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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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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文第1篇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质的规定性,它规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量的规定性,它明确了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市场化的程度和标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化程度的统一。

【摘要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当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Grosfeld, 1990)。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关于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学说,但从总体上来说,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过渡”理论或“转轨”理论用来指导经济体制国家改革的重大实践。这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而且这个实践本身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呢?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是整个社会的共产(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消除、阶级的消灭等等。显然,这样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而言的。而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是基于当代实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最高形态共产主义。就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而言,我们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的根本定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做了科学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确切地说,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 一些学者在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中,总是把社会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形态的特征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较低生产力水平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必然导致平均分配。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模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的产权关系、包含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藕合有其客观依据和历史必然性。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得以共同存在的一个前提。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的生成确实是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没有演化为以市场为中心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前提的,而分工越发达,单个私人资本容纳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力这一矛盾的解决,一是通过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组织方式的变革实现财产占有与运作的社会化来解决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选择了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一矛盾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消除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因财产一定形式的社会化运作而使其经济体制演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联系的或调节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或财产的组织单位——企业,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场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要素或财产组织形式使企业既能适应财产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场价格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经济主体。历史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与制衡机制的创立,曾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对公有制财产组织方式的创新和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相藕合,也与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低效率直接相关。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全部社会生产都要有组织地进行,社会对全部劳动和资源都要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商品也就随之自动消失了。从理论上来说,计划经济同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是相同的。从计划经济的现实来看,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的计划经济,共同特点都是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其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的统一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计划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是支配与强制,即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全面垄断和政府的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单纯理解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这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本质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良出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是理论意义

上的计划经济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统制经济”都是同市场经济相根本对立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那么就意味着不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模煳认识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真正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才会出现,而“统制经济”实际上是超越客观实际、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制度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有着一种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世界性背景和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必然要求打破国家或地域的限制,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无疑使中国经济隔离于世界市场的“经济鲁宾逊”式的设计最终归于梦想。世界需要中国,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而不是政府。因此,我国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府作为一个超级的“经济托拉斯”来与国外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和竞争,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的X非效率。因此中国建立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有了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据。我们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置于国际大背景的坐标之中,就会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总体氛围的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是同市场经济制度接轨。

二、市场化及其标准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取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也对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和改革的绩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市场化及其判断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场化;二是市场化有无标准;三是市场化的研究方法问题。

市场化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范畴。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市场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而较早系统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3]。 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的过程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规范,但是忽略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见物不见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从19世纪末新古典主义的创始人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供给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现代经济学把市场过程更多地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另外把市场化单纯理解为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会偏离市场化的本质。已如前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过程,是有一定的理论假设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市场化已经完成的经济中,在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已成为既定前提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形式。经济市场化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实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经济自由权既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化的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市场主体在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自主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仅能够从中获得利,而且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这样就使原来我们认为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的交易活动具有了生产性,市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因此凸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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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关于市场化有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问题,专家学者们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市场化进程有绝对的标准。这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要判断和评价体制改革是否达到目标,就必须对测度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作出界定,尽管这是一个难以统一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不可能作出统一的结论。所以,他认为,应以100%作为完全的市场化的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其理由是由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领域的干预、在不同时期的干预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 %来界定完全的市场化(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达到100%), 而以某一个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作为对比的基础或参照系,那么,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意义[8]。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计算或测度市场化程度的绝对值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也不能从绝对值的意义上去理解市场化程度。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达到一个百分数,会给人一个错觉,好像世界上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调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的内涵也相应改变,所以,不存在一个静态不变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对市场化进程的绝对评价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进行不同地区之间进程快慢的相对比较,即以名次之类的顺序尺度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市场化不仅在性质上是

可以定性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而且在标准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说市场化的含义是双重的,既包含过程,也是指一定的标准,严格来说它是指市场经济发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假设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是从5%向10%过渡, 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市场化了。这就意味着市场化不能单纯是指过程而言的。其次对于标准来说,它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市场化的程度的一个限定,即规定了市场化的最低标准,比如说5%就不能说是市场化了。 至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易越来越突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球范围组织经济活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及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只能进行相对比较等观点,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不能测定的,而只是说明市场化的测度的研究方法问题。

