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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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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范文第1篇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的历史演进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由最初的管理层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发展到由公司股东担任委托方,最终形成现行的由审计委员会委托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模式,具体过程如下:

第一个阶段:由公司管理层担任审计委托方。19世纪中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主要是由公司管理层自愿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以增加财务报表所披露信息的可信赖程度。此时,美国还缺乏强制性规则要求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英国《1856年公司法》也只是允许股份公司在章程中自主规定是否进行审计,同时授权政府有关部门在一定比例的股东(股东人数以及所拥有的股票价值达到五分之一以上)提出要求时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初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由管理层自愿委托审计过渡到强制委托审计,法定审计得以产生。1720年英国的南海公司泡沫事件,标志着自愿委托审计走向法定审计的开始,随后英国《公司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司的会计账簿、记录都必须经过审计,其资产负债表必须附有审计报告。美国国会也先后于1933年和1934年制订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对审计作出强制性要求。

第二个阶段:审计委托方由公司管理层转向了公司的股东。根据这一审计模式下,财产的所有者(股东)为保证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注册会计师)对经营者(管理层)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理论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没有子契约,不会发生勾结、共谋。所有者、经营者和第三方是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权责分离的三角关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分散,一股独大,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中小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小,没有适合的方式同时也没有积极性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这些都导致不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受到大股东或者管理层的操纵,股东大会流于形式。

第三个阶段,审计委托方由公司的股东转向审计委员会,这也是目前所实行的财务报表委托审计模式。审计委员会制度起源于1938年发生的美国迈克森・罗宾斯药材公司倒闭案,为了重树社会大众对于外部审计师的超然独立性及专业能力的信任,193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其的第19号会计系列文告中首次建议由董事会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代表股东负责选任外部注册会计师。同年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也提出了“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组成一个特殊的委员会来选择公司的审计人员”的建议。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也于2002年1月7日联合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目前,审计委员会有“由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组成”向“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方向发展的趋势。

然而目前实行的审计委员会制度也有其固有缺陷,由于《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要求较高,不仅要求其独立于企业.还要求其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多是由高校教师和退休官员担任,一方面这些人员与企业接触少,缺乏生产经营和管理经验,其专业胜任能力应受到质疑,另一方面,独立董事的薪金由企业支付,薪金的标准较难确定,若薪金过高,将影响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而薪金过低又会打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因此,审计委员会委托模式下的独立董事制度往往会出现“独立不董事,董事不独立“现象,中小股东权益难以得到维护。

(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的其他设想目前,关于财务报表审计的委托方由谁担任的问题,学术界持有不同的看法。有部分学者提出由监管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认为应把公司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由证监会下设审计监管中心行使审计委托权,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则由国家审计署、地方审计局下设审计监管中心按非上市公司隶属关系、规模行使委托权。也由有部分学者在此观点下补充提出利用监管机构招投标机制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笔者认为政府作为委托方必然会导致寻租行为及腐败问题滋生。并且招投标方式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复杂,容易导致事务所低价竞争行为,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二、新型财务报表审计委托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

(一)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运作机制针对现行财务报告审计模式的缺陷,美国纽约大学的会计学教授乔斯华・罗恩(Joshua Ro-nell)于2002年提出了建立一种新型的财务报告审计模式――财务报表保险制度(Financial statement insurance,简称FSI),旨在利用市场机制,从源头上消除可能威胁审计独立性的制度基础。在该制度下,公司管理层不再直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而是向保险公司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的结果评估其错报风险并确定承保金额及保险费率,对因为财务报告错报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设定一定的免赔额)。

财务报表保险的基本运作程序:第一步,由上市公司管理层向保险公司发出投保要约,保险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初步的风险评估。应充分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情况等因素,根据初步的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接受该要约。第二步,如果保险公司决定接受该要约,则向公司管理层出具投保建议书,建议书中包括保额和保险费率的对照表。第三步,公司管理层将投保建议书和投保计划交由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投保及投保的保险金额,并由股东大会在最高保险金额下投票选择任何一档的保费及相应的费率。股东大会的决定必须对外公布。第四步,股东大会决定投保后,由保险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公司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如果是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如果是其他意见的审计报告,则保险公司应重新与投保公司商议保单条款或者拒绝承保。第五步,保险公司必须向公众披露保险合同,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对投资者承担一定额度的赔偿责任,并向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追偿部分金额(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

