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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问题论文

国际贸易问题论文

国际贸易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论文摘要:近年来,国际贸易中的环境污染转移问题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运用环境关税来保护本国环境。征收环境关税既符合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又与WTO的目标相一致。环境关税的贸易效应主要包括贸易歧视效应、贸易结构效应和贸易优势效应。当前我国应研究和制定环境关税制度,既要加强环境关税的相关立法工作,也要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环境关税的国际规范,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论文关键词:环境关税,国际贸易,WTO,贸易效应 上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上兴起一股将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问题挂钩的潮流。在这股潮流的影响下,许多国家开始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关税政策措施,环境关税应运而生。所谓环境关税,是指以保护环境的名义对进出口商品所征收的关税。根据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理论,自由贸易政策能够在资源配置成本最低、收益最高的生产活动中,让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国家发挥其最大优势,但这一政策无法将对环境有利的生产体现出来。随着环境保护运动在全球的兴起,许多国家通过征收环境关税这一外部社会成本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通过关税的形式把环境费用有效地分摊给污染者,使得环境费用在商品中内在化,进而把环保费用包含在国际贸易商品价格中。 环境关税通常包括进口环境关税和出口环境关税。进口环境税是指对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课征进口附加税。这种关税并非对所有输入的商品征收,只是对进入境内的严重污染或预期污染环境但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以及大量消耗能源和自然资源的工艺、生产设备征收,主要包括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和原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污染(如汽车、农药、清洁剂等)以及消费过程产生的对环境有害的残余物(如商品包装物、垃圾等)。出口环境关税,是对输往国外的产品所征收的关税。它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指产品的生产过程或生产过程的残余物对环境有害,如工业“三废”;二是产品对输入国的污染极轻或几乎无污染而消耗了国内的大量资源,如资源出口税或出口产品环境附加税等,包括原材料、初级产品或半制成品等。 WTO有关环境关税的规则 若将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结合起来考察时,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世界贸易的基石即关贸总协定(GATT)。GATT作为WTO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贸易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则。其中的非歧视待遇原则是GATT的基本出发点,构成了其他制度的基础,指导着一切贸易措施。 GATT1994可以理解为保护环境的环境关税制度,其第2条第2款规定,缔约国可以对于任何输入产品随时征收税费,其中(a)项规定,一国可以征收“与相同产品或这一输入产品赖以全部或部分制造或生产的物品按本协定第3条第2款征收的国内税相当的费用”。可见,GATT1994允许其成员根据主权征收关税,但必须是基于第3条第2款的规定,即“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时,不应对它直接或间接征收高于对相同的本国产品所直接或间接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也就是说,只要是基于国民待遇原则,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环境计划,对进口的相同产品征收特别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境关税。因而,环境关税符合WTO的原则,是以关税手段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但它需要进出口双方的合作,是相互的,完全不同于国际贸易中的单边关税。 当然,征收环境关税不可避免地提高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削弱了竞争力,使发达国家消费者支付更多一点的费用,这样的后果看起来似乎不公正,但可以消除发展的不公平现状,并确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生态环境恶化方面的差别责任。今天,许多发展中国家不仅陷入了“贫穷—加剧污染、出卖资源—生态环境恶化—更加贫穷”的恶性循环之中,还正承受着由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环境退化的代价。补偿这些损失一直是国际发展的目标,环境关税作为持续发展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可以向这一目标迈进,结束由发展中国家支付的不公开的非官方补偿。 环境关税的贸易效应分析 环境关税是重要的国际经济与贸易调控杠杆,在保护环境方面可以发挥其独特的作用,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概括起来,环境关税的贸易效应主要包括贸易结构效应、贸易优势效应和贸易歧视效应。 (一)贸易结构效应 环境关税的贸易结构效应是指环境关税对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的影响。环境关税通过影响人们的消费需求、国际市场的效率和国际国内的资源配置,改变国际贸易商品结构。环境关税政策的实行引起人们消费观念的变化,将促使人们改变对国际贸易商品的需求,在选择商品时倾向于选择那些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与安全等无害的产品,从而使该类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上升。环境关税也会约束一些会产生外部性的产业贸易歧视效应,影响商品贸易的发展,如限制可能造成森林退化、渔业资源破坏、跨国污染、大气和水污染、温室效应、生态破坏、物种灭绝等的商品贸易的发展,从而在一定时期内减少这些商品贸易的规模。环境关税措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生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各产业间的配置和再配置,引起产业部门的此消彼长并影响到产业结构的调整,进而对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产生影响。 (二)贸易优势效应 为实现环境关税而推行的各种环境成本内部化措施,将引起比较优势在国家间的转移。现在各国赖以进行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基本上都是在不考虑环境成本内部化的基础上确定的。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础是比较成本理论,其比较成本没有反映环境成本。将国际贸易商品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后,包含环境成本的比较成本才构成真正的国际贸易比较成本。由此可见,国际贸易商品的环境成本内部化不仅会改变某些国家比较优势的大小,甚至会使比较优势与比较劣势相互转化,从而改变目前的国际贸易格局。一方面,具有较低环境成本的国家将可能拥有新的比较优势;另一方面,从资源要素来说,同样的资源消耗可能会由于各国资源的禀赋与环境容量大小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环境成本,这就使资源相对丰富或环境容量较大的国家更能保有比较优势。当然,即使是环境关税下的贸易竞争优势所考虑的也不仅仅是环境成本问题,贸易的发生与否最终还要在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满足最大消费需求这一经济效率原则下来决定。 (三)贸易歧视效应 环境关税并不违背国际贸易协定的非歧视条款,而隐含歧视性。一方面,由于国与国之间的环保条件和偏好各不相同,而使得环境关税的实施不利于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从而产生针对进口产品的“隐含歧视”问题。一般说来,环境关税反映了一个国家对生产和消费的环境偏好。各国的有关部门、组织和产业界可能以影响环境关税的不同概念或内涵来反映其利益要求,从而对外国进口产品构成贸易歧视。另一方面,许多国家采取的环境关税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或阻碍某些商品贸易的作用。环境关税的目的在于降低产品在进出口国消费和生产的环境影响,目前存在的一些环境关税政策,多是根据非歧视原则制定的。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协调,这些环境关税政策的实施造成了国外厂商的适应性问题,事实上构成了贸易歧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的开展。 我国在环境关税方面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环境关税作为与环境有关的贸易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使用。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不仅经受着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的困扰,也面临着来自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威胁,开展环境关税的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一)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环境关税的国际规范 环境关税政策措施对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它可以影响国际贸易格局的调整,改变国际贸易利益在不同国家间的分配。实际上,国际上许多与贸易相关的环境问题的争端其产生根源就在于国家间在贸易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对环境关税的认识,不能仅仅停留在它是一种贸易政策创新的层次上,更要从国家利益的战略高度来把握。从某种意义上讲,国际贸易竞争是一场关于贸易规则的斗争。 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根据环境关税的经济性质和贸易效应,积极参与磋商和制定WTO关于环境关税的国际规范,进一步扩大在国际环保立法和贸易立法方面的影响,遏制“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的发展,从而促进形成有利于我国的环境关税国际规则,以有效维护我国的环境权益和国家经济利益。我国应加强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环境关税上的合作,协调在环境关税上的立场,维护共同利益。同时也要共同对付一些发达国家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态侵略”,阻止国际贸易中环境污染的不正当转移,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制定和实施环境关税制度 > 环境关税体现着关税的环境保护职能,环境关税的发展将会引发一场关税制度改革。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中的多数国家已确定环境保护思想在设计关税制度改革中的重要地位,并把涉及环境关税的结构性调整作为21世纪关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加快推行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关税,以配合其他方面的政府政策,共同促进经济持续增长。 迄今为止,我国关税制度改革中还没有贯穿生态环境保护这一指导思想。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程中,我国需要发挥关税的环境保护职能。我国应从现在做起,成立专门的部门开展这方面的调查研究。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进行分类分级,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国内的研究和组织准备工作。还应注意根据环境关税的主要特征和贸易效应,开展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关税制度改革,构建我国的环境关税制度,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环境关税的相关立法工作 在贸易政策和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考虑环境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根据WTO多边贸易规则,进口国有权对进入其领域的进口产品制定国内的环境、健康、安全等方面的法律以解决外部性问题,各国也在不断扩大利用环境关税措施调节贸易与环境关系。 目前我国实施环境关税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没有一套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尚未对国内产品征收环境关税。因此,如果单独实行环境关税将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引起贸易争端。事实上,环境保护始终要以国内保护为基础,环境关税也必须建立在国内统一的环境体系之上。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关税的相关立法,通过立法征收环境关税,可以鼓励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选择无害环境的产品并逐步淘汰污染产品。环境关税收入用于环境保护,既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的转移和扩散,又可解决环保资金短缺的困难。有法不依等于无法。我国还应进一步加强环境关税法律的执法工作,对经贸活动中违反环境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处,并采取切实有效的经济调节手段予以配合与诱导,迫使企业将合理的环境成本内在化。 1。曲如晓。论国际贸易中的环境关税[J]。 国际经贸探索, 2004 (4) 2。董灵, 谢佑平。论环境保护与关贸总协定[J]。 法学评论, 1995 (5) 3。姜亦华。“环保时代”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J]。 中南财经大学学报,1998 (1)

