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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第1篇

    「颁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1.06.07「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1.0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设工程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以及工程建设咨询单位。

    第三条  本市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监理行业协会,作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反映监理行业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合法权益,对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纪律的行为予以惩戒。

    本规定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依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并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部分阶段或者某个阶段的某项内容的监理。但是,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应当委托同一个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具体监理范围和内容由双方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约定。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和本市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八条  建设前期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

    (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九条  设计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准备设计招标文件;

    (二)设计方案的评选;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选定;

    (四)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

    (五)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十条  施工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协助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

    (二)施工图预算的审核;

    (三)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监督实施;

    (四)参与施工图的会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查;

    (五)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的审查;

    (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技术规范、标准施工;

    (七)施工单位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证措施的检查;

    (八)设计变更的审核、施工现场的签证、工程的检查验收、工程付款的签证,工程结算的审查。

    第十一条  保修阶段可以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参与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程质量状况检查;

    (二)工程质量责任分析;

    (三)工程保修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应当在报建前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关系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可以邀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

    第十三条  设立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和经营场所;

    (二)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具有相应从事建设工程工作的经历;

    (三)有5名以上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且各专业配置合理;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

    (五)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工程监理单位的,应当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符合条件的,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合格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新成立的工程监理单位,其资质等级从最低等级核定。

    工程监理单位在资质定级3年后,其资质条件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可以申请晋升上一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央驻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禁止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不得转让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四)不得承包建设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十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在工程监理单位任职或者受聘;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监理单位任职或者受聘;

    (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三)不得在政府机关或者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兼职,不得与这些单位有其他利害关系;

    (四)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或者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者岗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撤销注册,收回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3年的,但过失犯罪除外;

    (三)被吊销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未逾5年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理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成立由符合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监理工程师具体履行监理职责,并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现场监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建设工程监理规划;

    (二)按建设工程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细则进行监理;

    (四)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建设工程监理意见;

    (五)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建设工程监理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八条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姓名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被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按照工程监理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完整、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公正协调建设单位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的收取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得低于国内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费用纳入工程项目投资计划,从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外国公司、社团组织或者港、澳、台地区的公司、社团组织在本市独立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委托外国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的,应当聘请国内工程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外合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国内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确有必要的,可以委托与该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外国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或者聘请外国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当由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外国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国内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外国或者境外捐款、赠款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由国内工程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省市自治区的工程监理单位在本市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持有关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进行监理活动。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对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未实行监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而不进行招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工程监理单位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监理安全;责任规避

在建筑工程领域引入安全管理政策后,它既促进了安全责任的规范化建设,又为员工的安全责任提供了重要保障。建设工程在时代背景的发展中,安全事故频率增加,相应出台的国家针对性政策,促进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化和合理化的监管。这样不但可以安全监管树立良好形象,为公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又可以为员工提供安全保障。

一、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安全责任风险

1、国家法律法规不完善。众所周知,监理行业从事“高智能技术咨询服务”,监理的责任和权限来自建设单位的委托。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已明确规定了监理的安全责任。同时,扩大了监理单位安全监管的范围和责任。建设部(2006)248号就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工作发表了若干意见。逐步提高了监理的安全责任,甚至属于建设行政部门的责任,被压到了监督的肩上。事故发生后,不是建筑工地的主要责任主体。监督单位和监督员没有对公安监督机关进行监督,甚至被判刑,监督责任重大。2、建设单位不遵循建设程序。极个别的建设单位为了最大限度追求利益,主观意图压缩合理的施工工期和成本,工程承包的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低投标的承诺,工程要求安全资金大幅折价。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追求工程施工进度、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使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由于施工单位不能客观地了解施工现场,不了解和支持监理工作,致使监理对施工现场不能进行有效的控制。一旦出现任何安全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便将推卸掉所有的责任,把矛头指向监理。3、施工单位整体管理水平不高。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城市基础设施也蓬勃发展。我国建设队伍不断扩大,但施工企业综合管理人员不能满足建筑市场的需求。实际情况是,施工单位的整体质量不能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施工企业,虽然口头宣传“安全第一”,但还是用经济效益作为评判的标准。所以最后的结果是施工队重效益轻安全,而安全管理制度仅以名义存在,增加了安全监管的难度和实践风险。这也是近年来建筑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4、监理单位自身存在问题。目前,建筑市场一方面混乱不堪,监理单位为了生存,存在恶性竞争,导致整体监理单位费用相对较低,监督人员待遇差,监督单位不能留住综合人才,致命整体素比较低。另一方面,监理单位普遍重视质量控制,安全控制一般不安排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对过程进行把关,大部分监理部门都是专业监理工程师来监督各专业安全。而一些监理人员缺乏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难以承担职业安全监督的重大责任。从而造成整体安全监管不乐观,无法满足各项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致使整体安全监管不到位。

