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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机构;自律;监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这些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其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而日益受到监管当局的关注。
一、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状及金融监管的主要模式
(一)现状
目前,我国金融业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如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如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的现象;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的状况;金融机构业务中违反利率政策,采取各种方式高息揽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此外,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也存在不规范的经营、违法违规现象,如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上市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对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采取相应措施,遏制上述风险,防患于未然。
(二)监管模式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由于不同经济发展和文化背景以及立法等,各国的政治背景、地域、文化、经济发展进程、法制传统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经济的监管也各不相同,各国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千差万别,并没有统一固定的框架。目前有影响意义的金融监管框架和组织结构有两类:其一,以非制度化着称的英国模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其二,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的美国模式,其监管比较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修正我国目前的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是本文要研究探讨的重点。
二、自律监管在我国金融监管中的地位、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不仅包括每家金融机构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还包括金融业的行业自律,即由金融机构联合成立的同业公会或会员制交易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实行自我约束。本文就广义的金融机构自律进行研究。
(一)地位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国外,自律在金融监管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瑞士主要的自律机构如瑞士银行家协会(SBA),它组织银行自律指南,包括交易期权和金融期货、抵押物评估、交易和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证券交易行为指南等,并协助央行对资本外逃、逃税及类似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和处罚,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理论依据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就金融机构而言,促使其自律的压力和动力除了来自法律的威慑,还与这种俱乐部理论的进一步应用、完善密切相关。
三、激励金融机构自律的因素
(一)前提条件——完善监管立法
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法规体系也在不断发展、日趋完善,作为金融监管最强有力的手段,其主导地位在现阶段仍是不容动摇的,它也是促使金融机构自律的前提条件,是规范、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的保障。要根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做好相关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同时,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建议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这一任务,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以防止出现监管漏洞。
(二)根本--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从业人员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在一般情况下,各国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而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者却无相应的激励,以至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有违规经营逐利的动机,而无照章办事的动力。因此,笔者认为各监管部门要适当转变“禁止违法经营”的监管方式,改为“鼓励守法经营”的激励方式,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核心——加强内部控制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概念看,其控制对象包括: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各项业务活动;其控制内容包括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制约机制三大类别。重视和加强内控建设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关键。
(四)关键——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具有双向性:对外能维护金融业的整体利益,对内能改进行业系统管理,加强同业约束。金融同业公会可担此重任,有效地弥补金融监管的不足。其自律监管范围主要是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针对微观操作行为与地方金融活动进行自我协定和约束,尤其是存款经营、贷款发放、结算制度、利率管理、产品开发、业务交叉、信息披露、违约制裁及同业纠纷等,并随业务的发展不断扩充其职能。
(五)重要保障——发挥外部中介力量的作用
如英国实行报告会计师制度,其报告会计师的职责是定期报告有关银行的内控情况,检查监管当局的规定和要求的执行状况,核定银行数据和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并提出分析报告;再如,瑞士借助外部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这些事务所审查的内容包括:账目、执法严格程度、内控制度及银行家协会自律监管指南执行情况,如发现违规情况,被审机构要限期整改并上报监管核心机构FBC,费用由银行支付。
就我国目前中介监管机构的发展看,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功能较为单一,通常只限于核定注册资本金,因此可借鉴英国、瑞士的经验,适当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能,采用其收费制度,以提高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效率并降低监管成本,弥补单一依靠监管机构的不足,形成对金融业的社会监督,建立更为全面的监管体系。
(六)粘合剂——完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内控机制和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我国需要完善有效的金融业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削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由于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会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因而在监管工作中,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金融机构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促进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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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谢平.自律理论启示金融监管[N].国际金融报.20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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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涵义