国际贸易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实务中货物的风险的时间如何界定,这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责任和利益。本文参考了部分资料,试图研究风险转移理论的发展,时间的界定以及各种贸易术语下风险具体的转移划分和利弊分析 论文关键词:风险转移 交货时间 CIF 一、问题的提出在 国际贸易实务中,贸易的货物要通过运输工具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安全完整地交至买方前,中间要经过时空的重大转换在这个过程中,货物常常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因素等遭受难以避免或弥补的损害,这种由于不确定性给买卖双方造成损失的因素就称风险。风险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各种情况下都可能发生。风险的时间如何计算,货损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因此而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即风险转移问题。 二、风险转移的三个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订立时转移。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未交货.风险即发生转移,货损责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种规定大多忽略了对买方的权益保护。当合同订立时,货物仍存卖方手中,风险就已转给买方,这容易造成卖方怠于保管货物的结果,给买方带来损失。所以这种风险转移的原则并不被接受 2、风险随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发生转移,即在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但所有权一旦转移给买方,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当货物所有权因买卖合同而发生转移时,风险自然也应随之转移。它在过去是可行的,但是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独立承运人用先进运输方式运送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往往以海运提单的转移为标志,这种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标的物仍在卖方的控制、占有之下。这样就容易出现货物的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按照”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风险应由卖方承担,但这明显不公平,因为货物已不在卖方的占有、控制下,很难对其实施保护、管理,以避免风险损失。因此,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也不适应当代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时转移,即以货物的交付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就把所有权转移问题同风险转移问题区别开来。实务中应以具体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在这一原则下,风险的转移是从保管货物免遭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谁手里,谁就更容易保护货物。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论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具有科学性和公平性。因此,这一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推崇。我国采取的是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这一原则。 在这一风险转移原则下,卖方交货方式及交货任务的完成是货物风险转移的关键。下面我将详细讨论各种贸易术语下的风险转移。 三、各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 移《INCOTERMS 2000》的13种贸易术语中,E组的交货时间是工厂交货,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EXW(工厂交货)是指买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即工厂、工场或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方或其人支配时,完成交货义务,风险由此转移到买方。卖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到货物已置于买方支配下为止。在此术语下,如果卖方以通知或合同规定确定了买方交货和买方接受货物的确切日期或交货期限,而买方在该日期或期限内没有接受货物,风险自该日期、期限届满时起转移至买方。 与E组相比,D组贸易术语下,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大。货物在边境指定地点(DAF)、日的港船 (DES)、日的港码头(DEQ)或指定目的地(DDU,DDP)交买方接管 ,风险的转移也随着货物的交接而转移。 F组、C组的术语是指卖方须将货物交至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差别在于F组的是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丽C组是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这 承运人应该是由买方委托的。如果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或昔卖方雇用车船代为运送,都不能将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用自己的运输工具运送货物,则以双重身份出现,既是卖方,又是承运人,运输途中出现的损失很可能由于卖方的不慎所至,而将这种风险转嫁给买方是不合理的。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FOB、CFR、CW术语中,它们的风险转移点是相同的,都是以货物越过装运港指定船只的船舷为界。