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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第四条(缴费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城镇生育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城镇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城镇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城镇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基金来源)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
(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条(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决算)
城镇生育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津贴、补贴申领条件)
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四)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第十四条(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生育妇女,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一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第十五条(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因变动工作单位缴费基数发生变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其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的实际缴费基数的平均数计发。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失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发。
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第十七条(申领津贴、补贴的手续)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妇女生育后,可以到指定的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二)本人的身份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申领人是失业妇女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的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第十八条(审核与计发)
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生育妇女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
第十九条(失业妇女的特别规定)
失业妇女领取生育生活津贴以后,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妇女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经费)
经办机构开展城镇生育保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义务)
经办机构审核个人提供的材料时,需要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病史。
第二十二条(个人违法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冒领、多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退回,并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的法律责任)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致使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城镇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照执行)
下列从业的生育妇女,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具有本市户籍,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二)在本市城镇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
单位有参加本市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职工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其他有关事项)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及生育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档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加强,效果明显
(一)狠抓档案法制宣传
1、宣传形式别具特色
海淀区档案局通过制作展板和《认识了解档案》的宣传页、《海之澜淀之沜》典藏扑克、《海淀历史上的今天》台历、档案局(馆)法治宣传放大镜等多种宣传实物,上街宣传,网上宣传,设立档案法规宣传橱窗、触摸屏等多种形式开展档案法制宣传。
2、受众范围不断扩大
海淀区档案局借助中国档案报社举办的“飞狐灵通杯”全国档案法制知识有奖竞赛之机,努力扩大档案法制宣传的受众范围。支出经费7万余元,组织全区各单位干部及群众达万人参加竞赛,荣获北京市档案系统参加2012年全国档案法制知识有奖竞赛特等组织奖。
3、特定时间集中宣传
“12.4 ”全国法治宣传日和“档案馆日”等特定时间是开展较大规模的档案宣传活动的好时机。海淀区档案局将此时的宣传作为常态化工作,每年集中开展面向社会的宣传教育活动。近年来分别选择了时代金源购物中心广场、当代商城门前广场、翠微大厦门前广场、翠微牡丹园店门前、上地嘉华大厦、海淀公园等人流密集的地点作为宣传《档案法》和档案知识的阵地,向广大群众发放宣传材料和宣传品。几届“档案馆日”活动中,我局也坚持向参观人群宣传档案法治知识,共发出宣传材料万余份。
4、特定机构及组织着重关注
海淀区档案局结合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较多的特点,今年利用政府OA网专门为民营企业增设了服务板块,向民营企业宣传相关档案法律知识,及时公布档案管理相关文件,帮助企业规范自身档案管理工作,受到了广泛好评。同时,将社区、农村的档案宣传教育作为经常性工作,每年适时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并主动介入社区建设的工作,在社区中积极宣传《档案法》,为家庭档案示范点举办专题培训、开展交流观摩会。海淀区档案局还与部分街道联合开展了“法律聊聊透”、海淀义工在行动,社会志愿服务送温暖进社区系列活动,为居民们解决疑难问题,使更多居民知晓《档案法》,掌握了用法律保护自身的权益的能力。今年还专门制作了三套档案法律、法规知识展览,展板将长期在我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区流动展出,提高全社会档案法治意识。
5、单位宣传纳入评估
海淀区档案局将档案法治宣传工作纳入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之中,要求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范围广泛的档案法制宣传活动。在宣传形式上要充分利用举办档案法制知识竞赛、自办刊物、局域网等形式开展宣传。在宣传范围上,不仅积极开展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还着重加强对来本单位办事群众的宣传,为依法治档创造有利条件。
通过不懈的努力,我局获得了海淀区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区)领导小组授予的“海淀区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二)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档案培训教育
1、加强对各单位领导的培训教育
各单位依法开展档案工作的水平与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有很大的关系,但是向各单位领导宣传档案法制知识一直是档案法制宣传工作的难点。今年,借助“六五”普法推进之年的有利时机,海淀区档案局利用两天时间将档案法制宣传工作会与档案工作会合并召开。利用各单位主管领导参会之机,专门请来了国家档案局的专家在会前利用两个小时的时间对参会领导进行档案法制培训,有效提高了各单位领导的档案法制意识。
2、加强对全区档案执法联络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的档案法制培训
海淀区档案局坚持每年邀请区法制办专家对全区的档案执法联络员和档案工作人员进行包括《档案法》在内的法制培训,并在培训之后组织档案人员进行分组讨论,切实提高了全区档案执法联络员和档案工作人员的依法工作水平。
3、加强局内人员的培训
