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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价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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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价值管理

保险公司价值管理范文第1篇

国内保险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在公司业务发展战略、业务经营规划、业务经营区域、目标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在对公司组织架构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监督、评估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大胆和有益的改革创新,在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和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数量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和业务活动日益复杂化,保险市场中也出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突出问题,在国内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加快和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为了防范和及早发现经营风险,从而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遭受的经营损失,保证保险业能够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在加强保险监管的同时,各保险公司经营决策者应该认真制定和切实执行公司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经营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和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各自公司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功能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差异的情况下,实现公司的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应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建立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对违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内部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否则,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追究总公司的领导责任。

二、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的复杂程度增高,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保险监管部门例行的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遇到了现实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和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保险监管部门在加强保险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替代、互为补充、缺一不可的。

国际上一般对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对分支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内部制度建设和内部监督机制是否执行落实,职业道德水平和培训质量是否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和有意误导行为是否得到遏制,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是否得到执行等进行研究和评估。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三、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国内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为内外资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竞争与合作的大市场,使国内保险公司实际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保险业的竞争,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从国际竞争的高度,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应该具备全球化的经营视野和更强的合作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内外资保险公司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公司竞争所追求的目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合作与联系,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

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第四,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市场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提高公司的获利水平和竞争力。

四、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整体素质和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责、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单个的力量聚集成为集中的、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办事拖拉的弊端;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公司各级领导只有依靠一套完善的组织管理机构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如何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渐市场化和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起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有效地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四是完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五、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首先,产品创新能力反映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对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业务结构方面,财产险保险费收入来源80%以上为机动车保险,经营缺乏特色和品牌;业务品种方面,财产险传统型业务比重大,创新型业务、高附加值业务和延伸型业务比较少或基本上没有开展。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得以放松,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和创新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是对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是否完善的考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注重培养自己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适应市场发展的产品创新机制。

其次,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北京市保险市场近年来能有快速发展,同保险公司重视服务创新密切相关。目前,北京市保险市场中的服务创新表现为:服务科技方面有电话语音服务、网络和电子商务、银行结算支付方式;服务管理方面有计算机网络管理、承保、理赔、结算中心、人业绩管理、营销管理;服务方式方面有服务之家、客户回访、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服务理念方面得到不断提升和转变。

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在信息技术引发的保险创新浪潮中,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增加业务创新的机会。

第三,加强人管理制度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条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人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国内保险业的营销方式最终将建立在市场导向型、客户需求型这样一种新的发展模式基础上,使人寿保险这一“以人为本”的保险服务行业在服务意识、服务效益、服务质量、服务渠道、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多方面和多层次发生根本变化。

保险服务质量的提高关键是靠保险公司的服务意识的提高,靠保险公司服务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制度体制改革、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实在服务竞争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应该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运行,不能因人而易,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四,高度重视银行保险的发展机遇和经营风险。银行保险最直接的含义就是通过银行网络来销售保险产品。充分利用庞大的金融机构网络,增加保险的销售渠道,高效率地覆盖市场与客户是保险公司热衷于银行保险的最现实的愿望。银行保险所显示出来的独特魅力和广阔前景对保险公司拓展销售渠道意义重大,一是可以建立客户资源共享机制,为双方客户提供综合性互惠服务;二是加强银行保险业务的深层次合作;三是适应网上保险的需求,实现双方网站的方便连接,为客户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网上保险、网上查询和网上转账等多方面、多渠道的服务。

银行保险业务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为人寿保险另一个主要销售渠道,但同时,各保险公司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银行保险不是零风险,由于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方面的滞后性,目前有些问题已经暴露,如经营效益风险、资金回报风险、资产负债匹配风险、违规操作和误导宣传等事件也时有发生,必须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同时加快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银行保险注重的是品牌形象和诚信经营,保险公司要严格依法合规经营,塑造自己稳健经营、诚信经营、合法守规的品牌形象,形成自己值得信赖的品牌优势。银行保险需要强调的是加强人才培养和培训,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培训内容和时间。银行保险的核心产品是服务,服务质量是决定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成败的关键所在。

六、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用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所有经营行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是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实现,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其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保险公司价值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保险公司;价值链;品牌;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F8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2)02-0093-04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也高速发展起来。面对庞大的人口规模、较快的老龄化趋势、较高的储蓄率、居民收入不断提高、风险意识逐步加强和投资环境的改善,保险行业展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而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该市场与国内保险公司展开激烈的竞争,各保险公司如何提升自己的品牌竞争力来赢得市场份额就成为保险公司与学术界所讨论的热点问题。

一、财产保险公司和行业的价值链

(一)财产保险公司的价值链

1985年,波特从制造业的角度提出了企业价值链的概念。价值链是企业连续完成的一系列活动,是原材料转换成最终产品并不断实现价值增值的过程。价值链的这一系列活动分为两类:辅助活动和基本活动。辅助活动主要包括企业基础设置、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开发和采购活动。基本活动则是企业的主要生产营销活动,包括内部后勤、生产经营、外部后勤、市场营销和服务活动。企业的价值链不是孤立存在的,其通过采购与供应商的价值链联系,通过营销和服务与顾客的价值链相联系,同时还通过营销和扩张等活动与合作伙伴或竞争对手的价值链相联系,企业的所有活动都局限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和文化环境中,这些构成了该企业所处产业价值链。财产保险公司的价值链模型中的增值活动也主要分为辅助活动和基本活动两部分。