二、监理规避安全责任风险

1、监理应认真履行通知和报告责任。对现场安检的监督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施工单位应该及时整改,对于那些整改不及时的监理则必须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并报给建设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当承包商未经整改或者未完全整改,依然存在安全隐患时,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向施工单位下达暂停令,通知承包商停工整改。万不可以“好人主义”开展工作,任由安全隐继续存在,否则一旦造成安全事故,到时总监理便有失职责任,监理单位也将承担相应安全责任。2、强化监理单位的自身管理。建筑工程中有多种安全监理责任,所以,有必要提高监督效率,保证其质量达到预期的标准,科学合理的规避责任。(1)监督单位应明确单位安全和监理工程监理的范围和职责。为了避免安全监督的风险,监督机构需要从自我开始,自律,(2)为了避免安全监督的风险,监督单位要加强对专业培训的监督,鼓励他们继续接受和学习新知识;以有关安全监管条例为依据,在任何工作前以政策内容为导向,从项目安全监督的实际情况出发,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工作,不确定检查安全监督工作的时间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的同时,监督单位也从侧面监督督促,确保在消化的基础上及时改善问题提高监督效率。3、加强监理队伍建设。监理工作是一个整体,要落实安全监理责任,把安全工作与其他监理工作联系起来,而不是独立的。主要职责是在现场安全监督人员的监督,他们的工作包括:施工图的内容和特殊的施工技术措施,进行安全审查,同时在施工现场的日常监管工作,注重安全风险;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避免事故的发生。因此,监理企业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是十分重要的,每个监理人员都要学习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知识,积累安全管理经验。施工安全是一个非常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规章制度,专业知识,学习技术,让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经验的人才,充分发挥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角色控制。4、加强对安全监理工作的认识。为了使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安全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必须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制度,完善施工安全监管体制;经济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的使用;加强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开展安全检查,防患于未然;建立事故统计报告系统、安全信息管理。

三、结语

建筑工程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程安全事故往往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发性,应保证安全生产监督单位的责任更有保障。监督企业要认真落实法规,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杜绝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做好建设工程安全保卫工作,为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作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王嘉.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26).

[2]闫慧萍.谈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风险与规避[J].山西建筑.2011(35).

[3]吕洪年.谈增强项目监理人的责任风险意识[J].煤炭技术.2002(11).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第3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 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 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以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

第三十一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规划委统一组织规划验收。

第三十六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5、经规划委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规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规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履行规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履行规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规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内禁止参加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如绿地、停车场、物业用房等);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压占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办法 通知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规范性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一、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特点

1、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强制推行的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适应建筑市场中建设单位新的需求的产物,其发展过程也是整个建筑市场发展的一个方面,没有来自政府部门的行政指导或干预。而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从一开始就是作为对计划经济条件下所形成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新制度提出来的,也是依靠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推行的。为此,不仅在各级政府部门中设立了主管建设工程监理有关工作的专门机构,而且制定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提出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必须实行建设工程监理的工程范围,其结果是在较短时间内促进了建设工程监理在我国的发展,形成了一批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队伍,缩小了与发达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差距。

2、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监督功能

我国的工程监理企业具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它与建设单位构成委托与被委托关系,与承建单位虽然无任何经济关系,但根据建设单位授权,有权对其不当建设行为进行监督,或者预先防范,或者指令及时改正,并且在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中还强调对承建单位施工过程和施工工序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而且在实践中又进一步提出了旁站监理的规定,对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工作所达到的深度和细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二、建设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1、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狭小

当前我国大部分监理企业只是对施工阶段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理活动,很少提供前期咨询、现场勘查、初步设计、招投标、材料机械采购等环节的相关服务。 前期监理工作的缺乏使得决策和设计阶段在功能计划、可研、图纸设计等方面存在严重性不足,或不够完善,导致后期工程实施时发生的变更非常多,工期拖延,费用增加,有时会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2、定位不明确