货物一旦越过船弦,此后发生的一一切风险损失都由买方承担,无论货船停靠在码头上、在运输途中、还是在到达买方目的地后。在这三种贸易术语下,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货物的交货时间和风险转移时间有着细微的差别。货物的交付标志是”货物装载上船”,这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一越过船舷有着稍微的不一致。 “装上船”与”越过船舷”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如果是以”船舷”作为风险划分界线,货物在装运过程中跌落受损,但是跌落的方向不是在码头、驳船或海中,而是跌落在船的甲板上或船舱里,那么,卖方就可以免除不交货的责任,因为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责任归买方承担。如果以”装船”作为风险划分的界线,则相同的情况下卖方就要承担不交货的法律责任,要对买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所以,在贸易实务中,买卖双方应该就这点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风险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转移至买方,或者规定卖方必须确定将货物装上船舶,承担的风险延伸到货物装上船舶为止,而不仅仅是越过船舷,以免日后为此发生纠纷。 “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这一原则很好地适应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采用但是它也有一些缺陷。例如在FOB条件下,买方负责委托承运人到卖方货物所在地或港取货,卖方将货物在该港交给承运人控制、管理。但货物的风险并非就由承运人来直接承担,而是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由买方本人承担。从理论上讲,买方委托的承运人就是买方的人,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也就等于交给了买方本人。于是我们将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当卖方不持有提单,而且货物不再处于卖方实际的或法律的控制之下时,就把风险责任归于买方,这是否真正公平?实际的情况是,货物一旦装运,其就脱离了卖方的控制(归于承运人控制下),但是这些货物也未为买方所实际支配、占有。结果只能是:将风险转移于买方无疑是使卖方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四、小结 风险的转移是构成贸易术语和合同的重要条款明确了风险的划分,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贸易纠纷的防避以及国际贸易交易环境的维护等各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虽然”风险随交货时间转移”成为大多数国家的选择标准,但是在实务中,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商而自由规定的。由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最好能就此问题做出协商,以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国际贸易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社会经济发展的时间告诉我们,社会发展的水平是与经济发展的现代化和市场化是分不开的,经济发展需要依赖国际贸易。本文针对我国县市级国际贸易的作用进行探索和思考,从而得出了一些国际贸易发展的思考和建议,从而推动县市级国际贸易的发展,进而促进区域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贸易;作用和建议;发展平台 一、我国县市级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 在当前在我国县市级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际贸易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下笔者将通过促进商品流通、扩大就业、提高区域城镇化发展水平和加强县市级经济发展的联系四个方面对国际贸易的作用进行分析。 1.促进商品流通 县市级特别是县域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农业品的流通买卖,同时县市级经济发展中的产品只有通过流通买卖才能实现其价值,因此,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商品的流通,通过发展国际贸易流通业,保证农副产品及其他工业产品的流通买卖,可以增加人们的收益,从而促进县市级经济的发展。 2.扩大就业缓解社会矛盾 在县市级经济发展中,随着我国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人地矛盾十分突出,我国的农村存在着大t的剩余劳动力.同时很多县市又没有足够的工业来提供就业机会,因而解决县域中剩余劳动力就业的问题就只能寄希望千以国际贸易为主的第三产业。我国县市级经济发展中要鼓励个人或集体通过发展开店铺、搞运输等投资成本少、风险低的国际贸易发展模式,这不仅可以加快商品流通,繁荣社会经济,同时也可以很好地解决就业问题,这样就可以缓解大量失业人口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和谐等负面现象的存在。 3.提高区域城镇化发展水平 相对于北京和上海等大型城市的城镇化发扎,县市级的城镇化发展道路有自己的特点。大城市的发展是由大规模的工业投资和城市建设扩张来进行的,而县市级小城镇的发展不可能依靠大规模的投资建设。目前我国小城镇最主要的两种形式就是工贸型小城镇和商贸型小城镇,其中又以商贸型的小城镇为主,我国商贸型的小城镇正是依托县市级的国际贸易的发展来发展商贸流通业,从而使使人口聚集形成以商贸业为主的小城镇。 4.加强县市级经济与外界的联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专业化社会分工不断加强,这就使得各地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县域内的农副产品必须通过贸易销往大中城市,同时大中城市的成本较低的工业制成品也要销往县域地区,以实现优势互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通过发展县市级的国际贸易,可以加强县市级经济与外界的联系,从而通过与外界经济的优势互补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县市级国际贸易的发展建议 要实现显示及国际贸易的新发展,就要把国家扩大内需政策的长期稳健性和短期灵活特性相结合,加大市场主体反应的灵活性,从而实现国际贸易的新发展。为了实现县市级国际贸易的新发展,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1.树立新的市场观念 虽然我国改革开放已经进行了30多年,社会经济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经济体制仍不完善,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贯性依然存在,企业模式也并没有完全的专为现代企业制度,同时政府的职能也并没有实现完全的服务型转变,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买方市场和有效需求不足的现象,县市级经济的发展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政府要引导人们树立新的市场观念。