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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银行保险业务现状

在我国,银行保险业务真正起步的标志是银行保险产品的出现。随着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不断加强,银行保险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银行保险业务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银行开展保险业务,对提高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满足个人多元化理财需求、提供投资渠道以及拓宽保险公司经营渠道,扩大业务规模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产品种类的不同,保险公司一般支付给银行2.5%~15%的手续费。由于收益丰厚,自2002年邮政储蓄机构开办保险业务以来,各家银行业机构纷纷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业务进展迅速。以济宁市为例,截至2008年末,济宁市10家银行业机构中已有8家554个营业网点开办保险业务,占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总数的75.4%,年均提高9.8个百分点。委托业务品种原来由1家保险公司的1种产品发展到29家保险公司的65种产品。

依托银行业机构营业网点点多面广的优势,保险业机构保费收入持续攀升,银行业机构中间业务收入也随之走高。2008年1~10月份济宁市银行业机构保费收入12.45亿元,比2007年增长48%,达到全市保险业保费收入的35.24%;实现手续费收入4686万元,比2007年增长67%,手续费收入占到中间业务收入7.83%。有的人寿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量占比高达60%以上。

保险业务隐含洗钱风险

保险业务存在制度缺失风险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有关保险业务双方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目前主要依据银保双方签订的业务委托协议。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但是,几乎所有银保双方签订的《保险业务协议书》都没有明确规定银保双方在反洗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没有建立有关保险业务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没有明确划分银保双方客户身份识别责任,对必须留存的客户身份信息也没有制度性要求,银保双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只是简单履行经办、复核及核报等程序,多数没有尽职地去审核客户身份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有一定的洗钱风险。

保险业务存在履职真空风险

一方面,保险业机构认为反洗钱责任在于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普遍认为,在保险业务中自己不直接面对客户,对客户真实背景不了解,加之购买保险产品的客户都是银行客户,保险业机构无法也不需要重复识别,更谈不上做出有效可疑交易甄别。另一方面,银行业机构认为保险业机构是主要责任人。银行业工作人员普遍认为,保险业务只需按照反洗钱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报告可疑交易、提供客户身份信息,至于对所销售保险产品的可疑交易报告属于保险公司职责,加之银行代销人员对保险产品本身的可疑交易特点不了解,难以对有关可疑交易行为做出正确判断。银保双方相互依赖导致保险业务面临履职真空风险。

保险业务存在违规操作风险

银行、保险机构配合不默契、违规操作、管理松懈等诸多薄弱环节,为洗钱活动提供了温床。一是业务交易资料移交不及时,蕴藏着洗钱隐患。银保之间交易资料移交、保单核对不及时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没有开通“银保通”的机构,开出的保单一般要等到保险机构计算手续费收入时方能核对并进行交易记录移交,时间最短的1天,最长的达1个月,延误了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甄别、上报。二是客户身份资料保存不全,难以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调查发现,部分代办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时,只审核投保单上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等个人信息以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基本信息,对留存20万元以上的大额交易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而对投保人的职业、投保动机、资金来源、财务状况等情况一无所知,无法有效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保险业务存在人员技能欠缺风险

保险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和素质。从反洗钱角度来看,客户身份识别方面与银行业务具有明显的不同。按照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委托协议规定,银行业机构和保险业机构对保险业务人员均负有培训义务。但据调查,大多数保险业机构均未对银行保险业务人员开展相关培训活动,银行业机构尽管开展了反洗钱知识培训,但培训的针对性不强,培训人员范围偏窄,培训内容缺少保险业务洗钱

风险防范方面的知识。培训不到位导致银行人员对保险业务中洗钱风险的防控不到位。

政策建议

进一步完善保险业务法律法规。做好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反洗钱工作,首先必须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为此,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或者出台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明确规定保险业务双方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

