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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论文

市场规制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市场规制法是实体法和具体行政程序法的结合,市场规制法以公法为主,兼有公私法融合的特点,其私权救济部分通过民事诉讼实施,其刑事制裁部分除独立性的散在立法外已归入刑法典,均通过刑事诉讼实施,而其基本的实施方法则是行政和行政诉讼。

目前,经济法学界在经济法体系的界定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趋同性,市场规制法逐渐被认同为经济法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但是,在市场规制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这一基本理论问题上仍然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笔者认为,要弄清市场规制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必须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着手。

一、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两种标准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分类方法,然而对这种分类标准却颇有争议。18世纪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首先提出了这种分类,按照一般的解释,实体法是指“所有法律体系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各部门法的主要部分,它是有关特定情况下特别的法律上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的法律。”[1](P·865)程序法是指“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程序法的对象不是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是用来证明、证实或强制实现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手段,或保证在它们遭到侵害时能够得到补偿。”[1](P·17)笔者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标准实际上主要有两种,而在具体适用时,这两种不同的标准却没有得到严格的澄清,甚至发生混淆与错位。

划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第一种标准应当是法律实施与被实施的关系,程序法是专门实施法律的法律,而实体法则是被实施的法律。法律必须借助国家这种公共权力组织才能实施,如何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法律的实施正是程序法产生之依据。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历来有“实体法中心论”与“程序法中心论”之争。在现代法治中,程序法的独立价值在传统上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度也被进一步发掘,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提出“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2](P·7-8)上述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观点实际都是按照第一种标准所作的法律分类。按照上述标准划分的程序法其核心并不是纯粹的程序,而是在法律实施、国家专门机关制作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各方的法律地位、相互关系以及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与当事人、其他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构造,其次才是行使职权(权利)的方式、步骤以及时间、顺序的纯粹程序问题。据此,实体法具有双重功能,即兼具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双重功能。

划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第二种标准是法律规范内容是否为纯粹的程序规定。我国已有学者明确指出:“诉讼法并不仅仅是程序法,民法、行政法也并不仅仅是实体法。诉讼法是由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共同组成的法律部门,民法、行政法也是由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共同组成的法律部门。”[3]“诉讼法是调整诉讼关系的法律,在诉讼关系领域,首先是诉讼实体关系,其次才是诉讼程序关系。为了实现国家的司法职能和当事人的司法(诉讼)权益,诉讼法必须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职能性权限和当事人诉讼利益性权利。职能性权限和利益性权利是诉讼法中的实体规范而非程序规范。”[3]上述对流行的诉讼法为程序法观点的质疑实际上是按照第二种标准来划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按此标准,诉讼法也可以分为诉讼实体法和诉讼程序法,行政法也可以分为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学界流行的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的划分实际上就依据第二种标准,而不是前述第一种标准。按照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和步骤的时间、顺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按照这种标准划分的行政程序法与诉讼法并不处于等量齐观的地位,否则就会发生比较的错位。

行政程序法只与诉讼程序法具有可比性,而行政法则与诉讼法具有可比性,如果比较的标准发生偏差,其结论则是令人怀疑的。而目前学术界则往往只将行政程序法与诉讼法比较,而很少将行政法与诉讼法比较,实际上通过行政法与诉讼法的比较,将更有利于行政法找准自己的位置,从诉讼法中吸取丰富的观念与制度的滋养,对行政法治是大有裨益的。对实体法与程序法认识的差异是由于认识的视角不同而造成的,并没有谁是谁非的问题。本文则是按照第一种标准来划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

二、行政与行政诉讼是法律实施的程序构造

按照实体法与程序法划分的第一种标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法律实施的程序构造,行政与行政诉讼也是法律实施的程序构造。行政作为法律实施的一种程序构造,与诉讼相比有以下基本特征:

1·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公定力,而不同于诉讼的审级制。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执法行为一经作出,应推定其为合法有效,个人、组织都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销。公定力是具体行政行为被诉不停止执行的依据”[4](P·188)。由此产生了行政执法行为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以及行政复议法第21条的规定,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停止执行。行政执法行为

具有公定力,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却不具有终局性。只有司法判决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行政诉讼制度为依法行政提供了重要的监督机制,但是它并没有否定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定力。

而诉讼不同于行政执法之处首先在于诉讼的审级制,“审级制度是指法律所有规定的有关审判机关在组织程序上分多少等级,以及诉讼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后,其判决或裁定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5](P·385)审级制度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体现,它有利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减少错误,保障裁判质量,也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施监督,保障法律实施的统一性。行政执法行为则没有类似的审级制,而采取一次裁决,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公定力,可以据此依法强制执行。当然正如前文所述,在现代法治条件下,行政决定不具有终局性,行政相对人仍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2·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集受理、调查、裁决等职权于一身,而在诉讼中则强调司法的被动性与中立性。在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模式中法官的中立性最为彻底,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非常注重诉讼职能的区分,使控辩双方趋于平等,保持法官的中立地位。“诉讼职能的区分作为刑事审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理,目前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确立。各国还建立了各种程序机制,防止控诉、裁判和辩护职能被混淆或被集中到某一诉讼主体手中。这种诉讼职能区分的合理性是十分明显的,因为一般而言,由一个中立而无偏袒的法庭在两个对立当事人之间解决争端并制作权威的裁判,这总是公正程序的标志。”[6](P·217)尽管现代的刑事诉讼模式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异,为实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必须建立“最低限度的诉讼职能区分保障机制”,它的核心要求是刑事审判中的控诉、辩护和裁判职能应分别由三方各自独立而互不依附的诉讼主体承担,具体体现在以下三项基本原则之中:(1)控审职能分离;(2)控辩职能平衡;(3)辩护律师独立[6](P·232)。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不仅在审判程序中实现了控辩均衡对抗、法官居中裁判,而且在侦查程序中也呈现出两造对抗、裁决中立的诉讼构造特点。

与刑事法一样,社会法也可以采取诉讼方式实施。美国等国家实行的以国家机关为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我国学者多称之为民事公诉)即为实施社会法的一种构造方式。在民事公诉中行政机构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作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指控。而作为被告的自然人、法人则针对原告的指控进行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在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基础上由法院居中作出裁判。在民事公诉中同样体现了司法裁决的被动性与中立性。在美国反托拉斯执法中采用了这种民事公诉方式。

与诉讼不同的是,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集受理、调查、裁决等职权于一身。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得到大力弘扬,分权思想在行政执法中被进一步重视,如实行调查权与决定权的分离,决定权与执行权的分离等,但这种分权只是发生在行政机关的内部,而不同于在不同的国家机关之间实行职能区分。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中最核心的制度,最典型地体现了行政司法化的倾向,但是,行政听证制度毕竟离民事公诉还有一步之遥,它仍然属于行政执法方式的程序构造。

