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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基本要求

辩论的基本要求

辩论的基本要求范文第1篇

毕业设计(论文)是教学计划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完成专业培养目标的最后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了切实做好我校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特制订如下规定。 第一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学基本要求 1.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巩固和拓展所学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综合应用、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使学生获得科学研究的基础训练。2.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对文科专业还应注重培养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思想方法,分析解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问题的能力。3.使学生在方案设计、社会调查、查阅文献、资料搜集、工程绘图、计算、实验、数据处理、外文阅读、计算机和工具书使用、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和基本能力方面得到进一步的训练和提高。 第二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原则和要求 (一)选题原则 1.从本专业培养目标出发,体现高级专门人才基本训练的内容,使选题具有综合性、先进性和一定的难度。 2.在满足教学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结合工程科研、社会实践,使选题具有多样性、应用性和一定的特色。 3.促进学生积极思考和研究,培育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使选题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一定的创新之处。 (二)具体要求 1.一般情况下,工科学生应以工程设计为主,参加设计的学生数应占60%以上;文、理科学生以论文为主,尽可能多地选择与社会政治经济建设相结合的实际应用题目,避免把文献综述、资料索引或实验数据的收集处理作为论文任务布置给学生。 2.毕业设计(论文)应对计算机编程、应用和阅读与选题相关的外文资料提出具体要求。 3.选题难度和份量要适当,要考虑完成设计(论文)所需经费和其它客观条件,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努力能按时完成。 4.选题要体现因材施教原则。在保证教学要求的前提下,选题内容可因学生的基础、能力差异而有所不同,充分发挥各类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于学有专长的学生,可允许自选课题,但应由个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系主任批准。 5.对于一个课题由多人合作完成的项目,应有明确分工,各人有不同的小题目,内容有所侧重,注意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全面的综合训练。 6.选题需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选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职责 指导教师由具有一定设计经验与科研能力、对该课题内容熟悉、具有讲师职称以上的教师承担。一般情况下,助教不单独承担指导工作。在外单位进行毕业设计的可以聘请外单位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的工程科技人员或研究人员承担指导工作,并应有专人(讲师以上职称者)定期进行联系。指导教师确定后,原则上不能随意更换。指导教师在学生毕业设计期间不得随意出差,确因公需出差,须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并委派相当水平的教师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指导教师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学生数一般不超过6人。鼓励有科研课题的教师多带毕业设计(论文),但必须做到每人一题。 指导教师主要职责是: 1.选择课题,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和指导书;做好设计(论文)的前期准备工作,如文献资料、图书、工具书、实验器材等;制定周密的进度计划。 2.指导学生了解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任务、目的、要求等全部工作内容,制订工作计划,认真指导学生进行总体方案设计和实验方案或调查方案的选择以及审查数据处理、理论或实验分析的结论等。3.定期检查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度及工作质量,及时解答学生所提问题和尽量解决学生所面临的困难。4.指导学生按规范要求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论文),评审所指导的设计(论文)的全部资料,并写出评语和评分。5.在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前,由指导教师请一位评阅人(校内教师)或由答辩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组织教师对设计(论文)进行评阅,要求参加评阅的教师从学术角度就学生所学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学生能力等方面进行认真评阅,并给出评阅成绩。 6.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工作,评定学生成绩。 第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对学生的要求1.学生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所规定的学分数和绩点,方有资格参加毕业设计(论文)。2.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可根据个人特长和实际情况提出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要求,系进行统筹安排。3.在教师指导下,根据任务书的要求,拟定设计(论文)总体方案和进度计划。4.独立进行设计(论文)的研究全过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严肃认真,刻苦钻研,按时完成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剽窃他人研究成果,一经发现,其毕业设计(论文)以不及格计。5.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虚心接受教师和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毕业设计(论文)期间,无故缺席按旷课处理,缺席时间达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答辩,其成绩以不及格计。6.准确绘制设计图纸,认真拟定设计说明书或撰写论文,做到图画正确清晰,设计合理经济,说明书简明扼要、文字通顺,书写工整、计算正确,并用中英文撰写说明书(论文)摘要。7.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所有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包括图纸、试验记录、原始数据、调研记录本、上机程序、实物照片、图片、录音带、录像带、设计手册、打印本、样本实物等),学生不得自行带走,须由各系负责收回作为教学资料妥善保存;对有价值的还需要整理归档。 第五条 毕业设计的组织工作全校的毕业设计(论文)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校、二级学院、系的工作职责分别为:(一)学校教务处工作职责1.在学校预算的基础上,落实全校毕业设计(论文)的经费预算。2.汇总各二级学院(系)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和指导教师安排,协调有关问题。3.具体负责安排、组织检查全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4.做好全校“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和选编工作。5.督促做好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登录、入档工作。(二)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 在二级学院院长的领导下,成立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由各系主任参加,其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管理和协调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 2.审核各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指导教师配备情况(题目、指导教师名单于第8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呈报教务处备案)。 3.督促、检查各系毕业设计(论文)组织工作情况。 4.定期检查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毕业设计(论文)中的有关问题,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5.负责组织、监督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阅、答辩和评分工作。 6.做好二级学院“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评选和编印工作。 7.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以及经验交流。 (三)系工作职责系是直接组织与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基础单位,其主要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安排,拟定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计划,选定题目,组织收集毕业设计(论文)的参考资料。 2.组织编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和指导书。 3.提出指导教师名单和分配题目。 4.检查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和质量,研究解决所出现的问题。 5.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形式审查小组,根据规范化要求进行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的形式审查工作。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参照附件1。 6.成立答辩委员会,对学生所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阅、答辩、成绩评定、总结等工作。 第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程序毕业设计(论文)的考核程序一般分为资格审查、审阅、评阅、答辩和综合成绩评定五个环节。1.资格审查。学生按计划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后,经形式审查小组通过、指导教师评阅、系主任批准,方获得参加答辩资格。2.审阅。学生应将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图纸及附件按期交给指导教师审阅,指导教师要认真审阅,提出审阅意见,写出评语和评分,所评成绩占设计(论文)成绩的60%。3.评阅。详见本规定第三条第5点,指导教师所评成绩占设计(论文)成绩的40%。4.答辩。(详见本规定第七条)5.综合成绩评定。(详见本规定第八条) 第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是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进行全面检查、考核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毕业设计(论文)结束时,每个学生均须逐个参加答辩。1.答辩前,各二级学院应以专业为单位成立答辩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工作。答辩委员会主任一般由系主任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为3—5名,由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担任。各答辩委员会可设立一名秘书(不占答辩成员名额),负责答辩过程的记录、材料整理等事宜。 2.对于毕业学生太多的专业,可分别成立若干答辩小组,每个小组由3—5人组成,其成员须具讲师以上职称。对于结合生产或科研任务的毕业设计(论文),可以聘请有关生产、科研部门的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 3.答辩委员会与各答辩小组的成员由各专业提名,经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审核后,于正式答辩前一个月送交教务处,由主管校长批准后生效。4.