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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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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相关法律

房屋拆除相关法律范文第1篇

为了更好地推进此项工作,2009年4月份,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完善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的补充意见》,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万名农民下山脱贫工程建设,认真实施5年2万生态移民总体规划。

2012年下半年,龙泉市上镇人民政府决定实施社口村石华坑自然村整村搬迁项目,该项目业主单位为上镇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龙泉市农村工作办公室(简称市农办),同时由社口村村两委干部协助政府负责该项目的实施。社口村石华坑自然村整村搬迁项目补助款的申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户籍和房屋均在扶持范围内的农业在册人员,且房屋必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拆除

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间,社口村村委会主任夏某乙、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监会主任夏某甲利用协助镇人民政府审核、上报社口村石华坑自然村整村搬迁实施对象申报材料的职务便利,明知其二人在石华坑自然村1号的老房子早在2005年已被拆除、并在2006年进行了土地复垦,虚构石华坑自然村1号的老房子系在此次整村搬迁过程中被拆除的事实。两人在填写《龙泉市生态移民旧房拆除申请审批表》、《龙泉市2012年度整村搬迁实施对象申报表》时,将房屋的拆除时间虚报为2012年5月8日,又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对上述虚报的内容审核通过并予以上报,从而骗取整村搬迁实施对象专项补助款共计6万元。其中,夏某乙分得补助款4万元,夏某甲分得补助款2万元。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二人的这一小伎俩最终被发现。2015年12月4日,夏某乙、夏某甲分别将贪污的整村搬迁专项补助款4万元、2万元退缴至龙泉市财政局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账户。12月9日、11日,夏某乙、夏某甲先后到龙泉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夏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夏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夏某乙、夏某甲的违法所得共计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夏某甲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有主观故意犯罪,其获取的2万元补助款符合当时文件规定且经过合法程序发放,且2014年1月7日才颁布《关于加强和完善易地搬迁工作的若干意见》,晚于其申报日期,不应作为认定其违法领取补助款的依据,故其不构成贪污罪。

房屋拆除相关法律范文第2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农村建房超出面积涉嫌非法占有土地,非法占用土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房屋拆除相关法律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城镇公益事业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

第三条各乡(镇)政府对实施强制拆迁的案件要认真审核,对确认的案件应当报县拆迁办备案。县政府对公益事业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强制拆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在组织拆迁前,要发出公告,做好宣传。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合法可行的拆迁补偿方案。对被拆迁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明确答复。

第五条被拆迁的房屋有房产证照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县拆迁办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迁。

第六条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经有关部门依据《*县公益事业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认定,且拆迁人按有关法规或政策给予合理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县拆迁办组织县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强迁。

第七条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并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而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县拆迁办组织相关部门依法。

第八条对强制拆迁的房屋,要同时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第九条被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属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民政部门依法实施救济安置。对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的应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对被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拆迁人应提供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但其不再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县拆迁办组织公证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内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由公证员和在场强迁组织者在记录上签字。

强迁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接收物品的,由拆迁人负责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妥善保管。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逾期仍不领取的,由拆迁人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参与、组织阻挠正常拆迁的党员、公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在强制拆迁过程中,发现有通过违法渠道办理房屋产权证照和违法审批、发放相关证照及黑恶势力参与的,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移交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涉嫌黑恶势力参与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对在强制拆迁过程中,侵害被强制拆迁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依法办理因强制拆迁引起的问题,切实做好化解维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局。

房屋拆除相关法律范文第4篇

一、基本情况

昌平区住建部门备案机构462家分布19个镇街,集中在城区、回龙观、东小口和北七家地区,占比90%以上;经核实,昌平区涉及群租房备案机构18家114处门店,违法群租房671处,占全区整治台帐3275处的20%,集中在交通枢纽周边和城乡结合部,占比95%以上。

工作中,住建部门坚持做到: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部署会”、“调度会”、“约谈会”形式,争取广大居民、备案机构的理解与支持,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前提;二是摸清底数,建立台帐,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基础;三是决心大,力度大,成立“五管工作领导小组”“出租房屋管理组”,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坚强领导核心;四是依法治理,用足政策,通过“关、罚、停、曝”并举,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关键的整治手段;五是坚持各部门协调配合,通力合作,为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成功的保证。截止2014年8月10日,备案机构整治任务提前50天完成,拆除面积60255平方米,疏理人口2038人。

二、备案机构违法群租房整治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治安、消防隐患众多。隔间、群住房屋房间多、居住人员多,成分复杂,极易发生刑事、治安案件;且租住人员生活水平低,私拉电线,不安全使用煤气现象普遍,消防安全隐患众多。

二是扰民问题突出。隔间承租人员多为“打工族”,早出晚归,个人行为无拘无束,不顾及邻里感受,造成其它住户不满。

三是出租房屋结构安全无保障。部分出租房屋胡乱拆建,改装水、电、暖等设施现象普遍,甚至有拆改承重墙、封堵通道,致使房屋安全性能大幅降低。

四是出租房屋信息采集难度大。由于《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231号令执行难度较大,部分中介机构、民间二房东不按照规定到相关部门备案登记,游离在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范围之外;加之部分出租房主人房分离,责任意识淡簿,造成管理难度较大。