3·在组织体系方面,行政具有隶属性,而诉讼中的司法审判具有独立性。行政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发展经济、提供社会保障等各项重任,行政事务纷繁复杂、瞬息万变。

为了高效地进行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的是隶属体制,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行政官员在进行行政管理时必须服从其行政主管的命令与指挥。行政机关之间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分为若干层次,一方面共同受中央行政机关的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又在地方行政机关之间逐级分工,逐级领导。

与行政的隶属性不同的是,司法审判具有独立性。在现代法治理论和实践中,司法独立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政原则和法治原则,司法独立的内涵已大大丰富。尽管各国政治、社会及文化背景千差万别,很难存在千篇一律的司法独立模式,但是人们一直在努力探求和推广司法独立的基本标准。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在其第年会上通过了《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准则》,1983年6月,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举行的世界司法独立第一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世界司法独立宣言》。上述两个法律文件对所谓“最低限度司法独立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四项基本要素:第一,“实质独立”;第二,“身份独立”;第三,“集体独立”;第四,“内部独立”[7]。

除上述三点区别外,行政与诉讼还有其他诸多的差异,主要包括:行政活动通常呈现秘密性和封闭性,司法裁判活动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行政活动是由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构成的,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决定时通常采取一种单方面运作的形式,司法裁判一般有作为第三方的裁判者参与,裁判活动要在争议各方同时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具有多方参与性;一般而言,行政活动具有一定的便宜处分性,司法裁判则具有裁判者的亲历性,亲

历性有两个最基本的要求:一是直接审理,二是以口头方式审理,又被称为“直接和言词原则”;行政决定作出的程序较为方便、灵活,而司法裁判活动则要采取集中的方式[8]。

由上述诸多区别可知,在法律实施中,公正和效率是两个基本目标,相比较而言,诉讼以公正为首要目标,而行政则以效率为首要目标。但是法治社会是不能以牺牲公正来换取效率的,缺乏公正的程序最终将导致恣意的人治。我国行政法学理论普遍强调行政职权的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笔者认为,这一方面揭示了行政职权某些方面的特点,但是,片面强调这些特点,则会使行政程序成为行政主体单方行使权力的过程,行政相对人沦落为行政权力的客体,难以真正确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主体地位,使行政程序丧失必要的公正品质。而这正是专制社会中行政活动的弊端。

行政以效率为首要目标,但同样必须具备必要的公正品质。现代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制度、教示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上述基本制度正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通过上述程序制度的建立,行政相对人获得了了解权、隐私保密权、提出申请权、得到通知权、申请回避权、举证权、辩论权、申诉权等程序权利,成为行政程序富有意义的参与者,其道德和法律主体地位得到尊重。

但是,行政程序法本身的完善并不足以使行政程序完全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通过前文的比较可以看出,行政所能体现的程序公正性显然较现代诉讼制度逊色,反过来说,行政的效率性又高于现代诉讼制度。为弥补行政程序公正性的缺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在行政法治进程中应运而生,特别是行政诉讼制度成为现代行政法治的重心所在。通过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受到司法权的合法性审查,违法行政行为将被依法撤销,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司法救济的机会。行政法学的平衡论认为,“行政法的全部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9]笔者认为,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不平衡关系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得到矫正,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结合的监督行政制度,程序公正目标得到了最终体现,行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构造方式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辩证统一。行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法律实施的一种独特的程序构造。

三、市场规制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由上述分析可知,行政与行政诉讼是法律实施的一种程序构造,由于行政所管辖的事务是极其广泛的,如治安、环境、卫生、教育、交通、进出境、对外贸易、工商等等,同时,行政调整的手段也具有多样性,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机关之间有着不同的专业分工,因此行政法难以像诉讼法那样法典化。行政法作为行政程序的一般法,而具体行政程序法则分散在其他各个法律部门中,如民商法中的不动产登记法、婚姻登记法、商业登记法、专利法中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的法律规范、商标法中商标注册程序的法律规范、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等。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市场规制法对市场的规制不同于民商法之处在于国家公权力的主动介入,是对市场的进一步规制。市场规制法主要包括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业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价格法、公用企业法等。市场规制法以公法为主,兼具公私法融合的特点,综合运用了民事方法、行政方法、刑事方法来对私法关系进行事先、事中、事后的全面干预与监控。刑罚作为最后的、不可避免的调控手段,应当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行政方法则成为市场规制法基本的调整手段,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和行政诉讼因而也成为其基本的实施方式。市场规制法不仅包括了调整民事关系的实体法律规范,而且包含了实施实体法的程序构造,如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配置、职权行使的方式、步骤、时序等,另一方面也涉及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上述程序构造即为具体行政程序。

从商业银行法来看,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为了实现上述实体法规则,需要设置相应的监管主体,由法律赋予其监管权,进而规定其监管权行使的步骤、方式、时序等,而有关监管主体、监管权及其行使的法律规范则为具体行政程序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我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业的主管机关。在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之后,中央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将被分离,由直属于国务院的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修改案,同时通过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正式确立了新的银行业监管体制。分拆中央银行,实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两项职能的分离,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也有利于防止货币政策的松紧变化妨碍银行监管的一贯性,但是,这也可能会降低银行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信息共享的效率。随着证监会

、保监会、银监会的先后成立,我国形成了独立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而将来随着混业经营的实行,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也有其可行性。上述有关金融监管主体问题,是法律实施的问题,因此属于程序法范畴,适当的程序法对实体法的实施效果是相当重要的。

各国反垄断法均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结合的特点。反垄断法的实体法主要包括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纵向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责任豁免、企业合并申报和核准的条件等。反垄断法的程序构造各国不尽相同,在专门机构设置的数量上,有的国家由一个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如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匈牙利的经济竞争局,有的则有两个以上的机关,如德国的联邦经济部、联邦卡特尔局、州卡特尔局,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在专门机构的性质及隶属关系上,有的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准司法性,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委员会,有的国家则以纯行政机关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如德国卡特尔局、英国的公平贸易办公室,它们分别隶属于经济部长和商业部长;在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的关系上,有的国家实行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合一,有的则实行分立模式,或者有反垄断执法机构而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机构[10]。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行政职权主要包括调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处罚权、提起公诉权、审核批准权等。程序法是各国反垄断立法的重要内容。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证券法等市场规制立法中同样也体现了实体法和具体行政程序法结合的特点,市场规制法中的实体法主要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实体法和程序法紧密结合是经济立法的新动向,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应当适应这一新动向的要求,承认这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部门的存在。而不是与之背道而驰,将二者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在处理市场规制法中的具体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上,笔者认为,二者具有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但是这并不妨碍市场规制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主要是行政程序的一般法,而具体行政程序法则分属于民商法、知识产权法、环保法、劳动法、经济法等部门法。

[参考文献]

[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Z],北京社会与科技发展研究所,编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2][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3]李颂银·走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理论的误区[J]·法学评论,1999,(5)·

