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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概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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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概算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水利建设;项目;财务管理

一、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践存在的问题

(一)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不规范。实践中,不少单位从领导到财务人员不熟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部分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甚至改变资金用途。项目资金管理不规范,财务人员的职能限于会计核算,既不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又无法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主动参与监督,造成被动应付,弱化了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

(二)重“争项目”、轻“建项目”。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内容粗糙,不适应项目实际建设需要,项目执行时难以按正常的程序做出合理的调整变更,随意调整建设内容。

(三)项目概算不合理,深度不够,项目设计和概算不能准确核算项目成本。同时,由于项目预算细化不够,无法事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导致概算不适应财务国库支付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四)配套资金不落实。有些单位不熟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编制概算时,随意或虚报配套资金,用实物抵顶自筹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长期以来,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大多采取国家补助一点,地方自筹一点,受益区群众投入一点的办法筹集资金。从对2007年度全市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的调查来看,市级配套资金平均到位率90%,县级配套资金平均到位率仅5%,个别县甚至分文未配。

(五)管理不到位,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有些单位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没有聘请正规的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督,不符合基建管理程序,基建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一些项目未能严格执行基建程序,对工程进度款的结算手续不全,资金拨付随意性大。一些项目投产运行多年,迟迟不办理竣工决算,给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

(六)水利资金由财政部门层层划拨,在财政收入困难的地方,上级下拨的水利资金被滞拨、挪用或占用,工程资金到位不及时的情况较为严重。据调查,至2700年底,我省省级预算安排的2007年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平均到位率为78%,最低的仅37%。

(七)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据统计,我市水利行业财务人员近232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者约占1/4,而且素质相对较高的财务人员基本集中于各级主管部门,基层单位财务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致使水利工程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较为严重。

二、做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措施建议

(一)投资概算力求细化,把握投资概算与概算执行的一致性

1.科学、准确、真实、细化的投资概算是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因具体建设内容和实际情况的不同差别很大,概算是否科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特定建设项目的需要,直接影响到项目能否有效执行,因此,在编制项目细化投资概算时,还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再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保证项目的各项实际支出都能体现在概算中,为项目的概算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2.严格执行项目概算是完成项目设计目标的关键

水利部规定:对于变更项目地点等重大的项目变更,必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非重大变更项目的一般项目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从而保证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落实、保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整体规划的实现。

(二) 把握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按规定设置独立的银行账户,专项专户核算项目建设资金

做好项目的资金管理,应按规定开设独立的项目银行账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避免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存混用,从账户源头上避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2.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体系、准确进行项目成本核算

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其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对项目的会计一级核算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作了较全面的论述,但是,由于基建项目尤其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千差万别,要准确、全面地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成本支出,在实际的项目成本核算中,还应对照项目的概算内容,以会计科目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实际支出为原则,相应增设二级、三级甚至更多的科目级次,以达到项目完整核算的要求。

3.重视项目资金管理的限制性规定

为保证项目资金能够切实地用于项目建设上,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解释通知(财建[2003]724号)中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作了一些限制规定,例如: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概算投资规模比例确定,最低0.1%,最高1.5%;项目业务招待费的比例,不能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项目竣工验收时的收尾工程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概算的5%,超过5%的,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等。

4.切实做好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的筹集和核算

对于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往往是财务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配套和自筹资金不到位、用实物抵顶自筹资金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中较为普遍地存在,为此,水利部在2003颁布的《水利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中明确:“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的各种资金,都应纳入概算,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因此,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应与财政专项资金一起,设立专项项目账户进行专户核算,审计署等《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也将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按时落实到位作为验收时项目重点审计的内容。

(三)完善项目财务管理的相关环节,保证项目完成的综合质量

1.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

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要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中的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财务管理的目标,不应忽视项目招标工作,而要严格遵循招、投标的原则和程序,从确定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的范围、招标书的制作、开标、评标等方面,切实做好项目的招标工作,保证项目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完善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制度