健全委托机制,规范保险业务的管理。保险业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产品的设计,对现有保险产品存在的可能被洗钱者利用的漏洞进行监测、预防,制定严密的防范洗钱的处理程序。在委托银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制定相应的合同规范文本,并自上而下与商业银行总行签订全面的委托协议。协议不仅要约定双方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保费结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要明确反洗钱管理义务,明确双方反洗钱培训、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的职责,确保保险业务双方将反洗钱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保险业务操作规程。商业银行要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协议要求,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内控制度,有效防范保险业务存在的洗钱风险。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为促进我市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保险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保险业得到一定发展,在抗灾减损、提供经济补偿、促进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由于我市保险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保险的功能和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保险业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对保险的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加快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利于提高抵御重大自然灾害和化解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保障水平,有利于优化金融要素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大力推进我市保险业的改革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积极稳妥发展涉农保险,探索农业保险新路子

(一)认真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积极开展水稻、能繁母猪、生猪、森林等国家政策性保险,在继续完善我市政策性农房统保工作的同时,努力为农户提供覆盖面广、保险费率低的农产品基本保险。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依托,在制种、烤烟、茶叶、果蔬等优势产业、特色产业、效益品种上开展种养殖业保险试点。探索发展政府推动、相关政策支持的涵盖农业、农民人身意外伤害、养老和疾病保障等综合保险模式。积极探索各级财政对农户投保给予补贴的方式、品种和比例,对政府扶助发展的专门生产项目投保农户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有效探索发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组织,加快建立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和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已经具备网络、队伍、服务等方面条件的保险机构要率先承担发展农业保险的社会责任。

(二)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人身保险。针对农村特点和农民需求,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缴费灵活、投保简便的农村人身保险产品。完善计划生育节育手术保险、独生子女保险和计划生育夫妇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和加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各保险机构要充分利用遍布城乡的网络优势,深入农村,及时向农民提供知识普及、定期体检、即时理赔、送赔款上门、康复追踪等多种健康保障服务,满足农民群众的综合医疗保障服务需要。

(三)大力发展农村地区民营企业保险和工程保险。针对农村地区民营企业规模差异化、需求多样化的特点,积极探索并适时推出包括车险、企财险、责任险以及民营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意外、养老、医疗保险等“一揽子”综合保险,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大力发展适应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建筑安装工程保险、财产保险等险种,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防灾防损、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服务优势,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积极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和意外保险,提高应对灾害事故能力

(一)积极推行高危行业安全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在推进社会工伤保险的基础上,组织开展煤矿、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其他高危行业推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市金融证券办,研究制定煤矿和非煤矿山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试点实施方案,明确煤矿和非煤矿山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开办原则、试点范围、保障额度、投保方式和强制措施,强力推进试点工作,切实维护矿山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努力增强矿山企业防控风险能力。

(二)大力推进公众聚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推进一定规模的商场、批发市场、休闲娱乐场所、网吧、宾馆、饭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专业生产、销售、存储等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市金融证券办研究制定火灾公众责任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案,积极支持、配合保险机构组织开展投保工作。适时将公众聚集场所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情况纳入消防验收和安全检查内容,加强监督检查。

(三)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和病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先行在全市公立医院开展医疗责任保险和病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尽快在全市医疗机构推开。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金融证券办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引导、督促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和病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快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切实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四)全面推进责任保险发展。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市金融证券办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着力推进旅行社责任保险,并督促星级宾馆、景点、索道等旅游经营主体投保相关责任险,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市金融证券办督促建设工程安全责任方积极投保安全责任险。市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市金融证券办制定有关工作方案,认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市金融证券办积极推行城乡低保人群意外责任和补充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待试点成功后在全市推广。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保险机构,认真把好投保关。市质监、卫生、司法、教育等部门要分别会同市金融证券办根据行业状况和风险特点,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产品责任、执业责任、校方责任等责任保险发展。财政部门要研究探索事关公众利益的责任保险在投保和承保方面的财政补贴政策。

四、促进商业意外、养老和健康保险的发展,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一)积极推动健康保险发展。大力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提高我市居民健康保障水平。支持相关保险机构创新专业健康保险服务模式,承办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健康保险、大病补充医疗健康保险和工伤补充医疗健康保险。探索保险业参与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推动城镇低保人群重大疾病救助保险试点,尝试运用市场化手段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办法,建立农村居民和城镇低保人群医疗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办理与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健康和重大疾病为保险内容的补充医疗健康保险,提高企业职工的健康保险水平。