[4]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5]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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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瑞华·现代审判独立原则的最低标准[J]·中国律师,1996,(3)·

[8]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J]·法学研究,2000,(5)·

市场规制论文范文第2篇

因期货市场机制本身的高风险性,使得有效规制市场风险成为一个重要的命题。有效控制及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在市场交易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仅是市场监管部门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是影响期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重要前提。在宏观方面,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期货市场的风险进行防范。第一,建立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法制先行。纵观各国,西方国家期货市场的发展走过了一条先立法后建交易所的道路,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规范期货市场的基本法《期货交易法》,法制相对落后。我国要针对弱点,立足国情,完善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构建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体系,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第二,建立统一集中的风险管理机制。期货交易特别是生品交易具有高流动性、高风险性、高效率性,要求继续坚持和维护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以免政策不一致,多个部门的不协调监管将最终导致监管效率的低下,甚者出现监管真空,出现期货市场早期无序的混乱局面。第三,做好风险管理的前提工作,加强期货交易所的设备建设。为有效控制在电子化交易模式下的系统风险,应做好行情、下单系统的应急处理准备机制。第四,完善交易所风险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期货交易制度。加强期货风险规制,核心在于加强交易所风险管理。控制交易所风险首要任务是构建和完善有效针对期货交易运行模式的风险管理制度。2007年我国颁布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从而在我国建立了保证金制度、价格限制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强制减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应对其做进一步的完善,将以下几项规定纳入其中:一是完善逐笔盯市、单笔最高限额制度;二是进一步细化持仓限额制度,并做好相关配套监管规定;三是进一步明确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以增强其操作性。第五,为加强信息披露,应建立完善的经济指标,建立综合的、透明的信息持续披露的系统。监管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严重危害市场价格的市场操纵行为,严防市场被操纵、价格被扭曲,使价格与基础工具价格具有趋同性。笔者认为,可从下列几方面努力增强监管:一是构建风险评估体系,监控市场动向,为采取进一步措施提供依据。二是定时监控交易者对政府及交易所制定的持仓限制的执行情况。三是监控交割月合约。交易所应建立并完善大户报告制度,分析可能影响市场的持仓大户或集中交易的交易者背后所持的目的,探寻其是否具有操控市场的企图。同时,强化交易和稽查制度,及时监控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市场被操纵、价格被扭曲。

二、期货市场风险之微观治理

(一)有效规制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

期货经纪公司的管理工作的一项核心任务就是控制风险,而有效规制风险也是期货市场的关键环节。具体而言,期货经纪公司可从下列几个方面加强自身风险管理:首先,增强对职业经纪人的的风险教育与管理,对其进行业务培训,使经纪人的风险控制意识和能力提升;构建内部经纪人管理制度,呼吁立法颁布《经纪人管理办法》,并对经纪人进行登记和发放证照。通过这些措施到达规范经纪人行为的目的。其次,构建对客户资信进行审查的制度,了解客户的具体情况,如资金来源、投资意向、财务状况、历史信用记录,并完善开户制度。同时要建立客户辅导期制度,告知其期货交易的风险,让其对期货市场有充分的了解。再次,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应认真执行保证金制度,要求客户交易的保证金高于交易所的规定,并实行每日结算制。依据交易情况计算盈亏和收取保证金,保证每日无负债。

(二)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提高其抵抗风险的能力

1.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作为期货市场的直接参与者,投资者应对期货市场的风险有足够的认识。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新兴事物,大众对其了解并不全面和深刻,而期货经纪人在发展客户过程中,又往往片面宣传期货的优点,造成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较为单薄。期货经纪公司应加大宣传,向客户出示《期货交易风险揭示声明书》,告知其期货的风险,让客户在对风险有足够认识的前提下参与交易。正如上文所述,可以建立客户辅导期制度。

2.提高投资者自身抗风险能力

市场规制论文范文第3篇

一、市场经济与企业

所谓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来调节经济行为和配置经济资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和资本市场都将得到充分的发展。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市场对企业的约束主要通过产品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及资本市场来实现。

产品市场(即商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在小商品经济中早已存在。它对产品生产者的约束是通过生产者、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纵向竞争”来实现的,竞争性是产品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作为基本的市场形式,我国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已经基本形成,而且经历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的过程。

关于人力资源市场,一般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在我国基本形成,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高级人才市场(如经理人市场)并未形成,缺乏有效的约束。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任免,基本上全是由国家行政调配。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许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仍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免,并未形成真正的经理人市场。然而,高级人才市场的形成及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休戚相关。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企业经理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市场评价,市场评价的标准除了知识、经验和诚信度之外,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经理任期内的经营绩效。而经营绩效又主要是通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动状况等财务会计信息得以体现。

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市场,也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资本市场对企业的约束具有综合性,可以反映商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要求,是市场约束的集中表现。一个有效且运作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不仅资本运动通畅有效,同时为检验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客观手段。通过资本市场的约束机制,通过投资者对企业的选择,迫使企业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改善经营状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以获取投资者的信赖,取得资本市场的支持。

资本市场如何选择企业?投资者的选择是否合理?这些都依赖于资本市场是否规范、有效。但是,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市场需要基本的前提条件,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监管。资本市场发展的结果,是投资者和经营权的分离,广大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而要依赖于公开信息来进行决策,这就要求信息应尽可能对称,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和效率就在于信息的对称性,即投资者的正确决策依赖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信息。而在企业披露的诸多市场信息中,会计信息是核心信息之一。当传达给资本市场主体的会计信息是经过了一定的粉饰时,投资者以这种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就会导致严重的不经济后果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郑百文问题等诸多上市公司已经为我们做了注释。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优劣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定带来直接影响。

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规范与监管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首要的基本问题应是理顺我国资本市场的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资本市场与会计信息

前面提到,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选择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利益显然处于首要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是资本市场立法和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而投资者的选择必然要求企业提供客观、公正、充分的信息,其中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的主要信息之一,因此对会计信息规范与行为监管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1.会计信息与资本市场的公平性

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得以发展的基本因素,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只有建立规范的会计规则和培育良好的会计行业,提供规范客观的会计信息,才能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是投资者和企业的资本供需纽带,资本市场上的决策者主要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由于他们不直接监督经营者,因此要求公司向他们提供详细、可靠的财务数据,要求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者制定公平交易规则来规范会计信息。只有上市公司积极地按规范要求披露信息,市场才能对企业披露的信息及时地反馈,实现对企业的正确评价。

从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性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是各国证券监督和管理机构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也是资本市场的社会目标。只有在所有现存的和潜在的投资者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同样信息的情况下,证券市场才是公平、有效的。这种状态即信息对称,是社会公众所期望的目标。尽管完全的无成本的信息是完全竞争经济模型中的一种假设,但证券管理部门应在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得到足够的、同样的信息方面有所作为,造就均等收益的信息环境。因此,信息披露要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就需要监管机构更好地发挥监管作用,以防止内幕交易和信息市场的不公平。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将有利于繁荣资本市场,从而形成良好的投资决策环境,更加优化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