当前社会各界对监理方的地位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分歧,有人认为监理应该是不受约束的第三方, 有人认为监理是建设单位的代表,还有的人认为监理是政府的代表来行使监督管理的权利。 对监理方的定位的不明确影响监理业的正常发展。

3、监理体系不够完善

从目前我国监理行业来看,尽管随着我国监理市场的不断完善,我国监理行业已经朝着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的方向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在我国监理行业当中,监理企业外聘人员比例较大,由于缺乏必要的教育培训机制,这些外聘人员的能力素质以及职业道德无法与职业化的监理人员相比,因而也就造成了监理工作的不完善。

4、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目前,某些地方政府为了促进本地区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对本地区的建设监理企业实行区域性保护,刻意扶植本地区的建设监理企业,抵制外来企业的进入,制定一些条条框框限制了外来企业的发展空间,使本地的建设监理企业垄断了当地的监理市场。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却造成了监理行业的不正常竞争的局面,限制了监理企业的良性发展。

三、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规范化对策

1、施工质量检测的监理方法

1.1 见证取样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是房建施工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重要措施,要对与结构安全有关的材料、试件和试块进行严格的见证取样检测。对于见证取样检测的程序、数量和检测范围都要严格遵守建设部的相关文件规定。

1.2 平行检测

在承包单位进行自检的基础上,监理机构还要按照一定的比例对项目进行独立的检测或检查,并使用相关的检测和检查手段,这种行为就是平行检验。通过平行检验,能够对房建施工检验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在房建施工中,平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是对几何尺寸进行复核或者对放线进行测量。在进行平行检测时监理机构可以使用施工单位的设备,也可以自行准备设备,但要保持监理行为的独立。平行检验设备的状态必须正常,在施工单位完成自检后进行。如果施工项目的进度较紧,也可以与施工单位的自检同时进行。对于与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有关的检验批次则必须进行全部的平行检验,对于装饰性工程的平行检验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检验。在进行平行检验时要做好记录,记录的形式可以是单独记录,也可以加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申报表中。

1.3 旁站监督

旁站监督是房建施工监理现场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平行检测的次数有限,必须对房建施工进行现场旁站监督,以提高检验的准确性。旁站监督作为平行检验的补充与完善,一般与平行检验配套实施。旁站监督或同步检验的开展情况要以房建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为基础,可以对房建工程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督,也可以只对施工过程中的一部分进行旁站监督。与平行检验相同,对于房建工程中与使用功能有关的项目必须则必须进行相应的旁站监督,包括电气测试、智能化测试、环保检测、防雷接地、汽密性实验、水压实验和灌水实验等等。这也是对房屋建设质量的控制,如果在涉及房屋使用功能的施工项目的旁站

监督监理中发现质量问题,则必须立即与施工方联系,共同对问题进行分析,并解决问题。在进行房建施工旁站监督监理的过程中同样要做好记录工作,记录的主要形式是施工检验记录表,施工方质检员负责旁站监督的记录工作,并由旁站监理员对现场进行审核后在记录表上签字,施工检验记录表才能够生效。

1.4 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监理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房建工程施工需要引进第三方检测,在引进之前要由监理工程师审查第三方检测的质保体系,审查其检测人员资格、检测单位资质、检测设备状态等基本情况。第三方要提交检测方案,由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批。第三方检测的检测重点在于对检测环境的条件进行监督,对其是否与检测规程的要求相符进行审核,并跟进检测报告,及时搜集与检测报告相关的施工情况,提高对现场施工情况的了解程度。一旦房建施工现场出现状况,则可以根据第三方提供的检测结果,对突况进行及时的处理。

2、加强建设工程现场监理工作的措施

2.1 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控制

在监理工程师的具体工作中针对施工现场中所用到的一些原材料或者是半成品材料的质量检查也是一个重点内容。整个的工程都是由这些原材料或者是半成品材料构成的,因此,原材料和构配件存在问题,必将会影响整个建筑施工的质量。在进行监理过程中需要监理人员确认所采购的原材料及构配件的各种证明是否符合规定,还应该针对引进的一些原材料进行必要的抽查或者是复查,以确保原材料和半成品材料的质量,最终确保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

2.2 对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

认真核对承包商在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方案中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审查其技术的说明书和技术性能,那些不符合施工标准的,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审查施工中使用的衡器、量具、计量装置等设备的产品检验的合格证,并且要求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校验;审查施工机具的各项管理制度时,在工程建设中,要对搅拌机、振捣器、张牵机、各型滑车、绞磨、通讯所用报话机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作好监理日志。