1.价值链中的辅助活动。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采购大多是行政采购,并非产品原料等的采购,而财务控制对于经营风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则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该模型中保留了波特一般价值链模型中的企业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管理和技术创新的同时,将采购置换为财务管理。这四项构成了财产保险公司价值链的辅助活动。企业基础设施支撑了企业的价值链条。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基础设施不仅仅局限于公司的硬件和制度方面,对信息处理软件和相关网络软件也有更高的要求。物理设施是企业价值链的载体,各种软件的配置推动公司高速运营。在金融服务行业,高素质、高水平的人力资本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有学者研究指出,保险业属于高技能白领员工密集行业,高技能员工比例为50%,居于服务行业首位。因此,人力资源在保险企业价值获取和增值的过程中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当今社会是一个买方市场,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市场需求设计丰富多样的险种,同时还要有能力根据客户的要求为其量身定制保险合同。面对竞争的日益激烈,保险公司只有不断进行产品和制度的创新,才能有较强的竞争力,才能可持续地获得价值增值。财产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主体,尤其应该注意自身财务风险的控制。保险公司的资产多为负债,财务杠杆对其调节作用很明显。一旦财务风险不能够被准确识别、财务系统管理或控制不当,则可能导致偿付能力不足、资产负债匹配性差、坏账过多、投资收益低甚至亏损和经营成本上升等问题,最终影响公司的获利和形象,甚至导致破产。财务系统的控制和管理是价值链的重要环节。

2.价值链中的基本活动。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建设、营销销售、客户服务和资本投资等四项内容构成了保险企业价值链的基本活动。保险公司是以风险经营为特征的企业,风险控制对其持续经营和盈利有重要意义。在保险公司各项活动之初,就要考虑风险控制,如设定险种、承保定价的过程中评估客户的风险水平,恰当定价等。在客户投保之后,财产保险公司需要帮助客户建立风险管控机制,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管控能力还体现在对外投资的谨慎选择上。这是财产保险公司获取价值的必要和基本的活动。财产保险公司设计相关险种之后,也需要和任何企业一样进行营销,将产品推向市场。以直销、个人营销、兼业、专业中介、专属、银保渠道、网上投保、电话营销等多种方式并存的销售体系将自己的险种推向目标市场,销售给客户,实现利润的获取。并且营销所推广的不仅是公司的产品,更是推广公司的品牌,也是品牌资产累积的过程。最直接的服务是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理赔过程的管理,服务环节是财产保险公司价值实现的直接活动。保险公司要实现盈利最大化,就不能够闲置所收取的保费收入。财产保险公司往往将所收取的保费去进行投资,高的投资收益能够弥补保险的亏损,使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

(二)财产保险行业的价值链

保险行业的价值链如下:保险公司雇用保险从事保险活动,保险与客户进行沟通,保险公司与客户间相互交流,保险公司将一部分资金用于投资,以提高公司收益。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交流是相互的。保险品种、具体合同的设计都是以客户的需求为依据,然后将该产品销售给客户。一旦客户发生相应的事故,事故勘察和理赔时客户所面对的也是保险公司。这是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利润获取和价值增值的渠道。保险制和保险的存在完善了保险市场;对沟通保险供求、促进保险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保险渗透到各行业、各地区,为社会各阶层人士的保险需求提供了直接、方便和快捷的保险服务,不但直接为各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费,而且宣传和普及了保险知识,对增强整个社会的保险意识起着重要的作用,进而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这是财产保险公司的间接获利和价值增值的渠道。保费投资是保险公司获得利润的又一重要方式。

二、财产保险公司品牌竞争力的来源

低成本策略和差异化策略是企业竞争获利的基本策略和重要策略。各保险公司提供的创新产品极易被模仿,制度创新也可以被跟进,唯有公司的品牌是其他企业所无法复制和模仿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将竞争主要放在品牌竞争上,形成自身的品牌竞争力。

企业品牌竞争力的强弱,来源于顾客对企业品牌认可的程度,客户得到的价值越多,其认可度越高,企业品牌竞争力越强。财产保险公司识别和提高其品牌竞争力的前提是分析品牌竞争力的来源,进而从源头提升公司品牌竞争力。保险公司品牌竞争力的来源主要分为两方面:一是内部来源,二是外部来源。

(一)财产保险公司品牌竞争力的内部来源

1.内部控制能力。财产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能力包括公司基础设施、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技术创新、信息技术水平、分支机构管控能力等一系列价值链中辅助活动的管理和控制。良好的内部控制能力是公司品牌竞争力的坚实基础。基础设施中的硬件是公司品牌形象的直接支撑,是客户和公众对公司品牌形象的具体化,影响公众对公司形象的直观判断。而相应的软件设施则

是该载体的一个支撑方面。人力资源管理对于财产保险公司品牌的影响不仅限于其是公司各项活动的主体,更直接的影响在于公司的各项业务和服务都是在与客户的直接接触中完成的,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客户和公众对公司的印象和评价。专业的服务、并非合同要求的善意的行动等都可能会使客户的满意度增加,心理价值增加,进而认可其公司品牌,最终使得公司品牌竞争力得以提升。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经营和风险经营使得财务系统的管控显得尤为重要,一旦管理不善就可能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等风险,不但使利润受损,还可能会导致公众对公司品牌产生不信任,公司的品牌竞争力自然下降。产品和制度的创新虽然容易被复制和模仿,但公司持续的创新在引领市场的同时还会拥有高度的品牌关注度。服务、管理以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创新更可以为公司建立不可模拟的竞争力,全面提升公司的品牌竞争力。信息技术水平是财产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的物化表现,财产保险公司的客户一般是在承保和理赔的环节与保险公司接触的,服务时效和准确性是影响客户在这两个环节满意度的重要因素。财产保险公司品牌竞争力的高低,最终是通过分支机构在市场上的品牌竞争力来表现出来的,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能力和指挥能力,反映了公司的市场应对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这也是目前全球保险公司实施集团化集中管控的重要原因。

