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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第1篇

1 安全管理的意义与作用

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广大劳动者和设备的安全,防止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危害,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和建设的正常进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需要开展三方面的工作,即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而这三者中,安全管理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意义是重大的。

(1)搞好安全管理是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根本对策。任何事故的发生不外乎四个方面的原因,即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和安全管理的缺陷。

而人、物和环境方面出现问题的原因常常是安全管理出现失误或存在缺陷。因此,可以说安全管理缺陷是事故发生的根源,是事故发生的深层次的本质原因。生产中伤亡事故统计分析也表明,80%以上的伤亡事故与安全管理缺陷密切相关。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止事故,必须从加强安全管理做起,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搞好安全管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基本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根本方针,是多年来实现安全生产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为了贯彻落实这一方针,一方面需要各级领导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和自觉性,千方百计实施各方面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对策;另一方面需要广大职工提高安全意识,自觉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断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所有这些都有赖于良好的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合理设立目标,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科学地规划、计划和决策,加强监督监察、考核激励和安全宣传教育,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才能够调动起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才能使安全生产方针得以真正贯彻执行。

(3)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措施要靠有效的安全管理,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安全技术指各专业有关安全的专门技术。如防电、防水、防火、防爆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指对尘毒、噪声、辐射等各方面物理及化学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治理。毫无疑问,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措施对于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生产具有巨大作用。然而这些纵向单独分科的硬技术,基本上是以物为主的,是不可能自动实现的,需要人们计划、组织、督促、检查,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活动,才能发挥它们应有的作用。再者,单独某一方面的安全技术,其安全保障作用是有限的。随着煤炭生产向集约化、集中化发展,煤矿机械装备向高效、安全、大功率、高强度、高速度和机电一体化方向发展,要求综合应用各方面的安全技术,才能求得整体的安全。硬技术的发挥,有赖于软科学的保证。“三分技术,七分管理”,这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安全领域当然也不能例外。

(4)搞好安全管理,有助于改进企业管理,全面推进企业各方面工作的进步,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的其他管理密切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促进。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必须从人、物、环境以及它们的合理匹配这几方面采取对策。包括人员素质的提高,作业环境的整治和改善,设备与设施的检查、维修、改造和更新,劳动组织的科学化以及作业方法的改善等。为了实现这些方面的对策,势必加强对生产、技术、设备、人事等的管理,进而对企业各方面工作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从而推动企业管理的改善和工作的全面进步。企业管理的改善和工作的全面进步反过来又为改进安全管理创造了条件,促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实践表明,一个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管理水平。企业管理得好,安全工作也必然受到重视,安全管理也比较好;反之,安全管理混乱,事故不断,职工无法安心工作,领导人也经常要分散精力去处理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建立正常、稳定的工作秩序,企业管理就较差。

安全管理和企业管理的改善,劳动者积极性的发挥,必然会大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从而带来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反之,如果事故频繁,不但会影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挫伤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导致生产效率的降低,还要造成设备财产的损坏,无谓地消耗许多人力、财力、物力,带来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事故严重时,厂矿设备毁于一旦,生产都不能进行,还谈什么经济效益!

2 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安全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基础薄弱,体制不顺,行业管理力度不够,还存有腐败现象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按照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办事,才能有效的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安全管理的基本原理

管理的基本要素是人、财、物、信息、时间、机构、制度等,管理的基本原理就是研究如何正确而有效地处理这些要素及其相互关系,以实现管理的目标。安全管理作为管理的一个分支,要遵循管理的普遍规律,服从管理的基本原理。

3.1 系统原理

所谓系统,指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和确定目标的有机整体。任何管理对象都是一个特定的系统,可包含若干子系统,同时又可看成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现代管理的每一个基本要素都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为了达到管理优化的目的,必须从整体出发,对企业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研究,根据企业大系统的总目标,协调各子系统的目标,运用系统理论和方法进行控制和管理。

在应用安全管理系统原理时,要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要素看做一个系统,并作为整个企业管理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注重安全系统的整体性、目的性和层次性,要系统、全面地进行安全分析和评价,制定综合性的安全措施,以实现系统安全为最终目的。

3.2 人本原理

管理要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为根本,这就是人本原理。管理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是靠人来展开的。人既是管理的主体,又是管理的客体,在一定的管理层次上既管理他人,又被人管理,上下衔接形成一条以人为主体的管理链。因此,一切管理活动均要以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根本,使全体人员能够明确整体目标、各自的职责、工作的意义和相互的关系,从而在和谐的气氛中积极、主动和创造性地完成各自的任务。