(二)发展商业养老、意外保险。通过政策支持与引导,鼓励个人参加商业养老、意外和健康保险。支持具备经营资格的保险企业开展企业年金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允许企业办理补充商业养老保险。

(三)开发适合特殊群体的保险。出台相关政策,促进特殊行业保险和社会弱势群体养老、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发展。鼓励保险企业研究开发外出务工人员综合保险、家政服务综合保险、老年护理保险。建立消防、特警、交警、城管和行政执法、保安、押钞、环卫等特殊岗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鼓励和提倡个人或团体参加妇女生殖健康、母婴安全健康等计划生育系列保险,促进妇女身心健康与家庭和谐。支持保险企业开展补充工伤商业保险。

五、大力推进保险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一)积极开发农村保险市场。进一步发展县域保险机构,完善保险服务网络。开发适合农村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创新农村保险销售模式,拓宽业务渠道,加强营销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将保险服务延伸到农村腹地。

(二)积极推进保险进社区工作。鼓励保险企业在社区设立保险服务机构或保险业务咨询点。通过社区保险宣传、教育及服务,引导居民树立科学的保险消费理念,努力实现“人人有保险、户户有保障”,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

(三)推进保险进学校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保险企业进入学校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课程,引导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相关专业。

六、加强保险产品创新和行业诚信建设,提升保险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各保险企业要围绕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社会经济生活热点、城乡消费习惯的变化不断创新保险产品,实现保险产品的个性化和多样化。要重点围绕有色金属、能源、电子信息、医药食品、建材、化工和机械等支柱产业,努力做好骨干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和产业基地的保险产品创新工作,满足企业发展需要。要积极开发适合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保险产品,为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提供保障。要大力拓展农村和城镇保险市场,发展与农村、农业和农民密切相关的县域保险业务。要积极拓宽保险产品销售渠道,大力发展自销和营销业务,巩固和发展与银行、农信社等单位的业务。

(二)强化保险职业道德教育和诚信建设。各级保险业机构要坚持依法诚信经营,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修养。要进一步规范从业行为,依法依规承保、理赔,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法律和市场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戒作用,促进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保险行业信誉度。要加强保险业的社会监督,建立保险营销人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逐步完善我市保险信用信息平台。要完善并落实承保和理赔制度,建立售中售后服务体系,树立保险业诚实守信、热忱服务的行业形象。

七、加快完善我市保险业改革发展的保障机制,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保险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协管市级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安监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农办、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金融证券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全市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证券办,由市金融证券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当地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领导,把保险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通过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履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支持保险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保险企业的经营自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市金融证券办要加强统筹协调,牵头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保证保险业改革发展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不断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国有资产监管、人口计生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商业养老和健康等保险业务发展,不断完善我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农业、移民开发、国土资源、房产、民政、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大力推动保险业服务“三农”、探索运用商业保险机制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等工作。安监、建设、交通、旅游、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充分运用保险机制服务“平安”建设。教育部门要推进落实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教学课程工作,支持通过意外保险、责任保险等业务的开展,为学生提供全方位保险保障。新闻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普及保险知识,不断提高全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各相关部门要会同法制部门研究制订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酝酿长达一年后,中国变额年金保险终于政策破土。

2011年5月10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意味着保监会正式推行变额年金保险试点。

变额年金=保底+年金化+投连险

什么是变额年金产品?

这一在海外成熟保险市场相当发达的产品,对于国内保险消费者而言,可能还是比较陌生的一个词汇。

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

中国保监会人身监管部主任梁涛表示,可以把变额年金简单理解为“具有最低保证、实行年金化支付的投连险”,其具有六个特点:由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与其他资产隔离;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按保单约定收取各项费用;投资账户价格定期公布,透明度高;可提供最低保单利益保证;提供年金给付方式或年金转换权;保险保障风险完全由保险公司承担。

据了解,变额年金与投连险的共同点是保单价值不确定,区别则在于并非所有的投连险都是年金保险,且变额年金往往内嵌最低年金给付保证、最低身故利益保证、最低累计利益保证或最低满期利益保证这四类保证利益。