首先是要更新人们的消费观念,使人们从即期消费迅速的走向超前消费的转变,实现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再就是要强化企业的经营管理理念,政府要引导资金高起点、高水平投放从而实现自己投资的高效益回报,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2.促进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进步 我国县市级经济与农业发展密切相关,要想促进县市级国际贸易的发展,就要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 实现农业促进工业,工业反哺农业,带动第三产业的发展,这是我国现实及经济的基本发展模式。在县市级经济的发展中,通过发展生产,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实现分享型的经济发展政策,增加人们的收入,从而促进人们的消费。消费水平提高了,商品流通才能真正的实现,国际贸易才能实现正真的发展。政府要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充分的就业,同时促进小规模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企业和个体经济、独立服务者、社区服务自我就业等多种形式的经济实体的发展。同时要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从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拓宽农业增收空间进而推动县市级经济中农业发展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是立国之本,要充分重视农业的生产。通过不断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县市级国际贸易的发展。 3.不断的规范市场活动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也在不断的改制,企业改制进一步激活了县市级商贸流通业的发展潜力,因此,要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的转换,实现工作重点的战略性转移。政府要树立为企业发展服务的管你那,不断的开拓市场,促进企业的发展。具体而言,政府要打破垄断,促进良性的市场竞争,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经营和发展特点不断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不同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政府要倡导建立多种形式的行业协会组织,通过民间团体来进一步规范市场,搜集和全方位的市场信息.发挥民间的整体功能和联动效应,实现上档次、上规模高效经营。要进一步加速市场建设,认真贯彻落国家有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县市级经济发展的精神,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接和县市级经济农业经济比重较大的特点。政府要加强引导,引导农民树立市场观念,增强维权意识,通过提高农民的素质实现农产品的市场化流通,加快农业市场化的水平。这样通过多种措施来规范市场活动,净化市场环境.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和上平的流通构造一个良好的运作环境,从而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县市级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结论 由前文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出,县市级的国际贸易发展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高度相关,两者在发展层次上有一一对应的关系。虽然经济发展是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如果县市级经济发展中商贸流通业相对滞后,那么它就将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反之则会促进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县市级政府必须保持商贸流通业与经济发展的协调一致.以保证经济结构的协调合理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国际贸易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国际贸易融资,作为可向国际结算提供广泛资金融通支持的新兴业务,具有风险低、周转快、节省资本的特点,其作用正在为越来越多的银行所认同,并逐渐成为影响国际结算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国际贸易融资如何紧跟国际业务发展前沿,深入创新,从而推动国际业务做大做强,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文章论述了目前中国企业的贸易融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及融资方式,并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原因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融资方式 存在问题 1中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现状分析 国际贸易融资是指围绕国际贸易结算的各个环节所发生的资金和信用的融通活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全球贸易融资额大幅下降,世界贸易组织统计,2009年全球贸易融资缺口为1000亿美元,而世界银行则认为缺口可能高达3000亿美元。贸易融资的缺乏导致国际贸易大幅滑坡,阻碍全球经济复苏。我国也不例外。正是国际贸易融资的下降,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出口复苏。当前国际贸易融资的来源和形式都发生了变化。 1.1企业出口方面近年以来,中国中小企业发展迅猛,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 2006年我国中小企业已达4200万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约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 % 。 中小企业已成为中国外贸领域一支重要的力量。但由于中小企业起步晚,自有资金积累少,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中国中小企业在贸易融资过程中存在诸多困难。 