(一)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目前在我国,金融消费者仍还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范围都尚无统一的界定。根据法理分析及具体金融实践,笔者认为,比较合理的定义应为“金融消费者是指出于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它应当视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界定的“消费者”的一个分支类型,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拓展延伸;它既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三大特征(即消费主体是自然人;消费行为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消费目的是为了生活需要),又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如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具有盈利性、安全性和个性化需求;处于消费的弱势地位;其风险抵抗能力低等)。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容
简单地说,权益念包括了权利以及由权利带来的收益。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加以界定是充分、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前提和基础,根据金融实践,普遍认为金融消费者具有以下权利:
1、金融消费安全权
指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生命健康、财产和个人信息(即个人隐私)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这是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如果连人身和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确定保障,那么其他的诸项权利就根本无从谈及。
2、金融消费知情权
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的前、中、后全过程中都享有要求金融机构向其提供真实全面、及时准确的相关信息的权利。知情权的保护是金融消费者实现公平交易并做出自由选择的重要前提。
3、公平交易权
主要指金融经营者在交易中应遵循公正、平等、诚信的原则,不得强买强卖,也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中制定有损公平或回避义务的条款。
4、自由选择权
指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经验自主选择金融消费的经营者、产品或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5、损害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有权就自己遭受的人身、财产损害(注:非因自己的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6、监督权
指金融消费者不仅有权监督和批评各金融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而且同样有权对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
7、受教育权
其中包含两层含义:一个是金融消费知识的受教育权,另一个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受教育权。
此外金融消费者还有受尊重权、结社权等权利。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依据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1、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市场稳定发展需要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迅速发展,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创新拓展,金融活动已经非常广泛地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且与普通百姓的生活联系日益紧密。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主要依托于广大金融消费者的积极参与和认可信任,因此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开放、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国际上,对金融消费者加以保护最早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至上世纪末本世纪初,美国、英国等经济相对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先后建立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和法律。其中,美国被认为是世界上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最健全的国家;英国被认为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机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此外,还有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WB)等一些国家和组织机构都已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作为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的关键,纷纷建立完善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和监管模式。
伴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我国金融消费者与国外金融机构的联系日趋紧密,我国的金融市场经营规则必将顺应国际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方式,否则,金融消费者就会流向那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完善的国家的金融机构,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处于不利的竞争局面,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金融业深化改革、对外开放、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健全法制、完善人权的需要
金融法律法规是整个社会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目前我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一些法律亟待发展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明显表现就在于其滞后性、粗放性和矛盾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是近年呼声日高的提案。另外,金融消费者权益实质上可看做是人权的高级形态部分,其实金融消费安全权、平等交易权、自由选择权、损害求偿权都是人权的一部分。所以,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保护是我国健全法制、提升人权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1、“双峰”理论