亦有分析人士指出,变额年金相当于国内市场上投资型保险产品、年金产品与开放式基金三者的结合。“传统的年金产品只提供固定金额或者按一定比例增长的领取方式,而变额年金保险将扣除费用和风险因素后的保费投资于共同基金,等待基金积累到年金给付期后,保险公司再将投资账户的金额进行评估,按照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折算成给付单位发放。”

应对老龄化、抗通胀

梁涛指出,在国内推出变额年金,是出于支持产品创新的需要,目前分红险占比过高,同质化严重,变额年金有利于丰富寿险产品结构。

而且,近10年来,养老年金类产品发展缓慢,成为保险业的一块短板,变额年金有利于弥补此短板。与定额年金相比,变额年金具有良好的抗通胀性。在国内通胀背景下,变额年金对于消费者具有不小的吸引力。对于消费者来说,变额年金兼顾养老、投资、最低保证三方面功能,较符合我国保险消费者的偏好。

资料显示,2007年美国的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1700亿美元,约占年金保险市场的68.5%,占人身险市场的20%。

先出规范再放开市场

虽然变额年金的优点非常明显,在海外市场的接受度也相当高,但由于该产品属于高风险产品,特别是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水平、风险管控等能力要求较高,而且该类产品形态复杂,技术性强,对资本市场要求高,经营不慎就可能对保险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因此,监管部门在风险控制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

梁涛介绍说,变额年金产品的试点将采取“先制定初步规范,后审批产品”的方式,同时对管理模式、责任准备金提取、试点公司资质、试点区域、试点总量等多方面进行限制。

根据要求,保险公司参与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应当具备经营投连险业务满三年;最近一年内无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上一年度末、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即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建立了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等条件。此外,每个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只能试点一个产品,产品期限不得低于7年。

同时,为了控制风险,此次《暂行办法》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一是内部组合对冲,即通过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的原则,通过内部模拟看跌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证;二是固定成熟组合,即固定投资杠杆,以无风险资产的价值为底线,动态调整资金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

试点仅限京沪等五城市

另一方面,基于保险消费者成熟度、经济发展情况和过往市场规范等方面的考虑,保监会此次将变额年金产品的试点区域仅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厦门5座城市。

对于变额年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监会也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保险公司通过银行保险渠道销售变额年金的,应严格限制在理财专柜销售,不得通过储蓄柜台销售变额年金保险。

此外,今年4月,保监会曾《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将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从银行扩充到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在内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有分析师认为,如券商可代销保险产品,则预计变额年金和投连险将是其销售的主要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参与热情高涨

对于此次变额年金产品的试点,各家寿险公司的参与热情相当之高。

早在2010年3月,保监会就曾在《2010年人身保险监管工作要点》中提到,要启动变额年金产品研究,选择适当时机审慎开展变额年金业务试点。当时,金盛保险等公司即积极着手准备相关产品的研发工作。同年7月,保监会又召开变额年金讨论会议,包括平安人寿、泰康人寿、光大永明等8家公司的精算师参加了会议,对变额年金试点办法的操作细则进行了探讨。到了今年5月10日,保监会正式公开《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推动试点。

虽然第一批变额年金产品上市时间尚未明确,但各家公司早已“磨刀霍霍”。根据记者的了解,各家被列入变额年金产品试点的保险公司已做好了产品、风险防范及服务等方面的准备工,目前只等保监会“一声令下”。

其中,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人士介绍说,公司目前正在设计产品中,并不是对国外变额年金产品的简单复制,而是考虑到中国新兴市场的背景,比较贴合中国寿险市场特点,并且考虑了对于金融危机中证券市场大跌风险的规避和中国寿险市场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相关链接:大都会人寿在海外市场的变额年金产品

上世纪80年代,大都会人寿(MetLife)在美国市场推出了具有最低身故利益保证的变额年金。2001,首次推出保证生存利益的变额年金;后陆续推出GMIB (最低年金给付保证)、GMAB(最低满期给付保证)、GMWB(最低退保利益保证)和GMWB for Life。2009年大都会人寿在美国年金市场以224亿美元的新单销售量位居第一,其中变额年金达150亿美元左右。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抓住契机,积极营造有利于责任险发展的外部环境