中国目前为中小企业担保的机构在中小城市很少,到2007年底,中国中小企业出口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只有3729个,担保总额为5049亿元、受保企业为21.65万户。虽然中小企业出口信用担保机构有了很大发展,但是大多数分布在大中城市,中小城市很少。 1.2银行方面银行对大中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的出口融资政策有所不同。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来看,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型企业出口融资贷款利率高很多。另外,银行给中小企业的进出口贷款一般采取抵押和担保的方式,不仅手续繁杂,而且还要支付诸如担保费、抵押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这无疑增加了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难度和融资成本。与此同时,由于银行贷款手续繁琐及审批时间过长,迫使许多为求生存的中小企业选择民间融资渠道,而民间融资的高利贷性质几乎是众人皆知的。 银行对于中小企业的风险状况缺乏有效的识别手段。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着规模小、经营稳定性差、报表不真实等问题,这种状况使得银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授信决策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使得银行在中小企业进出口贷款方面选择的策略是简单地退出市场。这也从一方面显示出中国的金融市场发展失衡、资本市场发展滞后使得整个融资结构的调整难以顺利推进。 2中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主要问题 原材料和劳动成本的提高,对中小企业生存构成了威胁。而政府的经济刺激计划也甚少惠及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生存困难,大量倒闭或停产。中国社科院关于“中小企业在金融危机复苏中的作用”的调研报告显示,有40%的中小企业已经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倒闭,另有40%的企业目前正在生死线上徘徊。因此总结目前中国国际贸易融资问题有如下几个方面 2.1贸易融资方式过于单一,对象过于集中当今的国际贸易规模、方式都向更高、更复杂的方向发展,虽然现在国际上所使用的的贸易融资方式日益加多,也有越来越多企业开始尝逐步创新,开拓新的贸易融资方式,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基本上仍然是以传统的融资方式为主,即以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品种少,且功能单一。银行方面,目前各家银行办理的业务主要以基本形式为主。而比较复杂的,如保理和福费廷则相对比较少,甚至在有些地区尚未开展。 2.2中小企业资金不足中小企业生存 难,除了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缺乏人才、技术水平不高外,资金不足和融资困难是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资金缺口。资金短缺直接影响企业运转状况。资金短缺往往极大地限制中小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技术和设备升级、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拓展新市场和增加新经营项目。 3中国中小企业贸易融资问题的原因分析 3.1现代信息技术的制约以先进的技术手段做支撑,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所涉及的风险管理就会显得更高效,便可以将银行相关的部门和分支行高效率、有机地联系起来。然而目前我国的银行业只能说基本完成了金融电子化建设的阶段,金融信息化在有些银行只是刚刚起步,从而缺少网络资源的共享,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以致无法达到监控风险、相互制约的目的,这样就难以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3.2企业规模及内部因素制约在中国经营进出口的中小型企企业数量众多,但总体效益不佳。一些亏损企业管理混乱,资信欠佳,常因资金短缺而利用押汇、打包贷款等信用证融资手段套取银行资金。银行短期融资实际上往往被长期占用,严重影响银行经营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同时在贸易经营过程中存在投机性经营,例如在某一时期,某种商品的国内外差价较大时,国内贸易商争相进口此类商品。如新闻纸、纸浆、化纤、钢材、食糖、成品油等,而一且这些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下滑,货款无法回收,就会给银行资金带来风险。 3.3银行和政府政策对贸易融资的制约进出口双方银行对促进贸易的完成起着关键作用,国外银行都是按商业化经营原则来经营的,如经营不善,随时有倒闭的可能。而中小企业在选择银行时,由于没有足够的能力对国外的行进行全面调查,缺乏和行长期合作的经验,同时对有些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金融惯例、外贸管理政策了解不够,在贸易结算时有可能遭到无理拒付等现象。中国的银行普遍缺乏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适用金融产品、信贷评价体系和担保体系。中国金融政策和融资体系都是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为主要对象设计实施的,银行的信贷评价体系中也缺乏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评价模块,而是参照大企业标准,过多地考虑企业的财务指标,导致众多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无法得到贷款。因此,要解决中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必须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发展更加有效的融资模式。 3.4国际形势的变化对中国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的制约国际贸易融资的下降意味着获得国际贸易融资的门槛升高。对我国的众多中小型出口企业来说,压缩了本就不大的盈利空间。 &n bsp; 中国入世以来,日益深入地融入国际生产分工体系中,国际化程度不断加深。2006年底入世过渡期结束,中国中小企业从此面临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国际经济活动必须遵循国际通行规则和惯例。我国中小企业遭遇了众多贸易摩擦、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面临的国际经营环境呈现出日益严峻的形势。因此在开放经济的新环境下,我国中小企业结合自身的发展阶段和现实情况、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等众多方面的因素,所采取的应对新经济形势的国际化模式将在国际经营活动成败中起到关键作用。

