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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县级生态公益林(以下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未纳入国家和省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的,以及对我市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以及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等。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级负责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的资金投入,对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达到生态公益林建设要求的森林资源、林木投资经营者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八条生态公益林界定,应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九条生态公益林的区划范围。

(一)主要交通要道,江河两岸一、二重山,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水库的集水区,城镇周边等重要生态区域以及除已划入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之外的重要地段。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市、县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内的林地。

(三)其它以阔叶林、针阔混交林为主的,郁闭度0.5以上生态效益优良的林地。

第十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界定原则组织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结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采取“封、造、补、抚、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更新的方式,把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林权单位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进行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应当进行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四条县、镇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工作,落实管护人员,全面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防火林带,加强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确保生态公益林区内火灾、病虫害发生面积不超过市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或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砂和取土。

第十六条在生态公益林区内开展旅游和其它经营活动,必须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林业局批准,并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合同。改变林地用途的,须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因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和占用国有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因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和采伐许可证制度。

第十九条生态公益林林木更新采伐的年限:人工松林40年以上,其它阔叶林及针阔叶混交林50年以上。复层林更新应实行择伐,不准皆伐,择伐后的植被覆盖度不低于70%。生态公益林内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应于当年或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第二十条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原则上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市、县级政府对界定的生态公益林参照省级生态公益林进行补偿,自2008年起至2012年每年每亩补偿10元,2012年以后根据省生态公益补偿标准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生态公益林的效益补偿、管护等所需经费列入市、县级财政预算,由市、县区按2∶8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分为损失性补偿和管护、管理经费两部分。

(一)损失性补偿:主要用于补偿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经济损失,按《广东省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直接发放到补偿对象手中。

(二)管护、管理经费:包括管护人员经费和管理经费。管护人员经费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管护工具的购置费用等。管理经费包括生态公益林宣传培训、协调管理、检查验收及林业生态县创建工作费用等。

(三)资金分配:

1.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总额(包括市、县级财政支出)的75%专项用于损失性补偿。

2.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县级财政支出部分的18%专项用于补助管护人员经费。7%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县、镇、村分别按4.5%、1.5%、1%的比例分配)。

3.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市级财政支出部分的18%专项用于市属林场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及表彰、奖励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等。7%专项用于生态公益林管理经费,市、县、镇、村分别按3%、1.5%、1.5%、1%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三条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年度分配计划,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市林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各县财政局应按照2∶8比例配套相应资金并会同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下达。损失性补偿资金,必须在本年度9月份前拨付到补偿对象。年度资金分配计划一经下达,各级财政和林业部门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需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联合批准。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目标任务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省建成3000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目标,我县于*年进行了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完善工作,并报省政府批准建设生态公益林557832亩。根据《*重点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各乡镇(国有林场)和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抓好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我县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责

(一)机构设置

1、建立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机构,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林业局长、财政局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重点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县林业局设立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日常工作人员,部署协调全县生态公益林建设工作。

2、各乡(镇)成立生态公益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管护,专(兼)职护林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也要成立相应管护领导小组。

3、各行政村建立生态公益林管护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明确生态公益林建设界线,制作宣传标语,落实各项管护措施,确定护林人员,签订护林合同,按管护职责做好管护工作。

4、各乡(镇)林业工作站为本辖区内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监管单位,与各村护林组织签订监管责任书,负责本辖区护林员的管理、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管护工资的发放等工作。

(二)管理职责

1、县生态公益林建设领导机构职责

(1)负责全县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的组织实施;

(2)负责督促监管乡(镇)管护机构的工作;

(3)负责全县重点生态公益林区人工造林(补植)、封山育林、阔叶林发展工程建设等项目的实施;

(4)负责重点生态公益林区的林地管理和采伐管理,做好重点公益林的效益监测工作。

2、乡(镇、国有林场)管护机构职责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群众的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意识,提高群众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