为了配合项目建设的概算管理,财政部在《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财建[2002]338号)中规定,将在基本建设支出中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并把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国库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编报细化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概算作为项目验收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结合细化的投资概算,周密计划,完善并做好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直接影响项目验收时的综合评价。

3.合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

合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可以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但是,在按项目合同支付工程资金的同时,还应把握工程价款支付的几个原则。一是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并不高于30%,对重大项目,还应按工程计划逐年支付;二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不得预付工程款;三是有合同并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的,工程价款控制在60%-90%的额度扣减预付款后支付;四是在工程结算后,应保留合理数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5%),在工程合理保修期满后支付。

4.完善项目执行的内部监督制度

完善项目建设的内部监督制度,是防范项目管理、尤其是项目财务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效益的最后一环,由此,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除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外,还应建立和完善与项目财务管理有关的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控制、决策控制、概算执行控制、价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控制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为项目的资金运行和支付安全起到有力的保障作用。

(四)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编制项目会计报表,做好项目建设的财务信息披露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审批、到项目实施及完工验收,时间跨度大,为了全面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按时编制报表、做好信息披露,是做好项目财务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一是通过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编制报表,可以直观、全面、清晰地反映项目建设的进度、资金流向,为把握项目整体实施情况起到参考作用;二是通过项目财务会计报表,比较项目概算与概算执行的差距,可以及时发现预算执行中的问题,及时纠正;三是,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是项目竣工验收考核的重要内容;四是,及时、规范、准确地编制并上报项目会计报表,也是项目主管部门汇总项目执行情况的要求。

(五)进一步加强财会基础工作和财会队伍建设

继续大力培训财会人员,提高财会人员素质。财务人员是做好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关系到能否管好用好国家投入的水利资金,直接影响着资金管理工作的质量,责任重大。因此,要继续对财会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 加强财务监督和审计检查

1.建立健全财会机制,理顺财务关系,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设立独立的财会机构并配备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

2.建立监督约束机制,逐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概算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

第三条水利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备案和持证上岗执业管理工作,办事机构为建设与管理司。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的受理、转报以及持证上岗执业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中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认证统一考试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取得资格证书人员,须经水利部注册备案,方可以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持证上岗执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死亡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合格继续教育证明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七)依法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程序如下: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一般向单位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在京中央企、事业单位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水利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向其所在的流域管理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三)水利部自收到已签署意见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部每年度向社会公告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首次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首次注册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

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备案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原件;

(三)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2个月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办理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变更情况的统计表报水利部备案。

第十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利部注销其注册证书,收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三)超过注册有效期而未延续注册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的;

(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七)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八)注册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九)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允许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期限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十三条水利行业实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制度。

(一)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

(二)凡水利工程建设的中央项目、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项目和地方投资的大型项目,其项目建议书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招标标底、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预算和价差计算、竣工决算报告中关于概算与合同执行情况部分以及上述文件的相关附件等文件的编制,必须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参与把关。上述文件的校核、审核和咨询人员必须具备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文件的扉页必须由上述人员加盖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否则视其文件不合格,主管部门不予审查或审定。

(三)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持证上岗应做到: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对自己提交的技术成果负责,必须且只能在自己担任编制、校核、审核和咨询的相应文件上签字盖章;严格保守工作中取得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第十四条在《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内,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应参加至少一次由水利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遗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应当在水利部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注册申请受理机构,提出补办《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申请,补办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注册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补办证书或印章)申请表格式由水利部统一规定,《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水利部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水利工程造价员注册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概算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 全过程 投资控制 投资管理

中图分类号:TV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7(c)-0126-02

工程投资控制与管理是水利工程建设三大核心管理任务之一。造价控制贯穿于项目全过程,要想全面而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及时纠正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投资控制的偏差、取得社会效益与投资效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对影响工程投资的三个重要阶段实施全过程的控制。投资估算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投资决策的成果,也是设计概算编制的参考和依据[1];设计概算是初步设计阶段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静态)的最高限额;而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可以有效节约项目的建设成本,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

