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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分类及分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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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的分类及分类要求

医疗废物的分类及分类要求范文第1篇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如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将可能对整个社会形成巨大的危害。因此,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规范化管理,对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类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医疗废物分类条目》要求,我院对医疗废物的处理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置、防止损伤的原则进行流程管理,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由刚开始粗放式的管理转变为规范管理,达到了废物分类明确、收集及时、运送合理、处置规范的目的,现将我院近年来医疗废物的管理体会总结如下。

1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成立由院长为组长、主管院长为副组长,总务科、医务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结合我院实际,逐步健全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如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我院医疗废物管理隶属总务科主管,医务科、护理部、医院感染管理科监督管理的模式,在感染管理科的业务指导下,由各科室主任、护士长负责管理,切实履行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个人安全防护、资料登记管理等相关工作,再由医务科、护理部、感染管理科等职能科室进行监督,指导和监控全院医疗废物的各项管理工作、保证该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2 加强培训,严格医疗废物分类收集 管理人员坚持深入科室,对重点部门及保洁人员强化培训,科室对每日产生的医疗废物由医务人员和保洁人员进行严格的分类收集,严禁与生活垃圾混装。对保洁人员的培训采取对物业公司负责人及废物回收专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包括正确分类、收集运送、个人防护、针刺伤的处置,杜绝买卖医疗废物、严防流失等环节进行了培训,并由物业公司负责人对保洁人员进行培训。根据有关科室的特点,对科室人员进行短时间的现场培训,如外科、口腔科等,效果明显。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按感染性、损伤性、化学性、病理性、药物性废物的分类分别置于专用容器内。①感染性废物使用符合要求的、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塑料袋收集,放入标识清楚、防渗漏的临时存放容器内,待转运处理。②病理性废物放入双层黄色塑料袋内,处置之前低温保存。③化学性废物可经降解处理后排入医院污水系统。④药物性废物装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药物,少量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⑤损伤性废物放入利器盒等防渗漏的坚固容器内。但应注意:医疗废物在丢弃过程中如已发生分类错误,切忌重新分类,更不要用手直接接触,如感染性废物误丢入生活垃圾桶内,只能按感染性废物处理。其他废物包装物或容器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增加一层包装。

3 制定医疗废物的正确处理流程 盛装医疗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上必须有警示标识,包装袋为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黄色塑料袋,当医疗废物收集达到包装袋的3/4时,袋口进行有效封扎,防止泄露和遗撒。每个包装袋外均系有中文标签,标注:医疗废物产生科室、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由专职人员负责,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用密闭的容器和车辆下科室收取并转运至医疗废物暂存点,运送工具每天用含氯消毒液终末消毒。

4 加强督导,严格监督管理 经常进行随机性抽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向科室反馈,并指导科室进行整改,纳入经济考核。一次性物品杜绝重复使用,特别是使用后的一次性用品,均作为感染性废物处置,必须置防渗漏的黄色包装袋中。我院加大医疗废物管理力度,职能部门深入科室,随时指导科室医务人员及保洁人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规范废物的分类、交接等制度,严禁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并按要求规范登记,及时处置。同时狠抓利器盒的重复使用问题,我院用了近一年的时间,基本上杜绝了利器盒的重复使用,从而有效的保护医护人员及保洁员免受损害。

5 加强职业防护 ①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专职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②做好个人防护,工作人员在直接接触医疗废物前应穿好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手套,如接触感染性废物或手粘膜有破损时戴双层手套,接触后洗手或手消毒,如遇针刺伤,要立即脱下手套用流动水冲洗,规范挤出血,用碘伏等局部消毒,填卡上报。③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通过实践证明,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化管理,是体现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是防治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重要手段;是改善医院环境、提高患者满意度的有效措施;是预防医院内交叉感染、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水平的重要保障[2]。

参考文献:

医疗废物的分类及分类要求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医疗废物 管理对策

环县医疗废物处理现状

据数据统计2002年全国医疗废物约65万吨,平均日产量1780吨。预计到2010年,全国医疗废物产生量将达到68万吨,平均日产量达到1870吨[1]。

环县位于甘肃省东部,属于发展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笔者就环县县城医院、各乡镇医院以及大部分个体诊所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医疗人员的对医疗废物处理的意识不明确,配套设施不完善,无专用车辆到各医疗单位收集运送医疗废物,政府也未出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等多方面的因素,从而导致医疗废物处置出现混乱状态。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以及70%以上乡镇医院医疗废物大多数都由各单位自行焚烧处置,少数乡镇医院及90%以上个体诊所医疗废物未经任何处置混入生活垃圾一同处理,甚至还有少量流向社会,被不法商贩回收利用。

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部门对医疗废物处理管理不严格。市卫生监督所或药监局对医院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处理虽然有统一的要求,如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必须进行消毒、毁形后再焚烧。但吴氏等观察医疗废物浸泡消毒效果的结果显示[2],采用消毒液浸泡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管,形成新的污染或者比原污染更严重,加之消毒液浸泡后形成潮湿的环境,消毒液浓度不断降低,更有利于细菌繁殖。