传统上,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可以说其保护的是“经营者”。由于现实的需要,20世纪60年代后期,金融消费者保护逐渐提上各国监管当局的日程,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目标之一,即开始重视到“消费者”保护的问题。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正式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Twin Peaks),该理论提出金融监管其实并存着两个目标:一个是审慎监管目标,另一个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目标,前者旨在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系统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后者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出发,对金融机构的机会主义、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进行监管,以防止和减少金融消费者受到欺诈或其他的不公平待遇。由此泰勒强调政府部门需要根据这两个不同的监管目标分别设立两个专门的监管机构 。“双峰理论”是传统金融监管理论的新发展,使单一目的的金融监管模式发展到双重目的的金融监管模式,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奠定了理论基础。
2、可持续发展的金融生态环境理论
2004年,金融界著名学者和实践者――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首次提出“金融生态”这一全新理念并在业界很快产生广泛影响。将自然界生态学的思想引入到金融领域,这可以称之为金融理论一次创新和提高,是对金融行业生存和发展环境的贴切比拟。通俗地解释,即“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运行的外部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其外部的经济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技术环境等。
金融居于现代经济的核心地位,在金融体系中,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以及其三者与整个金融系统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这不仅要求三者各自适应环境,还要求通过相互长期均衡状态的博弈和彼此适应来达到对整个系统的融合。而从生态的有机性和系统性来看,其中的金融消费者这个基础而又重要的种群显然是竞争能力不足的弱势方,这就需要其他各方力量的保护和培育以健康地成才壮大起来。良好的金融生态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和谐、统一的社会经济生活、就意味着社会经济长久而持续的发展。
三、适合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
借鉴国外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构建适合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保护原则
金融消费者保护首先要有法可依,依法保护。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标、金融消费者的定义及权益范围、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途径和机制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迫切需要完善或建立相应法律法规,为切实进行金融消费者保护打好法律基础。
(二)遵循规律保护原则
金融市场的发展是有其自身的特色和规律的,在其不断的成长完善过程中也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公认习惯和惯例,无视规律、违背习惯的空想保护反而会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倾斜保护原则
由于金融消费者在专业性和技术性上远远不及金融机构,在信息获得上也处于不对称的地位,还有在目前金融业普遍使用的格式条款中,金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实质也是不平等的……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在保护中相对于金融机构应该注意向金融消费者(即特指个人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力度的原则,当然也要注意保护的适度性问题。
(四)国家支持保护原则
国家本质上必然当是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坚强后盾,国家应该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立足,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责任出发,站在消费者一方,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的干预与管理,在政策和法治等方面对金融消费者提供各种强有力支持。具体包括有相应的政府机关承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职责、及时有效地执法等。
(五)社会保护原则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亟待各个层面、各个角度的力量来参与共建,其中包括政府的监管,行业的自律、消费者自我保护组织的发展和完善、还有社会舆论力量的宣传与监督。这些组织和力量可以实现反映金融消费者的意见建议、教育广大金融消费者和恰当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作用。
(六)透明保护原则
透明保护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必须贯彻信息披露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真实准确、及时全面、动态全程的信息披露,从而使金融消费者能够做出更加理智的选择。同时,对于金融机构自身而言,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也能起到有效的制约作用,预防和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
(七)奖惩机制保护原则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侧重于对金融机构侵权行为的约束和惩罚,而忽视了管理学中奖惩机制的另一面――激励。事实上,上级监管部门甚至是中央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实行一些恰当的激励措施(比如给相应的金融机构提升信誉级别、提供更宽松的经营政策等),从而更加激发金融机构积极地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希望以上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察与认识会对构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提供一些参考。
参考文献:
[1]刘沛佩.论金融生态观下金融隐私权的提出与保护――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考察[J]. 金融与经济. 2010,(10)
[2]李佩璇,赵新凯.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对构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启示[J]. 大观周刊.2012,(46)
[3]吴凤君.金融信用的法律保护――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J]. 征信. 2012,(3)
一、网络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一)网络金融负外部性相对增强。互联网的开放性使信息成为一种带有正外部性的公共产品,这使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网络时代金融监管的存在更多的是由于金融交易的外部性。在信息产生正外部性效益的同时,负外部性效应也相对增强。网络银行的信息在虚拟网络实时传递的特征,将加大网络银行的运行风险,外部监测难度加大,金融体系将变得更加脆弱,负外部效应进一步放大。一是银行业风险会迅速从一国传递到另一国,从一个市场传递到另一个市场、风险蔓延将更加迅速和难以控制;二是资金流动将更加频繁和迅速,在缺乏资本管制的情况下,容易导致资金的大量外逃或大量流入,对一国金融市场产生震荡,直接影响一国经济的稳健发展。
(二)网络金融的系统性风险相对上升。网络金融服务给客户提供了便利、快捷的交易手段,存款人或投资人只需要点击鼠标就可以完成业务或投资的转移,由此提高了消费者的市场地位,但也加快了客户频繁转换服务商的可能。就网络银行而言,虽然可以通过提高利率、增加服务内容等来快速增加客户规模,但一旦市场出现更为有利可图的金融商品,客户流失的速度同样很快,这增加了网络银行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也使网络银行的应变时间大大缩短,导致网络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上升。
(三)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仍然存在。在网络世界中,交易费用并没有消失,只是改变了存在形式。过去用于信息收集、分析的“隐性”费用支出,现在“显性”化为智能化软件的购买费用和学习掌握软件使用的成本。源于财务费用不对称而形成的信息结构不对称仍然存在。特别是由于网上信息和谣言都可以迅速传播,对于一部分人而言,其获得完备信息的成本反而会升高。即使未来信息费用可能大大下降,但信息成本与收益的相对不对称不会消失。机会主义和“搭便车”行为,在网络金融中也依然是一种普遍现象。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相对于传统金融,网络金融的市场失灵、负外部性等特征仍然存在,对网络金融领域的监管仍然十分必要。