2.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揭示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发生了不少重大的会计案例,如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东方锅炉、郑百文、银广夏等上市公司,他们利用虚假会计信息谋取私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案例暴露出了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信息披露不真实。某些上市公司为维护企业形象而蓄意歪曲或掩盖公司的真实信息,如财务报表列报的数据严重失真。另外,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缺乏客观基础。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如对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投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关联交易的信息、对公司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披露、对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对公司影响的信息等披露不充分等。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时。财务信息的特点之一是它的及时性,如果所披露的信息不及时,则必然失去它的决策相关性,为内幕交易大开方便之门。

探究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或混乱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上市公司本身披露的问题。钻现有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空子,对模棱两可的事项只披露其有利于公司的内容,不关注投资者的利益。有些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置之不理,没有提醒投资者注意:有的公司在年报摘要中对注册会计师说明段涉及的问题“三缄其口”;有的公司虽是“合规”地省略了会计报表附注,但其经营中一些不容忽略的重要信息也被“淡化”处理了。

其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执业质量的问题。审计的执业质量取决于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执业独立性和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迫切需要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尤其是舞弊识别能力。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粉饰问题之所以未被察觉,并不完全是因为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差,往往是由于他们缺乏独立性,或为了“利”而放弃了职业道德操守。如果会计师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参与造假,沦为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进行欺诈的帮凶,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将会极大地动摇投资者的信息,损害资本市场的效率,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对我国的监管体制弊端的思考

如何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曾做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中国的上市公司、投资者都相当年轻,就像小学生一样,小学生的模仿性强而理性的主见不够,因此小学校的风气很重要,要看是好孩子起示范作用还是坏孩子起示范作用。”很显然,进行资本市场合理而有效的监管是减少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或混乱的重要手段。合理有效监管有赖于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管的严肃性,通过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将违规者绳之以法,以警示潜在的违规者,用足够的惩戒来提高违规者和潜在违规者的违规成本,以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资本市场应有的秩序,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改善市场环境。

我国已有比较完善的会计信息规范框架,先后颁布了《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各级地方政府,也就当地的特殊情况,相应出台了一些法规,规范当地的市场。从总体看,这个规范监管的框架是比较完备的,但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从监管的政府机构来说,我国的市场监管是多头的,有财政部、证监会、中注协、审计署等部门,各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管理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监管部门的职能重叠、多头管理,以至于分不清主次,这些弊端会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如果资本市场上处于监管职能主导地位的政府机构未能明确的话,那么就很难树立市场监管机构的绝对权威,难以行使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

尽管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市场监管方面,证监会提出了多项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但作为上市公司报告主要部分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信息的生成则是根据财政部有关制度制定的。由于二者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权责不明确,协调和沟通不够,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容易造成执行中的混乱。

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管理是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方面,为了建立会计规范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有必要解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政出多头、职能重叠问题,确定上市公司会计规范的最终权威机构,明确界定各相关部门权利和责任。笔者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本上采用的是美国模式,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即在会计信息的规范和监管方面,证监会应处于主导和核心地位。

三、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市场监管

迄今为止,财政部在我国会计规范与监管方面一直起着直接的主导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规范与监管体制是不是最合适的模式而继续保持下去呢?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会计监管是否应由财政部继续进行呢?让我们来分析财政部、证监会、中注协和审计署各自的职能作用。

1.财政部

财政部是国家主管财政收支、制定和实施国家宏观财政.财税政策,进行政府财政收支预算和预算实施的宏观调控部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施中央集权管理,整个国家似乎是一个大工厂,企业是该工厂的加工或生产分部。企业的资金由国家财政拨付,利润和亏损由国家承担或包干。企业会计是财政部的记账、报账单位。财政部制定会计制度,下达各部委,各部委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制度由企业执行。因此财政部制定会计制度并对各报账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和管理,指导企业行为是计划经济下管理的有效方式。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部的职能应是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与研究,中央财政收支预算和预算实施的监管机构。市场是社会经济的调节器,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本、人力资源及生产资料由市场供给而非国家财政拨付。企业能否获取经营活动所需的经济资源主要取决于自身的经营业绩。如果会计规范是客观、公允的,那么企业的经营业绩基本上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得以体现。会计传递什么样的信息、如何传递,应由信息使用者及市场的监管机构根据信息的对称、透明和公正的要求来决定,财政部作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所有权的总代表,只能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股东权利,而不能代替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或凌驾于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之上。

财政部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预算及实施监管机构,有必要对财政拨付收入进行监督控制。但财政部作为制定会计准则的最终权力机构,难免超越对国有股权利益的考虑,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财政部应该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展,而非作为决定会计准则的终极权力机构,这样更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平性。

2.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是保证资本市场高效、有序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证券监督机构是资本市场一定发展的要求,纵观各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均是资本市场发展的结果。如美国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资本市场崩溃和投资的裹足不前,促使其加快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的步伐,开始了美国证券监管机构与会计职业界的成功合作,完善制定会计准则的程序,研究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规范公司会计实务和会计信息的披露,不断完善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美国为重建资本市场秩序,制定了证券交易法,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自1935年成立后,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致力于会计报告的标准化和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美国1933年和1934年公布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两部重要法规,都要求股份公司在向社会公众出售股票之前,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并公布其会计报表。由于送交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会计报表,必须按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经独立会计师的审计,从而对企业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了强有力的约束。

我国证监会的职能也应该是监督和规范资本证券市场,研究资本市场运行的规律,使资本市场运行有序,保持资本市场的公平和高效,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证监会履行其监管职能,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规范约束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会计规范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证监会在履行其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对信息披露中的财务和会计问题将会有更深入的发展和认识,通过完善法规不断改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保证资本市场的公平、效率和有序。因此证监会应该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解释中起主导作用,引导会计准则的发展,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拥有最终的权力。

证监会只有在会计规范和监管中发挥权威性的作用,才能真正实施其有效的监管职能。如果出了问题,还要依赖于财政部或其他部门的解释,那么监管职能就无法真正实现。国务院授予证监会的首要职能,是“研究和拟定证券市场的有关规章”。据此,中国证监会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制定股票发行审核和核准程序并做出解释。然而从“海南凯立案”终审判决证监会败诉来看,证监会并没有此类解释权。矛盾是非常显然的:拥有监管职能,却没有实施监管的解释权力,可见证监会监管权力不充分,是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另外还应注意到,我国证监会的权力还缺乏法律基础,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责,但并没明确规定这一机构就是证监会。所以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往往不是证监会一个部门可以说了算,证监会的政策往往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制约。可见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也与我们监管制度上的缺陷有关,加强证监会的核心作用旨在更有效地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行为监督,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