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不完善。据调查,除县人民医院医疗废物处置利用院内专业焚烧锅炉进行焚烧外,其他各医疗场所废物处理工艺简陋,大多属于露天焚烧,且缺少除尘净化的环保设施等问题,不仅难除去有毒有害物质,反而会给环境带来二次污染。而乡镇医疗机构及其点所医疗废物处置更为简单,一般为几个月焚烧处置1次,医疗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场,露天焚烧,焚烧遗留下的针头等无人处理,同生活垃圾一同运走。

医疗废物的分类把关不严。医疗废物应把好分类关,减少医疗废物的量,既节约资源,又减少污染。

医疗废物暂存场所不符合要求。国家关于医疗废物处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其明确规定了医疗废物暂存处的设置及建筑要求,但实际上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场所都没有。

医疗废物记录形同虚设或未建立。环县除第一人民医院外绝大多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登记不详实,不能反映医疗废物最终去向,乡镇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根本就没有登记记录,医疗人员甚至不知道要登记,思想上没有处理医疗废物的意识。

交接手续不完善。医疗废物在处置的各个环节中都应该有详尽的交接手续。而环县目前现状是大多数医疗单位无交接记录可查,被调查的乡镇医疗机构及诊所负责人无任何交接手续,更谈不上交接人签名。

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的对策

全员业务培训,提高思想意识。根据国务院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3]要求,组织各级各类的人员进行学习。医院组织各科主任、护士长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各类人员职责以及医疗废物的分类处理收集运送, 监督管理, 罚则等要求。

健全医疗废物法律法规。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大监督管理与执法力度,健全医疗废物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还要明确主管部门、协同部门、医疗废物产生者、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政府监督职能。使医疗废物处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改善并提高废物的处理技术。现在医学上医疗废物的分类名目繁多,但目前多采用的是Chih-Shan氏的分类方法(见表1)。

规范医疗废物的监管制度。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按照其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经常性监督检查,要加强监测技术,增加检测设施,建立医疗机构废物的监管档案。

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的宣传教育。在国家危险废弃物的名录中,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弃物排在第一位。尤其是检验科和口腔科的实验废弃物。如果处理不当,很容易成为疾病的传染源,形成交叉污染或二次污染。因此,对实验工作人员进行医疗废弃物相关的宣传普及教育至关重要。

讨论

随着经济发展,全国各地医疗废物处置必须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变无序为有序,统一集中无害化处置。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条例全面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各级卫生、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职能和职责。二是政府要加大投入,规范建设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

参考文献

1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实施建设规划,2004,1:19.

2 吴安华,黄昕,龚瑞娥,等.医疗废物浸泡消毒效果观察.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2005,15(1):51-52.

医疗废物的分类及分类要求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

(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

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并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汇总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6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

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九)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十)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第十四条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第十五条盛装医疗废物的每个包装物、容器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七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八条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第十九条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二十二条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第二十六条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二十七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

(三)掌握医疗废物分类中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等知识;

(四)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置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五)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及风险大小的不同,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三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四)未对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

(五)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的;

(六)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三)使用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物和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三)未按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四)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的分类及分类要求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以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安全处置工作为重点,以建立医疗废物全过程监管机制为保障,进一步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杜绝医疗废物违法排放,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一)医疗机构实现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组织、指导、要求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要定期对从事分类、收集、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能、安全防护以及紧急事态处理等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实现规范化收集、安全处置。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要稳定拥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工人,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种档案、台账、保留原始数据;严格执行定期报告制度,按时报送季(年)报。

(三)提高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通过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医疗废物的综合管理工作要向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深入,做到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实现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率达到100%目标。

三、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

(一)建立市级相关部门联席管理制度和机制,进一步理顺环保、卫生、发改、城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在医疗废物全生命周期的职能和协调关系,提升城市医疗废物全过程的监管和协调能力。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二)建立医疗废物流向监督管理体系,有效协调医疗废物产生、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衔接,建立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市环保局牵头,市卫生局、市城管局配合。

确保医疗废物产生和分类环节,充分考虑城市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和要求,采取源头合理分类管理和减量化措施,有效避免医疗废物收集不全面、因分类不规范不合理引发的处置过程的安全隐患和二次污染等问题

市卫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配合。

(三)充分考虑城市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技术特点,制定废物源头分类管理与减量化方案,采取措施,有效解决受处置设施技术局限而不能完全消纳的医疗废物处置问题。

市城管局牵头,市卫生局配合。

(四)充分考虑辖区内小规模诊所和乡镇一级卫生院医疗废物处置问题,提出经济合理和技术可行的解决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配合。

(五)充分考虑如何应对大型疫病的爆发、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出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应急方案。