2.市场能力。市场能力包括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两方面。风险管理是保险公司的一个永恒话题。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够使得保险公司安全地承保、理赔,提高客户满意度,进而提升品牌竞争力。风险管理能力是财产保险公司获取承保利润的关键能力,理论上符合大数法则的分散性风险都是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对象,但不同的公司面对同样的细分市场和同样的风险类型,最终经营结果却相去甚远,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公司之间风险管理水平存在差距,对风险的认识水平、风险管理的方案、产品精算和定价能力有不同程度的差异。投资的风险管理能够增加公司的资产,为业务的开展和运营提供保障。因此,保险公司在各项增值活动的管理过程中都要注重风险的管控,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和风险管理体系,以识别和管控风险、保护资产财务的安全、提升经营活动的安全性,最终增强其品牌竞争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对公司产品推广和销售的作用是通过使公司或产品品牌得到认可这个中间环节来促进的。营销是财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形象宣传等的重要工具,对于企业品牌形象的展示和品牌竞争力的建立具有重要作用。

3.顾客维系能力。对顾客的维系包括对客户的潜在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加强对潜在价值高的客户的关系维系,使其重复购买公司的产品;还有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公众形象维护,建立良好的口碑,吸引新的客户,拓展市场份额;还体现在各项直接或间接的服务上,服务的好坏影响着公司品牌形象的美誉度和忠诚度,直接影响品牌竞争力的强弱。

4.资本运营能力。保费和由保费所产生的投资收益是保险公司的两项收入。因此,良好的资本运营能力能够使财产保险公司获得高的投资收益,增强公司的财务实力,促进保险业务的开展,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

(二)财产保险公司品牌竞争力的外部来源

1.宏观经济环境。随着经济的发展,在产品在购买或使用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并且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损失增大,不是个人或集体所能够承受的,尤其是高科技领域。因此,随着消费者风险意识得到提升,保险需求也增大。而国民收入的增加又使得这些保险需求能够有相应的购买力来支撑,从而为保险业迅速发展创造环境。经济的发展不仅直接导致保险需求和购买量的增加,还为保险公司的保费提供了更好的投资环境。各财产保险公司无论是在业务开展还是在盈利方面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在不同时期进入市场的财产保险公司面对不同的经济环境,或者面对机遇,或者面对挑战,彼此的竞争受到市场环境的限制。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品牌的建设和品牌竞争力的形成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

保险公司价值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产品;产品价值;保险契约;保险服务;保险创新

保险产品的经验质量特性,决定了保险产品的质量是通过消费者从购买、消费这两个过程中的体验来判断的,客户对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以及各个环节的服务满意与否,直接影响到对保险公司诚信的评价。在实践中,保险公司诚信与客户的满意程度呈高度的正相关性,而客户满意是以客户需求的满足为标准的,保险需求的满足归根结底取决于保险产品(服务)的价值。保险产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保障性、收益性、服务性、安全性、社会性。

一、保险产品价值的相对性

(一)与可替代性金融产品的价值比较

保险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价值是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而言的。任何金融产品都只具有相对价值优势,即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保障性等方面,有着某种独特的相对优势,否则,其他金融产品就无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了。如果一种金融产品具有的独特性越突出、不可替代性越强,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的价值就越高。

保险产品的价值既相对于同业间具有可比性的保险产品,又相对于金融行业(如银行、证券等)有着可替代性的金融产品。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性,这种独特的相对价值优势,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许多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和投资理财产品)还集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于一体,可为客户提供一定的收益回报,进而增大保险产品的整体价值。虽然寿险产品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替代性,消费者也习惯于比较各自的收益,进而做出购买的选择,但寿险产品一般期限都较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短期金融投资工具的再投资风险,获得相对稳定的长期收益,因而在价值创造上也有着独特的优势。

反之,如果一种保险产品不具有相对其他金融产品的优势,其价值就低。尽管保险产品在风险保障(转嫁和分散风险)方面有着其他金融产品难以替代的价值优势,但对于各种巨灾风险,保险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且,如果保险产品不具有经济性和效率性,人们也可能不购买保险。目前国内寿险业退保率高,成为影响寿险业发展的一大突出问题。据《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显示,2005年全国人身保险退保金高达486.9亿元,同比增长56.18%,其中分红险占比为62.75%,同比增长99.04%。导致寿险业务大量退保的原因,既有公司经营不规范,也有不少销售人员在佣金等利益驱使下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所致。营销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误导客户固然违背职业道德,但归根结底是一些寿险产品的产品定位和客户需求不相适应,不能为客户创造相对价值优势,保险产品价值低是消费者选择“用脚投票”的根本原因。

(二)保险产品价值与获得成本的比较

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需要一定成本,这种成本既有可用货币衡量的有形成本,还有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无形成本,包括购买保险及获得保险赔付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以及保险赔付具有的不确定性成本。

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越低,其相对价值就越高。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主要由两类成本决定:

1.保险产品价格。尽管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定价方式不同,其价格构成也互有差别,但从理论上大致可包括:体现风险价格的纯费率;稳定经营和获取正常利润的风险附加费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的附加费用率。通常,保险产品以“纯保费附加保费”的形式定价。对应预期损失的部分称作纯保费,它是由保险标的损失率决定的风险价格,理论上纯费率部分正好能够补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它取之于投保人、用之于被保险人(收益人),终将全部返还给全体投保者。对应保险公司营运成本的附加保费则不同,对投保人来说,附加保费是由其支付的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附加保费越少,意味着保险产品越便宜,投保人的购买成本就越低。