二、网络银行对现行监管模式提出挑战
(一)“管辖权问题”。在网络金融活动中,由于网络银行的经营与所在地理位置关系不大,国内银行和国外银行的国内分支机构对应的不仅是本国客户,也可是外国客户。特别是那些为了规避“严规则”而在本国设立的外国网络银行,其主要经营人员、客户都来自国外,而只在“宿主国”进行“壳”注册。此时,管辖权问题变得十分敏感。
(二)监管标准的改变。现行银行模式,监管者认为那些现金流量好,较好盈利能力的银行是“好银行”;而那些在网络银行的模式下,即使那些经营欠佳、盈利能力差的“差银行”很可能因为交易的便利优势和某些投资组合的新方法而在一夜之间成为令人刮目的“好银行”。这就要求现行的监管标准从整体上作出改变。
(三)法律缺位问题。由于我国的网络金融尚处在发展初期,对交易各方的法律权益和相关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网络金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条款作为约束,出现问题时涉及到的责任确定、损失赔偿等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我国新《合同法》对网络金融涉及到的具体细节问题还存在很大的制度漏洞。
(四)监管力度问题。网络银行这一新兴事物,需要多大的监管力度?如果监管过于严格,会对这一新生金融事物遭到不应有的扼杀,抑制金融领域创新事物的发展。在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条件下,网络金融的风险固然降低,但却可能弱化国内金融业创新的竞争力。要知道,网络银行的竞争力主要取决于金融创新和技术进步,两者不可偏颇。同时,由于网络技术高流动性的存在,如果一国的监管过于严格,则网络银行必然选择向成本相对较低的国家转移,导致一国的国民和社会福利流失。
网络银行的存在,使这些看来不会在传统银行领域发生的问题变的真实。如何应对这一全新的事物,各个国家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相比较而言,目前美国、欧洲的监管更为严格,更加系统化。本文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网络监管经验的同时,给出了网络银行适合中国情况的实践选择,希望对国内蓬勃发展的网络银行及其监管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实践选择分析
(一)明确监管职责。网络银行的概念、范围,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等,都需要监管当局有一个较明确的规定或表示,特别是关于是否允许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资讯服务、银行经营证券交易平台、券商和保险公司在网上开展类似于储贷的业务等问题,如果等到企业进行相关投资后,再进行监管,不仅监管阻力加大,而且会使先期使用的消费者面临损失。
(二)积极的营销策略定位。业务管理上,主张积极营销,以客户为中心、转变经营模式等观念也已经得到了业内公认。加强业务风险管理的关键是建立授信制度和开发经营业务管理系统,用以降低业务风险,提高银行的经济效益,提高客户的满意度。业务管理系统必须同电子支付系统、客户信息系统与服务系统、各类管理系统有接口,并能同它们实现互动操作,同时又必须能实时、完整地反映整体的经济和金融活动。
(三)加强同国际发达国家的信息交流。随着网络在世界范围内的延伸,各国监管当局都将面临跨国性的业务和客户,金融监管的国际性协调日益重要。这就要求在对网络金融实施监管时,要建立与国际体系中其他金融制度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和市场标准。多个监管主体间必须加强协调,共享信息,统一监管标准和方式,防止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避免不同监管机构间的意见分歧和信息要求上的不一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在金融监管(包括网络金融监管)方面进行国际合作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加入了这一行列,监管合作的范围也由传统的银行业扩展到证券、保险、外汇、金融衍生产品等各个领域,监管国际化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又一趋势。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各国之间监管信息的共享,而且可以通过合作和交流提高整个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水平和效率,并有效地防范和制止金融风险引起的区域性金融风暴。
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指金融不良资产特指我国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不良贷款。金融不良资产分类是指依据特定标准将不良资产项目归入相应类别的工作。按照我国传统的贷款分类方法,金融不良资产被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三类,也就是所谓的“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由于这种分类方法只以时间因素为依据判断不良贷款的状况,所以不能全面把握贷款的风险。随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根据国外对银行贷款分类的方法,1998年人民银行下发了新的贷款分类管理办法,也就是现行的五级分类法。这种方法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在五级分类法下,后三类(次级、可疑和损失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随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研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此相关的不良资产分类问题的原理及技术方面的研究也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良资产的风险最根本是回收风险,对于既成事实的不良资产的分类,也就是基于违约后的回收概率研究,目前无论是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还是新巴塞尔协议的违约概率分类研究都只是注重对贷款合约违约的测度和违约损失概率的测度,而对违约后金融不良资产分类理论方面的研究较少,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已对金融不良资产分类技术的改进和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
目前,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管理已形成了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业管理的体制,并经过了多年的实践,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部门在不良资产的分类问题上仍然是“无理可依,无据可循”,缺少像五级贷款分类方法这样的标准,在管理和处置过程中不能合理的规划,最大限度提升资产价值。这在这一程度上降低了国家对金融不良资产的管理效率,同时也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评价机制。因此,金融不良资产分类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不良资产分类的作用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在国家金融资产中占有相当比重,这部分资产的处置效率将直接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发展。目前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存量在1.5万亿以上(包括自2005年股改以来已剥离部分),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期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期,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可以预计保持一定存量规模的金融不良资产是我国经济特征所内生决定的。因此,研究违约后不良资产分类的基础理论与技术,形成科学、统一的不良资产分类标准,对银行信贷五级分类体系进行补充和完善,既有理论研究的意义,又有指导实践的价值。