安全管理工作中遵循人本原理更为重要,因为安全管理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保证人的安全。要以人为中心,在为人创造优良、安全的作业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同时,充分调动人的安全生产的积极性,防止见物不见人、见利不见人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另外,有效的安全管理也必须是人人管理、自我管理。

3.3 能级原理

在企业管理系统中,各种管理的功能是不同的,根据管理功能的不同把管理系统分成级别,把相应的管理内容和管理者分配到各级别中去,各居其位、各司其职,这就是能级原理。

管理能级的层次可分为:经营层,确定系统的大政方针;管理层,运用各种管理技术来实现经营方针;执行层,贯彻执行管理指令,直接调配人、财、物等管理要素;操作层,从事操作和完成各项具体任务。这四个层次不仅使命不同,而且标志着四大能级的差异,不可混淆。不同的管理层次应有不同的责、权、利,各级管理者应该在其位、谋其政、行其权、尽其责、获其荣、惩其误。各级能级必须动态地对应,做到人尽其才,各尽所能。

3.4 整分合原理

企业是一个高效率的有序系统,具有明显的层次性。现代高效率的管理必须在整体规划下明确分工,在分工基础上进行有效的组合,这就是整分合原理。

在这个原理中,整体是前提,不了解整体及其运动规律,分工必然是盲目的;分工是关键,没有分工,整体只是一团没有秩序的混沌物,系统不可能有高效率;只有分工而没有协作,又必导致各行其是,工作上相互脱节,不能保证各个局部协调配合、综合平衡的发展。因此,在管理工作中只有整体把握,科学分解,综合组织,才能保证最佳整体效应的圆满实现。

3.5 反馈原理

现代高效率的管理,必须有灵敏、正确、有力的反馈,这就是反馈原理。面对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系统的管理是否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灵敏、准确和有力的反馈。

反馈控制对安全管理有特别的意义。一个运转中的系统,当受到不安全因素的干扰时可能偏离安全目标,甚至导致事故或损失。为了保证系统的安全,必须及时捕捉、反馈不安全信息,消除或控制不安全因素,以实现安全生产。实际上,安全检查、隐患监控、考核评价等都是反馈原理在安全管理中的应用。重要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反馈系统,使反馈控制更加灵敏、准确和有力。

3.6 封闭原理

任何系统的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必须构成一个连续封闭的回路,才能形成有效的管理运动,这就是封闭原理。封闭就是把管理手段、管理过程等加以分割,使各部分、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行其责,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同时他们又互相衔接,互相制约,并且首尾相连,形成一条封闭的管理链。

坚持封闭原理,对于管理机构,不仅要有指挥中心与执行机构,还应有监督机构和反馈机构。这些机构应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明确,形成一个闭环回路。对于管理法规,不仅要建立尽可能全面的执行法则,还应该建立监督法则和反馈法则,这样才能发挥法规的管理威力。对于安全管理来说,执行、监督、反馈、奖惩必须配套实施,缺一不可。对于企业人员来说,必须有职、有责、有权、有奖、有惩,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每个人内有动力、外有压力,积极认真地投入到工作当中。

3.7 弹性原理

管理是在系统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条件千变万化的形势下进行的,管理工作中的方法、手段、措施等必须保持充分的伸缩性,以保证管理有很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从而有效地实现动态管理,这就是弹性原理。

弹性原理对于安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安全管理面临的是错综复杂的环境和条件,尤其是事故致因是很难完全预测和掌握的,因此安全管理必须尽可能保持良好的弹性。一方面要不断推进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尽可能做到对危险源的预先识别、消除或控制;另一方面要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事故防止对策,从人、物、环境等方面层层设防。安全管理还应注意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尽可能取得理解和支持,这样遇到意外情况时容易得到各方面的配合和帮助。

3.8 动力原理

管理必须有强大的推动力,只有正确地运用动力,才能使管理工作持续而有效地进行下去,这就是动力原理。管理动力有如下三种基本类型。

(1)物质动力。这是根本动力,不仅仅是物质刺激,更重要的是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现代管理的最终目标。

(2)精神动力。精神动力既包括信仰和精神激励,也包括日常的思想工作。精神动力不仅可以补偿物质动力的缺陷,而且本身就有巨大的威力。在特定情况下,它可以成为决定性动力。