关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市场化程度在15%以下可称为非市场经济或坟墓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可称为成熟或标准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0%—70%之间可称为准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40%—50%可称为转轨中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称之为接近准市场经济或转轨中经济。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种估计,高位估计是65%,中位估计是55%—60%,低位估计是60%[7]。 正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基本达到或已经接近60%的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世纪5—10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 我认为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国外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据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利用50多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评价结果, 中国市场化程度大致相当于美国的50%,考虑到可存在的人为的偏差,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处于这样的水平,我们可以认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十五期间,要在5—10 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有相当的难度。从西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来看,英国大体上用了250 年使英国成为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用了100 年左右的时间成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封建制度几千年,计划经济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如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应当有科学的判断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江晓薇、宋红旭[5 ]提出的测算指标是:(1)企业自主度:包括企业的14项自主权, 即生产经营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口权、投资决策权、税后利润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 )市场国内开放度: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价格调节、投资管理;(3)市场对外开放度:包括进口依存序、 非关税壁垒,直接投资实际额;(4)宏观调控度:包括税收负担、政府补贴、 贸易管理、社会消费、信贷管理;国家计委课题组[6 ]是从商品市场(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入手进行测算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已经放开、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场的比重。顾海兵[7 ]则是从要素市场化方面进行研究。他提出的测度指标包括:(1 )劳动力市场化,包括农村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镇、城乡的户口封闭体制;(2)资金市场化,包括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资金结构、利率结构;(3)生产市场化,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产三产业;(4 )价格市场化,包括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房地产价格、医疗价格。陈宗胜[3]认为,对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最好按经济体制自身的构成,即企业、政府、市场三方面展开分析。徐明华[8]则从8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这8个方面包括:(1)所有制结构:包括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2)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效率:包括GDP与政府消费之比、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等6项具体指标;(3)投资的市场化: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基建投资中非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重等3项指标;(4)商品市场发育:包括出口总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商品销售额与工农业产值之比等3项指标;(5)要素市场发育:包括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每万人职业介绍机构数等5项指标;(6)对外开放:包括外贸依存度和人均实际利用外资2项指标;(7)经济活动频度:包括每万人商业网点数、每万人工业企业单位数等3项指标;(8)人的观念:包括每万人个体户数、每万人私营企业投资者数等4项指标。笔者认为,运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探索研究市场化的程度判断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每个指标体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实地反映市场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运用不同指标体系判断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基本趋势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借鉴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研究方法,该基金会的经济学家首先把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们对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也是针对政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因此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府的相关政策。这种考察是对影响经济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产出”方进行考察;该机构共设置50项变量或指标,采用分值测度的方法进行“打分”和评估。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自由化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当然影响一个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还有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J]。经济研究,1992,(11)。

[2]张灿,谢思全,董利。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

测度[J]。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5)。

[3]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陈文通。如何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N]。北京日报,2002-04-19.

[5]江晓薇,宋红旭。中国市场经济度的探索[J]。管理世界,1995,(6)。

[6]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J]。宏观经济管理,1996,(2)。

[7]顾海兵。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最新估计与预测[J]。管理世界,1997,(2)。

[8]徐明华。 经济市场化进程:方法讨论与若干地区比较研究[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5)。

[9]盛洪。关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渡过程的研究[J]。经济研究,1996,(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文第2篇

[关键词]市场宏观调控马克思再生产理论价值规律

国家宏观调控采取了一些重要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认真梳理和总结宏观调控的历程和经验,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继续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邓小平同志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首次深刻地揭示了现代市场经济两手并用的运行模式,明确地展现出现代市场经济的新特点。这个经济理论观点,使我们深入认识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关系,特别是国家干预,是当今时代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存在的。市场机制虽具有巨大的活力,但不是万能的,存在着失灵的缺陷,必须需要国家予以干预,使国家制定的计划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来实现。

当代,不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都是计划与市场两种手段并用的市场经济,国家干预与市场作用同时并存。这是政治经济学上继亚当·斯密发现“看不见的手”和凯思斯发现“看得见的手”之后的重大发现,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作用。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加强发展经济的任务迫切而繁重。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缺陷和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经济大波动,努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这就决定了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必须发挥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之下的市场经济,必须深刻明确这一点,而且还要认识到我们社会主义制度更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巨大作用。

随着信息科学的发展,经济的“能见度”越来越高,人们对“看不见的手”的驾驭力量也日益增强。国家对经济作用以宏观调控的合理干预,就是自觉利用经济规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不能把国家干预和发挥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对立起来。因此,掌握现代市场经济,把计划与市场、干预与自由共融一体,两手并用运作的新特点,转变传统的市场经济观念,是科学发展观指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应予以深化认识。

二、宏观调控的成效和经验

1.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

宏观调控取得的成绩,主要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着力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过去,我国经济发展经常出现大起大落,究其原因,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上急于求成,片面追求高速度。每次宏观调控都是在经济过热到难以为继时,才不得不被动地进行治理。因此,每次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治”过热。而本轮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一直是“防”过热,即在经济运行出现偏快倾向或过热苗头时,就见微知著,未雨绸缪,主动调控,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这样,既控制了经济增长速度不大起,又防止了经济增长速度大起之后的大落,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各方面加快发展的积极性,延长了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

2.实现了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

从增长速度看,据统计2007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4.66万亿元(按不变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1.4%;是2000年的1.96倍,提前三年实现了第一个十年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标。国内生产总值在国际上位次,从第六位上升到第四位。从其中增长波幅看,2002年至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9.1%、10%、10.1%、10.4%、11.1%和11.4%,年度间的波幅很小,仅是0.1至0.9个百分点,平均为0.48个百分点。

从继续经济周期的态势看,本轮周期已连续8年处于上升阶段,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增长速度最快、持续时间最长的经济发展和规模空前的经济转型,也是中国历史上罕有的盛世,在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的奇迹。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增长呈现出如此新特点,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国家认识和把握市场经济规律的能力在不断提高,从而在经济发展上没有出现大的起落,实现了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

3.加强了结构调整,把农业放在基础地位

我国在控制总量的同时,注意加强了结构调整的力度。这一轮宏观调控首先从加强农业基础入手,把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作为首要任务,在制度、政策和投入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全部取消了农业税、牧业税和特产税,每年减轻农民负担1335亿元。同时,建立农业补贴制度,用于“三农”的支出五年累计1.6万亿元,地方也较多增加投入。国家采取这些措施,极大调动了农民积极性,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亿万农民由衷地感到高兴。农业的发展,为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重要的是我们在这几年,从上述宏观调控实践中形成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搞一刀切,不搞急刹车”的做法和“从实际出发,注重效果,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稳定”的原则,不仅取得了本轮宏观调控的成效,而且丰富了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为今后的宏观调控积累了宝贵经验。