(二)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优势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解决了传统审计模式的固有缺陷,大大增强了审计的独立性。通过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切断了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的直接经济利益联系,审计人员独立性增强,将会更加注重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质量,保险公司为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也必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出

具真实的财务报告,保险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趋于一致,能更好得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够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整个社会的资金使用效率。在该制度下,保险公司向公众披露了保险合同的条款,上市公司的投保额以及保险费率等信息可以成为衡量其财务报告质量和投资风险的可靠指标,投保额相同时,保费率越低,财务报告质量越高;保费率相同时,投保额越高,财务报告质量越高。这将大大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公司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沟通更加顺畅,另一方面,投资者能够较准确得估计所持有股票、债券等资产的内在价值,做出明智的投资选择。最终,市场上的资金大都留向了使用效率较高的企业,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

(3)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为公司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创造动力。在该制度下,公司的股价必然会受到投保额和保费率的影响,那些投保额低、保费率高的公司的股价也相应较低,给公司管理层提高财务报表质量反映真实经营情况带来内在激励和外在压力。

(4)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提高审计行业的整体执业水平,同时减少整个社会的法律诉讼成本。由保险公司作为审计委托人,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失信于一家保险公司,必然会失去该保险公司旗下全部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同时由于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原本的直接经济联系已被切断,这是会计师事务所必然会以质量竞争取代低价竞争,审计师依靠自己的专业胜任能力来赢得市场份额,整个审计行业的执业水平提高的同时,审计报告质量也会随之提高,因此,由于审计失败造成的股东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诉讼的可能性会有所降低,整个社会的法律诉讼成本会减少。

(5)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运行质量,恢复投资者的信心。该制度通过环环相扣的利益关系最大化了舞弊和疏忽的成本。从宏观上看,其将保险业引入会计师事务所,有效缓解了审计市场供求不平衡现状,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弱势地位有所改善,保险业本身的社会信誉也可使投资者对事务所更有信心。

(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缺陷及推行障碍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的缺陷及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需求角度来看,保险业务是建立在随机事件的大数法则定理上的,其存在需要大量的参保人,而任何一种产品在推行初期往往缺乏市场需求,参保人数量有限必然导致保险业务推出困难。首先,就保险公司而言,由于财务报表保险制度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国内、国外均无可以借鉴的经验,因此,保险公司推行风险较高,在没有政策支持的情况下,不会轻易推行这一保险产品。其次,就上市公司而言,由于目前我国的审计市场的需求属于强制性需求,上市公司缺乏审计的自主性,如果该保险缺乏强制性,潜在的投保人往往会缺乏够买的积极性,很可能出现所有的上市公司串谋不购买保险的情况。

(2)从市场角度来看,罗恩指出该制度建立在证券市场处于次强势的基础上,同时依赖于规范的保险业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但我国证券市场的效率目前仍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对于其是否已达到弱强式仍存在争论,推行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缺乏市场条件。

(3)从上市公司角度来看,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首先,由于保险公司为了弥补自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费用,会抬高保险收费,上市公司购买保险的成本必然大于直接购买审计服务的成本。其次,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简称“IPO”)及在增发股票时,发行人应拥有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要求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都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融资时,可能会出现既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又需要购买财务报表保险的情况。

(4)从保险公司角度看,由于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多样,衡量风险的标准难以确定,财务报表险种定价困难。主要反映在投保公司对财务报表保险的风险评估技术及保险范围与保险费用的合理确定,对投资者损失的责任认定,对投资者损失金额的确定等方面尚无研究依据和经验借鉴。

