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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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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问题

市域社会治理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立法模式

一、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国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研究较早,最具权威性的就是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企业有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利用其资源来增加它的利润”我国相关人士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经济效益,寻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当维护和促进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通过法律进行规制的法律责任,通过道德约束的道德责任,以及介于二者之间协调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现实的软法责任。通过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内容的厘定,不难发现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获取利润,即具有了经济责任的属性;同时法律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的规范要求企业必须遵守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了法律责任的属性;再者道德对企业的约束使得企业需要履行社会公众对其的普遍性要求,即具有了道德责任的性质。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现状

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相关立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首次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是在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的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当然,除了公司法和商法典外,其他强行性规范也同样间接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了规定,如自然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中的相关强行性规范。

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的第五条对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社会公德进行规定,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中确立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主体地位,意味着对传统企业的角色或目标定位的突破,无疑是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制化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成果。但是第五条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其在法律后果方面并没有形成完备的规制,对在内容、性质等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解释。

三、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域外探究

(一)美国社会责任立法考究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由美国提出,其企业社会责任的立法主要是针对于企业形式之一的公司,所以在美国称之为“公司社会责任”。美国的公司社会责任立法主要是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法法律体系,如:《公司法典》、《商业公司法》;第二部分是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体系,如《反歧视公约》、《同工同酬公约》、《最恶劣形势的童工公约》;第三部分是社会保障体系,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公司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等。

美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较为完善,但是因为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其实际上整个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并非是统一的,所以制定的一些内容对每个州的操作意义并不是很大。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也是有限的。

(二)德国社会责任立法考究

在德国,联邦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中央部门主管机构。该部从对内对外的角度负责企业社会责任在德国和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德国于2009年率先将企业社会责任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立法层面和政策层面都给与了高度重视。

通过考究不难发现,域外代表性国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比较早也比较系统,立法水平比较高,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制具有时效性和前瞻性。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经济发展的不充分导致研究不足,使得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理论体系储备缺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理论的发展依赖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实践,而以往我国理论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关注着墨颇多的是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合理性的证成,而对于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体系理论仍较为缺乏。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顺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注重实例分析,才能在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理论研究中上升新高度。

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路径的选择

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的立法模式有三种―一元立法、多元立法、综合立法。一元立法是指将所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定都集中在一部企业社会责任法法典之中,将企业社会责任法列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多元立法是指把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规定分散到各个相关的法典之中,如对职工的责任可以归入公司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之中,对环境资源的责任则可以归入环境保护法系之中,对消费者的责任则归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部门之中,而不再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典。综合立法是指既进行专门的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又不排斥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范散见于其他单行法之中。

笔者认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应当选择综合立法模式,加大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学理研究,并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法》为纲,又在其他有关法律中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补充,以实现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的全面保护。结合前文中所认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在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法》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职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而特定的社会公益事业则可以由一些提倡性规范、政策等来调整。一般意义上的慈善事业则属于道德责任的范畴,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提升企业自觉履行的意识。(作者单位:1.辽宁大学法学院;2.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项目:本论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及其法治化研究》结题成果(项目编号L14BFX021)

参考文献:

[1]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大家谈[J].WTO经济导刊.2015(03)

[2] 殷格非.关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的思考[J].WTO经济导刊.2015(01)

[3] 赵钧.郭军: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遵循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J].WTO经济导刊.2015(03)

市域社会治理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语文课堂 质疑 适应社会能力

在语文课堂上,语文教育工作者在给学生传导语文知识的同时,还要注重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全面提高其适应社会的能力。云:“作学问要在不疑处有疑。”但是我们传统的语文教学已经习惯了按教参所示循规蹈矩地进行,教师和学生也习惯了对教参讲义的依赖。其实学生主动质疑,释疑解惑,能增强自身学习的主动性,能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但是随便提问题不是质疑,质疑是充分关照文本分析后提出的疑难。学生这种在学习过程中生疑、发现问题的本领,不可能是先天具有的,也不可能是主观自生的,只能有赖于教师来培养。这就要求教师不仅会引导,而且给他们指点迷津,教导质疑的方法,使其拥有一双会“疑”的“慧眼”。学生在语文课堂上学会了质疑探究,就会对认知适应社会的能力产生“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影响。

那么,在语文课堂上,该如何自然而巧妙地引导学生学会质疑呢?