(3)信息动力。知识、资料、消息、新闻等都可以成为信息动力,甚至爱好、志趣、好奇心等也是一种信息动力。

管理的三种动力要综合、灵活地运用,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要掌握好各种动力的比重、刺激量和刺激频度,并应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体动力与集体动力的关系。

4 安全管理的原则

根据正反两方面经验的科学总结,要搞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4.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一贯方针,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

安全第一是指在看待和处理安全同生产和其他工作的关系上,要突出安全,要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同安全发生矛盾时,安全是主要的、第一位的,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于安全,做到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处理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预防为主是指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关系上,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针对企业安全生产所涉及的一切方面、一切工作环节和不安全因素,依靠管理、装备和培训等有效的防范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2 安全生产人人管理、自我管理的原则

企业生产依靠全体职工,企业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依靠全体职工的自我管理,充分调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要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使其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自觉执行安全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工艺规范和操作规程,自我发现、防范、控制不安全因素。

各部门要结合自己的业务,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使安全管理贯穿于企业生产建设的全过程,真正实行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安全管理,防止和控制各类事故,实现安全。

4.3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是我国安全生产最基本的准则之一,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企业法人和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责。其他管理人员都必须在承担生产责任的同时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为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同时管理安全,以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保证安全法律法规、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真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4.4 “三同时”原则

“三同时”原则指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这是党和政府多年来一直倡导的安全生产原则。

坚持“三同时”原则,可以促使企业按照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投资安全设施,避免因投资不足而随意砍掉安全设施,保证安全设施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为安全生产创造物质基础。

执行“三同时”原则必须做到下列几方面:有关部门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必须同时对生产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能立项;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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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基本原则是食品安全法基础理论中的核心,它是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和灵魂,它体现着食品安全法的根本价值,反映着食品安全法的本质,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和贯彻执行起着普遍的指导作用。客观、准确、科学地概括、分析、提炼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我国食品安全法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研究食品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使我们能够正确认识《食品安全法》的本质,有利于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内容,更好的指导食品安全活动,满足国家在调节社会食品安全活动中所产生的对食品安全关系调整的需要。由于食品安全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范畴、任务和目标与其他法律不同,所以食品安全法具有独特的基本原则。

一、分段监管原则

分段监管原则是指在坚持按照食品生产、加工、流动每一个环节由一个行政部门负责下,采取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各尽其责为主导方针的多机构分段监管原则i。

分段监管原则首先形成与美国,1906年6月30日,美国通过了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之后的32年为了适应食品安全发展的需要,美国先后颁布了五部法案,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确立了详细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使涉及食品和药品安全的法律不断得到完善,这些法律涵盖了美国所有的食品领域,使各个食品环节在监管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至此分段监管原则在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中被充分体现出来。为了更好地完善这种分段监管原则,美国在1998年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来协调全国的食品安全工作。这样就形成了由一个委员会总协调,六个部门来进行分管,对各自领域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段监管从分落实了分段监管的特。

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将《食品卫生法》的监管体制变为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充分体现了分段监管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到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我国食品安全遵循分段监管原则,对应的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在这种分段监管的原则下我国形成了与之适应和配套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种监管体制是国家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2010年2月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分段监管体制,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最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共有15个部门参加。至此我国正式形成了在中央层面由一个总体机构协调,具体监管由五个部门在各自领域分别管理的分管监管体制。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就是在分段监管原则的指导下构建的,他直接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分段监管原则的核心精神。

二、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原则,是指为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食品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任何信息应向公众公布的准则。iv《食品安全法》始终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信息如果不公布或公布不规范、不统一,会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开制度,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受到广泛关注。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总体情况、标准、监测、监督检查(含抽检)、风险评估、风险警示、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首先,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根据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及其重要程度、影响范围的不同,公布信息的部门主要有:(1)卫生部负责公布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即现行体制下的省卫生厅、直辖市卫生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公布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这些信息的特点是影响力限于特定区域。(3)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公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其次,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预防性原则

预防性原则,它是一项行动原则,是指将来很有可能发生损害健康、或者以现有的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可能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现有科学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因果关系的成立,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而在当前时段采取暂时性的措施。v食品安全预防原则意在将食品安全事后规制变为重点预防事故的发生,这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理念的重要转变。预防原则和风险分析原则是相对应的,它针对的是风险,而不是损害。风险是将来发生损害的可能性,一旦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那就是实际损害。预防的目的并不是将风险降为零,因为从实际情况来讲,即便根据预防原则采取措施,也不可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的根源在当前消除为零。