答辩委员会与各答辩小组的任务是组织本系、本专业学生的答辩评分工作,统一答辩方法、步骤、要求,评阅毕业设计(论文),统一评分标准,科学严格评定成绩,推荐优秀毕业设计(论文)。5.答辩一律安排在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最后一周内进行,时间大约2—3天。各二级学院应将学生答辩的名单、日期安排提前向学生公布,并于答辩前报教务处备案。 6.答辩前两天,指导教师应把毕业设计(论文)发还给学生,由学生写好答辩报告书面提纲。提纲包括:①课题的任务、目的与意义;②所采用的原始资料或指导文献;③设计(论文)的基本内容及主要方法;④成果、结论和对自己完成任务情况的评价。报告时间为10—15分钟。 7.答辩提问一般二十分钟左右。提问要考察:①有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研究方法等的掌握程度;②独立工作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的体现程度;③关于毕业设计(论文)须进一步说明的问题等。 8.答辩完成后,由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在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评语栏中写出评语,评定学生答辩成绩。指导教师和系主任结合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平时成绩、设计(论文)成绩、答辩成绩三部分成绩进行综合成绩评定,其中设计(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的审阅和评阅成绩组成。经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学生公布,有关教师不得事先将评分情况告诉学生。 答辩程序及实施办法参照附件2。 第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综合成绩评定及其标准 1.评定学生设计(论文)成绩时,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掌握标准。一般来说,获得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的人数不宜过多;凡经过全面考核,确定为不及格的毕业设计(论文),应坚持原则,作不及格处理。各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要把好关,对优秀和不及格的作认真审查,集体讨论,保证准确。 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一年内可申请随下届补做一次,并向学校缴纳一定的指导费。学生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由原所在专业安排,一般应在校内进行,其间的一切费用由学生自理。 2.毕业设计(论文)的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占20%)、设计(论文)成绩(占50%)、答辩成绩(占30%)三部分组成,按百分制折算为五级记分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 具体评分标准参照附件3。 第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经费毕业设计(论文)经费由学校确定经费总额,然后按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实际人数分配到各二级学院,包干使用。经费使用范围是:材料、器材的消耗费、加工、部分计算机上机费、资料费、调研费等。 凡结合生产实际和科研项目的题目,应从该项目经费中拨出适当经费支持毕业设计(论文),以解决毕业设计(论文)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0年起实施,学校以前公布的毕业设计(论文)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要求 附件2: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程序及实施办法 附件3—Ⅰ: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理、工、农)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 附件3—Ⅱ: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文、管理)毕业设计(论文)评分标准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二OOO年四月四日报送:校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校长、校长助理发至:各学院、毕业班级附件1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 (论文)规范化要求 为加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规范化建设,提高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特制定本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规范化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 2.具体要求3.主要参考文献4.指导教师评语5.评阅教师评语6.系审查意见7.答辩委员会评语及成绩评定8.成绩综合评定 9.教务处审定意见(二)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具体要求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和主要参考文献由指导教师把关。2.指导教师评语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的表现、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情况和质量等方面进行较详细的评价,作出是否达到合格要求和能否参加答辩的意见;评阅教师评语由评阅教师主要从学术角度就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所反映出来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的掌握运用程度等方面进行认真的评阅。3.系审查意见由系主任领导的形式审查小组根据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情况、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完成情况以及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的评语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是否达到合格要求、是否具备答辩资格的意见。 4.答辩委员会评语及成绩评定由答辩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5.成绩综合评定由指导教师、系主任根据学生在作毕业设计(论文)期间的平时成绩、审阅与评阅成绩、答辩成绩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6.教务处审定意见由教务处根据学校有关文件作出最后审定意见。 二、毕业设计(论文)文本结构规范化要求 (一)毕业设计(论文)文本结构内容 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中英文) 2.毕业设计(论文)目录 3.毕业设计(论文)正文 ⑴选题背景 ⑵方案论证 ⑶过程(调查、研究、设计或实验)论述 ⑷结果分析 ⑸结论或总结 4.致谢或后记 5.附录 6.参考文献 (二)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的具体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由指导教师把关。 2.论文文本每页右下角必须有页码,目录中必须标明页码;正文内容中的序号统一规范为:一、二、三、...;(一)(二)(三) ...; 1.2.3....;(1)(2)(3)...。 3.毕业设计(论文)正文 (1)选题背景:说明本设计课题的来源、目的、意义、应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应达到的技术要求;简述本课题在国内外发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本设计的指导思想。? (2)方案论证:说明设计原理并进行方案选择,阐明为什么要选择这个设计方案(包括各种方案的分析、比较)以及所采用方案的特点。 (3)过程(调查、研究、设计或实验)论述:指作者对自己的研究工作的详细表述。要求论理正确、论据确凿、逻辑性强、层次分明、表达确切。 (4)结果分析:对研究过程中所获得的主要的数据、现象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得出结论和推论。 (5) 结论或总结:对整个研究工作进行归纳和综合,阐述本课题研究中尚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开展研究的见解和建议。 4.致谢或后记:简述自己通过本设计的体会,并对指导教师以及协助完成设计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5.附录:包括与论文有关的图表、计算机程序与运行结果、主要设备与仪器仪表的性能指标和测试精度等。? 6.参考文献:为了反映文稿的科学依据和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向读者提出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中应按顺序在引用参考文献处的文字右上角用[]标明,[ ]中序号应与“参考文献”中的序号一致,正文之后则应刊出参考文献,并列出只限于作者亲自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公开出版物上的文献。 参考文献的著录,按著录/题名/出版事项顺序排列:? 期刊——著者,题名,期刊名称,出版社,卷号(期号),起始页码。? 书籍——著者,书名、出版社,版次(第一版不标注),出版年,起始页码。? 7.文字要求:文字通顺,语言流畅,无错别字。一般情况下应采用计算机打印成文,若手写则要求书写工整。? 8.图纸要求:图面整洁,布局合理,线条粗细均匀,圆弧连接光滑,尺寸标注规范,文字注释必须使用工程字书写。提倡学生使用计算机绘图。? 9.曲线图表要求:所有曲线、图表、线路图、流程图、程序框图、示意图等不准徒手画,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或工程要求采用计算机或手工绘制。? 10.摘要与外文要求:中文摘要与外文摘要都应在500汉字左右或相应字符数;要求阅读一定数量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外文资料。 11.字数要求:毕业设计(论文)字数要求在8千—1万字左右;文科各专业的文献综述必须单独写,其字数应在1—2千汉字。? 文、管理等科类均可参照以上文本结构规范化要求,作出符合该科类特点的毕业设计(论文)文本结构规范化要求。 三、毕业设计(论文)形式审查的要求 1.各二级学院必须成立毕业设计(论文)形式审查小组,根据规范化要求负责组织本单位毕业设计(论文)的形式审查工作,该项审查工作应在答辩前完成。 2.形式审查合格者由审查小组签字后方能参加答辩;凡形式审查不合格者,应令其返工,直到达到要求为止。 3.若学生在校外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其论文的形式审查一律回校后进行。 四、毕业设计(论文)成稿要求 1.毕业设计(论文)的封面由教务处按统一格式印制。 2.文本纸张的规格为16开。 3.文本正文内容一般要求用计算机处理,用五号字编排,单面打印。 4.文本装订顺序为:封面、摘要与关键词、目录、正文、致谢或后记、附录、参考文献。附件2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程序及实施办法 一、答辩程序 1.答辩资格审查凡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按计划完成者,其设计(论文)经系形式审查通过,方获得参加答辩资格。2.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毕业设计(论文)通过形式审查后,由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以公开方式主持答辩工作。答辩前,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成员都须详细审阅每位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报告,了解设计(论文)的质量和水平,并准备答辩时应向学生提出的问题,做好答辩准备。答辩过程中,学生须报告自己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报告时间不超过15分钟,但不少于10分钟;学生须回答答辩委员会或答辩小组所提问题,答辩提问一般二十分钟左右。答辩过程中,应做好记录,供评定成绩时参考。3.成绩评定(1)答辩前,每个学生须将自己的毕业设计(论文)在指定时间内交指导教师审阅,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并作出预评分。(2)答辩工件结束后,答辩委员会应举行专门会议按学校统一的评分标准和评分办法,评定每个学生的答辩成绩。对于所评优秀、不及格的毕业设计(论文),各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要把好关,认真审查,集体讨论,保证准确。(3)由指导教师和系主任根据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平时成绩、设计(论文)成绩、答辩成绩三部分作出综合成绩评定。经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学生公布。 二、实施办法 1.各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在主管院长领导下进行。 2.各二级学院应以专业为单位成立答辩委员会,毕业生太多的专业成立若干答辩小组。 3.答辩委员会及答辩小组的职责是安排答辩程序、主持答辩过程、评定学生成绩、写出评语等。 4.答辩工作结束后,答辩委员会应向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辩论的基本要求范文第2篇

