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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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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原理

市场经济的原理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我国道德建设性中仍存在市场利己性与社会道德利他性的矛盾性难题,但社会自身体制的发展内在蕴含了市场对道德建设的要求,并有效的促成了市场与社会道德的融合,为我国社会道德的建设问题提出了新的原则。

近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这主要归功于经济体制上的改革,它解放了生产力本身,极大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但市场经济也给社会带来了些负面影响。如市场中的尔虞我诈、假货泛滥等现象,不但影响了市场的合理建设,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波及社会的和谐安定。

亚当斯密著名的“无形手”理论中提出了“经济人”的假设,“经济人”的趋利本性决定了他的理性原则:“付出最少,得到最多”。这条原则贯穿了一切商品经济活动,无论是商品经济阶段还是市场经济阶段,只要有商品交换行为,它就一定起作用。这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利己本性决定的,换句话说,商品经济活动得以运行是以人的利己本性为基础的。诚如阿马蒂亚·森所说:“如果不是自利在我们的选择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正常的经济交易活动就会停止。所以,无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人现象必然存在,经济理性原则必然支配着现实人们的思想,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要想实现这一原则,只能通过不等价交换的手段来完成,而不等价交换行为活动又要求行为个体采取不合理的行为,这也就决定了经济活动必然是无道德而言的,换句话说,社会道德带不来经济效益。“求效率,就不讲道德;企求道德高尚,就会失去经济效率;没有剥削,便不会有利润,更谈不上资本的增殖。可见,经济与道德、利己和利他这两种截然相背的价值取向必然导致二者的二元互斥,而经济必然性又以其自身的铁的规律在漠视着人的道德情感中为自己开道。有些学者不无偏激地说,市场经济制度是建立在“性本恶”的前提假定下的,“市场经济之被推崇,不是由于它是多么的‘高尚’或‘高级’,相反,而是因为它的‘低级’一它不要求人们都是善良的君子,相反,它是一种可以使鸡鸣狗盗之徒相互交易、相互合作(通过交易合作)发展经济的制度;因为它依赖的不是道德教化,不是人的善行,相反,它处处假定你不善,假定你不讲‘道德’,只顾私利,然后在此假定下,处处用合同、法律等制度去防小人,防范恶行,以此来保证人们较为放心地交易、竞争并合作下去。”因此经济学“不讲道德也不应该讲道德。”因此,只要有经济活动的地方,就必然存在着不合理的行为,这也就是我国市场经济中难以杜绝不道德现象的原因。

可见,市场经济的本性利己与社会道德本性利他的二元互斥成为了道德建设的根本难题,因此,有些人提出了“代价论”,即市场经济,或泛义地说,经济发展的善总需以社会伦理道德的沦落的恶为代价。但这个论点受到了较多的批评。的确,假如市场经济根本不促进人们的人格与精神在某些方面的提高,那么单纯的更大的经济福利似乎不值得以伦理道德的牺牲去换取。此外,有些批评者还指出,亚当斯密的“经济人”的本性是抽象不现实的,人的真正的本性是社会性,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的本性是与社会制度本身联系的,一个合理的社会制度直接影响着个人的本性的发展。所以,他们认为“经济人”在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不会存在,而巨他们甚至还提出了“公有人”的概念来取代“经济人”,但这很难让人信服,它无法解释人对经济利益追求的现实性。其实,亚当斯密“经济人”的本性利己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以商品活动为基础的社会特定发展阶段,商品活动必然通过刺激人的这一本性来实现它自身的运转,但这只是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才有的现象,它不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终目的,社会主义的发展必然是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基础,而且即使在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的利己性也只是作为社会的一个基础层面而言的,它不代表社会的所有层面,换句话说,社会自身发展的全面性决定了市场的道德性是不能抹煞的。

市场经济社会非但不会因为市场自身的功利性而排斥道德建设的可能,而且道德作为社会的产物,社会发展自身体制中内在蕴含了对经济主体的道德要求。

首先,社会发展促成了市场经济生活中独立人格的发育,以及与止匕适应的自由、权利观念的发展,为现代人的道德发展提供了新的可育班。自主、自尊、自强、自立的精神的发展不仅引导人改善其物质生活境况,而且引导人发展真精神价值。当然,我们不可能在古朴的高尚与现代的高尚之间划出严格的界限,纯朴的高尚与现代的高尚都具有永恒的道德价值,但现代人的高尚必定是人的自由选择的价值。独立人格及自由、权利、尊严观念的发展也剥吏现代人全面介人社会公共生活从而拓展这些生活领域并发展其价值的重要促因。而目现代社会的民主化进程离开了与之同步的道德价值的社会制度也是不可想象的。

其次,社会自身发展要求市场经济对道德的积极肯定,并使其参与到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承认社会存在的“善”价值,为其提供正当合理的价值辩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道德体系寻求更高更合理的伦理价值理想,也就是说,她不是一般地强调社会功利或效率,而是强调社会的共同福利和共同富裕,强调整个社会共同体的公正与和谐;伦理道德作为一种价值科学,其着眼点或根本价值导向总是指向社会整体的普遍价值和长远价值,高度关注各种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和谐,强调积极参与社会合作与实现个人自我完善的辩证统一;一定社会的伦醚德总是在社会生活实践的基础上,为各种社会关系的和谐和人的自我完善提拱一种渠埔蓬驻想的价修宣求目标,道德伦理的应然性理想对于凝聚社会民心、提升社会文化精神,从而最终为个人的全面发展构建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精神资源。正是伦理道德的价值性、超越性和实践性构成了社会的价值支撑和精神力量。