首先,金融不良资产分类原理的研究是不良资产进行科学分类的基础,它填补了国内外理论研究的空白。对于金融不良资产分类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国内外金融界重点集中在对未来的违约概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的测度上,但是对既成事实的不良资产分类研究却处于空白阶段。在国内,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已率先制定了一整套金融不良资产分类管理的制度规范并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运行,只是尚未提升到理论层次。所以,在国际国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分类管理、分类处置、分类经营等方面对金融体系的不良资产进行系统分析,并用科学的方法衡量不同分类的不良资产在不同时点的价值,建立和完善不良资产分类理论体系,不仅填补了违约后金融不良资产分类基础理论的不足,也对现实中的不良资产处置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其次,金融不良资产分类技术研究是不良资产的估值、定价和价值止损、价值提升的基础。金融不良资产分类技术为不良资产的分类管理、分类处置和分类经营创造了条件,不良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也需要科学、系统的贷款分类方法作为基础和依据。
第三,不良资产的合理分类是金融监管和外部审计机构识别金融企业风险的重要依据,是评价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的重要标准。金融不良资产分类管理是金融监管和外部审计机构评价金融企业风险的重要依据,是控制银行业不良资产生成和控制银行业金融风险进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科学的金融不良资产的分类有助于金融监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和资产管理公司评价现有不良资产状况和未来的潜能以及内部体系的管理、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帮助监管部门了解金融企业内控体系的完善性和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对控制银行业不良资产形成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重要作用,将有利于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宏观经济的持续发展。
第四,通过对不良资产的分类可以有效评价各时期国家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于企业不良贷款的影响程度,为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不良资产分类标准也可以为其他风险资产管理提供指导,对于建立企业资信评估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第五,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已对不良资产的分类进行了初步探索,并在理论与实践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突破。金融不良资产的分类方法已经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开始使用,通过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处置、分类经营,形成了一整套制度规范和运作模式,但还没有形成相应的理论,有待进一步在理论上进行深化。表1是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已有的一整套制度规范。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分类管理的研究方法与步骤
不良资产分类应当遵循的原则
不良资产分类是指依据特定标准将不良资产项目归入相应类别的工作。不良资产分类是收购、管理、经营和处置的基础,是实现资产价值精细化管理的前提,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决策支持原则,即资产分类要为价值管理和经营决策服务,为实现经营目标提供支持。
(2)严密清晰原则,即资产分类要逻辑严密、标准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3)动态调整原则,即资产分类应贯穿资产收购、管理、经营和处置整体过程,保持连续性和动态调整。
不良资产分类步骤
通过对不良资产分类,要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处置和经营策略,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分类指导,重新优化资源配置,最终建立相当于贷款五级分类的不良资产分类制度,初步设想有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以不良资产为研究对象,采取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财务报表进行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分析;以及保证、质押、抵押等信贷信息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了解债务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第二还款来源的偿还能力。
其次,对违约概率和“违约后概率”进行测算分析。使用古典违约测度模型、现代违约测度模型进行分析应用,解决违约后还款能力分布概率的问题。“违约后概率”是指债务人发生违约行为后价值相关事件的可能性,主要包括:违约损失率;重组概率和重组后违约概率;违约后的破产概率;理论价值(公允价值)实现的可能性及其他违约后的事件发生概率及损失率。
最后根据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战略需要,充分考虑项目因素、公司因素、行业因素、国家政策因素、宏观经济周期因素等等,对不良资产进行基本分类。
不良资产分类方法
根据不良资产的特点和将来可能采取的处置方式,将不良资产分为经营类和处置类。具有持续经营价值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资产经批准后确定为经营类。不具持续经营价值或虽具持续经营价值但未经收入分析、判断,暂时不能确定是否能够持续经营的资产划分为处置类资产。
对经营类资产,主要运用重组并购、改造上市等投资银行手段,发现、挖潜资产的潜在价值,并最终形成优质资产。
对处置类资产,按照资产价值保障程度,分为备选类、一般处置类和特定处置类。对于处置类资产,通过对全部或部分资产的多角度分类以满足资产收购、管理、经营和处置特定需求进行辅助分类。辅助分类主要考虑以下14个因素: 资产形态、资产风险、担保方式、收购成本回收率区间、诉讼状况分类、经营状况分类、行业分类、本金金额、行政区划分类、经济区域分类、企业性质分类、对股权类企业可按控制影响程度、物权资产价值等。
根据经营管理处置特定需要可依据以上标准以外角度对资产进行其他辅助分类。
不良资产分类技术以基本分类为主,以14种辅助分类为参数,赋以不同的权重,并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等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借鉴信用评级的方法,对资产加权打分,归入备选类,一般处置类或特定处置类,划清不良资产之间的界限,避免无法识别的区域、行业、企业性质等等因素所造成的不良资产质量的差异,真正地反映其风险程度。
关于权重的赋值,资产管理公司近8年的不良资产处置已基本形成了处置价值回收的基本数据,对以往不同类别、不同地区等不良资产进行统计与计量分析,就可以确定不同分类的权重值。同时,多年的不良资产处置经验优势使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通过专家组评价的方法为不良资产分类做定性分析。定性与定量技术相结合,不良资产风险分类才能形成较为准确、科学的评价体系。
另外,在网络化和信息化的今天,借助计算机网络平台处理大规模数据资料,具有以往无法比拟的优势。在研究不良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同时也应建立相应的全国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解决数据使用者和维护者的前后系问题,实现不良资产分类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未来的不良资产分类管理体系构架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区域银行;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4-0061-06
一、文献综述
20世纪30 ~ 70年代银行业监管是以银行业的安全性为中心的,70年代后金融自由化理论逐渐发展起来,银行业效率的问题由此受到极大关注。至此,对银行业监管开始转向如何协调安全稳定与效率的方面。在此过程中,学者们也开始关注银行业的独特性,相应地提出了一些理论模型:如明斯基(Minsky)提出的“金融体系脆弱论”,戴蒙德(Diamond)和迪布维克(Dybvig)提出的“银行挤提模型”,马切斯・德沃特里庞(Mathias Dewatripont)和简・泰勒尔(Jean Tirole)提出的银行监管“代表假说”等。Bryant(1987)最早关注了金融监管集体行动的问题,认为各国出于个体理性所做的政策选择最终并未达到整体最优状态,他从理论逻辑上演绎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供给与需求失衡的原因,但是没有对理论进行检验。在监管国际合作方面,阿里西亚(Ariccia)和马奎斯(Marquez)的“监管中的外部性模型”能够较好的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提供理论依据,并指出差异较大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困难所在。Herring和Litan(1995)指出参与监管国际合作的国家数目越少,目标越趋同,对国际合作带来收益的认识越容易达成共识;金融政策决定机制越相似,越容易达成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英国剑桥大学教授约翰・伊特韦尔(John Eatwell)和美国纽约纽斯大学教授艾斯・泰勒(Lance Taylor)提出建立世界金融监管局的设想,并赋予其在世界范围内进行金融监管和风险监管的权力。