二、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条件必须在规定的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和除毕业设计(论文)之外的其他全部实践环节;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完各类选修课,方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三、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基本任务按照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独立地进行毕业设计中的各项工作。在毕业设计进行中,及时地向指导教师汇报自己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并听取教师的指导意见。认真完成毕业设计任务书规定的全部工作,撰写毕业论文,经审阅后,参加答辩。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学士学位,不发给毕业证书只发给结业证书。在毕业后一年内,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四、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1.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本专业基本训练的内容,对所学知识有综合运用性质,具体题目应多样化,并尽可能反映现代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与当前的生产实际、工程实践、经济实践、管理实践和科学研究相结合,也可选择与所学专业有关的模拟题目,但都应使学生受到理论联系实际、设计、科研等较为全面综合的训练。2.题目的难度要适当,分量要合理,过程要完整,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水平和现有条件,尽可能做到既有连续性又有阶段性,使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题目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改题。3.提倡不同专业(学科)互相结合,扩大专业面,开阔学生眼界,实现学科之间的相互渗透,可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跨专业(学科)进行选题。4.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在选题和内容上提出较高要求,以充分发挥其才能。5.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般由有关指导教师提出,教研室批准,由学生选定。学生可自愿报名选题,但要由教研室调整、平衡最后确定。优秀生可自行确定题目,但需经教研室批准,并指定指导教师。