最后,社会体制内在的经济生活中所要求的公平、诚实规则促成了个人支持公共生活中的社会正义这一核心价值。一个在市场经济生活中重视公平诚实规贝组的人往往倾向于在公共生活中对社会正义感的培养,而且也倾向于肯定道德德性的价值。虽然实际生活中也有反伦理地从事市场活动的人慷慨扶持公益的例子,但他们常常或者是对以往劣迹或某种其他用心的掩饰,或者是对池听经历的一种私辍的伦理上的转变的证明。所以,如果我在市场经济生活中是一个伦理的经济人,我可能在道德发展上有两种可能性。或者,我可能止步于做一个伦理的经济人,一个理智健全的通情达理的人,消极地遵守公平诚实的伦理准则,不去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但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则必定起而维护之;虽然在此同时我也抱有同情心,并且欣赏高尚的道德,但不打算身体力行之。或者,我也可能在做一个伦理的经济人的同时,积极地发展公平诚实的伦理规则,发展自己的社会正义感,发展自己的道德德性、同情心、公益心、奉献精神,以及自己对社会的共同价值的领悟,拓展自己的道德精神世界,成为一个道德的人。

市场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道德建设的要求,它是社会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而且,这种融于社会的适应性使社会道德本身不再是千古不变的僵死教条,而是与特定的社会阶段发展特点相结合下的新原则,有效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所以,我国的市场经济道德原则也正是在这一原则下建设的,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原则

在市场上,交换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能把特殊的身份带入市场,任何牛争汉荀啥破坏等价交换的原则。平等就是指作为商品交换者权利的平等,在交换规则面前平等。交换关系中的平等膺测反映在政治领域,就是民主政洽,人们在政治权利与义务上,在政治地位上是平等的。如果说,在私有制条件下,由于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平等,使得交换关系中的平等与政治上的民主萎琴育虚伪性的话,那么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公有制,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上的平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才成为现实。这种平等关系不仅体现在经济、政治领域,而且也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干群、父子、夫妻、兄弟、师生、朋友都是平等关系。平等原则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

2.自主原则

市场交换的主体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利益的独立性,主仲有自身的利益,正是这种私利成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的强大动为;另一方面是主体权力的独立性,在不损害他人的前提下,主体有权根据自身的利益与意愿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并承担行为的后果。所谓自主原则就是承认主体独立性,要求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浮碗人他人的私利,并尊重别人的权力,尊重别人的意愿,不能随意干涉别人。作为主体自身,必须对白己的行为负责。

3.诚信原则

在商品交换中,交换的商品必须货真价实,以假充真,以劣充优,必然损害等价交换的原则。在现代,信用成为最广泛的经济关系,甚至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诚信原则成为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诚即是真实,在人与人的交往中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清;诚的反面是伪,商品交换中的欺诈行为,人际关系中的虚情假意,即是伪。信即遵守诺言,言必信,行必果。诚信不仅是市场经济的要求,而且是人际交往的普遍要求,所以,自古以来诚信原则就是做人的翡梦卞准则。

4.人道原则

市场经济的原理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市场经济以主体的普遍往为根本性规定。以往国内主流价值哲学片面强调的主体“为我性”,无法与市场经济的根本性规定相契合。西方学者通过对启蒙理性及主客二元观的哲学反思,关注主体间性,提出了交往理性理论,重构了自康德以来的主体性原则。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价值哲学只有以主体间性为取向,确立交往理性原则,才能构建市场经济主体生存和发展的良性价值理念前提,才能益于在价值观层面矫正目前国内市场经济主体间诚信缺失、交易成本过大、整体生存环境不佳的现状,推动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引言

在西方近代哲学中,主体性原则的理论建构,成就于德国古典哲学大师康德,他在自然法则统治的必然领域之外,开辟出道德法则统治的应然领域,将人塑造为自我立法的实践理性主体,从而确立了人的能动地位、主体地位。康德昭示给人们的主体性原则主要指向主体自我,是以超越感性自我的理性尺度审视、评价自我,强调主体自身的道德伦理性,以成就高尚自我为目的,趋向于主体的内省或自省,即从主体内部世界寻找“应如何”的根据。但在18世纪的欧洲,努力挣脱封建统治的人们迫切需要的并不是内省或自省,而是自由、平等和人权,因而当时的启蒙思想家们的理性主张正逢其时,并以此构筑了主体性原则的另一重要层面,即在主客二元格局中强调主体的地位和价值,强调自我的应得、应有,并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人们更愿意在这一层面上将主体性原则发扬光大,因为它更能体现主体的外在能动性,并为主体在意志和行为上的“为我”提供合理性依据。