中国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的研究较少。厦门大学朱孟楠博士在《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2003)中就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如何有重点地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世贸组织的作用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这可以称得上是国内有关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方面的第一部专著;北京师范大学钟伟博士在《资本浪潮――金融资本全球化论纲》(2000)中提出了全球化的三种监管框架:短期框架,主要是为了加强对跨国银行的统一监管,必须对现有国际金融组织进行必要的改革;中期框架,即以区域金融监管作为国家监管和全球监管的有效过渡和缓冲;远期框架,建立全球统一的并账监管体系。此外,有关这方面较好的文献还有:刘宇飞著《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重点从系统风险的角度论述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与合作现状;孟龙著《金融监管国际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严骏伟著《金融监管:跨国银行的金融规范》(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尚金峰著《开放条件下的金融监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6)。
已有的研究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本文从银行业监管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方面进行研究,以有助于推进银行业国际合作的发展。
二、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供求失衡的理论分析
(一)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分析
1.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银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就中国来说,截至2006年12月底,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下设19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跨国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跨国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跨国银行的发展促进了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同时,跨国银行的母国与东道国监管信息资源分配不均衡、两者权利义务分配不公平以及第三国没有监管义务等问题,制约了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已不能满足对跨国银行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跨国银行的快速发展使得各国需要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来实现对跨国银行的有效控制。
2. 世界上有十几个离岸金融中心,例如卢森堡、开曼群岛、巴拿马群岛和巴哈马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的商业银行,几乎都不在任何一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督之下,其成为国际银行的特殊掩护地和避风港。由于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金融机构一般都可以享受到极为优惠的经营条件和极为宽松的管制环境,其资产负债、股东构成等信息对外披露的要求很少,所以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增长很快,流动资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所占的份额也越来越大。这一状况极大地加剧了国际金融业、银行业的风险隐患。大量离岸金融中心的存在使得单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对其活动无可奈何,必须依靠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
3. 为了逃避金融监管,近年来,在不断取消传统金融监管的环境下,金融创新从某种意义上就表现为一种金融自由化。在当今经济金融全球化时代,金融创新能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并有效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增强了金融企业的竞争能力。但是,一味追求金融创新,追求收益,而忽视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所隐含的风险,可能促使资本自发性、盲目性的弱点无限膨胀,从而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在各国银行业实际运行中存在着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金融监管总是落后金融创新的步伐,在这种情况下就是说很多的金融创新业务处于少监管甚至无监管的状态下运行,这样潜在的行业风险就很大,极有可能引发系统性危机,此次金融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
4.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一体化的发展,跨国银行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张。各国为了吸引国际金融资源流入本国,同时增加本国银行业在全球竞争中的优势,争相放松对本国银行业的监管。再者,由于不同国家的监管制度之间存在着差异,跨国银行自身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国际业务转移,充分利用各国在税率、利率、政策、管制方面的差异,实现监管套利最大化。这样就可能产生对银行业所实施的金融监管失效,并可能影响本国金融资源的有效分配。面对银行业监管竞争、监管套利,仅靠一国国内监管当局的努力是无能为力的,各国监管当局必须通力合作才可能有效解决这一难题。
5. 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具有广泛的债权债务关系,既有银行业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又有银行业对公众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特点就造成了银行业的金融风险可能短时间内在国内及全球范围内传播。如果一个或几个银行倒闭导致整个银行体系发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坍塌的系统性危机的危险,这种危险是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潜在威胁。同时,在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时代,银行和银行体系之间的国际间联系越来越紧密,银行危机造成国际性的影响与威胁的可能也越来越大。尤其在全球支付与清算系统中,一旦某家银行出现问题不能按时清算,必然造成全球性的连锁反应。由于银行业危机具有这种在国内及国际传染性特性,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来减轻或阻止银行业危机的扩散。
(二)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分析