(2)负责本辖区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国营林场)护林组织统一建立本乡(镇)护林队伍,根据生态公益林分布特点、管护难易程度等因素,原则按1500-2000亩面积划定管护责任区,配备专(兼)职护林员一名。护林员可以从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国有林场工人)中抽调工作能力好、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社会聘请部分专(兼)职公益林管护人员。乡(镇)护林员的选用,经自愿报名或民主推荐,村护林组织审查、林业工作站审核,报乡(镇)公益林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张榜公示后确定,实行聘任制,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加强公益林的保护管理;

(3)建立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和考核制度,与村签订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开展重点公益林管护竞赛活动,表扬先进,鞭策后进;

(4)定期督查森林火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森林火灾,迅速组织人员全力扑救;

(5)发生森林病虫害,及时组织有关林权所有单位进行防治;

(6)监督所辖单位管好、用好补偿资金,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3、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职责

(1)加强对辖区内的护林组织及护林员的管理,做好年度重点公益林绩效考核和护林员的考核工作;

(2)定期督查监管区内森林火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森林火灾时积极组织人员扑救。同时负责处理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

(3)监督经营单位合理使用重点公益林补助资金,并建立劳务费资金发放台帐;

(4)组织重点公益林区人工造林(补植)、封山育林、阔叶林发展工程建设等项目的实施;

(5)加强对重点公益林区的林地管理和采伐管理;

(6)负责做好本辖区内重点公益林的效益监测工作。

4、村级管护组织职责

(1)加大对重点公益林管护的宣传力度,书写永久性宣传标语,提高村民对重点公益林的保护意识;

(2)制定护林公约并张榜公布,在重点公益林周边明显处设置标志牌;

(3)加强重点公益林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防止野外违章用火、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等破坏重点公益林的行为发生;

(4)对破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按护林公约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林业部门;

(5)发生森林火灾,及时报告上级森林防火部门并组织人员全力扑救。发生森林病虫害,及时进行除治;

(6)管好、用好村集体统管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确保重点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

5、专职护林员职责

(1)向群众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护林防火、防病虫害及保护重点公益林的意识;

(2)在重点公益林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做好巡护记录;

(3)督查并制止野外用火,一旦发生森林火情,及时报告并组织扑救;

(4)预防、发现和阻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毁林开垦等破坏重点公益林行为的发生;

(5)发现病虫害及病死木、枯死木,及时报告;

(6)及时向村委、上级部门报告重点公益林的管护情况,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和毁林案件等的查处;

(7)做好管护合同规定的其他林业工作。

6.兼职护林员职责

(1)定期与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公益林进行巡护,与专职护林员共同做好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的宣传工作;

(2)配合专职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

(4)做好每次巡护记录。

三、封禁措施

(一)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采取封、造、补、抚、改、管相结合,以天然更新为主,辅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把重点生态公益林建设成树种多样、结构合理、功能齐全,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长期稳定的森林生态体系。

(二)各管护责任单位应组织林权单位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进行限期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对生态保护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别进行补植和封育改造,逐步提高重点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三)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有损于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确需采挖林木、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依法办理许可手续。

禁止在生态公益林区内进行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损坏重点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四)严格生态公益林采伐更新管理。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各地的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调减相应的采伐限额,并实行专项限额管理。

1、生态公益林实行全面或定期封禁,封禁期内除以下第2、3、4、5款外,禁止一切形式的采伐活动。

2、对林分过密、衰老、生态保护功能衰退的生态公益林可以进行更新、抚育或卫生性质的采伐,采伐蓄积强度不得超过15%,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子0.7。

3、竹类生态公益林允许适度采伐。采伐强度按采伐量不超过当年新竹量,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散生林木不得采伐。

4、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的生态公益林,视受灾情况,可采取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强度进行更新或抚育。

5、为提高生态功能而对低效林分实施的改造,采伐株数(或蓄积)强度不得超过20%,且伐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5。

以上条款的采伐管理由县林业局负责。

6、严格控制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确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征占用的,实行“占一补一”,即征占用多少就要补划相同数量、质量的重点生态公益林,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签订新的区划界定书后,再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手续,并按最高标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工程建设项目需征占用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应当进行林地征占用可行性研究,并作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会造成不利和重大环境影响的,不得列入征占用计划。

四、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生态公益林补偿基金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具体操作要求如下:

(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来源渠道

1、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包括部级,省级或市级专项扶持资金;