国际贸易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随着基因生物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转基因食品在世界农产品总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大,相应地占世界农产品国际贸易总额的份额也在迅速提高,因此,积极关注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的现状,对当今亚须解决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办法和对策,这既是当今国际贸易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权益的根本所在。 论文关键词:转基因食品 国际贾易 问题 对策 随着基因生物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其在农业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因而在未来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将越来越大。据有关权威机构统计,2000年世界农产品国际贸易总额达到5600亿美元,其中约三分之一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与基因生物工程技术有关。因此,转基因食品逐步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焦点。这种现状对作为传统的农产品贸易(出口)大国的我国在该领域保持并扩大份额无疑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积极关注和预测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研究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中的有关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尤其是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已日显紧迫。 一、转基因食品及其安全性 基因(gene)是遗传物质的基本单位,是DNA双螺旋结构片段。无数特定的基因相互连结,构成生命遗传的物质基础。转基因(genetransfer)是指利用分子生物学手段将外源性基因转移至某种特定生物体中,使其生物性状或机能发生部分改变的过程。以转基因生物体直接作为食品或以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叫做转基因食品。 自从1983年首例转基因烟草问世以来,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争论甚为激烈,逐步形成了支持和反对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支持方的观点为:(1)转基因技术可增强粮食产量,减少食品生产的投人,有助于解决世界范围的粮食间题;(2)转基因农作物具有抗病虫害特性,可减少杀虫剂的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3)可以利用某些基因增加食物品种,使食物更加可口;(4)转基因技术可准确地生产人类想要的动植物品种,克服传统嫁接及杂交技术的不确定性,使癌症等顽症的治疗可望取得突破。反对方的观点为:(1)转基因技术使不同物种的基因相互融合,可能造成“基因污染”,引起生物学上的混乱;(2)转基因食品可能存在毒性问题,疾病可能有很长的潜伏期,转基因食品对人体的长期影响难以确定;(3)一些人对转基因食品存在过敏反应;(4)转基因食品的营养作用、对抗生素的抵抗作用、对环境的威胁等问题还未得到证实或解决;(5)一些实验已经表明了转基因食品的负面影响。上述两派观点争论至今,双方都未能找到令人信服的证据,因此,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的问题,尚有待时间来证明。 二、当前国际转基因食品的发展状况 联合国粮农组织提供的资料显示,1997年全世界转基因作物的播种面积约为1100万公顷,1998年上升到近3000万公顷,1999年底达4000万公顷,2000年约为4500万公顷,增长十分迅速。进人21世纪以来,其发展势头更是迅猛。 从全球范围来看,美国是转基因技术采用最多、最先进的国家。目前美国农产品的年产量中SS%的大豆、45%的棉花和40%的玉米已逐步转化为通过基因改制方式生产。目前,大约有20多种转基因农作物的种子已经获准在美国播种,包括玉米、大豆、油菜、土豆和棉花。据估计,从1999年到2011年,美国转基因农产品和食品的市场规模将从40亿美元扩大到200亿美元,到2019年将达到7S0亿美元。专家预计,在本世纪初,很可能美国的每一种食品中都含有一定量基因工程的成分。 1997年初,欧盟以安全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使美国出口商每年蒙受约2亿美元的损失。美国要求其出口商向欧盟提供他们出口的玉米并非转基因产品的证明,但欧盟只认自己的检验标准。1999年7月,欧盟环 境部长们决定无限期延长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禁令。美国农业部最新公布的调查报告表明,受欧洲国家和本国市场抵制的影响,2000年全美转基因玉米的种植面积锐减了24 %,转基因棉花的种植面积占棉花种植总面积的比例已由1999年的55%下降到2000年的48%转基因大豆则由1999年的57%降至2000年的52%。 近年来,我国转基因方面的研究与开发也有较大进展。中科院植物所提供的资料表明,我国已经开展了棉花、水稻、小麦、玉米和大豆等品种的转基因研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并在转基因药物、转基因作物、农作物基因图谱与新品种等方面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但目前我国只有抗虫面、矮牵牛花、抗病毒甜椒、抗病毒和延熟番茄等少数品种进入了商业化生产阶段。据国外一家研究机构发表的报告,1999年中国种植了30万公顷转基因作物,较1998年增长了2倍,是全球增长最快的国家,主要品种是棉花。该报告表示,目前中国转基因农产品的播种面积仅次于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居全球第四位。另外,我国在转基因产品检测技术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重大突破。据报道,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日前利用改进的PLR结合核酸杂交技术,从一批进口大豆中成功检测出了转基因成分。此外,广东、江苏等省的出人境检验检疫局也具备了对转基因产品的检测能力。 三、各主要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立场 在世贸组织的现有多边贸易协议中,与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有关的协议有二,即《卫生与植物检哭刻昔施协议》( SPS)和《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前者规定:各成员国为保护境内人类和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可以采取必要的检疫措施,并允许各成员国在认定某种商品进入本国市场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时,自行制定本国的规则并建立相应的贸易壁垒。后者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实施必须有合理的目的,而且实施的成本必须与目标相称。