纵观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大多数只有一个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因为资本市场的统一性较强,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会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最实用的解决办法。比如,美国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美的证券监管最高行政机构,与美联储和财政部是并行的三大经济管理部门,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独立行使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职权,集证券市场的所有管理权限于一身,在向国会负责的前提下,实施其独立有效的监管职能。

3.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个有关资本市场的健全的管理体制应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证监会在会计规范中起主导作用,并不排斥会计行业协会(如中注协)在会计准则制定和发展方面应做大量的具体工作。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资本市场和投资人之间,在将投资者资金引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的第一道屏障,在政府监管机构之外起到了一种间接监管的作用,弥补了政府监管在效率及专业性上的欠缺。会计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了一个行业,会计具有广泛的市场,会计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要生存和发展,必须根据规范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建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去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中注协具有明显的政府色彩,它是民间组织还是政府机构?这一点不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理应是一个民间组织,它的主要职能应是两方面:其一,在证监会的引导和监督下,按照监管机构的意愿并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内在要求,研究制定符合资本市场发展的会计准则,满足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其二,为了行业的发展和行业的社会承认,研究会计规律和发展会计技术,进行会计行业管理,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培训。

从实务上看,美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一直由国会授权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管。虽然作为监管形式之一的会计准则,其制定权一直保留在民间机构,但其监督权仍属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它拥有最终的权威性。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认可民间机构制定的会计准则支持保证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与会计准则不同的要求或对会计准则的解释,以指导会计准则的修订和研究,同时对违规事务所进行处罚,吊销执照或追究法律责任等手段,促进会计的行业监管和自律。

4.审计署

审计署正式成立于1983年9月。从理论上看,审计署是以政府审计的身份出现的,即代表国家对政府直接拥有财产的保管、经营等情况进行审计。在西方国家,政府审计主要是对政府部门和那些使用政府拨款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查。由于我国长期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几乎延伸到社会经济的每个领域,审计署理论上有权对社会上所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机构进行审计,包括通常意义上对企业进行的社会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

审计署主要执行审查政府机构和财政拨款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还可利用国有资产代表权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或抽检,同时依法对民间审计进行监督。

四、会计信息规范与行为监督的建议

1.理顺关系,确立证监会的主导地位

根据以上分析,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应理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注协、审计署等各个监管部门的关系。财政部不宜继续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监管工作中起主导地位,此项职能应由证监会来履行。财政部应着重于国家的财政收支和宏观财政政策研究和实施,证监会应该面对市场独立行使对资本市场的全面监管职能。审计署应着重于政府审计,并代表国有所有权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的大量具体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去做。财政部和审计署可以参与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发表有关会计准则的见解,但是对上市公司会计准则规范和实施的最终权力应属于证监会,在准则的制定和解释中证监会应处于主导和核心的地位。这样,可以将财政部与证监会的职能分开,关系清晰,避免职能重叠,便于进行工作与规范。此举并非削弱财政部工作,而是为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财政政策的研究和实施。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方法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我们应更多地借鉴美国的模式。有人提出在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法律是大陆法系,应更多地参考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息披露规范方式。但是,从我国财政部已经制定颁布的会计准则来看,更多的是偏向于吸收与借鉴美国的会计准则方式。另外,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基本上采用了美国的发展模式。因此,我们不能强求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定要用大陆法系的既定的模式。

2.规范会计服务与行业监管

会计服务与会计行业监管工作不能多头,应由证监会根据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行业服务规则。同时,应转变监督方式,由中注协来行使会计行业的执业监管,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监督体系,促进行业自律,以便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质量,增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和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首先,建立以证监会为核心的会计行业监管体系。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总体情况不理想、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化管理尚不能有效动作的情况下,加大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理念上,应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性和市场敏感性,不能等一个企业烂掉了再去查,这对投资者是非常不公正的。证监会应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分别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及时和果断的严厉惩处。从根本上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水平,增强审计责任意识。

另外,从我国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看,应由中注协来行使会计执业的行业监管,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监督体系,倡导市场自律,完善市场自律机制。这必将在监管机构之外起到了一种间接监管的作用,弥补政府监管在效率和专业性上的欠缺,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促进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快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化管理的道路。会计师事务所与主管部门脱钩后,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多级复核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意识、法制水平及业务能力。不断研究和完善执业标准,加强对已有的执业标准的执行力度,严格按标准规范执业。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管理的成功经验,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意识,减少不规范的执业行为。

总之,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需要各方面的合力,为了使投资者的利益切实得到保护,就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法律和规范体系,对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个人行为和市场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角度的监管架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的行为方式与行为机制,形成自律与他律、市场与社会相结合的立体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从体制上提升市场的凝聚力、辐射力和执行效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规范和行业监管的问题上,理顺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上市公司会计问题的提出,会计信息的规范及其程序、会计行业与会计行为的监管,只有在规范与监管关系得以理顺的基础上,才能健康、有序地进行。

参考文献:

魏明海,刘峰,施鲲翔:“论会计透明度”,《会计研究》,2001年第9期。

刘峰,林斌:“会计师事务所脱钩与政府选择:一种解释”,《会计研究》,2000年第2期。

《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研究》课题组:“美国的政府会计规范及其借鉴”,《会计研究》,2001年第4期。

韩志国:“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经济导刊》,2001年第2期。

张旭东:“证监会主席周小川纵论上市公司治理”,新华社,2001年5月31日。

郭锋:“我国证券监管理念正在出现重大转变”,《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8月17日。

市场规制论文范文第4篇

近年来,信息经济学已步入主流经济学并越来越受到重视。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劳夫(GeorgeAkerlof)、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Spence)、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都是因为对信息不对称理论的研究做出了杰出贡献而荣获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由他们完成的信息不对称及相关理论构成了当代信息经济学的核心。

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基础是完全竞争市常这个市场有四大假设:第一,有众多的买主和卖主,没有任何市场参与者能决定市场的价格和产量;第二,买卖双方自由进出市场;第三,产品是同质的;第四,买卖双方的信息是完全对称的。西方经济学家证明,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资源能够得到最优配置,并能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然而现实中,完全满足上述假设的市场几乎是不存在的。于是经济学家们为了使理论解释更符合实际,不断突破上述假设,进行新的研究。如研究不符合前三条假设的垄断市尝寡头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市场,这大大促进了经济学的发展。但第四条假设的突破是三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70年代才完成的。他们关于信息不对称的研究突破信息完全的假设,从而极大推进了经济学体系的完善和解释现实的能力。

一、逆向选择模型

乔治·阿克劳夫(GeorgeAkerlof)在1970年发表了名为《柠檬市场:质量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的论文,被公认为是信息经济学中最重要的开创性文献。在美国俚语中,“柠檬”俗称“次品”,这篇研究次品市场的论文因为浅显先后被三、四杂志退稿。然而,乔治·阿克劳夫(GeorgeAkerlof)在这篇论文中提出的逆向选择理论揭示了看似简单实际上又非常深刻的经济学道理。