本文的研究主要在现有的政策法规的框架和价值规律的条件下,探索如何遵循市场经济和等价交换的原则,在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构成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和修订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建立起政府宏观控制为主导的投资控制和管理体制。从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投资全过程负责、强化施工承包企业经营和成本管理的意识、改变第三方造价审查的方式和思路等三方面的考虑出发,通过有效的投资控制和管理,顺利实现项目建设目标任务、达到可观的投资回报。

1 当前工程投资控制与管理的现状

1.1 参建各方目标不统一

投资方或建设单位都想在充分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尽可能降低工程造价成本;施工承包方在承接项目后都想尽可能通过最少的成本投入来换取赢利的最大化;页第三方(监理、审计等)普遍把控制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精力放在造价的预、决算和造价资料的审查、核定上。各方综合作用的结果往往是造价控制的核心目标无法达成,造成超概算现象频繁发生。

1.2 项目立项预期和实际存在偏差

个别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了争取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往往通过各种手段促成项目立项建设。未按工程实际规模和标准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匆忙提出设计方案,搞上马概算和钓鱼工程,刻意在项目申报方案中降低工程造价等[3]。一旦工程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即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附带和附属项目,致使工程造价完全突破概算甚至估算,加之部分地方财政配套跟不上,造成资金链断裂,增加工程的投资管理难度。

1.3 项目前期设计工作不够重视

水利工程的前期设计工作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很多水利工程基础资料的搜集不主动、数据整理不齐全,没有推行限额设计,加上设计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往往导致选定的设计方案质量不高、深度不够[3]。而现有水利工程监理只注重对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对设计阶段的监理鲜有涉及。

1.4 工程建设管理及施工过程混乱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造价的政策法规调整不断,物价指数飞涨等原因。部分工程建设管理中未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致使合同不规范,投资风险得不到保证,甚至发生参建各方恶意串通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事件。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频繁,恶性和循环最后导致豆腐渣工程、投资失控、国家资产流失等现象。

2 如何有效控制和管理工程投资

2.1 抓住对策、突出重点

要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工程造价,就要从源头上抓起,谨慎做好工程的前期规划工作,提高设计深度和质量,从源头上主动控制和管理工程投资。

2.2 规范管理、防微杜渐

严格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办事,加强建设管理和监督,把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人为因素降至最小[4]。大力推行限额设计,对工程投资实行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并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和审查制度,杜绝上马概算和钓鱼工程,严厉禁止包装项目的产生。

2.3 严格执法、完善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完善工程投资的调差机制,严禁借鸡生蛋和恶意套用国家资金。完善项目建设期造价管理体制,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大执行力度。

3 全过程的投资控制与管理

3.1 项目决策阶段

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阶段是工程投资决策控制的重要阶段,设计单位应对拟建项目的各个建设方案从经济和技术两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评估,并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确定高质量的投资估算,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在各阶段总投资控制的依据[5]。合理地选取建设地点,科学地确定建设标准,选择合适的工艺设备,充分做好投资估算的审查工作,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行性等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3.2 设计阶段

采用推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经济设计,以降低工程造价,对水利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审查设计概算。是否在经批准的投资估算内?如发现超出估算,应找出具体原因,及时修改设计,并调整概算,确保经济合理。推行设计费的收取与工程设计成本节约挂钩,制定奖惩制度,对节约成本的设计给予奖励,在一定程度上积极鼓励寻求最佳设计方案,防止不顾工程造价成本、随意加大安全系数现象。(2)落实设计项目招标,引入合理的竞争机制。通过竞标,优选出具有经济、实用、美观、安全、合理的最佳设计方案。为了避免一些设计人员的粗心计算,随意增大概算基数,增加投资,在方案设计阶段通过招标完成后,对后期的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也引入一定的竞争机制,落实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招投标,使每个设计阶段均通过竞争完成,并对每个阶段在设计过程中进行经济核算。(3)推行限额设计。限额设计是设计阶段有效避免投资失控的方法。在初步设计阶段,各个专业的设计人员应充分掌握本项目的设计任务、设计原则、经济指标,通过方案的比选,把初步设计造价严格控制在限额内。后期的施工图设计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其限额的重点应放在工程量的控制上,将审定的投资额和工程量分解到各个专业,再分解到各单位工及分部工程上。所有设计人员必须加强经济观念,在整个设计过程中,经常检查本专业的工程费用是否超限,切实做好造价控制工作。