市卫生局牵头,市城管局、市环保局配合。

(六)充分考虑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提出可行的公众参与计划

市环保局负责。

(七)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技术标准,明确医疗废物产生、包装、收运、和集中处置各环节的环境管理要求,特别关注目前比较薄弱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能力建设、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医疗废物处理过程中二次污染(含二次残渣)的监督管理、医疗废物处置运行效果评估要求等。

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配合。

(八)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查医疗废物流失、非法回收利用及违规处置等行为,确保城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安全管理和处置

市卫生局、市环保局负责。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政府建立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项目引进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指导、监督和协调医疗废物示范项目工作的开展,根据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大纲制订详细的工作目标,并将工作任务进行详细分解,落实责任,实行目标督察责任制。

(二)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医疗废物综合管理示范城市工作涉及单位要根据各自在医疗废物管理方面承担的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医疗废物从分类、收集、贮存、运送、安全处置全生命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我市医疗废物得以安全处置。

(三)加大力度,强化管理。

负有对医疗废物监管职能的各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医疗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规范医疗废物管理;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台账,按照国家规定长期保存;对医疗废物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

医疗废物的分类及分类要求范文第5篇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597X(2007)10-0068-02

【摘要】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规范执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监督等活动,减少医疗废物对环境污染和被不法回收再利用的可行性措施,应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操作措施和收集标准,做好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关键词】医疗废物;管理;处置

Shallowly discusses the medical waste management handling

Xu Bilian

【Abstract 】medical service waste management and outside sets,is the important matter standard which an item carries out medical activity and so on waste collection,storing,transportation,processing and surveillance,reduces the medical waste to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illegally recycles the again use the feasibility to be supposed according to “Medical Waste Act of administration”and “Medical and health organization Medical service Waste Policing method”the request,formulates the reasonable operation measure and the collection standard,completes the medical waste harmless processing,safeguards the people health.

【key word】medical service waste; Management; Handling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废物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范执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监督等活动,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保障人民健康。这里谈谈自己对医疗废物管理和处置的几点做法。

1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医疗单位应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小组,由医院法人任组长,废物管理员任副组长,成员可包括主管副院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感染控制科主任、高年资药剂师、放射废物管理人员、护理部主任、总务科主任等。医疗机构的法人要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并积极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大的医院院长可从指定或设立医疗废物管理员岗位或指定某部门负责人员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较小的医院可以设立兼职废物管理员,医疗废物管理员负责统筹医院内医疗废物的调查、建立并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交接制度,确保废物收集和搬运所需物质,协调和监测所有废物处置作业,报告医院内废物事件和事故、记录并保存废物管理的文书,培训医务人员正确处置医疗废物。

1.1 具体职责:医务科、护理部负责协调指导科室内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记录、运送等工作,总务科负责医疗废物的集中收集、贮存和贮存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院感小组负责全院医疗废物的监督、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1.2 各科室科主任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负责人,设立一名医疗废物专(兼)职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包装及登记、运送管理工作。

1.3 医院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保管处理等(兼)职人员,都有接受专业培训,具有专业知识,任何科室和工作人员均不得让患者或其它家庭自行处理医疗废物。

1.4 对负责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工作人员配发必要的用防护用品和设施在处理医疗废物时要自觉做好防护。每年应对他们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统一安排免疫接种。

1.5 当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严格落实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小组要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人体的危害。48小时内医院医疗废物管理小组向县卫生局、环保局报告。

2 医疗废物垃圾分类包装、容器的要求

3 医疗废物的转运

由各医疗废物产生点将分类收集妥当的医疗废物运送到医院医疗废物暂存点,医疗废物的转运应由专人负责,定期到每个科室,收集医疗废物,每天倒一次,一些医疗废物产量较高的科室可能需要每日两次。也可以由废物产生单位电话随时通知转运,重要的是确保产生点不积累医疗废物。废物管理计划中应制定收集废物的例行规定。应明确机构内部运输废物的具体路线,尽量减少废物再次污染其他清洁区。运送废物时及时更换废物容器。转运医疗废物的车辆应该符合以下要求,便于装卸,防止外溢,密闭转运,转运车辆应每日清洗与消毒。

4 医疗废物的内部暂存

医疗废物储存地应该只是用来储存医疗废物而不该用于其他任何用途,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暂贮存间应当符合有关卫生、环保建设的技术规范,要有严密的封闭和五防措施,在明显处设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警示标识,设专人管理,严防医疗废物被盗或丢弃,定期对贮存废物的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最长储存时间夏天24小时,冬天为48小时,每天应在废物清运之后消毒冲洗暂时贮存间。

5 医疗废物交接

医疗废物在交接过程中应严格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一式两份,保存时间为3年,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时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双方共同填写并签名等项目。

6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紧急处理

医院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1 确定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周围及严重程度。

6.2 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6.3 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他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6.4 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6.5 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应从污染最终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应当进行就地消毒。

6.6 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6.7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院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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