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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监管
Abstract:Since the financial system reform is deepening,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China develop quickly. But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s in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is article talks about the improvement of supervision in 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oreign exchange operation.
Key Words:nonbank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oreign exchange,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 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0)12-0034-03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存款类机构(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类机构(如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保险类机构以及其他类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等)。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灵活、业务种类繁多、服务范围广泛,在外汇资金融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时间普遍较短,相关法制建设滞后,行业自律管理尚不健全,隐藏的外汇风险不容忽视。因此,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管十分必要。
一、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现状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范畴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外汇信托存款、外汇信托放款等16种外汇业务。保险公司外汇业务主要包括外汇保险业务和自身外汇收支业务。证券公司外汇业务包括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外币资产管理业务、外汇同业拆借业务等,其中,绝大多数证券公司以外币有价证券的经纪业务(即B股经纪业务)为主。自1992年B股市场建立后,境内外投资者通过境内证券公司,以美元(上海)和港元(深圳)计价交易境内公司股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开展即期结售汇业务。
(二)现行的外汇监管法规和监管现状
目前,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法规依据主要有2008年修订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1993年颁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以及补充规定、《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2003年)、《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办法》等。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我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的职责,分别由外管局、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行使。总体来说,外汇管理部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管理主要包括相关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开展外汇业务所涉及到的账户及汇兑管理等方面。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业综合经营给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带来了挑战
始于1994年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有效抑制了国内转轨时期不成熟金融市场运行机制中的内在风险,但从长期看,金融体系发展遵循市场化规律,因而具有综合经营的趋势。目前,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银、证、保在相关业务领域的融合都有了较大进展。
在综合经营的条件下,仍是分业监管模式,市场准入、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的职责被割裂行使,形成了多头监管和监管空白并存的局面,降低了监管效率。目前,外汇局要求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即包括证券、保险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均应及时、准确、完整报送。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要求向外汇局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但是,向外管部门报送的报表资料仅仅是一些简单的统计数据和外汇账户备案情况。由于经营风险和外汇收支风险不能截然分离,靠这些业务信息进行日常监管,很难了解到外汇业务的经营状况,更谈不上达到防控风险、维护稳定的金融监管目标。
(二)现行监管体制约束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正常发展
一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规模和国际收支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外汇管理政策已经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很多政策制定的背景是当时外汇资源稀缺,目的是防止逃汇、套汇。这些政策,一方面对外汇资金运用限制过严,滞后于新业务、新产品的市场需要,难以跟上外汇金融创新的步伐;另一方面难以识别、防范异常资金跨境流动,不能完全满足监测、预警的需要。
二是法律法规缺失且相关条款界定不明确,无法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只有保险行业在2002年了《保险外汇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等。而对证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迄今未专门的外汇管理规定,一般只是通过发出部门文件的形式对其业务进行管理,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管局在进行外汇业务管理时,只能将这些文件作为办理依据。比如:在为证券公司办理外汇业务准入时,所依据的是:《关于下发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三)外汇监管部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投入较少
由于监管能力受到相应的资源约束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相对较少,外汇监管部门习惯于将监管力量更多地投入在银行类金融机构上,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较少顾及。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不到位,导致监管部门不能识别和判断其外汇业务经营中的风险,也不能分析其业务的各项经营指标,从而无法全方位监测跨境资金的流动并实施预警。
三、构建高效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体系
从微观经济学“效用理论”的一般原理出发,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两个目标是金融稳定(S)和金融效率(E)。在其他成本不变的情况下,为了取得相同程度的金融稳定和金融效率,所需支付的成本是一定的,即两目标的相对价格不变,所以金融监管的效用函数为U=U(s, e)①。同时,由于一国的金融监管能力受到相应的资源约束,因而这些资源约束将在经济模型上反映为监管预算线。这里,我们使用简单的效用模型假设,假定金融监管的预算约束线符合一般商品预算线的性质,即B=PsS+PeE。显而易见,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金融监管就是在既定的预算约束下,在两个基本目标之间进行权衡,以实现金融监管的最优化(见图1)。