3.3 招、投标阶段

水利工程通过招投标进行定价的程序是法定的一种定价方式,是一种由招标人提出招标要求,投标人通过报价竞争,中标后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以签订的合同价格作为建设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这种定价方式属于市场调节价,也是企业自主定价。因此,严格衡量和审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招标工作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关键,也是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的关键。在本阶段建设方必须确保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格条件,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和侧面了解,熟悉和分析投标人工程投标报价的形成和计算方法,防止施工质量差、财务状况差、信誉差的施工单位参加竞标。(2)对工程项目设置的合理的标底,避免投标单位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3)合同签订时,条款格式要规范、文字要严谨,避免留下似是而非的活口,造成日后的扯皮和索赔,以利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和管理。

3.4 施工阶段

工程投资控制和管理的实现主要发生在施工阶段,建设方在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管理除了加强合同管理、工程结算管理外,重点应加强设计、监理和施工的现场管理,以杜绝投资浪费。

(1)重点关注设计变更和索赔管理。

在造价控制方面重点具体应放在设计变更和索赔管理上,关于设计变更重点审查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等。索赔产生主要是因一方违约、干扰事件、造成对方实际发生损失[6]。

(2)运用价值管理进行决策。

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采用价值管理进行决策。运用价值工程理论进行分析,充分发挥各参建方的积极性,群策群力,科学决策,从而达到实施中减少变更与返工。

(3)强化风险管理意识。

工程实施过程中风险管理主要采用风险转移与风险自留措施,如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主要是工程一切险与第三方责任险。也可通过合同将部分保险转移给设计、承包人等。对于一部分不可预测风险与发生概率非常小的风险建议采用风险自留。

(4)主要材料调差。

对工程中涉及主要材料的调差问题,建议委托人参照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在合同执行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指水泥、钢筋、砂、碎石、柴油)上下浮动超过一定浮度时应进行价格调整。调价周期以一个季度为宜,以投标期基价与施工期地区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政府指导价)对照计算,对其上下超过一定浮度进行调整(含税)。

(5)严格工程计量和签证。

工程现场计量与质量监理紧密配合,由监理检验合格后按合同规定予以计量。而对施工图纸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的发生的实际工作,由监理确认其工程行为的发生与数量,按合同及项目的有关规定是否予以计量与支付[7]。第三方审计单位则应当在审查相关材料真实性、完备性的同时,重点核查工程量的计量和签证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是否按合同的有关约定进行约定。

4 结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管理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建设各方要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环节进行控制,避免造价控制目标发生偏差,降低工程建设成本;规范和落实招投标制度,重视合同管理,加强对工程全过程造价的主动控制。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行各业都在进行着自身的变革,水利行业也不例外。继续沿用老一套的造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在搞好工程投资控制与管理工作的同时,应主动加强与国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联系,逐步实现由定额法向实物量法的过度,与国际接轨。通过不断探索,谋求改革与发展,以适应水利建设事业需要。

参考文献

[1] 王喜军,王孟钧,陈辉华.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体系及决策机制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09(7):107-109.

[2] 吴勇志,傅国平,郑芝.政府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问题及对策[J].项目管理技术,2009(S1):87-90.

[3] 吴亚平.政府工程投资控制中的六大主要问题[J].中国投资,2009(12):94-95.

[4] 刘秀军,徐虎城,纪凤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探讨[J].科技资讯, 2008(29):121-122.

[5] 陈俊凯.浅谈水利施工成本的控制[J].中国西部科技,2009(2):59-61.