4.在宏观调控的手段上,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

进入新世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宏观调控的对象,经济活动的主体多元化了,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自主化和市场化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因此,要求宏观调控更多地利用市场化手段。本轮宏观调控采用了三种组合:(1)一是手段组合,即坚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2)二是政策组合,即发挥货币信贷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产业政策、外汇政策等多种政策的组合效应;(3)三是工具结合,如在货币信贷政策中,综合运用了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市场化工具

在宏观调控的时机和力度的把握上,做到适时适度,有节奏地多次小步微调。过去,针对经济周期波动采取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多集中性和大力度。就是当经济已陷于严重过热、出现严重通货膨胀时,为了迅速扭转过热局面,集中性、大力度地出台一系列调控措施,结果往往造成在通货膨胀率下降的同时,经济增长率也大幅度降低。而本轮宏观调控见事早、动手快,具有预见性,及时性和渐进性,因此表现为适时适度的多次小步微调,以尽可能长地保持经济平衡快速运行。

三、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理论

我们认为宏观经济学最早产生于法国重农学派,从国民经济社会生产的整体角度来看,在魁奈《经济表》中展示了全部社会再生产过程图式,这是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马克思对魁奈《经济表》给予高度评价,并在该表的基础上,经过修正创新了自己《经济表》,从而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科学的完整的再生产理论,这就奠定了马克思主义宏观经济理论。

马克思再生产理论包括三部分,可以概括地用图式展示如下:

第一部分,资本循环理论,是以货币资本(G)为中心,说明资本循环过程,其公式为G——W…P…W′——G′(G—G′)

第二部分,资本周转理论,是以生产资本(P)为中心,说明资本运动的速度和效益,其公式为P…W′…G…W′…P(P…P)

第三部分,资本再生产理论,是以商品资本(W′)为中心,说明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全部过程的统一,以及资本的运动与实现,其公式为W…G′…W…P—W′(W′—W′)

由以上产业资本整体运动的剖析,可以看出再生产理论,既有微观规定分析,又有宏观规定分析,则循环理论和周转理论是属于个别资本的微观再生产运动,资本再生产理论是整个产业资本的宏观再生产运动。这三部分微观和宏观再生产运动是有机联系的,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它们共同构成马克思再生产理论的完整体系。由此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奠定和产生了马克思主义宏观经济学理论和微观经济学理论,即在循环理论和周转理论基础上产生微观经济学理论,在资本再生产理论基础上产生宏观经济学理论。因此,我国的计划和宏观调控管理,只能立足于本国的实际,总结以往实践的历史经验,建立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宏观经济学基础之上,并作为我们社会主义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这是确定不移的。当然,西方宏观经济学关于社会化大生产的科学管理体系,反映现代市场经济一般规律,以及数量分析方法是可以参考和借鉴的。同志指出:“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市场经济中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合理的做法,反映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内在要求,是人类的共同财富,许多方面是我们可以而且应该努力学习和借鉴的”。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实践表明,关于循环理论对于企业搞活经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关于周转理论对于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起着重要作用;关于资本再生产理论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管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体系过程中,对资本循环与周转和资本再生产两个方面,有所忽视一个方面,强调另一方面,不能正确地对待两者统一的辩证关系。实践证明,什么时候正确的兼顾两个方面,使两者结合得好,则国民经济就能得到迅速的稳定发展,反之则不然。这个深刻的教训值得从理论上进一步研究,这样企业才能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进入市场,搞活经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协调和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文选第二卷

[2]资本论第二卷.再生产理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文第3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体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伴随着个人收入水平的迅速提高,收入的来源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单一的以工资收入为主的分配体制已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多元化分配格局。相应地,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指导方针也由“坚持按劳分配”调整为“按劳分配为主体,其它分配形式为补充”。并进而在“十五”计划的建议中提出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显然,传统的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已经不能解释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现实状况,因此需要新的理论来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本文拟运用西方经济学的一般原理,结合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关于社会主义分配问题的主要思想,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进行理论分析,以期能进一步明晰和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问题的认识。

一、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经济意义

研究分配问题的意义,在于不同的分配机制对社会经济运行有着不同的影响,会产生不同的社会经济效果,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不同的分配机制会对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个人具有不同的激励作用,是影响经济运行效率的重要因素。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认为经济活动主体一般是由利益驱动的,即所谓“经济人”假设,尽管人的理性往往是有限的,但现实中人们的经济行为所表现出的趋利避害的自利倾向仍是一个普遍的事实。因而人们所受到的来自特定社会收入分配机制的利益激励,是促使人们追求经济目标、提高经济效率、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动力。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经济效率是特定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的函数。一种收入分配机制越能体现对经济活动主体的激励,对提高经济效率的作用就越大;反之,亦然。

其次,不同的分配机制就其分配结果的公平性质而言,往往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是影响人们判定某一经济体制公平与否的一个主要因素。无论是在经济学上还是在人们的观念上,判断某一经济体制是否公平主要看它最终所形成的收入分配结果是否公平,而分配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采取什么样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