依据上述基本模型,经过静态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一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展的原则应是在监管水平约束下的适度推进;二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监管,就是在既定的预算约束下,在稳定和效率之间进行权衡,以实现监管的最优化。就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银、证、保分业监管框架形成时间不久,短期内将各监管职能再统一到一个机构下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借鉴美国监管模式,采取功能型与机构型监管相结合,建立外汇局牵头的类伞形监管框架比较切合实际(见图2)。
(一)全面梳理相关法规,加强法制建设
一是根据现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实际发展状况和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和水平,修订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制定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原则框架。二是对已出台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全面清理整合,细化操作措施,明确违规罚则。三是广泛征集法律层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层面、非银行金融机构层面以及相关监管层等多方人士的意见,针对不同类型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运作特点,制定专门的监管法规制度。尤其应加快出台证券、信托公司等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对其外汇收支的合规性监管。四是在上述外汇业务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应明确相关行业监管方与外汇局的职责划分,同时也应明确外汇局各分支局的监管内容和重点,以利于其对同级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二)构建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管体系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内容,应全面反映其外汇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主要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资本金数额、代客业务种类和规模、自有外汇资金投资种类和规模、购汇支付规模及用途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定期将上述信息数据以报表的形式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并将非银行金融机构账户收支纳入“国家外汇管理账户系统”进行管理。监管人员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报送的监管报表和业务数据进行采集、整合、分析,通过建立预警指标,排查异常交易主体和行为。尽快出台非现场监管操作规程,重点对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控和动态分析,及时预警,并相机采取监管措施。注重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现场监管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的数据资源,同时,通过现场监管,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监测,进而分析问题的根源,对外汇形势进行研判和预警。
(三)建立健全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律机制
建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督促完善内控管理,切实提高内控机制的功效,为实施有效外部监管奠定良好基础。
(四)建立外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由外汇局牵头召集保监、证监、银监等监管机构,研究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中涉及国际收支平衡、系统性风险等重大问题。
(五)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情况进行考核
参照《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对所有开办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制定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业务合规、数据质量、内控内管和其他四个大项;考核办法应涵盖差错记录、证据保全、差错确认、考核扣分、汇总评级等方面;考核结果将影响到该机构的市场准入等方面。
注:
①沿用效用理论的一般原理,我们假定,金融监管所追求的两个主要目标(即金融稳定和金融效率)的关系符合一般商品性质,U=U(s, e)满足一般效用函数。
参考文献:
[1]白宏宇,张荔.百年来的金融监管:理论演化、实践变迁及前景展望[J].国际金融研究,2000,(1).
[2]白钦先.20世纪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回顾和展望[J].金融与保险,2000,(8).
[3]陈雨露,马勇.转轨经济中的银行监管关系与监管者自利[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7,(7).
2007年,外汇管理部门按照“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的思路,积极推进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持有和使用外汇,严格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监管,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落实一揽子促平衡的外汇管理措施。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外汇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改进外汇管理的12项政策。已经出台或落实的政策共有6项,包括: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允许境内机构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整合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消除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购汇与结汇等方面与区外政策的差距;放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主体、投资品种、投资市场及购汇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建立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监管协调机制,制定协调机制非现场监测指标,组织有关部门协查和依法处理境外资金非法流入案件;健全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核查制度,积极进行外汇基础数据整合等。此外,继续研究落实外资企业外汇登记和资本金结汇管理、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改进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放宽境内个人对外投资的汇兑限制、加强外债管理、放宽境外机构在境内筹资限制等6项政策。
(二)进一步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外汇收支。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将个人年度购汇总额提高至5万美元。整合47项个人外汇管理法规,废止了16项,进一步规范和便利了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全年个人购汇42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近3倍,其中购汇用于投资的比重,从上年的2%大幅上升到37%。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财务公司内部结售汇业务试点。基本完成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配套法规的制定,拟定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在渤海银行试点结售汇双向头寸管理。取消通过境外机构进行债务项下保值业务审批。