2、地方筹措建设资金。包括县财政专项建设资金,部级、省级或市级专项扶持配套资金,林业基金、乡(镇)、村自筹配套资金;

3、社会捐赠款及其它资金。包括县内、县外、社会团体、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等捐助资金。

(二)补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1、补偿金补助的范围,为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国家重点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和省公布的省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和灌木林地。重点公益林区划范围内尚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要求的疏林地、未成林地,暂不列入补助范围。

2、损失性补助对象的确定

(1)农户个人投资经营管理的责任山、承包山、自留山,补助对象是农户。

(2)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统一经营管理、未分山到农户的集体山,补助对象是相应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

(3)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投资经营管理的国有林地,补助对象为相应的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的山林权属归乡(镇)、村的集体山或农户的责任山、承包山,补助对象为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委托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零星国有林,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确定。

(4)依法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经营的林地,在合同规定承租期内,补助对象是承租人。

(5)联合经营的山林,补助对象是联营单位共同享有,原则上按联营合同利益比例分成。

3、损失性补偿标准,集体统管山、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损失性补助标准为4元/亩;责任山、租赁山、自留山损失性补助标准为5元/亩。

4、公共管护费

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支出的补助对象,为在重点公益林区内从事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项目的实施单位。

管理费用支出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检查、验收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

(1)省统一规定补助的重点公益林公共管护费0.5元/亩,由县林业局统一管理使用,并按项目工程管理程序执行,专项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资源监测等公共管护项目。

(2)县级配套公共管护资金的0.5元/亩,主要用于全县重点生态公益林管护日常工作经费(含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培训、监管、信息糸统建设、制度建设、组织会议、宣传发动及检查验收等)和县级目标责任奖金两项内容。

5、护林人员劳务费

护林人员劳务费支出的补助对象,为对重点公益林实施管护的护林监管组织和护林监管人员。

(1)首先保证护林员、监管员的劳动报酬。

(2)乡(镇)、村级护林组织日常工作经费。

(3)乡(镇)、村级公共管护经费(村级森林防火、扑火队伍建设、购置扑火工具、森林病虫害防治等)。

(4)乡(镇)、村护林、监管组织和护林监管人员年度目标考核奖。

护林人员劳务费的补偿标准,集体统管山、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的劳务费补助标准为3元/亩;责任山、租赁山、自留山护林人员的劳务费补助标准为2元/亩。原则要求80%作为乡(镇)村(林区)专(兼)职护林员工资报酬,20%作为乡(镇)、村护林组织日常工作经费及公共管护经费。

(三)资金发放程序

为加强对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的管理,确保补偿基金专款专用,县级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对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的要求,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在具体操作中做到程序到位、内容清晰、职责明确、群众认可。无论是核实补偿面积还是确定管护人员都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程序,严格按程序操作。核实面积时须经过核实权属面积、理出分户清册、公示确认上报审批后为准。

1、重点公益林补偿基金由县财政局统一在县信用联社在各乡(镇)的基层单位开立个人(或单位)存款账户,经营单位及经营农户可直接到信用联社各所属的基层单位领取。具体领款时间由乡(镇)林业工作站通知各经营单位及经营农户,做到及时发放补偿基金。

2、护林人员劳务费。通过县组织的年度综合检查验收合格的,按规定补助标准足额由县专户下拨到乡镇林业工作站专户及国家森林经营单位,再由各乡(镇)重点公益林管理委员会(乡镇林业工作站)根据护林员合同条款结合年度考核情况,发放护林员工资。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酌情扣减乡(镇)、村(单位)的护林人员劳务费,扣减经费直接由不合格单位(村)承担。乡(镇)、村级重点公益林公共管护费及护林组织日常工作经费支出程序,应由相关单位及村两委编制使用计划项目,项目竣工后,由乡(镇)重点公益林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最后由管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发放款项。

3、公共管护费的使用。公共管护费省补部分0.5元/亩,每年统一由县林业局编制工程项目,上报省林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经项目验收后由县专户拨付项目单位补助经费。县配套部分0.5元/亩,由县林业局统一编制规划重点用于公益林建设宣传教育、组织培训、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方面,并通过年度考核验收,按实绩由县专户拨付给有关单位,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四)生态公益林管护资金由县林业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县财政部门予以监督。