2004年5月1日,我国《道理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政府将社会公共安全事业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取得了新的进展,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道交法》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法定强制保险,《解释》从法律上加大社会经营主体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对提高社会保险意识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些都为加快发展与法规密切相关的责任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抓住契机,积极营造责任险发展的环境,推动责任险的加快发展,成为保险监管机关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的指导思想、切实把监管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的重要职责。在具体工作中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以施行《道交法》和《解释》为切入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新闻媒体准确宣传与《道交法》6B2套的机动车强制三者责险的特点和作用,重点宣传其强制性、公益性和广覆盖性,举一反三地提高社会对投保责任险功能作用的认知度。二是以实施机动车强制三责险制度为契机,稳步推进责任险制度改革。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并结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三责险制度改革方案,着重解决责任险的市场定位、运作模式和价值取向等问题。三是以探索总结机动车强制三责险承保和理赔为新起点,建立责任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在加强与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沟通与合作的同时,建立交通事故、承保理赔相关信息交流平台,使《道交法》、《解释》和《条例》三个法律法规的适用相互衔接,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部门的通力合作,形成责任险发展工作的协调机制。四是以政府经济社会管理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及时研究责任险发展的应对措施,主动适应和引导责任险的社会需求。

实现转机,激活有利于责任险发展的潜在需求

随着我国政府管理职责和行业管理职能实行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倾向于运用法规或规章的办法,引导社会公众和经营主体采取市场经济手段,妥善解决民事责任赔偿问题。因此,将责任险潜在的市场需求转化为现实的市场需求,是保险业面临加快责任险发展的重要转机。针对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作出相应的责任险制度安排,这里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一是责任险市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信息对称问题。保险公司要根据责任险赔偿权利请求人是第三者的重要特征,采取有效的方式将有关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赔偿权利和索赔方式等信息资料如实告知第三者,加强责任险市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信息对称交流。二是责任险市场产品供给的法规依据问题。保险公司在设计责任险产品时,不仅要考虑责任险的有效需求,而且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忌利用行政不当干预开办强制责任险,防止出现诉讼风险。三是责任险市场需求与供给的权利义务问题。保险公司要依法合规签定责任险保险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如实告知和说明义务,避免因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或有歧义产生的合同纠纷,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失或侵权,防止出现经营风险。四是责任险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问题。保险公司在办理责任险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监管法规和业务规程的要求规范市场行为,在承保环节要注意把好投保条件、标的审核、费率厘算等关口;在理赔环节要注意把好赔付标准、赔付要件、赔付方式等关口,防止出现道德风险。五是促进责任险加快发展的问题。保险监管机关要从政治、全局和责任的高度,研究国家法律、经济、社会、行业和人文环境的变化,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和掌握实情,积极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和工作意见,主动参与职能部门的法规制订工作,及时出台有利于责任险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维护责任险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切实促进责任险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发掘商机,努力夯实有利于责任险发展的内部基础

目前我国责任险在财产险中的比例只占5%左右,机动车险比例却达到了70%左右,并且二者的差距还呈进一步拉大的趋势,这种不合理的业务结构在短期内很难人为调整。这种畸轻畸重的不合理情况,一方面说明保险公司在业务结构上有亟待调整的内在要求,另一方面也说明责任险存在广阔的发展空间,责任险将成为财产险业务发展新的增长点。只有通过加快责任险的发展步伐,才能解决财产险业务结构不合理的现实问题,才能突破财产险业务发展不协调的难点问题。加快发展责任险,成为保险公司的当务之急。一是要及时跟进法律法规的出台,研发与之相配套的责任险新产品,设计操作简单、手续简便、责任明确、通俗易懂的条款,积极开发个性化、差异化和人性化的产品,不断满足市场需求。二是要紧密跟踪保险市场竞争的变化,开拓与之相对接的责任险销售新渠道,运用银行、邮政等窗口行业联网资源优势,扩大延伸服务项目,尽量降低展业成本。三是要高度关注保险保障对象的要求,按照监管法规的时效,调整保险条款的责任范围和费率,推出与之相适应的责任险快速履约新举措,努力提高有效保障。四是要严格执行保险内控制度的规定,加强核保核赔、单证领用核销、产品推介宣传、分险种核算和统计分析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防范与之相关联的责任险运作新风险,坚决堵塞管理漏洞。