五、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与管理1.系主任和专业教研室主任负责组织本系、本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并把好质量关。2.各系应安排政治思想好,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有较丰富经验并具有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教师(或校外有关企事业及经营、管理部门具有副高职以上的专家)担任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7。3.各系应在学生进行毕业设计前,按学校要求尽早确定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并做好学生的选题工作。毕业设计(论文)开始一周内将参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的学生名单、题目、指导教师情况报教务处实验管理科备案。4.指导教师要根据题目要求,制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是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应写明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分阶段完成时间和最后的工作成果(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计算程序等)和主要参考资料、调研计划等。任务书经教研室审批后,于学生毕业设计开始前下发给每个学生。5.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原则上做到每人一个题目,如确有个别题目较大,一个学生难以完成的,可允许有2人或多人做同一个题目,但在内容上要有明确的分工,所做的大部分工作不能相同。6.毕业设计(论文)应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独立完成。指导教师应在拟定论文提纲、收集、选择和运用资料、理论、方法等方面经常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定期检查和答疑,全面掌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和进度。7.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在校内进行,也可结合产学研项目、学生毕业分配等在校外进行。各系专业教研室和学校有关部门,必须保证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所需的各项条件,如参考书刊、技术资料、加工、实验及使用计算机等。8.毕业设计(论文)要求有一定字数的文献综述和一定数量的中外文参考文献,一定量的外文文献翻译。并附有外文摘要。9.各系应组织有关教研室切实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过程的管理工作,对学生毕业设计情况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要把好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撰写、审阅和答辨关。教务处要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抽检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进行情况。