(三)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宽资本流出渠道。一是全面下放境外直接投资审批权限,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全年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共汇出外汇108.2亿美元,增长32%。二是推进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金融投资,到年末共有50家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累计批准投资额度645亿美元,实际汇出353亿美元。三是继续完善境外放款管理,在个别地区试行民营企业境外放款,批准6家民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共计1646万美元,实际汇出1010万美元,得到试点地区政府及民营企业的高度评价。目前,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划分的7大类43项资本项目交易中,实现可兑换或较少限制的共24项,严格管制的主要是针对非居民在境内自由发行或买卖金融工具、非居民在境内自由发行或买卖金融衍生工具、居民对外借款和放贷等6项。
(四)严格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一是加强对“关注企业”的动态监管,监控多收汇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行为。二是分阶段调减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抑制短期外债过快增长。三是加强对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限制返程投资设立或并购房地产企业,严格限制外资房地产企业借用外债。四是先后开展10省市和21省市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银行自身收结汇专项检查、银行短期外债专项检查等7项检查和调查。五是加大对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成功破获深圳“杜氏”等52个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案件,共捣毁地下钱庄及外汇非法交易窝点30多个,抓获外汇非法交易分子180多名,总涉案金额100多亿元人民币。
(五)继续加强外汇市场建设。一是扩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新引进1家做市商、包括两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15家即期会员和10家远期会员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二是丰富交易品种和业务范围,推出银行间市场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修订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运行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正式上线交易人民币外汇即期、远期和掉期。三是改进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管理,制定银行黄金交易敞口的管理方式。四是允许外币代兑机构为境外个人办理限额内的人民币现钞兑回业务,并自行制定挂牌价格。目前,已初步形成了外汇零售和银行间批发市场相结合,竞价和询价交易方式相补充,覆盖即期、远期和掉期等类型外汇交易工具的市场体系。
(六)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2007年,我国外汇储备继续较快增长,在美国爆发次级按揭贷款危机、引发国际金融市场震荡的环境下,我们切实加强储备经营管理。一是积极优化货币结构和资产结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投资品种,较好地实现了储备资产的长期多元化投资管理。二是大力加强风险管理。运用国际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通过多元化投资分散国家、市场和资产风险,提高交易对手信用评级限制,有效控制市场波动对储备投资的负面影响。储备经营未因次贷危机发生信用违约损失。三是支持和配合国家外汇资金的运用。协助组建成立中国投资公司,大力支持汇金公司和中司的资金管理和划拨,积极配合货币政策的实施等。
三、2008外汇管理改革动态
2008年,外汇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贯彻“推改革、促流出、重监管、抓手段”的工作思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及人民银行工作会议的具体安排,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合法持有与使用外汇的需要,严格跨境资金流动监督与管理,加强外汇储备经营,努力改善国际收支平衡状况。
(一)创新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二)继续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严格外汇资金收结汇管理。
(四)加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
(五)加大跨境资金流动的外汇检查力度。
为推动以福建为主体的海峡经济合作区(Cross-Strait Economic Cooporation Zone,CECZ)成为和长三角、珠三角一样重要的经济区,成为一个新经济增长极,应推进经济合作区金融合作,加大金融支持贸易、投资和旅游的力度。
一是利用海峡经济合作区(CECZ)现有优势,推动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先试先行,并且在区内实行一系列特殊金融政策。探索专门面向台湾的离岸金融业务,吸引更多台湾金融机构向海峡经济合作区(CECZ)聚集,通过互动和合作,使两岸金融业最终形成完整的金融板块。
二是推动建立闽台金融合作区,加强两岸产业对接。增强直接融资能力,积极推动企业上市,改善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充分吸引境内外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来闽开展业务;利用产权交易中心平台,实现资本的有效流动和合理配置;探索组建海峡产业投资基金,为境内外资金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搭建平台和桥梁;拓展多种融资方式,强化信托、保险、租赁、典当等融资功能;增强金融创新意识,积极推进金融产品、服务和机制创新;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壮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引进和增设金融机构,丰富金融机构门类;加快金融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支付体系、征信体系建设,拓展电子信息平台服务功能,推动社会形成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营造良好金融运行环境,保障金融企业的经营自,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金融协调互动、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海峡经济区内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努力争取中央和上级部门支持,积极探索创新,争取在金融机构互设、业务合作、清算机制、货币兑换、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外汇管理服务、资本市场准入等方面,为两岸全面的金融合作交流先行试点,探索推进,积累经验。
二、逐步放宽两岸贸易投资和汇兑管制措施
一是扩大两岸贸易、投资和旅游人民币流通使用范围和限额。扩大福建对台小额贸易出口收取人民币办理核销的试点范围,放宽人民币携往台湾的数额标准限制上限,建议台胞及赴台人员进出入境可携入人民币的限额提高到能满足旅游开支的水平标准。
二是逐步放宽两岸汇兑外汇管理措施。探讨台商对大陆投资以人民币、新台币计价,放宽台资企业汇出利润或清算时以新台币作为结算货币。增加新台币业务兑换网点,推动两岸贸易和投资项下以人民币和新台币计价结算。利用厦门航线,将大陆收兑的新台币直接押送至金门兑付美元,以降低两岸银行通过第三地如港澳地区收兑新台币的成本。条件具备时,两岸商业银行协商鉴定清算协议。
三是建立便利高效的两岸通汇和融资渠道。促进两岸金融合作,疏通拉直两岸汇路,增加融资渠道,促进两岸贸易。积极探讨制定台湾贸易机构和企业融资管理办法,在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及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的基础上,鼓励两岸银行创新金融产品,适时推出融资新渠道。积极引导规范两岸“民间结算”,放宽外汇管理政策,全面实现两岸通汇通兑,建立人民币回流机制。
四是加强货币兑换网点建设和简化兑换手续。增设新台币兑换网点,简化外币兑换手续。
五是建立两岸货币收兑和汇率定价机制。参照港元、澳门元的方法来定位新台币,拓宽新台币的兑换渠道,新台币收兑业务由中国银行承办扩大到授权其他商业银行网点办理新台币收兑业务。批准大陆地区台轮停靠点经授权办理新台币收兑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商业行为挂牌、自行消化新台币现钞,开展人民币与新台币公开挂牌兑换试点。
三、建立两岸长效投资保障机制和自由贸易港建设