人身保险产品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2013年政策利好继续发力。新年伊始,保监会再推三项新政,分别是《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那么,新政的意义何在?又会对未来保险资金的运用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债券投资:最务实的新政

作为险资投资新政组合拳的第一拳,《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被认为是最务实的新政。该办法主要的变化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债券品种进行了重新分类。增加了混合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可投资品种基本覆盖了现有市场公开发行的品种;第二,调整了投资比例。将无担保债券投资余额的上限从原先的不超过该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上调至5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无担保债券的份额,从10%上调至20%,投资同一期单品种有担保债券的份额,从不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上调至40%,对有担保的金融企业债券投资总额则没有限制;第三,适度放宽了发行限制。对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非金融企业债券的偿付能力要求从不低于150%降为不低于120%,在原有公开招标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符合规定的簿记建档方式;第四,再次强调加强风险管控。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对无担保企业债投资的放松。

债市一直以来都是保险资金重要的投资阵地,占到保险资金投资的半壁江山以上。特别是近年来,一方面股市持续低迷,而债券市场发展迅速,新品种不断推出;另一方面保费收入增速减缓,对流动性的要求逐步上升,为了确保资产配置期限和绝对收益的要求,保险公司对高收益的中期债券和无担保企业债的投资热情与日俱增。然而,受到监管限制,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债券十分有限。这是因为中国大部分的无担保企业债都是以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据 Wind资讯和华创证券统计,2008年至2012年5月发行的919笔中期票据仅有11笔采用了招标方式,而保险公司只能投资于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发行的无担保企业债券,这使得673 只企业债和公司债由于采用簿记建档发行方式而不能进入保险资产投资池,如果再考虑到发行人净资产的限制,以及对于信用评级要求等其他因素,保险机构实际上能够投资的无担保企业债、公司债不足60只。新政推出可望结束险资投资无担保债有名无实的状况。

总体而言,新办法拓宽债券品种及上调投资比例上限后,将给予保险公司在债券市场更多的操作空间,减少保险投资收益对股市的依赖,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收益的稳定性。这是对保险投资最有实质意义也是短期最容易见到效果的政策。

另类投资:最有冲击力的政策

新政组合拳中最具有冲击力的拳头无疑当属保险资金另类投资的系列政策。虽然在2009年新版《保险法》和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已经放开了险资投资于基础设施、股权、不动产等另类投资项目,但由于管理细则迟迟没有出台,不少投资项目实际上并未启动,如私募股权(PE)投资等。至于金融衍生品投资更是被视为保险投资的。此次《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以及《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正式文件出台,不仅保证了原先已对保险资金开放的投资领域得以实质性放开,而且打破了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放开了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的投资领域。

1.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项目具有投资期限长、资产价值波动性较低、不受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和收益率较稳定的特点,这些特点能够满足保险投资长期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加之中国基础设施主要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信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投资中的信用风险,故而也能满足保险投资对安全性的要求。上述特点使得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从2006年放开后就一直深受保险资金的青睐。新政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核心内容正是放宽不动产的准入条件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发行限制,降低发行门槛。

根据过去的监管规定,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占险资总资产的上限仅为5%,而上述新政规定允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该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新政还降低了对债权计划担保人自身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的要求,改进了基础设施与不动产金融产品投资比例的计算方法等等。而2013年2月的《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则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门槛调整为注册制,进一步简化了计划发行流程,提高了效率。在不动产投资方面,新政在盈利、偿付能力、净资产三个方面都降低了要求。可以预料,在当前股市低迷的情形下,随着各地投资开发建设规模的扩大,上述新政的出台必将推进保险资金进入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步伐。

事实上,保险资金已在大力加码基础设施及不动产债权计划。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2月末,保险机构累计发售了83项基础设施投资计划、11项不动产债权计划,备案金额达3025亿元,平均投资年限7年,平均收益率达6.36%。从所选项目的资质看,保险公司首选的主要是财政状况较好的一线城市或者中央部委、央企支持的重大基础设施债权计划,其次是具有稳定收益来源的项目,如电厂、城市轨道,港口、公路等本身就有稳定现金流回报的项目。不过,随着债权计划的放开,以及优质基础资产和项目的逐渐减少,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投资的项目将由以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财政状况较好的一线城市为主,逐渐向二线城市甚至地市级公路交通、城市建设等转移。目前,在不少省份,大量以债权计划形式参与地方性基础设施融资的保险资金,已成为当地重要的新兴融资渠道之一,被写入当地金融工作议程。2012年,湖南省首次引进保险资金30亿元用于省内44个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在湖北,新增保险资金签约投资额逾170亿元,主要投入湖北省重点基建项目中。不动产投资领域则主要集中在自用和商业写字楼领域。可以预见,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将会成为保险资产配置的重点方向。