预防原则的概念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德国的Vorsorge法则。2002年《欧盟食品基本法》该法第7条第2款对预防原则的具体措施提出如下要求:“根据第1款所采取的措施应恰如其分,对贸易的限制作用不超出实现共同体所选择的高水平健康保护所必须的、技术经济上可行的,以及考虑事情的其他合法因素。应在适当时期根据鉴定作出的风险对生命及健康危害的性质及所需科技信息种类,澄清科技不确定性并开展更全面的风险分析。”vi美国采取的开放政策和欧盟的限制管理截然相反,其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的过度适用将阻碍技术的进步、妨碍贸易自由,因此必须给予一定的限制。

我国规定的预防性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要比欧美更加宽泛,预防性原则在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体现在下具体内容:第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第二,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制定并且实施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是真正实现食品安全源头治理、防患于未然的前提条件。食品安全标准为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应成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第三,食品安全强制检验制度。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对于不具备自检条件的生产企业强令实行委托检验。第四,食品安全标签制度。食品标签是粘贴在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食品标签提供了食品的内在质量信息、营养信息、时效信息及食用指导信息等,是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与标签应当一致。

四、风险分析原则

风险分析(riskanalysis)原则是指的是对食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根据风险程度来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控制或者降低风险并且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中保证风险相关各方保持良好的风险交流状态。viii这一原则是对食品安全进行科学管理的体现也是制定食品安全管措施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依据已成为国际公认的食品安全管理理念。风险分析是对人体接触食源性危害而产生的已知或潜在的对健康不良影响的科学评估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科学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性信息来回答关于健康风险的具体问题的评估方法。

1997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铁于欧盟食品法的一般原则委员会绿皮书肋欧盟食品法确定了6个基本目标“确保法规主要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是其中之一。2000年2月12日《欧盟关于食品安全自皮书》,该自皮书在第二章食品安全原则中认为风险分析必须成为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欧盟必须把它的食品政策建立在三项风险分析的运用之上:风险评估(科学建议和信息分析)、风险管理(管理与控制)和风险交流同时认为如果合适的话预防原则将应用于风险管理的决议中。

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都明确地规定了风险预防原则。探索该原则实现的法律机制,其实质在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贯彻执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措施。《食品安全法》首次提出的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第3篇

21世纪是一个以科学技术为主导http://的时代,特别是生物技术的发展影响当今社会的方方面面,并逐渐发展成为强大的现代生物技术产业。但同时也产生了了很多人类至今为止难以攻克的后遗症,尤其是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以及道德问题上的潜在危害,都引起了全人类社会的广泛忧患意识。

一 当代生物安全国际立法的基本制度

(一)风险抵御制度

这里的风险抵御制度简单说来就是事前防御,对可能影响生物安全的活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和预测。欧盟对"预防原则"的贯彻是非常彻底的,欧盟等国家对现代生物技术进行安全管理的逻辑起点是"潜在危险性"。 也制定了较为详细的审批程序和技术指南,并实行严格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二)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的出发点应当是生物安全风险的可能性,主要是通过标识制度实现的,即对于可能对生物安全有损害的行为及产品等应该注明,让公众了解到此信息。

(三)惠益分享制度

从本质来说,惠益分享来说就是发达国家在生物安全制度上对发张中国家的技术支持。具体应该体现为在研究过程中各个国家应该秉承合作的态度,使有关国家参与其中,以使其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提高生物技术的研发能力;对于研究成果应当基于生物安全国际法所确立的准则公平分享,而不是由某一个或者几个国家独占;同时还应包括技术资料和技术成果的共享。

(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生物安全问题高度的技术性决定了其与知识产权的密切联系。www.133229.coM从保护手段来看,生物安全国际法一方面是"限制法",即对生物安全国际法主体的行为进行限制,确保国际社会和各国的生物安全不受威胁和损害;另一方面又应该是"权利保护法",即在保护生物安全的同时,也应该保护生物安全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

(五)严格贸易制度

对于国际法上的贸易规制制度简单来说就是使贸易活动的结果符合生物安全保护的目的。具体表现为:在贸易活动的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严格控制利用生物技术而产生的一系列贸易活动,以达到保护生物安全的目的。因此,贸易规制制度的核心在于"抑制"。