六、答辩及答辩委员会1.答辩委员会在系主任领导下,按专业组成。答辩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委员三至五名,秘书一名(可由委员兼任)。2.答辩委员会的委员以我校教师为主,委员应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也可聘请校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答辩委员。3.根据工作需要,答辩委员会可下设若干答辩小组,每组3—5人,设组长一人。4.答辩委员会名单应在答辩前2周报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由各系在答辩开始前张榜公布。5.答辩前5—7天,学生应将设计成果整理装订成册,送指导教师评阅,指导教师应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说明书、研究论文或成果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量、质量、独立工作能力和态度等写出评语交答辩小组。6.在答辩前2—3天,各有关教研室负责组织各指导教师对学生的答辩资格进行审查,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答辩。(1)工作量明显不足或未完成规定任务最低限度要求;(2)成果存在较大错误,经指导教师指出而未修改;(3)剽窃他人成果或直接照抄他人论文;(4)毕业设计(论文)成果在文字上或其他方面未满足任务书规定的最低要求。7.答辩前一天,由教研室公布参加答辩学生名单、出场次序和时间。8.每个学生答辩时间一般为40—50分钟,其中20分钟由学生本人简要汇报设计(论文)内容,另外时间答辩。9,答辩委员会在答辩时,除了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提出质询外,还应考核有关的基本理论、计算方法、实验方法等。

七、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1.认真选题并拟定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2.对学生进行毕业设计的准备工作、设计方法、方案论证、以及课题方向等设计程序做必要的启发式的指导,但不得包办代替。3.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等要进行认真审查。4.参加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答辩,并结合学生毕业设计的全过程,对学生的基本概念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对待毕业设计的态度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写出评语。对不认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并屡教不改的学生,有权停止其毕业设计(论文),以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论处。