2.保险契约成本。这部分成本主要是指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订立和执行保险合同所支付的、除保险产品价格以外的成本,它包括签订保单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保险契约的维护成本、保险合同的执行成本等。

市场交易的契约成本包括寻找成本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监督和实施成本,交易双方各自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承担的保险契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契约维持成本、合同执行成本。这些成本的构成中,还包括由于保险服务的不稳定性和理赔结果的不确定性,给保户造成的损失和为此付出的代价。

保险人和消费者所支付的保险契约成本部分是可以互相转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从承保到理赔的各种服务越细致周到,付出的代价就会越高,但保险公司提供服务越到位,保户就越容易享受到各种保险服务,因而获得保险保障的成本就越低。反之就会加大投保者的成本支出。

(三)不同消费主体间保险产品价值的比较

虽然价值创造具有客观性标准,但对每一个保险消费者而言,保险产品和服务为其产生的效用满足,却是因人而异的。消费者在保险产品的价值判断上,有着明显的主观性。不同的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消费偏好不同,其风险意识和对待风险的态度也不同,因而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判断标准不同,进而影响对金融产品的选择和购买行为。如冒险型的人偏好自担风险,在投资活动中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而避险型的人更倾向于将风险进行转嫁,更加看重经济生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影响和改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消费偏好,也是需要成本的。

上述决定保险产品价值的各种因素相互关联,互相影响。例如,保险产品的可得成本越低,其相对价值就会越高;保险产品的相对价值越高,就越容易引导保险消费需求,改变消费者的保险消费偏好,形成保险消费选择的“锁定”,进而降低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

二、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一)创新是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

保险产品(包括服务)创新通过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新的组合,努力在产品价值上创造出相对优势,以满足新的市场需求,推动业务发展。保险产品创新的核心是为客户创造价值,它是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

保险产品创新应以满足保险市场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一般而言,满足保险市场需求的途径大致有三种:第一,发现新的保险市场需求,并且能够以足够低的成本满足这种保险需求;第二,虽然保险市场需求已被揭示,但还未完全满足(市场未饱和),设法进一步满足市场的潜在需求;第三,向现有保险市场提供更加价廉质优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采取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更有效率的组织管理方式,更便利的销售方式和渠道等措施,促使产品和服务升级,替代已有的保险产品。只有通过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使保险公司从经营理念、组织效率、管理水平、员工行为等方面表现出差异,才能更好地满足保险市场需求,为客户创造出相对价值优势。保险产品创新活动并不仅限于开发新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服务方式、业务管理模式、产品销售渠道的改进,能够为客户创造价值,同样也是产品创新活动。(二)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途径

1.拓展新的保险服务领域。保险公司开拓新的市场和服务领域,能够满足新的保险市场需求,保险产品的相对价值就越大。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业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为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服务,加强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提高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社会和人民急需的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努力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2.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设计真正满足客户需要的保险产品,依靠真诚、透明、便利、快捷的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和市场。但是,客户真正的保险需求是什么?如何发现和认识千差万别的不同客户需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熟悉市场,深入细致地分析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特点和保险需求的差异,才能找准其真实的保险需求。

例如,我国每年农村外出务工人数多达1亿左右,这些人员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但得到的经济保障很不充分。对这些群体不仅需要增强其保险意识,正确引导保险消费行为,更需要保险公司开发出真正符合农民工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做到保险责任适度、保险费率适宜、保险条款通俗易懂,并且使其能够获得便捷的保险服务。

3.改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本质上是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系列服务。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仅是向消费者销售保单,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时向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而应该是围绕所承保的风险,为客户提供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服务,尽可能使客户满意,从而使客户对购买的保险既觉得放心、安心,又感到省心、舒心。

服务活动区别于有形产品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服务的不稳定性,这也是服务的最主要属性,成为影响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要因素。服务的不稳定性越大,服务的质量就越差,客户将支付更高的服务成本,服务的价值就越低,降低服务的不稳定性是提升服务价值的关键。外在不稳定性来自于市场,并且受市场竞争的驱动,可以通过为顾客创造价值和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加以解决;内在不稳定性则主要来自组织自身方面,如组织结构或管理程序、服务标准和服务过程的设计等,解决内在不稳定性则要靠优化组织设计,将影响服务质量的各种不确定性减到最小。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专业性、规范性、透明性的要求,增强服务的稳定性,提升保险产品的服务价值。

4.优化保险销售渠道。保险销售渠道对保险交易成本和保险产品的价值决定有着重要作用。保险销售渠道优化的标准主要有:可信性,能够增强客户群体对保险产品的认同和对公司的信任感,进而对渠道网络有越来越强的依赖性;便利性,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客户所需要的各种服务;经济性,能够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进行销售,进而以低成本优势扩大业务规模,产生尽可能大的规模效益,为客户带来更多的实惠和利益。

销售渠道优化的结果,会增强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信任与依赖,产生业务渠道和客户群体的“锁定”效应。但在业务渠道拓展上,应避免借助行政手段“搭车”销售,由于这种方式属违背投保自愿原则的强买强卖,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与销售渠道优化相背离的。一方面,行政手段对销售渠道的垄断,投保者难以真正了解和熟悉保险产品,也很难享受应有的保险服务,不利于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进而对保险缺乏信任和认同;另一方面,还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对行政手段的依赖,不围绕客户做文章,而是把大量的资源投入到争夺业务渠道上,引发违法违规的恶性竞争,其结果会使保险产品的价值大打折扣。