五是监管职责、工作流程及执法衔接需进一步明确。在投诉、调查、现场踏勘和行业监管中,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流程不明确;违法群租现场取证难,行政查处不能有效开展,两法衔接不畅等。

三、备案机构违法群租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是历史遗留问题。昌平区天通苑、回龙观经适房小区建设年代较早,户型较大,布局不尽合理,且当时购买审批监督机制不完善,购买人员成份较复杂,一定程度出现买卖、炒房现象,为群租房的发展提供了空间。

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成立门槛过低,管理手段没有约束性,措施不到位。表现在经纪机构实行“备案制度”,是一种事后告知行为,不备案也没有限制,且一次备案长期有效,没有形成行业正常的准入准出制度。相关规定虽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但线条较粗,操作有难度,一定程度存在着“都管都不管”的现象。

三是出租房屋权利主体及管理责任单位履职不到位。做为权利主体的房主,图省力,怕麻烦,对出租房屋的情况不闻不问,管房单位对出租房屋监管不到位,宣传制止行为滞后,纵容了群租群居现象。

四是“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是这种现象存在的主要因素。经纪机构掌握着较大规模的房源信息,一些刚到北京谋生的人群、生活水平较低人群或是暂时借住外埠人群的住房需求成了这种现象得以生存的主要原因。

四、加强备案机构群租房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一)研究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简化操作程序,强化依法管理。建议从行业的准入、管理、从业等内容制定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让相关部门的管理和执法行为有章可循,切实改变目前进出自由、监管无据的局面。

(二)强化“源头”管理。坚持“谁出租、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明确“只出租,不管理”的出租人主体责任,健全承租人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强化备案机构执法检查力度。工商部门坚决取缔非法“黑中介”,住建部门严肃查处备案经纪公司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两部门共同协作,共同维护市场的经营秩序。

(四)充分发挥物业企业、基层管房单位的职能作用。物业企业、基层管房单位认真履行日常监管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或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五)加强部门间执法监管工作的沟通与协作。依托房屋租赁联席会议制度,公安、工商、住建等部门建立信息收集通报机制、问题移交会商机制、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基础工作机制,加强联合监管。

(六)支持行业组织发展,加强自律建设。支持行业组织建设,建立、完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规范,做好经纪人员职业资格注册、职业道德教育、诚信建设和违规行业自律惩戒,有力推动行业规范服务工作。

房屋拆除相关法律范文第5篇

20xx年规划办公室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规划局的业务指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严格履行职能,科学规划,加强管理,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进一步促进了我镇的持续发展,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审批建房,服务于百姓。积极树立以人为本,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群众观,强化服务、提高效率、热情接待、耐心解答,积极为老百姓分忧解愁。在今年的农村建房审批工作中我规划办依然坚持“先规划,后用地”的原则,坚持“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管理一个口、建设一盘棋”,对本辖区用地规划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了上级的规定。一年来,规划办平均每周要接待群众咨询建房程序达20余份,共审批全镇31个村院内新建、翻建、加建房屋189份。

二、加强监管,防患于未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对我镇下属50个村的村民建房情况进行全面监察,积极下村走访了解情况,遇到因建房引起的矛盾纠纷和案件及时介入、认真解决,尤其是城中村等规划重点村落,发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我办今年到目前为止接到违法建筑举报 80余起,均下达处罚整改通知,并把城区部分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向城管局反映并协助处理,极大地维护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妥善处理因建房引起的邻里纠纷 15起,通过讲解规划法规等方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的阻止矛盾激化,促进了新农村的和谐建设。

三、重点整治,增强于法制。为加固规划建设工作坚实的壁垒,使建设能够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健康有序审批规划,同时也为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办加大了拆违工作力度,对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本年内在镇辖区内发现34户村民非法占地或私搭乱建,除20户自行拆除外,其他 14处在制止无效、多次通知自拆未果的情况下,联合土地、规划、城管等部门对其进行了强制性拆除。共拆除违章建筑房屋50余间,共计670多平方米,有力地强化了规划决策权的法制化和民主化,进一步提升了全镇文明形象。

四、推进改造,规划于大局。为了加强乡镇统筹一体化规划,全面推进规划战略工作,我办积极配合镇国土资源所、县规划局对我镇下属各村土地的征用工作并献计献策,在上级部门与基层之间的工作中切实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对西北街、东北街、谷家营、王庄子、东坎、松树等村建设新民居的征地、规划工作中,我办本着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全员参与,配合丈量、统计地上附着物等工作;配合协调靳营等村拆违拆迁三年大变样拆违扫尾规划工作;在滦海公路城区段的规划、测量勘探工作中积极协调相关村配合工作。规划与大局,为改变县城面貌,提高群众生活质量,探索推动城中村改造的新思路、总结新经验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