逆向选择问题来自买者和卖者有关车的质量信息不对称。在旧车市场,卖者知道车的真实质量,而买者不知道。这样卖者就会以次充好,买者也不傻,尽管他们不能了解旧车的真实质量,只知道车的平均质量,愿平均质量出中等价格,这样一来,那些高于中等价的上等旧车就可能会退出市常接下来的演绎是,由于上等车退出市场,买者会继续降低估价,次上等车会退出市场;演绎的最后结果是:市场上成了破烂车的展览馆,极端的情况一辆车都不成交。现实的情况是,社会成交量小于实际均衡量。这个过程称为逆向选择。

为更加清楚地说明逆向选择模型。我们可以考虑最简单的情况,假定卖者出售的旧车有两种可能类型:θ=6000(高质量)和θ=2000(低质量),每一种车的概率分别是1/2;买卖双方有相同的偏好且对车的评价等于车的质量。显然,如果买者知道车的质量,均衡价格P=6000(高质量)或P=2000(低质量)。买者不能知道车的真实质量,如果两类车都进入市场,车的平均质量E[θ]=4000,由于买者不敢保证出高价就能买到高质量θ=6000的车,所以愿意出的最高价格P=4000,希望能够买到θ=6000的车。但在此价格下,高质量车的卖者将退出市场,只有低量车θ=2000的卖者愿意出售。买者知道高质量的车推出以后,市场上剩下的一定是低质量的卖者。唯一的均衡价格是P=2000,只有低质量的车成交,高质量的车退出市常如果市场上是θ=6000到θ=2000的连续分布,尽管推理稍微复杂一些,但同样证明这一理论。

这个例子尽管简单,但给出了逆向选择的基本含义:第一,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的运行可能是无效率的,因为在上述模型中,有买主愿出高价购买好车,市唱—“看不见的手”并没有实现将好车从卖主手里转移到需要的买主手中。市场调节下供给和需求是总能在一定价位上满足买卖双方的意愿的传统经济学的理论失灵了。第二,这种“市场失灵”具有“逆向选择”的特征,即市场上只剩下次品,也就是形成了人们通常所说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传统市场的竞争机制导出的结论是——“良币驱逐劣币”或“优剩劣汰”;可是,信息不对称导出的是相反的结论——“劣币驱逐良币”或“劣剩优汰”。逆向选择理论深刻地改变了我们分析问题的角度,可以说给人们提供了逆向思维的路径,会加深市场复杂性的认识,由此能改变很多被认为“常识”的结论,使市场有效性理念又一次遭受重创。

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市场中是最普遍存在的最基本事实,因而乔治·阿克劳夫(GeorgeAkerlof)的旧车市场模型具有普遍经济学分析价值。他讲的故事虽然是旧车市场,可以延伸到烟、酒等所有产品市尝劳动市场和资本市场等等。也能解释为什么假冒伪劣产品充斥这些市场,是因为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隐藏了信息。逆向选择的理论也说明如果不能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遏止假冒产品,会使假冒伪劣泛滥,形成“劣币驱良币”的后果,甚至市场瘫痪。

二、信号传递模型

对信号传递模型做出突出贡献的是另一位2001年度经济学诺贝尔奖获得者迈克·斯宾塞(MichaelSpence)。他对信号传递模型的研究起源于在哈佛大学读博士期间,他研究的结论集中体现在他的博士论文《劳动市场信号》中。在迈克·斯宾塞(MichaelSpence)的模型里,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着有关雇佣能力的不对称,雇员知道自己的能力,雇主不知道,如果雇主没有办法区别高生产率与低生产率的人,在竞争均衡时,不论是高能力的人还是低能力的人得到的是平均工资。于是高生产能力的工人得到报酬少于他们的边际产品,低生产能力的人得到的报酬高于他们的边际产品。这时,高能力的人希望找到一种办法,主动向雇佣方发出信号,使他们同低能力的人分离开来,使自己的工资与劳动效率相称。教育程度向雇主传递有关雇员能力的信息,原因是,接受教育的成本与能力成反比例,不同能力的人是因受教育程度不同,或者说教育传递信号具有把雇员能力分离开的功能。迈克·斯宾塞(MichaelSpence)的模型研究了用教育投资的程度作为一种可信的传递信息的工具。在他的模型里,教育本身并不提高一个人的能力,它纯粹是为了向雇主“示意”或“发出信号”表明自己是能力高的人。迈克·斯宾塞(MichaelSpence)确定了一个条件,在此条件下,能力低的人不愿意模仿能力高的人,即做出同样程度的教育投资以示意自己是能力高的人。这一条件就是,做同样程度的教育投资对能力低的人来说边际成本更高。迈克·斯宾塞(MichaelSpence)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虽有信息不对称,市场交易中具备信息的应聘者可通过教育投资程度来示意自己的能力,而雇主根据这一示意信号便可区别开不同能力的人。在他的模型里,假定教育对生产率没有影响,但是,厂商以教育为基础发放工资仍然有利可图,因为它能吸引更高能力的人。

迈克·斯宾塞(MichaelSpence)的信号传递模型也具有普遍的经济学意义。例如,上市公司的过度分红行为。在很多国家,政府对红利征税的税率比资本增值的税率要高,通常政府对红利征收两次税:一次对公司,一次对个人,而对资本增值只对个人征收一次税。(在我国目前,证券市场对红利双重征税,对资本增殖不征税。)如果没有信息问题,利润再投资比分红更符合股东利益,但很多公司仍然热衷于分红。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公司的管理层当然比股民更清楚地知道公司的真实业绩。在这种情况下,业绩好的公司就采取多发红利的办法来向股民发出信号,以区别于业绩不好的公司,后者发不出红利。证券市场对分红这一信号的回应是股价上升,从而补偿了股民因为分红交纳较高的税而蒙受的损失。

信号(同一般水平分离)的要求是“不对称信息”带来的反应。如厂商不惜重金到中央电视台黄金时间做广告,不仅仅是为了达到它的宣传广度,同时也显示自己的实力,同那些没有实力的厂家区分开。这样的事例浸透商业活动的每个角落。

三、分离均衡模型

迈克·斯宾塞(MichaelSpence)研究的是拥有信息的一方主动信息,从同类中分离出来,这样才有利可图。那么,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不具备信息的一方建立如何的机制来筛选有信息的一方,从而实现市场效率呢?这是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研究的重点。

如果说乔治·阿克劳夫(GeorgeAkerlof)研究的是产品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迈克·斯宾塞(MichaelSpence)研究的是劳动力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那么,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进一步把信息不对称引入保险市场和信贷市场的研究,并且在诸多领域都有建树。