2.3 对施工方法和手段的质量控制

在施工前,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鼓励施工单位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从而降低施工人员劳动强度,提高劳动的生产率。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审查跨越带电线路、公路、房屋、通讯线路的施工方案,安全和质量的保证措施,要求施工单位提交针对当前工程的质量通病下制定的技术措施和为保证工程的质量而制定的质量预控措施。

2.4 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

在监理市场中,某些监理单位存在着监理资质不合格、监理信誉较差问题,这些不合格的企业为监理行业带来了极坏的影响。不仅如此,政府监管部门还应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监理市场进行严格地整顿。因此,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2.4.1 检查是否违法

在审核监理单位的资质时,把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作为监理单位资质是否合格的一项重要标准。监管部门一旦发现监理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行为,必须要严肃查处。如果该监理单位的违法乱纪现象比较严重,就可以吊销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把其从监理行业中清除出去,起到有效规范监理企业行为的作用。

2.4.2 严格审查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成立时,要经过严格审查才可以进入监理市场。新建的监理单位要对监理工作人员的专业配套能力以及知识结构、监理工作的管理水平、工作中使用的技术装备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符合规定的才可以让其进入监理市场,否则不予以批准,确保进入建立市场的监理企业资质。

2.4.3 破除地方壁垒

要坚决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建立正常的监理市场经济体系,打破人为的地域分割,使优秀的企业能够破除条条框框的限制介入到地方的监理市场竞争中,实现监理工作运行的公平、公正、公开,以改变目前监理市场的混乱局面。

结束语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对于建设工程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使建设工程安全系数得到进一步提高,对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最重要。但是由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开展得比较晚,所以在实施的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应当对其管理制度。用工制度等方面不断地改进,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是监理企业以及政府监管部门今后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1]邱苑华.现代项目风险管理方法与实践[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工程建设监理规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建设 监理 业主 承包商 规范

我国公路建设自1985年开始在世行贷款项目中按照国际惯例试行工程监理制度、1996年工程建设监理全面开始实行以来,一改过去政府部门的单项行政监督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监督体系,建立了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承包商自我监督三结合的全面管理体系,使我国的公路建设有了质的飞跃,其社会效益得到充分肯定。然而由于诸多客观和主观上的因素,监理制度一直没有形成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维护双方利益的完全意义上的“社会监理制”,甚至成为业主的雇员或下属机构,造成了在公路建设中监理过分依赖于业主的行政命令、维护业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大量存在。本文就此现象进行分析,愿与同行交流探讨。

1.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行为关系的现状及根源

1.1我国公路工程建设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关系的现状。目前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业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设资金的支付,监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由于资金等问题,承包商处于被监督管理的状态。这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矛盾:

1.1.1业主方面。

1.1.1.1立项后,业主往往以“优化设计”为由,在未和监理、承包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删减、变更相关的工程项目,或不按照国家制定的规范要求,随意提高工程的质量等级要求,造成工程施工难度加大;前期拆迁等问题没有彻底解决,造成窝工,后期利用合同外单方制定的奖罚规定要求承包商按期完工,造成抢工,又不愿意支付上述原因增加的费用。

1.1.1.2资金不到位,工程款不能按月计量一次拨付,致使工期因资金不足而拖延,监理也无可奈何。

1.1.1.3因涉及到工程造价控制等问题,指挥部合同处作为负责业主审核工程计量、变更、索赔的具体实施部门,成为三方矛盾的焦点:指挥部合同处对已经经过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复过的工作内容、工程量重新审核,形成业主对监理不信任的事实,引起矛盾;重复审核,引起支付时间的延长,致使工程款不能及时拨付给承包商,引起矛盾;有心到现场核实,却又被审核计量等工作困在办公室中,引起变更、索赔等批复困难。

1.1.2监理工程师方面。监理工程师作为经业主委托、独立于业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本应按照规范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维护双方的利益,而在现行模式下,监理工程师在业务上有心科学、规范的行使监理权力,在行政上却又受制于业主,无所适从,矛盾重重。主要表现有指挥部合同处对工程计量的二次审核引起监理工程师的抵触情绪;因社会监理事实上成为业主的雇佣,往往会出现只维护业主的利益而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的现象,引起承包商的消极对抗,影响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利用手中的监督管理权利强制承包商执行。