(六)损害赔偿制度

简单来说,这里的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生物安全风险而产生的有形和无形损害,以及现有的和将来的损害而进行赔偿的一整套措施。

国际法主体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应当协调意志,其效力体现为国家受其约束并且在国家违背国际环境义务的时候,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损害赔偿责任是保证生物安全国际法得以顺利实施的最终保障。

二、当代生物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不足

国际法本身具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国际法主体在其主权的平等条件下,使得国际法在制定以及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妥协的痕迹,因此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在生物安全国际法基本制度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生物安全制度多样化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以及现实利益不同,对转基因产品的态度和管理方式也就不一样,有的国家对这些转基因食品管理相对宽松,如美国;而有的国家则对转基因食品管理上则要严格、复杂的多,如欧盟。这就导致各个国家在对生物安全立法方面采取不同的态度和立场,必然导致生物安全的国际立法停滞不前。

2,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内容的匮乏

由于生物技术的科学性,使得生物技术研究和法律制度研究难以统一起来,难免造成生物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滞后。目前对生物安全领域基本制度的研究大多反映在转基因工程安全方面,国际立法上局限于对生物技术等方面进行规制,而对外来物种的入侵以及生态环境的变化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国际法进行管理。

从现有资料来看,信息交流制度并未引起目前学界足够的重视,而对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则更不充分。究其原因,则是国际法上各个国家主权的平等性,在利益的驱逐下,使得很多生物安全法律制度难以得到充分的实施。

3,行动滞后,实施不到位

由于发展中国家生物资源相对丰富,而发达国家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为了达到双赢的结果,双方就有必要取长补短、相互合作,而财政援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财政援助是实现生物安全国际法目标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因此也是有关国际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发达国家对资金支持大多作出了相应的承诺,同时有些国家也开始采取相应的实际行动。但是,与充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要求相比,发达国家的承诺和行动仍然是很不充分的。

三 生物安全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

发展生物安全国际法,应当遵循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无害利用原则以及谨慎发展原则,这是一个总框架,遵循了不同的价值选择我们应该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完善系统的、全面的的生物安全国际法。具体措施如下:

(一)国家干预的法律规范形式

在国家主权平等条件下的国际法,由于各国都以自身利益为基础,要想实现

生物安全国际法在全世界范围内统一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生物安全国际法律制度只能在基本制度范围内对生物安全进行框架性的规定,要想落实生物安全国际法,还得依靠国内法来保障实施。生物安全的实现不可能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发产生,反而是市场经济的漏洞,因此现代生物技术的安全理念需要在国家适当干预的条件下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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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生物安全是全人类社会共同的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众所周知,发达国家在生物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方面比发展中国家而言都更http://具优势,因此在生物安全责任方面,应当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的义务。在生物技术方面的携手合作,国际法律责任上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正是符合国际潮流的大趋势。

(三)构建完整的生物安全立法研究体系

完整的立法研究体系是应当集基础理论研究、基本原则探讨和基本制度构建为一体的,我们应当以生物风险的阶段性为标准,将生物安全法律制度分为生物风险预防制度、生物风险控制制度以及生物安全法律权利及其救济制度三个方面。在生物安全法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紧密结合生物技术的技术性,从源头上解决生物安全问题。

四 结语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第4篇

一、五项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企业发展和人身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时刻把安全生产摆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常抓不放。

2.“统筹兼顾”原则

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公司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凡部署工作必安排安全生产,凡召开会议必强调安全生产。

3.“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建立和完善了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并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了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4.“齐抓共管”原则

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齐抓共管,层层落实责任制和防范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和监控,建立起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保证了全厂安全生产大局。

5.“标本兼治”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二、四个转变

1.安全工作从部门管理向全员参与转变,安全管理全员化

1.1 优化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实现安全管理齐抓共管

公司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治理三个专业委员会。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负责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全监督检查专业委员会负责公司生产作业现场、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监督检查,隐患治理专业委员会负责公司隐患项目的治理及协调工作。三个专业委员会又根据业务职能分设9专业小组具体负责本业务范围的安全工作,及时对公司安全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对策,形成教育培训-监督检查-隐患治理的安全管理过程的闭合网络。

1.2 全员参与危害识别,做到“三不伤害”