对于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而言,研究和讨论分配问题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中国经济改革就是以改革收入分配机制和调整利益结构,强化对经济主体和个人的物质激励为切入点的。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方面,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中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还在分配领域中发挥作用,特别是人们在对分配的认识观念上还深受其影响,分配机制对经济发展的激励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另一方面,人们对现有分配机制所形成的分配结果的公平程度尚不满意,收入分配差距越来越大。因此,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机制迫切需要在分配的效率和公平两个方面都得到进一步改善。

二、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决定

在分析具体的收入分配机制之前,基于收入分配的经济意义,让我们先构建一个关于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决定理论。正如马克思曾经指出的“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在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分配都不是一个孤立的、独立存在的部分,分配本身也不是决定性因素,相反“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分配机制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或者说是由资源配置方式决定的。

任何一种资源配置方式都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基本经济问题:一是生产要素如何投入的问题,二是作为生产结果的产出如何分配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决定生产要素由谁投入,以何种方式投入;而第二个问题是决定谁来分享生产的结果,如何分享。上述两方面在社会资源存在“稀缺性”的情况下,是密切联系的,这种联系具体表现为:资源配置中生产要素的取得是有成本的,要素投入者对产出必须享有相应的要求权,只有要素投入者的这一产权得到保证,他(她)才会在经济上得到补偿,才会有对生产进行持续的和扩大的投入的激励,这是构成一个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和具有效率的基本条件。也就是说产出的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必须体现要素投入者的利益,否则必然因为要素所有者缺乏必要的激励而导致要素投入不足,社会经济就达不到应有的发展水平。另一方面,从社会的整体来考察,产出的分配结果还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公平的标准,从而弥补个人由于要素投入能力存在差异所有可能导致的产出分配结果的不均衡。对同一个人而言,在从出生到死亡的不同阶段上他(她)的投入能力是不同的,社会分配机制必须保证人们在不具备投入能力的幼年和老年能够分得足够的产出,以维持个体的生存和发展。在具有投入能力的生命阶段,不同的个人之间由于先天的和自然的原因其投入能力也存在差异,社会分配机制必须保证弱势个体获得能够维持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产出。如果产出分配结果不能体现最低程度的社会公平,将会破坏社会保持稳定持续发展所必需的基本条件,进而影响要素投入的总水平和投入一产出的效率,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同样难以为继。

上述分析表明: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要求分配方式首先必须与要素的投入方式(资源配置方式)相一致,实行谁投入谁受益,否则就会丧失经济效率;其次,任何社会的最终分配结果都需要一定程度的不依赖于要素产权初始分布状态的公平。显然,这里存在矛盾,前者要求分配结果要与要素的初始产权挂钩,而后者则正好相反。这里的矛盾正是效率和公平的矛盾。消除和化解这一矛盾,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存在两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一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财富极大丰富的社会阶段,可以取消生产要素的个人(个体)所有权,实行生产要素的全社会共有,相应地对个人则完全实行按需分配;二是在未达到上述社会发展阶段以前,承认生产要素的个人(个体)所有权,按谁投入谁所有的原则进行初次分配,并通过某种社会调节机制,对由要素初始产权决定的产出分配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来达到应有的社会公平目标。

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要采取第一方案必须具备这样的条件,就是社会生产力已经高度发展,物质财富极大丰富,资源的稀缺性大大降低,不仅一般物质生产要素可以实行全社会共有,而且劳动不再是个人谋生的手段,与个人紧密结合的劳动力不再被视作个人的一种生产要素,产出分配完全实行各取所需,因而产出的分配与投入要素的产权无关,分配的利益激励不再是追求经济效率的有用手段。这样的社会正是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阶段。对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写到“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在没有达到这样的理想的社会阶段之前,人们只能采用第二个方案,实行与生产要素产权相联系以及与要素投入形式相一致的分配机制和某种再分配机制,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实现一定程度的公平,所以收入分配机制的抉择是效率与公平的一种均衡。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中可以看到,完整的社会收入分配机制都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由要素产权所决定的初次分配对要素的投入者产生着追求经济效率的激励作用;而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手段进行的收入再分配则保证实现一定程度的公平,二者缺一不可。

三、两种个人收入分配机制的辨析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被认为是进入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后,人类社会付诸于实践的两种个人收入分配机制。按劳分配被视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则长期以来被看作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但对于这两种分配机制的具体经济涵义和理论依据,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一)关于按劳分配

对于按劳分配的含义,较为普遍被接受的定义是指“以每个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大小作为进行收入分配的依据”。但在按劳分配的具体理解上和对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的看法上,则有许多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就是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对此,一些人主张既然劳动创造价值,就应该按照劳动贡献大小来进行价值的分配,按劳分配理应是社会主义社会唯一的分配依据,否则就不是坚持劳动价值论。而另一些人虽然也从劳动价值论中寻求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但认为按劳分配是在全社会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基础上,社会在做了各项必要的扣除后,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向劳动者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体现的是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平等关系,因此,认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为社会主义社会实行多种分配形式提供了现实基础。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价值论并非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没有任何内在联系,把劳动价值论作为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是一种误解,提出按劳分配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劳动者成为生产和产品的主人;劳动还没有成为生活的第一需要,而主要还是谋生的手段等。