(5)从投资者的角度看,难以得到公平受偿,权益没有保障。首先,保险公司为减少可能出现的损失,会采取抗击诉讼策略使风险反向转移,如制定苛刻甚至难以操作和无法辨清责任的保险条款。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投资者在虚假会计信息下导致投资失败,主动索赔的法律意识淡薄。最后,投资者也有投资数额大小之分,并且投资者遍布全国各地,实际赔偿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6)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可能因此面临失业压力,审计独立性问题也将出现转移现象。保险公司为降低财务报表保险的收费以吸引更多的客户,会选择用内设审计部门直接进行审计的方式取代聘请第三方,此时的保险公司可以看做是审计人,其与被审计人――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经济利益,传统审计模式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转移为保险公司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直线关系,保险公司与被审计单位合谋的可能性增大,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威胁并未从根源上得到消除,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将面临失去审计客户所带来的压力。

三、财务报表保险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对财务报表保险业务的宣传力度针对财务报表保险业务缺乏市场需求问题。笔者建议,首先,保险公司方面,应当加大对该项业务的宣传力度,同时通过试点的方式分阶段实行,一方面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行中的出现的问题,另一方面,可利用现有试点的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减少消费者的认识偏差,扩大业务的影响力和认可度。其次,国家方面,应从政策上给予支持,比如加大对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初期的财政投入,同时应该制定强制性的法律法规,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均应当购买财务报表保险,保证该保险业务推行的市场需求。

(二)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所需要的外部环境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效率较低问题,应着手健全我国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建立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所需要的外部环境。如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业向审计师业渗透以及建立健全保险公司的执业规范和监管体制等。当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都较为完善时,由于保险公司非人力资产的特点和更强的信号传递机制的作用,财务报表保险制度能比现行的独立审计制度更为有效地运行。

(三)利用审计资源,降低融资成本针对企业融资成本增加的问题,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可以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提供给企业,作为其IPO以及增发股票的依据.以解决企业既需要购买审计服务,又需要购买财务报表保险,支付双重审计费用的现象,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

(四)加强财务报表保险制度推行力度针对衡量风险的标准难以确定、保险定价困难问题。笔者认为学术界应当加大财务报表保险制度在推行细节和推行技术方面的研究。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范文第2篇

一、当前基层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方面主要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基层保险公司对财务管理意识不到位。由于我国保险企业成立时间较晚,财务管理模式比较落后,很多企业的财务管理仅仅停留在会计管理方面,只是针对传统的会计报账、出纳核对、凭证保存等方面开展工作。企业领导及其他部门仅关心会计部门是否亏损或盈利,尚未考虑财务技能的提高或是财务资本运作,影响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真正提高,无法实现企业的整体经营活动的长远发展。

(二)基层保险公司?部财务管理尚待改善。尽管目前保险企业数量每年都在以一个比较大的幅度增加,但是多为中小型规模。较大型企业相比,其管理人员无论是知识结构、管理视野,还是经验阅历都存在一定差距,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结构简单,尤其是财务管理频现错漏。另外有部分基层企业管理人员直接插手公司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工作不独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脱节。甚至流动资金不足,无法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三)基层保险公司财务人员队伍水平不一,缺乏精干的领军人物。各基层保险分支机构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一,业务能力素质良莠不齐,尤其是在中层机构中尚缺乏能力突出、技能熟练的业务骨干,使得各公司即使制定了可行的财务制度,也难以推行。

(四)公司财务政策执行力度不强,监管不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多,地域分布广,各地监管环境也不尽相同,会让财务人员钻政策的空子,使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

二、完善基层保险公司会计财务管理的措施

近几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保险企业的发展水平几乎可以和国际先进企业相媲美,风险控制能力得到了提高,建立了一系列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的财务管理措施,使得保险企业尤其是基层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得到的极大的提高。

(一)培养高素质、能力强的精干队伍,严格要求财务管理人员。保险企业需要正确处理企业管理与财务管理之间的关系,这除了需要建立企业良好的管理制度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保险企业标准化、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制度,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业务能力过硬的财会人员队伍,特别是中层机构中独挡一面的会计业务骨干。财务人员的素质水平是衡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保险企业的财会人员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意识、良好的业务能力水平和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有效保证自己能够抵御金钱诱惑等不良行为的影响和侵蚀。同时保险企业还应当最大限度地保证财会人员工作的稳定性,不要随便更换财会人员。