一是建立两岸长效投资保障机制。有效的投资权益保障是两岸经济关系健康、稳定和持久发展的根本保证。随着两岸投资渠道步入正轨,在两岸关系出现显著变化后,大陆投资主管部门出台了大陆企业赴台湾地区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从制度上保证陆资入台的行政程序。建议两岸制定双向投资的配套措施,推动大陆企业赴台投资和两岸双向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是对两岸自由贸易港区开展业务对接,福州和厦门保税区提出与台湾基隆、高雄自由贸易港区对接思路,包括区域监管对接、货物直通对接、文件文本对接、系统软件对接、增值服务对接、销售平台对接、运作载体对接、鼓励企业落实对接、办事机构对接、联合对外推介对接等基础上,建议两岸保税区之间可以采取“包船”直航的方式,后再开展常态化运作;实行双方统一的通关单据、服务流程和通关系统软件,实施“直通关”的模式;两岸关税区可互设办事机构,定期协调两岸保税区业务对接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等。
三是推动实现对台贸易双向互通。在两岸政治经贸关系进一步发展的大背景下,应加快两岸贸易通关步伐,在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批准福建开办对台出口贸易基础上,尽早促成原先已获准经营对台小额贸易的大陆企业申办小额出口业务,真正实现对台小额贸易双向互通,实现两岸双赢。
四、引进台湾各类投资机构建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
组建投资基金可以为服务海峡经济区(CECZ)建设增加融资渠道,为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融合提供良好途径,解决建设和发展的融资问题,实现两岸金融市场和产业对接。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下两岸可通过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形式共同抵御经济衰退,寻找合作项目。设立海峡产业投资基金在发起主体、管理主体、发行对象、资金投向等方面都可以实现在两岸之间的合作。
五、加快两岸银行业互设机构和股权合作
一是积极准备引进台湾银行业机构在大陆设立营业性机构。积极与台湾银行业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引进计划到海峡经济区设立机构的台湾金融机构。二是推动两岸银行机构互设,支持台资入股建立海峡银行。积极推广“富邦银行投资厦门商业银行”模式,通过香港地区、美国、日本等第三地,实现与海峡经济区金融机构的股权合作,提高台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效率。三是积极推动大陆法人商业银行到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四是创新金融模式推动两岸银行业签订银团贷款和综合授信额度协议。鼓励大陆银行与台湾地区银行对涉及重点项目和两岸基础设施项目联合发放银团贷款,加快大陆与台湾的银行业联合开展咨信评估、理财融资、国际信用卡和人民币信用卡等业务。五是推动海峡经济区银行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在福州、厦门金融机构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实现两岸直接通汇业务。
六、推动两岸证券机构合作和企业相互上市
一是两岸协商修法支持台资参股大陆证券公司或者参股设立专业子公司。推动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机构与台湾地区的证券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吸引台资作为战略投资者参股海峡经济区证券公司,或者参股合资设立专业子公司。二是鼓励和支持台资参股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两岸的证券监管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支持台资参股在海峡经济区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两岸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专门面向为海峡经济区和台湾地区发行股票型、债券型等基金。三是加强两岸证券机构合作,推动两岸企业相互上市融资。推动两岸证券监管机构之间以某种形式签署合作协议或合作备忘录,以海峡经济区(CECZ)为试点,加快两岸证券经营机构互设和业务合作。四是鼓励两岸证券公司和各类投资基金相互投资实现业务和市场对接。目前台湾地区将台商提高对大陆直接投资的上限由40%提高到60%,并协商开放陆资投资台湾股市等相关政策。积极探索海峡经济区(CECZ)台资企业返台上市和开展“台股直通车”。鼓励两岸企业以香港澳门地区证券市场为中介赴台上市。五是加强两岸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QDII)合作,推动两岸证券市场对接。对海峡经济区内的证券机构开办QFII和QDII业务建议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条件,个案审批,通过降低资格要求、投资额度、持股比例以及资金汇出入的限制,吸引台资机构投资者进入大陆证券市场,试点对台资及其他海外台资背景合格机构投资者,鼓励和支持台资机构投资者投资入股台资企业股票和海峡经济区上市公司。
七、鼓励两岸开放保险市场和相互业务融合
一是放宽两岸合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条件和增加法人保险公司数量。积极向中央争取对台先行政策,在两岸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等前提下,比照CEPA的有关条款,放宽台湾保险公司在海峡经济区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二是鼓励两岸保险机构开展股权合作和开放两岸保险市场。在两岸加强保险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等前提下,可以比照CEPA的有关条款,放宽台资企业到海峡经济区(CECZ)设立保险公司的门槛条件,对台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政策优惠和作为个例审批。逐步批准并规范台湾自然人投资设立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可先从注册资本较低、经营区域仅限于一省范围的保险机构开始实施,而后再扩展至保险公估、经纪机构。对具有台资背景的保险公司及专业中介机构,给予适当税收优惠。
三是进一步提高保险为对台经贸提供服务的能力。鼓励和支持在闽保险公司为台商、台资企业和两岸合作提供保险服务,并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对台资企业财产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对台贸易保险,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台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供优惠的财政和税收政策。
四是搭建两岸保险市场对接平台,进一步促进闽台保险业交流和往来。鼓励支持两岸保险业之间开展保险业务磋商;建立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学会与台湾相应的保险同业协会或科研院校定期交流机制;举办两岸保险培训项目和研讨会,加强对两岸保险界共同关心的保险相关议题的探讨。
五是鼓励两岸合资或台资保险公司设立驻海峡经济区(CECZ)机构,引进台湾保险人才执业和开展保险业务培训。鼓励台湾保险业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营销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大陆任职,开展保险业务培训和交流。
八、推进银联卡在两岸使用和创新双币信用卡
一是积极推广银联卡在台湾地区使用,创设人民币和新台币双币信用卡。台湾本地的银行卡清算组织主要有台湾联合信用卡中心(NCCC)和台湾财金咨询股份有限公司(FISC),银联可以选择与台湾地区信用卡机构合作,利用其覆盖全台的银行卡清算网络,实现银联卡在台湾地区的直接受理,与单个银行相比,银行卡清算组织通常拥有较高的市场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这种模式能够在较短的期限内使银联卡的受理网络覆盖全台。进一步签署两岸银行卡业务和清算合作协议。
二是选择合适的银行卡行模式。这种模式要求合作银行具有一定规模的当地银行卡网络,银联可以选择与已在台设立分行且为银联在港会员银行的香港银行合作,或是选择与在台的外资银行(例如万事达、维萨卡)合作,利用银联与这些银行的既有合作关系以及这些银行在台湾地区既有的银行卡网络实现银联卡在台湾地区的使用。建议由中国银联与台湾当地的银行卡清算组织或者银行进行合作,尽快促成两岸银行卡的互联使用,方便两岸民众的正常交往和日常支付需求。作为大陆对台合作的窗口,海峡经济区有地缘优势,有对台结算业务和新台币兑换业务基础和较完善的银行卡网络,可以由中国银联授权福建银联与台湾当地的机构先行接洽,在福建和台湾两地先进行银行卡业务试点。逐步推出人民币和新台币双币信用卡创新产品工具,便利两岸人员旅游、就学、医疗、消费等结算服务需求。
三是拓宽两岸四地人民币信用卡业务范围。规范和鼓励港、澳、台银行开展人民币信用卡收单业务,对于有内地分行或者行的港澳台银行,批准将收单量对等人民币规模作为其内地分行的人民币来源;对于没有设立内地分行的,准许其在内地人民币拆借市场上拆放资金。推动海峡两岸商业银行发行在周边国家和地区使用的人民币国际卡,与境外特约商户实行“刷人民币,收人民币”的协议。
九、加强两岸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的引进与合作
一是鼓励和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在海峡经济区(CECZ)设立或合资成立财务公司、投资银行、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等机构,在政策上予以支持其开展业务。