辩论的基本要求范文第3篇

前言: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本篇中,笔者将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定义、理论依据、内容以及其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原则的区别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在本文结束时,笔者提出自己对该原则的一些大胆的假设和改革构想。论文关键词:辩论原则、理论依据、当事人、法院、大陆法系、辩护原则一、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定义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了多采用此观点。二、 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今世界,在民事诉讼领域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其一,手段说:即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对于民事争议而言,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害关系。正是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驱驶,双方当事人都必然想尽办法,竭尽全力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利已的心理趋势成了法院解决诉讼的杠杆,轻易地推动诉讼的发展。这样做,一则可以防法官在搜集证据中的不尽力或偏袒一方。二则如果当事者不积极的收集证据。那么败诉风险的负担就从制度上给确定下来了。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但由于自己举证不利而败诉,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只能接受。正如日本学者三月章教授指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采取辩论主义,是因为民事诉讼以私益纠纷为其对象,当事人能直接并且一次性地感觉到其解决的利害的缘故。因此,利用当事人的利己之心,将提供诉讼资料的责任委任给他,则能够期望得到充分必要的资料。(如果资料不充分,而判决对其产生不利,则将责任归属于当事人就无所谓不妥当) 其二,程序保障说:这种学说由日本的田也公二法官提出。他认为只有在当事者之间经过了充分的攻击防御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或根据,而法院依职权来确定审理对象或收集证据往往带来先入为主的问题,结果是剥夺了当事者充分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的机会。辩论原则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而确立的法理。 其三,本质说:正是这种消极的政治观认为应维护和弘扬个人的自由,尊重私权,尽量少干预。因此,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处于消极和被动地位,在诉讼中尽量听任当事人自己自由处理。即应实现当事人自治。这种观点在日本,像兼子一、小山升,新堂幸司,铃木正等著名法学家都主张这一观点。 其四,多元说:这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辩论主义,是出于尊重私人自治,高效率地发现真实,防止出其不意的攻击,确保对裁判高度公平的信赖等多元根据,它是在漫长的诉讼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该观点所依据的根据不是单一的,故称"多元说"。日本的竹下守夫等学者是"多元说"的倡导者。"多元说"近年来已成为一种十分有力的学说。对此,我国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有四点:1、当事人地位平等 2、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只在特定条件下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诉讼应当公正 总的来说,辩论原则的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学者对辩论原则的理论依据认识有多大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即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强调意思自治,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被动的和消极的。三、 对我国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的内容的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四、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在我国,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而在德国和日本,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一种诉讼结构,即关于形成审理对象方面的当事人主义,故又被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按照日本学者的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任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与此相应,辩论原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中所抻出来的证据。” 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质证的内容及其后的法庭辩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说明。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从而导致了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 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直接的效果是:一是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现,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暗箱操作”;二能使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五、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具体说来,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主要有两方面:1、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原则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代表国家,后者则处于被审判的地位。2、民事诉讼中辩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还可以对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六、 我国民事辩论原则的改革构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从目前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学习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但是,我国的传统观念、社会经济、人文观念的不同,注定了我们的法制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循序渐进道路,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得不偿失。----------------------------------------------------------------------------------------------------------------------------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31页。2 参见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台北王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7页。 3[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1985年第2版,弘文堂,第193页。4 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5[日]高桥宏志,《关于辩论主义》,载《法学教室》,1990年9月版,第92页。6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60页。7翁晓斌《民事诉讼法》南京大学出版社,98年11月第一版,第85页8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9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10参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辩论的基本要求范文第4篇

我们参加(已毕业学生)的毕业论文答辩中对参加答辩的毕业生总的印象是

(1)态度积极认真.大多数人是头一次参加论文答辩,又新奇,又紧张,有的甚至有点不知所措.比如:某个班中有个年龄40多岁的同学,翻来覆去的把论文背了几遍,仍感觉心中无底,睡不着觉.

(2)大多数毕业生在工作第一线.有工作能力,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专业基础理论较弱.

(3)大部分同学还不能较好的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践经验联系起来.

针对毕业生的如上情况,这里我们从以下几方面谈谈毕业论文答辩.

一,毕业论文答辩的程序和目的

1,在毕业论文答辩时,答辩老师首先要求你简要叙述你的毕业论文的内容.叙述中要表述清楚你写这篇论文的构思(提纲),论点,论据,论述方式(方法).一般约5分钟左右.答辩老师通过你的叙述,了解你对所写论文的思考过程,考察你的分析和综合归纳能力.

2,第二步,进行现场答辩.答辩老师向你提出2—3个问题后,做即兴答辩.其中一个问题一般针对你的论文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提出问题,考察学生对引用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的理解是否准确.第二个问题,一般针对你的论文中所涉及的某一方面的论点,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或专业实务进行讲(论)述.考察你学习的专业基础知识对你实务(实际)工作的联系及帮助,即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第三个问题,根据学生有一定工作经验,提出专业理论或实务中的问题,引导学生以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案例和实务,研讨理论依据或当前所学专业发展中的诸多问题及热点问题.考察学生专业方面的潜在能力.

毕业论文答辩的目的,就是检查毕业生是否是认真独立完成的毕业论文,考察毕业生综合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专业方面的潜在能力.答辩老师结合毕业生现场答辩情况评定答辩成绩.

二,毕业生如何准备和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1,对自己所写论文要十分熟悉.当然,通过独立思考,反复推敲,按自己的构思动手写成的论文,你一定是熟悉的.不过我们过去接触过的论文中,有的是把收集来的资料"粘贴"成论文,提交论文时,本人没有认真读一遍,交出的论文漏洞百出.比如,有的论文称"21世纪……",而后面的论述用的资料又是"1995年如何如何……".这样答辩时由于你对论文不熟悉,针对所提问题就很难回答;还有的毕业论文给人感觉写的不错,但答辩时却一问三不知,显然对这篇毕业论文你不熟悉.所以参加毕业论文答辩,首先要熟悉自己所写论文.

2,针对答辩提出问题的方向,在答辩前做些准备.

(1),对自己所写论文中涉及的专业基本概念和原理,在答辩前最好一一整理出来.比如,论文中我的第二个论点中涉及了某个基本概念,这个基本概念的内容我参考了某"专业书"的第几页,内容是什么,整理好备用.