然而,对主体性原则的这种单层面理解毕竟是有害的、甚至危险的,其结果使主体由“为我”转向“惟我”,走向狂妄自大和自我中心主义。正如西方世界已经历的历史阶段那样,“把一切都看作是主体自我意识的表象,是主体绝对活动的支配物和占有物”…(哪’。当人们沿着这条路走得过远时,终于导致物我、人我关系恶化,使原本被推崇的高大可与天地齐的“理性人”变得可憎、可怕,这迫使人们不得不重新反思启蒙理性所倡导的主体性原则。

从19世纪中期起,“回到康德去”的声音就不绝于耳,实际上就是要使过分张扬的自我回归康德建构主体性原则时所倡导的道德义务取向,回归到康德的实践理性,即回到主体自我理性制约的层面上来。不仅如此,人们还意识到,由于康德倡导的实践理性是超验的,并且是将价值思考局限于主客二元格局中,尽管有将自我对象化的审视,但也只能从主我与客我的关系中去进行道德或价值的判断,局限于从主体自身内部寻找最终的道德根据,因此难免流于空洞的形式,没有实际经验的内容,难以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先行的思想家们意识到有必要由此扩展研究,而其中最根本性的突破就在于将价值考量从主客体间拓展到主体间,从主体问性的维度反思主体性应有的核心内涵,即交往理性。这对重建社会的道德体系意义重大,尤其对市场经济意义重大,因为在这个领域内,主体问性突出地体现为个体主体的共在关系,这正是每一个体主体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对于市场经济而言,主体间相互的理往不只是一种道德的呼吁或诉求,它毋宁是对每一个体主体自我生存的考量。基于此,对主体间性及交往理性的重视,可以理解为对主体性原则在更高层面上的理解乃至重构。

在这一理论演进过程中,费希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人物。哈贝马斯认为“直到费希特才把康德的概念提高到个体问题的高度”。这里个体自我是被本体化地区别于他者的存在,并且是一种理性的存在。由此,主体不再是笼统的,而是通过自我的独立化与他者或其他个体区分开来的,从而使主体间关系作为一个新的思考维度显现其重要意义。费希特将这种关系理解为个体确认自我的条件,主体不再只是从主客体之间思考自己“应如何”,而是把主体之间的关系作为新的要素放到思考的中心位置上来,从而给康德的形式化的主体性、实践理性注入了社会性内容。费希特的理论创见就在于强调将主体与主体区分开来,探寻到主体思考自己“应如何”的新的方向和进路:我不是别人,但在我之外有他者,那么在我与他者的关系中,我应当如何?正是由于他者使我面临只有通过自由意志才能得到满足的要求,所以我把自己体验为一种能够独立的存在:我的自我和独立是受到他者的自由制约的。这不仅意味着“费希特本人使他的思想朝着主体间性理论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也意味着主体性原则向更高层面的提升。

正是有了“主体间性”思考的基础,“交往理性”才自然地发展为一个重要概念。尽管哈贝马斯将其用于更为宏大的理论架构——民主治国的商谈理论,并认为它不是告诉行动者应该做什么的主观能力,似乎并不强调交往理性本身的规范意义。但笔者以为,由此开发其规范性资源有实践意义,并且也更符合费希特的理论意图。

二、立足于国内市场经济现状的反思

较长时间以来,我国的主流价值哲学一直将价值理解为主体需要与客体满足的关系,将主体性原则理解为主体在这种关系中的“为我性”,认为“价值主体性是价值本身的特点直接与人、主体的本性相联系,它直接表现和反映着人的需要,是以主体为尺度的”;“所谓主体性原则,一般说来就是承认重视坚持主体在实践和认识中的地位作用的原则,在实践和认识的活动中,主体性主要表现为目的性和能动性,它具有一种‘为我性”。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将主体性原则的意义局限于处理主客体间关系,忽略了主体间关系这一更重要的层面,忽略了主体对他者的关怀,在社会实践中必然失去其合理性。如果我们理解到主体作为个体的普遍存在,主体的需要只能从普遍个体的角度来衡量,我们就会进一步认识到,个体需要不可能单独、孤立地自我确定其合理性,不能直接成为价值的基点或归结点。这里应当强调的正是,价值判断必须将不同主体的关系——主体间性作为一个思考的要素,思考主体对于他者“应如何”,即对于他者所负有的道德义务,这种义务的来源就在于他者也是主体,也是道德权利主体。

彰显主体自我的价值、地位和能力时,不应忽略主体间性的思考向度。主体意志、行为的理性指导和约束,或主体对内心道德法则的敬畏,最终必须反射到对于他者的关怀上,只有这样才不会把他人仅仅看作工具,才会真正把人看作是目的自身。对主体性原则仅作“为我”的单层面的理解,在市场经济中极易助长个体私欲的膨胀。当主体仅从自我需要和主客二元观出发时,必然以自我为目的而以他人为客体或手段,必然会无视他者的主体地位和利益,从而损害主体间的共在关系,其结果则是主体自身生存条件的破坏或整个市场经济大环境的恶化。

市场经济是以主体交往为基础的经济形态,将主体间性纳入对主体性原则的理性反思与重构中有其客观必然性,个体不仅要注重自我的主体性,更要注重主体间性和交往理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他者的存在或主体地位,惟此才能维护彼此的共在与亲和。西方学者将实践理性发展为交往理性,无疑对于市场经济有重大意义,基于这种经济形态的共通性,对我国的市场经济也会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市场经济的主体性原则——交往理性原则