5.改进业务经营模式。随着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金融业务相互交叉、渗透,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已突破传统保险业务界限,各种衍生保险服务日新月异。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大致分为三类:即保险型业务、资产管理型业务和保险管理服务型(ASO)业务。传统的保险型业务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风险(包括损失率风险),包括各种直接保险、再保险等。资产管理型业务是保险公司以信托方式对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利率风险,但没有损失率风险,如企业年金业务等。保险管理型业务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自保计划提供理赔、核保等日常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只收取服务费,不承担损失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业务类型的变化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就是要从客户风险管理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价值链中,找到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优势。

6.注重保险品牌价值。保险品牌包括保险公司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这些品牌间有着较强的关联性。保险品牌价值是一种专用性投资,它可以减少信息费用,引导消费偏好,降低服务的不稳定性,影响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价值判断。保险品牌的社会认知度越高,保险产品的价值就越大。保险公司可以从增强公司实力(包括资本金、偿付能力、机构网络、信用评级、广告宣传、以及营业场所等资产);提高高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营销服务人员的素质;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等方面,创建保险品牌和提升品牌价值。

7.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我国保险市场很不成熟,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特别是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原理、经营原则和主要险种及其性质、保障范围、基本条款等方面知之甚少,对保险功能与作用的认识非常片面,影响了人们对保险产品价值的认识和评价。

要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使保险的基本原理、主要条款和基本规则成为人们的“共同知识”,需要对社会公众进行保险教育,加强保险宣传和普及保险消费知识。保险宣传既要有各种媒体的面上宣传,改善保险企业公共关系,扩大保险社会影响,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又要有针对具体险种的深入宣传,使老百姓能够深入、具体地认识和感受到保险的作用,进而产生相应的保险需求和促成购买行为。

8.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保险条款通俗化的目的是便于投保者正确理解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自应尽的职责、注意事项和程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减少投保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以及投保后因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纠纷。保险条款通俗化是为了解决保险条款在结构和表述上可能存在的晦涩难懂问题,它是相对于特定消费群体的理解能力和消费习惯而言的,没有一概而论的绝对标准。保险条款既不能相对于消费者而言过于专业化,也不是越直白和口语化越好。保险条款通俗化不能等同于简单化,更不能将通俗化变成了庸俗化。比如,涉外保险的投保对象大多对世界保险市场比较熟悉,对国外主要险种的条款和做法比较了解,因而在险种设计和条款制定上需要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被投保者认可和接受。但是,对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的农民群体,保险条款就不宜过于复杂,尽量避免使用晦涩专业术语,使保险产品易于宣传,易于推广,易于管理。保险条款通俗化应针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险种,根据特定消费群体的知识、文化、职业、习俗等方面的特点,使条款的通俗性切合消费者的实际。

[参考文献]>[1](美)埃里克,弗鲁博顿等.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6.

保险公司价值管理范文第4篇

(一)与可替代性金融产品的价值比较

保险产品是一种金融产品,其价值是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而言的。任何金融产品都只具有相对价值优势,即在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保障性等方面,有着某种独特的相对优势,否则,其他金融产品就无存在的必要和可能了。如果一种金融产品具有的独特性越突出、不可替代性越强,相对于其他金融产品的价值就越高。

保险产品的价值既相对于同业间具有可比性的保险产品,又相对于金融行业(如银行、证券等)有着可替代性的金融产品。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性,这种独特的相对价值优势,是保险产品的核心价值所在。许多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和投资理财产品)还集保障、储蓄或投资功能于一体,可为客户提供一定的收益回报,进而增大保险产品的整体价值。虽然寿险产品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存在一定的替代性,消费者也习惯于比较各自的收益,进而做出购买的选择,但寿险产品一般期限都较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短期金融投资工具的再投资风险,获得相对稳定的长期收益,因而在价值创造上也有着独特的优势。

反之,如果一种保险产品不具有相对其他金融产品的优势,其价值就低。尽管保险产品在风险保障(转嫁和分散风险)方面有着其他金融产品难以替代的价值优势,但对于各种巨灾风险,保险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而且,如果保险产品不具有经济性和效率性,人们也可能不购买保险。目前国内寿险业退保率高,成为影响寿险业发展的一大突出问题。据《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2004—2005)》显示,2005年全国人身保险退保金高达486.9亿元,同比增长56.18%,其中分红险占比为62.75%,同比增长99.04%。导致寿险业务大量退保的原因,既有公司经营不规范,也有不少销售人员在佣金等利益驱使下误导甚至欺骗消费者所致。营销人员为追求个人利益误导客户固然违背职业道德,但归根结底是一些寿险产品的产品定位和客户需求不相适应,不能为客户创造相对价值优势,保险产品价值低是消费者选择“用脚投票”的根本原因。

(二)保险产品价值与获得成本的比较

投保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需要一定成本,这种成本既有可用货币衡量的有形成本,还有难以用货币计量的无形成本,包括购买保险及获得保险赔付所花费的时间、精力成本,以及保险赔付具有的不确定性成本。

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越低,其相对价值就越高。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主要由两类成本决定:

1.保险产品价格。尽管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定价方式不同,其价格构成也互有差别,但从理论上大致可包括:体现风险价格的纯费率;稳定经营和获取正常利润的风险附加费率;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成本的附加费用率。通常,保险产品以“纯保费附加保费”的形式定价。对应预期损失的部分称作纯保费,它是由保险标的损失率决定的风险价格,理论上纯费率部分正好能够补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它取之于投保人、用之于被保险人(收益人),终将全部返还给全体投保者。对应保险公司营运成本的附加保费则不同,对投保人来说,附加保费是由其支付的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附加保费越少,意味着保险产品越便宜,投保人的购买成本就越低。