(五)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不按本实施意见规定采伐或因未落实管护措施而造成重点生态公益林资源受破坏的取消损失性补偿金。

五、考核与奖惩

(一)护林员的考核。每年由乡(镇)生态公益林管理委员会和国营单位的生态公益林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专、兼职护林员进行考核,重点考核管护质量,结合管护职责综合考评,护林员的工资与考核结果挂钩。被评为合格护林员的,足额发放护林工资;被评为不合格护林员的,酌情扣发护林工资,并不再继续聘任。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2004年正式启动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以来,部级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国部级公益林面积共13.9亿亩,中央财政累计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652亿元。政策实施中,各地陆续反映部级公益林无统一的管理政策要求,采伐、林地征占用和经营利用等管理无章可循,尽管部分省出台了相关的办法,但各地对部级公益林宽严不一、差异很大,局部地方出现了一些不利于部级公益林稳定和发展的问题。同时,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对公益林管理提出了以保护为主、兼顾其经济功能和经济效益发挥的要求。因此,在现行《森林法》的框架下,出台管理办法,明确部级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程序,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部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部级公益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起草,坚持保护生态和发展民生相结合,贯彻分级管理、分类经营理念,突出解决管理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注重管理实效。《办法》共7章35条,主要是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林权权利人的权利与义务、部级公益林保护、经营、监测与检查等事项,并重点突出分级管理、林地保护、采伐管理、资源监测、档案管理和绩效考评等方面内容。

一是部级公益林实行分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对一、二、三级部级公益林,明确了相应的管理政策和经营措施,体现了严格保护和科学经营宽严相济,对一级实行相对严格的保护措施;对二级以保护为基础,兼顾民生,以严格的标准为准绳,允许适度经营利用;对三级重在增加植被、提高质量。

二是加强了对部级公益林林地的保护。考虑到部级公益林林地资源的特殊性,在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办法》进一步规定,除国家和省批准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占用征收一级部级公益林林地,严格限制部级公益林地转为其他用地,禁止在部级公益林地进行开采活动。

三是明确了部级公益林的采伐管理问题。对一级部级公益林原则上禁止林木采伐行为,对二级部级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明确了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循的技术标准、采伐后林分应保持的基本情况等。同时,明确了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的清理以及人工林经营等问题。

四是强调部级公益林实行科学经营。规定了森林经营规划应当将部级公益林保护、经营和管理作为重要内容,通过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落实部级公益林科学经营措施。

五是强化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管理。明确了重点国有林区二、三级部级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必须经国家林业局批准。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天然林;资源保护;成效;经验

陕西省镇巴县地处陕西南部,巴山北麓,全县总面积340533hm2,人口28.9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一期实施期限为2000年至2010年,实施范围为全县24个乡镇和3个国有林场。11年来累计完成国家下达的公益林建设任务1.7万hm2,其中人工造林3133.33hm2、封山育林3400hm2、飞播造林10780hm2;全县191853.33hm2森林资源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一期工程中央投入天保资金711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5239万元;公益林基本建设资金1880万元(其中天保种苗资金260万元)。天保一期工程,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大力关心支持下,在县级部门和乡镇的配合支持下,林业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严格按照“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总体工作方针,精心组织实施天保工程项目,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11年来镇巴县林业局,县天然林资源保护中心单位及个人曾多次受到市以上的表彰和奖励。2011年7月县林业局被省林业厅授予一期天然林保护工程先进集体,八月县天然林保护中心被汉中市人民政府授予一期天然林保护工程先进单位。

1 主要成效

1.1 森林资源快速增长

2000年,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全面停止了天然林的商品性采伐,“十五”和“十一五”商品材生产实行零计划,全县国有、集体每年减少木材生产3万m3,11年来累计减少木材生产量33万m3,由此减少森林资源消耗66万m3。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和其它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森林资源恢复加快,2010年,全县有林地面积达到20.4万hm2,净增5.3万hm2,活立木蓄积增加到808万m3,净增347万m3,森林覆盖率增加到59.9%,增加15.7%,实现了森林资源有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活立木蓄积3个同步增长。