(二)明确财务管理的本质目标,重视财务管理。从保险企业的本质上来说,企业的目标最终是为了盈利。无可厚非,财务管理的核心目的是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得企业的利润率达到最大化。同时还要让企业正确处理近期效益和企业长期发展的关系,既兼顾企业短期效益目标,建立低成本、高质量的经营模式,发挥财务管理部门调节和规范各部门间的辅助和协调作用,又可以使企业建立长远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提供和创造机遇。

(三)强化财务岗位的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建立全面财务预算管理,加强预算控制。基层保险企业内部不同的职位负责不同的工作,各职能部门之间应明确工作职责,并互相协调,实现岗位之间的独立与控制。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务职责,使其相互制衡。必须做到授权批准职务与执行职务之间相互分离,执行业务与监督审核业务相互分离。

企业会计预算工作是确保会计工作顺利执行的保障,可从根本上控制企业的经济活动开展,实现财务工作的有效运行。经过批准的预算项目和金额就是硬性指标,企业内部的各个职能部门都必须遵行。

(四)逐步建立和完善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力度。保险财务监管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首要是要建立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即与一般会计制度相比较,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对保险资本金及其运用、偿付能力和财务核算的监管。

(五)加强对财务制度及操作流程执行的监督检查力度,以确保财务资源的有效利用和财务风险的可控制范围。可采用定期或是不定期对基层保险企业的工作进行抽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使公司制度规范化的制度得以有效执行。从中选取执行好的公司经验作为宣传典型,指导和带动其他基层公司学习和借鉴,达到经验共享、优势互补、共同提高和进步的目的。

(六)推行电子汇兑业务。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信息技术、电商业务成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生存技能。顺应市场发展,大力推行电子汇兑业务、网银支付等电商业务,可以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减少和消除人为操作失误,加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并可在技术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利用E―pay、淘宝网等电商平台开设网上保险公司,开展和实体保险公司同样的经营业务。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会计制度;税收法规

一、引言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寻求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两者的关系曾出现暂时的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简称税会分离),由此带来了诸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遵循这一发展轨迹。

目前,国内与本文选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税会差异及协调的一般研究。包括对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税会差异产生的根源、具体业务差异表现、税会模式选择及两者间的协调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二是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尤其是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改进。或从精算的角度比较研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各种评估方法;或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研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或者研究产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公司盈余之间的关系;或对总准备金的归属、定位和积累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事实上,这三者间关系非常密切。准备金的评估方法为其会计核算提供技术规范,而会计制度又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三是保险税制包括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的调整。近年来,对于保险税收政策的研究逐渐深化和完善,诸如保险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有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保险税收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差异研究虽较为零散,但也做出了极具开创性的研究,不仅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继续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本文试图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为主体构建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从制度比较的视角系统研究与之相关的会计、税收以及监管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分析税会差异对产险公司乃至整个非寿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由此提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思路及政策建议。

二、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关系分析:变迁及趋势

(一)1994~1998年,两者完全一致

这一阶段,非寿险业务(指的是非人身保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三项。1年期以内(含1年)的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年期以上的同类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在计算营业利润时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成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可见,税收法规完全借鉴并承认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二)1999-2001年,两者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较之前制度规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确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简写ibnr)概念并规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对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积极调整,除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选择性做法持保留态度外,其余各项准备金的做法和财务制度完全一致(详见表1)。而财务制度对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并无强制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导向,故两者间的分离只保持在制度层面。

(三)2002年至今,两者间的分离呈扩大趋势

为顺应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颁布并于2002年起在上市公司实行。该制度虽然要求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但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仍执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财务制度规定的准备金提取方法不仅使保险公司潜藏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发展。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即本文所指的新会计准则)颁布,保监会率先要求全行业自2007年起同时执行。比较而言,该准则更趋精细化、客观化、国际化,不仅规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由于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一项特殊的技术,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遵循保监会颁布的现行相关精算规定计提①。尽管税务部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政策做出了专门调整②,但两者间的实质性分离已经凸现。