费希特称个体主体为“有限的理性存在物”,彼此承认对方的存在是个体自身自由的必要条件,从本体论意义上讲,就是强调不同主体间自在与他在的关系,也即主体间的共在关系。这种共在关系重要性的凸显是历史性的,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人与人的彼此关联对个体生存并不显得重要,但进入市场经济尤其是发达的市场经济时代,主体的生存发展便再也离不开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交往,即不可能有孤立的个体自在,而必须由自在和他在广泛结合为整体或共在。于是主体便处在了个体与整体、自在与共在的矛盾关系之中:一则主体作为独立自在的个体,有独立的利益追求;二则必须保持与其他主体的紧密联系,主体是自在又共在、疏离又亲和的关系,基于此才有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中,自在与共在是矛盾的不可分离的两个方面。首先,个体的“自我”和“为我”是经济活动的原动力,因此它必须主体化,否则,便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其次,主体对自在与为我又不能过分强调,不能“惟我”,否则必然破坏主体间的共在关系,而后者又恰是个体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它决定了个体的生存质量和发展前途。因此理性思考所应当确立的主体性原则是既尊重个体自在,又要尊重他在或共在,即建立和保持主体间的亲和关系,体现主体间性的相互要求,正如费希特所言:“只有我本身把一个确定的理性存在物作为一个理性存在物加以对待,我才能要求这个存在物承认我是一个理性存在物”。这实际上已表达了一种交往理性要求。

当我们强调个体的主体化、主体性时,这里的个体不是特定的,而是具有普遍性涵义的,也就是说每一个体都是主体化的,都具有主体性,这样任何个体都没有理由在交往关系中将他者视为客体或手段,大家在主体地位上是平等的,这就决定了主体间性成为个体主体在经济行为中进行道德考量的重要因素,它(他)必须以此为基准考虑自己“应如何”,其中便包括了对他者的主体地位、权利、利益的尊重,集中体现为承诺的真实可靠。应当说这并不是利他主义的思考,因为在交往中,这种对他者的尊重是相互的。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体都与他者结成广泛的共同体,这种共在关系的亲和意味着个体良好的生存环境。

因而市场经济本身要求个体对他者保持亲和,这种亲和作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交往关系,不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实质都是不同主体间的交易。在此过程中实现各自的利益,各自得所应得,体现安全和公平,使交易正常、稳定地进行。因此主体间的亲和只能建立在相互信守承诺的基础上,这是主体间的一种应然关系状态,而这种“应然”的内涵就是市场经济实践理性,更具体地讲应当进一步理解为,交往理性对个体行为具有指导作用。

市场经济的主体间性体现为主体间的平等,在交易中对彼此主体地位、利益、权利给予尊重是彼此诚信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交易双方才有可靠的承诺,最终体现为交易的安全和可预期,惟此才有彼此稳固的联系或良好的共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交易的安全指数高,使交易的安排和进行顺畅便捷,交易方式会越来越先进和现代化,效率也得以极大提高。如果个体主体只注重为我,无视他者的存在,他者的主体地位和利益以及所有市场承诺都会失去可靠性,彼此共在的关系便会疏离,这将导致主体间彼此高度戒备,在交易中会更多设置有形和无形壁垒,致使交易方式、手段退化,交易困难,成本极大增加。这种疏离的共在关系意味着个体主体赖以生存的环境和条件恶化,但它们又不得不生存其中。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体性原则作为普遍个体行为原则,必须能够为个体主体提供理性思考和选择自我行为的指导,显然通常理解的仅从为我角度诠释的主体性原则是片面的,是有悖于市场经济本身的客观要求的。由于它缺少主体间性的思考维度,缺少对他者、对其他同样作为主体的个体的承认和尊重,其最终必定表现为惟我,以自我为目的以他者为手段,以自我为中心,无视交往对方的主体地位、利益和权利,所作承诺便可能轻易失去自我约束力,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失信的普遍化,破坏个体主体赖以生存的共在关系或基本条件。因而真正完整的主体性原则实际是主体的为我与相互间理往相统一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自身的本质特征或主体自在与共在矛盾关系的客观要求,因此也是该原则所必须确立的理性反思维度。市场经济本身的客观要求是,每一个体主体应当在注重自我、为我的同时,也注重主体间的关系,为此除了努力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从外部加强对个体主体的约束之外,更主要的还是个体主体所应当具备的处理主体间关系的理性能力,市场经济呼唤理性,呼唤交往理性。

市场经济的原理范文第3篇

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影响着我国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本文首先对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进行探究,并讨论了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影响,最后针对我国民商法信用原则存在的不足之处,给出了几点从信用原则方面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