1.2 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随着森林植被不断增加,森林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工程区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一是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据县水保站1998~2009年监测资料,实施天保工程11年来,水土流失面积逐年减少,1998年,全县水土流失面积701.7km2,土壤浸蚀模数3750 吨/km2年,土壤浸蚀量2631375吨,2009年全县水土流失面积377.7km2,土壤浸蚀模数3750 吨/km2年,土壤浸蚀量1416375吨,11年间减少水土流失面积323.4km2,减少土壤流失量1170万t;二是促进了生物多样性。通过植被恢复措施的实施,植物种类明显增多,特别是林下出现了一些耐阴的灌木和草本植物,形成了乔、灌、草结构比较合理,水保功能较强的林分;三是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和种群增加,多年不见的鸟类已经出现,野猪、野兔等野生动物种群增多,说明有了它们的生存环境。

1.3 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对改善林区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天保工程投入管护费,林场职工转入护林工作,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一是三个国有林场130多名职工转入护林工作,天保资金1100多万元,解决了职工的工资和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项保险补助;二是林产品公司下岗职工转入乡镇天保站,被聘为天保管理员,有了稳定的收入;三是原24个乡镇的村支书、村主任、村文书等共计800人被天保中心聘为护林员,每人每年发放补助1300元,10年来累计给护林员发补助1040万元;四是公益林建设的造林、育林给农民提供了一定劳动就业岗位,同时还增加了群众的收入。

总之,天保工程一期实施以来,实现了森林资源稳步增长,生态环境逐步好转,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天保工程成效显著,受到社会各界好评。

2 主要经验和做法

2.1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天保工程启动初始,县委、政府及时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副县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天保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并在县林业局设立天保中心,以乡镇和国有林场设立天保管护站。县委、县政府把宣传发动与组织实施作为天保工程实施的切入点,进行高层次的战略定位,确立了“以建设生态县为目标,以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为主要内容,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实现全县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思路。同时,镇巴县林业局先后编制和制定了《镇巴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天保站管理办法》以及各类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并精心组织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全民宣传教育活动,采用简报、广播电视、召开专题会议、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把实施天保工程的重大意义向群众讲清、讲透、讲实。工程启动实施以来,全县累计书写各类宣传标语22260幅,印制林业法规政策历书、宣传资料25000册,购置下发“两法一条例”单行本、《护林员手册》和塑料挂图2300本(张),印发各类《通告》、《命令》和《护林员公约》38200份(张),制作封山管护牌、监督等碑(牌)1107块,设置钢制跨公路宣传门4处,砖混三角碑8处,《镇巴林业》简报出刊49期,210国道和地方道路的永久性宣传标语碑(牌)平均达到每公里1.17块,宣传入户率达100%,在县广播电视台新闻栏目中定期宣传天保工程。2003年10月,创办了以“宣传林业法规政策、交流工作经验、传递林业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绿色采风》报,旨在进一步提高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的爱林、护林意识。

2.2健全网络、夯实责任

第一,狠抓天保工程队伍的网络建设,在全县24个乡镇、3个国有林场增设天保管理站27个,聘请管理人员65名,聘请村级护林员800名,县设立天保中心,中心有办事机构,乡(林场)有管理站,村有护林队,队有护林员,护林员有管护责任区,形成了县、乡、村,站、队互为补充,纵横衔接的森林管护网络。第二,建立健全目标管理机制,县、乡(镇)天保站与每个护林员都签订了管护责任合同,明确他们的管护区域、面积、职责和报酬,要求护林员对巡山护林情况定期报告。在此基础上,乡(镇)天保站对护林员的管护任务进行细化、量化,实行目标管理,并统一规范张榜上墙,以便于群众监督。 第三,严格林政管理,加大林业案件查处力度。“十一五”共侦破查处各类林业案件320起,打击处理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326人,其中批准逮捕8人,拘留1人,林政处罚317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8万余元。