为做到危害识别全面、真实、有效,公司采取全员参与工作方式,利用三种危害识别卡(JHA、SCL、EEA)将危害量化,分别对人的活动安全、设备设施的安全及环境影响进行危害识别。危害识别过程中,公司将班组作为基本单元,发动全体职工参与分析讨论,按照危害识别卡的要求,将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及影响后果的严重性进行分级量化,筛选出风险度较大的项目,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控制措施,印发至基层,使员工认识到自己身边的存在危害及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的危害,应采取的怎样的预防措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2.安全运行从无序化向有序化转变,安全管理程序化

2.1 强化安全管理协调,安全运行优先

公司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实行安全优先化,即:安全是所有工作的基础,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安全。以此为出发点,公司强化领导干部值班,规定公司调度室及三级单位调度室晚上必须有单位领导值班,以便能及时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公司每天在运行会上将安全作为一项重点汇报内容,发现问题,立即解决,做到事不过夜;每季度由单位第一负责人主持召开安委会研究部署重要安全生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效保证了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2.2 编制过程控制文件,实现工作流程控制稳中有序

为使公司安全工作运行有序,提高工作效率,公司组织人员对现行的各种标准、制度和规定等文件,进行彻底的清理和分析,组织讨论修订,编制了《畅海公司HSE管理手册》和《畅海公司HSE程序文件》,实现公司安全的关键环节的有效工作流程有效控制。在基层全面推行 “两书一表一案一本”和岗位HSE作业指导卡,明确了岗位工人操作技术和管理要求,以文件化的形式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内容包括班组内岗位描述、岗位工作目标和要求、安全职责、岗位职责、系统内设备操作规程参数、隐患分析及消减措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常用标准目录等。

3.安全建设从治理向防范转变,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

在安全经济学上,预防性安全措施的“投入产出比”高于事故整改的“投入产出比”,据测算,安全保障措施的预防性投入效果与事后整改效果为1:5的关系。因此,公司设置了安全技措费,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关键性问题,同时专门安排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科技攻关、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安全文化、教育培训等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变事后管理为积极预防。

4.安全制度从无章可循向职责落实转变,贯彻落实刚性化

4.1 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狠抓落实

加强安全制度建设,构建行为养成系统,是安全理念向安全行为转变,实现本质安全型目标的纽带。公司注重制度建设的严谨性、实效性、可操作性,突出建设了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机制三项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几年来,公司各单位共修订管理制度42项,新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制度》、《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7项,修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56项,基本达到了人人有专责,事事有标准,岗岗有规范的要求。

4.2 安全考核保障体系,实行安全目标责任量化考核

近年来,公司将安全生产管理各项指标层层分解量化,把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形成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主要做法有以下几点:一是采取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责任。每年年初,公司负责人与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下达安全环保考核指标,明确安全负责人的责任,奖惩,做到“责、权、利”的统一,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二是出台《违章及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三是根据安全工作的需要,对相关单位进行专业检查。检查结果以检查公报的形式下发各单位,月度严格考核兑现。

三、实施效果

安全减少了后期整改投入,公司获得更充足的精力和资金,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达到了安全与生产同步前进,获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1.生产损失明显降低

自公司成立至2012年,人员受伤事故10余起,设备、设施损坏30余起,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随着安全工作方式的转变,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避免因安全造成停产损失的理论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

安全生产的三个基本原则范文第5篇

一、何谓交易安全的保护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内在地包含着物权变动的过程市场主体通过频繁的物权变动建立经济联系,体现平等关系,实现经济目的。满足生活需求,得到各自在财产上的归属利益或利用利益。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出卖人、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上的冲突,也就是说交易很可能会出现风险。

从实践中看。这种交易中的利益冲突很常见:如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乙又为丙设定抵押权,然后甲与乙的转让合同出现问题,丙的利益如何保护?又如乙将一部电脑卖给丙.但电脑是甲所有.乙没有对电脑的处分权.乙将电脑交付给丙的行为是否有效或者说丙能否取得电脑的所有权.丙的利益能否受到保护.如何保护?出卖人在商品交易中总是希望不丧失其权利归属的利益。要求静的安全.而买受人和第三人则总是希望法律保护其基于交易行为所取得的利益.要求动的安全静的安全以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为宗旨.力图维护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动的安全则以保护善意的交易者的利益为使命.意在促进财产流通和交易便捷.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如果法律不保护乙的利益.那么交易存在风险,如果法律保护乙的利益,交易安全得以实现。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秩序是否稳定和安全.主要看第三人的交易利益能否得到妥当的保护。