民商法信用原则;市场经济体制;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和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确保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正常运营。民商法的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体系中具有双重调整性、普遍规范性和较强伸缩性,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作用,因此其对民商法的完善和发展有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完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如何应用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然成为左右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中华民族传统道德规范的行为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我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规范,参考苏联和西方的立法体系设立的,因此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民法和商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完善,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逐渐加大,诚实守信原则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要基础。只有保证我国民法和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才能有效的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才能进一步在现有的民商法基础上,根据社会对民商法的需要,对民法和商法进一步的完善。信用原则作为传统道德和现代法律的基础原则,其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淘汰,反而其作用越来越明显,甚至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的重要因素。在《合同法》中更是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重要地位。换言讲,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成为贯彻民商法的基础原则之一,影响着民商法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并影响着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诚实守信原则是平衡参与经济活动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并能够发挥着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重要作用。诚实守信原则不仅是社会道德的一部分,还具有法律特有的强制性特征。从社会道德方面来说,如果一个人或一个企业不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那么其必然会陷入无人交往的境地,必然会导致个人或企业无法参与到正常的社会活动中。

(二)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领域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和商法中的应用是比较常见的,并且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的诸多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和商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的应用,将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在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重要原则之一,是构建物权秩序与交易规则的基本工具,其具体的体现就是公示和公信。诚实守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另外一个应用就是相邻权,在这项权利的行使中,诚实守信原则是衡量权利是否被侵害的重要依据。还有一项对所有权的应用就是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根据诚实守信原则,转让给他人的财产能够使第三方合法拥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在债权法中,诚实守信原则可以表现为情事变更原则、归责原则两方面。情事变更原则主要应用于合同变更和解除时,具体指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关系的基础情事中由于不规则当事人的因素,预防当事人蒙受不合理的损失,。还能够使另外一合法当事人获得意外的收益。债权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是指无过错责任、公平等原则,该原则一直作为判断事实行为的标准,对于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和提高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影响

在市场经济带领下,市场交易原则的树立也越来越多,交换是市场经济发展动力的基本形式,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彼此的信任度是非常重要的。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更是众多市场准则中的重中之重。诚实信用是作为市场经济交换的基础保证,其行为得以进行的基本伦理前提是诚实守信,即使交换各方有任何一方不相信另一方,则这种交换行为则难以进行。市场经济领域中的信用,主要指的是参与市场经济的各方在长期的经济交往而形成的信任关系和信誉评价。这种信用关系和评价是市场交换的前提,同时,市场经济的交换必然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它是信用的结果。由此来看,信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不仅是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更是支持市场经济前进的动力。在无形的经济发展建设中,城市信用的原则一定要落实到实处,促使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从而共同推进经济建设的发展。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伦理原则,同时还是市场经济效率的资本(这种资本既可以被视为社会资本,也可以被视为道德资本,但它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是确定的)。综合来说,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产生经济效率的资本。虽然其是经济发展中的外部条件,属于无形产物,不能够进行直接的买卖,在技术层次上也不可替代,但是“诚实信用”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确有着重要的意义及作用。尽管在经济学家眼中,信任和类似的价值观被看作是经济活动中的“外部事物”,但是确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有利于提升经济行为中的交换数量和质量。在一定意义上,信用可以被纳入产生经济效果的重要资源之一,市场经济中的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国家信用、产品信用、消费信用、国际信用以及政策信用、法律信用、司法信用等都是重要的社会资本或道德资本,信用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资本或资源。

三、民商法信用原则中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尽管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比较普遍,并且很多案件或事件中都会应用到信用原则,但我国民商法理论体系中,却缺乏对诚实信用原则和内涵的统一认定。在诸多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理论中,包含条款说、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等很多不同的理论派别,虽然这些理论派别均从某一方面对诚信原则在民商法中应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具体的论证,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解释,但由于这些说法均有其合理性,因此现如今的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没有确切的内涵和定义,这直接导致我国民法和商法在涉及到诚信原则的应用时,缺乏足够的标准型和理论支持。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被写入民法和商法中,但由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准确的理论界定,因而导致诚信原则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混乱。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体制仍然在不断建设和完善中,也也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信用体系建设的并不完善,或许这也正是我国法律理论研究体系中对于诚信原则无法准确定义的原因之所在。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较低的违规成本和带来的较大的收益预期,必然会导致有些个人和企业铤而走险,导致市场经济运行的比较混乱,矛盾和信用问题不断出现。

(三)与其他原则相比,诚实守信原则的序位相对滞后诚信原则应该作为民事立法的根本原则和主要价值追求之一,只有使民法和商法能够为保护诚信的市场行为的有效工具,才能发挥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虽然对诚信原则反复强调,并将其应用于民法和商法中,但却将诚信原则放置于各项民事法律的末位。这导致我国社会的发展中,对诚信原则毫不重视,最终导致整个社会对诚信守信存在误解,认为诚实守信在社会公德中本来就处于末位,导致我国社会上的信任危机严重,造成了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畸形,并直接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甚至影响到了境外资金参与到境内投资的积极性。

四、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有效策略

(一)明确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能够更好的实施一个法律条款,首先要把握好其核心内涵,虽然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存在分歧,但信用原则作为社会公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中的核心内涵是确定的。为了更好的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我们在使用信用原则相关条款时,对信用原则有一个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如果交易主体能够明确信用原则的核心内涵,那么在交易活动中就会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开展交易的基础,从而在交易活动发生之时正确的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消费者如果在交易活动中明确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能够利用好法律工具,保证交易的公平和公正,从而降低在交易活动中受到损失的几率。法律工作者把握好诚实信用原则,当遇到相关案件时就能对案件更准确的分析和审理,从根本上提升法律的公信力。

