地区就显得比较不适用,在实际的施工建设执法中就会比较难以掌控。
(四)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我国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才刚刚走入正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是一些地方上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其中一些执法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能够完全的掌握,相关业务的水平不够高,对于基本的执法流程还不够熟悉,对于正常的水利工程建设执法工作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途径浅析
水利建设执法存在的种种问题亟待解决,要想提高执法力度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水利建设法治观念
树立水利建设的法制化观点就是指制定一系列的相关法律,将水利建设执法法制化,将其纳入到法律管理的范畴中,从而使执法更加规范有效。在水利建设中是离不开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一项水利建设工程,如果没有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必然会对工程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影响,无论是工程的施工效率还是工程最终的质量都会大打折扣。而将水利建设管理法执化,将其与水利工程一体化将有利于对水利工程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有助于加大水利建设中的执法力度。水利工程建设执法主要的目的就是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提高工程的质量。其主要是针对工程的施工单位的,以此来加大对于工程建设中各项技术的审查,从而达到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目的。
以法治的观点来进行树立建设的管理,来加大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将一切资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这便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以后的发展方向,也是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最主要的任务。
(二)提高水利建设立法质量
正如上文所说的那样,我国在水利建设方面的许多法律法规都存在着较大的缺陷:法规之间的冲突、一些概念方面规定的不够准确等。因而要想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首要的便是在立法层面上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当然,在一些相关的国家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地方的立法机制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关的地方法规进行修订,细致化,明确相关的执法权以及执法主体,并针对地方水利建设的特点制定来制定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从而使水利工程建设执法有法可依,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三)明确水利建设执法机构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的主体不明确一直以来也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在水利建设中主要涉及三个机构:水利建设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以及水政监察队伍。其中水利建设管理机构主要的是负责工程的日常管理的,质量监督机构则是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而水政监察队伍则根本没有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中的管理。因而,要想提高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科学的对三个机构的职责进行划分便是不了忽视的。三个机构各有其特长,但是他们都不适合单独负责水利建设执法,要么是因为人员不够,要么是因为专业知识不对口,因而找到一个合适的机构来执行对水利建设的执法就显得十分迫切。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平时的监督过程中,需要升入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工程有足够的了解,考虑到这一点,可以将水利建设执法的任务也交给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在其部门下设定一个专门负责水利建设执法的执法小队,当然,执法小队的执法并不是以水利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名言进行执法的,还是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也仅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这样一来,便很好的将两个部门联合起来了,使得水利建设执法更加规范。
(四)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
仅仅解决了以上的这些问题还是无法提升水利建设执法力度的,还需要对执法机制进行完善创新。对于水利建设执法而言,最主要的问题之一便是案源的发现较难。一般而言,水利建设执法中的案源主要靠群众的举报以及从日常的管理检查中发现。而证如我们所知,在水利建设中的违法行为一般而言都是隐形的,光靠群众的举报几乎很难发现什么,因而,要想增加对于案源的发现便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加大检查的力度。其次便是在执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执法是的取证向来是一项重难点,还有执法的成效,也一直是一个问题。这些都表明现有的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无法很好的满足如今的水利建设执法了,创新水利建设执法机制已经刻不容缓了,只有找到新的执法机制,才能解决在水利建设执法中的种种弊端,才能真正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
(五)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
当然,绝不能因为难度较大就放弃了水利建设的法治化管理。为了水利工程的长治久安,为了保证水利建设的安全和质量,为了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率,水利建设执法必须迎难而上。在建立起水利建设执法队伍后,可以参照水政监察队伍的管理方式,建立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水利建设执法责任制的内容比较广泛,但比较多的是建立执法激励制度、执法程序制度、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等有关制度。如果将水利建设执法队伍作为水政监察队伍的一个分支或成立综合执法机构,则水政监察队伍的这些制度自然适用于水利建设执法队伍。
三、结语
水利建设执法管理不仅仅是一项制度,更是对工程质量的一项保证。只有不断加强水利建设执法力度,使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我国水利工程项目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需求,才能较好的满足各项工程的需要。当然,在水利建设中要注意的不仅仅是执法这一方面,同时还要加强对于水利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以及质量监督,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提高水利工程项目的
质量。
参考文献
[1] 张博庭.用科学的态度对待水库的低温水问题[J].水力发电,2006,(10):12-15.
[2] 张礼建,张迎燕.论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生态责任[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21-25.