二是支持台资机构在海峡经济区内独资设立或参股合资金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包括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征信等事务所。大力推进与台湾商业征信机构的合作,鼓励台湾商业征信机构在大陆设立分支机构,为大陆商业银行、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用资讯服务。
三是开展两岸公共征信平台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两岸企业、个人信用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如在两岸公共征信机构之间建立数据接口,为两岸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开办委托查询业务,增强两岸工商企业信用信息透明度,为提高两岸金融合作水平奠定基础,利用台湾金融机构的资讯优势开展对大陆台资企业的金融合作,建立针对大陆台资企业的信用担保机构。
四是建立两岸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两岸征信机构可联合携手将企业或个人在两岸经贸活动中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征信系统,并建立起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完善跨岸账款追收、债权执行方面的法律制度安排。
五是建立为两岸农业发展服务的专业性担保公司和融资工具,引进台湾农业信用保证机构和集聚民营资本成立担保公司。依托台商协会和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等,引导两岸农业合作企业组建专业担保机构,解决两岸农业合作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依托两岸农业合作企业,引导其上游的农户和个人中间商成立互助担保基金,为涉及两岸农业合作的农户和个人中间商贷款提供担保。引进台资成立中小企业和在两岸资企业担保公司。由台资和大陆创业投资公司、财政部门、民营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十、积极推动两岸货币兑换及结算服务便利化
积极向中央申请扩大授权,将福建的新台币兑换业务试点由一家银行向多家银行推广,一是扩大福建省新台币收兑业务的地域和机构范围。二是引导合理的新台币兑换需求从“地下”转向合法渠道,争取有关部门批准在海峡经济区设立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非银行专业机构,例如专业的货币兑换公司,满足兑换需要,并允许台资入股经营。三是提高人民币携带限额,简化对办理新台币兑换业务的单证审核要求。四是制订人民币和新台币定价机制和管理办法,公开挂牌人民币对新台币的汇率。五是在目前两岸货币均为不可兑换货币条件下,海峡经济区向中央申请开办对台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允许为在台湾居住的同胞在福建试点银行开立人民币离岸帐户,批准在大陆台商在福建试点银行开立新台币离岸帐户,便利两岸资金的汇划、结算和投资。
十一、推动两岸分阶段建立货币清算机制
人民币与新台币在两岸流通已有一定规模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和澳门地区人民币清算机制经验,尽快提供清算渠道和回流机制。清算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三种模式实现:一是两岸货币监管当局各自授权一家商业银行,由授权商业银行之间签订跨岸清算协议;二是委托两岸民间组织,例如通过金融学会或银行公会渠道,海协或海基会的“两会”协商机制,在福建建立货币调运和清算试点;三是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由两岸货币监管当局直接签署货币清算协议(MOU)和货币互换协议。
十二、建立两岸货币金融监管合作和金融稳定机制
一是通过构建两岸金融业合作平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和信息共享机制,保持定期磋商沟通渠道,条件成熟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日常的金融监管事务操作以及与相关台湾监管组织的磋商、协作及联动。合作应对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联合打击外汇黑市交易、地下钱庄和非法跨境洗钱行为,维护两岸正常经济金融秩序。
二是建立两岸金融和司法信息交流机制,保证监管信息传递顺畅,为监管合作提供准确的决策依据。建立金融信息交流平台,就两岸业务发展状况、金融监管、货币流通、货币清算、货币供应、信贷资料、外汇管理、征信管理、反洗钱和金融风险处置等相关金融领域加强信息交流与措施合作。
三是两岸协商建立本币和外汇平准基金,建立两岸货币政策和外汇政策的协同机制,防范两岸金融市场对接中出现的金融风险。
四是建立两岸跨境危机管理机制。
五是加强跨境资金联合监管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短期资本跨境流动的统计监测系统。
十三、探索建立两岸四地统一货币机制
欧亚反洗钱与反融资小组6月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正式宣布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李若 谷代表中国政府在成立宣言上签字。中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 坦、白俄罗斯共同成为该组织创始成员国。
当天举行的成立会议批准俄联邦金融监督局局长祖布科夫为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主席 ,哈萨克斯坦打击经济犯罪局第一副局长伊布赖莫夫为该组织副主席。会议还决定格鲁吉亚 、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意大利、英国、美国及金融行动工作组、世界银行、囝地货币基 金组织、集体安全条约组织、欧亚经济共同体、国际刑警组织、联合国与犯罪问题办公 室等国家和国际组织为该组织观察员。
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央行不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 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 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 文本,也不得收费。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 应按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率;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统一并账,全部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 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央行不再资助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日前表示,中国央行将不会再提供任何额外的金融援助,以帮助国有商 业银行减轻坏账负担。周小川称,中国各银行目前的首 收入已经足以有效弥补银行的不良 贷款损失。
2004年初国务院曾决定动用450亿美元国家外汇储备为进行股份制改革试点的中国银行与中 国建设银行补充资本金。
银监会规范银行业统计行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公布了《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2004年11 月1日起实施。
《办法》对银行业监管统计的职责、任务、工作内容、机构人员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规范,共 八章四十二条。包括总则、统计制度与报表管理、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统计机构、统 计人员、统计监督与检查、奖励与惩罚以及附则。
《办法》明确指出,银行业监管统计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满足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实施的 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要对象的各项统计活动。
中国信贷咨询系统已覆盖所有贷款机构
全国统一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已覆盖所有贷款机构,成为防范金融风险、降低信贷成本、提 高贷款效率的有效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9月28日在“征信体系公共政策国际研讨会”上我国统一的信贷登 记咨询系统从1997年起开始筹建,并于2002年底建成。到今年6月底,这个系统已录入420多 万户借款机构的信息,人民币贷款余额近14万亿元,占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的82. 3%。
国内首家信贷风险管理系统成功线
日前,由毕博管理咨询公司主导实施的中国光大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如期成功上线。这是 国内银行业首例遵循国 新标准并覆盖业务全流程的信贷风险管理系统。