今年,局党组专门将法制培训纳入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计划,安排法制科的人员为全局副科级以上干部讲解档案法治知识和依法行政知识,提高了全局领导的法制意识。
二、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不断规范,取得实效
海淀区的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主要包括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以及档案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内容:
(一)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有特点
1、档案执法检查与日常指导工作相结合
海淀区档案局每年根据指导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制定《档案工作执法检查考核细则》提前下发各单位。并将档案局各相关科室的意见统一纳入对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综合评估之中。
2、档案执法检查形式多样
海淀区档案局档案执法采取自查、实地检查,领导带队检查、联合执法检查等多种形式和方式。每年,领导带队检查的单位比率不低于20%。除此之外,为了加大档案执法检查力度,提高各单位对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我局不定期采取与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的方式进行档案执法检查。
3、每年根据工作重点,确定执法检点
海淀区档案局每年根据市、区档案工作的重点,调整年度执法检查工作重点。近年检点主要涵盖了:重大活动、重点工程档案收集、整理情况;新设立和职能变更机构制定、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情况;档案库房保管情况;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各乡镇、街道对本单位以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档案管理情况等,针对性强,取得了实效。
4、及时制发档案执法检查通报和反馈意见
针对每年档案执法检查情况,统一下发档案执法检查通报,并针对每个受检单位出现的问题,分别制发书面反馈意见。对反馈意见当中提出的问题给予跟踪。
5、对档案工作好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覆盖范围较全面
根据年度档案工作综合评估结果,海淀区档案局对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档案工作成绩突出的领导;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其中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涵盖立档单位以及学校、村居、社保所等基层单位。
(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调解工作有实效
1、加强各项相关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为使档案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海淀局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了《海淀区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百分标准》等10项制度。重新梳理了《海淀区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修订了《海淀区档案局行政执法办理流程》,进一步规范了21项档案行政执法职权。制定了《北京市海淀区档案行政执法常用文书》共24项,规范了我区档案行政执法文书的格式。制定了有关行政许可工作的六项责任制度。
2、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档案执法
近年,海淀区档案局在办理档案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到目前为止,已经成功办理完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各两例,并在今年代表海淀区参加了北京市法制办举办的案卷评查活动,获得了较好成绩。
3、进一步规范行政调解工作
制定专门文件,规范行政调解工。海淀区档案局依据《北京市海淀区档案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对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了目标、工作范围、原则和具体工作要求。
依托工作网络,有效化解矛盾。建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的局行政调解工作小组。并在各科设立兼职行政调解员,负责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近年来共在局内有效解决9起因档案问题引发的纠纷。此外,还派人参加区法制办主持召开的协调会,帮助解决其它单位因档案问题引发的行政复议。
部门联动,探索并协调档案利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近年来,随着一些社会问题的凸显,档案利用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如出具无婚姻档案证明、查阅宅基地档案如何界定权利人等。对于这些问题,我局(馆)原有的档案查阅利用制度存在规定不细致、界定不清晰等诸多问题。有鉴于此,我们专门与区法制办联合召开“查阅利用档案”专题会,邀请市档案局、区规划局、海淀公安分局、区法院、区房管局、区民政局的相关领导及法制科长共同研讨,使新修订的“查阅利用档案须知”更趋合法、完善,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同时,也搭建了部门之间协商解决问题的桥梁,建立了各单位之间解决问题的工作机制。
所有制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务工许可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签订本合同,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为_劳动合同。合同期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月)。(乙方如为临时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不实行试用期。乙方如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注明批准招用文号)。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本企业生产、工作的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_岗位,承担_____任务,从事____工种。
乙方在生产(工作)上应达到的数量、质量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设施,以及不低于国家规定应配给的劳动防护用品。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摸视乙力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 ,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日。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合同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企业的规定发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
五、规章制度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2.乙方应增强主人翁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领导、管理和指挥,积极做好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乡村集体企业没有劳动管理规定,甲方应参照国有企业的有关劳动法规制定规章制度)。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24日向记者表示,人民银行正积极组织起草分别适用于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规章。这意味着我国反洗钱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领域不仅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而且还将覆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他说,今后我国还将针对更为宽泛的领域,诸如房地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珠宝商等非金融类机 构,制定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
目前,我国关于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主要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比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以及2003年1月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