交易安全主要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计的法律制度,即保护动态的安全。各国法律设立很多制度模式为防止或减少风险,以确保交易安全,如制度、权利人对无权处分行为的追认制度等.但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中物权法的保护是不可替代的。

二、古代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当今世界,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系有两个: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均诞生在欧洲,并受两个时期不同社会结构的法律影响,这两个法律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研究物权制度中交易安全的保护一定要从这两个社会的法律开始罗马法泛指罗马国家的法律罗马法创立和发展出个人主义所有权制度.并建立起绝对保护个人所有权制度的法律体系罗马法开创了个人本位主义立法之先河在个人主义的观念支配下,罗马社会开始只承认罗马人享有所有权并受法律保护.而其他人,依照其他方式获得物.不被认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这就是罗马法的“物在呼叫主人”的原则,强调“任何人不得将大于自己的权利让与他人”。因此,在古罗马,基于一个有瑕疵的买卖合同而进行的交易.不管其如何流转,所有权人都可行使物上追及权,要求财产受让人返还财产。这种模式过分注重对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即使第三人在交易中毫无过错.也避免不了最后遭受取得了的财产被剥夺、不能实现交易目的的危险所以.该种模式不利于稳定的交易秩序的建立,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随着日尔曼民族的入侵.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整个欧洲逐渐控制在日耳曼民族之下日耳曼民族逐渐将自己的法律带到整个欧洲,与原有法相融合而形成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反映日耳曼民族特有的生活方式和理念.即集体生活方式和团体本位思想日耳曼法中“所有与占有无明确区别.对于物有事实支配者.因而受保护。”这就是著名的“以手护手”的原则.即前手的交易瑕疵不及于后手.一旦直接占有人将动产让于第三人.即使是无权让与.所有权人也无权对第三人请求返还.而只能向转让人要求赔偿损失这种模式客观上保护了动态交易安全,满足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对所有权人过于苛刻,而且其不区分第三人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有违交易公正。

三、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为目的.与登记交付相结合的法律行为它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其1840年出版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即无因性原则)与分离原则、形式主义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框架抽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效力不受原因行为影响.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即便以清偿因债权行为所生债务为目的.其本身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行为或者说物权行为独立于作为其基础的债权行为:分离原则是指物权行为与其原因相分离.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形式主义原则又称公示要件主义原则.是指物权契约必须有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实质上.物权行为是形式与意思的两面一体.换句话说.物权行为是转移物权的意思表示与交付和登记等公示方式的直接融合基于物权行为的抽象原则.标的物的原权利人,仅对让与人行使权利.而不得向自让与人处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行使。这样.第三人就受到了保护所以物权行为有良好的保护交易安全的效果.交易安全保护功能成为支撑物权行为理论存在的重要理由之一。

物权行为理论自创立以来.在世界各国就引起了较大争论法国、日本民法采用了债权合意主义,否定了物权行为: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了债权形式主义.对物权行为采取了折衷态度:德国民法无疑肯定了物权行为的理论.但在其法学界对此仍争论不休在我国法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在《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一文中指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及立法的最大缺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课题组的见解代表了法学界大部分学者的意见.该论断也成为否定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重要理由有观点认为,物权行为理论虽然有利于维护买受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但这种保护是以损害民法的公平和诚信原则为代价的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及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交易保护机能已被这些制度所抽空。

研究我国以往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难看出我国也一定程度地承认物权行为的理论.只是文字表述上有所不同。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规定明确区分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物权法出台之前.我国所有权转移是以有效的债权行为为基础的.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相混淆.既妨害了交易便捷,又使得它和社会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物权行为理论正顺应了要求交易便捷的社会需求.客观上确实是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物权行为理论,一旦物权行为(动产交付或不动产登记)完成.买受人就已获得了标的物所有权,他以第三人为相对人对标的物的再处分就是一种有权处分.这一点.不因为第三人是否知道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存在债权行为方面的瑕疵而改变,因此.第三人是否善意就不是立法者考虑的因素。笔者认为,物权行为理论在保护交易安全功能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导致出卖人的不利被夸大.即使的确存在对出卖人不利的情形.也未见得就有必要避免.因为出卖人的身份角色不是始终不变的但物权行为理论对交易安全的保护有些绝对化.应当适当修正抽象性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以实现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公平调整

四、善意取得制度对交易安全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