中国光大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系统创造了多个国内第一:第一个真正意义上覆盖贷前、贷中、 贷后,兼顾单笔信贷业务和贷款组合的信息系统;第一个参考新巴塞尔协议规定,构建了内 部评级体系;第一个成功实现了与银行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接口和数据共享;第一个在国骨 实施额度与风险敞口双重实时控管;第一个实现组合管理并建立风险数据仓库的信贷管理系 统。
工行接连摘得六项“中国最佳”
国际金融界的两大权威杂志《欧洲货币》和《银行家》日前几乎同时将中国工商银行评为“ 中国最佳银行”。据悉,由同一家银行包揽这两大权威杂志的“中国最佳银行”称号还是头 一次。
今年早些时候香港出版的《金融亚洲》和新加坡出版的《亚洲货币》杂志也将年度“中国最佳银行”和“中国朵地最佳商业银行”的称号授予工商银行。最新出版的“新兴市场》杂志 也将“亚洲最佳融资银行”和“亚洲最佳项目融资银行”两个奖项评给工商银行。
据悉,近年来工商银行保持了资产规模、客户数量、市场份额方面的优势,加之增长迅猛的 经营利润和下降迅速的不良贷款,以及外部审计范围的不断扩大,受到了国际界的关注。
我国外汇储备再创历史新高资产逾4700亿美元
国家外汇管理10月9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上半年我国外汇储备资产快速增长,达470 6.39亿美元,较去年年末增加671.88亿美元。
上半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呈现“双顺差”。经常项目顺差74.65亿 美元。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668.03亿美元。
浙江三家银行修改霸王条款
浙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杭州分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这三家银行率先对其合同条款进行 了修改,其中8月份消贷合同已通过了省工商局的备案审查。
经过修改,这三家银行消贷合同文本解决了银行消费贷款合同中普遍存在的八类问题。修改 后的合同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服务、依法处置抵押物、平等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进一步 确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出台
9月24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次颁布的两个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基金管理公司 经营管理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和措施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审核程序、基本行为规范、持续监管等相关内容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玉米期货在大连上市
9月22日上午9时整,玉米期货交易在大连商品所交易大厅正式开始。
中国证监会尚福林说,玉米期货上市对发展中国期货市场、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振兴东北经济。玉米期货市场成熟有一个过程,要规范起步、严 格控制市场风险、稳步发展,正确引导现货市场与投资,注重长远发展。
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获准发行
9月16日,国内首只突出“保本更增值”的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基金正式获批,中行将牵 手国泰基金公司。据悉,它也是双方历史上的第一只保本基金,该基金将于近期通过中行向 广大投资者限时限量发行。
基金公司管理办法执行细则出台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和《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就两个《办 法》相关条款的执行问题、新旧规则的衔接问题以及材料报送的具体内容与格式等作出具体 规定。
交易所将审核独董候选人任职资格
沪深交易所日前《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在 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侯选人的有关材料报挞交易 所,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侯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交易所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通知表示,交易所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侯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 核;交易所未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按斯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对于镜所提出异 议的独立董事侯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侯选人。 此外,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侯选人是否被交易所提 出异议进行说明。
39家外国保险公司进中国
截至目前,共39家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开设70家营业性机构,124家外国机构设立了187家代表 处。这是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参加10月5日至7日在北京举行的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2004年年度 会议上透露的。
首家农村保险公司揭牌开张
经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由上海市、区(县)11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募集发起的我国 第一家专业性股份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在上海形式揭牌 开业,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开始了破冰之旅并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就为破解我国 农民“靠天吃饭”的困局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养老保险个人账空账6000亿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透露说,中国虽早已确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但为了保证当期养老金支付,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一直混账运行,统筹部分透支了个 人账户资金,并未形成实际的基金积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近6000亿元。
他表示,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将在总结东北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逐步做实养老金个人 账户,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再占用个人账户基金;新增 的当期支付缺口,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基金增收部分共同弥补;对积累的个人账户资金 ,要探索保值增值的途径,对按市场方式投资运营,政府将制订规则,加强监管。
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逾千家
据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提供的数据,截止今年8月底,我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已达1084家 ,保险营销队伍超过150万人,通过保险中介(包括兼业和营销员)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 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66%。与此同时,我国保险中介市场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 些保险营销员展业误导、部分中介机构经营管理不够规范等。
国务院公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9月5日,国务院令公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 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其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定国 民经济和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国家落实四项重大政策支持振兴东北