2.保险契约成本。这部分成本主要是指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订立和执行保险合同所支付的、除保险产品价格以外的成本,它包括签订保单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保险契约的维护成本、保险合同的执行成本等。

市场交易的契约成本包括寻找成本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监督和实施成本,交易双方各自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承担的保险契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契约维持成本、合同执行成本。这些成本的构成中,还包括由于保险服务的不稳定性和理赔结果的不确定性,给保户造成的损失和为此付出的代价。

保险人和消费者所支付的保险契约成本部分是可以互相转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从承保到理赔的各种服务越细致周到,付出的代价就会越高,但保险公司提供服务越到位,保户就越容易享受到各种保险服务,因而获得保险保障的成本就越低。反之就会加大投保者的成本支出。

(三)不同消费主体间保险产品价值的比较

虽然价值创造具有客观性标准,但对每一个保险消费者而言,保险产品和服务为其产生的效用满足,却是因人而异的。消费者在保险产品的价值判断上,有着明显的主观性。不同的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消费偏好不同,其风险意识和对待风险的态度也不同,因而对不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判断标准不同,进而影响对金融产品的选择和购买行为。如冒险型的人偏好自担风险,在投资活动中追求高风险高收益,而避险型的人更倾向于将风险进行转嫁,更加看重经济生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影响和改变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消费偏好,也是需要成本的。

上述决定保险产品价值的各种因素相互关联,互相影响。例如,保险产品的可得成本越低,其相对价值就会越高;保险产品的相对价值越高,就越容易引导保险消费需求,改变消费者的保险消费偏好,形成保险消费选择的“锁定”,进而降低保险产品的获得成本。

二、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一)创新是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

保险产品(包括服务)创新通过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进行新的组合,努力在产品价值上创造出相对优势,以满足新的市场需求,推动业务发展。保险产品创新的核心是为客户创造价值,它是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主要方式。

保险产品创新应以满足保险市场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为目标。一般而言,满足保险市场需求的途径大致有三种:第一,发现新的保险市场需求,并且能够以足够低的成本满足这种保险需求;第二,虽然保险市场需求已被揭示,但还未完全满足(市场未饱和),设法进一步满足市场的潜在需求;第三,向现有保险市场提供更加价廉质优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采取更先进的技术手段,更有效率的组织管理方式,更便利的销售方式和渠道等措施,促使产品和服务升级,替代已有的保险产品。只有通过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使保险公司从经营理念、组织效率、管理水平、员工行为等方面表现出差异,才能更好地满足保险市场需求,为客户创造出相对价值优势。保险产品创新活动并不仅限于开发新产品,如果保险公司对保险服务方式、业务管理模式、产品销售渠道的改进,能够为客户创造价值,同样也是产品创新活动。(二)保险产品价值创造的途径

1.拓展新的保险服务领域。保险公司开拓新的市场和服务领域,能够满足新的保险市场需求,保险产品的相对价值就越大。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保险业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服务,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和发展空间,为不同层次、不同职业、不同地区人民群众服务,加强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提高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社会和人民急需的农业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责任保险,努力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

2.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必须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设计真正满足客户需要的保险产品,依靠真诚、透明、便利、快捷的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和市场。但是,客户真正的保险需求是什么?如何发现和认识千差万别的不同客户需求?要求保险公司必须熟悉市场,深入细致地分析不同客户群体的风险特点和保险需求的差异,才能找准其真实的保险需求。

例如,我国每年农村外出务工人数多达1亿左右,这些人员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但得到的经济保障很不充分。对这些群体不仅需要增强其保险意识,正确引导保险消费行为,更需要保险公司开发出真正符合农民工保障需求的保险产品,做到保险责任适度、保险费率适宜、保险条款通俗易懂,并且使其能够获得便捷的保险服务。

3.改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本质上是对保险标的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系列服务。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仅是向消费者销售保单,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的保险事件出现)时向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而应该是围绕所承保的风险,为客户提供贯穿于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全过程的风险管理服务,尽可能使客户满意,从而使客户对购买的保险既觉得放心、安心,又感到省心、舒心。

服务活动区别于有形产品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服务的不稳定性,这也是服务的最主要属性,成为影响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的重要因素。服务的不稳定性越大,服务的质量就越差,客户将支付更高的服务成本,服务的价值就越低,降低服务的不稳定性是提升服务价值的关键。外在不稳定性来自于市场,并且受市场竞争的驱动,可以通过为顾客创造价值和强化公司的竞争优势加以解决;内在不稳定性则主要来自组织自身方面,如组织结构或管理程序、服务标准和服务过程的设计等,解决内在不稳定性则要靠优化组织设计,将影响服务质量的各种不确定性减到最小。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按照专业性、规范性、透明性的要求,增强服务的稳定性,提升保险产品的服务价值。

4.优化保险销售渠道。保险销售渠道对保险交易成本和保险产品的价值决定有着重要作用。保险销售渠道优化的标准主要有:可信性,能够增强客户群体对保险产品的认同和对公司的信任感,进而对渠道网络有越来越强的依赖性;便利性,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客户所需要的各种服务;经济性,能够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进行销售,进而以低成本优势扩大业务规模,产生尽可能大的规模效益,为客户带来更多的实惠和利益。

销售渠道优化的结果,会增强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信任与依赖,产生业务渠道和客户群体的“锁定”效应。但在业务渠道拓展上,应避免借助行政手段“搭车”销售,由于这种方式属违背投保自愿原则的强买强卖,损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与销售渠道优化相背离的。一方面,行政手段对销售渠道的垄断,投保者难以真正了解和熟悉保险产品,也很难享受应有的保险服务,不利于提高消费者的保险意识,进而对保险缺乏信任和认同;另一方面,还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对行政手段的依赖,不围绕客户做文章,而是把大量的资源投入到争夺业务渠道上,引发违法违规的恶性竞争,其结果会使保险产品的价值大打折扣。