1. 20世纪7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各国开始意识到加强国际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巴塞尔委员会(BCBS)成立于1975年2月,它是国际社会对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危机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危机反思后的产物。其成立使“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上升到了实践层面”。但是委员会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定的跨国监管的权力,因此它所形成的一系列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仅仅是鼓励成员方或国际银行监管者采用的或一致的监管标准与方法的一种“建议”。这种建议是“广泛的原则、指导方针及最好的措施”,巴塞尔委员会期望“各监管当局通过适合自己体制的法律或其他形式的详细安排予以实践”。现在巴塞尔委员会是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方面最主要的组织机构。其主要工作有三方面内容,即交换各国在监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提高国际银行业务监管技术的有效性、建立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及研究在其他领域制定标准的有效性。
巴塞尔委员会主要是通过各种文件来履行其职能的,主要有三项成果:一是《巴塞尔协定》,被称为“神圣条约”。它规定了跨国银行的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之间分享监管权力的原则。二是1988年颁布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简称为《巴塞尔协议》,该协议的主要贡献在于其规定了统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和统一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2004年6月又颁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的核心监管思想是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巴塞尔委员会通过这两个协议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三是《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的此文件从7个方面制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必备的25条基本原则,为各国政府、国际监管机构和其他公共管理当局提供了一个基本的参照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金融监管法律的国际协调主要是为了推动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针对有可能阻碍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协调。如1993年12月《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1995年《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1997年《全球金融服务协议》等。WTO所达成的多边国际协议进行金融监管法律的协调是一种国际硬法的协调模式,明确了“承诺谈判”的主导地位,协调成果亦成为各国必须实施的国际义务。WTO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协调更多地是体现在对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调的间接效应上,由于WTO有广泛的成员基础,对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制度的协调有组织及机制上的良好保证,因而在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中成果丰硕。
当然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性监管组织还有国际清算银行(BIS)、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甚至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和国际保险业监管者协会(IAIS)也不同程度上承担着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职责。
2. 各国除了在国际范围内进行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外,区域监管的合作也发展很快。相对来说,欧盟(EU)的监管体系发展最完善。欧盟金融业法律协调旨在以法律工具的协调推进欧盟金融业的一体化进程,实现《罗马条约》所构筑的“四大自由”,从而促进一个竞争的、有效率的欧盟一体化的金融市场。欧盟金融业法律协调依托超国家的协调机构,采用超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协调。
目前,欧盟的统一银行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存款保险制度。1994年5月,欧盟通过了《存款保险计划指导原则》,要求所有欧盟国家在1995年7月之前引进一项存款保险计划。第二,资本标准。1995年12月31日,欧盟制定的《资本充足性指令》生效。第三,审慎监管。欧盟通过一系列指令形式对大部分审慎性监管要求进行了统一规定,初步建立了欧盟统一的监管法律基础。
欧盟金融监管法律协调是区域监管法律协调的典范,为推进欧盟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起到了关键作用。
另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区域银行监管组织如表1所示:
(三)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供给与需求的非均衡现状
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均衡,就是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和需求相适应,可以及时有效地化解国际银行业的系统危机。通过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国际及区域性银行业监管合作可以看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远远不能满足国际银行业发展的需要。再者,银行业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行业,不同时期银行业安全稳定的中心是不同的,这就要求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要随着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的发展而发展,供给要能够历史性地满足需求的变化。
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的供给与需求的关系失衡是绝对的,均衡是相对的。目前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存在较严重的不均衡。一方面,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相对于需求严重不足,具体表现就是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总是滞后于需求的发展;另一方面,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和需求不适应,具体表现就是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结构不能满足需求的发展。现在银行业国际监管合作主要由西方发达国家主导,按照发达国家的需要制定监管国际合作规则,反映西方国家对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但是不能满足广大发展中国家对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需求,所以开放程度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对监管合作持消极态度。这样就导致各国通过现有的方式通过协商只能达成一个最低的标准,以保证所有的国家都能去主动实施,这样就使得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供给总是处于低水平状态,供给总是不能在总量和结构上历史地满足国际银行业发展的需要。
总体上看,现有的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还处于低水平的状态,现有的监管体系还不能有效防范及制止金融风险在国际范围内传播。虽然区域性监管国际合作发展很快,但是,就国际而言,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的矛盾还很突出。
三、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模型分析
(一)模型分析
作为理性经济人,各国监管当局会根据自己国家的利益参与国际监管合作。为了简化模型,这里以开放经济条件下的两国为例来讨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合作。合作既可以给本国带来收益,同时也可以给他国带来收益,即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具有正的外部性。
假设银行业监管者既关心本国银行部门的效率、安全和稳定性,同时也关心银行其他权利人如银行股东的利益,所以我们直接假设监管者可能关心银行的利润。假设监管者可以采用许多不同的监管工具的优化组合。但是,这些工具组合的使用并不受银行欢迎,因此,银行总是希望监管当局减轻监管。我们将i国的监管工具组合称为变量ki,它包括许多可能的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带来的影响。