1 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基本一致,并将长期责任准备金合并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里反映。存在的问题,一是两者都没有明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缺失(详见表2)。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制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选择采用1/24法或1/365法。

2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差异明显。新会计准则要求按精算方法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而税收法规仍沿用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按固定比例(100%和4%)提取,尤其是两者对ibnr的处理差异明显。而且,新会计准则已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扩展至理赔费用准备金,税法却无相关规定(详见表3)。

三、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不利影响

虽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都在总结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变革的进程中,未能充分体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企业所得税法制建设与会计理论的内在联系;部分准备金扣除项目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其结果是:

(一)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差异的扩大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新会计准则决定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设立财务会计报表,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对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准备金再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剔除一些不予扣除或超限额扣除项目后计算税额,以完成纳税义务。而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其二,对税务部门而言,差异加大了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部门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有关各项准备金的财会制度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应地增加了税收征管和稽核的难度及成本。

(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

作为保险公司的最主要负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提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基。其一,现行的税收法规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涉及某些项目而非全部,而且部分要求按固定比例扣除(详见表2、表3)。虽然所得总量从长期看是相等的,但不同的扣除标准往往导致某一会计期间内保险公司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应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税务部门因此可以提前征收大部分所得税,保险公司却失去递延所得税的好处。其二,如果保险公司对差异不能准确把握,尤其是当会计和税法出现暂时性差异当期纳税调增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后期处理中,对差异没有做相应的调减处理,则导致保险公司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税款,造成公司税收利益流失。因此,现行税收法规的固定比例纳税调整及相关规定的缺失,致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得不到实际扣除,必将大幅增加保险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三)诱发偷漏税等不法行为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大量的政策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存在容易诱发保险公司的偷漏税行为,形成高税负、宽税基和偷逃税同时并存的局面。其一是无知性偷漏税。即保险公司在主观无意的前提下,由于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认识和操作把握不当,未能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金的风险。其二是有意识偷漏税。因准备金的多少依赖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设,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达到修饰盈余、降低税负、应对监管的目的。越是财务状况好、规模大、处于稳定增长阶段的保险公司越倾向于高估准备金,以平滑利润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增加投资收益甚而逃税的好处。而行业外人员要全面准确地确定保险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则比较困难,因而导致的保险税收流失可能超过高税额部分。

(四)抑制了非寿险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保险税收政策过多地从征管方角度考虑,较少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保险公司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保险公司税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国非寿险业的发展。其一,高税负、宽税基的做法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然而,短期内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税收流失,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从长期来看,必将削弱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甚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水平,从而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此外,在保险税收总量很高的情况下,偷漏税又很严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寿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非寿险业的会计制度、监管规则、税收法规提出挑战。为促进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规则、会计制度不仅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协调,并且两者不断趋向统一。比较而言,税收法规建设则严重滞后于非寿险业的发展,且没有充分考虑与前两者的协同和互动,极不利于非寿险业同金融以及其他产业展开公平竞争。

四、协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

事实上,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在其制度设计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及业务规范,进而决定两者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对于两者间的差异,传统的处理方法是要么进行纳税调整,要么运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每一项差异。这两种处理方法都不影响保险公司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然而,现行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政策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严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法规,从而协调其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总体思路

我国非寿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非寿险业需要有完善、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

调整和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又要理顺税收和保险公司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在现行所得税率大幅降低的情况下①,确定科学合理的税基应是当前保险税制调整的重点。其二,要充分考虑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保费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责任准备金是公司负债的主要构成,其数量甚至可以达到年保费收入的数倍。因此,应从准备金的根源和性质上分析其是否应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这样做不仅更加符合保险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有助于夯实公司基础,防范经营风险。其三,为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税收法规应尽量寻求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但应坚持兼顾统一性与独立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四,适当借鉴国际惯例,细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制设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非寿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扶持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并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二)政策建议