一、质疑题目,窥视全文

题目是文章的眼睛、窗口,通过这个窗口可以窥视全文的主要内容。教师在引导学生阅读时,可针对题目提出一些问题。如:《罗布泊――消逝的仙湖》,现今的罗布泊已成为举世皆知的沙漠,怎么能把它称之为“仙湖”呢?通过引导学生质疑进而阅读文章,方知罗布泊原来水流潺潺、绿树成荫、芳草鲜美、牛羊成群――是名副其实的人间“仙湖”,由于人类的破坏,它从绿洲变成了沙漠。由此保护环境,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的主题便“水落石出”。如教学《伟大的悲剧》一文时,明确悲剧就是以悲惨的结局结尾的故事。既然是悲剧,为什么又蕴含着“伟大”两字呢?有意地给学生设置问题的障碍,通过这个疑点,让学生有所顿悟。让学生在伟大和对悲剧的解读中理解课文重点。质疑探究题目,能很好地培养学生的发散思维。从题目上质疑,积极思维,就可窥视写作目的,探究文章的主题。

同样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仍有类似的问题,例如一医院在宣传自己的广告词的大标语中写道:“神医华佗在世,出手便知病几分,天赐灵丹妙药,药到病除包治人间百病”。我随即因势利导地对学生说:“对症下药,人世间有包治百病的药吗?”学生马上都会心地笑了。

二、质疑探究“矛盾”豁然开朗

有些课文有一些看似矛盾之处,这是作者匠心独具所在,大多蕴含深意。引导学生前后联系起来阅读,从看似矛盾处质疑,从而悟出道理,更加深入地理解了课文内容。如《孔乙己》的结尾有这么一句:“我到现在终于没有见――大约孔乙己的确死了。”句中的“大约”与“的确”是相矛盾的,这不是作者写作的失误,学习时就可这样质疑:“鲁迅为什么要把‘大约’与‘的确’用在一句话中?用意是什么?如果联系孔乙己的性格、社会地位及他与酒店的关系,可能还会生出一些疑问来,如孔乙己到底死了没有?“大约”、“的确”死了的依据是什么?把课文前后联系起来阅读,就能加深对孔乙己命运的理解。

三、质疑同类比较,收获别有洞天

比较是阅读理解的一种重要手段,是确定事物同异关系的思维过程和方法。将有可比意义的课文或语段放在一起进行分析、比较,同中求异、异中求同则可以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如赏析孟浩然的《望洞庭湖赠张丞相》时,教师就可引导学生将之和范仲淹的《岳阳楼记》比较,让学生思考讨论:都是写洞庭湖,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不同?在思考探究中达到赏析的目的。

四、质疑“反复”,感情共鸣

作者使用一些手法是为了起到一定的表达效果,多次反复处也是能开掘作者要着重表达的深意之处,需要缘疑而思。如:《安塞腰鼓》中几次写到“好一个安塞腰鼓”,表达了作者对安塞腰鼓的由衷赞美和敬佩。又如《孔乙己》中,作者反复使用“笑”这一字,讽刺了富贵人的无情,平民的愚昧和无知,“笑”是含泪的笑――是鲁迅先生对世人愚昧麻木的无奈失望的“苦笑”。质疑理解了这些反复处,就能理解课文蕴含的深刻内涵,对理解文章的主旨有很大的帮助。

五、质疑探究,“留白”

文艺上常讲究“留白”,许多优秀的文学作品往往在笔墨未点染处蕴含着丰富而深刻的含义,达到“不着一字,尽得风流”的艺术效果。这些空白处正好给读者留下想象的空间,在言尽而意未尽处质疑,既能更深入理解内容,又可以培养自己的联想、想象能力。如《孔乙己》中被打断腿后的孔乙己的命运,话剧小品《枣儿》以“二人翘首远望,状如雕像。响起无数个童声呼唤声”结束全文,发人深思:老少两辈对家的眷恋和守望,对亲人的回归期盼,中华民族对家园的传统固守情愫是那样绵绵无尽……留白探究,有利于激活学生原有的知识,发展学生的创造思维力。