(二)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我国民法和商法体系中,对信用原则没有统一的定义,对违背信用原则的事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由于对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立法保护,导致部分个人和企业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后,根本没有相应的机制予以处罚,而只能靠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降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事件发生的概率,但这个过程是比较缓慢的,不符合我国现阶段较快的社会发展速度。这就要求我国法律应该加强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对信用原则的执行进行明确细致的规定,并出台相应的行政处罚机制,让信用问题能够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对信用原则的保护,降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信用问题出现的几率。

(三)加强政府引导的同时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我国现阶段的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的市场经济,这是我国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国在未来一段时间甚至很长时间内,都会是发展中国家,因而政府的引导和市场调控仍然是必要的。鉴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近年来信用矛盾和危机频发的现状,政府机构应该积极引导诚实信用原则在市场机制中发挥作用,弥补市场经济自我调节机制的不足。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速度,并缩短政府参与市场宏观调控的时间,还要加强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只有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成功,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面临的信用问题,才能有效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商法中信用原则的应用,是民商法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之一。由于我国民商法将信用原则的位次后置,以及受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现状的影响,我国信用原则一直存在问题。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两性发展,就必须了解信用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内涵,并加强信用执行力度和政府干预效率。

参考文献:

[1]赵大为.浅谈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法制与经济.2012(14).

[2]苏楠.论民商法的信用原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现代商业.2012(3).

市场经济的原理范文第4篇

所谓谦抑性干预是指在市场竞争和经济自由的基础上,在法律具有发挥作用的范围内,经济法应给予市场机制足够的效能空间,保持必要的内敛和谦恭,不轻易对经济运行进行国家行政干预,在处理市场与行政关系时杜绝“泛干预现象”的发生,使经济法作为发挥补充性和保障性的一种机制。优化和充实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理论内涵,有助于掌控和消除“范干预现象”发生的几率及预期风险,这在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的现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本应发挥的作用,国家行政在经济干预中必须保持容忍、谦逊、内敛的整体品格,严格恪守其后发性、时效性和依赖性,即保持谦抑干预。

二、谦抑性视野中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

对谦抑性不能只从国家干预的视角对其进行理解,而是应该将其拓展到经济法基本理念的范畴,将谦抑性的价值切实渗透入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躯体和骨髓中去,进而实现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变革和统领。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解读

在谦抑性理念中,市场机制是国家进行经济干预的法律依附,国家干预只有在市场机制占据主导地位的基础上才具有发挥积极作用的可能性,因而,即便是在经济法具有效能的经济失灵范围内,法律关系也仅仅是谦抑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和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这说明,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与基础法律关系具有本质差异的独立经济法的法律关系,虚幻的接受国家经济干预的独立性,本质上是“泛干预主义”的观念。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讲,法律部门是通过演进的方式进行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具有层级的。无论从法律地位还是产生时间来讲,宪法都是最高层级的法律部门;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建立的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等,作为传统的保障市场具有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是其次层级的法律部门;社会法和用以弥补市场失灵、具有谦抑性的经济法,则属于排在上述两法律部门后的法律部门。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类只是依据社会功效和历史起源状况,并不存在重要性的差异。

(二)经济法主体的重构

现阶段学姐对经济法主体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种观点强调怎样让经济法主体类型化,而另一观点则强调如何让经济主体和其他部门法进行划分。代表性理论将经济法的主体定义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和基本被管理的主体,这种定义符合当下各个主体在社会中扮演的经济角色,因而实现了对现实经济法律关系的回应,但是,依然很多人认为这种定义违背法言法语的要求,为此,当下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超出民商法的局限,将经济法主体分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以及很多非典型主体,实现了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并与民商法的主体进行了适当的区分,以适应当下经济法运行的实践需要。依照谦抑性原理,经济法主体理论应该认同而不是回避市场的决定作用,为了尊重学术传统,对于刚出现的新概念,可以坚持法言法语原则,明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于主体类型化过程中因为害怕经济法独立性而被消解和衍生的表里不一的行为必须进行反思,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获得应该以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作为前提条件,在市场范围内能自主发挥作用,司法自治产生的民事法律主体就已经足够,而在市场规范失灵的情况下,可以附加国家干预,此事可以以基本民事法律主体为前提建构符合经济法要求的法律主体。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经济法基本原则应该是对市场的决定作用以及国家干预行为都具有十足的回应性,以实现具体经济法的规范功能。在谦抑性视野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市场优先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两个方面。市场优先原则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在任何经济领域内,都必须优先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在市场没有失灵的情况下,国家不能随意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即使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干预依然必须遵守谦抑性原则,以辅助市场机制恢复正常。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的原则则是经济法谦抑性最为直接的体现,其内涵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国家干预的对象仅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市场恢复后,国家必须退出干预;其二,国家干预手段必须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干预强度要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合,不能出现刚性过度的干预手段。为此,我国有必要对国家干预手段进行强度划分,以应对不同程度的市场失灵。