(一)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不够。多年来,我国的建设项目普遍忽视了项目建设前期阶段的重要性,造价控制的重点主要放在项目建设的后期阶段甚至在工程决算阶段,因此经常出现投资超限的现象。
(二)工程造价缺乏竞争性。当前,由于受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建筑业自身特点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工程计价体系中,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多为直接式服务,采用政府定价,因而造价缺乏竞争性。以施工企业自主定价为特征的工程计价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
(三)缺乏高素质的工程造价技术人才。我国目前取得工程造价师资格的专业人才并不多,高级专业人才就更少;有的虽已经取得执业资格,但无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不高。
(四)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不成熟。有的地方虽已建立咨询机构,但没有充分发挥出工程造价咨询的作用。目前中国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普遍实力薄弱,规模偏小,技术力量不强,改革也没有完全到位,还无法应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
(五)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仍不够健全。
二、强化工程造价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工程建设前期的造价管理和控制
1.立项阶段的造价管理。立项阶段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分析,详细的估算,科学的论证,从而把握准方向,确定好规模,使投资既正确又合理。
2.招投标阶段的造价管理。通过招投标,业主可以择优选择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或设备及材料供应商,这对项目投资乃至质量、进度的控制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推进造价管理制度也有积极作用。
3.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设计阶段是有效控制造价的关键环节,对于工程造价的控制作用尤为显著。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是工程建设提高效益、节省投资、缩短工期、确保质量的重要保证。设计单位必须要积极推行“限额设计”方法并做好设计方案的优化工作。
(二)设法提高工程造价的竞争性
在工程造价控制与管理过程中,要尽量减少政府的具体干预,政府要进行宏观控制、原则指导;应鼓励企业加强造价管理,提倡工程造价竞争,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真正实行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主报价;要根据市场改革的要求,真正实现“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使工程造价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控制、公平计价、合理竞争;要做好执业资格制度的管理工作,真正实行资格考试、注册管理、持证上岗等。
(三)大力培养造价管理人才
必须注重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应发挥好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宏观控制、原则指导的作用,建立国民教育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构成完备的教育体系;要加强工程造价专业高等教育及在职人员的再教育;对目前已经获得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要进行继续教育及培训;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也要加强自身的学习,除了对本专业的知识进行更新提高外,还应该结合工作实际广泛了解和掌握有关工程技术专业的知识。了解和掌握我国的工程造价技术、法规、管理体系及其发展动向,扩大内外交流,积极参与国际性或区域性工程造价组织的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使目前从业人员在智能结构、理论水平、操作能力和工作经验诸方面都能满足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积极发展造价咨询业
造价咨询业是搞好造价管理和控制的重要力量,需要大力发展,同时要注意其规范和提高。第一,政府主管部门要减少对其的制约,使其真正步入社会,真正自我发展:第二,造价咨询单位要广纳贤才,培养和重用造价人才,设法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专业技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第三,建立和完善独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工程造价咨询队伍;第四,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协会的建设,使其成为政府与企业联系的纽带和桥梁;第五,咨询单位要多领域延伸,全方位发展。
(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应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的力度。应进一步广泛调查现状,分析原因,制定和完善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实施细则等。尤其是如何规范市场、激励机制、制约机制等方面的内容。使工程造价管理和控制工作更适应我国的国情,提高其管理水平并尽快与国际接轨。
(六)严格实行监理制度。
实践证明,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对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至关重要。但在很多工程建设中并未真正实施,多数情况下只在施工阶段才能看到监理的身影,而且还很少有权进行投资控制。应该在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阶段、招投标阶段、设计阶段就必须实行监理(含造价监理)制度。通过对可行性研究、确定参建单位及设计过程等重要阶段的监理,使立项更科学,队伍更可靠,设计更合理,真正做到用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从而,严格控制和管理好工程造价。
关键词:住宅;工程质量;监督
建筑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之一,它的健康运转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建筑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工程质量问题,特别是住宅工程质量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1.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监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在对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勘察设计规范.工程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与所承担的设计工程项目是否相符、设计变更单和技术洽商单等文件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规范、有无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设计交底和施工图会审及参加工程验收的情况。
2.加强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监督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是否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工作是否到位、材料和工序把关是否严格的监督。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各级质监站一定要把对监理单位的监督作为重点,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力度,该处罚的要提出处罚建议,该整改的要督促整改到位。总之,要通过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来把好质量荚,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3.加强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督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因此,在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监督方面,应重点加强对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四项程序的监督。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的监督.是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的基本保证。因此,日后一定要引起重视,依据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进一步采取措施从制度上来确保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4.加强对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执行本条文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要内容,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强制性条文》中的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监督。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要强化各方自觉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意识,保证《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各个环节得以有效实施,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同时
应加大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和查处力度,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要予以曝光,能整改的
要坚决整改到位,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5.加强对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
主体结构涉及到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切不可掉以轻心。主体结构质量监督方面,要着力加强以下三点:一是要严格按照《监督方案》确定的监督控制点实施监督,尤其是要强调质监人员必须到位监督检查,只有符合要求后方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二是要加大主体结构的随机抽查力度,发现问题决不能迁就照顾,该整改的一定要整改,该处罚的一定要提出建议上报主管部门,三是要切实加强主体结构质量的抽测.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以确保主体结构安全和质量水平的提高。
6.全面加强建筑节能监管
从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到建筑暖通,电气外管网及配套设施全面执行节能标准,确保节能工程施工质量,严格把关,重点加强施上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确保新建建筑严格执行50%节能标准,实行开工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施工质量验收制度,节能材料质量及节能功能质量检测制度,从开工、施工、竣工。“三个环节”实施。四不准、“四控制”的监管,确保建筑节能工程顺利实施。彻查不按图纸要求施工,擅自去掉外墙保温、降低节能标准等行为,确保建筑节能达标。
7.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是要求住宅工程质量验收必须以户为基本单位进行,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以外,还要增加对每一户质量负责的8项验收内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必须按户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签字(签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专用章,该表在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应作为房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并移交业主。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八项验收内容包括: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门窗安装质量、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防水工程质量。采暖系统安装质量,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8.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
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简称“建筑工程质量通病”,由于量大面广,因此对建筑工程质量差生的危害很大,是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的主要障碍。实践证明,抓好质量通病防治工作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加大对工程质量通病的监督力度,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将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减少到最低程度,直至根除--就是要进一步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住宅工程混凝土及墙体裂缝。墙体,屋面及卫生间渗漏;地面空鼓起砂;涂料脱皮;楼梯及阳台栏杆过低;电器设备无防雷接地等问题。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寻求工程质量通病尤其是住宅质量通病的防治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