对于上述关于按劳分配的各种观点,作者认为都不能够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首先,不能否认马克思提出的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设想无疑是与他的劳动价值论相一致的。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明确提出了他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的设想,他写到“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显然这与他在劳动价值论中提出商品的本质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互换其劳动的关系的思想是一致的,只不过在社会主义社会一定量的不同形式的劳动不需要采取商品和价值形式相交换,而是直接作为等量的劳动相交换。因此,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设想,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劳动价值论合乎逻辑的发展。其次,劳动价值论并不能成为现实中社会主义社会所实行的按劳分配的理论依据。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个体劳动就是直接的社会劳动,因而不存在用于交换的商品,也不存在价值,也不需要货币作为交换的媒介,也就不存在与价值概念相联系的分配问题。所以,我们并不能从马克思用于批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劳动价值论的命题中,直接得出社会主义社会对个人收入应该实行按劳分配的结论。

事实上,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按劳分配是与社会主义的具体实践紧密联系的,是由社会主义实践中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直接决定的,而不仅仅是基于某种理论,也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存在差距。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中,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除劳动力以外的其它生产要素都是由国家通过计划来投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和产品经济。个人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但由于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劳动力仍然是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以及由于生产力还不发达,还不能取消分工以及由此决定的一定范围的特别是消费资料的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因而还不是完全的产品经济,个人所能得到的消费品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形式的货币收入(几乎是唯一的收入)的多少。因此,为了激励社会主义劳动者,提高经济效率,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就不能不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挂钩,实行按劳分配,而不是按需分配。但是,由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或者说劳动者的劳动贡献很难找到客观的可操作的尺度来进行衡量和比较,所以只能采取更具平均主义色彩的分配办法,即主要是以劳动时间来作为确定劳动者个人收入的依据。举例来说,相同时间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由于没有一个可操作的尺度来区分其贡献的大小也许只获得几乎相同的劳动收入。所以,实行按劳分配不仅没有完全消除分配的不公,还加剧了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其结果是对个人而言“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劳动者缺乏激励,劳动力要素的配置处于低效率。这种平均主义的对个人缺乏激励的分配机制,事实上成为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一个主要弊端。

(二)按生产要素分配

按生产要素分配(简称按要素分配)是指经济活动主体凭借对生产要素的产权,根据他投入生产过程的要素的多少以及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来获取报酬的收入分配机制。因此,在按要素分配的机制中,个人收入的水平,取决于两个因素,即个人所能提供的各种要素的数量以及这些要素的价格。

在对劳动价值论的争鸣中,有人根据按要素分配的社会现实,提出所谓的“要素价值论”作为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认为各种生产要素都在价值的形成和创造中发挥作用,因而都应参与价值分配,即所谓“共创论”和“共分论”。作者则认为,按要素分配并非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因此,也不能用自成体系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的概念来构造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实际上,马克思并不是没有讨论按要素分配,相反他正是用劳动价值论甚至他整个的政治经济学来反对以要素所有权为基础的按要素分配的理论。所以,如果要到马克思理论体系的阐述中寻求按要素分配的理论依据,得到的只能是相反的结论。

若抛开对与错的价值判断,马克思对按要素分配有过这样的论述:“所以,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决定分配的特定形式,决定参与分配的形式。”其实,按要素分配的依据正是马克思批驳的生产要素“参与生产的一定形式”,也就是要素所有者对要素的产权。那么,现实的收入分配为什么要采取按要素分配的方式,在前文的论述中已经做了理论分析,那就是只要个人还要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进入生产领域,或者说只要生产要素还需要由不同的经济主体来投入,为了保持对要素所有者应有的激励,使经济运行不致丧失效率,就必须使收入分配与要素的这种投入方式和要素的初始产权相一致,实行按要素分配,而无论这些生产要素是生产资料和劳动力,还是由于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的发展,而日益重要的管理、科技、知识、信息等新兴的生产要素。显然,除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以外,作者认为按要素分配都将是主导的分配方式。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

根据本文对分配机制所做的一般性分析,可知分配机制取决于社会资源配置方式,进而根本上说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科技、管理、知识、信息等生产要素,都是由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通过市场来投入,个人既作为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也可作为其他要素的所有者参与生产和分配。按照本文的分析框架,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只能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体制才会有效率,才能调动各方的积极性。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个人收入分配机制,还应包括一个为了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以实现社会公平目标为目的的再分配机制,从各国的实践看,它至少包括税收、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手段。至于有人主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该继续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应该以按劳分配为主体,作者认为,如果这里所指的按劳分配是上面讨论过的传统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那么是根本行不通的,既不会带来效率,也不能实现社会公平;如果这里的按劳分配是指的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或者如某些人进一步用作证明的,是指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特征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依然作为主体的国有企业中的职工其收入分配主要以工资收入为主的话,那么“按劳分配为主体”的提法既没有必要,也不能成立。没有必要,是因为显然按要素分配包含了按劳动力要素分配;而说它不能成立,是因为事实表明,今天即使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其收入来源也并不止于单一的工资收入,工资收入也未必就是其收入的主要部分。实际上,同一个个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可以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也可以作为资本所有者,或者是提供管理、技术、知识、信息等各种不同要素的所有者身份进入市场,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因此,他们的收入将取决于他们所提供的各种要素的数量和这些要素的市场价格——即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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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沁夫.分配方式的目的与效率[J].经济学动态.2000,(6):21-2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文第4篇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之服务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法。法律部门的形成和法律规范的作用,都必须反映现实社会经济制度和经济管理体制的要求。正如马克思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为此,要研究经济法的地位,首先必须对我国的经济基础加以考察。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实现现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党的十四大又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属于市场经济,那么就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是所有市场经济类型的共同特征。为了实现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至少应满足以下几个要求:

    (1)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利益(已有财产的独立以及经济目标的独立)、独立的意志(能自主地选择),以及主权间的平等(不存在身份上的依附关系)。

    (2)市场主体有权独立支配自己的财产,并根据市场上某种商品的供求关系和投入产出关系,自行作出生产计划和决策。

    (3)主体的市场行为是契约行为,体现较充分的自治(非依法律明示不得被干预)。

    (4)能有效排除制约市场活动的因素(主要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以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5)国家的宏观调控是必要的,然而是极其有限且明确的。

    (6)政府依法律许可而行为,其作用也应当是有限的。(3)

    在此需要指出,前三项要求是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最大优势得以充分发挥而设,即通过市场(主要是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自发调节经济运行,有效配置社会资源,使经济效益达到相对最大化。后三项要求则是为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而设。这是因为,市场机制是以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鼓励并刺激市场主体对个体利益的追求。所以,它既不可能自觉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期变动趋势,也不可能自觉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兼顾。市场经济的内在本质矛盾——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必然导致缺陷的产生,如垄断、总量失衡等。当市场无法自发解决时,必须运用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加以干预,以期恢复自由、平等、公平的经济秩序。可见,上述六项要求是由市场经济的二重性决定的。

    我国拟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具备一般市场经济类型共性的同时,还应具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个性。因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第七项内在要求便是“以社会主义为导向”。由于“社会主义是天然的,以社会为本位的制度”(4),其必然要求国家在遵循市场内在规律、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上,引导市场经济中的一切经济活动都向着有益于整个社会的方向发展,以保障一切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使所有人都有自由发展的平等机会,使所有人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上的财富。(5)换言之,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通过市场调节解决生产力发展和资源的最优配置问题,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国家适度干预来弥补市场的内在缺陷,使两者找到最佳契合点,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与社会经济关系的要求相对应,反映在法律上的前三点便成为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而这三项制度又正是民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6)因此,民法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7)

    起源于古罗马私法的民法,发展至今一直以调整具有权利———平等属性的社会关系(即横向社会关系)为己任,追求平等、自由的价值观决定了民法是以个人本位为基石的。虽然,进入20世纪以来,民法亦有向社会本位转变的倾向(例如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的确立),但是民法朝着社会本位所做的一切努力最终也只在于保证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核心又是不损害其他个人的利益,所以它首先关怀的仍然是个人。

    然而,较之前三项要求,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是与具有权力——服从属性的经济关系(既纵向经济关系)紧密相连的。其间贯穿着一条主线,那就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协调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这显然是以社会主义本位为基石的。因此,尽管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因其自身理念和价值目标的规定性,无法对后四项要求作出响应,必须由其他部门法加以调整。(8)并且,基于市场经济的二重性和“社会主义导向”,这一部门法也应具备基本法的地位。

    二

    论及纵向的经济关系,势必要对行政法加以剖析。(9)众所周知,行政法在我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而行政关系无论表现为行政主体内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还是表现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非隶属关系,当事人双方的地位均不平等,具有权力——服从属性。可见,行政关系应归入纵向的社会关系范畴,其中自然包含了一部分纵向的经济关系。但是,行政法并不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上述四项要求给予有效保障,理由如下:

    其一,从法律本质看,行政法是控制行政权及其运作之法,即“控权法”。美国行政法学家施瓦茨曾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它设置行政机构的权力,规范这些权力行使的原则,以及为那些受行政行为侵害者提供法律补救。”(10)尽管施瓦茨的观点立足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现状,但对我国行政法的研究仍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首先,随着当代国家职能的演变,行政权扩张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它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亦可能产生消极甚至破坏作用,即行政权一旦缺少有效制约,就更易被违法行使或者滥用,从而倾轧他人的合法权益乃至社会整体利益。其次,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必须将政府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以防止政府对行政权的滥用,使其依法行政。再次,我国几千年封建统治中的“官本位”思想一直根深蒂固,加之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权力至上的影响,并非在短期内就能消除,而必须经过长期的不懈的努力。因而,将行政法定位于“控制法”更符合中国的客观实际。(1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不能纳入民法调整的后四项要求所体现的精神(即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协调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显然不是行政法的主旨所在。

    其二,从调整对象看,行政法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其内容十分广泛,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自然也包括对一定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管理和规制政府权限的要求本身就体现出政府对经济的介入,关键在于政府能在多大范围内对经济进行干预以及怎么干预,这既涉及到授权也涉及到控权问题。正因为行政法所关注的并非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是“防止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力被滥用,并以一种有

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12)所以控权问题可以从行政法中找到依托。但是,授权问题却不应由行政法解决,理由在于,行政法具体到法律渊源,主要就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其立法者即为执法者本身———政府,若允许行政法对政府干预经济作出授权,那么政府的私欲必将急剧膨胀,导致对他人甚至社会利益的侵害。当前,行政性垄断(以地方封锁和部门分割为主要形态)的普遍存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危害,就是一个有力的实证。(13)