具体到转基因食品,由于各种观点的科学依据不足,人们的认识不同,现有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过于模糊,解释空间过大,对转基因食品缺乏约束力。 由于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存在疑虑,世贸组织有关协议的规定不甚严密,以及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世界各主要农产品贸易国都对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采取了不同立场,使得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争端不可避免。以下为各主要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立场:(1)美国:在生产、流通中不给予任何限制;不人为划分消费食品是否属于转基因种类;基因改造作物毋须用标签注明;反对在国际贸易中对转基因食品施加贸易壁垒。(2)欧盟:对转基因技术在食品中的应用持谨慎态度;要求在其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产品加贴标签,提醒消费者可能存在风险;强调世贸组织成员国应有 权采取预防性措施,主张制订有关生物标签的多边规则。(3)英国:支持发展生物科技,但在没有证据显示基因食品是否有害的情况下,对转基因食品持谨慎态度;大型连锁超市和餐厅不得出售经基因改造的玉米、大豆等食物,多数地方禁止学校和老人院的餐厅使用转基因食品;自1999年9月起,饮食行业必须在菜单上标明食品里转基因成分,否则罚款5000英镑。(4)俄罗斯:不明令禁止转基因食品上市销售,但对2000年7月1日前上市的转基因食品有在包装上做出提醒性标记的要求;从2000年7月1日起,没有做出提醒性标记的转基因食品将禁止上市。(5)日本:持较为中立的立场,一方面对转基因食品有进口需求,另一方面对其安全性又有所顾虑;规定采用基因技术获得的农作物及食品不能作为绿色食品;2000年4月公布30种转基因食品目录,对目录中列明的品种需要加注标签。 据上可知,对转基因食品所持的不同观点和立场,将直接决定一国或地区对此所采取的不同的政策。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在转基因技术开发领域一直处于国际前列的国家,极力主张对转基因食品采取宽松的管理。美国作为转基因产品商 业化生产的积极倡导者,认为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与非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没有实质的区别,转基因食品是一种科技创新,是用现代科技去加快自然选择的过程,只要转基因食品通过新成分、过敏原、营养成分和毒性等常规检验,就可以上市。 二是欧盟内部大多数国家奉行较为严厉的管理制度。基本的认识是,在转基因食品(作物)拥有众多优越性,如遗传性稳定,有利于保护环境,加快光合作用,提高作物抗病害、抗盐碱、抗干旱的能力,增强作物产量等等的前提下,其不安全因素仍然存在,至少存在着潜在的、不清晰的危害性,而对此则需科学技术尤其是生物技术的发展来加以进一步的证明,除非有技术的证据支持,并足以表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否则将不改先前的严厉的管理措施。 三是相对于美国和欧盟,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特别是应用性开发较晚,相应的管理法规和措施尚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这些国家从本国国家利益出发,权衡转基因食品(作物)的利弊,往往采取较为温和的政策和措施。基本的观点是,转基因食品(作物)是未来农产品发展的必然方向,虽然目前尚存在一些较模糊的、不确定的、不安全的因素,但只要深人研究,趋利避害,就一定能在避免转基因食品的危害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转基因食品(作物)的发展,同时又满足本国及世界经济未来发展对粮食产量的进一步要求。 四、我国的相关对策分析 各国在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之争。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的不一致,转基因技术水平的差异,以及产业规模的不同,更加剧了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市场决定观念,欧盟及其他国家对转基因食品的抵制,究其实质,则是对美国在这一领域垄断优势的抵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其经济利益。鉴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的长期影响,世贸组织各成员国在短期内不可能在科学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因此难以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各成员国只能自行制定相应的贸易标准和政策。 我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产品出口大国,应尽早制定有关转基因食品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规。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的对策安排: 1. 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选择。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对转基因食品的政策选择上有三种模式或路径:一是将转基因食品视同其他普通农产品,对其进口不加管制;二是采取“二嗯英”模式,禁止转基因食品的进口;三是在严格检疫的前提下,有条件地允许转基因食品进口,并在进口的转基因食品包装上作出提醒性标记,让消费者判断是否购买。不难发现,第一种选择可能对我国农业带来巨大冲击,导致某些农产品市场最终被几个拥有转基因技术的跨国公司所垄断,以致对经济安全造成影响;第二种选择可能会给我国对外谈判、履行承诺带来很大压力,并可能引发贸易战;第三种选择符合国际惯例,可能是对我国较为有利、可进可退的政策选择。此外,对进口农产品进行严格的转基因检疫,张贴提醒性标记,会加大进口商的成本(约增加10%左右),消费者也可能会持慎重态度,从而削弱进口农产品的竞争力,以维护我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2.加强在转基因食品领域的国际合作。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于1962年联合设立了“食品规格委员会”这一政府间组织。这个组织己召开了多次会议,目的是在2003年前制定出关于转基因食品的国际安全标准。世贸组织和联合国有关组织也经常召开会议,讨论和酝酿有关规范转基因有机物贸易的协定。我国应当积极参加这些组织的活动,加强在此领域的国际合作,参与规则的制定,更好地维护我国的权益。 3加强对转基因食品及其国际贸易的研究。转基因食品的发展前景极为广阔,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涉及一系列重要问题。建议组织力量,及时掌握动态,加强专门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必要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