1 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它既不是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更不是利润,而是未赚保费,一般占到其总负债的1/4左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方法选择是一个在精确和简便间做出权衡的过程。实践中,1/24法是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负债和低估(高估)利润的情况十分普遍。1/365法与其相比,因没有保费收入均匀分布的严格精算假设,评估的准确性最强,适用于各种期限的非寿险业务,是一种最合理的计算方法。然而,这种方法的计算量很大,同时对保险公司的it系统要求较高。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险种如农作物保险,如果采用时间比例法,很显然会低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因而采用风险分布法计提会更加合理;而货物运输险、航空意外伤害险和履约保证保险却难以用比例法、风险分步法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采用更谨慎、合理的方法。

随着保险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建议税务部门出台1/365法适用时间表(某些特殊险种采用其他方法),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确保课税基础的合理性。

2 调整ibnr的固定比例税前扣除的做法。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其实采纳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评估标准。其优点是保险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

较难操纵利润以实现盈余管理。但其计提依据是假设损失均匀分布,且报案时间与损失发生时间平均不超过半个月(即1/24≈4%)。显然,这种假设很难和实际情况相吻合。而会计上按精算方法实际提取的ibnr将大大超过4%的比例限制,按税法规定必须进行纳税调整。结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税基扩大造成保险公司超额纳税。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至少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谨慎评估提取ibnr,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虽然链梯法经过结果验证与实测值吻合度较大,但实际操作时最好用多种方法估算后相互验证,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以便使结果更加精确。比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计提的ibnr相对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于本会计期间有关的预计赔款支出,实属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建议取消或放宽对ibnr的纳税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税前据实扣除。

3 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较之原来的保险财会制度,新会计准则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涵义、口径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两处是:其一,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展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并规定了其提取方法(详见表3)。其二,提出了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保险公司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相关准备金不足,则应通过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方式进行确认。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正是为了更加合理地核算有效保单在财务年度的实际利润,并备付未暴露风险在未来的损失。目前这两种准备金的税法规定出现漏洞。然而,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应该予以税前扣除,否则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作”。建议尽快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4 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人们早已达成共识,总准备金必须计提并不断积累和扩大。然而,对于总准备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是否应税前扣除则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总准备金的归属,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属于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另一些人却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所有者权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在保险制度及实务中则一直视其为所有者权益。然而,财会制度对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进而导致做法的不规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响股东分红且无硬性规定,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至2005年底我国非寿险公司总准备金累计额仅6.1亿元(其中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占26.4%)。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相比,总准备金积累规模相对太小,远远不能适应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

从其含义来看,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和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自然是在正常责任准备金不足赔款时予以动用,一旦动用则起着责任准备金的功效。因此,建议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进行逐年积累并规定一定限额,以切实提高保险公司应对突发性巨灾的偿付能力。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j].会计研究,2005,(1):50-55.

[2]谢志刚,周晶晗.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210.

[3]侯旭华.保险公司会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63.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务管理;预算;资金;人员

财务管理的实质就是通过合理的财务制度安排、财务战略设计和财务策略的运作,有效地培育和配置财务资源,以求利益最大化和协调化。目前,国内保险市场处于低层次竞争阶段,承保费率已降至低谷,加之各项费用加大,保险公司的综合经营成本都很高,盈利空间非常小,管理上稍不注意,就会导致亏损。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要想有效地防范、降低和化解风险,必须加强财务管理,财务管理位于各项管理工作的首位,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关键。加强财务管理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1强化全面预算管理

保险公司实行的是“五级管理,三级核算”的管理框架,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报账的财务核算体制,实行总、分、中心支公司三级核算。应抓好预算体系的建立、预算的编制和审定、预算指标的下达及相关责任人或部门的落实、预算执行的授权、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预算差异的分析与调整、预算业绩的考核等环节。根据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由上级财务部门牵头,公司各部门相互配合进行预算编制,把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貌,减少预算外支出现象。细化预算科目,由下级机构根据保费规模,预算各机构的全年费用,报上级部门审批,上级部门针对各单位预算,由公司财务部下达各项可控费用控制指标进行考核,在此基础上,进行层层分解,并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基层单位。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刚性政策,预算一经审核批准下达,不得随意更改,对超预算的单位和项目,财务部有权暂停付款报销,若遇特殊情况需经公司预算管理部门专项审批。对各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预算,做到有目的、有计划地开支费用,促进公司经营成本下降。