在保险市场上存在道德风险(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难以确切的知道投保人的真实情况和行为。保户在与保险公司签订合约存在着隐藏行为,则导致道德风险,一旦人们和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约,他们往往会不再像以往那样仔细看管家中的财产了,当出门的时候,他可能不再像没有保险以前那样仔细地检查煤气是否关好,因为现在屋子着火了,他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作为极端的例子,有人甚至自己故意造成火灾来骗取保费。在这里,因为保险公司无法观察到人们在投保后防灾行为而产生“隐蔽行为”。保险公司面临着人们松懈责任甚至可能采劝不道德”行为而引致的损失,严重的情况会使保险公司关门。

保险市场逆向选择(事先信息不对称)来自保险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风险程度,从而使保险水平不能达到对称信息情况下的最优水平。当保险金处于一般均衡价格时,低风险类型的消费者群预期投保后得到的效用小于他不参加保险时的效用,这类消费者会退出保险市场,只有高风险类型的消费者预期投保的潜在收益大于潜在成本会愿意投保。低风险消费者退出后,如果保险金和赔偿金不变,会由于赔偿概率的上升而使保险公司可能亏损。这种条件下,为了不出现亏损,保险公司将不得不提高保险金。这样,那些次低风险的顾客群认为支付这笔费用不值得,从而不再投保,高风险类型消费者不会在意保费的提高而踊跃进入保险大军。这样一来,高风险者就会把低风险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常看来,靠提高保费的办法,对保险公司是不管用的。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的重要观点出现了:我们不能用通过提高保费的办法来使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现象和道德风险消失。相反,提高保费,会加剧该来的不来,不该来的来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人可以通过提供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让买保险者在高自赔率加低保险费和低自赔率加高保险费两种投保方式之间选择,以防止被保人的欺诈行为。即不是使保险处于混同均衡,而是出现分离均衡。分离均衡已经成为微观经济学中一个广泛运用的概念和分析方法。

信贷配给理论是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又一经典理论。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与安德鲁·魏斯(AndrewWeiss)于1981年合作的划时代论文《不完全信息市场上的信贷配给》,创造性地分析了信贷市场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指出企业存在的骗贷行为与信息不对称有关。他们认为银行降低坏帐损失的最优策略是对贷款进行配给而不是提高贷款利率。这些创见因现实世界信贷配给十分普遍而使研究更进一步接近更为现实的信贷市场理论,并对公司融资、市场理论和宏观经济学的研究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在古典经济学中,供大于求,利率就会下降;供不应求,利率就会上升。如果供求总平衡的话,均衡利率会很容易确定下来,长期来看供求平衡。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对这一理论提出了质疑,他发现在借贷市场上供求不相等是一个长期的现象,实际利率比均衡利率要低。贷款人的投资是有风险的,而且不同的贷款人的风险偏好不同。那些对未来投资回报率预期较高的人,愿意接受较高的利率,如果银行想通过提高利率来提高效益,就会把那部分预期有稳定回报的低风险投资者拒之门外,贷款给高风险者,银行的风险就会增大。如此循环下去,最终结果是贷款质量下降,不但不能提高银行的利润,反而会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解释为,银行靠提高利率的办法无效,而采取信贷配给是有效的方式。在所有申请贷款的人中,只有部分人能够得到满足,哪怕有部分人想提高利率来获得更高的贷款,银行也不会同意。银行是通过有选择性地给申请人贷款的办法来降低风险。用他的理论可以解释为什么发展中国家的一些民间信贷市场上利率奇高无比,原因是“劣币驱逐良币”,即风险大的借款人驱除了风险小的借款人,只有把利率调到高位,才能抵消高风险成本。

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的分离均衡与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Spence)的信号传递不同之处在于: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Spence)研究的是拥有不同信息的人如何通过信号传递,来把自己与同类分离出来。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是说明不拥有信息的人如何设计一个菜单,来进行信息甄别,使具有不同信息的人不隐瞒信息和行为,或者说设计一个分离不同信息的人的机制,进而提高市场效率。

四、市场规制

乔治·阿克劳夫(GeorgeAkerlof)、迈克尔·斯宾塞(MichaelSpence)、约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的结论再一次降低了我们对市场有效性假定的信心。

原始的市场失灵是以垄断的存在、公共物品、外部性等因素相联系;新的市场失效是以不完全信息为基矗这两种市场失灵存在着区别:原始的市场失灵在很大程度上容易确定的,如外部性带来的负效应的大小和范围是容易测度的。其范围也容易控制,政府进行市场规制相对容易。由于现实中的所有市场都是不完备的,信息总是不完全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对于所有市场来说是各有特点,因此,市场失灵是普遍存在的,增大了政府规制的难度。

市场本身有一定的克服信息不对称功能。对此,芝加哥大学经济系教授詹姆斯·赫克曼(JamesHeckman)教授比喻为:信息市场不完善好似一头又高又壮的水牛身上长了一个肉赘,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其整体的强剑但是仅靠水牛的强壮就能驱除自身的肉赘吗?显然不能,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失灵,政府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一点连极端的自由学派经济学家也不否认。比如,在保险市场上人们购买保险是因为他们想抗拒风险,但如果所有投保人都因为投保而掉以轻心,那么被保险事件将会频繁发生,保险金的数额也将增加。假设投保事物毁于火灾,而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在床上吸烟。原则上,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契约上要求不要在床上吸烟,但不能被强制执行。保险公司可以在每个保户卧室都安装上电视监视器,但这会被认为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对于类似的规范,政府可以通过对香烟征税的方式减少人们在床上吸烟。通过征税如果使“道德风险”减少而获得的福利抵消或大于由征税带来的负效应,政府能够通过征收税收而减少或禁止香烟生产,其他任何私人或私人集团不能作到这一点。而任何保险公司都不能通过强制性的向香烟生产企业征税的办法来实现减少因吸烟造成火灾的损失。

市场需要政府规制已经没有争议,但政府规制的幅度在理论界存在分歧。一种理论认为政府管得越少越好,另一种理论认为政府要管得宽一些。政府规制的幅度大致可分三类:第一类它包括定义产权、保护产权、执行合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政府所扮演的第三方——“守夜人”的作用。这一点已经没有争议。第二类它包括某些法律和规制。比如反垄断和一些与人体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金融市尝金融机构的规制。虽然比较极端的自由学派经济学家反对政府在这些领域的干预,但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对这些领域适当的规制的正面收益大于干预带来的成本。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这类规制措施呈现加强的趋势。第三类包括政府的价格管制如对房租、工资、股价、汇率等价格的管制;对贸易的限制;有倾斜的产业政策等。这类规制从短期来看,对于维护整个市场的稳定有积极意义。但是,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些干预对经济发展有长期的正面作用,其负面作用比如造成价格扭曲、寻租、腐败常常十分明显,而且过度规制可以引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第一、二类的内容政府可以加强规制。对于第三类,有限的规制呈现放松趋势。