(2),结合所写论文的论点,在答辩前,收集一些资料.比如,很说明问题的好案例;比如,在你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实例等等.

辩论的基本要求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大陆法系;辩论权

一、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概述

(一) 辩论原则的基本定义

通常认为,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焦点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引导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即是通常意义之上我们所说的辩论主义。辩论主义是由德国普通法的法学家肯纳首创,英美法系国家也普遍的接纳以及采用了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内涵。但因文化和意识上的差异,并没有使用辩论主义这一概念。但辩论主义广泛的空间应用确是不争的事实。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2条如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一般认为,该法条在立法上确立了辩论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基本原则地位。此外,辩论原则也是宪法赋予公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的体现。

正如孟德斯鸠所曾经谈到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辩论原则其根本实质亦是对人权和自由最大限度的尊崇。其必须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平等的基础之上,是社会主义平等原则在司法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

而在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关于该原则的定义又与我们稍有差别。如日本学者所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作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

(二) 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

1. 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

这其中有两层含义。其一辩论原则应该贯穿于一审,二审及再审整个阶段诉讼过程之中。只要当事人提出了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请求,不论是在哪一个阶段,就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

其二,在实体的程序之中,辩论原则不能仅仅体现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整个案件的处理程序体系中,辩论原则应该是完整的贯穿的,法庭辩论只应该是其体现的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绝不仅仅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如提交起诉状,答辩状,法庭调查环节中的举证质证等等

2.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应是单一的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不是绝对的单一的。它不仅有口头表达的方式,也可以用书面表达的形式来体现。例如,在辩论原则中体现最明显的法庭辩论阶段,双方人和当事人主要采取口头的言辞辩论。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行使辩论权的最好体现。

3. 辩论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权利

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辩论权的实施,其主观思维上的出发点是基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对自我权益的保护意识基础之上的。尊重当事人及第三人的辩论权有很大的积极意义。更是对宪法和人权自由的最大尊崇,也可以说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之中必经的过程和环节。

4. 辩论的内容具有二元性。既可以是实体上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上的问题

辩论的内容主要应该是围绕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某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

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所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以及审级是否正确等等。

总而言之,不论双方的辩论内容是什么,辩论都应该紧紧围绕双方之间有争议和分歧的并对案件的处理有积极意义的问题。这就需要切实提高法官队伍的工作素质,增强法官的业务能力,在整个辩论的过程之中能够正确地引导双方开展辩论,行使权力。

5. 人民法院应充分的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简而言之,就是人民法院最后所做出的终局判决必须是经过并且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权行使之后所产生的一个应然结果。从诉讼的终端目的角度出发,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达到自己证明自我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标。也只有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法院切实了解事实真相及保证判决的公正性。人民法官应最大限度的发挥自身的高度专业性,引导和敦促当事人行使好自身的辩论权,正确而又充分的讲清事实,提出主张。

二、我国民诉中辩论原则的现状

1. 辩论原则实施的不完整性。

在我国的一些基层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裁判的效率性,并没有完整的履行法定的审判程序,甚至会限制庭审的时间。如任意打断当事人发言,压缩辩论时间,不传唤必要的证人以及鉴定人员的出庭发言等等。

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之下,辩论原则存在并发挥的空间逐步被压缩且减少,完整性大大受到破坏,实施基础的残缺也导致辩论原则的现状令人堪忧。

2. 辩判分离,辩论原则的功能性没有得到充足的发挥。

在司法实务之中,常常有让法庭辩论流于形式化的现象存在。即“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论权对最后的判决结果影响甚微。同时也助长了大量的庭前非正常化的私人活动,导致当事人以多样化的非正常手段影响整个司法裁判的正确走向。

另外,在辩论权行使的整个内在过程之中,也存在其不合理性。法庭庭审阶段中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最为重要。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只能就事实进行一定的阐述。既不能加入自身的主观性比较强的意见,更不能对对方当事人的言辞提出反驳和质疑。而在法庭辩论环节,当事人则需根据自身提出的主张结合证据和法条规定进行分析论证,同时反驳对方的辩论意见。

可以看到,两个原应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环节脱节较为严重,这必然影响辩论原则积极效果的完整实现。

3. 存在着大量的“代位辩论”现象。

在基层的民事案件处理之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开始委托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进行工作。限于自身有限的专业知识以及综合素养,很多当事人往往只简略地陈述案件的事实情况,便由人进行“代位辩论”。