六、质疑关键词句以点带面

所谓击鼓要击在鼓点上。要读懂文章内容,理解文章主旨,就该抓住文章的“鼓点”――关键词句,进行质疑。比如一些推动情节的句子、内容结构照应的关系句、最能体现人物思想品质的句子、中心句等都是可质疑的关键词句。抓住了它们,就等于抓住了学习的关键。如《孔乙己》,介绍孔乙己第一次出场时写道:“孔乙己是站着喝酒而穿长衫的唯一的人。”这就是关键句,质疑释疑完这句,也就把握了孔乙己的身份、地位、性格特点,从而找到分析这个人物的钥匙。

当然,学无定法,不同的文章不可能用特定的质疑的模式去套用,虽然教材中很多内容都可以探究质疑,但是,一定的教材内容所包含的探究性要素可能是不明显的。所以要多读、多思,努力挖掘教材中探究性要素,使之显性化。只有善学多思,才能触类旁通,举一反三地发现问题。

市域社会治理问题范文第3篇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12月8日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公布实施。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措施。《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具有积极作用。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

二、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规定》提出了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规范管理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招聘广告审批制度、用人空岗报告制度、录用人员就业登记制度、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等劳动力市场基本管理制度,各地要按《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和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规范劳动力市场各方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规定》提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服务的要求,制定免费就业服务的过渡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免费服务资金来源,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在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中取得实效。各地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免费服务的实施步骤,请于2001年6月底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备案。

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地区,要按要求认真做好试点的评估验收工作,总结试点工作经验。要将贯彻落实《规定》作为试点的重要内容和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当地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任务和评估验收的内容。要把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和推广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起来,推动劳动力市场建设整体上台阶。

市域社会治理问题范文第4篇

    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实现外地务工人员管理工作重心下移,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2001年度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工单位自2001年3月18日开始,分别向市外来劳动力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区县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外来劳动力分中心(以下统称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申领《就业证》:

    (一)市建工集团、城建集团、住总集团、城乡建设集团、市政总公司、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一局、中国新兴保信建设总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中国航空港建设总公司等成建制进京施工企业,在京部队机关和事业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所属单位,北京市电信公司、西客站地区、市粮食局、市二商集团、市旅游集团及所属单位,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批准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到市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申领《就业证》。

    (二)其他用工单位持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批准的《通知书》,向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即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申领《就业证》。

    二、用工单位申领《就业证》应当持以下证明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批准招用外地人员的用工计划;

    (三)通过外埠劳务基地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直接赴外省招用人员的证明及与劳务基地签订的劳务合同;

    (四)通过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招用外地人员的证明及与外省驻京劳务管理机构签订的劳务合同;

    (五)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

    (六)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七)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及加盖了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印章的外地务工人员花名册;

    (八)被招用人员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

    (九)育龄妇女应当有暂住地计划生育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十)其他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外地人员,由市、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核发《就业证》:

    (一)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相关行业、职业(工种)要求的文化程度及学历证明;

    (四)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四、要求

    (一)用工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可以通过外埠劳务基地和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但招用人员在10人以上的单位,必须持《通知书》直接到外埠劳务基地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并与劳务基地签订《劳务合同》。

    对通过劳务基地招用人员的单位,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应当优先批准其用工计划,优先核发《就业证》。

    (二)不通过劳务基地招用人员的单位,应当持《通知书》到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并与所招用人员的外省驻京劳务管理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三)用工单位因特殊需要不通过外埠劳务基地和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而直接到外省(市)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必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

    (四)各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计划进行审批及办理《就业证》。如突破指标,必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五)用工单位使用外地人员从事金融、保险业及星级宾馆(饭店)服务员、营业员(包括厂家信息员)、电信业务员(包括无线寻呼员)、汽车驾驶员等职业(工种),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到缴纳失业保险费所在地的区县外来劳动力职介中心办理《就业证》。