尽管对资本市场的规制程度在理论界存在争论,但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对金融市场及与其有关的机构的法律和规制都相当充分。这主要因为资本市场比较特殊,至少有这样几个特点:一是投资者投入资金与取得回报之间有相当的时间差,这就给企业和金融机构从事不利于投资者的活动提供了很大的机会,即所谓道德风险问题。二是存款者或股民人数多而且分散,搜集信息的成本大,都想免费搭便车,他们很难集体进行监督,结果利益容易被侵犯。三是金融市场尤其证券市场定价受投资者的预期因素的影响存在多个均衡价格,因此,市场价格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与实体经济无关而独立行走。这几条足以造成潜在金融风险,而金融风暴又很容易演变为经济危机。

为了化解金融风险,政府的规制要求上市公司对其财务信息、重大投资项目等信息进行真实披露;对股东权益特别是少数股东的保护;对商业银行审慎规制包括债务风险管理和法定资本金充足率;要求投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透明化操作并限制其投资范围;要求在证券市场中交易符合严格的程序;对信息披露和交易过程的造假、欺诈行为严厉打击;对中介机构加以规范等等。就我国情况而言,资本市场的规制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一是规制不够,体现法规不完善和不配套。二是监管力度不够。金融规制不够是明显的,比如,我们的证券公司都是国有的,很多受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控制,业务操作极不透明,结果少数公司操纵股市的行为不易被及时发现和处理。对于证券市场的大量虚假信息的制造者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对造假者威慑力不够。总之,对于资本市场,强化管制应是当务之急。

市场规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弱势群体;经济法;权利;保护

改革开放让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且带领我们走进市场经济时代,但与此同时,社会弱势群体也随之产生,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这就需要我们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和审视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加强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地位和基本权益。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述

社会弱势群体,从字面上就可以知道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一部分人群,但更为准确的概念会因学科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解释。但目前最能被大家所认可的一种分类是将其分成四类人:下岗职工、“体制外”的人、进城的农民工和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他们的弱势主要体现在现实生活、市场竞争和政治生活等方面。

(一)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弱势群体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慢慢涌现出来的,影响因素涉及到方方面面,其中主要的原因可以总结为:第一,社会结构的不合理与不公平;第二,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完备与不健全;第三,市场机制的负面效应;第四,经济全球化与信息化及知识经济的消极影响。

(二)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

1、政策性特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系列改革措施也相应出台,不可避免的导致了弱势群体的出现,因此有学者提出了“改革中的弱势群体”这一概念。

2、贫困性特征。

提到弱势群体,大家首先想到的就是穷人,可见,贫困是弱势群体一个本质特征。一般情况下,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都不会很高,往往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生活水平线。得到政府的救助或者其他的社会支持看似很有帮助,但这只能说明这些家庭已经贫困到无法维持最起码的生存了,甚至连子女入学这种在我们眼中理所当然的事情,对于他们中的一小部分都是一种奢望,更谈不上所谓的生活质量了。

3、心理高度敏感性特征。

处于劣势地位的弱势群体相比其他社会成员可能产生更多的心理压力,长期的生活负担会让他们容易因为一些小事就迸发出极大的被剥夺感,甚至是对生活失去信心,有些则对社会富裕阶层充满了仇恨。社会学理论指出,利益被剥夺的群体极易认为自己的不如意都是因为获益群体的剥夺而造成的,这种思想会使弱势群体在心中对其他群体存有意见,长此以往就会演变成憎恨,成为威胁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一个隐患。

4、社会地位不平等性特征。

在市场经济盛行的今天,社会弱势群体失去了经济地位,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社会地位。即便是那些经济状况稍好的一些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只要和弱势群体搭上关系就很难能享受到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平等的待遇,他们辛辛苦苦的干着城镇居民都不愿从事的苦活、累活、脏活和高危险工作,却依旧得不到应有的回报。他们也许可以靠自己的努力劳动摆脱贫困,却无法摆脱与其他社会成员不平等的尴尬局面。

二、我国经济法保护弱势群体的现状

我国己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基本步入法制的轨道,但目前的这些法律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巨大的需求。下面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经济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现状进行研究:

(一)市场规制体系不完善

我国市场规制法中最常见、也是最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是保障公平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告法》等。在实践运行中,我国的市场规制法暴露出许多的弊端,其中较为明显的是市场发育不良、立法不足以及执法不严等,这些必然会影响到保护弱势群体工作的进行。

(二)宏观调控力度不到位

我国的宏观调控事业在近几年的发展之下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基本实现了预期的目标,但我们也不能否认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很多,比较凸显的问题有:财税制度不完善、财政政策不合理和金融服务不公平,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依旧无法满足弱势群体的生活需要。

(三)社会保障体系问题突出

我国己经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但问题也很明显:首先,社会保障制度落后,不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其次,社会保障改革不到位,保护更多的只是一种形式;再而,社会保障范围狭窄,存在不一样的待遇等,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完善和改进。

(四)贫富差距问题严重

小平同志曾提出的“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加速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让人们看到了共同富裕的希望,但在初期阶段,经济运行管理不到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税收制度不合理以及不平等竞争的存在使得先富起来的人群收入继续增加,没有富起来的人群却很难找到机会摆脱贫困,因而我国居民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如果忽视它使其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贫困人口会越来越多、越来越穷,难以接受的贫富差距会让他们感到心里不平衡,这种情绪会随着时间发酵演变成仇富的心理,致使贫他们变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三、保护弱势群体的经济法构想

(一)完善市场规制体系

市场是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它使资源配置更有效率,但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其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需要经济法来弥补其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不足。笔者认为在经济法上对市场规制的完善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允许政府合法参与市场规制;第二,提高市场竞争指数和信用指数;第三,完善市场规制法并落实执法。

(二)加强宏观调控力度

宏观调控作为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监督强势群体、帮扶弱势群体的重要手段,运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在经济法上进一步对其加强管理,笔者通过研究认为可以改进调控方式,因地制宜发展;加强各项管理,维护市场稳定;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追求可持续发展。

(三)解决相关社会保障体系问题

社会保障与人民幸福是密不可分的,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必定对国家稳定、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首先,针对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提高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最基础的,同时还需要建立医疗、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使农民得到与城镇人口相同的待遇。其次,针对进城农民工这类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应根据他们不同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保障政策。再次,针对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问题,应该进一步加大财政的投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寻找更多的方式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充足,并监督保障措施的执行状况。

(四)通过完善税法缩小贫富差距

税法可以“劫富济贫”从而调节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和谐,因此我国必须不断地完善税法制度:第一,调整税负标准,落实税收工作;第二,出台与个人所得税相配套的相关税种;第三,正确看待税收作用,避免“税收万能论”思想。本文对于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经济法思考仍然是不完善、不细致的,但创作它的初衷并不是想设计出保护弱势群体的具体法律细节,而是通过这篇论文引起人们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表达个人一些拙劣的想法以及对于我国经济法的一种期待。

作者:张楠 李亚超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张腾龙.弱势群体的公法保护新思维[J].党政干部学刊,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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