泛滥的“代位辩论”现象往往出现两个极端。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个人私密性过强,配合度不高等,造成陈述给人的事实不清楚不完整,使得人在庭审之中常陷入困境,无法有利而又高效率地处理工作。也给整个民事诉讼过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诉累,以及拖缓了裁判的速度。

另外,也可能因当事人法律素养过低,放弃向法庭表达自我意思表示的机会。人在辩论环节过分的越俎代庖,更多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之中加入自我的意思表示,使得整个辩论权行使的主体界限趋于模糊,当事人对案件的参与度不高,了解度较低,这并不符合辩论原则的立法原意。

4.在审理过程之中的阶段性残缺。

前文已经提到,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基础性原则,应完整的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包括一审,二审,以及再审阶段。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我国的民诉法中还规定了在二审阶段,包括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允许运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这就使得辩论原则在二审之中无法得到彻底的体现和应用。

三、对完善民诉辩论原则的一些意见

1. 吸收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的理念精髓,构建一个架构完整的辩论原则体系。

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适用的“约束性辩论原则”,我国现行的辩论权的范围和内容都稍显得空洞,当事人辩论的内容对法院也缺乏相应的约束性,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角色定位时常模糊不清。笔者建议可以吸收英美对抗式的辩论中的交叉问询制度以及大陆法系的当事人主导制度。

我国现行的“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必须向“约束性辩论原则”逐步过渡,才能使整个民事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作更符合客观规律性。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无论是从诉讼的政治民主性,还是从诉讼的技术科学性的角度来看,辩论原则都有必要加以改造即借鉴辩论主义的精神实质,在现有辩论原则的内容中加入当事人辩论对法院和法官的制约关系。”

可以说,中心体系的架构是辩论原则完善的先中之先,重中之重。

2. 进一步加强法官的释明权,正确把握辩论的导向。

结合我国公民法律素养偏低的切实国情来看,法官的正确引导和释明概括必不可少。

在当事人陈述事实不清楚不明确或者偏离争议的焦点,举证材料不足,诉求不当之时,法官应该严格地站在自己的中立角度进行正确的引导。这样做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法官的适时发言完全可以使当事人的辩论效率性以及针对性更强。在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辩论权的基础之上,又有效地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也非常有利于约束性的辩论原则架构的完成和发展。

3.规范司法审判的程序环节。

任何一个民事主体行使其辩论权都必须依托一个平台。在民事裁判之中,庭审程序正是这个平台。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司法审判的程序规范切不可失。在努力提高裁判效率的同时,更应注重裁判的质量。

任何一个程序存在的客观意义都在于可以有效的对本位主义强烈的主观意识性进行有效地控制引导,程序的严肃性不容许任何主观意识来进行挑战。如果说引入卓越的法律理念是整个体系架构的中心大脑的话,这个程序,就是整个体系的全身骨骼,它支撑着整个辩论原则的发展和完善。

建议应从人民法院内部入手,严格规范整个诉讼程序规范而又完整地终结,使这个行使辩论权的平台更加牢固和坚实。

4.完善现有民诉法中关于判决法条的漏洞。

在一个司法公信力较高的法治国家之中,作为所有民事纠纷和争议的终局司法裁判,理应具有不可抗拒性以及极强的公众信服力。在最终的判决文书中,应该有理有据,在事实、法条、法理和社会实践经验之中综合分析,从而力争做到四平八稳,公众信服力极强,

但是现实的司法裁判却存在着令人不可预料的现象,裁判的文书时常较为简洁,内容上只有事实和引用的法条,信服力相对来说比较弱。造成这种现象不仅仅是因为现阶段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参差不齐,还因为民诉法在判决立法上存在着一定的实质漏洞。我国现行的民诉法只规定了判决的形式,并未对如何规范判决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过深入的探究。建议应对相关的民诉法条进行相应的改进

与完善,从立法上充实简陋的判决法条。

5.对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结构进行一定的改动。

(1)建立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德规定,庭前的准备活动排除了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更多的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审判职能的履行。这样既不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开性,也与大陆法系一般所尊崇的当事人主导制度相悖。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应在法院的引导和主持之下,组织当事人相互交换证据及信息,使得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权都受到尊重。另外,准备程序同样应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标的额度,当事人人数等因素设立多样化选择,尽最大的可能保障司法工作效率。

(2)增强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联性。前文笔者已经谈到,在现行的制度之下,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环节脱节严重,关联性不强,应该予以调整,将更多的发言辩论机会和空间自由度赋予当事人。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