5.改进业务经营模式。随着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加深,金融业务相互交叉、渗透,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已突破传统保险业务界限,各种衍生保险服务日新月异。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大致分为三类:即保险型业务、资产管理型业务和保险管理服务型(ASO)业务。传统的保险型业务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风险(包括损失率风险),包括各种直接保险、再保险等。资产管理型业务是保险公司以信托方式对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保险公司承担一定的利率风险,但没有损失率风险,如企业年金业务等。保险管理型业务是保险公司对客户的自保计划提供理赔、核保等日常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只收取服务费,不承担损失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业务类型的变化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就是要从客户风险管理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价值链中,找到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优势。

6.注重保险品牌价值。保险品牌包括保险公司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和服务品牌,这些品牌间有着较强的关联性。保险品牌价值是一种专用性投资,它可以减少信息费用,引导消费偏好,降低服务的不稳定性,影响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价值判断。保险品牌的社会认知度越高,保险产品的价值就越大。保险公司可以从增强公司实力(包括资本金、偿付能力、机构网络、信用评级、广告宣传、以及营业场所等资产);提高高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营销服务人员的素质;规范经营管理行为等方面,创建保险品牌和提升品牌价值。

7.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我国保险市场很不成熟,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特别是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原理、经营原则和主要险种及其性质、保障范围、基本条款等方面知之甚少,对保险功能与作用的认识非常片面,影响了人们对保险产品价值的认识和评价。

要使消费者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使保险的基本原理、主要条款和基本规则成为人们的“共同知识”,需要对社会公众进行保险教育,加强保险宣传和普及保险消费知识。保险宣传既要有各种媒体的面上宣传,改善保险企业公共关系,扩大保险社会影响,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又要有针对具体险种的深入宣传,使老百姓能够深入、具体地认识和感受到保险的作用,进而产生相应的保险需求和促成购买行为。

8.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保险条款通俗化的目的是便于投保者正确理解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各自应尽的职责、注意事项和程序,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减少投保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以及投保后因信息不对称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纠纷。保险条款通俗化是为了解决保险条款在结构和表述上可能存在的晦涩难懂问题,它是相对于特定消费群体的理解能力和消费习惯而言的,没有一概而论的绝对标准。保险条款既不能相对于消费者而言过于专业化,也不是越直白和口语化越好。保险条款通俗化不能等同于简单化,更不能将通俗化变成了庸俗化。比如,涉外保险的投保对象大多对世界保险市场比较熟悉,对国外主要险种的条款和做法比较了解,因而在险种设计和条款制定上需要与国际接轨,只有这样才能被投保者认可和接受。但是,对那些文化水平不高,相关专业知识缺乏的农民群体,保险条款就不宜过于复杂,尽量避免使用晦涩专业术语,使保险产品易于宣传,易于推广,易于管理。保险条款通俗化应针对不同性质和类型的险种,根据特定消费群体的知识、文化、职业、习俗等方面的特点,使条款的通俗性切合消费者的实际。

[参考文献]>[1](美)埃里克,弗鲁博顿等.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2006.

保险公司价值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保险会计 会计准则 变化 趋势

新会计准则重新确认了会计要素分类标准、保险合同分类标准、准备金计提、计量属性及财务报告等要求,促进了我国保险会计准则国际化,有利于我国保险业在新会计准则下的可持续性及国际化发展。为确保新的会计准则在我国保险业中健康发展,以现实的意义来分析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保险会计的促进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发展趋势,具有现实性和创新性的意义。

1 保险会计实施新准则的变化

从研究新的会计准则对保险会计应用的影响现实价值来看,不论是从保险行业在其会计计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还是当前国际、国内保险行业的现实发展情况来说,保险行业都是一个在会计准则方面研究的新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新准则要求在对保费收入进行核算时,要引入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分拆处理。就是在确认保费收入将对保险公司所收到的现金收入根据保单所承担的风险来计算保费收入,而与风险无关的收入作为对保户的负债而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这便是业内预期甚重的投资型业务分拆,其主要受到波及的领域便是万能寿险与投连险。)保费收入核算方法的改变将真正反映保险公司的保单质量,也是促进保险公司回归保险主业(风险保障)的有力措施。

第二,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新准则要求保险公司会计核算采用“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在核算保单获取成本方面,需要与国际会计准则上保持一定的差异。在我国目前居民保险消费理念尚不成熟的时期,对小型和初设保险公司防范风险提出的相应的要求,这样的“要求”显得十分必要。对于中、外会计准则核算来说,其差异主要表现为:保单获取成本对净利润的影响,核算保单获取成本的方法以及准备金核算的差异将对会计利润形成影响,至少影响的程度将取决于风险保费收入的风险计量。有资料显示,中国平安寿险准备金的调整对盈利的影响大于中国人寿,核算规则的改变将使盈利和净资产在现行核算规则基础上有所增加,但计量结果仍显谨慎。

第三,我国保险公司的运行机制和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公司效益的评价从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转变为了将公允价值做了引入。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资产中绝大部分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的属性来计量。这样,保险负债也可能会采用依照公允价值计量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准备金的确定是以公允反映为基础的,摆脱了历史成本法下会计计量的局限性,用相对统一的公允价值反映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是一种创新,也会成为历史的必然。而保险公司作出的应对措施和规定则使得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的准备金项目的稳定性降低。为此,保监会虽未对业内呼声甚高的递延保单获得成本摊销问题并未做出改进,但允许保险公司采用新的基于最佳估计原则计提保险责任准备金。由此,作为实施当年的2009年,各保险公司的净利润水平将有望随着评估利率的提升获得提升,净资产状况也将因此有所改善。