1.1.3承包商方面。由于资金拨付大权仍然掌握在业主手中,作为业主雇佣的监理控制工程进度、质量的监督管理权却并不承担过多的责任,承包商始终成为三者之间的弱式群体,表现在:业主派往现场的工作人员(包括总监)大都不具备专业监理资格,承包商苦不堪言?业主直接插手工程建设和现场管理,和社会监理一起对承包商进行双重管理,导致承包商在具体施工中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1.2矛盾产生的根源分析。

1.2.1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作为出资方的业主,事无巨细统抓统管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一时间难以改变,对自己出资建设,却将资金使用、进度管理、质量控制的“大权”完全交由他人处理的现象一下子难以接受的;

1.2.2作为出资方的业主,经常会认为监理是受自己的委托进行工程监督的,承包商是付钱请来完成工程施工工作的,不认可监理独立的监督角色,因而认为监理和承包商都是自己的雇佣,不能接受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

1.2.3作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委托人,业主对工程的进度、费用、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业主认为自己完全可以胜任,不必假手他人。然而为了立项,又不得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社会监理制”。

1.2.4“经济原因”导致失去“社会监理”职能。监理如果不能按照业主的命令、指示开展工作,就不能顺利得到自己应得的费用,因而只能对业主惟命是从。这样既不用承担责任,又可以顺利拿到监理费,监理失去了“社会监理”的职能,成为业主派出的“施工监督员”。

1.2.5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不高。他们缺乏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深厚的技术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经济知识和严格的合同意识,综合水平、信誉相对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理能力,不能令业主十分放心地将工程管理工作完全托付给他们。

1.2.6个别承包商不能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工作,采用非正当的行为诱使或迫使监理人员作假,不能保证工程的质量

2. 对当前业主、监理、承包商混乱的行为关系这种现象所应采用的对策。

2.1 以FIDIC条款为依据,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严格约束三者之间的行为。目前仅仅依靠现有的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对工程施工来说是不够的,需要有专门的、详细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方面专项立法或行政规定,公平、公正的保障三者的责任和权益,保证工程的正常实施。

2.2建设方应认真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相关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转变观念,摆脱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设的模式和思路,特别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设以及管理思路要逐渐向FIDIC条款的要求靠拢。同时摆正自己的位置,承认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足鼎立局面的事实,建设方除了对重大变更、索赔进行宏观控制、审批外,应按照国际惯例充分放权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赋予的职权和利益,充分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责任,充分发挥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约束监理和承包商的行为,运用法律和合同等经济手段实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进度、费用、质量等目标的全面实现。

2.3监理单位除了掌握好工程技术外,还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对合同应有清晰的概念,能够熟练运用合同解决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监理单位应不断提供自身的素质,在挑选监理人员时,在注重专业素质的同时,也应注重个人的人品,保证监理人员能公平公正的开展工作,真正担负起合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2.4承包商在决定投标的时候,应对所投标的工程和拟投入的人员、在工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并保证进入工地的人员和投标书上的人员、设备相一致,开工后能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质量计划和进度计划完成工程任务。同时相关部门通过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对进入公路施工市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的、全面的、从高、从严的考察和考核,保证有资质和能力的施工队伍和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

2.5其他的一些建议。

2.5.1考虑是否建立三方履约保证金制度。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都拿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自己保证履约的信用保证金,存入相关主管部门(如交通厅质量监督站)的专设账户中,在对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细致、深入的考核后,对不能履约者给予经济处罚,对受损者给予补偿。

2.5.2考虑是否建立工程资金保证制度。即建设方在开展招投标工作之前,应在相关的账户中存入拟建工程相应比例(50%、60%或80%)的资金,并保证在开工后若干时间内存入的资金达到100%,这样可以保证工程施工中有充足的资金,避免因资金问题引起的工期拖延甚至偷工减料。

3.结语 自1996我国实施公路工程监理制度以来,已经历了10多年的磨合期,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已被广泛认可。然而,由于上述种种社会的和历史的原因,形成了目前的这种建设方全抓全管、监理成为建设方“雇员”的的现状,这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监理”的监理制度,也使得当前公路建设中建设方、监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行为关系较为混乱,已经影响到工程的正常开展。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使参与公路工程施工的各方能逐渐抛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适应市场经济形式下,特别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特殊需要。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监理概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2]GB 50026-93,工程测量规范

[3]《建设工程信息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年1月第一版

[4]刘月莲:《国际工程施工对国内公路建设的启示》,《中国公路》,2003年第10期

[5]JTJ 077-9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