2以资金管理为中心

从管理对象看,财务管理的对象是公司经营活动和资金流动,资金的问题是公司的核心问题,抓住了资金,就等于抓住了公司的“牛鼻子”。资金管理贯穿于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其资金运动除带有一般特点外,更具有其特殊性,保费收入是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每天都有大量的现金流入和支出,并且资金是先收后支,保险资金具有注入的确定性与流出的不确定性特点,因此财务管理活动中资金稳定性要求必须特别高,资金的安全更是关系着公司整体经营安全,必须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提高资金运行的效益与效率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点。要管好资金,以下几点要充分重视:

2.1必须对企业的“资金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掌握一切资金的活动情况,做出正确的资金使用决策。从帐户的开设即严格控制,对资金的结存、划转实行网上银行结算,对帐户进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批程序,通过网上银行动态监控所有账户情况,将所有帐户全部纳入监控的范围。严格执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行资金集中统一限额管理,减少资金的占用量,提高资金的使用率。

2.2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公司应宣传所有的营销人员深刻认识应收保费的潜在资金风险,认真分析评价保险中介机构、投保人的信誉度,建立客户档案和客户身份识别,确立出单收费条件,提高应收保费质量,缩短保费资金回收期限,降低资金风险。

2.3全程管控赔款资金支出,赔款支出在保险公司资金支出中占比最大,其中蕴藏的问题也最多,因此公司对赔案从发生到赔款支出的所有环节应严格监控,保证真赔实赔,不损害国家、公司、保险人和被险人的利益,财务部门必须严把赔款支出关,认真做好复核工作,保证赔款支出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账户上,避免资金在中间环节上出问题。

2.4企业要想生存发展,就要取得更多的“资金”,但企业取得和使用资金是要付出代价的,经营企业必须讲究成本。目前保险产品同质性明显,各险种的条款及费率类同,差异甚小,谁能较好地控制成本,谁就能创造更大的效益,谁就能在竞争中取胜。正确树立资金成本效益观念,成本的控制主要是落在赔款和费用两大环节。控制成本主要就是防止“跑、冒、滴、漏、”,坚持厉行节约,克服大手大脚和随意性,合理地使用资金,把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杜绝资金使用上的一切浪费和无效益。

3以制度建设为基础

在公司发展进程中,必须要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之相匹配,要做好管理工作,首先必须要“有章可循”。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一手抓制度建设,一手抓制度落实。在制度建设方面,首先根据保险公司做强做大的要求,制定一系列的财务管理制度以规范各项财务工作程序,重点针对没规可循的情况,认真分析原因。加强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不断健全和完善规率和机制。其次,抓制度学习和落实,为使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应认真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即不仅在财务部门内部,而且在整个公司,不管是干部还是职工,都要分别组织学习,从严抓制度落实。应重点针对有章不循的情况,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个予以解决。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还应进行定期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以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此外,还要制定财务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建账,依法理财。以制度严格执行来夯实财务管理基础。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文献标识码:A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内保险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公司在经营理念、内控制度、管理水平、服务创新、队伍建设等方面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全面提升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是国内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经营理念上,发展与管理、速度与效益的矛盾突出。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完成保费计划指标,基层公司领导把主要精力集中在完成保费计划上,理赔管理、服务举措、内部建设等方面工作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业务发展屈服于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面对竞争日益激烈而尚欠规范的市场环境,基层公司在处理速度和效益的关系上存在观念上的偏差,重速度、轻效益,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控制水平不高,部分业务质量较差,为完成保费任务不计成本地承保一些赔付率高、连年亏损的业务,经营效益水平低,制约了保险公司的快速、健康发展和壮大。