第四,在不同项目的核算方面,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水平以及监督管理水平受到较大的影响。其中最为显而易见的就是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引入,使得金融资产在进行价值确定时对公司的实际偿付水平产生较大变化。

第五,规范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按照持有意图,可以将保险公司的“投资”分为四类:

①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并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②持有至到期的投资;

③贷款和应收款项;

④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对第①类投资,新会计准则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第④类投资,新会计准则要求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不同于原来的成本与市价孰低的计算原则,新准则以公允价值计价,能够体现保险资金投资的浮盈,更准确地反映投资收益。

第六,保险行业内实行的新的会计准则对本行业内的经营和管理模式也产生了重要影响,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性,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的界限,增加了保险企业会计数据的可比性。

第七,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的规范化要求,推动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模式从已销售管理为中心向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转变,适应了现代化社会的保险经营和管理模式,增强了我国保险行业的综合实力还有国际竞争力。

第八,保险业的监管规则及制度都是以现有的会计数据为基础,新会计准则加大了监管规则的实施难度。新会计准则作为“财务报表导向”的会计规范,不再是统一的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而目前保监会监管系统还是统一的全科目形式,所以应用起来势必会影响到企业的主动权。

2 新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思考

由于保险业相对其他行业具有特殊性,目前新会计准则实施中,现阶段还存在一些弊端,具体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第一,新的管理方法及其制度还不够完善,没有充分结合保险行业的特点,缺乏一定的准确性还有弹性,即在市场变化的同时管理规定不能及时做出相应的适应保险行业的转变。

第二,由于公允价值观念的引入,一些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这一规定对本公司造成的影响,达到企业盈利的目的,他们会把更多的金融工具划分到“持有至到期投资”当中去,或者采用降低某种金融工具短期交易量的方式将其划入到可出售金融资产当中去,这些措施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他们不但会影响公司的长期的盈利目的,甚至会改变很多公司所固有的投资决策,对企业造成极大的风险。

第三,保单获取成本不递延,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寿险公司来说,新会计准则的这一规定影响最大。在开展寿险业务的过程中,因为获得保单新业务,通常情况下,在首年要求保险公司度垫支大量的人佣金、体检费用、签发保单费用等费用,不论是金额大小,还是发生时点,这些费用支出同此后保单维持期间发生的费用都有所不同,因此被称为“保单取得成本”。这些费用的开支,对于第一年缴付保险费中的附加保险费来说,远远不能进行弥补,与第一年收取的全部毛保费(首期纯保费加上首期附加费用)相比,有时这些费用甚至会更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在当期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出现所谓的“新业务亏损”或者是“盈余亏损surplusstrain”。对于资本金不雄厚或是新成立的寿险公司来说,其经营压力因“保单取得成本不递延”而增大。即便是资本金雄厚的寿险公司,也会影响其财务的稳定性及利润。

商业保险行业本质是服务行业、金融行业,是最需要开拓、开放的行业,也是竞争最为激烈、最为集中的行业之一,各大保险公司乃至国内整个保险行业,在新会计准则的影响下都已经进入到一个关键时期,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保持自己的方向感,保持自己对于发展格局、发展趋势的把握是非常重要的。未来阶段内要改变新会计准则对我国保险行业的负面影响,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新会计准则出台的影响下,各保险公司采取了扩大宣传、市场欺骗、销售误导等一系列的负面措施。保险公司应该改变方式,做好公司内部控制,优化企业内部结构,使得保险公司内的销售结构进一步完善,同时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正面的宣传和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有效促销手段,推动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调整合同价格,对产品进行重新设计,降低承保能力。①对含有长期期权与保证业务的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②对于含有长期保证的业务,以及提供某些长期的期权与保证的业务进行撤出或停止;③向保单持有人转移投资风险与保险风险。通过提供投资连结产品将投资风险完全或部分地转移给消费者。通过开发降低保险公司长期潜在风险的新产品,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将部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

再次,加强对新金融产品的开发。保险公司可使用金融套期保值措施来调整他们资产与负债在目前的配比失当。为了应对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保险投资管理公司可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同样,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在资本市场上将其业务进行证券化,进一步处理保险公司那些无法与金融资产进行严格配比的负债。

第四,借鉴各国保险监管部门采取的种种措施,进一步缓解、消除保单取得成本带来的“盈余亏损”,进而稳定寿险公司,尤其是新公司的财务状况。例如:修正和调整各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或者在对寿险产品进行定价时,调整和控制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率等。

第五,加大保险税收优惠力度。在国外市场上,对于寿险产品来说,往往从税收优惠中获取相应的利益。对私营与职业退休金产品来说,税收的优惠常常更为宽松。在优惠政策方面,我国的保险产品税收比较少,仅有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在营业税上,国家对农业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对其余各险种统一征收营业税;对于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免税,要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据统计平均只有1/3的申请险种能最终被列入免税名单。

参考文献:

[1]郭建维,马广奇.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与新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J].商业经济,2010(1).

[2]曾文桃.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和对保险企业的影响[J].金融与经济,2006年增刊.

[3]周瑞,马广奇.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问题分析[J].金融会计,2007(9).

[4]杨克泉.新保险会计准则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J].财会月刊(综合),2007(6).

[5]赵治纲.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与对策研究[J].金融会计,2007(8).

[6]王颖.保险会计理论与实务[M].人大出版社,2009(11).

作者简介:

王颖(1955-),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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