国家改委副主任兼国务院振兴东北办主任张国宝25日说,国家已对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金实 施了包括财政、税收、社保等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增值税转型试点的政策措施总 体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已将实施细则下达,从2004年7月1日起 执行。
――社会保险试点已由辽宁省扩大到黑龙江、吉林两省,实施工作已全面展开。国家拿3.7 5%,用人单位拿1.25%,做实个人账户5%,为国企改制创造了良好条件。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工作也已在东北选择了一些企业开始启动。――全面减免农业 税的政策已经率先在黑龙江、吉林两省实行,农民负担减轻。
――国家正在制定支持东北重大装备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启动了160个东北老工业基地调 整改造项目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东北15个采煤沉陷区的治理工程也已开始建设。
大庆还可以喷油50年
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总经理陈耕称:“大庆油田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精耕细作合理开发,大 庆油田可开发100年。”这表明,已开发了40余年的大庆油田,还可喷油50多年。
运用先进的技术,大庆油田勘探取得重大突破,经过细致勘探地下的油气资源量令人震惊。 一是松辽盆地北部呈现出探时1000亿立方米的天然气资源,是东北地区发现的最大天然气藏 。二是海拉尔盆地勘探创历史新高。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2009万吨。通过推进勘探开发一体 化进程,海拉尔油田原油产量逐年增加,正成为大庆探区松辽盆地以外的又一生产基地。三 是喇萨杏油田部分主办油层采取率突破50%大关,使采收率比国内其他油田高15个百分点, 在世界同类油田中处于前列。四是聚合物驱油技术居世界前沿,年产量超过1000万吨,大庆 油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三次采油基地。五是在油田连续几年保持年产原油400万吨以 上的基础上快速上产。今年已达到485万吨,明年将达到550万吨。
中国提前履行世贸组织承诺
联合国贸发会议《2004年世界投资报告》首发式,日前在北京举行。
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在首发式上表示,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履行承诺,相继颁布了30多部 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法规和规章,涵盖了金融、分销、物流、旅游、建筑等几十个领域,基 本完善了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法律体系,形成了服务贸易全面对外开放的格局。这些法规从 政策上拓展了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中国内地的领域和地域范围,降低了有关行业的准入门槛 。
今年7月1日实施的《对外贸易法》提前半年兑现了外贸以开放的承诺;6月1日实施的《外商 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按时兑现了分销的承诺;此外,中国还在银行、保险、旅游等领 域提前履行了有关承诺。这表明,中国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改革开放的步伐逐渐加 快,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在法律制度框架下对外开放的格局已经形成。
国家发改委清理违规项目总额达8441亿元
一、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
(一)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充足,促进货币信贷稳定增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创造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环境,以高于GDP增长与物价上涨之和约3至4个百分点的增长幅度作为**年货币供应总量目标,争取全年广义货币供应量增长17%左右。密切监测流动性总量及分布变化,适当调减公开市场操作力度,停发3年期央行票据,降低1年期和3个月期央行票据发行频率。根据国内外形势适时适度调整货币政策操作。
(二)追加政策性银行**年度贷款规模1000亿元,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中央投资项目配套贷款,力争**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增加4万亿元以上。
(三)发挥市场在利率决定中的作用,提高经济自我调节能力。增强贷款利率下浮弹性,改进贴现利率形成机制,完善中央银行利率体系。按照主动性、可控性和渐进性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增强汇率弹性,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
二、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满足合理资金需求
(四)加强货币政策、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发展。加大对民生工程、“三农”、重大工程建设、灾后重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区域协调发展的信贷支持。积极发展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增加扶贫贴息贷款投放规模。探索发展大学毕业生小额创业贷款业务。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同时,适当控制对一般加工业的贷款,限制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贷款。
(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基本面比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全面清理银行信贷政策、法规、办法和指引,根据当前特殊时期需要,对《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适当调整。
(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资本注入、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增加对信用担保公司的支持。设立包括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和企业联合组建在内的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
(七)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将进出口银行的人民币出口卖方信贷优惠利率适用范围,扩大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允许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融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
(八)加大对产业转移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发展针对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探索多种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发放人民币贷款,支持国内过剩产能向境外转移。
(九)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坚持农业银行为农服务方向,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扩大邮政储蓄银行涉农业务范围,发挥农村信用社为农民服务的主力军作用。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在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基础上,积极探索发展农村多种形式担保的信贷产品。指导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质押贷款业务。
(十)落实和出台有关信贷政策措施,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加大对城市低收入居民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支持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市场。
三、加快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十一)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股票市场运行,发挥资源配置功能。完善中小企业板市场各项制度,适时推出创业板,逐步完善有机联系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