2.3把好五关,保证质量

质量是天保工程的命脉,为确保工程质量,在种苗基地建设、公益林建设等各个环节坚持严把“五个关口”。一是严把作业设计关。根据立地条件,坚持适地适树,大量设计乡土树种,营造混交林;二是严把苗木质量关。实行种苗采购公开招标办法,并推行“一签两证”制度,严格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苗木坚决不用于造林;三是严把栽植技术关。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专业队伍施工,技术人员跟班作业,并积极推广应用营养袋苗、ABT生根粉、保水剂等先进造林技术,提高了造林成效;四是严把检查验收关。造林结束后,按《天保公益林核查验收办法》深入造林山头地块逐一检查核实,不符合作业设计和技术规程要求的,一律责令返工,且返工费用由施工人员自行承担;五是严把考核奖惩关。县林业局与各国有林场签订了天保公益林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国有林场公益林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考核检查结果进行如实通报,完成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全县累计完成公益林建设17313.33hm2,被上级部门检查验收评为优良工程。

2.4规范管理,专款专用

天保工程实施以来,累计下达我县天保工程建设资金7119万元。在天保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建立并实施了科学规范、运作有序的资金使用三项制度,为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资金保障。一是实行公益林建设工程专项拨付制度。国家直接投入的公益林资金,资金拨付采用工程启动拨50%,工程竣工拨30%,市级验收后拨10%,其余10%待3年后验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拨付完毕,使工程资金监督管理位置前移,从源头上把住了项目资金的使用关;二是实行资金报帐制。凡使用天保工程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天保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和公益林会计核算办法列支天保支出和工程成本费用。月末填报天保经费支出表、公益林工程成本费用支出表和公益林资金使用结存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天保中心报帐;三是实行资金管理审计制,天保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财政、审计和监察局对天保资金的拨付、报帐、审核各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不定期进行审计,确保了资金有序运行和使用效益。天保启动以来,先后20余次接受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均无挪用、挤占和违纪行为,并得到充分肯定。

2.5筹措资金,改善条件

为适应林业工作建设需要,在天保工程实施期间,县林业局积极筹措资金,着力改善基层单位办公条件,充分调动了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为全县林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先后修建了8个乡镇天保站办公用房,为基层单位配置和更新交通车辆2辆,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件、GPS全球卫星定位仪等办公设备80余台(套、部),使基层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得到较大改善。在林业信息化建设上,县林业局建立了镇巴林业信息网站和电子政务平台,全林业系统实现了办公设备自动化。

3 主要问题

①管护人员基本素质有待提高,管护网络建设需继续加强。②乡镇天保管护站及国有林场管护站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严重影响管护成效。③国有林场职工由过去的伐木工变为现在的护林员,产业结构调整和新产业开发多因资金的、政策的、市场的多方面原因影响既难成气候,也难以产生效益,职工无稳定收入来源。④由于县级财政比较困难,仅靠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资金缺口较大。⑤原天保工程方案核定森林管护面积过小。由于我县属全省23个重点林区县之一,地域辽阔,森林面积大,林农交错,社情民意复杂,管护难度大。

公益林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

生态公益林作为保护生态资源、改善自然环境的功能区,不仅具有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净化空气、防止污染、降低噪音、防风护沙、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保存物种资源的重要作用,而且还可以提供丰富的物种资源和树木资源,协助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开发森林旅游项目等。

1.公益林资源保护存在的问题

1.1森林涵养水源功能降低

长期的封禁保护措施,虽使森林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但同时也导致林分部分结构失调、郁闭度高、生长缓慢、天然林更新能力差等问题。造成森林植被功能减弱,林分抗逆能力降低,森林植被调节径流、保持水土、抑制洪水功能弱化,冰雹、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水土流失加剧。

1.2农林牧矛盾突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难度有增无减

随着林区人口的大幅度增加,以农逐林、以牧逐林等破坏森林植被的矛盾日益突出。过度放牧使森林草场植被退缩,林线后移近1公里,有些地段的灌木平均高度只有0.2米,云杉幼林被牲畜啃食成“盆景”型,难以成林,很多地方把灌木林地视为灌丛草原划为牧地,保护难度大。