三、结语

市场经济的原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和谐;社会和谐;经济伦理;实然;应然

若从理论与思辨的角度看,经济伦理的核心是对经济发展与人类存在方式的关系的深入思考和系统审视,关注的问题是经济制度、经济行为自身存在的道德性、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在许多关于经济伦理的探讨中,有“利益中介说”、“道德立法说”、“经济内生说”等观点,但是考察人类文明发展史可知,伦理的形成发展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人的本性是经济伦理产生的前提,人类从事的经济活动蕴涵着丰富的经济伦理要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市场机制伦理、市场秩序伦理、市场规则伦理等经济制度伦理。过去我们对市场经济体制所固有的消极方面关注不够,防范和救治措施不够得力,市场经济体制在给我国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力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不断显现。目前,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经济伦理体系的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作为后天生成的一种伦理复合体,就其形成要素而论,有些是市场经济本身所具有的,有些则是市场经济所呼唤和所要求的。而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所呼唤和所要求的伦理,至少是市场经济在原初状态所未占有或拥有的伦理,这种伦理的来源只能是社会伦理中有助于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那些伦理……由此看来,市场经济伦理只能是也应该是内引与外灌的有机统一”。本文认为,构建社会主义经济伦理体系,既要借鉴、吸收和挖掘市场经济所蕴涵的传统经济伦理要素精华,即“实然”的经济伦理要素,也要发挥国家制定适应市场机制、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伦理要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作用,即要加强“应然”的经济制度伦理建设。

一、人的本性是伦理产生的前提

人类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产物。人有自然属性,是饮食男女,有的冲动,人又是一种社会存在,没有孤立于社会之外的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人首先具有维持生存和延续生命的自然本能和生理需要,需要的满足离不开经济活动,而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群体中以一定的社会方式进行的。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人们认识到,要使经济活动能够正常进行并持续下去,需要认识和处理好参与经济活动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原始人在面对变幻奠测的自然力量时惊恐不安,求生的本能使他们联合起来共同采集或渔猎,在获得了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的同时形成了原始朴素的互助合作观念。“通过考察‘经济’的词源学意义,我们可以发现经济行为的原初意义是一种道德行为,是满足人的正当的具有内在目的需要的道德行为,因而是与伦理相关联的。”

古今中外的许多思想家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和分析了人之本性。荀子说过:“目欲綦色,耳欲豢声,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佚。”(《荀子・王霸》)。“人生而有欲,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荀子・荣辱篇》)。荀子认为,欲望是人的本性,是自然的欲求,为此人们必然孜孜以求欲望的满足。因此尊重并且设法满足人们的欲望需求,只有“从人之性,顺人之情”(《荀子・性恶》)。

在西方,18世纪时以唯物主义者为代表的感性主义人性论从感觉出发说明人的本性,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的本性是满足感官的需要,趋乐避苦这种人的本性是永恒的。人又是社会的人,为了满足感官的需要必然追求物质利益。以唯心主义者为代表的唯理主义人性论则强调入的理性和社会性,康德就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作为感性的存在,受自然的欲望的支配,受自然界规律的支配,人作为理性存在者,按照自身规定的道德原则去行动,有意志自由。人的本性就在于人能够按照理性的原则自由行动。大卫・休谟认为,趋利避害、追求快乐是人的本性,但是人也同时具有同情心和比较的能力,使人能够与其他追求快乐的人的行为相互调适,人们便依凭同情心和比较能力在彼此之间形成财物占有的稳定、根据同意的转让、允诺的践履这些正义的规则。亚当・斯密作出了进一步推论,认为经济本身蕴涵着伦理道德的价值取向,人有自利心和同情心,追求自利是道德的,无可厚非,正是那些本不为共同目的而奋斗的个人仿佛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所引导,不知不觉中促进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历史上,“任何社会思想体系都以一定的人性论为基石,而且每一种社会形态的制度的架构、机制的运行、文化的变迁、价值的选择和理想的建构等社会活动最深刻的根源和背后的根本依托都是一定的人性论”。

二、市场经济的发展蕴涵着丰富的经济伦理要素

市场经济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包括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商品是劳动过程的产物,进行商品交换时,卖者只有出让使用价值才能得到价值,买者只有让渡价值才能得到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才成为现实。从买卖双方的关心所在看,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都有逐利性质,然而商品生产者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必须能够提供市场需要的使用价值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商品生产和交换又有利他的性质。商品经济所具有的伦理二重性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决定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在世代不断的市场交易中经济伦理道德形成并且逐渐被人们认同,才维持了经济的长期发展,推动了人类文明进程。

(一)市场经济蕴涵的传统个体经济伦理精华的主要表现

1 诚信。在我国,诚信深深植根于古代宗法社会的土壤中,是观念文化也是历史传统,至今仍深刻影响着民族的心理和思维习惯。在西方,诚信观念萌发于古代希腊罗马时期,在市场中进行交易的各方为了实现各自的预期目的,主要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由交易的,而契约得以缔结的基本前提就是诚实信用。长期的交易实践使人们认识到,只有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才能使交易关系建立和顺利完成,从而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诚信观念起着对契约关系进行调整的作用,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19世纪时诚实信用被确认为法律规范。现代社会诚信作为法律基本原则得到人们广泛认同,成为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和主要特征。