(十二)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发展,探索农产品期货服务“三农”的运作模式,尽快推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钢材、稻谷等商品期货新品种。
(十三)扩大债券发行规模,积极发展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优先安排与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等相关的债券发行。积极鼓励参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稳步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开展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推进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试点。研究境外机构和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在内地有较多业务的香港企业或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完善债券市场发行规则与监管标准。
四、发挥保险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
(十四)积极发展“三农”保险,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农业和农村小额保险及产品质量保险。稳步发展与住房、汽车消费等相关的保险。积极发展建工险、工程险等业务,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提供风险保障。做好灾后重建保险服务,支持灾区群众基本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研究开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竞争,支持出口贸易。
(十五)发挥保险公司机构投资者作用和保险资金投融资功能,鼓励保险公司购买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战略的能源、资源等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十六)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推动健康保险发展,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提高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水平,发展适合农民需求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五、创新融资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七)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十八)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发挥债券市场避险功能,稳步推进债券市场交易工具和相关金融产品创新。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
(十九)加强对社会资金的鼓励和引导。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参与政府鼓励项目,特别是灾后基础设施重建项目。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促进股权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投资的规定,落实和完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扩大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建立多层次信贷供给市场。
(二十一)创新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在进一步规范发展信贷资产重组、转让市场的基础上,允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发展以中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贷款等为标的资产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适度分散信贷风险。
六、改进外汇管理,大力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二十二)改进贸易收结汇与贸易活动真实性、一致性审核,便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贸易融资。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简化手续,实现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将一般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从10%提高到25%,对单笔金额较小的出口预收货款不纳入结汇额度管理。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由原来不得超过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额的10%提高为25%。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外资企业集团实行外汇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香港人民币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周边贸易中的计价结算规模,降低对外经济活动的汇率风险。
七、加快金融服务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三)进一步丰富支付工具体系,提高支付清算效率,加快资金周转速度。进一步增强现金供应的前瞻性,科学组织发行基金调拨,确保现金供应。配合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国库集中支付涉农、救灾补贴等财政补助资金范围,实现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直达最终收款人,确保各项财政支出资金及时安全拨付到位。优化进出口产品退税的国库业务流程,提高退税资金到账速度。加快征信体系建设,继续推动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便利条件。
八、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增强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能力
(二十四)放宽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二十五)简化税务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呆账核销手续和程序,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促进金融机构及时化解不良资产,防止信贷收缩。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对农户小额贷款、农业担保和农业保险实施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力度。研究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税收政策。结合增值税转型完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二十六)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调动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经济增长。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的风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部门,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产品更新换代等方面的外汇资金需求,通过进出口银行提供优惠利率进口信贷方式给予支持。
九、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风险管理,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二十七)完善国际金融危机监测及应对工作机制。密切监测国际金融危机发展动态,研究风险的可能传播途径,及时对危机发展趋势和影响进行跟踪和评估。高度关注国内金融市场流动性状况、金融机构流动性及资产负债变化。必要时启动应对预案,包括特别流动性支持、剥离不良资产、补充资本金、对银行负债业务进行担保等,确保金融安全稳定运行。
(二十八)完善金融监管体系。进一步加强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强化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管理,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