2.股权投资。虽然在2010年保监会颁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中已经允许保险资金开展股权投资,但一方面由于对保险机构资质条件和可投资项目范围的限制较为严格,另一方面尚未出台配套的管理细则,从而使得险资股权投资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进展十分缓慢。2012年新出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对股权投资给予了更为宽松的环境和更为全面的规定。在保险机构的资质限制方面,去除了上年盈利的要求,将偿付能力充足率底限从150%放松至120%,将净资产从10 亿元降低为1 亿元;在直接股权投资方面,增加了能源企业、资源企业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等,拓宽了直接股权投资对象的范围;在间接股权投资方面,明确了保险资金可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并指明了新兴战略基金包括金融服务企业股权、养老企业股权、医疗企业股权、现代农业企业股权以及投资建设和管理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廉租住房的企业股权。

显然,新政的出台对于保险机构,特别是众多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十分有利。

3.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由于金融衍生品所具有的高杠杆和高风险特点,中国保险公司对于该领域的投资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与其它各项投资新政相比,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作为新开放的两个投资领域,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意义尤为重要。

多年以来,保险投资“过分依赖A股市场”一直被广为诟病。从2005年保险资金获准入市至今,伴随着股市的大起大落,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率始终表现出与A股市场走势非常紧密的相关关系。如在2007年股票市场的大牛市中,保险资金运用总体收益率达到了12.17%,却在2008年的熊市中陡然降至1.98%。随着近两年A股市场持续下跌,保险资金运用的总体收益率也相应连续出现两年下滑,其中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投资的收益率更是分别降至-2.56%与-2.05%的低位。

这种“股市依赖症”与保险资金在股票投资中缺乏对冲机制有着直接的关系。利用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保险资金将可以通过在股票市场和股指期货市场这两个市场上的反向操作来对冲股市的波动,锁定投资收益,实现防范和规避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目的。因此,股指期货成为险资最看重的领域之一。《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中,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可以对权益类资产进行100%的风险对冲。对比目前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公募基金的20%的对冲比例上限,可以看出保监会对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的“头寸”放得非常开。

目前关于险资融资融券的办法尚未正式颁布,但是根据2012年6月闭门会议的征求意见稿,允许险资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意见稿明确了险资可参与融资融券的具体品种包括:存单质押融资、债券回购、证券转融通、账户间融资这四类;同时规定,保险机构参与融资融券必须满足资产托管、信息系统、杠杆规模等要求。

保险资产管理:最有创新点的突破

以往的监管规定不允许保险资金委托给证券经营机构或其他非保险机构投资,委托投资范围基本限定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内。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只能替集团公司或同业中小保险公司买股票、买基金,而不能对外发售金融产品,也不能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以外的机构资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三项新政的出台终于打破了保险资金管理制度的藩篱。

根据新颁布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今后保险资金除了可以委托行业内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外,还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投资。该办法充分反映了保监会希望通过引入委托投资竞争机制来提高保险资金的运用效率,同时倒逼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竞争中完善自我,提高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的良苦用心。

在基金、信托和证券等机构涉足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政策壁垒被清除之后,保监会随即出台了《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除了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以及合格投资者的资金;也可以作为受托人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等;在满足相关规定条件并通过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后,甚至可以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如此一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同时在资金受托与资产管理两个方面得到了拓宽,实现与银行、证券、信托的对接。

2013年2月出台的《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最大亮点是重启了一度停滞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的试点,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一对一”定向产品及“一对多”集合产品。这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逐步淡化行业局限,参与到泛资产管理行业之中,与基金、券商、信托等各类财富管理机构在同一平台上展开正面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