水利工程概算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按照《水利产业政策》,根据作用和受益范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中央项目和地方项目。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织建设并承担相应责任。项目的类别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确定。已经安排中央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水利部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类别,报国家计委备案。

(二)中央项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即项目责任主体,下同),任命法人代表。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或委托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

(三)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在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协调项目的外部关系。

(四)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与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并明确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终身责任人及其所应负的责任。

(五)在长江中下游堤防工程项目中,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建设的一、二级堤防中的穿堤建筑物、基础加固、防渗处理、抛石固基等施工难度大、技术要求高的工程,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组建项目法人,任命法人代表。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移民、施工影响补偿、防汛抢险、与地方实施工程的衔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等与地方有关的事宜,由长江水利委员会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签订协议,并确定协议双方执行责任人,明确双方的责权关系,保证互相配合,防止互相推诿,以免影响工程施工和防汛。

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一)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规划及重大专项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组织编制,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报国务院审批。尚未经过审批和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要抓紧做好修订和报审工作。

(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三)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水利工程的勘察设计工程,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勘察设计单位的水利水电勘察设计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四)地质、水文、气象、社会经济等水利工程设计的基础资料,凡不的,要向社会公开,实行资料共享。

(五)水利工程项目的安排必须符合流域规划所确定的轻重缓急建设要求,既要考虑需要,也要充分研究投资方向、投资可能、前期工作深度等多种因素,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水利部门、受委托的咨询机构要对有关技术、经济问题严格把关,提出明确意见。不具备条件的项目不予审批。

(六)前期工作费用按照类别分别由中央和地方承担,其中用于规划和跨流域、跨地区、跨行业的基础性工作的,在中央和地方基本建设财政性投资中列支,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用于建设项目的,按规定纳入工程概算。中央和地方在安排建设的前期工作费用,并要合理安排资金勘察设计工作。

(七)年度计划中安排的水利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建设方案。工程施工必须具备施工设计图纸,完备各项校核、审核手续。

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未按规定执行上述制度的,计划部门不安排计划,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资金。

(二)各级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负行业管理责任。

(三)承建水利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严禁无证或越级建水利工程。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施工企业的水利水电施工资质前,须征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工程施工不得分标过细或化整为零,严禁违法分包及层层转包。需组织群众进行土料运输、平整土地等单纯的工序和以群众投工投劳为主的堤防工程,必须采取相应的保证质量的措施,具体措施由水利部负责制定。

(四)承担水利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并由项目法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堤防工程中,长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其中一级堤防工程的监理由所属的具备资质条件的监理公司承担;二级堤防工程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其他流域一、二级堤防工程的监理,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报水利部批准;不属流域机构直接负责建设的堤防工程,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工程,报流域机构批准。三级堤防等其他水利工程的监理单位,也要依法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五)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由水利部商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制定《堤防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并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四、严格水利工程项目验收制度

(一)水利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水利工程验收规程和规范。水利工程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堤防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竣工验收,一级堤防由水利部(或委托流域机构)主持;二级堤防由流域机构主持;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由地方水利部门主持。工程验收必须有专家参加,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二)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监督单位要按水利工程质量评定规定提出质量监督意见报告,项目法人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提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验收委员会鉴定工程质量等级,对工程进行验收。

(三)要充分考虑堤防工程应急度汛的特点,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中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由项目法人责成施工单位限期返工处理,直至达到质量要求;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要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未经验收而参与度汛的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度汛方案,保证安全度汛。

五、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投资规模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中央项目的年度计划由水利部报国家计委,地方项目的年度计划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进行初审,其中一、二级堤防和列入国家计划的大中型项目的年度计划,须报送流域机构审核,由省计划和水利部门联合报送国家计委、水利部,同时抄送流域机构备案。

(三)地方要求审批项目或在年度计划中要求中央安排投资的,要在申请报告中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并出具出资证明。凡不通过规定渠道报送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地方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不得安排中央资金。地方已承诺安排资金,但实际执行中到位不足的,中央计划、财政、水利等部门要督促地方补足,必要时可采取停止审批其他项目、调整计划、停止拨付中央资金等措施,督促地方将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完善协商和制约机制,减少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的层次和环节。中央项目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分别由国家计委和财政部下达到水利部,地方项目的计划由国家计委和水利部联合下达到省计划和水利部门。地方项目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由财政部下达到省财政部门。国家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下达后,省计划、财政和水利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凡可将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的,要直接下达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合理安排各项建设任务。