    其三,从调整方式看,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其对经济的介入更多地体现为强制和命令行为。20世纪以来,伴随着私法对行政法的渗透,行政法亦有自我膨胀的倾向,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出现,使“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14)对此,笔者认为,行政法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权作为一种国家公权力,必然带有强制或命令的特征。只有行政权的本质未变,行政法仍需以刚性较强的行政手段作为主要的调整方式。然而,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自主经济。市场主体进行自主经营和自由竞争,排斥国家(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但市场经济固有的消极面,又需要运用国家的力量加以克服。同时,国家干预亦不是万能的,国家干预必须是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基础上的适度干预。要做到这一点,间接的、弹性较强的调整方式将占据主导地位,如宏观调控的实施、公共企业的参与等。

    由上可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纵观其法律本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均与上述依附于纵向经济关系的四大要求(即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不相适应,因而无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三

    既然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要求在传统法律部门(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中不能找到依托,那么新兴法律部门的崛起势在必行。对此,我们将目光转移到了经济法。

    我国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引入“经济法”概念的。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法学界一直争论颇多。争论的焦点为是否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众多的主张可归为两类:一为否定说,即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为肯定说,即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否定说中,最具代表性的主张有“学科经济法论”、“综合经济法论”和“经济行政法论”(15)。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的发展,除少数学者还支持“经济行政法论”外,绝大多数学者已摒弃这类主张。而且,鉴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经济行政法论”也难说有其存在的裨益。(16)

    作为否定说的回应,支持肯定说的学者一直坚守阵地。自1992年以来,比较典型的主张有:(1)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是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17)。(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8)。(3)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和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4)新纵横统一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法”。(20)(5)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1)

    上述诸说尽管提法不同,或“干预”或“调节”或“协调”,但并非完全对立,而是有其相通之处。择其要者述之:(1)至(3)的主张都大致括清了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但却使经济法面临“经济行政法论”的有力挑战,尤其是“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虽然在表述上略胜于“干预论”,实际上仍无法将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的调整与行政法在相似领域中的体现相区别。此外,“新纵横统一说”比较独特,其在论证经济法的地位时,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论进行了修正,这种创新精神无疑值得肯定,但是仍需进一步完善,如说把“调整对象说”随“调整方法说”一并抛弃似乎欠妥。

    相比较而言,笔者还是倾向于“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的观点。诚如著名法学家王保树所言:“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它需要经济法予以纠正、限制乃至禁止。”(22)“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说”正是在此基础上确立了经济法的协调主义本质,有力地划清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界限。同时,有必要对“国家协调经济运行”加以界定:从语义看,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国家要使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配合得当;从内容看,则至少应包含三个方面:第一,对单个的经济领域部门和经济单位进行直接或间接的中观、微观调节;第二,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第三,通过公共企业调节经济发展。与此相对应,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就表现为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

    至此,前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不能纳入民法和行政法调整轨道的四项要求,在经济法中最终获得法律保障。

    (1)经济法与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的要求相吻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市场调节,虽然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并优化资源配置,但同时又会导致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产生。主要表现在:从中观、微观看,市场主体的驱利性导致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产生,使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遭到破坏;从宏观看,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自发生和局部性,不能解决宏观经济均衡、公共物品的供给、外部不经济和社会公正等问题。为此,必须运用国家的力量加以克服。而经济法恰好满足了这一要求:一方面,通过市场管理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直接排除制约市场活力的因素,建立公平交易规则维护自由竞争秩序;另一方面,又通过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计划法、投资法、财政法、金融法等)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实现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2)经济法与规制政府权限的要求相适应。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的存在是为了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是国家干预也并非完美无缺,也会导致信息不完备、效率低下等弊端。况且,现实生活中,国家干预实质上已异化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无庸讳言,政府本身亦存在着私欲。因而,必须对国家(政府)干预进行规则,使其处于适度状态,避免重蹈计划经济体制的覆辙。对此,经济法能起到积极的调整作用:其一,经济法可以通过立法机关的活动对政府介入经济作出授权,明确政府的作用范围,监督权力的行使,从而避免由行火亘政法调整所引起的立法者即为执法者本身的尴尬局面。其二,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经济运行之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既能关注和尊重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又能有效遏制政府私欲,防止个人及社会利益受损。

    (3)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相呼应。社会主义制度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制度,必然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寻求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的最佳契合点,以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而经济法基于协调主义的立法宗旨,能够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及刑事的调整手段)作用于社会经济关系,一方面遵循市场内在规

律,尊重市场配置资源;另一方面通过国家干预弥补市场调节之缺陷,并同时对国家干预加以规则,从而促进社会经济良性发展,这与“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完全一致。

    正因为经济法满足了社会经济关系对市场管理、宏观调控、规制政府权限和“社会主义导向”的要求,所以,经济法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以个人本位为基石,崇尚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为市场调节发挥作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石,既确认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又使其保持适度状态,从而保障市场调节发挥出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由此可见,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偏废民法将重回计划经济体制的老路,偏废经济法将陷入自由资本主义的泥淖。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二元”基本法,民法和经济法必将携手并进,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292页。

    (3)参见肖江平:《对“加强经济立法”命题的质疑》,《法学》1998年第5期。

    (4)转引自邓峰:《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对民法、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比较思考》,《法学家》1997年第3期。

    (5)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课题组:《现代市场经济的不同类型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研究》1996年第6期。