市域社会治理问题范文第5篇

    关于自收自支的事业试点单位和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京劳社养发〔2000〕64、67号文件和京劳社保发〔2000〕151、150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相应的软件程序也修改完成,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于2001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此项业务。现将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按京劳社保发〔2000〕151号文件规定,填报了《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结算表》和《试点单位补缴补拨核定表》并经养老保险处审核盖章的试点单位,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已经发生的缴拨基金额,由市人事局基金管理部门统一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结算;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尚未发生的应缴应拨金额,由试点单位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直接办理补缴补拨手续:补缴基金由试点单位按养老保险处审核的应缴基金额通过支票结算,补拨基金由市社保中心依据养老保险处审核的应拨基金额直接拨付到试点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上或以支票形式结算。

    二、基金结算完后,市社保中心将书面通知试点单位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通知中下达的金额数,通过表二、表三为该单位职工补建1998年1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账户。试点单位填报的表三中的个人账户汇总数(加有汇总程序)不得大于通知中个人账户汇总数。建库工作一次性办理完毕,此后不再办理试点单位个人账户的补缴、补拨、补填工作。

    三、试点单位在填报表二时,“增加原因”栏填“其他”,“人员类别”栏填“事业2”;在填报表三时,“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和“职工月缴费基数”栏均不填数,由程序自动生成。

    四、试点单位从2000年1月起,按京劳社养发〔2000〕64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于2000年缴费滞后,其应缴基金各区(县)可按现行管理办法通过表四、表五、表十六补缴、补拨到位。

    五、试点单位及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按全额缴拨方式收缴、支付养老保险基金。由于这部分基金需单独记账,正常缴拨后,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汇总月报和表五时,将这部分基金以“事业2”为基金性质汇总上报。在为其建立单位信息库填写《北京市养老保险参统单位登记表》时,“经济类型”栏亦填写“事业2”。试点单位及在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正常缴拨后的个人账户管理、职工转移、退休清算等按本市养老保险现行规定执行。

    六、按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文件规定,执行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将填写的《试点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缴拨情况结算表》和《试点单位补缴补拨核定表》审核后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将依据表中应缴基金直接与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结算。基金结算完后,市社保中心将书面通知人才服务中心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通知中下达的金额数,通过表二、表三为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补建1996年7月至1999年12月的个人账户。人才服务中心填报的表三中的个人账户汇总数(加有汇总程序)不得大于通知中个人账户汇总数。建库工作一次性办理完毕,此后不再办理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个人账户的补缴、补拨、补填工作。

    七、补缴金额的利息按现行程序中根据市政府1998年第2号令规定设定的计息规定执行。

    八、移交前调出的试点单位缴费人员和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可持原人才中心开出的个人账户转移单或原存档单位开出的缴费证明(样式附后),由现单位劳资人员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的认定和补记,其后缴费按2号令执行。

    九、建立离退休人员数据库,试点单位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职工退休后,试点单位和人才交流中心在填报《北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时:

    1.“退休前工资栏”数与“基本养老金”栏数一致。

    2.“比例”栏填“100%”。

    3.“基本养老金”栏含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9〕82号、国发〔1993〕85号、京人工字〔1987〕第11号、京政发〔1985〕62号规定支付的金额。

    4.“基本养老金补贴”栏填其他栏未涉及的经审核应由统筹支付的金额数。

    5.“调整机制”栏填1996年至2000年离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的口头通知金额数。

    6.“统筹负担”栏填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由统筹支付的养老金。

    7.“生活补贴”栏数含京人工〔1988〕31号、人事局1992年8月11日口头通知、人事局1994年1月29日口头通知、京人退〔1995〕583号规定支付的金额。

    8.“困难补贴”、“企业负担”栏不填数。

    9.“价格补贴”栏填1985年工改前退休应支付的53元;1985年工改至1993年工改期间退休的填48元;1993年工改后退休的不填此栏数。

    10.“其他补贴”栏含洗理费、书报费及京国工改〔1994〕10号规定的50元。

    11.“建国前补贴”栏填按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金额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