模型中我们假设存在两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一个银行系统和在该国所注册银行的一个监管者。假设∏i(ki,kj)为在i国注册的银行的利润函数,其既取决于本国监管者采用的工具组合,也取决于其竞争对手所在国j所采用的工具组合。银行不欢迎的监管标准的强制实施假设可以表达为下式:
(5)式第一部分等同于各国监管者的一阶条件,所以等于0;第二部分两项均大于0。由于∏和F的凹性,为了满足方程(4),必须有较高的监管标准,即k*>ki*,k*>kj*这样Ui(k*,k*)>Ui(ki*,kj*)。
这一结果表明,在两国对称(?琢i=?琢j)的情况下,两国都会寻求国际合作,因为这样两国的收益都会大于合作前的收益,且总收益也大于合作前的收益。
两国不对称(?琢i≠?琢j)时,两国会选择不合作,并且两国监管者试图为他们的银行提供竞争优势,进一步降低监管标准。但是,当一体化程度加深时,具有较大差异的国家也会产生合作动机。
(二)基于分析得出的几点结论
1.当两国对称时,两国会选择合作。两国银行业开放程度、两国银行业监管体制和结构等方面相近时,合作对双方都有利,这时,两国容易达成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协议。一般情况下,同区域范围内的国家银行效率、开放程度等相似,容易达成合作协议。这就论证了为什么区域银行监管合作发展比国际合作要好。
2.当两国不对称时,或者说两国差异比较大时,两国会选择不合作。因为,合作的收益随着国家差异的增加而降低,当各国差异很大时,若追求总体效益最大化,必须执行不同的标准,在当前的形势下很难实现。这就论证了为什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很难进行银行业监管国家合作。
3.金融一体化的快速发展有利于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发展。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差异,造成银行监管国际合作的供求失衡。但是随着金融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各国金融相关度大大提高,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将会大大增进整体及各方的利益,从而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称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四、对中国参与银行业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一)中国参与及推动银行业监管区域合作的步骤
中国参与区域监管合作是与中国金融对外开放、金融深化同步进行的,这一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步进行:
第一步,主要是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修改国内银行业相关法律,扩大银行业的开放力度,同时,着力建设成熟的国内金融市场,完善中国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并不断增强中国银行业监管的立法与行政的透明度。在这一阶段,我们还要与周边国家,主要是东盟10国及日、韩签署关于银行业监管方面的基本协议,初步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平台,并就某些重要的监管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步,主要是在前一阶段银行业对外开放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金融市场。要在统一的监管标准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银行业相关法规。在此阶段,我们要借鉴欧盟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逐渐由相互承认向单一执照过渡。同时,我们要承认并接受重要的银行业监管国际标准,并把国际标准纳入区域及国家法律之中。加强区域货币合作,建立货币基金并逐渐过渡到区域单一货币。
防范区域金融风险,加强区域银行业监管合作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彼此合作,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首先,加强银行业监管信息的交流与合作,逐步由最初的简单交流平台过渡到全面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严格的信息报告制度;其次,建立统一的银行业风险预警机制,主要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检测系统,对区域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监测、分析评估;最后,建立与完善银行业危机救援机制,主要是筹措区域内足够的资金,集中全区域的力量帮助陷入暂时困境的成员国抵御银行业系统风险,避免危机的扩散。
(二)中国积极参与及推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建议
随着国际经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一国完全靠自己的努力来防御来自外部的金融风险与金融市场冲击是比较困难的。所以我们必须积极参与金融风险国际合作,提高合作的水平。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培养高水平、专业化的监管队伍,加快监管中电子信息网络的建设,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管中的非现场检查制度,建立银行业自律组织和系统,强化银行业的内部审计。金融创新、银行业跨区域跨行业并购使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分业经营的格局逐步被打破。金融业混业经营要求分散的、多层次的监管机构向统一的、综合性的监管机构过渡。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使传统的以机构为对象的监管方式已不再适应,而应以功能为基础进行监管。
具体来说,中国积极参与银行业国际监管合作,应该做好两方面工作。第一,积极推动巴塞尔委员会成为正式的国际组织,从而使其监管标准和监管原则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议,成为各成员国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第二,中国还应该积极参与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活动,积极推进全球多边银行体制改革,推动建立反映各国利益的多边规则体系。
世界金融发展的历史经验充分证明了,金融抑制往往是金融风险的温床。中国经济金融转轨过程中还有很多遗留问题有待我们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解决。我们要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发达金融体制,彻底消除金融市场扭曲和金融抑制,逐步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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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xploration of China Participating in Banking-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Yuan Fangjian, Fang Lei
(School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710062, China)
Abstract: There exists imbalance of banking-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supply and demand. Through the theory of supply and demand and the model analysis, the article reveals the reasons for the imbalance of banking-supervisio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under the present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financial environment. We should further expand the banking openness in aspects of the 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participating in the international, regional bank supervision cooperation, and on this basis to establish an unified financial marke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