这位负责人说,证券业、保险业、期货业等领域也将成为我国打击洗钱活动的领域。在证券业,一些机构可利用投资账户等手法从事洗钱活动;在期货业,一些机构可利用对冲交易等从事洗钱活动;在保险业,一些机构可利用“长险短做”等手法从事洗钱活动。他说,我国目前已经发现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类型的金融控股机构)从事洗钱等不法行为,国家已对相关机构进行查处。
新华网·张旭东
关键词:电力;供电系统;电网
中图分类号:F416.61 文献标识码:A
因此,加强经营管理、严格依法治企,是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提升企业效益的有效手段,总体来说,目前县级供电企业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根据省、市公司“三集五大”和依法治企的工作要求,县级供电企业应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对一些涉及企业发展大局的重大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和法律审核,从而规避经营风险,而目前同大多数县级供电企业一样,这项工作还未健全完善。针对这一风险点,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一是定期开展法律讲座,针对涉及行业内部的一些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聘请相关专业人士详细讲解,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和企业职工学法用法长效机制。
二是逐步建立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和审核制度,由企业领导根据实际工作,研究筛选出一些对企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核,从而有效地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
二:财务资产管理
目前县级供电企业财务资产管理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几个方面:1:内部财务资产关系界定不清、权责不明。
企业本部与基层单位尤其是多经企业资产划分、资金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还存在着界定不清、管理较为混乱的状况,这些使供电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资产效益都存在着法律风险。
2:财务信息化建设存在风险。
目前县级供电企业财务系统网络已经覆盖到基层站所,但由于资金、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财务信息化建设还相对滞后,使部分县级供电企业的财务网络安全存在隐患。
3:企业在降低自然灾害造成资产损失方面存在法律风险。
对于供电企业来说,完善的保险种类、合理的保险条款是保障企业最大限度较少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的有效手段,而多数县级供电企业现有的各类保险都是由保险公司拟定的合同文本,在许多细节条款上设置了种种免责、减责条款,一旦发生较大损失而引起争议,供电企业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
针对以上风险,可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一是规范理顺企业本部与基层单位特别是多经企业的业务范围、资产划分,在物资采购、工程施工等个方面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需要签订合同的一律要有规范的合同文本和程序。二是加强财务信息化建设,适时引入ERP系统,逐步实现精细化管理、确保财务网络安全。三是加强与保险经济公司的协调,制定合理的保险方案,争取增加对己方有利的保险条款,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三:企业规章制度建设
规范有序、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体系是一个企业确保健康运营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随着“创一流”工作的开展和“三集五大”工作的稳步推进,县级供电企业的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大都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规章制度还不尽完善,有些部门的具体工作还未建立相应规章制度,“无规可依”。二:某些规章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未作相应修改,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系统内部责任分工的变化,某些部门的规章制度已相对滞后。三:许多规章制度属于各部门“闭门造车”,普遍存在着责任分工不明确或是交叉重叠的现象,难以有效开展工作。针对以上风险点,可首先由归口管理部门将各类规章制度汇总梳理,然后参照上级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组织各相关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最后汇集成册、统一实施。
四:企业生产营销工作
近年来,随着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不断加强,以前诸如电力设施未设警示标志、对违章建筑未下发《隐患通知书》、外挂线路无安全协议等状况都已得到了很大改善,目前县级供电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仍然存在的风险点主要有:
1:供用电合同用印不统一,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另外部分供电合同文本填写不规范,有些合同也未交给用户,这些都很容易在争议发生后成为对供电企业不利的因素。
2:对用户欠费追讨不注意证据采集和保留。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在此期间,供电企业催缴电费要有相关证据。
3:计划检修停电不规范
4:对重要和特殊用户故障停电的预防措施不尽完善。
针对以上风险点,可分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一是规范供用电合同管理、统一用印、履行好合同权利责任告知义务,将合同文本交与用户留存。
二是要及时发现并立即对欠费用户送达电费催缴通知书。必要时采取公证或由由司法机关协助,保留相关证据。对一些经营状况不稳定的企业用户纳入预警机制,提请人民法院对其进行财产保全。
三是规范计划检修停电程序,对高压用户和重要用户停电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做到计划检修,在履行告知义务时严格按规定程序,提前7天告知或公告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临时停电提前24小时通知重要用户,在实施停电前30分钟,再次通知、保留录音证据。
四是对重要用户和一些特殊行业如从事水产养殖、大型冷库经营的用户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备保安电源,并增加故障停电供电企业免责条款。另外优化企业供电责任险的投保条款,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企业损失。
五:集体企业管理
对照国网公司“三集五大|、主多分离”的相关要求,县级供电企业目前集体企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与主业资产关系界定不清。集体企业在资产划分、物资采购调拨、工程施工等方面都按照主业其他直属部门来对待,并未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来执行,一旦集体企业面临重大经济纠纷,作为母公司的主业势必要承担连带责任。
2. 未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相当一部分工程未和委托施工方包括局里签订合同,大多签订的合同也是由委托方提供,普遍存在着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善等现象,另外合同用印也使用行政印章,不符合有关规定。
3. 仓储物资管理较为混乱。由于之前受场地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生产工程、用户工程、农网工程材料未能严格分类,使用随意性较强,不利于工程材料的集约化利用。
4. 工程预算、决算编制不尽合理。大多数工程只有预算、没有决算,工程材料使用等不够明了。
5. 施工人员未能全部缴纳工伤保险或雇主责任险,企业安全生产存在一定风险。
针对以上风险,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一是逐步理顺集体企业与主业的资产关系,做到资产明晰、权责分明。二是参照主业相关规定、建立完善集体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合同文本使用、签订、用印等相关程序。三是按照上级公司相关规定,加强仓储物资规范化管理。四是建立集体企业内控制度,完善工程预算、决算编制。五是与积极保险公司协调,以合理的形式将大多数施工人员纳入保险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