(五)各级计划、水利部门要根据规定,按项目的轻重缓急安排计划,对特别急需的项目尤其是起关键作用的工程(如重要干堤的重点险段、重点病险水库的度汛应急工程等)应优先安排。

(六)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开设专户,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基本建设支出预算,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和作用方向。

(七)各级计划(稽察)、财政、水利等部门下达计划、预算、稽察情况的文件要同时抄送各有关部门,做到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及时通气,堵塞漏洞。对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整改,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设计变更、子项目调整、建设标准调整、概算预算调整等,须按程序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由以上原因形成中央投资节余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审批后,将节余资金用于其他经过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由取概算外的工程管理费。

六、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

(一)各级计划、财政、水利及建设部门要充实检查监督力量,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移民建镇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经常进行稽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按管理权限查处,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稽察。

(二)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对地方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工程监理和工程施工队伍等情况的检查和抽样检测结果,向上一级水利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水利部(或流域机构)负责对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督促有关项目法人进行整改。

(三)加强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对重大项目和关键问题,要组织专家进行充分的论证。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对合理可行的意见要及时采纳。

(四)欢迎新闻媒体、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对群众用各种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

七、其他

水利工程概算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企业;质量监督;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如今,水利工程施工市场逐渐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场交易及技术工艺复杂化等特点。旧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进行改革。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现状

(1)国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现状。根据政府参与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大致可分为三种模式,即政府不直接参与微观层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模式、政府直接参与微观层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模式以及政府委托机构进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模式。代表国家分别有美国、德国和法国。美国的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政府主管部门直接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监督和检查。德国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以间接管理为主,直接管理为辅。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是制定法律法规和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还通过专业机构对施工工程进行间接管理,并委托这些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而这些监督机构代表的是政府而非业主,这样保证了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有利于加强政府对工作质量的宏观控制。法国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而是主要运用市场、法律、经济手段,促进建筑企业提高工程质量。总结国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虽然许多发达国家对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不同,但质量监督体系是有一些共同的特点的:成熟完善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还有严格规范的专业组织和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高效的政府服务功能等等。(2)国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国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现状和国外相比较,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评阶段,这一阶段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特点为高度的政企合一体制;第二个阶段是政府管理阶段,从这一阶段开始工程质量纳入国家监控轨道;第三阶段是市场监管,这一阶段以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为标志,政府的角色由责任主体转变为了监督主体。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还存在很多问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难以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质量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也得不到可执行、有效的的惩罚;且政府的监督工作偏重于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已经难以使监督工作做到全面,准确。我国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主要是施工阶段,而对其它阶段监督力度不够。

二、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策

(1)施工前的质量监督。前期工作是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保证。一要加大前期工作投入,拿出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前期工作,确保大规模水利建设的前期工作资金需求。二要加强前期工作技术力量,建立严格的前期工作设计单位准入制度,严格设计资质管理,确保前期工作的深度和质量。三要加强审查复核把关,充实专家力量,建立专门队伍,实行审查审批意见终身负责制,为水利建设提供坚实的技术保障。四要健全前期工作程序,完善有关管理制度,细化技术要求,在保证项目立项审批进度的同时,促进前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2)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在施工阶段推行以动态控制为主,事前预防为辅的管理办法,主要抓住事先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三个环节。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一个由对投入资源(如材料)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完成工程质量检验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过程。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抓“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从而有效的实现工程项目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情况;对重要原材料、半成品配件,按规定组织检验试验;对重要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各项隐蔽工程,组织旁站管理和检查验收;审核材料的现场实验和复验报告,审核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经审查确认并签认后方可用于施工。(3)竣工阶段的质量监督。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项目管理机构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对完成的分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专业管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及现场检查,合格后予以签认;对于有使用要求的分项电器、设备调试等项,必须在检测、试验或运转后再进行检查评定验收。

参 考 文 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