2 互利互惠意识。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交易双方能够互惠互利是交易成功的重要前提。如果只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及对方的利益甚至想采取损人利己的方法

牟利,交易关系就难以建立。只有双方持互利双赢的态度,能够彼此尊重,承认对方的权益、地位、尊严、人格,交易关系才能够如愿建立和完成,才能实现理性预期,得到双赢的结果。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任何自利目标的实现都必须以利他为条件,交换中保持互利互惠性是市场交换成功的基础,也是市场活动参与者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

3 等价交换。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的重要内容。参与交易活动的双方都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并享有一定的权利,都有利己的一面,参与交易时必然是认真算计后才作出选择,遵守等价交换原则,实行等量劳动相交换,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预期。尽管市场中也有通过贱买贵卖得利的现象,但从总体上看商品的交换价值总是以价值为基础,不会偏离价值太远,这也是交换方式能够成为人们满足需要的普遍化方式延续至今的原因之一。等价交换原则为人们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提供了客观的价值尺度和评判标准,本身具有伦理的性质。

4 独立自主。市场活动的参与者都是利益主体,都享有权利和尊严,有独立的人格,在市场活动中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只有独立地做出判断和选择,才能使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目标得到实现。市场经济就是能够充分彰显个体主动性的经济活动方式,在市场竞争中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它为个性的张扬、潜能的挖掘提供了广阔的平台。西方文化肯定个人作为宇宙间一个独立的实体,独立的个人是社会的基本的单元,在各种关系中人是第一位的。“独立与自由的意志是人的最根本的动力之一,我们必须维护它并且每天更新加固。如果有人自暴自弃地把自己的未来都托付给组织机构,我相信他也不会感到幸福。”

另外,受法律制度制约的自由、平等、竞争、功利等也具有伦理道德价值意义。

(二)市场经济蕴涵的经济制度伦理要素

市场经济制度伦理本质上是一种体制制度伦理,是指经济政策、经济制度的伦理评价和经济政策、经济制度本身所包含的对某些伦理观、价值观的追求和蕴涵的道德准则。作为实体形态的市场经济制度伦理与根本的经济制度伦理和具体的经济制度伦理共同作用,影响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

1 市场机制伦理。价值规律的作用是通过市场机制作用来体现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构成了市场机制。价格机制、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体现着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自发调控作用。市场体系是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场所,市场机制伦理是指市场体系的建立应该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并且能够按照一定的伦理道德规范来运行,它反映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2 市场秩序伦理。市场秩序是指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经济活动,使其经济行为合理化、有序化、契约化而形成的市场形势和市场状况。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交易时既有互利互惠的一面,又有发生矛盾或冲突的可能,因此都希望有一种正常的市场秩序和一种能够依靠的力量,以保证他们参与市场活动能够实现预期目的,内在要求市场保持正常秩序。价值规律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参与市场活动,进行交换时要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市场规则得到普遍的遵循才能维持市场秩序,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而任何经济规则都蕴涵着特定的伦理价值。市场秩序伦理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进出市场的伦理、市场交易的伦理、市场竞争伦理和流通伦理。

3 市场规则伦理。人类社会产生以来,人们从事经济活动就涉及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以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问题,因此,经济活动就具有价值的内涵。市场规则伦理是市场秩序伦理的组成部分,是指国家按照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要求规定的供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共同遵循的市场规范和市场行为准则。国家通过制度、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颁布,整顿、治理、维护和建设市场秩序。市场规则伦理一般有两大类,一类是承认和维护财产所有权的制度,一类是国家根据市场活动情况制定的一套市场法则和条例。它要求每个市场主体只能在不损害、不妨碍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市场是道德秩序的体现,它是要求互相尊重保证实现权利和执行契约的法律。”伦理的功能就在于对人的本能以及对人的行为进行引导和提升,使经济活动成为人类追求人性完善发展目的的有价值意义的活动。

三、促进经济社会的和谐,需要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伦理建设

(一)实现经济的和谐发展需要加强经济制度伦理建设

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制度的规定,即一个市场社会人与人交往时所遵循的一套行为规则,制度规则包括以法制、法规为核心的正式制度和以道德信用为核心的非正式制度的安排。国家制定的正式制度要满足人们的正当需求,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适应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的需要,还要合乎人性,考虑公正,蕴涵着特定的伦理价值。即使是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也曾一度出现过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为了维护公民权利,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繁荣,资本主义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经济实力逐步增强,但低水平不全面的小康仍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仍然需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既要反映市场主体自主参与市场竞争,恪守诚信、互利互惠原则,通过等价交换获得财富的增加和利益的增进的要求,还要完善市场体系,为市场机制配置社会资源创造条件,规范市场主体经济行为,使人们有序地参与竞争,能够履行承诺,按合同办事,合理合法地实现自身的利益追求。当前我国市场失信行为泛滥的重要原因,就是一些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进入市场,他们为追求短期的利益势必要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扰乱市场秩序。经济和谐发展需要稳定的市场秩序,市场秩序的稳定离不开法制,离不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伦理的建设。

(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需要加强经济制度伦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