(二)在市场开拓思路上,业务领域狭窄,产品创新力度小,销售渠道管理不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然而,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没有跟上形势的变化,大企业、大项目仍然是各公司竞相争夺的焦点,存在巨大市场潜力的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和地域广阔的农村保险市场几乎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发。从各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看,部分市场需求接近饱和的传统产品仍然是基层公司的主要保费收入来源,产品结构雷同、单一,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需求;公司对新产品开发推广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力度太小,新兴保险市场领域亟待加强开发。在销售渠道上,虽然扩大了营销业务和专、兼职业务,但在管理上没有建立落实相应的制度,比较混乱。

二、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途径

(一)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从市场结构、经营主体、法律环境、经营理念等多方面进行了改革,但制度性缺陷仍是我国保险业运行与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制度创新的任务远未结束。因此,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已成为包括金融保险企业在内的众多企业改革的当务之急。制度创新是企业创新的核心,事关重大,在具体的推进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要求,掌握方法,做到既积极,又审慎。

1、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是制度创新的目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专业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保险企业实行制度创新的目的,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型企业制度,形成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通过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发挥优势,参与竞争,拓展市场,加快发展。

2、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面向市场,加速推进经营机制的转换。市场是企业生存的土壤,只有根据市场的需求和变化规律,建立相应的经营机制,才能真正达到发展生产力的目的。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我们还要注重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促进企业内部的规范管理,发挥生产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险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的工作中,一是要在各级机构中普遍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考核制度和分配激励制度。如太保公司坚持执行多年、在业内也带有一定的首创性的分公司经营等级评定制度,将总经理室成员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等级挂钩,就对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很有作用;二是要建立结构扁平、管理高效的组织构架和集中、规范、科学的操作规则。

(二)切实加强企业管理,努力做到内控严密。保险公司把明确目标作为加强管理的前提,结合公司实际和不同阶段、不同时期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阶段性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同时把制度作为加强管理的基础,大力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时总结管理创新的探索,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进行梳理归纳上升为制度,形成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不断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和执行力。与此同时,要把人的管理作为加强管理的关键,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使企业每一位员工把权利和义务、责任和收益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企业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三)坚持防范风险不放松,努力做到运营安全。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保险公司必须坚持把防范风险作为生命线,确保公司健康稳定安全运营,牢固树立审慎经营的理念,稳步推进结构调整,切实转变粗放的发展方式,在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的过程中,实现企业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制定和完善风险预警制度,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建立针对重点区域、重点业务领域的跟踪报告制度,定期对保险业务、投资业务、公司财务以及公司内部管理进行风险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加强财务管理工作

1、加强队伍建设。精心组织财务管理团队,加大培训力度,加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保险公司财务全员的素质,并培养出有创新能力的财会人才。特别是已有经营历史的老的保险公司,要重新审视现有财务管理团队,舍得投入,实现培训工作常态化管理,并采取内育、外引、专业合作等多种方式,打造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队伍。这样,基层财会管理人员财会人员才会熟悉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中层财会管理人员才会起到执行中坚的作用,他们的上传下达,有效参与制度制定,细化已有制度规章,指导制度的执行,提供制度有效性评估材料。高层财会管理者必然具备战略眼光,做出的财务决策必定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组织推动的财务行为肯定也能不折不扣地贯彻到经营的角角落落。这样的公司财务管理团队方能学习到日新月异的财务新知识,不断更能财务理念,将竞争观念、风险观念、负债经营观念、盈利观念、效率观念、资金的时间价值观念、无形资产观念和法制观念深深根植在脑海中,并以此指导自己的实际理财工作。

2、加强内控建设,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财务制度的自我纠偏能力。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战略及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应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规避制度:有效辨别、判断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设计风险防范手段,减少企业面对风险的概率;设计风险分散措施,使企业能通过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转移、分散或者控制风险的影响,减少风险造成的实际损失。在这些内控、风险管理等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约束和指引下,财会人员才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照章办事,施行规范化管理,防止财务风险,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作者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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