1.3资金短缺,影响和制约了保护与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的全面落实

一是国家和地方投入不足,出现造林越多,包袱越重的现象;二是护林防火设施、装备严重缺乏,交通、通讯设备落后,护林站点设施简陋,林区道路年久未修,大面积森林病虫害得不到及时防治,必要的科研推广项目无法开展;三是林区机构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和资金、技术、人才,多种经营形不成规模,自身造血功能差。

1.4造林地块落实难度大,管护任务艰巨

乡镇造林、封山育林、国营造林等地块落实困难,乡镇造林由于管护工作不到位,呈现出春造秋毁的现象,从而造成了造林面积和成活率不高。

2.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建议

2.1资源管理严格有效

①结合资源年度变档工作,建立公益林及天然林资源数据库,辽宁省90多万个公益林和天然林小班全部实现数字化管理,并全部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2万多管护人员的管护合同中。②坚持县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的3级检查验收体系,开展全省范围的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工作。全省管护责任落实率达到了100%,管护合同签订率达100%。公益林管护质量逐年提高,全省公益林范围内已多年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林政案件,无重大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③对全省重点公益林459个监测小区、1805个监测小班、1763个典型调查小班、4500多个监测点、1.22万hm2开展资源定点监测及复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逐市进行通报,要求存在问题的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④大力推进幼林透光抚育,对近几年新封育的蚕场开展定株抚育。修改制订生态公益林经营技术规程。每年完成各类公益林和天然林3项经营作业面积近6万hm2,3项经营作业验收合格率达到97%以上。⑤严格公益林林地征占用管理,尽量少征占重点公益林林地,严肃处理违法征占用重点公益林的案件。

2.2资金管理安全有序

①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通过财政支农资金专户层层下拨,保障了资金专款专用,杜绝了资金挤占、挪用现象。②县级支出的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市级和省级支出的资金实行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生态办(或财务部门)报账制。③专职护林员、监管人员的补助费,在严格执行考核办法的基础上,每季度末后15日内支付1次。每季度支付相应期间应领额的80%,其余20%年终以考核结果为依据于次年1月15日前兑付给管护和监管人员。有的市、县还通过农村信用社发放信用卡的办法落实补偿资金。④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乡(镇)公益林管理站等,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管护费和监管费人员名单、金额、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张榜公布,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⑤用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理等涉及设备采购支出一律纳入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实行省级政府采购,严格保证采购物资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⑥为了准确、完整地掌握各年度中央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具体使用情况,统一制定了一套内部用决算报表,并要求层层汇总上报,年终统一决算。

2.3队伍素质稳步提高

①实施管护队伍减员增效、动态考核、末位淘汰制度。目前我省共有公益林和天然林各类管护人员20803人,其中护林员17850人,监管员2953人。结合资源监测和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工作,对护林人员采取动态考核和末位淘汰制度,对公益林受到破坏的护林员予以处罚或辞退。每年解聘不称职管护人员约占全部护林员人数的4%。②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工作。针对新出台的国家及省级各项政策、管理办法和工作实务,开展层层培训工作。省、市管理部门每年都对各县(区)的生态办主任及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县(区)、乡镇定期对监管员和护林员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2.4健全队伍网络

生态公益林建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最大、社会性、政策性强。乡镇林业站建在林区,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最熟悉辖区内的民情、社情和林情。为打牢生态公益林建设实施的基础,乡镇林业站在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组建专门护林队伍,健全护林网络。

2.5强化林业站自身建设

为做好生态公益林资源保护工作,乡镇林业站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决定》和全国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林业站自身建设工作。①强化乡镇林业站职能。在做好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同时,乡镇林业站要切实抓好科技推广和林业社会化服务工作,积极创办科技示范基地,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把科技兴林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②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林业站职工的整体素质。加强培训工作,提高林业站队伍素质,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林业站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③组织站内职工结合本站实际,制定学习方案,扎扎实实地开展纠风和执法检查工作、把林业站建设成“文明窗口单位”。

3.结束语

公益林保护工程是一项庞大的、复杂的社会性系统工程。实施公益林保护工程是林业向生态建设转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高度和实现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因此,我们必须在十精神的指引下,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发挥乡镇林业站的职能作用,从而保护好公益林资源。 [科]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