    (6)参见佟柔、王利明:《我国民法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发展与完善》,《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7)“基本法”一词,在法理学上是指由全国人大所制定的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种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确切地说应为“基本法律”),这是从制定主体的层面加以界定的。而在本文中,笔者是从该词的语义层面加以使用的,意为在社会生活中起主要的普遍的调节作用,不可或缺并不可替代的法律部门。

    (8)商法和民法一样,亦属于私法的范畴,奉行“政治不干预”原则,因而商法同样不能担此重任。参见史际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经济法———兼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9)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因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仅限主体行为构成犯罪的那一部门,显然不能成为“基本法”,故笔者对此不再赘述。

    (10)[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页。

    (11)目前,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行政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有“控权论”、“管理论”、“平衡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等,参见杨建顺:《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1999年第1-2期。在此,笔者赞同“控权论”的观点,因研究水平有限,论述难免肤浅,希各位同仁指正。

    (12)引自徐中起、王玄玮:《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

    (13)参见漆多俊:《中国反垄断立法问题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

    (14)引自王克稳:《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中国法学》1999年第4期。

    (15)参见《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第129-194页和第221-227页。

    (16)参见刘文华等:《1999年经济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法学家》2000年第1期。

    (17)引自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18)引自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9)引自漆多俊著;《经济法基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20)引自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纵横统一说”在我国经历了由粗至精的发展过程。最初的“纵横统一说”就是“大经济法学”,即无论“纵”的、“横”的经济关系均由经济法调整。史教授倡导的“纵横统一说”则是“限定的纵横统一说”,所以谓之“新纵横统一说”。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范文第5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和谐社会;一致性

继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又明确指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经过20多年的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中已经开始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同时,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仍然是发育程度较低、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是传统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深层矛盾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转轨过程中又面临诸多新问题的市场经济,是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对外开放而需要不断创新的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种以社会主义为制度基础的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得其所和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因此,正确认识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关系,把握它们的一致性,是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虽然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它包含有以下涵义:和谐社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系统的目标,既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既包括各个阶层之间的和谐,也包括各个社会利益群体、利益集团之间的和谐;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和谐发展,也包括各个子系统内部的和谐发展;既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也包括各个部门之间的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进行着一场深刻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革,各种社会思潮、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纷至沓来。然而,就总体而言,20多年来,我国政治昌明、经济发展、文化丰富、人民富裕、社会稳定、综合国力增强,始终处于安定团结的良好局面,并没有因为社会转型、社会变迁和社会结构调整而出现大的社会波动,社会主义中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绩。很多调查表明,人们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发展都持肯定的态度。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更为复杂,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条件大为改善的同时,各类社会问题也凸显出来,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出现了许多从来没有遇到而又绕不开的问题,如就业问题、腐败问题、分配不公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等。这些新情况使得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也会造成社会不和谐的现象。在这样一个时期,协调好各个方面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意义十分重大。

和谐社会未能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计划经济主要用行政手段来配置资源,其本来的用意是为了避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但结果是政府却高高在上,管得过多、统得过死,企业则成为国家行政机构的附属物,劳动者甚至企业的负责人没有决策权、也没有经营管理权,而少数政府计划管理人员拥有资源配置的巨大权利,由于他们不可能充分掌握瞬息万变的市场信息,也由于他们也有个人的利益和偏好,更由于缺乏制约权力的机制,这就不但导致了效率的低下,而且这种资源配制不可能公平合理,这就丧失了经济平等的基础。不仅如此,政府常常使用政治手段来解决经济问题,经济活动就失去了它本身的重要性,而必须受制于政治活动,经济功能服从于服务于政治功能。经济功能的弱化,必然削弱对效率的追求,社会的经济和发展也就失去不竭的动力。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要不断增强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巩固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保持我党执政地位,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繁荣昌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都要靠自己的发展。经济的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阶段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回顾、总结我国十多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历史,可以看出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物质财富有了较大的丰富,经济实力大幅提升;改革开放取得重大突破;人民生活显著改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新进步;文化建设开创新局面;社会建设全面展开;其他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市场经济大大加快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进程,提高了生产力水平。而且它引起了人们生活方式、观念的深刻变革,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但是,我们还应看到,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居民收入已经进入世界很不平衡国家行列,其贫富差距的程度仅次于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和拉丁美洲,而高于西方发达国家,高于东亚多数国家和地区,也高于前苏联和东欧地区。所以,我们既要承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差异,又不能认为这些差异的存在是社会不和谐的表现。而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正是消灭差异,促进发展,达到和谐的条件。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是个人、企业、政府有各自的定位、功能、各自的活动范围。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个体的人,应当是摆脱了依附的、能够为自己的各种选择负责的、相对独立的人。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应当是产权明确、约束硬化的真正的企业,这样的企业当然应以盈利为目的。企业的活动必须纳入各种法规和政策的框架,包括诚信、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坑害消费者、不作欺骗性的宣传、不污染环境、必须善待员工等对企业基本的要求。实际上,企业不仅应当满足这些基本的要求,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和谐,越来越强调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如适当回报社会、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等。市场经济下的政府的重要职能是明确和保护产权,制定、监督和裁判游戏规则的执行,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市场经济下,人们崇尚公平竞争并且能够接受在法制的框架内,由于公平竞争所带来的差距,认为合理的差距是激励竞争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